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体系规划图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湘政办发〔2022〕52号•【施行日期】202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3日湖南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夯实基层基础,让全省城乡居民生活更加美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56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湘政发〔2021〕7号),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十三五”时期,省委、省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沉,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一是党建引领不断深化。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全过程各方面,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比例达到95.9%,村(社区)“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占36.6%,区域化党建格局基本建立,党群连心为民服务机制普遍推行,村(社区)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
二是服务设施显著改善。
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每百户居民拥有的综合服务设施面积达到41.1平方米,就业、养老、医疗、托育、助残、文体等专项服务设施不断完善,基本形成了以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专项服务设施为配套、服务网点为补充的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布局。
城乡规划收费标准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一)城镇体系规划注:不足30万人口按30万人口计。
二.城镇总体规划1.总体规划住:①、不足3平方公里按3平方公里计算,〉50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为一档次,不足1平方公里按一个档次(1平方公里)计算;②、城镇规模是以经总体规划规模论证报告经评审后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为准;2③、专题研究报告,其费用不在此收费标准范围内;④、需达到分区规划深度,应按本定额乘以1.2的系数;⑤、单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按本定额的20%计;⑥、单独编制概念性规划、总体规划纲要,各按本定额的30〜40%计。
2.城市分区规划注:①、不足10平方公里的按10平方公里计算;②、若总体规划完成之后,间隔时间较长,变化较大,必须重新收集资料、调研分析之后才能进行分区规划,可视增加的工作量酌情另计(增加20〜40%);③、各类开发区(含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总体规划按本标准计费。
33欢迎。
下载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二)(接上文)三、详细规划1.控制性详细规划注:①、不足30公顷按30公顷计;②、旧城区、各类开发区应按本定额乘1.2系数计费;③、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按本定额乘1.3系数计费。
2.修建性详细规划4精品文档1)居住区5欢迎。
下载注:①、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费;②、不包括制作模型及土方平衡设计费用;③、增加地块控制性规划指标的,按本收费标准乘以1.2系数收费。
②、管线工程、土方工程设计、模型制作的费用另计;③、增加地块控制性指标的按本收费标准乘1.2系数计费。
3)公园、游乐场及其他园林规划6精品文档注: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
4)城市设计(1)城镇一般地段37欢迎。
下载注:①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②不包括建筑设计、单项管线工程设计、小游园、绿化、土方等单项设计的工作量;③环境设计按此标准单独计费;④地形复杂地区乘1.1〜1.3系数。
(2)城镇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边地段8精品文档注:①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算;②不包括建筑设计、单项管线工程设计、小游园、绿化、土方等单项设计的工作量;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三)四、风景区总体规划39欢迎。
湖南城总体规划制图规定
湖南省城市总体规划制图规定(试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2018年1月目录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编制依据- 1 -2 数学基础- 2 -3 AUTO CAD制图规范- 3 -3.1 文件组织- 3 -3.2 图层管理- 3 -3.3 图层规范- 4 -3.4 图形规范- 10 -3.5 扩展属性..................................................................................................................................... - 11 -4 空间数据建库规范 ......................................................................... - 14 - 4.1 数据建库内容 ........................................................................................................................... - 14 -4.2 图层组织与命名规范 ............................................................................................................... - 14 -4.3 空间数据图层构成 ................................................................................................................... - 14 -4.3 GIS图层属性结构...................................................................................................................... - 18 -1 总则1.1 编制目的1.1.1为保证规划数据资源共享,提高规划业务审批效率,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结合《城乡规划法》及《湖南省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免费下载】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湖南省城乡规划学(协)会二○一三年三月目录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1)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3)一、城镇体系规划 (3)二、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 (4)三、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5)四、详细规划 (5)五、风景名胜区规划 (9)六、镇(乡)总体规划 (11)七、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 (12)八、村庄规划 (13)九、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 (13)十、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14)十一、近期建设规划 (15)十二、专项规划 (16)境景观规划十四、城市设计 (17)十五、概念(战略)规划 (18)十六、规划评估 (18)十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19)十八、编制标书 (20)十九、电子文件 (20)二十、课题研究 (21)二十一、建设项目仿真设计 (21)二十二、其它 (23)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文件湘规学字〔2013〕08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为了加强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我省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的规范化水平,我会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文件精神,并取得省相关部门同意,参照有关省份的做法,制定了《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参照执行。
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及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和同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承当相关城乡规划编制任务,收取城乡规划设计费用。
2. 本《意见》所列计费的各类规划项目,其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如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以及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和项目难度系数等级等情况,设计计费按《意见》相应增减。
岳阳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
岳阳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录第⼀章总则 (2)第⼆章城乡发展战略和⽬标 (2)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3)第⼀节空间管制与协调规划…………………………………………第⼆节城镇体系结构规划……………………………………………第三节城镇功能定位…………………………………………………第四节市域综合交通规划……………………………………………第五节产业发展规划…………………………………………………第六节重⼤基础设施与社会服务设施规划…………………………第七节历史⽂化遗产与风景旅游规划………………………………第⼋节城镇⽣态与环保规划…………………………………………第九节综合防灾规划…………………………………………………第⼗节“两型社会综改区”建设规划………………………………第⼗⼀节新农村建设规划……………………………………………第四章城市性质与城市规模 (13)第五章城市规划区空间管制 (13)第六章城市总体布局 (14)第七章城市⽤地布局规划 (15)第⼋章产业布局规划 (18)第九章城市综合交通规划...........................................18 第⼗章城市市政公⽤设施规划. (23)第⼀节给⽔⼯程规划……………………………………………………第⼆节排⽔⼯程规划……………………………………………………第三节电⼒⼯程规划……………………………………………………第四节电信⼯程规划……………………………………………………第五节燃⽓⼯程规划……………………………………………………第六节环境卫⽣规划……………………………………………………第七节殡葬设施规划……………………………………………………第⼗⼀章城市综合防灾规划 (26)第⼀节防洪治涝规划……………………………………………………第⼆节消防规划…………………………………………………………第三节⼈防和地下空间开发利⽤规划…………………………………第四节抗震规划..................................................................第⼗⼆章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28)第⼗三章历史⽂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 (31)第⼗四章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32)第⼗五章城市风貌规划 (33)第⼗六章旧城更新改造规划 (33)第⼗七章开发区规划 (33)第⼗⼋章分区控制与空间发展时序 (34)第⼗九章实施措施与建议 (35)第⼆⼗章附则 (36)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岳阳市城市发展的需要,制定《岳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以下简称“本规划”),本规划是岳阳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性⽂件。
城乡规划收费标准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一)一.城镇体系规划注:不足30万人口按30万人口计。
二.城镇总体规划1.总体规划住:①、不足3平方公里按3平方公里计算,>50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为一档次,不足1平方公里按一个档次(1平方公里)计算;②、城镇规模是以经总体规划规模论证报告经评审后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为准;③、专题研究报告,其费用不在此收费标准范围内;④、需达到分区规划深度,应按本定额乘以1.2的系数;⑤、单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按本定额的20%计;⑥、单独编制概念性规划、总体规划纲要,各按本定额的30~40%计。
2.城市分区规划注:①、不足10平方公里的按10平方公里计算;②、若总体规划完成之后,间隔时间较长,变化较大,必须重新收集资料、调研分析之后才能进行分区规划,可视增加的工作量酌情另计(增加20~40%);③、各类开发区(含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总体规划按本标准计费。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二)(接上文)三、详细规划1.控制性详细规划注:①、不足30公顷按30公顷计;②、旧城区、各类开发区应按本定额乘1.2系数计费;③、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按本定额乘1.3系数计费。
2.修建性详细规划1)居住区注:①、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费;②、不包括制作模型及土方平衡设计费用;③、增加地块控制性规划指标的,按本收费标准乘以1.2系数收费。
2)城镇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注:①、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算;②、管线工程、土方工程设计、模型制作的费用另计;③、增加地块控制性指标的按本收费标准乘1.2系数计费。
3)公园、游乐场及其他园林规划注: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
4)城市设计(1)城镇一般地段注:①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②不包括建筑设计、单项管线工程设计、小游园、绿化、土方等单项设计的工作量;③环境设计按此标准单独计费;④地形复杂地区乘1.1~1.3系数。
(2)城镇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边地段注:①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算;②不包括建筑设计、单项管线工程设计、小游园、绿化、土方等单项设计的工作量;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三)四、风景区总体规划注:①不足20平方公里按20平方公里计算;②不包括“专题研究报告”费用,但含规划大纲工作量;③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应按本定额乘以1.5~1.8系数;④水面按实际规划用地范围计算;⑤风景名胜资源评价费用,按总体规划的40%计。
长沙总规及用地规划图(1990-2010)
长沙总规及用地规划图(dwg)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经请示建设部同意,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 (1990-2010) 》(简称上版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第二条上版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1、城市性质:长沙是湖南省省会,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中心,全国历史文化名城。
2、规划期限:近期规划至1995年,远期规划至2010年,远景设想至2030年。
3、城市规模:2010年市区非农业人口规模控制在160万人左右,市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为155.1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总面积966平方公里。
4、城市用地布局结构形式为“一主体、两翼、两组团”。
一主体为城市旧城区周围集中联片发展地域;两翼指马坡岭泉塘为东翼、望城坡天顶乡为西翼;两组团指捞霞组团和坪塘组团。
第三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它有关法律;(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它有关国家规范标准;(3)《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及《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十五”发展规划》;(4)《长沙市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纲要》及《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纲要》;(5)《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1990-2010)》以及长沙市的实际情况。
第四条规划空间层次为:长株潭、市域、规划区、都市区、主城区。
1、长株潭指长沙、株洲、湘潭三市行政区域。
2、市域包括长沙市区、长沙县、望城县、宁乡县和浏阳市。
3、规划区包括市区全部,长沙县暮云镇、黄兴镇、榔梨镇、黄花镇、星沙镇、跳马乡、干杉乡、安沙镇、北山镇以及望城县全部,总面积2893平方公里。
4、都市区是由集中的规划建设用地及这些用地之间的自然环境共同构成的区域,以乡镇为基本单位,包括市区、长沙县星沙镇、暮云镇、榔梨镇、黄花镇、望城县高塘岭镇、坪塘镇、丁字镇、雷锋镇、星城镇、含浦镇、黄金乡,总面积1450平方公里。
5、主城区包括城市主体(即中心城区)、河西新城、星马新城。
城乡规划收费标准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一)一.城镇体系规划序号市、县域总人口(万人)收费标准(万元)备注1≤3021.0025035.00310050.00415065.00525085.006350105.007>350面议注:不足 30 万人口按 30 万人口计。
二.城镇总体规划1.总体规划序号城镇规模(面积: K㎡)收费标准(万元)备注1≤315.00含3K㎡2521.0031036.0042051.0053067.0064080.0075092.00按 1.20 万元 / K ㎡递增8>50起始 92.00住:①、不足 3 平方公里按 3 平方公里计算,> 50 平方公里按 1 平方公里为一档次,不足 1 平方公里按一个档次(1平方公里)计算;②、城镇规模是以经总体规划规模论证报告经评审后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为准;③、专题研究报告,其费用不在此收费标准范围内;④、需达到分区规划深度,应按本定额乘以 1.2 的系数;⑤、单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按本定额的20%计;⑥、单独编制概念性规划、总体规划纲要,各按本定额的30~40%计。
2.城市分区规划序号项目类别规划面积(面积: K ㎡)收费标准(万元)1新区≤1020.002旧区≤1025.00注:①、不足10 平方公里的按 10 平方公里计算;②、若总体规划完成之后,间隔时间较长,变化较大,必须重新收集资料、调研分析之后才能进行分区规划,可视增加的工作量酌情另计(增加20~40%);③、各类开发区(含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总体规划按本标准计费。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二)(接上文)三、详细规划1.控制性详细规划序号规划面积(公顷)收费起点(万元)递增额(万元 / 公顷)1≤3010.002>30起始 10.000.30注:①、不足30 公顷按 30 公顷计;②、旧城区、各类开发区应按本定额乘 1.2 系数计费;③、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按本定额乘 1.3 系数计费。
湖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
湖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设区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需要制定规划的村庄,应当制定村庄规划;鼓励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村庄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规划;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管理,建立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庄规划的编制经费,可以由上级财政予以补助;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中,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和乡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并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八条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一规划,区域协调发展;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符合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城乡规划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和规定,规范和指导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第九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组织编制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设区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纳入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一同编制、审批;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长沙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第十二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其他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城市、镇的重要地块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镇总体规划,会同建设、国土、公安、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城乡规划在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引导城乡健康有序地发展;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城市、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城乡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近期控制、引导城乡发展的原则、措施以及实施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第十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重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第十九条城市新区、开发区、各类园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旧城区的改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完善道路交通、消防、电力、通信、人防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统风貌和生态环境;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第二十一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其中,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建设单位持选址申请表、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向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二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划拨建设用地前,应当取得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二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储备机构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二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出让;三受让建设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并具有下列内容:一用地位置、面积、界限;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土地开发强度指标;三周边建设和环境、安全要求;四配套设施要求及其具体建设时序;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等材料,向受理申请的机关提交申请书;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二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乡、村庄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自然生态环境,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第二十七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原件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按照下列规定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不占用农用地和使用原有宅基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建设用地内集体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设项目,自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三十一条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必须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二条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材料;二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四侵占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延期申请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市、镇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使用人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全部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之前拆除;临时建设使用期限未满,因城市、镇建设需要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和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三十六条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房屋用途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一致;第三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证;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三十八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每三年评估一次,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每五年评估一次;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一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益设施等基础设施和住房保障的实施情况;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三绿化、交通、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的规划实施情况;四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第三十九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法组织修改;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涉及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规划修改后,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报批;第四十条村庄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论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法组织修改:一总体规划修改后需要修改的;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影响规划用地布局的;三规划的主要内容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论证,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修改;涉及修改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总体规划;规划修改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批;第四十二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报批;涉及规划条件修改的,应当先修改规划条件;因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或者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四十三条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修改规划需要变更内容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手续;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项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规划实施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制度,依照法定职责,加强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的监督;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措施;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等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第四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第四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规划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规划许可;镇、乡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规划许可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湖南省城乡规划学(协)会二○一三年三月目录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1)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3)一、城镇体系规划 (3)二、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 (4)三、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5)四、详细规划 (5)五、风景名胜区规划 (9)六、镇(乡)总体规划 (11)七、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 (12)八、村庄规划 (13)九、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 (13)十、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14)十一、近期建设规划 (15)十二、专项规划 (16)十四、城市设计 (17)十五、概念(战略)规划 (18)十六、规划评估 (18)十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19)十八、编制标书 (20)十九、电子文件 (20)二十、课题研究 (21)二十一、建设项目仿真设计 (21)二十二、其它 (23)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文件湘规学字〔2013〕08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为了加强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我省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的规范化水平,我会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文件精神,并取得省相关部门同意,参照有关省份的做法,制定了《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参照执行。
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及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和同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承当相关城乡规划编制任务,收取城乡规划设计费用。
2. 本《意见》所列计费的各类规划项目,其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如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以及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和项目难度系数等级等情况,设计计费按《意见》相应增减。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3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湖南省城乡规划学(协)会二○一三年三月目录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1)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3)一、城镇体系规划 (3)二、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 (4)三、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5)四、详细规划 (5)五、风景名胜区规划 (9)六、镇(乡)总体规划 (11)七、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 (12)八、村庄规划 (13)九、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 (13)十、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14)十一、近期建设规划 (15)十二、专项规划 (16)十四、城市设计 (17)十五、概念(战略)规划 (18)十六、规划评估 (18)十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19)十八、编制标书 (20)十九、电子文件 (20)二十、课题研究 (21)二十一、建设项目仿真设计 (21)二十二、其它 (23)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文件湘规学字〔2013〕08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为了加强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我省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的规范化水平,我会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文件精神,并取得省相关部门同意,参照有关省份的做法,制定了《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参照执行。
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及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和同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承当相关城乡规划编制任务,收取城乡规划设计费用。
2. 本《意见》所列计费的各类规划项目,其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如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以及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和项目难度系数等级等情况,设计计费按《意见》相应增减。
《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
目录前言 (1)一、总则 (7)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8)三、城市性质及规模 (10)四、空间结构与功能布局 (11)五、城市形象规划 (13)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14)七、生态保护与园林绿地规划 (17)八、综合交通规划 (20)九、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24)十、防灾减灾规划 (26)十一、分区发展与规划控制导则 (27)前言长沙,古称潭州,别名“星城” ,素有“楚汉名城” 、“屈贾之乡”、“革命圣地”之美誉。
悠悠湘江,巍巍麓山,见证着这座千年古城的变迁。
如今的长沙,是湖南省省会、全国“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中南地区重要的工商业城市和交通枢纽,更是著名的山水洲城、幸福之都。
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沙市先后六次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2003 年 11 月,国务院批复的第六版总体规划——《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3-2020)》(简称3版总规),对长沙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近年来, 03 版总规的实施面临新的形势与背景:一是2007 年国家正式批准长株潭城市群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求长沙在城市发展模式转变方面在全国起到示范作用,赋予了长沙新的历史使命;二是 2009 年国务院通过《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要求中部地区加快发展,成为我国重要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装备制造业基地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对长沙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三是 2008 年12 月国务院正式批准《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和《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 2008-2020)》,要求长沙进一步发挥区域带动能力;四是长沙城市社会经济超常规发展, 03 版总规提出的 2020 年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大部分已经在2008 年底提前实现,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使其更好地指导城市的发展;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经实施,要求维护和强化城市总体规划的法律效力。
《湖南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纲要(2012—2020年)》(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纲要(2012—2020年)(送审稿)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十次党代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城镇化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湘发〔2012〕6号)精神,着力推进城镇化,全面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实施纲要。
一、总纲1.重大意义。
自2008年省委省政府召开新型城市化工作会议以来,我省推进城镇化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着发展水平较低、发展质量不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不强、要素资源不足、体制机制不顺等突出问题。
当前,我国已基本进入城市社会,党中央、国务院把城镇化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社会型态、扩大内需的重要抓手。
未来5至10年,将是我省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和关键期。
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是我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需要,是实施“四化两型”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富民强省的必由之路。
2.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人口城镇化为核心,以城乡一体化为方向,大力提升城镇化水平和发展质量。
坚持以人为本和改善民生,着力创造宜居宜业环境;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着力构建“两型”产业和“两型”生活;坚持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着力提高县城和中心镇发展水平;坚持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着力完善城镇功能;坚持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着力创新体制机制。
3.发展目标。
以宜居宜业为总目标,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以长株潭城市群为核心、中心城市为依托、县城和中心镇为基础,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新型城镇体系。
——到2015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超过50%,特大城市6个(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岳阳、常德),大城市6个(益阳、郴州、永州、邵阳、娄底、怀化),40个县市城区人口发展到20万以上,50个建制镇镇区人口发展到3万以上。
全省县以上城镇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9平方米,污水处理率达8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达90%以上,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10年下降8.3%,万元GDP能耗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最新)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二〇一三年七月目录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一、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二、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三、城市发展战略规划三、分区规划(园区规划)五、详细规划六、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规划七、镇(乡)总体规划八、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九、村庄规划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及街区保护规划十一、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十二、近期建设规划十三、专项规划十四、环境整治规划十五、城市设计十六、概念规划十七、规划评估十八、规划论证十九、编制标书二十、电子文件二十一、课题研究二十二、建设项目仿真服务二十三、其它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鉴于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于2003年5月发布的《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简称《暂行标准》)至今已近10年了,由于形势变化大,早已不适应当今城乡规划设计项目和其内容、深度的要求。
为了适应城乡规划要求,建立和维护湖南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湖南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会应全省广大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要求,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文件精神,并取得省相关部门同意,参照有关省份的做法,结合湖南实际,对原《暂行标准》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印发给你么,请参照执行。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及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和同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承当相关城乡编制任务,收取城乡规划设计费用。
2.本《意见》所列计费的各类规划项目,其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如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规划内容、深度,规划设计计费应按《意见》相应增减。
最终合同价以《意见》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招标确定。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最新)要点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二〇一三年七月目录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一、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二、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三、城市发展战略规划三、分区规划(园区规划)五、详细规划六、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规划七、镇(乡)总体规划八、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九、村庄规划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及街区保护规划十一、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十二、近期建设规划十三、专项规划十四、环境整治规划十五、城市设计十六、概念规划十七、规划评估十八、规划论证十九、编制标书二十、电子文件二十一、课题研究二十二、建设项目仿真服务二十三、其它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鉴于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于2003年5月发布的《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简称《暂行标准》)至今已近10年了,由于形势变化大,早已不适应当今城乡规划设计项目和其内容、深度的要求。
为了适应城乡规划要求,建立和维护湖南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湖南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会应全省广大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要求,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文件精神,并取得省相关部门同意,参照有关省份的做法,结合湖南实际,对原《暂行标准》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印发给你么,请参照执行。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及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和同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承当相关城乡编制任务,收取城乡规划设计费用。
2.本《意见》所列计费的各类规划项目,其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如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规划内容、深度,规划设计计费应按《意见》相应增减。
最终合同价以《意见》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招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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