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学院新生讲座——陈瑞华教授演讲稿整理(9月12日)
北大法学院新生讲座——陈瑞华教授演讲稿整理(9月12日)
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首先,作为法学院的老师,我热烈欢迎大家进入北大法学院学习,而且非常荣幸在你们新生开学典礼还没有正式开始之前,就有这个难得的机会给大家做一个交流。
大家刚刚结束了高考战场上的拼杀,还没有接触任何一门法律理论,对法律的认识还属于一片空白。
在此,我想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谈谈学习法律的体会、感悟以及心路历程。
有些可以用所谓的经验来概括,有些可以用教训来总结,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我说的更是一些痛苦的反思。
当你高考成绩出来决定报考法学院时,当你拿到北大录取通知书时,你就注定与这个国家的法制命运发生了某种密切的关系。
在今天的中国,学习法律既是一件很荣耀又是一件很悲壮的事:荣耀是因为你们这一代注定要肩负起改造中国法制的使命,悲壮是因为你们将会发现法治的理念还远远转化为现实。
当今之中国社会各个方面正处在转型的时期,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法制的转型。
中国从七十年代末开始法制建设以来仅有短短的三十年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我国不可能有成熟的法制,而且出现了很多的法律问题,面临了很多法律上的困惑,特别是书本上的很多法律条文、法律知识、法律人的理念与现实往往背道而驰,所以我们越学法律越会感到困惑,甚至感到极度的痛苦——这些都反映出一个国家在走向法制的途中在政治、社会、经济上遇到了根深蒂固的抵抗,而这些抵抗具有很深刻的历史渊源:几千年的封建法制,几千年的封建中央集权专制,几千年儒家文化的精神统治,使我们从制度到精神都长期生活在一种固定的秩序中。
近代法制的引进却不到一个世纪。
也许在学中国历史的时候,大家不一定特别关注这段历史,中国历史也从来不把它当成重大事件。
清朝末年八国联军侵入北京,慈禧太后在逃亡西安的途中颁布诏令学习效仿列强建立近代法制,抵达西安后,在列强的压力下并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政权,才开始近代法制的建设。
八国联军结束占领北京后,清朝统治者回到北京开始了清末改制运动,命令两名著名大臣为修订法令大臣,在1904到1911年这短暂的七年时间内,清朝建立了近代主要的法律体系,甚至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
北大法学院女生演讲
北大法学院女生演讲第一篇:北大法学院女生演讲我们年轻人能为这个世界做什么?看似我们这一代人身负重担,自顾不暇,不能追逐梦想身不由己。
但有一件事情是你我都能做的,那就是在我们老去的路上,一定一定不要变坏。
千万不要变成你年轻的时候,最痛恨最厌恶的那种成年人。
每一个普通人,在自己普通的岗位上做一个好人,是有非常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因为我们每一个人,生下来都注定会改变世界。
即使给你十万个理由让你去作恶,你都要保持自己的操守跟底线,仅仅就因为一个理由,这个理由就是,你不是一个禽兽,你是一个人。
更希望所有的九零后们,都能成为那种难能可贵的年轻人,一辈子都嫉恶如仇,绝不随波逐流,你绝不趋炎附势,你绝不摧眉折腰,你绝不放弃自己的原则,你绝不绝不绝不失望于人性。
如果将来再是有人跟你说,年轻人,你不要看不惯,你要适应这个社会,这时候你就应该像一个真正的勇士一样直面他,告诉他,我跟你不一样,我不是来适应这个社会的,我是来改变这个社会的。
第二篇:北大法学院历届毕业典礼演讲精选北大法学院历届毕业典礼演讲精选2015-02-22北大法宝一、珍重自己(2002届)你们即将远航。
不论你们在校期间曾有过多少抱怨,有过多少不快,或对我或其他老师有什么不满,现在都请你们原谅,并且都正在过去;“而那过去的事”,如普希金所言,“都会变成甜蜜的回忆”。
我相信,无论你们到天涯海角,北大,北大法学院都会不时在你们的梦境或闲谈或周围的议论中出现。
当你们成功时,人们会说,没说的,北大的!当你们平庸时,人们也会说,还是北大的!乃至当你们失败或丢脸时,人们还会说,看看,居然是北大的!是的,北大,北大法学院已经是你们生命的一部分了,是你们无法挣脱的一部分了。
但北大不能注定你们的命运。
尽管你们已经成为品牌的象征,尽管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品牌的效应肯定会日益显赫,但无论成功和失败最终都将属于你们自己的努力。
而我们,永远只能用欣赏的、惋惜的、感叹的目光看着你们。
法律程序构建的基本逻辑_陈瑞华
一、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
刑事诉讼是一种以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目的的诉讼活动 。 在这一活动中, 国家专门机关与诉讼 国家专门机关与被追诉者之间构成了这种法律关系的主要 参与人各方会发生复杂的法律关系 。其中, 方面。如何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加以平衡 , 如何在保证国家权力有效形式的前提下, 对嫌疑人、 被告 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权利加以保障, 这是刑事诉讼立法所要处理的一个首要问题 。例如, 不赋予国家追诉 法律就无法保障案件的有效侦破, 更谈不上对犯罪活动的有效惩治。 机关有效的调查权和强制处分权 , 但是, 假如一味地强调对国家追诉权的扩张 , 而不对这些权力做出适当的限制, 那么, 嫌疑人、 被告人及 有关国家权力也会遭到滥用。因此, 在对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和 其辩护律师的权利就会受到任意侵犯 , 执行程序的设计方面, 法律需要对这些机关的法律关系做出适当的调整。 而为了保障被追诉者的辩护 权, 刑事诉讼法也需要确立他们的诉讼主体地位 , 使辩护方通过行使诉权对裁判者形成有效的制约, 同 时使被告方的辩护活动具有切实的效果 。 ( 一) 权力的分离与制衡 “在刑事诉讼中, 法官、 原告和辩护人都集中到一个人身上, 这种集中是和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 ③ ” 马克思的这句名言揭示了刑事诉讼中权力分离与制衡的重要性 。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也指 盾的。
④ 这也显示出刑事诉讼中的权力 出: 在刑事诉讼中, 假如原告就是法官, 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 会直接导致被告人在行使辩护权方面陷入困境 。 集中,
为了避免国家公权力的滥用, 防止被追诉者的权利受到任意侵犯 , 立法部门在制定和修改刑事诉讼 , 。 , 法时 必须确立基本的权力分离与平衡机制 在这一机制中 追诉权与审判权的分离是最重要的制度安 ⑤ 具体而言 , 排。 负责刑事追诉的官员不得享有司法裁判权 , 而负有司法裁判职能的法院则不能承担追 法院不得代行追诉 诉犯罪的使命。这对于审判程序和审判前程序的设计都是适用的 。 在审判程序中, , , 犯罪的职能 尤其不能超出检察机关起诉的范围 并不得随意变更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 。在审判前程序 中, 那些涉及限制、 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和基本权利的强制性侦查措施 , 只能由那种不负责刑事侦查的机 构加以授权、 审批或者作出决定, 使得强制措施的申请权、 决定权和执行权发生分离。 否则, 无论是逮 拘留、 监视居住还是搜查、 扣押、 技术侦查, 都有可能遭到滥用。 捕、 另一方面, 在执行程序中, 对刑罚及其执行方式的变更权属于司法权, 而对生效刑罚付诸实施的权 力则属于行政权, 这两种权力应当在行使主体上发生分离, 而不应由同一国家机构来集中行使。 其中, 减刑属于对法院生效判决所作刑事处罚的变更 , 而假释、 保外就医、 监外执行、 社区矫正则属于对法院生 效裁判所确定的刑罚方式的变更。这些权力都应由司法机构按照司法程序来加以行使, 而不能直接交
陈瑞华讲座实录
陈瑞华讲座实录:刑事辩护的四种形态西北政法大学08级法理研究生李茹君整理/插图理论来自实践,最有生命的理论应该从中国的实践中提炼。
愿我们的研究生深入观察中国实践,有所建树。
——陈瑞华【主讲人】:陈瑞华,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获2005年“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称号,主要研究方向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法律诉讼程序、司法制度,主要著作有《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看得见的正义》、《刑事审判原理论》、《程序性制裁理论》、《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以及八十余篇论文。
【时间】:2008年10月29日上午8:30【地点】: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模拟法庭【主持人】:冯卫国,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博士生导师。
一、新《律师法》颁布实施后刑事辩护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在座的各位律师朋友和研究生同学应该都知道我国今年6月1日颁布实施了新《律师法》,这是中国近年来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律师法》作为一部规定律师权利义务、规范律师协会行为的组织法,此次修订却对刑事辩护做了一些调整,严格来说这应该由《刑事诉讼法》来规定,究其原因,就在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陷入了困境。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酝酿了四年,我本人就参加了很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研讨会,每次会议最大的争论点就是律师的辩护权。
比如关于律师的阅卷权,全国律师协会要求全案阅卷,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坚决反对,检察院认为律师只能看他们允许看的案卷,而且律师掌握的证据他们也要看。
又如律师会见当事人,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批准并且在场,律师协会认为这种“批准”有很大的随意性,律师的会见权无法实现。
而《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使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成为律师头上的一把剑,很多律师因为被其调查过的证人改变证言而入狱。
近10年来,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刑辩律师,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迟迟不能成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新《律师法》颁布实施了。
陈瑞华田文昌对话: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关系
陈瑞华田文昌对话: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关系对话者: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田文昌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刑辩律师本文节选自《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本公众号连载田文昌律师和陈瑞华教授的对话录《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由华辩网整理编辑,转载请注明“转自公众号:华辩网”,欢迎大家阅览及转载。
陈瑞华庭审中的辩护,是刑事辩护的关键阶段,也是律师辩护能力和作用集中体现的阶段。
田文昌从狭义的角度,人们对辩护活动的理解和关注往往都是集中在法庭审判阶段,而在法庭审判阶段’又往往集中在法庭辩论的最后阶段。
从广义的角度,辩护活动应当是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之中的。
但是,庭审中的辩护无疑是律师辩护能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
同时,也有其不可替代的独立价值。
而且,由于大多数二审案件都不开庭,所以一般而言,律师二审法庭辩护的机会并不多,这就使得-审辩护变得格外关键和重要。
陈瑞华的确如此。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吸收借鉴了英美对抗制诉讼中的很多制度和规则,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抗辩式审判程序。
这种审判程序有以下几个基本的特征,对律师辩护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第一,强调法官在开庭审判之前尽可能少地查阅案卷材料。
1996年《刑诉法》修改,废除了全卷移送制度,检察机关起诉时只能向法院移送起诉书、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这一改革的初衷是让法官在开庭前尽量少地阅览控方卷宗,减少先人为主的偏见。
但是,这一改革却在客观上缩小了律师庭前阅卷的范围,这种改革使得审查起诉之后、法庭审判之前,检察机关新收集的证据,只要不移送法庭,律师要想查阅就变得非常困难,造成了新的阅卷难现象。
第二,中国目前的第一审程序,法官在庭前不做任何调查,也不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审查,这是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
这一改革带来的积极效果是:法官在庭前不再庭外证据调查,不再对案卷笔录中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因而不会形成先人为主的预断,有利于解决长期存在的先定后审的现象。
法学教授讲座发言稿范文
法学教授讲座发言稿范文尊敬的各位教授、各位同学: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法学的思考和见解。
法学是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它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将围绕这一点展开我的讲座。
首先,我想强调法学的重要性。
法学是规范人类行为的学科,它通过制定和解释法律规则,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法学的发展和进步,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幸福。
在当今世界,我们面临着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例如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这些问题需要法学家们的深入研究和提出创新性的解决方案。
其次,我想谈谈法学的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全球化的加深,法学也必须不断应对新的挑战和变革。
比如,虚拟现实技术的出现给法学带来了很多新问题,如何界定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关系,如何保护个人隐私等等。
此外,全球化也使得国际法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在世界舞台上更好地应对国际争端和冲突。
最后,我想倡导一种法学研究的态度——坚持公正与平衡。
在法学研究中,我们必须遵循公正和平衡的原则,不偏不倚地对待各种争议问题。
我们应该摒弃主观偏见,客观客观公正地分析问题,提出合理和可行的解决方案。
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在法学领域取得可持续的发展,为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在结束之前,我想强调法学的使命。
法学的使命在于服务人民和社会,为人们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指导。
作为法学家,我们不仅要在学术研究方面做出贡献,还应该关注社会问题,为公众提供法律意见和帮助。
因此,我呼吁大家共同努力,推动法学的发展和进步。
我们要密切关注社会发展的需求,顺应时代的潮流,不断创新和突破,为法学的繁荣做出自己的贡献。
谢谢大家!。
陈瑞华:证据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上)
我们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考察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的现状。法学研究中有两个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其一是价值判断,其二是对策研究。打开证据法的教科书、专著和论文,铺天盖地而来的都是一些应然的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是关于“什么是好的 ”、“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有益的”、“什么是我们所追求的”等问题而为的判断。真实性、公正性、效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等价值,都是我们所需要和追求的,因此价值判断本无可厚非。对策研究指的是研究者将改进立法、推进司法改革作为法学研究的目的,以提出立法建议为其最终归宿,为推动法制改革献言献策的一种研究方式。在的很多论文中,都会对我国未来证据法的建构提出立法建议的设计方案,从中可以看出,现今证据法学的研究盛行着对策学的思路。
我们需要反思的是,基于这一层面上发现的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证据法上原先设计的那套解决刑讯逼供的对策还有多大的合理性?换句话说,如果这个层面的原因没有被发现,那么根据原先那套“主观认为”的原因来设定的方案,即使实施,恐怕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许多现实存在的问题仅仅通过规则的制定来加以解决,在当下可能会存在许多困难。
关键词: 证据法学方法论
一、引言
证据法学目前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第一,证据法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吗?不论是刑事诉讼法学者、民事诉讼法学者,还是行政诉讼法学者都是在各自的学科体系之内来专门研究本领域的证据规则。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三大诉讼法都是将证据规则作为各自法典的专章予以简单规定,尤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规则区区不过八条。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制定了专门的司法解释,而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至今仍然没有得到制定。证据法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可谓尴尬之一。第二,迄今为止,证据法学科的理论体系、理论基础、知识体系、具体的框架结构还处于尚待建设之中,没有形成比较成熟的体系。第三,我国证据法中的许多命题、概念、理论、甚至思维方式都来自于西方,学习西方的证据法学理论可谓每一位法学院学生的必经之路。
《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读后感
《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读后感《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是北大陈瑞华教授在一次与研究生上课时的讲稿行文而成的论文,主要探讨的是法学研究的方法问题以及对其的反思和回顾。
文章集中关注法学研究三条道路的探讨和比较分析,引用大量事实和案例进行分析说明,深入浅出的讲授了法学研究方法论中的一系列理论性问题。
在文章的首段说道:“在本科生阶段我们可能不用去在乎法学研究方法”,当然,作者的观点并非如此。
在后来的论述中,作者引入了两个毕业论文的例子来说明在硕士生和博士生中存在的论文写作上的一些问题,足以看出作者实质上认为法学研究方法这门课是所有法学学子,无论是本科生还是硕士生博士生,都应重视的一门知识,这才导致作者所言的“我产生了一种冲动,一定要给大家讲讲什么是真正的法学研究”。
作者在文中引用的两个毕业论文的例子主要是为了说明“尽管中国法制已有所进步,但是法学研究方法却没有长进,仍然徘徊在对策法学和比较法学之间”这个问题。
第一个例子中的毕业论文纯粹属于对西方理论的整理和总结对比,文章没有“线索和红线”,研究出来的东西无法与“前沿理论对话”;第二篇论文则属于“社会调查报告”型,有深入的调查和数据统计分析,但是没有将经验事实概念化,实质上不能推进理论研究。
事实上,作者所提到的论文写作这种情况在我们法学本科生中也大量存在。
虽然在平常学习和实践中要进行法学专业论文写作的机会可能不多,但是,涉及这方面的学术活动或者在老师布置的作业要求中却并不鲜见。
这种论文写作的不良现象主要有三大类。
第一类:论文单纯为资料的累积和国外流行理论的拼凑,没有自己的写作逻辑,也没有提出属于自己的见解和看法;第二类:属于上述的社会调查报告型,混淆了理论研究与调查报告的概念,不能将所研究的问题上升到与学术同行对话的高度;第三类:有自己的看法,但是观点并没有建立在强有力的依据说明之上,行文显得空洞而没有说服力。
结合平常写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本科生论文写作中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大致可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分析:1、客观上,法学知识基础不深厚作为本科生,学习法学的时间并不长,我们还处于熟悉基本法学概念和内容的层次。
陈瑞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困境
陈瑞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困境【英文标题】Review and Reflection on the Research of Criminal Procedure【作者简介】陈瑞华,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由于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的限制,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要走出学术困境,迎来法学研究的繁荣,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应当在对传统的法学方法加以完善的基础上,引入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从经验事实中提炼出有生命力的法学理论。
为此,应当从中国问题出发,提炼出一些对中国问题具有理论解释力的概念和范畴;应当放弃那种动辄“赞美西方法制”、“批判中国法制”的研究态度,从中国移植西方法制的经验和教训中找到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应当从中国自生自发的司法改革中发现制度形成和生长的规律,从而发现那些真正有生命力的制度,并提出中国的法学理论;应当纠正那种过于重视引进西方证据概念和证据理论的倾向,从中国的司法哲学、法律史和法律实践中发现证据规则,形成自己的证据理论。
Due to the limitations and constraints of the research methods and perspectives,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studies are facing an unprecedented challenge.In order to overcome the academic difficulties and usher a prosperou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study, researchers on criminal procedurelaw should not only commit to improving the traditional research methods, but also introduce into it the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methods which mainly focus on extracting the viable legal theories from the empirical facts. To this end, we should proceed from China's own legal problems, and extract some theoretical concepts and categories which,of some explanatory power to those problems; we should give up the per-functory study attitudes of “praise the western legal system”and “criticize China's legal system”,and try to find some-thing regularities from a number of experiences and lessons learned from the process of transplanting western legal system into Chinese legal system; we should try to find some theories and disciplines from China's own judicial reform, so as to not only find those systems of true and real vitality,but also advance and bring forward China's domestic legal theory;and finally, we also should redress the wrong tendency of emphasizing too much on the introduction of western concepts and theories of evidence, and try to summarize some evidential rules form China's judicial philosophy, legal history and legal practice, so as to create and bring about our own theory of evidence.【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理论体系/问题意识Criminal Procedure Jurisprudence/Research Methods/Theoretical System/ProblemConsciousness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取得了一些令人瞩目的新进展。
北大法学院2009年开学典礼致辞
苏力:盘算你的未来——北大法学院2009级新生开学典礼致辞朱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新生报到的那一天,我无意——其实也是有意——在校园里溜达了半圈儿。
你们拖着大包小包,确切地说,是你们的家长或者对你们来说的那些大人,拖着大包,你们则享受着优等待遇,背着小包或者空身跟在大人的后面,仿佛“听见阳光的碰撞”,会心的微笑也快乐到了发梢。
今天,当我站在这里再次看到你们,“你的笑容这样熟悉,我一时想不起”。
其实我又清醒地知道,“这一刻,你们是主角”。
因为,在经历了十几年甚至近二十年的长途跋涉之后,你们最终“选择北大”,了结了人生的“第一个梦想成真”。
相对于绝大多数同龄人来说,你们是幸运的或者说是幸福的,因为“这里是北大法学院”。
在这里,你会“发现你的热爱”。
这些都是我先前的迎新致辞,虽已渐渐远去,变为老生常谈,但也许还值得你们去回味,尽管回味未必总是无穷。
可是,你千万不要找不到“北”,光看见“大”。
北大对于你我而言,只是一个驰名商标,三年或四年之后,当你走出这个校园,也许它会让你一时成为“免检产品”,至少不会沦落到“被就业”的地步,但真正让你潇洒走一生的,不会是北大这块招牌。
不要心存侥幸,只是想象着“你我未来海阔天空一路是蓝”,而是要学会有意识地盘算你的未来。
大学里,读书不再类同于中学。
书本知识仅是在传授那本特定的书本,既不等同于其他书本,也不等同于老师,更无法替代现实和生活。
这不是说读书无用,也不是说书本可以作废,而是说,书本对你的培养和塑造不再是唯一。
你们更要学会对生活的反省、对社会的思考、对现实的追问,当然,也要学会对未来的盘算。
因此,作为法学院里的你,也不能把自己囿于法学单一学科,而应当是——或者说必须是——突破法学门户,用法学内外多视角观察社会百态和人间万象。
也因此,在吸收已有知识资源的同时,也要学会聚焦怀疑的目光,壮壮你批判的胆量,进而炼就你对社会、对他人的一种满腔责任和无穷智慧。
当你听到“开胸验肺”、“醉驾撞人”等让人揪心又颇为无奈的个案时,作为法科学生,当然可以用专业的眼光和技术作出专业的剖析,但你是否想到,也可用法学之外的多学科知识资源深读挖掘其中的问题,甚至不惜动用你锐利的反思精神,对已有制度作出谨慎的解剖和科学的修补?当然,我不是说法学教育就局限于思考这些。
北大法学院2007级迎新致辞
北大法学院2007级迎新致辞:你听见阳光的碰撞标签:朱苏力暑假之初,电邮,一位美国教授问起“小资”和“愤青”的英译。
其他特点除外,“小资什么都知道,但从不上街游行;愤青上街游行,但不知道为什么”,我说,小资总体说来循规蹈矩。
回信称,希望更多的人如此,因为他实在tired of处理作弊的学生。
他没说具体,我也没问。
但我想起早先一个报道,他的大学刚处理了一桩学术作弊:在一场take home的必修课考试中,30多名学生互相抄袭,最终9人开除、15人停课、10人重修。
网上有帖子暗示,开除的,有8名中国学生;停课的,5名;重修的,6名。
这位中国法教授,大概是参与处理了这一令人难堪、痛心但必须严肃处理的事件。
不是告诫学术纪律,尽管有这个意思。
我的问题是:为什么一向老实守规矩的中国学生,会不时发生这种令人震惊甚至骇人听闻的事情?去年,香港有位内地去的研究生,甚至试图贿赂老师。
这当然有,但显然不仅仅是个人品行或知识问题;更深地,它反映了转型社会的规范和规范重建问题。
近来沸沸扬扬的食品、药品问题,“纸包子”新闻等,其实也都与此有关。
传统社会是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实践中那却只是少数为官或预备从政者的事;普通人只顾得上齐家,责任和义务都止于熟人和所属社区;朋友相互帮忙,“两肋插刀”,似乎怎么做都不过分;你的利益增加了,社区的利益就增加了,无需考虑哪怕是邻村人,除了联姻外,他们不属于你想象或真实的利益共同体。
但在现代社会,不论你多么怯生,目光所及几乎全是陌生人——看看身旁的同学,也看看我!也不论你何等多疑,也只能相信陌生人——看看你的手机或iPod,身上的T桖,手中的矿泉水或“可乐”,还有这不知该说是脚下还是头上的理教大搂。
不论是否愿意,你我的生活世界都由无数陌生人、其产品以及我们对他/它们的信任构成。
一个跨越国界、遍及全球的利益共同体已经成型,还在扩展。
这是一个空前深刻的变化,需要法治;但不仅是法治。
许多曾经可以接受、习以为常或天经地义的做法,甚至某些传统美德,也必须完善、调整或改变,有的干脆必须放弃。
论道|陈瑞华李奋飞:修改刑诉法,建立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势在必行
论道|陈瑞华李奋飞:修改刑诉法,建立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势在必行修改刑诉法,建立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者: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副主任;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主任。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38期,全文转载自公众号“民主与法制周刊”。
编者按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经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6个基层检察院开展首批改革试点工作,2021年3月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辽宁、上海等10个省市,2022年4月试点在全国范围推开。
有关统计数字显示,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底,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2382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1584件,对整改合规的606家企业、1159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系列数字表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去除企业经营管理结构中的违法犯罪因素、推动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基本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预期改革目标。
目前,随着这项改革的深入,急需推动刑事诉讼法修改,以便全面吸收改革成果,推动国家法治化进程。
此外,还需要对本次改革所引发的争议予以回应,解决改革中的疑难和瓶颈问题,以推动改革继续深入发展。
在此改革背景下,本刊特别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就“企业合规改革与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展开对话研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二人谈”修改刑诉法,建立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修改刑事诉讼法势在必行陈瑞华教授:根据我国法律发展的基本规律,确立法律制度需要先经过自下而上的探索和试验,再经过对改革创新的考察和评估,选取那些有利于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够发挥积极政治和经济效果的,将改革的做法上升为国家的正式法律制度,这是我国立法发展的基本经验。
迄今为止,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少年司法体制改革等都经历了相似的法律形成过程。
陈瑞华:法学论文写作及研究的60条经典论断
陈瑞华:法学论文写作及研究的60条经典论断【来源】法律出版社【声明】本文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
作为一个在法学研究领域苦苦跋涉了近二十年的学者,笔者深知研究方法对于初学者甚至年轻学子的重要性。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未来的法学研究者如果有着学术上的志趣和抱负,就要反思原有的研究方法,重新掌握一套更为科学、更为实用的研究方法。
笔者向读者传达的是研究方法,如何做选题、列大纲、找资料、做论证和提出思想的方法。
研究的是“如何做研究”“如何写文章”的问题。
——陈瑞华教授以下语录选自《论法学研究方法》……✦有两句关于学术研究的格言,我一直非常认同,第一句是:“一个最愚蠢的学者,往往去研究没有发生的问题。
”他非常强调对经验事实的关注而反对进行抽象的理论思辨。
第二句是:“理论研究的最终目的,不是论证理论的成立,而是证明理论尚未被推翻。
”✦理论要想取得重大的突破,必须首先提出一般理论的例外,然后用经验事实对这个例外加以证实,之后再将其确定并概念化,最终提出自己的理论。
✦方法上的革新和新理论的提出本身都不是目的,这些最多只能算作社会科学研究中一种比较低层次的境界,社会科学是在理论的竞争和对话中前进的,对话才是学术研究的本质和归宿。
✦一个完整的社会科学研究,这五个阶段是不可或缺的:第一,研究者要具有明确的问题意识,要从经验事实出发,发现、提出并解决理论问题;第二,要学会提出假设;第三,要运用科学方法对其加以证明,特别要注意证伪方法的使用;第四,要学会如何从经验事实出发,运用归纳的方法,从个别到一般,提出概念化、模式化的理论,进行因果律的分析;第五,就是要跟最前沿、最经典、最权威的理论进行对话,发现这些理论的例外,反思甚至挑战它的权威性,到最后,例外累积起来,或许就是一种理论的创新。
✦卢梭就曾说过一句著名的话:“人生而自由却无时无刻不在枷锁之中”,“生而自由”是价值判断,而“无时无刻不在枷锁之中”则是一种客观的现实描述,我们不用去研究虚无缥缈的“自由”,而完全可以去研究枷锁之中的奴役现象。
2018年北大法学院高准演讲稿
2018年北大法学院高准演讲稿
亲爱的北大老师,同学,学弟,学妹们:
大家好!非常感谢法学院张院长和各位老师领导的邀请,在我北大毕业近27年后的这个明媚的初夏之日,和年轻的学弟学妹们见面交流,分享你们的自豪和喜悦。
祝贺北大法学院2018届的同学们成功完成四年的大学生涯和十多年由父母家人养育的学生时代,即将开启成年人的人生篇章,走进广阔的社会和世界!
当我收到法学院领导和老师们邀请时,觉得压力山大,诚惶诚恐。
我在大学时是个普通的学生,过去20年是个努力工作的执业美国律师,为企业和其他机构提供交易类法律服务,阅人无数,有幸接触到很多行业的很多不同年龄段的优秀的人。
因为这些人,让我觉得自己依然普通,依然在路漫漫,我将上下而求索的过程中学习,探索,进步。
为了帮助我不负众望,今天讲好,我先生,也是北大校友和粉丝,给我收集了不少大学毕业典礼上的讲话稿。
最近好忙,我利用碎片时间读了下,发现讲话的人通常都比我成功,而且所有励志的心灵鸡汤,很多文采飞扬的语句,都被说过了。
那我给学弟学妹说什么呢?
20年前我在美国开始做律师时,正好赶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律师们用“plain English”平实的语言来写作表达。
20年过来,我已习惯了这样的风格。
因为我们大家都是法律人,那今天我就用平实的语言和学弟学妹们分享些职业生涯的体会吧。
陈瑞华刑事诉讼法修改讲座 北大考研必备
陈瑞华刑事诉讼法修改讲座(转引)刑事诉讼法修订目前公安部两高正在制定解释。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犯罪,特别重大贪污贿赂犯罪的解释。
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刑诉法修改的大规模参与,尤其是律师参与。
几个大问题:问题一:辩护制度发生的重大变化重中之重三个原因:第一,07年律师法和96年刑诉法发生了重大矛盾,有关部门拒绝执行律师法。
在会见和阅卷制度上基本上吸收了律师法,有一定遗憾。
第二,律师人数20万,刑辩比例不高,刑诉法对律师缺少保护。
法条上有进步,老在阴影中就见不到阳光。
第三,306条滥用。
具体变化:法律援助范围扩大-原来三种案件,仅限于审判阶段。
大量嫌疑人得不到辩护。
目前经费太少,范围太窄,投入不够。
以北京为例,外地人案件基本没律师。
本地人多为经济犯罪。
法律援助扩大:1、聋哑盲未成年人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原来是死刑3、精神病人时间延伸到侦察阶段,即侦察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
规定是比较大的突破,落实上,公安机关如何找律师,需要司法解释。
目前可能要改革,即出现专职法律援助中心和专职律师-增加经费和投入,让法律援助不再是律师慈善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可能有惩戒。
律师在侦查阶段获得辩护人地位,96年刑诉法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介入,但是名不正言不顺。
辩护人身份的后果:侦察阶段律师有了辩护人身份正式角色侦察终结前必须征求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的意见要载入案卷。
和田文昌交换意见:担心侦察人员提前知道律师战略部署。
不过在一部分案件有用。
还有就是程序上的问题。
例如非法证据排除。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程序,要听取律师意见。
可以从两个角度辩护:第一,本案不具有逮捕条件;第二,没有逮捕必要性为后面的罪轻打基础。
因此,绝不是名称变化,而有实质变化。
会见问题,重中之重,争议最大:第一,持执业证书,介绍信或委托协议和法律援助函,无障碍会见,但是48小时条款未废:后果,侦查机关审批取消;看守所无权审批。
只要证件齐全就可以。
但事情还没完,公安部如何解释有待于进一步看。
这里是北大法学院——2004年新生入学典礼上致词
这里是北大法学院——法学院2004年新生入学典礼上的致词各位同学,欢迎你们来到北大!来到北大法学院!几年来,每到这个时候,我都会给新生致欢迎词。
有时,我会觉得我的话有些多余,有些唠叨?临来北大前,你们的父母已经千百次叮嘱,你自己也一定早已暗暗下了决心;而我从来也不怀疑作为整体的你们每一届新生的天资和潜能,不怀疑每个青年都会有他/她自己的理想,更何况,面对今天社会的激烈竞争,难道还需要我来叮嘱你们勤奋和努力吗?我还是要说几句,但不仅仅是出于职责。
因为,这里并不仅仅是你我心目中中国最好的法学院,三年或四年之后它会给你盖上一个“免检产品”的印章,颁发一份“驰名商标”的证书,因此给你铺下了一条总体说来比同代其他人可能更为平坦的从业和生活之路。
这里是北大法学院。
今年5月,北大法学院刚刚举行了隆重、热烈的活动,庆祝她的百年华诞。
你们没能赶上这一庄严的时刻;但没有关系,50年后,我也参加不了你们的隆重集会。
对于有梦的人,生活也许是不完美的,却大致是公平的。
每个人都会有属于他/她的时刻。
只是,你们必须创造和把握你们的时刻;并且,要从现在开始。
前几天,在雅典奥运会上,当刘翔第一个冲到终点的时候,主持人几乎是嘶哑地呼喊“刘翔赢了!刘翔改写了历史!”那一刻,我流泪了。
这不仅是改写历史,对于我来说,更重要的是改变了一些连我们也曾经接受的关于我们自己的想象,修改了一些我们为自己划定的梦和行动的边界。
而这就是我们这个民族和时代的象征。
近年来,我们常常说起“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的和平崛起”。
这并非只是一种政治动员的口号,放眼看来,这是正在迫近当代中国的一种可能。
中国目前正经历着重大的社会转变,由于其所涉及的人口数量和地域广度,这是一个人类历史上规模空前的变革。
我们正在做我们的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极其光荣伟大的事业。
但也因此,中国还面临着许多重大的国际和国内难题和制约。
我们可以也应当更多地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空前”则意味着至少有一些问题没有现成的答案,会越来越多地要求你我的创造性的工作,要求青年人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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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首先,作为法学院的老师,我热烈欢迎大家进入北大法学院学习,而且非常荣幸在你们新生开学典礼还没有正式开始之前,就有这个难得的机会给大家做一个交流。
大家刚刚结束了高考战场上的拼杀,还没有接触任何一门法律理论,对法律的认识还属于一片空白。
在此,我想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谈谈学习法律的体会、感悟以及心路历程。
有些可以用所谓的经验来概括,有些可以用教训来总结,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我说的更是一些痛苦的反思。
当你高考成绩出来决定报考法学院时,当你拿到北大录取通知书时,你就注定与这个国家的法制命运发生了某种密切的关系。
在今天的中国,学习法律既是一件很荣耀又是一件很悲壮的事:荣耀是因为你们这一代注定要肩负起改造中国法制的使命,悲壮是因为你们将会发现法治的理念还远远转化为现实。
当今之中国社会各个方面正处在转型的时期,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法制的转型。
中国从七十年代末开始法制建设以来仅有短短的三十年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我国不可能有成熟的法制,而且出现了很多的法律问题,面临了很多法律上的困惑,特别是书本上的很多法律条文、法律知识、法律人的理念与现实往往背道而驰,所以我们越学法律越会感到困惑,甚至感到极度的痛苦——这些都反映出一个国家在走向法制的途中在政治、社会、经济上遇到了根深蒂固的抵抗,而这些抵抗具有很深刻的历史渊源:几千年的封建法制,几千年的封建中央集权专制,几千年儒家文化的精神统治,使我们从制度到精神都长期生活在一种固定的秩序中。
近代法制的引进却不到一个世纪。
也许在学中国历史的时候,大家不一定特别关注这段历史,中国历史也从来不把它当成重大事件。
清朝末年八国联军侵入北京,慈禧太后在逃亡西安的途中颁布诏令学习效仿列强建立近代法制,抵达西安后,在列强的压力下并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政权,才开始近代法制的建设。
八国联军结束占领北京后,清朝统治者回到北京开始了清末改制运动,命令两名著名大臣为修订法令大臣,在1904到1911年这短暂的七年时间内,清朝建立了近代主要的法律体系,甚至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
还颁布了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法院组织法等主要法律的纲要,然而清末改制运动无法挽救清朝摇摇欲坠的政权,1911年在武昌爆发了辛亥革命,中华民国建立,为维护清朝统治的清末改制运动失败了。
可是,清朝的覆灭并不能阻挡法制改革的浪潮,民国继承了清末法制改革的成果。
1949年诞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抛弃了以前的法律制度,从苏联引进了新的法律体系。
法制建设之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法制建设在以后的十多年遭受到很大的挫折,但其仍然继续向前。
但是文化大革命使得法制建设被迫中止,而后,十年浩劫终于结束,1976年中共又着手法制的建设,从70年代末80 年代初期,中国兴起了大规模的法制建设运动,直至今日。
以上我国法制建设的简单回顾表明,在西方存在了几千多年的法制体系移植到中国不过一个多世纪,几经波折磨难。
论治理国家的方式,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法制已经被推翻,取而代之的是西方的法治。
我国一会儿移植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也受到了英美法(英、美及其殖民地使用的法律又称普通法系)的影响,还受到其它地区的影响,比如日本——二战前我国的法律深受日本的影响。
如今,移植运动仍在继续,30年的法制建设,我国已经颁布几百种法律法规,我国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法可依,然而中国是法治国家吗? 答案并不乐观,法制主义与传统法制势力进行博弈,甚至斗争。
法制往往失败,这反映出传统制度、理念具有强大的背景和传统。
法律人也因此往往会感到困惑,经常面临一些令人深思的问题。
比如,03年的刘涌案件震惊全国,这是一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案件,刘涌一审被判死刑,共同犯罪的有20多人。
刘涌等人上诉辽宁高院,高院以两个理由改判死缓,这两个理由是:刘涌受到了刑讯逼供;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不宜判处死刑应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结果公布后,数以百万计的民众十分愤怒,批判这个判决书,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难道就应该判处死缓吗?两者有没有因果关系,其正当性何在?本案的具体情况又是什么?绝大部分民众认为改判没有充分理由,借助各种媒体抨击这分判决书,这迅速引起了高层领导的重视,最高法院重新开庭再审,5名法官在辽宁锦州中院开庭一天,第三天以两个理由(刘涌没有受到严刑逼供;本案的具体情况表明刘涌是主犯,此案件造成了人身伤亡,刘涌应承担全部责任)宣布改判刘涌死刑。
这个判决又引起了新一轮的评论,最高法院为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而启动再审,请问正当性何在?法制国家和地区的最高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开庭审理:一、最高法院作为金字塔的塔尖,应当维护法律的统一;二、可以给被告人提供最后救济的机会;三、应促使国家法律的发展,从个案中创造出新的规则,如新的生命蓬勃发展,然而这个案件中最高法院三个功能都为未发挥,却为了平息民众的不满,为应付媒体的谴责而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这符合正义的宗旨吗?法律的审判究竟是为了正义还是秩序?古老的正义女神雕像,一手拎着天平,一手提着宝剑,眼被黑布蒙着,有人说这代表了正义的所有要素。
天平象征着无论天平的两端是什么人,什么机构、组织,什么诉讼(个人与个人的诉讼称之为民事诉讼,个人与政府为行政诉讼,个人与国家为刑事诉讼),天平永远倒向正义的一边;宝剑表明为了实现正义,国家应以强制力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眼被蒙着说明审判不应参杂任何感情,不论亲疏远近、种族、肤色,应根据事实而定,一视同仁。
正义女神像雕像背后写着一句话:为了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压倒一切的不是正义而是稳定,难道为了维护秩序,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就可以不择手段吗,就可以牺牲正义吗?可是国家的终审判决不可更改,我们能挑战吗?(除非在欧洲,个人可以向欧洲人权法院控告国家,而在亚洲没有这样的法院)制度上虽然不可挑战,但理论上可以质疑、反思,这种审判是否实现了正义,正当性有没有?这个案件裹挟了数以万计的民众,包括学法律的学生,律师,法官,检查官,学者。
再给大家举一个例子, 2008年7月1日,北京青年杨佳携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机关大楼疯狂袭警,致6死4伤。
这人被部分网民称作“抗暴英雄”,甚至被称为水浒传中的“杨志”,这个案件使法律人陷入多重困扰之中,杨佳被抓后,出现了以下奇怪的现象:杨母同意指定谢某为法律援助律师,但之后,杨母失踪(后发现被北京警察控制),杨父却坚决主张请北京的律师,北京律师也同意支援,但从上海公安局传出消息,杨佳只信其母,所以谢某就成了他的一审辩护律师。
那谢某是何许人也?他是闸北居政府的法律顾问,在接受采访时,断言杨佳肯定会判死刑,一名律师刚一介入,就宣判其当事人死刑,这引起了民众的强烈不满,数百名律师以其违背律师职业道德为由,联名抗议这名律师,要求其退出审判,然而被公安局拒绝了;另外,公安局还要求家属群众不能旁听,开庭出席的全部是便衣警察,以致于有人说这次审判完全是警察为了泄愤、复仇,这严重违反了公开审判的原则;第三、在审理之中,有人怀疑杨家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上海某鉴定机构在一天之内就鉴定完毕,证明其没有患病,负完全责任,有人质疑鉴定这个结果,认为时间太短,鉴定人未出庭。
结果公布后数以万计的民众认为审判不公,批评其程序违法,要求重审,上海高院在舆论的压力下不得不重新审理此案,为了平息民愤,上海高院采取了几个重大举措:首先,请著名的东方大律师为其辩护,公开审判;其次,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盘问。
最终仍然维持原判。
之后,批评声渐渐减少。
这个案件起因是什么?这备受大家的关注,杨佳在上海骑车旅游,上海警察要求其出示相关证件,杨佳没有出示,也未能证明自行车归他所有,警察将其进行了行政拘留。
杨佳获释后,称他被警察殴打,要求警察赔偿,上海警方为此事多次赴北京向他赔礼道歉,可是,杨佳仍不满意,于是,就上演了这起案件。
这起案件已经过去一年了,但它可以引发我们一系列的思考,为什么在一审受到如此多的非议?在中国人传统的观念里,这个人判三次死刑都不够,而如今为什么民众会同情这个罪大恶极的人?难道中国人的道德观念发生了变化?一个穷凶极恶的人要不要得到公正的辩护?我们的问题在于,一个罪大恶极的人要不要给他公正的审判?一个被认为犯了严重罪行的人,要不要给他充分辩护的机会?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
当年中国有一个作家叫萧乾,萧乾先生写了一本书叫做《一个中国记者看二战》,他是中国在欧洲战场唯一一个参加纽伦堡审判的战地记者,后来成了著名作家。
萧乾在他的《一个中国记者看二战》这本书里写道,战胜国法国、英国、美国和苏联,每个国家派了一个法官组成军事法庭,审判当时德国的甲级战犯,进行纽伦堡审判。
他说,当时审判的过程的时候,他本人作为一个中国记者,一度表示极度的困惑,大惑不解。
审判的是些什么人呢?除了自杀的希特勒、格贝尔这些人以外,都是甲级战犯,包括德国当时的陆军部长、国防部长、外交部长,包括德国当时的一些主要的元帅,三十多个人都成了战犯。
他说,按中国人的理念,把他们杀十次都不过分;按中国人的理念,应该是拉出去枪毙就算了。
为什么还要给他们审判呢?而且在纽伦堡这样一个被战火焚毁的城市,只有极少数建筑幸免于难,审判它的那个地方就是保留完好的一个建筑物,周边是一片瓦砾,一片废墟。
打仗已经死了那么多人,花了那么多的钱,还要组成法庭,进行了将近一年的时间,花费当时来说数百万美元,来审判这些沾满人民献血的刽子手。
每个人指定了一名辩护律师,都是德国当时的法学博士、法学教授、法律专家,而且有数以百计的证人出庭作证,还有一些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而且从早上八点开始进行审讯,有的战犯一直陈述辩解自己无罪,一直持续到下午,法官从来不打断他,偶尔苏联的法官想打断,被另外三个法官给制止了。
经过审判,最后三分之一的人判绞刑,三分之一的人判有期徒刑,还有三分之一的人因证据不足判无罪。
萧乾后来写道,我大惑不解,为什么对这些战犯还要进行这样的审判?竟然还出现三三三制!后来他经历了反右。
反右时期,一个人敢说出真话,为自己辩解,就是罪加一等。
所以他成了他们单位的右派,给自己辩解招来的是更残酷的迫害。
他说他有点懂了。
到了文化大革命的时候,红卫兵批斗他,他对一句辩解引来的是更严厉的拳打脚踢。
他说,在批斗会上,他全明白了。
他明白什么了?他明白两条:第一条,一个人哪怕罪大恶极,也要给他辩护的机会;第二条,纽伦堡审判过去了半个世纪,没有任何人出现冤假错案,平反昭雪,这种情形没有发生。
而中国的文化大革命,一度冤假错案,普通刑事案件,高达三分之一;政治案件,所谓的反革命案件,高达三分之二。
萧乾以一个记者,一个作家的身份,以自己亲身的经历,以一生的时间,明白一个道理,一个人哪怕罪大恶极,也要给他辩护的机会,也要给他公正审判的机会。
杨佳这个案件,用萧乾先生的话说,杨佳哪怕罪大恶极,也要给他公正审判的机会,有效辩护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