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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可能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 整和完善。如果您关注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建议您咨询温州市相关政府部门或居民社度
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是指温州市政府为了推动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而制 定的管理规定。以下是一般情况下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分类指导:制度会提供详细的垃圾分类指导,包括不同种类垃圾的分类标准、分类方法 和投放要求等。例如,可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等。
2. 垃圾桶设置:制度会规定各类垃圾桶的设置要求,包括数量、位置、标识等。例如,可 要求在小区、商业区、公共场所等设置不同颜色或标识的垃圾桶,方便居民和市民进行垃圾 分类投放。
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3. 收运管理:制度会明确垃圾收运的管理要求,包括收集频次、收运车辆、收运路线等。 例如,可要求垃圾收运车辆进行分类收集,确保不同类别的垃圾分别收运。
4. 宣传教育:制度会规定宣传教育的要求,包括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 开展培训等。例如,可要求开展社区宣传活动、学校教育和媒体宣传,提高居民和市民的垃 圾分类意识和能力。
5. 监督执法:制度会明确垃圾分类的监督执法机构和责任,包括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行 为进行处罚。例如,可设立垃圾分类监督员、投放违规行为的罚款等。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339号)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339号)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龙综执罚决
字〔2021〕第01-0339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339号
【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8450357450000
【处罚日期】2021.11.23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龙湾区
【处罚对象】周凤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9:39
2021年11月10日9时00分,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整改完毕。

鉴于2021年11月9日11时00分复查,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整改,不配合执法,拒不整改,情节严重。

当事人自2019年1月1日起就该案由在我局立案处罚过1次,案号为温龙综执当罚决字〔2021〕第09-0023号。

现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温州
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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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文:----------------------------------------------------------------------------------------------------------------------------------------------------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标准与投放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四章保障与促进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城乡精细化管理,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源头减量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单位、个人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1•【字号】温政发[2005]57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5〕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温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建筑垃圾。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运输和处理等费用,不包括卫生费。

第五条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补偿垃圾运输、处理成本,合理盈利,兼顾居民和单位的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

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温州

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温州

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温州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垃圾污染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垃圾分类作为一种有效的环保措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实施。

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温州市也在积极推动垃圾分类工作,以改善城市环境,减少资源浪费,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一、垃圾分类的重要性。

垃圾分类是指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等不同类别进行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行为。

垃圾分类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垃圾分类有利于资源回收利用。

通过对可回收物的分类回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的浪费,降低生产成本,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对环境起到积极的保护作用。

其次,垃圾分类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

有害垃圾如果和其他垃圾混在一起处理,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而通过垃圾分类,可以将有害垃圾进行专门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再次,垃圾分类有利于提升城市形象。

一个垃圾分类工作做得好的城市,不仅可以改善城市环境,还可以提升城市的形象,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者,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

二、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为了有效推动垃圾分类工作,温州市制定了一系列的垃圾分类实施方案:1. 宣传教育阶段,通过在媒体上、社区内、学校和单位等场所,开展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能力。

2. 设施建设阶段,加大对垃圾分类投放点的建设和改造力度,提高垃圾分类设施的覆盖率和便利性,方便居民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3. 管理监督阶段,建立健全的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奖惩激励阶段,对垃圾分类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形成良好的垃圾分类氛围。

三、垃圾分类工作的展望。

温州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垃圾分类工作面临着一些挑战,但也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未来,温州市将继续加大对垃圾分类工作的投入和力度,不断完善垃圾分类政策和措施,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能力,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向纵深发展。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龙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147号)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龙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147号)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龙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147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温龙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147号【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845035700000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8450357270000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84503574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2.08.25【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龙湾区【处罚对象】施全得【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01 14:28:27处罚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名称行政处罚温龙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147号决定书文号被处罚对象施全得处罚结果2022年07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蓝田工业区实施了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2022年07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07月20日9时30分,当事人将塑料袋、泡沫等生活垃圾未分类,混合在一起投放至龙湾区海滨街道蓝田工业区的易腐垃圾桶内,且未在限期内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2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事实及未在限期内整改的事实,3、《整改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已整改的事实。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2016年)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2016年)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201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5•【字号】温政办〔2015〕96号•【施行日期】2015.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2016年)的通知温政办〔2015〕96号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2016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5日温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2016年)为提升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循环和低碳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有关意见》(浙政发〔2012〕62号)以及省政府2015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工作目标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五化战略”要求,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把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作为我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规划构建生活垃圾分类运行体系,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

加强宣传教育,有效树立“可卖尽量卖、有害分开放、厨余要分类、投放应准确”的分类理念,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安排,统筹规划。

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民生工程,应科学规划,探索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的各个环节,明确落实分类设施设备体系建设,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分类收运、处置方案,做到一体谋划,全程分类。

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温州市是一座充满活力和魅力的现代化城市,在城市发展过程中,生活垃圾的管理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建设美丽的城市,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温州市制定了严格的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旨在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落实到每个居民的日常生活中。

一、制度背景随着城市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生活垃圾数量不断增加,垃圾分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垃圾分类是一项涉及广泛、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居民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成效。

温州市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形成垃圾减量、资源化利用的理念,实现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目标。

二、制度内容1.分类标准:温州市根据不同的垃圾性质和可回收利用程度,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居民需按照分类标准将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2.分类指导:政府通过各种途径向居民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能力,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3.投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立统一的投放点,设定投放时间,居民按照规定时间将分类好的垃圾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桶中。

4.巡查监督:政府部门加强对垃圾分类投放点的巡查监督,及时处理未分类投放、乱丢垃圾等违规行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

5.奖惩机制:对垃圾分类投放行为优秀的居民进行表彰奖励,对不分类投放、乱丢乱倒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引导居民自觉遵守垃圾分类制度。

6.资源利用:政府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推动垃圾处理技术的创新和提升,加大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力度。

三、实施效果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显著,大大提升了居民对垃圾分类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城市垃圾污染减少,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居民生活环境更加整洁,居民生活质量得到提高,城市形象得到有效提升。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龙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71号)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龙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71号)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龙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71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温龙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71号【处罚日期】2021.07.24【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龙湾区【处罚对象】张苗苗【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18 17:50:292021 年 06 月 22 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宁城西路52号实施了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 2021 年 06 月 23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1 年 6 月 22 日 9时 00 分,当事人将报纸、饮料瓶等生活垃圾未分类,混合在一起投放至温州龙湾区海滨街道宁城西路 52号门口的可回收物的垃圾箱内,且未在限期内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上证据为实: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2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事实及未在限期内整改的事实,情节严重。

3、《整改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限期后整改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 2021 年 7月 20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书》(温龙综法告字[2021]第 03-0071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滨海街 2 号店里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2021年6月22日11时经现场复查,已整改完毕。

鉴于2021年6月22日10时复查,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整改,不配合执法,拒不整改,情节严重。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龙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89号)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龙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89号)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龙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89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温龙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89号【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8450357270000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84503574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处罚日期】2021.08.25【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龙湾区【处罚对象】林观理【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08:072021年7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1年7月12日10时00分,当事人将生活垃圾投放至龙湾区永强大道4315号明珠广场滨水公园旁的其他垃圾桶里,该垃圾为1个乌龙茶塑料瓶。

向当事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且2021年7月12日13时00分,复查发现未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和《现场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事实和限期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事实。

4、《整改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已整改的事实。

2021年8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1-0189号《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马上作出处罚决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温政办[2009]130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9〕130号)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温州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方案为规范市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市场,改善城市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构建和谐温州、建设文明城市的目标,按照“以区为主、属地管理,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的原则,实行市、区、乡镇(街道)、村(居)联动,合力推进,下大力气,解决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各种经营乱象,在城市规划区内逐步形成统一规范、卫生整洁、文明有序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二、整治对象整治对象为温州市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收购站(点),再生资源回收流动收购人员。

整治重点区域是城郊结合部、闲置土地与厂房等,重点对象是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收购站(点)和流动收购人员。

三、整治内容(一)持照经营的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场地的隔离设施要美观整洁,与周围环境协调。

2.围墙外要保持整洁,不乱堆废旧物资。

要保持墙面整洁,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包括刷写广告用语)。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234号)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234号)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234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234号【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8450357270000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84503574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处罚日期】2021.08.25【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龙湾区【处罚对象】冉兆志【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08:092021年8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1年8月20日9时40分,当事人将生活垃圾投放至龙湾区永强大道4313号人行道上的其他垃圾桶里,该垃圾为一个塑料瓶。

向当事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且2021年8月20日14时30分,复查发现未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和《现场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事实和限期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事实。

4、《整改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已整改的事实。

2021年8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1-0234号《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马上作出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温州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规范建筑垃圾作业、运输、处置行业秩序,全面启动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建筑渣土领域重点关注问题整改工作,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温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建筑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原则,坚持建筑渣土、泥浆多元化消纳方式共同发展。

依托智慧监管平台,从源头产出、中端运输、末端处置全过程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行业管理,查处行业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城市整洁,行业有序。

二、源头监管(一)运输企业管理。

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相关规定,配备专门的经营、管理、保洁、技术人员队伍,鼓励现有运输企业进行规模整合,组建一批密闭式机械装置运输车辆不少于100辆、船舶不少于5艘且船舶总运载能力不少于10000吨的运输企业,纳入温州市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平台规范管理。

倡导引进大型、合规的企业承担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经营。

关心和支持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行业自管自律。

(二)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单位需落实建筑垃圾专人管理和项目经理责任制。

建设工地严格按照《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施工场地内设置冲洗设施、硬化出入口等保洁措施,确保运输车辆车身、轮胎、底盘等部位积泥冲洗干净且密闭后方可出场。

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1为提升我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循环和低碳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有关意见》、《温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等,结合湾龙实际,结合湾龙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区里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有处理条件(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等先行开展“厨余垃圾”细分类的要求,特制定湾龙中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五化战略”要求,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

加强宣传教育,有效树立“可卖尽量卖、有害分开放、厨余要分类、投放应准确”的分类理念,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发展。

二、实施时间:12月6日(本周日)开始三、实施步骤1、宣传阶段:11月30日晨会进行宣传、动员。

2、前期适应、准备阶段:11月30日―12月6日,学校在校园合理位置放置分类垃圾桶;学生、教师做好寝室、教室、办公室垃圾分类前期准备工作(领取垃圾桶、制作垃圾回收纸箱,采购不同颜色的垃圾袋),有意识的进行垃圾分类。

3、实施阶段:12月6日开始,严格按照实施内容进行垃圾分类。

四、具体实施内容根据我校生活垃圾成分特点,按照大类粗分、简便易行的`原则,将日常生活垃圾主要分为四类。

1.厨余垃圾(绿色桶):是指易腐性的菜叶、果壳、食物残渣等有机废弃物。

主要指餐饮垃圾、由专门机构外运。

2.有害垃圾(红色桶):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日用小电子产品、废灯管、过期药品、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等。

【学校会在宿舍,教学楼两个地方,各设一个红色垃圾桶。

】3. 可回收物(蓝色桶):是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

【使用宿舍、教室现有的垃圾桶,垃圾回收统一使用蓝色垃圾袋。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151号)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151号)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151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疫情防控【发文案号】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151号【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8450357270000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84503574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处罚日期】2021.10.22【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龙湾区【处罚对象】米千文【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18:162021年10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1年10月15日08时00分,当事人将塑料袋、纸巾、塑料瓶、口罩等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在龙湾区状元街道盛达路状元花园门口的垃圾桶内,该垃圾桶标识为“易腐垃圾”,且未在限期内整改。

2021年10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罚告字〔2021〕第05-01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要求立即接受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温州龙湾区状元街道盛达路状元花园门口有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

2021年10月15日09时25分经现场复查,已整改完毕。

鉴于2021年10月15日08时45分复查,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整改,不配合执法,拒不整改,情节严重。

2019年1月1日起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龙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47号)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龙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47号)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龙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47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温龙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4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处罚日期】2022.05.19【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龙湾区【处罚对象】孙莉【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9:27处罚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名称行政处罚温龙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47号决定书文号被处罚对象孙莉处罚结果2022年05月0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菜场旁边实施了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2022年05月0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05月06日9时00分,当事人将塑料袋、纸巾等生活垃圾未分类,混合在一起投放至龙湾区海滨街道***菜场旁边的易腐垃圾桶内,且未在限期内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2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事实及未在限期内整改的事实,3、《整改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已整改的事实。

2022年05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综执罚告字〔2022〕第03-00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龙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198号)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龙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198号)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龙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198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温龙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198号【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845035700000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8450357270000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84503574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2.08.25【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龙湾区【处罚对象】班帅康【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01 14:28:57处罚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名称行政处罚温龙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198号决定书文号被处罚对象班帅康处罚结果2022年08月0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2022年08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08月07日15时15分,当事人将泡面盒、纸巾、塑料袋等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六组团1幢楼下的垃圾桶内,该垃圾桶标识为“易腐垃圾"。

2022年08月07日16时00分经现场复查,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整改,情节严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2份、《整改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违法行为及未在限期内整改的事实和2022年08月07日16时37分整改后的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事实。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龙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022号)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龙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022号)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龙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022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温龙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02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处罚日期】2022.02.09【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龙湾区【处罚对象】李中国【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3:49处罚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名称行政处罚温龙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022号决定书文号被处罚对象李中国处罚结果2022年01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2022年01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01月17日10时00分,当事人将纸巾、塑料袋、剩菜剩饭等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在*********街道***二组团3幢楼下的垃圾桶内,该垃圾桶标识为”可回收垃圾“,且未在限期内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现场照片》2份、《整改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违法行为及未在限期内整改的事实和2022年01月17日11时10分整改后的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事实。

2022年02月0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罚告字〔2022〕第05-00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温政办〔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8〕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5日温州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新时代温州发展的战略部署,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科技、经济等手段,完善工作机制、增强责任意识,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推行“资源再利用、有害单独放、干湿要分类”的分类方法,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切实提高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美好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

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政策支持,保障所需资金,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提高市民认知度、参与度。

坚持源头减量、分级分类。

注重源头管控,减少过度包装,倡导资源循环利用,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发挥市民、市场两个主体作用,普遍开展城镇生活垃圾分类。

坚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龙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03号)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龙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03号)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龙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03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温龙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03号【处罚日期】2021.06.25【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龙湾区【处罚对象】朱锡亮【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18 18:12:002021年5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 2021年5月17日9时30分,当事人将一只蓝色塑料袋,里面装有饮料瓶、蒜段、啤酒易拉罐等垃圾混合装在一起,投放于龙湾区龙海路宏欣家园10栋前人行道上的垃圾桶,该垃圾桶标识为“其他垃圾”,向当事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且2021年5月17日13时40分,复查发现未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和《现场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事实和限期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事实。

4、《整改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已整改的事实。

2021年6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1-0103号《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马上作出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龙湾区龙海路宏欣家园10栋前人行道上的垃圾桶有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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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评办法
为加快推进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强化垃圾分类工作的过程管理,注重真实性、过程性和基础性,落实长效管理,规范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组织
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检查考评和通报。

建立分级考核制度,指导各级各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检查考评。

市、区两级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组织对区、街镇以及各相关部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评比;街镇组织对社区、物业小区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评比;各主管部门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旅发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要组织人员对本行业、本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评比。

二、考核内容
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为主,每季度督查考评为辅。

主要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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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管理:组织领导、资金落实、信息报送、宣传培训、台账资料、长效推进、公众监督。

(二)工作成效:设施和人员配置、分类收集、分类清运、分类效果、志愿服务、宣传成效、年度工作。

具体考核细则详见附件。

三、考核要求
(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列入各区政府主要工作议程,落实专职工作人员。

(二)各区政府建立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对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日常检查监督。

(三)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所属行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开展情况的考核评比,对年度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向本级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四、考核方式
(一)工作方法
生活垃圾分类专项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进行详细记录、拍照并现场评分,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出检查通报。

各区生活垃圾分类检查人员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单位每月至少督查考评1次,并将督查情况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计分方法
每季度对各区生活垃圾分类的单位进行抽查(试点期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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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原则上每区每季度抽查20个以上单位,每个单位考核满分为100分,采取倒扣分制。

具体考评标准见附件。

(三)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按季度、年度以书面形式报市人民政府,抄送各区政府。

各区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评得分记入市对区环境卫生绩效管理考评得分中。

五、考核纪律
(一)建立健全垃圾分类考核工作日常管理和监督机制,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现场填写检查记录表,确保考核工作客观、透明、公正。

(二)检查考核人员应认真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严格执行检查考核操作程序,严禁泄漏检查时间地点等有关考核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三)考核人员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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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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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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