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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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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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0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公告下发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须提交销售不动产发票,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上述规定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契税纳税人确实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下,税务机关应否以及如何受理契税纳税人申报等问题有待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不再要求契税纳税人在申报时必须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两类情形,并就不同情形下纳税人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及税务机关的受理条件提出了要求。

具体如下:
第一类情形是,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比如原产权人已失踪、死亡或者拒不执行等。

对此类情形,公告规定,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第二类情形是,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1.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就《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公告》制发背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近年来,税务系统持续推进纳税信用建设,良好的纳税信用已经成为纳税人的重要“资产”,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积累纳税信用,2019年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以下简称《修复公告》),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及时挽回信用损失,得到了广大纳税人欢迎。

在此基础上,税务总局进一步研究制定了《公告》,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有力落实《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以下简称《优化营商环境意见》)等文件要求,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关于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情形。

《公告》所指纳税信用修复是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级别的修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9.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的解读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要求,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公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并公布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编列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税务总局起草了《公告》,对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的实施规定。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公告》包括正文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一)正文。

就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进行了规定。

一是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二是严格依照清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三是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四是做好清单实施保障;五是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根据《清单》编列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明确了事项实施机关、审批层级、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监管主体。

(三)附件2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由15种减少至12种,同时对部分文书内容进行了调整优化。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甘国税发〔2014〕116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各市(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兰州新区国家税务局:为了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2月13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以下简称《公告》),向社会公布了《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公开了8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做好《公告》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我省国税系统贯彻《决定》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厘清政府与市场、与社会之间关系,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国务院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部署和一系列决策,充分体现了中央决策层改革攻坚、一抓到底的决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公布审批事项目录,对税务审批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是落实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内容,对加强和规范税收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改进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优化纳税服务,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公告》作为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公告》为契机,全面提升税务执法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严格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公告》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是目前税务审批事项的管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2.3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一、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关于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的安排,税务总局组织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以下简称《文件办法》)进行了修改。

2021年9月,中央宣传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的意见(试行)》,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对《文件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必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对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是税务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心全意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必然要求。

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要把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作为中心,维护好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2021年以来,税务总局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在“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明确提出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这将使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工作贯穿政策措施制定、执行、监督全过程,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会计经验:国家税务总局(2017)11号公告解读

会计经验:国家税务总局(2017)11号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7)11号公告解读2017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公告有几条规定,细读起来还是特别的费思量。

 公告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公告条款一,有以下几点需要考虑的问题: ▲问题一:公告条款一明确了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视同混合销售,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货物价值以及建筑服务的价值,依次分别按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但是我们在关注到销售自产的货物这个定语外,还应该关注到纳税人这个主语。

 到底什么样的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才可以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1、生产型企业。

 此类纳税人肯定符合本公告的规定,生产型企业销售自产的货物,合情合理合法。

 2、贸易型企业。

 贸易型企业能否销售自产的货物?从工商管理的角度,贸易型企业自产,似乎属于超范围经营,可是税务机关几时在意过超范围经营?贸易型企业如果能证明所售货物为自产,应该也可以适用本条款规定,然而,贸易型企业如何自证自产? 3、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购进材料现场焊制本条款一列举的部分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如何理解? 建筑企业为工程项目购进本条款一列举的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就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然后全额按照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这又如何理解? 我的建议是把公告第一条里的纳税人,修正为非建筑业纳税人。

 ▲问题二:公告条款一罗列的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这里属于列举,还是属于例举? 虽然公告里有等这一字眼,但是中国的文化之精深,真要理解这个等的概念,还真不容易。

 上图是用百度查阅的等字的释义,既可以表示列举,又可以表示例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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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6.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答:2021年8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对现行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梳理、整合,将商事制度改革成熟举措法律化,规定了简易注销程序、增设了歇业制度。

为贯彻落实《条例》,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与税收业务制度衔接,服务纳税人,制定本公告。

二、市场主体歇业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答:按照《条例》规定,歇业是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只需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税务机关不对市场主体歇业设置税务前置条件,市场主体歇业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在税收业务办理方面主要有哪些特殊政策?答: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享受便利化办税政策,同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

与正常经营期间相比,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在纳税申报方面适用了更为简便的政策,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改为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市场主体恢复经营的,按歇业前方式办理资源税申报,可按歇业前期限或继续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中歇业当年恢复经营且已调整预缴申报期的,当年不再变更。

四、非正常户歇业期间纳税申报如何办理?答: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简化纳税申报方式;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后,歇业期间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五、“两证整合”后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时,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的条件是什么?答:长期以来,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便利市场主体退出。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1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1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8月1日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作废)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4号《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4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失效]4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4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4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4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4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4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5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5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5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5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5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5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57、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57号《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5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5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6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6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6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关于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的公告》6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3号《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6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6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6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6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6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6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7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7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7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2号《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7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7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7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7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7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7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税控收款机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7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五批)的公告》7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8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8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8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8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8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8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8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8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8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8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9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9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9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9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9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4号《关于发行2015年印花税票的公告》9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96、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9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9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9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6.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和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22年7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6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要求,现就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一)统一编制清单。

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

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2022年,税务总局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发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完整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完整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确定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

适用对象: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一)依申请即办(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申请)。

(二)依申请流转(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0万元的申请)。

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5年主席令第7号)全文。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 91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八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三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全文。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 19 号)第二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7号)全文。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全文。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0号)全文。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1 号)全文。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全文。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十条。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15•【文号】国税发[2004]73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将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一)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文件确定。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上述文件没有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可以在本机关管理权限内作出补充规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级税务机关下放规定权。

(一)公示许可事项。

税务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

贵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贵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贵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6.19•【字号】贵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贵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4号)为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权力运行,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8号公告)的有关要求,贵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贵阳市各级国税机关或报经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贵阳市国税系统无对应项目的审批事项。

二、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对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及时清理、修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积极推进税务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着力推进阳光审批、网上审批,便民办税。

三、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收集清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按照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原则,研究提出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建议,积极向上反馈。

四、贵阳市国家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意见的具体方式是:贵阳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贵阳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公众参与板块下的意见征集栏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法治化和科学化水平,现就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2013年3月,国务院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税务总局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和要求,从政治、大局和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高度,转变观念、创新举措、放管结合,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核实行政审批项目底数,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后续管理,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国务院和国务院审改办的充分肯定。

(二)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仍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是税务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的要求尚未得到全面落实。

二是部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流程设置和表证单书调整、修改滞后。

三是后续管理跟进不够及时。

(三)充分认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在思想认识和行动上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深刻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必然要求,是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必然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5.12.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
•【施行日期】2015.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效能。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3.01.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的解读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制发《公告》的背景是什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务总局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提供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行以来,大幅减少了证明材料报送,促进了诚信纳税和税法遵从,提高了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第二批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本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有哪些?本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有6项,分别是:(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证明用途: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证明用途: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三)专用车证。

证明用途: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

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或者既可由国家税务局、也可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但不包括只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

二、税务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

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同时,对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及时清理修改有关税务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税务机关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收集并研究清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梳理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或下放后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取消或下放力度。

要改革管理方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方向迈进,清单之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由社会自律管理。

四、国家税务总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是: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信访处,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公众参与板块下的意见征集栏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的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的解读2016年04月07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一、背景和目的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金融、建筑、房地产和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

为便于征纳双方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纳税人转让自己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主要内容(一)政策要求:按照不动产的取得时间、纳税人类别、不动产类型,分别对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如何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二)扣减税款的凭证要求:纳税人按规定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或计算预缴税款的依据的,其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上述凭证包括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

(三)发票问题: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清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07.09
【实施日期】2018.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快职能转变,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5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告。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和办税大厅向社会公开本公告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不得在本公告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目录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以任
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
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及目录清单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7月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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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公
告》的解读
【标 签】税收管理,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业务主题】纳税服务
【来 源】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开保留的8项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统一部署,税务总局持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布的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其中取消57项,调整为其他权力23项,保留7项行政许可事项,加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设定的“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目前共保留8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要求,逐项规范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以公告形式公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二、5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分哪几批取消的?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10项税务非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148号)进行了贯彻。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14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进行了贯彻。

3.《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1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8个子项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进行了贯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公布了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三、调整为其他权力的23项权力事项属于什么性质事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公布了23项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

这些权力事项在性质上可以分为: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征收性质的事项;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委托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确认性质的事项等5大类。

四、《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将保留的8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和审批部门予以列明;同时,强调税务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效能。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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