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精编第精编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的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使用和安全贮存,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欢迎阅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一、总则危险化学品是一种致命的东西,是对生命安全的威胁,因此需要进行专门的管理,确保不会对社会和环境造成伤害。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1、具有危险化学品从业资格证书。
2、具备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存储设备和设施。
3、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4、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行业标准。
5、具有完善的应急预案。
三、申请程序1、申请人应向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清单。
2、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派人进行现场检查。
3、审核通过后,签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四、管理要求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按照要求进行设备检测和维护,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放和使用。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灾害事故发生时能够进行应急处理。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测,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安全事故的记录和处理。
五、监管措施1、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进行检查,并进行安全管理评估。
2、对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的,应当立即暂停其经营活动,并责令整改。
3、对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
六、总结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需要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要手段,需要从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管理要求和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危险化学品能够安全地存储和使用,不会对社会和环境造成危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21•【文号】•【施行日期】2002.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02年11月21日)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0月8日,国家经贸委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11月15日实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发放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便于全国统一实施《办法》,现就《办法》中若干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危险化学品用途分类危险化学品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其用途主要划分为: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国防军工等领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使用的成品油和液化气;特殊用途的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二、经营单位类型、经济性质和经营方式1.单位类型(1)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企业类型。
(2)特别类型:个体工商户、百货商店(场)。
(3)企业主管划分:中央管理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其它隶属企业。
(4)企业(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机构、销售部。
(5)营业执照登记划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中央管理企业分支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2.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有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的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使用和安全贮存,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欢迎阅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国家安监总局第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55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_办法_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的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使用和安全贮存,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欢迎阅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修正)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修正)⽂号: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颁布⽇期:2015-05-27执⾏⽇期:2015-07-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民群众⽣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危险化学品⽬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本办法。
民⽤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的经营活动,不适⽤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产企业在其⼚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依法取得港⼝经营许可证的港⼝经营⼈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作实⾏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作。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作。
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一、背景危险化学品是指能够产生爆炸、燃烧、腐蚀、毒害等危险的化学物质,它们的生产、储存、使用及运输等环节都会带来一定的危险。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生命健康,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并实行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定义及申请条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指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规定的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前必须持有的证照。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投资者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组织或个人;2.申请材料必须完整,真实有效,确保安全生产和管理;3.需要有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并通过专业考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4.申请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备必需设备和专业人员;5.申请者必须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要求负责人员备案,履行责任。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至五年;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前六个月内,申请者应当向核发机关申请续期;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未能申请续期或未通过续期审核的,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后三个月内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并清理其危险化学品库存;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对许可证持有人每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合规企业给予嘉奖,对违规企业进行警告或者吊销许可证。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的改革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九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的意见》,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1.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更严格的审查;2.对专业人员的考试内容进行调整,并将其纳入担保人执行等系列规定中;3.对许可证的审核和核发加强管理,对未通过审核的进行公示;4.对不合格企业进行处罚,加强执法力度;5.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预警系统。
国家安监总局第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55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安监总局令[2012]第55号_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79号修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放射性或其他危险性质的化学品。
由于其特殊的危险性质,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行为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管,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定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指依法核发给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合法经营证件。
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购销、运输、储存等相关经营活动。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 企业注册条件企业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必须已经完成企业的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经营场所条件企业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包括建筑面积、设备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需要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以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安全。
3. 技术人员条件企业需要具备一定数量和专业技术水平的危险化学品专业人员,以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操作。
4. 资金条件企业需要有足够的资金实力,以承担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带来的企业运营风险。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材料企业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注册资料、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技术人员的相关证书、企业财务状况报告等。
2. 审核申请材料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企业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3. 现场检查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会对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以确认企业的场所和设备是否符合相关的要求。
4. 颁发许可证经过审核和现场检查合格后,相关部门会正式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给企业,使其具备合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资格。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与监督1. 定期检查相关部门会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检查,以确保其仍然满足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2. 违规处理如果发现持证企业存在违规经营、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等情况,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暂停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依法取得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许可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经营,是指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购买、销售、贮存、使用、运输、经营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检部门)负责依法确认。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变更、续办、撤回等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省级质检部门负责。
第五条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数量,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行业类别目录、经营项目分类目录和经营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统一行业标准,明确许可证颁发权限,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实行监督检查、风险评估、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管理,确保许可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许可证的期限分为5年、10年两种,按照经营范围、安全管理情况等因素确定。
许可证到期前,经营者应当提前办理许可证的延续手续。
第八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对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企业,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检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第九条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定代表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依法设立,拥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并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三)设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知识。
(四)拥有安全、防火等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五)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如下:(一)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提供与危险化学品经营相关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是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审批和领取。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运输、销售许可证。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第五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三)法人或者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五)营业执照;(六)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或者购房证明;(七)本人或者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代理委托书;(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聘任证明;(九)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当负责申请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与企业经营活动范围的一致性。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当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材料。
第九条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后60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处理,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在决定作出后5日内发出通知书。
第十条审批机关对企业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应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管理能力,采取逐步扩大经营范围的方式。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一)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二)具有完整、规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要求组织实施;(三)危险化学品配送员经过技术鉴定或者培训合格;(四)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销售场所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适当,能够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运输和使用;(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条件。
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7月17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予以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及修订原则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条件和许可证颁发、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落实《条例》的新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对现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进行修订。
这次修订主要基于以下原则:一是使《办法》符合修订后的《条例》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规定要求.二是根据《条例》要求,进一步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范围、调整对象、许可权限、程序、发证条件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新修订的《条例》出台后,在前期调研论证、征求各地安全监管局和有关中央企业意见的基础上,2011年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起草完成了《办法(修订草案)》,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多次修改,《办法(修订草案)》逐步完善,最后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修订变化原《办法》发布实施10年多来,对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办法》是在原《办法》的基础上,从多个方面修订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准入门槛。
原《办法》5章28条,修订后的《办法》共6章、40条,分别是总则、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文增加较多的是发证程序和法律责任两章。
这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关于适用范围的调整《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5-08-13新业培训新业培训新疆新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由新疆自治区国资委直属单位--新疆新业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设立的大型培训机构,培训业务涵盖了职业技能培训、安全资格培训、经营管理培训、综合素质培训、党务干部培训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发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日期:2012-07-17实施日期:2012-09-01点击数:402更新日期:2015年0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监总局 第 令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55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适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指的是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活动,需要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主管部门本办法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四条申请条件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场所、设备和专业技术条件;(二)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技术文件和记录;(四)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具备安全生产投入和应急措施。
第五条申请材料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三)场所使用证明;(四)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记录;(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审批程序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复审。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七条监督检查内容主管部门对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业场所和设备的安全性检查;(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等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四)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第八条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要求企业或个人整改。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有权撤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九条处罚范围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警告;(二)罚款;(三)暂扣或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四)其他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指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取得的合法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化、腐蚀、爆炸、易燃等性质且能对人体、设施、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物质。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及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准确、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安全操作规范,保障人员安全、设施设备安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在经营前,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表。
(二)法人或负责人的联系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五)安全生产设施的设计图纸及验收证明。
(六)危险化学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
(七)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运输等相关议定书。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安全措施。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周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未超过法定期限。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确保申请人具备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条件。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应当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监管,并定期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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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55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十三条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四)经营方式;(五)许可范围;(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关;(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
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
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
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第二十条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