财税[2017]44号文解读:国家延续执行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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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9年版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9年版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预缴
享受
6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根据其符合条件不同,适用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
预缴
享受
10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1.相关利息收入的核算情况说明;
预缴
享受
7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
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7.06.22
•【文号】财税〔2017〕55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契税、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
记,不征收契税。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7年6月2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
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7.06.22
•【文号】财税〔2017〕55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契税、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
记,不征收契税。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7年6月22日。

财税[2016]140 号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新政逐条解读

财税[2016]140 号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新政逐条解读

II法规·解读Regulations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对36号文件发布后,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等行业,在征税执行过程中的多个重点问题,做出了明确补充规定。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解读:上述两条明确了36号文件对归属于“贷款”税目的具有利息收益兴致的金融产品,对今后金融产品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的判断,有了新的更明确的依据。

明确了持有至到期的各类资管产品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这样,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的基金产品分红收益\资管产品分红\信托计划分红等等, 不缴增值税,持有至到期收回本金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也不缴增值税。

但根据36号文件,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产品在到期前的转让,还在金融商品转让税目下按差额纳税。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本文件规定的理解,保本+浮动收益的资管产品,由于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因而获得的分红收益属于“保本收益、报酬”,需要按“贷款”税目缴纳增值税。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解读: 与36号文件相比,扩大了逾期利息不征税的范围,从原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见与36号文中附件3 第四条) 扩展为证券、保险、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与36号文附件3第一条 第二十三款对金融机构定义的范围保持了一致。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解析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解析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解析关于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条款相对较多、内容繁杂,且分布在不同的税收文件中。

为方便大家学习,小编将全面梳理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脉络,推出解析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系列文章,希望能达到帮助大家掌握政策要点、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问题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具体是指哪类情形?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问题二: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是否仍然可以免税?答: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问题三:农业产品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哪些?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1.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

01.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银行行业篇

01.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银行行业篇

附件1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银行行业篇目录一、行业基本情况 (4)(一)银行业概述 (4)(二)商业银行重要业务及特点 (5)1.负债业务 (6)2.资产业务 (6)3.中间业务 (7)4.国际业务 (7)(三)商业银行财务核算特点 (7)(四)商业银行税收风险应对方式方法的改进 (8)1.总行和分支行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合作 (9)2.重点关注系统性风险 (9)3.深入了解信息系统 (10)4.注意加强税企合作 (11)(五)银行业特殊税收政策 (11)1.银行业营业税的重要文件 (11)2.银行业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文件 (12)3.银行业其他税种的重要文件 (14)二、银行业主要税收风险 (14)(一)营业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14)1.支付境外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事项 (14)2.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优惠适用事项 (15)3.抵债资产营业税事项 (15)4.银团贷款营业税事项 (16)5.中间业务营业税事项 (16)6.收取滞纳金、罚款等计征营业税事项 (17)7.扩大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范围事项 (18)8.银行取得其他收入计征营业税事项 (18)9.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事项 (19)(二)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20)1.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 (20)2.贷款准备金计提范围事项 (21)3.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适用事项 (22)4.贷款损失扣除事项 (22)5.银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支出扣除事项 (23)6.国债利息收入税收优惠事项 (24)7.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优惠事项 (24)8.境外业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事项 (25)9.工资薪金扣除事项 (26)(三)个人所得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26)1.各类奖金、津贴、补贴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6)2.劳务派遣工补贴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7)3.企业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8)4.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8)5.其他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9)6.股权激励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30)(四)其他税种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31)1.抵债资产处臵环节未缴纳增值税事项 (31)2.借款合同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事项 (32)3.契税相关风险事项 (32)4.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事项 (33)一、行业基本情况(一)银行业概述中国银行体系由中央银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

2017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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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
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摘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工作,积极应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有效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生效时间
2017年5月1日起
文件名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7】22号
摘要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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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令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09•【文号】银监办发[2006]288号•【施行日期】2006.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88号2006年11月9日)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今年年底,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全面完成信贷资产五级分类。

按照“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监管要求,为了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全面真实地反映2006年财务状况,进一步做好提取拨备、计提应付利息、核销挂亏和呆账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监管政策,产格按要求提取各项拨备。

2006年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全部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结果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两个文件的要求,做好各项拨备的计提工作。

已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其他风险资产实际损失情况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以及其他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比例达不到监管要求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增加拨备提取力度,并根据本机构的拨备缺口制定拨备达标计划,报监管机构备案;当年经营亏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减值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

农村经济发展法律法规

农村经济发展法律法规

加强执法力度
01
加大对农村经济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合法
权益和农村市场秩序。
健全监管机制
02
建立农村经济发展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
发现和解决问题。
加强普法宣传
03
加强农村地区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农NKS
感谢观看
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
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 收益权利。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 失,保障农民的集体资产收益权。
农民合作社发展
鼓励和支持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提 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的 市场竞争力。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 民提供全方位的生产生活服务,提高 农民的生活水平。
农村经济发展法律法规
目 录
• 法律法规概述 • 土地使用权与流转 • 农业生产与经营 • 农村金融与财税 • 农民权益保护 • 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01
法律法规概述
农村经济法律法规体系
农业法
农业法是国家对农业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它确立了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规定了农业生产经营的基 本制度和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
03
农业生产与经营
农业生产经营许可
农业生产许可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 须依法取得农业生产许可证,方 可进行农业生产活动。
农业经营许可
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运输、 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依法取得农业经营许可证, 方可进行农业经营活动。
农业投入品管理
农业投入品登记
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农业投入品的单 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农业投入品 登记,未取得登记的农业投入品不得 生产、进口或销售。

现国家对农村有哪些扶持政策

现国家对农村有哪些扶持政策

现国家对农村有哪些扶持政策现国家对农村有哪些扶持政策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

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

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

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尽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

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让农民更多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

中央和地方财政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对农户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基地建设、质量检测。

鼓励龙头企业在财政支持下参与担保体系建设。

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龙头企业解决贷款难问题。

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尽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

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农民工技能培训。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相关就业政策支持范围。

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

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对生活无着的返乡农民工要提供临时救助或纳入农村低保。

同时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就业潜力拓展农村非农就业空间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

抓紧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跨社保统筹地区转移接续问题。

建立农民工统计监测制度。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

按照着力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到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要求继续推进乡镇机构改革。

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加强县乡财政对涉农资金的监管。

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资金稳定、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扩大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范围中央和试点地区省级财政要增加试点投入。

积极稳妥化解乡村债务2010年基本完成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继续选择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形成的乡村债务进行化解试点。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清单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清单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清单
发布时间:2018-03-08
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函〔2017〕5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
2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54号)
29.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地税函〔2017〕57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23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24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1号)
26.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7〕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 部、 家税务 总局 国 关 于农村金 融有 关税收 政策 的通知
( 0 O年 5月 l 2l 3日 财 税 ( 0 ] ) 2 l 4号 O
构。 本通知所称县( 级市、 、 )不包括市( 直辖市 、 县 区 旗 , 含 地
级 市 ) 辖城 区 。 所
本 通 知 所 称保 费 收 入 。是 指原 保 险 保 费 收 入 加 上 分保 费 收 入 减 去 分 出保 费 后 的 余额 。 六 、金融 机 构 应 对 符合 条件 的农 户 小 额 贷 款 利 息 收入 进
为支 持农 村 金 发 展 。 决 农 民 贷 款 难 问 题 , 国务 院 批 解 经 准 。 就 农村 金 融 有 关 税收 政 策 通 知 如下 : 现


自20 0 9年 1月 1日 至 2 l 0 3年 l 2月 3 1日 , 金 对
行单独核算 , 不能单独核算的不 得适 用本通知第一条、 第二条
为 当地农民 、农 业和农村经 济发展提 供金融服 务的银 行业
金融机构 。
本 通 知 所 称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是 指经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 乡( ) 行 政 村 民 和 农 村 小 企 业 自 愿 入 股 组 成 , 由 镇 、 为 社 员 提 供 存款 、 贷款 、 结算 等 业 务 的 社 区 互 助 性 银 行业 金 融 机
五 、 通 知 所 称 农 户 , 指 长 期 ( 年 以上 ) 住 在 乡 镇 本 是 一 居 ( 包 括 城 关 镇 ) 政 管 理 区 域 内 的 住 户 , 包 括 长 期 居 住 不 行 还 在 城 关 镇 所 辖 行 政 村 范 围 内 的 住 户 和 户 口不 在 本 地 而 在 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 也可以从事非农业 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 以贷款发 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 ,是指单 笔
本通知所称保 费收入 ,是指原保 险保 费收入加 上分保费收人减去分出 = .
年 1 2月 3 1口, 对农 村信用社 、 村镇银 行、 农村资金互 助社 、 由银行业机构全 资发起设立 的贷款公司 、法人机构所
户小额贷 款利息收 入进行单独 核算 ,
不能单独核算 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 条、 第二条规 定的优惠政策 。 七 、适用暂免或减半征收企业所
地 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 银行 的金融保险业 收入减按 3 %的税率 征
收 营业 税 。 四 、 自 20 0 9年 1 1日至 2 1 月 03
会议指 出 , 今后 l 0年是深入推进
西部 大开 发 承 前 启 后 的 关 键 时期 。西
开拓创新 意识明显增 强 , 各族群众精 神风貌 昂扬 向上 , 西部 大开发取得 巨 大成就 , 西部地 区 已站 在新 的历 史起 点上 。西部大开发不仅有力促进 了西
部 地 区 发 展 , 为 全 围发 展 开 辟 了更 也 为广 阔 的空 间 。 实 践 充 分 证 明 , 中央
机构贷款和各项监管指标完成情况认
真审核 ,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
财 税 [0 0 2 1 ]4号
各省、 自治区 、 直辖 市 、 计划 单列市财 政厅( )国家税务局 、 局 、 地方税务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 ,解决农 民
贷款难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 , 现就农村
第二十条
财政部 门和专员办未
作为今后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建立以税收优惠为主的促进农村金融发展财政政策探析

建立以税收优惠为主的促进农村金融发展财政政策探析

应该进一 步促进农村金 融体系的发展 ,不仅需要政府投 资来 机构 往往 会规 避涉 农业 务 ,从 而严重 制 约了 农村 经济 的发 支持农村 金融发展 ,更需要建立一套 以税 收优惠为主 的促 进 展 。那么 ,农 村金融发展 的内涵 中应该包括 了与农 村经济保 农村金融 发展的财政政 策 ,从而让农村 金融发展有一个长 效 持步调一致 的意义 ,否则 ,农村 金融就无法达到 其促进农村 的政策保 障机制 ,有利 于我国农村金融 体系向着多层 次 、广 经济发展的根 本 目的。 覆盖 、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这是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内涵它就是想通过农村金融来拉动处于劣势的农村农民和农业的尽快发展比如说减少农民的贷款成本尽可能的为缺乏资金的农村企业提供资金持让其能够利用先进技术来提高生产率也可以为农民减少市场风险或自然风险等从而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国仍然属于一个弱势产业其具有高风险低收益周期长的弱点加之农村金融体系中正规金融供给严重不足而非正规金融在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却有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因此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必须得到政府的宏观调控尤其是需要政府通过一定的财税政策加以调控
持;
碍 了农村 金融 的正 常 发展 ;农村 金 融保 险 的主要 提供 方 为 2 、农村金 融发 展需要 政府 的宏观 调控 。由于农 业在 我 省 、市两级地 方政府 ,他们 本身面临的财政 压力就不小 ,那
国仍然属于一 个弱势产业 ,其具有高风 险 、低收益 、周期 长 么 ,他们 能够 提供 给农 村金 融 的保 险支 持力 度显 然 就会 不 的弱点 ,加之 农村金融体 系中正规金融供给 严重不足 ,而非 足 ,加之 ,农 业保险本身也存在 一定的 问题 ,比如说缺乏 法
※基金 项 目:江西科技 学院人 文社科课题 《 企业 电算化会计环境下的 内部控 制研究》( 编号 :X Y S I < 0 . 9 Y B O O 6 )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本文对2017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进行了梳理和解读,希望对广大纳税人准确把握政策有所帮助。

一、公益性捐赠允许结转扣除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2月24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次修订,明确了企业捐赠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依法结转三年的规定,对于一次性大额捐赠的企业,带来政策利好,体现了国家积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此次出台的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有两个特点:一是界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范围和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专门配套出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指标、信息填报和登记入库流程进行了明确,方便企业理解和享受优惠政策。

二是提高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通过加计扣除比例的提升,突出了政策促进和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力开展研发活动的明确导向,使得减税政策含金量更高、靶向性更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农村金融机构税收政策的有效运用

农村金融机构税收政策的有效运用

试论农村金融机构税收政策的有效运用摘要:本文以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当前的经营、管理现状为基础,对其税收环境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同时,以我国税收政策制约的薪酬发放机制和信贷投向作为研究对象,根据我国相关金融机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对农村金融合作机构在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协助企业发展发展过程中如何合理合法运用税收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税收政策财会管理信贷风险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已成为较为特殊的经济利益主体,其随着逐渐开放的金融业,进入了激烈竞争阶段。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下称农商银行),目前处于全国性商业银行大力开发农村市场,存贷利差快速缩小的大环境之下,科学、规范、合理运用税收法规和规定是其保证整体经营效益、防范信贷风险、提高市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科学合理运用税收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农商银行进行各项经营管理,尤其是进行财务管理、业务拓展、风险防控等方面的经营活动时,均会对税法有所涉及。

可以说,对税法知识进行细致的研究、真正做到理解财税法规是银行所有经营活动的基础上。

用税收政策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引领和指导,可以使财务收支计划得以正确制定,可以对投融资业务的资产配置进行优化,可以有效规避信贷风险。

因此,我们认为,提高财税管理,对于农商银行经营成本的降低,经营管理效益的提高极为有利。

二、税收政策下的薪酬发放机制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应该成为农商银行制定薪酬发放机制的指导机制。

银行应遵循“逢低预发,逢高待发”的原则进行薪酬发放的规范化安排,由此可以确定,税法规定范围内的个人税收规划制定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优化薪酬机制的必要性薪酬管理制度的完善目前已成为农商银行重点工作之一。

相对于制度的具体化条款,如计件工资、营销工资的各项规定,使员工绩效工资的比重在薪酬中越来越大。

而员工绩效工资的特点是月与月之间波幅较大,分布不均。

如果按照税法中“不同级别薪酬适用不同纳税税率”的相关规定,加之个人所得税法新旧版的差异,就有可能导致农商银行职员由于绩效工资水平上升连带月工资额度达到税率较高的水准。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7.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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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财税[2017]44号文解读:国家延续执行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
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政策的历史延续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联合发布《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文件对农户、优惠政策、金融机构会计核算方面进行了规定,政策有效期3年,即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随着时间的推移,政策有效性到期,两部门又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及《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4号),将上述优惠政策延续执行三年又三年。

政策的主要内容
1.农户的界定
(1)时间标准
长期居住,即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住户。

(2)地域标准
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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