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转化为土地的不同类型及法律适用——兼谈对《海域法》第三十二条的理解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第一篇: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是世界沿海各国的通行做法。
考虑到国家作为海域所有人应当享有海域的收益权,《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
就法理而言,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在保证海域国家所有的基础上,根据海域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原则,国家与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之间依法建立一种租赁关系,海域使用者在海域使用期内,对一定范围的海域按年度逐年缴纳或按规定一次性缴纳使用金,国家通过宏观调控,保证海域使用权作为特殊商品进入市场流动的一种新型海域管理制度。
它具有四个特点,即所有者和使用者行为的合法性,使用者获取海域使用权的有偿性,使用权使用的有期性,使用权流动的市场性。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海域分类定级与海域使用权基准价测算,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制定,海域使用金的征缴和减免管理,海域使用金的预算管理(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管理等),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包括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支出预算管理等),中心内容是海域使用金管理。
海域使用权出让海域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海域使用者,由海域使用者向国家支付海域使用金的行为。
这是我国海域使用制度改革产生的一种新的用海方式,也是海域使用权创设取得的主要方式,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
1,海域使用权出让的四个特点:(1)有偿性,主要指国家实行海域使用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2)平等性,海域使用权出让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3)期限性,指海域出让有年限限制。
(4)出让方的特定性,在我国,海域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所以,出让方只能是国家,而不是其他主体。
2,海域使用权的出让的四种方式:(1)通过申请的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法律检索】海域使用权
《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海域使用权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批准申请的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申请人自海域使用权证书领取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海域使用权除依法申请取得外,有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人。
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或者拍卖,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变更或者终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
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向社会公告。
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经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
第二十七条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增殖、养殖用海十五年;(二)拆船用海二十年;(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海域,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对海域使用权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转让、抵押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海域使用权期满六十日前,海域使用权人可以依法申请续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
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交还海域使用权证书,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并根据海域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经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补偿。
海域使用权变换为土地使用权若干问题探索
海域使用权变换为土地使用权若干问题探索作者:邵子豪胡正来源:《安徽农业科学》2017年第18期摘要阐述了“海变地”海域使用权的性质、权能及公法难题,分析了海域使用权变换登记的类型、效力及要件:《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物权法》明确了海域使用权是一项物权,把海域变成土地并在其上开展建设活动,是“海变地”海域使用权的前后相继、不可分割的两项权能;新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海域使用权和林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都将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都将由国土部门统一登记。
关键词海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变换;登记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17)18-0164-03Abstract We elaborated the nature, power and public law problems of the right of sea use right about “sea change into land”, analyzed the types, effectiveness and requirement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sea area use right:Sea Area Management Law and Property Law cleared that the right to use the sea is a property right, the sea area into the land and carry out construction activities on it, is the “sea change into land”to the right to use the front and rear, inseparable two powers;the new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n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tipulates that the right to use sea and the right to use land and the right to use land for construction will be registered in the real estate register. The right to use sea and land use rights will be registered by the land department.Key words Sea use rights;Land use right;Transform;Registration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土地资源的日益匮乏,人多地少的矛盾不断凸显,沿海国家通过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用以拓宽土地来源和生存空间。
海洋资源合理利用的政策与法律法规分析
海洋资源合理利用的政策与法律法规分析海洋,占据了地球表面约 71%的面积,是生命的摇篮,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宝库。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对海洋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已经给海洋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海洋生态环境的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与法律法规。
海洋资源涵盖了多种类型,包括海洋生物资源、矿产资源、能源资源、空间资源以及旅游资源等。
海洋生物资源如鱼类、贝类、藻类等,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食物和药物来源;矿产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锰结核等,是工业发展的重要原材料;能源资源如潮汐能、波浪能等,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海洋空间资源可用于建设港口、海上桥梁等基础设施;而美丽的海景和独特的海洋生态系统则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绝佳的条件。
在政策方面,各国政府普遍将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纳入国家发展战略。
例如,一些国家制定了海洋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了海洋经济的重点发展领域和目标,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促进海洋资源的高效开发和利用。
同时,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政策,如限制捕捞强度、建立海洋保护区、加强海洋污染治理等。
以我国为例,政府积极推动海洋经济的发展,提出了“海洋强国”战略,加大了对海洋科技研发的投入,鼓励发展海洋新兴产业,如海洋生物医药、海洋新能源等。
同时,我国也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实施了“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加强了对海岸线的保护和修复,加大了对海洋污染的监管和治理力度。
在法律法规方面,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都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国际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规范各国海洋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件,它对海洋的管辖范围、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还有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协定,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全球行动计划》等,共同致力于保护海洋环境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
围填海土地使用权归属
围填海⼟地使⽤权归属围填海⼟地使⽤权归属发布⽇期:2011-09-21 点击量:3467次作者:何强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何强【摘要】围填海是我国⽬前向海洋要地的主要⼿段。
由于围填海⾸先需要取得海域使⽤权,围填海⼯程竣⼯后,相关的海域变成了新增的⼟地。
新增的⼟地所有权归国家⽆疑,但是其使⽤权是直接归属于原海域所有⼈,还是需要通过其他⽅式确权,这是本⽂⼒图解决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海域使⽤权⼟地使⽤权⼟地管理【引⾔】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各项建设的快速发展,⼟地紧张的⽭盾⽇益突出,特别是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尤为明显,辽宁、河北、天津、⼭东、江苏等⼏乎所有的沿海省市,都在实施着规模宏⼤的围填海计划,向海洋要地、要资源。
在实施填海造地过程中,有⼀个问题值得⼤家探索,那就是填海造地⼯程中海域使⽤管理与⼟地管理的衔接问题,主要体现在填海造地形成的⼟地应该如何确权,即填海所⽤海域通过何种程序或⽅法、以什么原则来确定由围填海新增的⼟地使⽤权归属?。
⼀、围填海的基本概念及分类围填海是⽬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增加⼟地的主要⽅式。
⽬前学术上对于围填海并没有⼀个准确的定义。
虽然我们习惯中将围填海放在⼀起讨论,但是实际上两者是有区别的,具体如下:(⼀)围海与填海⾏为基本概念及其区别。
围海⼀般是指在沿海修筑海堤围割部分海域的⾏为,围海有可能改变海域属性,⽐如盐业⽣产,也有可能不改变海域属性,⽐如海⽔养殖等。
⽽填海⼀般是指以固体物质覆盖原有海域,改变海域属性的⾏为。
围海可以分为两种:⼀种是单纯的围海,即在围割的海域范围内保留海⽔⽤于⽣产活动,并不形成⼟地;另⼀种是在围割海域之后,将海域内的⽔排⼲,通过施⼯形成陆地。
后者也称为“围海造地”。
围海造地也有两种不同的形式:⼀种围割海域后,将海域内的海⽔排⼲,使该海域的海床和底⼟露出,形成陆地;另⼀种是在排⼲海域内的海⽔后,以泥⼟、砂⽯等固体物质填覆其中,使之形成陆地。
填海也可以分为两种形式:⼀是单纯的填海,仅将固体物质填覆在海域中,并不形成⼟地;⼆是填海造地,即将固体物质填覆在海域并形成⼟地。
解析国际海洋法海洋资源与领土争端
解析国际海洋法海洋资源与领土争端国际海洋法是指规定海洋空间和海洋资源利用、保护等方面的国际法律和规则的总称。
海洋资源与领土争端是指不同国家之间因为海洋资源的利用和领土的划定而产生的争议。
本文将从国际海洋法的背景和原则、海洋资源的分类和管理、海洋资源争端的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解析。
一、国际海洋法的背景和原则作为国际社会的一部分,不同国家都需要在海洋空间中进行合作,以共同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
为此,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海洋法律和规则。
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该公约规定了海洋领土的划定、海洋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保护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定。
国际海洋法的原则包括领土主权、合作利用、公平对待、可持续发展等。
二、海洋资源的分类和管理海洋资源主要包括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渔业资源等。
其中,石油和天然气是海洋资源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也是引发海洋资源争端的主要原因。
为了管理海洋资源,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包括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式、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等。
此外,不同国家还要通过谈判和协商等方式来确定各自的海洋资源权益。
三、海洋资源争端的解决途径海洋资源争端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谈判、仲裁和国际法庭的裁决。
在谈判过程中,各国可以通过直接对话和协商来寻求问题的解决;在仲裁过程中,不同国家可以选择第三方进行裁决;而在国际法庭的裁决中,最高国际法院(国际法庭)将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法的原则来作出裁决。
总结:国际海洋法是解决海洋资源与领土争端的重要法律基础,通过明确资源的分类和管理方式、解决争端的途径等,有助于不同国家在海洋空间中进行合作、共同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维护海洋和平与稳定,各国应遵循国际海洋法的原则,积极寻求和平解决争端,并共同维护国际社会的海洋秩序和法治环境。
浅谈《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解释
浅谈《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解释
宋霞
【期刊名称】《海洋开发与管理》
【年(卷),期】2006(23)5
【摘要】2002年《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生效以来,随着执法活动的逐步开展与深入,如何正确理解《海域法》的内容,准确适用《海域法》的具体条款,则成为困扰海洋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的一个问题。
例如:《海域法》第42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
【总页数】2页(P77-78)
【作者】宋霞
【作者单位】中国海监总队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浅谈对《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条的理解 [J], 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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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域使用权转为土地使用权的几点想法
1 、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与海域功能区划的衔接 海域功能区划是海洋与渔业部 门进行海域管理 的重 要依 据 ,土地 利用总体 规划是国土资源部 门管理土地资
源 的重要依 据 ,两者之 间有效衔接 ,才能使海域使 用权 转换 为土地使用权有据可依。
我省 上一轮 土地 利用 总体规 划 以1 9 年的土 地变 96 更数据 为基 础 ,在这 一时 间点 以前填 海围 海形成 的土 地 。应当已经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全省各级海 域 功能区划主要在2 0 年编制或完成 ,依 据海洋功能区 06
加强基层国±所建设的几点思考
淳安县国土资源局 宋 瑞 平
加 强 基 层 组 织 建 设 和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是 党 的 十 七 届 四 中全 会 提 出 的 一 项 非 常 重 要 的 任 务 。 作 为 国 土 部 门
贯彻落 实 ,因而 又是国土形 象好坏和 贯彻落实 国土政策 好坏 的第一个 门面 ,必须充 分认识基层 国土所 的地 位 、 作用和 它的重要性。 2 基层 国土所 现状 的紧 迫性 。现在 新政 策不 断 出 、
于 海 域 使 用权 证 如 何 办 理 土 地 登 记 问 题 的 批 复 》 ( 土 浙
资 函 [ 0 5]4 1 )明确 了填 围海形成 的土地办理土 20 2号
地 登 记 必 须具 备 土 地 审 批 手 续 ,但 对 海 域 使 用 权 如 何 办 理 相 关手 续 转 为 土 地使 用 权 。国 家 和 省 层 面 一 直 没 有 明 确 的 可操 作 的 政 策 ,笔 者 以为 要 解 决 这 一 问题 需 要 在 三 个方面做好衔接。
的紧迫性。 3 基 层 国 土 所 职 能 的 危 险 性 。 基 层 国 土 所 担 负 着 、 农 村 造 田造 地 、农 民 私 人 建 房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 乡 镇 土
海域使用权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困境研究
海域使用权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困境研究刘方旭【摘要】《海域管理法》仅规定了海域使用证换发土地使用证的登记环节,而海域和土地管理部门权力不衔接、规划不衔接等,导致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转换为土地使用权困难重重.本文简单阐述不同换证模式特点和影响,分析海域使用权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实际困难及其原因,提出有关建议.【期刊名称】《山东煤炭科技》【年(卷),期】2019(000)007【总页数】3页(P208-210)【关键词】海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变更【作者】刘方旭【作者单位】滨州市沾化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山东滨州256815;湖南农业大学,湖南长沙41012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3;D993.5《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了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该法仅对换证登记环节进行了规定,但没有对具体变更程序进行明确规定,比如填海造地换发土地证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否重新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等问题,造成“海域使用权变更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真空。
沿海省份对该法条文规定理解不同,使得许多地方对填海形成土地后海域使用证变更土地使用证的规定不同,不仅引发了法律使用的混乱,也导致填海形成的土地管理秩序混乱。
1 海域使用证换发土地使用证的模式许多沿海省份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理解,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发布了各自的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或者换发土地证实施办法(或细则),对海域使用权变更为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作出了更明确规定。
目前换证模式主要有辽宁为代表的直接变更不缴纳土地出让金模式,浙江为代表的区别对待补缴土地出让金模式,以及广东为代表的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模式。
2009年辽宁省推行了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整体出让模式[1],海域证变土地证过程中不需要再缴纳土地出让金。
这种做法又称为免费换证模式,对填海行为人的保护水平最高。
但是明确土地用途,不利于国家严格管控土地,也不利于对当事人片面追求商业利益进行约束和制裁。
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三十二条.doc
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通过填海项目形成的土地如何确权并进行管理的规定。
一、本条第1款首先对由填海项目形成的土地的所有权予以确定,即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这既与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又不违背本法对海域所有权性质的规定,也有利于实践中两种使用权的转化和管理。
二、本条第2款规定由海域使用权证换发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要求有:第一,从事填海项目的当事人在进行填海工程前必须首先取得该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成为海域使用权人;第二,由海域使用权证换发成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为,从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内应当提出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申请,申请
时应当出具原海域使用权证;第三,接受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申请的管理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土地使用权的确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原海域使用权人要求进行土地登记的申请后,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登记造册,将海域使用权证换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至此,从事该填海项目的当事人方取得该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目录绪论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依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四章海域使用权第五章海域使用金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绪论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制定是国家在海域使用管理方面的重大举措,它是我国确立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制度的明确标志。
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明显的重要意义,我国的海域使用管理将在其所确立的法律制度中,步入一个新的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于2001年10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的海域使用管理必须以这部法律为依据,有规范地进行,因此,有关的地区、有关的事业、有关的单位、有关的个人,都应当了解这项新确立的法律制度。
国内大量的关心海洋的各界人士,也定然会对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表示关注和支持,这就将为发展海洋事业营造有利的氛围。
一、海域使用必须依法管理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应当首先确定它的立法必要性,也就是制定这部法律,是有坚实的客观基础的,为社会所迫切需要的,它是人们所共同期盼的行为规范。
可以从下列三个方面进行分析:1.海域使用管理极为重要这就是海域使用管理具有显著的重要性,必须对其实施管理,或者说对其进行管理是有重要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的,主要体现在:(1)丰富的海洋资源需要管理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近三百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相当于陆地国土面积的1/3;拥有18000多公里的大陆岸线,14000多公里的岛屿岸线,蕴藏着丰富资源,包括生物资源、矿产资源、航运资源、旅游资源等。
对于丰富的资源,国家有责任实施管理,对于我国辽阔的海域,需要由国家行使管理职能。
正是由于有了丰富的海洋资源,有了辽阔的海域,才有了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客观基础,它是立法的前提,这样才会产生制定有关海域使用管理法律的客观需要。
应当重视和适应这种需要,如果面对这样的管理海域的需要,而不采取积极的立法行动,则是不适宜的,所以,国家的丰富海洋资源,使海域使用管理立法成为一种客观要求。
海域转承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海域转承包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在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将其部分或者全部权利转让给他人,由受让人继续使用海域的行为。
海域转承包是海域使用权流转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海域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海域转承包涉及多方利益,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对其进行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海域转承包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二、海域转承包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海域转承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关于海域使用的方针政策。
2.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海域转承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3. 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海域转承包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不得损害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
4. 合同自由原则:海域转承包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协商确定转承包的条件和内容。
三、海域转承包的主体1. 转承包方:转承包方是指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 受让方:受让方是指取得海域使用权后,继续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
四、海域转承包的条件1. 转承包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合法有效的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权、查封等权利限制;- 海域使用权期限未届满。
2. 受让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从事海域使用活动的资质和能力;- 具备履行海域使用合同的能力;- 符合国家关于海域使用的方针政策。
五、海域转承包的程序1. 申请:转承包方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转承包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海域使用权证书;- 转承包协议;- 受让方的资质证明材料;- 其他相关材料。
2. 审查:原发证机关对转承包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转承包方和受让方的资格;- 转承包协议的内容;- 海域使用权的性质、用途、期限等。
3. 批准:原发证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转承包申请予以批准,并颁发新的海域使用权证书。
4. 登记:受让方应当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
填海造地法律规范探微
【 关键 词 】 填海造地 海域使用权 土地使用 权 转换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3 . 2 【 文献标识码 】 A
我 国拥有丰富的沿海滩涂 资源 , 为 近岸用海提供优 势自 填海造地权利转换现状 然条 件。 科 学合理开发利用沿海滩涂, 对促 进经济与社会持续
发 展 具 有 重 要意 义 。 在诸 多近 海 岸 用 海方 式 中, 填 海 造 地 影 响 填 海造 地 的现 状 。 新 中国成 立 以来 , 已兴 起 4 次 填 海 造 地
为, 属 于不 动产 物 权 上 的 “ 添附” ; 围海 造 地 是 人 工辅 助 填 海 , 使 海 变 地 的 民事 法 律 行 为 , 也 属 于 不动 产 物 权 上 的 “ 添附” ,
法律适用分歧。《 海 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 填海
项 目竣 工 后 形成 的土 地 , 属 于 国家 所 有。 海 域 使 用 权 人 应 当自
立法 。
更大 。 2 0 1 3 年《 海域使用管理公报》记载, 仅 当年就批准 围填
海 项 目3 7 7 个, 围填 海面 积 1 3 1 6 9 . 5 4 公顷。 不可否认 , 填 海 造 地 为 沿 海 省 市人 民拓 展 生存 和 生 活 空 间 , 促 进 经 济发 展 , 实 现 耕 地 占补 平衡 等 方 面起 到 了十分 重要 的作用 。
概括地表达 。《 新华字典》解释 “ 填” 是“ 把 空缺的地方塞满或 上人民政府登记造 册, 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确认 土地使用
补满”的行为 , 因而使用 “ 填海造地” 表达通过各种 方式在海 权 。 这 是 当前 为 变 “ 海” 为“ 地 ”的主 要 法 律 依 据 , 肯 定 了填 海
海域管理基本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最新)
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法律法规体 系基本健全
2007
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
一、海域管理法律体系
物权法 海域使用管理法 国务院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规章
海域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法律: 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 物权法(2007年)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
总则 海洋功能区划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金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
二、海域管理主要概念
海岸线 海域 海域使用 海域使用管理
1、海岸线
海岸线系指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线的痕迹线
国家标准依据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 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5791-93) 中国海图图式(GB12319-1998) 海洋学术语 海洋地质学(GB/T18190-2000) 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17108-2006) 测绘行业标准《地籍图图示》(CH 5003-94)
物权法规定海域物权的重大意义
海域物权法律制度上升到《物权法》进行规定,也 就上升到国家基本民事法律层次。
海域第一次与矿藏、水流并列规定,在国家基本法 律中明确作为重要的国有财产。
把海域这种自然资源转变为民法上的不动产,有利 明晰海域权属,定分止争,运用市场手段配置海域 资源。
海域使用权与采矿权、取水权的关系
海洋资源合理利用的政策与法律法规分析
海洋资源合理利用的政策与法律法规分析海洋,覆盖了地球表面约71%的面积,是地球上最广阔的资源宝库。
它不仅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食物、能源和矿产资源,还在调节气候、维持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人类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不断深入,一系列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如过度捕捞、海洋污染、生态破坏等。
为了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海洋生态环境的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政策与法律法规。
一、海洋资源合理利用政策的制定背景人类对海洋资源的依赖由来已久,但在过去,由于技术水平的限制和对海洋生态系统认识的不足,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往往是粗放式和无序的。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对海洋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同时,海洋生态环境也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
为了应对这一局面,各国开始意识到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以引导和规范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
此外,国际社会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协议的出台,也促使各国加强国内的政策制定,以履行国际义务,共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二、海洋资源合理利用的主要政策1、渔业政策为了防止过度捕捞,保障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许多国家实行了渔业捕捞限额制度,规定了特定鱼种在一定时期内的捕捞数量上限。
同时,建立了渔业保护区,禁止在特定区域进行捕捞活动,以保护鱼类的繁殖和生长。
此外,还推广了可持续渔业养殖技术,鼓励发展海洋水产养殖业,以减少对野生渔业资源的依赖。
2、能源政策在海洋能源开发方面,各国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如海上风能、潮汐能和波浪能等。
制定了相关的产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对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和投资。
同时,对传统的海洋油气资源开发进行严格监管,要求企业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3、矿产资源政策对于海洋矿产资源的开发,各国通常会进行严格的规划和审批。
在开采前,需要进行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估,确保开采活动不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同时,鼓励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弃物的排放。
关于填海造地换领土地使用证的政策探讨
关于填海造地换领土地使用证的政策探讨按照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但由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属于上位法的原因,因此并未对换发的土地属于无偿使用还是有偿使用予以确定。
为此,国内各省市均发布了各地的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或办法),对此做了不同的规定,笔者拟结合工作实际对此问题加以探讨:一、对于填海造地换领土地证的几种观点观点一:应直接予以换发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证,即不用再缴纳土地出让金,用地企业直接领取土地证。
这个观点的代表是辽宁省。
于2005年4月1日施行的《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7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得收取土地出让金”。
观点二:换发土地证,可不用再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如转让或改变原填海用途,则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这个观点的代表是江苏省。
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围垦、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期限为海域使用权剩余期限。
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转让围垦、填海形成的土地的使用权,应当经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的数额按照该宗土地的评估价格扣除已经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实际投入的围垦、填海成本确定”。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海域使用权人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可以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缴纳。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原则和海域使用金缴纳方式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意义根据《海域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这是对海域使用管理所建立的多项基本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国家海域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具体体现,对于推进海域资源管理和利用方式的重大变革,促进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偿使用海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的根本措施。
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是资产市场化管理的基本要求,建立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对海域使用权进行有偿出让,才能使国家海域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
二是海域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单位和个人通过缴纳海域使用金取得国有海域的使用权,并不断从开发利用国有海域中取得经济效益,国家也从对海域的资产管理中,建立起一种自然资源更新的经济补偿机制,才能实现国有海域资源性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三是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可以促使海域使用开发经营者,充分考虑投入产出比,减少和避免盲目性圈占海域,有效遏制因海域无偿使用引发的开发无序、利用无度的混乱状况,促进国有海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最佳利用。
四是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与依法对土地、矿产、森林、水等自然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一样,也是贯彻国家对自然资源全面建立和逐步完善有偿使用制度这一基本方针的重要举措。
五是对海域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也是对世界滨海国家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的有益借鉴。
比如《韩国公有水面管理法》规定:批准公有水面的占用和使用时,应征收占用费或使用费。
《日本海岸法》规定:海岸管理者按照主管县令规定的标准向使用许可者征收占用费。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是指国家对海洋领域的利用、管辖和控制权。
在国际法中,海域使用权是国家主权的一种体现,同时也是国家在海洋事务中的重要权益。
海域使用权涵盖了各种活动,如渔业、航运、石油勘探、海底电缆敷设以及科学研究等。
本文将探讨海域使用权的概念、原则以及国际法框架下的具体规定。
首先,海域使用权的概念是指国家对海洋领域的一定范围内的利用、管理和控制权。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域使用权是各国主权和管辖权在领海、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简称EEZ)和大陆架上的体现。
领海是指国家从自己的陆地或者海岸线起始点向外延伸的一定范围内的海洋区域。
EEZ是指国家在领海外的一定范围内,拥有权益和管辖权的海域。
大陆架是指延伸至邻近或者远离海岸线的地下自然延伸边界的海底土地。
在这些海域中,国家享有一定的利用权、管辖权以及控制权。
其次,海域使用权的原则包括尊重领土主权、平等互利、公正合理、和平利用、保护环境等。
尊重领土主权意味着各国应当尊重其他国家对其领土内外海域的主权和管辖权。
平等互利原则要求各国在海洋事务中平等对待、互相尊重,相互考虑对方的合法利益。
公正合理原则强调各国应当根据国际法规定,按照公正和合理的原则处理有关海洋事务。
和平利用的原则要求各国应当通过和平合作的方式,共同利用海洋资源,并解决海洋争端。
保护环境原则则强调各国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在国际法框架下,海域使用权的具体规定主要由国际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公约构成。
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国家在领海、EEZ和大陆架上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公约,领海的宽度通常为12海里,国家有权在其领海内行使主权。
EEZ的宽度为领海的200海里,国家在EEZ内享有经济资源的开发权和环境保护责任。
大陆架的界定由国家的地质条件决定,国家可在其大陆架上开展资源开发和科学调查。
此外,国际海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al Programme,简称UNEP)等国际组织也对海域使用权进行管理和调控。
海域使用证变为土地使用证可以吗
海域使⽤证变为⼟地使⽤证可以吗我国幅员辽阔,同样有着很长的海岸线,但⼈⼝的急剧增长,致使单位⾯积的⼟地承担了过⼤的压⼒,就有了填海的项⽬,那么如果⼟地的性质转变了,我们就需要⾯临海域证向⼟地所有证转换的问题,下⾯就由店铺的⼩编为⼤家解释海域使⽤证变为⼟地使⽤证可以吗?海域证变为⼟地使⽤证当然是可以的,只是需要⼀些⼿续,这同样也是我国好多沿海城市发⾏的⼀项新政策。
什么是海域证1、当项⽬涉及到占⽤海域时,必须申请海域使⽤权证,填海造陆后形成的⼟地,其性质也是国有⼟地,也将由相关单位进⾏⼟地收储,当⽤于项⽬建设时必须要申请办理⼟地证,以相关的海域使⽤权证办理⼟地整。
2、海域使⽤证,这种与⼟地使⽤证的同等效⼒的证件,解决了围填海后能否落实建设⽤地的指标问题,消除了⽤海项⽬单位的后顾之忧,并且⽤海建设项⽬在建设完成并验收后,建设单位可在⾃愿的原则下按相关规定换发国有⼟地使⽤证,也可直接使⽤海域使⽤证办理产权登记。
3、⾄此可凭海域使⽤权证书,办理项⽬⽴项、建设⼯程规划许可和房屋产权登记,以及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融资等,简化项⽬建设审批⼿续,缩短审批周期。
有利于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权,扩⼤建设项⽬融资渠道,推动海域使⽤权⼆级市场交易建设。
4、海域使⽤权“直通车”制度的核⼼内容,是凭海域使⽤权证书,可以办理项⽬⽴项、建设⼯程规划许可、施⼯许可、房屋产权登记⼿续和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融资等。
海域证如何换⼟地证1、海域使⽤证换发国有⼟地使⽤证是⼀种新⽣事物,税务总局对这换发过程中⼟地的转移是否需要征税、征收哪些税种、征收依据等政策还没有明确,对税务部门征税带来困难。
2、在海域使⽤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不得改变海域使⽤现状。
填海项⽬竣⼯后形成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3、海域使⽤权⼈应当⾃填海项⽬竣⼯之⽇起三个⽉内,凭海域使⽤权证书,向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提出⼟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地使⽤权证书,确认⼟地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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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洋 开 发 与 管理 所 有 。如 果 是 在 原 来 岸 线 连 接 处 因 泥 沙 淤 积 而 增 加 的 土 地 ,是 否 也 可 以 当 然 认 定 为 属
补 偿 制 度 而 给 予 “ 海 ” 补 偿 ? 可 否 规 定 原 海 征
域使用 权 人对 新 生 土 地 的优 先使 用 权 ?这 些 问 题 还有 待另行深入 研究 。
和 已设 定 海 域 使 用 权 的海 域 。这 种 区 分 不 具 有
地 理学 意 义 ,但 在 《 权 法 》上 则 具 有 重 要 的 物
现 实意 义 。
请 ,由县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登 记 造 册 ,换 发 国 有 土地使 用权 证 书 ,确 认 土 地 使 用权 ” 。这 是 目前 海域使 用 权 与 土 地 使 用 权 衔 接 的重 要 甚 或 唯 一
是 泥 沙淤 积 ,均属 于 由于 自然 原 因海 域 转 化 为
土地 的情 形 。从 该 海 域 在 转 化 为 土 地 前 的 使 用
状况 看 ,可 以 区 分 为 未 设 定 海 域 使 用 权 的 海 域
使用 管理 法 》 ( 下简 称 《 域法 》 以 海 )第 三 十二
条规定 :“填 海项 目竣 工后形 成 的土地 ,属 于 国 家所 有 。海 域 使 用 权 人 应 当 自填 海 项 目竣 工 之 日起 三个月 内 ,凭 海 域 使 用 权 证 书 , 向县 级 以 上人 民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提 出土 地 登 记 申
地 , 面 临 的 主 要 《 权 法 》 问 题 是 所 有 权 , 而 物
不 是使 用权 。一 般 情 况 下 ,新 生 土 地 的所 有 权
属 于 国家 ;特 殊 情 况 下 也 可 能 发 生 归 集 体 经 济 组织 所 有 的 情 形 。根 据 《 权 法 》 第 四 十六 条 物 的规 定 : “ 藏 、水 流 、海 域 属 于 国家 所 有 ” 矿 。
在不停 地 运 动 着 ,有 的 因地 壳 上 升 ,有 的 因海 底发 生火 山 喷 发 或 地 震 ,有 的 因 泥 沙 淤 积 ,原 来 曾经属 于海域 的地 方会 形 成 或 大或 小 的陆 地 。
从 土 地 形 成 的 原 因 上 看 , 无 论 是 地 壳 隆 起 , 还
地理 变迁 的 意 义 上 去 关 注 ;在 现 代 社 会 ,社 会
于 国家 所 有 则 不无 疑 义 ,这 需 要运 用 民 法 中的 其 他制度 或理 论加 以解 释 。因为从 我 国 《 法 》 宪
和 《 权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看 ,沿 海 岸 土 地 并 非 物
资源 法制 化 ,海 域 转 化 为 土 地 更 多 的 是 人 为 原 因所 致 ,人 们 更 加关 注 的是 经 济 利 益 和 法 律 意
义 。沧 海 桑 田后 ,一 系 列 法 律 问 题 接 踵 而 至 :
新生 土地 归谁 所 有 ? 海 域 使 用 与 土 地 使 用 的关 系如何 ?原 海 域使 用 权 人 是 否 当然 取 得 新 生 土 地 的使 用权 ? 如 果 取 得 新 生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是 否需要 补 缴土地 出让 金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海 域
海域 不仅 指 内水 、领 海 的水 面 和 水 体 ,也 包 括
了太大 的空 间 ;社 会 现 象 又 过 于 复 杂 ,单 一 规
制 难 免 顾 此 失 彼 。 其 实 ,海 域 转 化 为 土 地 可 以 区 分 为 多 种 类 型 ; 而 不 同 类 型 又 应 当 适 用 不 同 的法 律 规 范 ; 在 此 基 础 上 , 需 要 对 《 域 法 》 海 第 三十 二条进 一步 理解 。
水 面下 的海 床 和 底 土 。如 果 由于 地 壳 变 迁 ,海
底 露 出 而 成 为 陆 地 , 这 种 新 生 土 地 毫 无 疑 问 属
*
基 金项 目 :江 苏 省 海 洋 经 济 研 究 中 心课 题 “ 域 物 权 法 律 制 度 研 究 ” 成 果 之 一 ( 海 HK2 1 1) 0 0 2
21 0 1年 第 5 期
海 洋 开 发 与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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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域 转 化 为 土 地 的 不 同 类 型 及 法 律 适 用
兼谈 对 《 海域 法 》 第 三十 二条 的理 解
赵 晓 光
( 海 工 学 院 法学 院 淮 连云港 220) 2 0 5
摘
要 :海域 转化 为土 地 具 有重 要 的经 济利 益 和 法 律 意义 。这 种 转化 既有 自然形
的法律 依据 。按 照 该 条 规 定 ,上 述 问 题 似 乎很 容易解 决 ,然 而 结 论 却 是 莫 衷 一 是 。之 所 以 如 此 ,因为法 律规 定 过 于 笼 统 ,给 不 同 解 释 留 下
1 1 无海 域 使 用权 的海 域 自然 转 化 为 土 地 的 .
情 形 由未 设 定 海 域 使 用 权 的海 域 自然 转 化 的 土
成 与人为 所致 之分 ,又 有非 法填 海 与合 法 造 地 之别 ,对合 法 填 海 造 地 又 可进 一步 区分 为 复
合 型造地 与独 立型造 地 ,海域 转 化为土 地 的不 同类 型在适 用 法律规 范 时必然 存在 差异 。
关 键 词 :填 海 造 地 ; 复 合 造 地 ;独 立 造 地 ; 海 域 使 用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在 远 古 时 代 ,社 会 资 源 自然 化 ,海 域 转 化
为 土 地 更 多 的 是 自然 原 因 所 致 ,人 们 也 主 要 从
l 海 域 因 自然 原 因而 转 化 为 土 地
海域 变 为 土 地 ,是 地 球 上 经 常 发 生 的 一 种 自然 现象 。因 为 地 球 内部 或 地 球 表 面 的 物 质 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