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论文:重新解读刑事司法理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刑事司法制度与社会稳定
刑事司法制度与社会稳定近几年,全球社会存在不安定因素的问题开始逐渐凸显,犯罪率不断攀升,社会秩序开始动荡,这引发了人们对刑事司法制度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的关注。
刑事司法制度作为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的重要一环,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刑事司法制度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并阐述其对社会的重要性。
首先,刑事司法制度作为一种公正且有效的机制,是社会稳定的基石。
一个社会如果不能有效地打击和制裁犯罪行为,就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人民生活的安宁受到威胁,社会稳定必然无法保持。
刑事司法制度能够通过审判罪犯,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将罪恶分子绳之以法,树立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只有通过刑事司法制度确保罪犯受到公正的审判和惩罚,才能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刑事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对社会稳定具有重要影响。
公正是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一个公正的司法制度能够判决正当、公平,不偏不倚地对待所有人,不论其社会地位和财富水平。
这就能够使人们对司法制度保持信任,全社会秩序更趋和谐。
对罪犯的平等和一视同仁的对待,能够提高人民对社会正义的信心,从而增强社会的稳定性。
再次,刑事司法制度的法治性为社会稳定的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人人都应遵循法律的规定行事。
刑事司法制度作为法治的具体体现,能够确保法律的正确执行。
有他法不侵的原则能够起到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从而规范社会行为,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没有法律制约的社会将陷入混乱,人们将缺乏约束,导致人们主观意识的凌驾于社会意识之上,犯罪行为将无法得到有效打击和制裁。
此外,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也对社会稳定产生着深远影响。
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刑事司法制度的要求也日趋高涨。
只有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对刑事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例如,建立健全的证据收集和审查机制、构建高效的案件审判程序、完善司法资源的分配机制等,都是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向。
公正严明的司法,催生和谐稳定的社会
在一个社会中,公正严明的司法体系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
它扮演着公平裁决争议、惩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角色。
只有当司法公正得到充分保障,社会才能实现长期稳定和和谐发展。
在探讨公正严明司法的重要性之前,我们必须先理解公正与司法的内涵和关系。
公正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的原则。
无论个人的身份、地位或财富如何,每个人都应该被公正对待。
而司法则是指执法机构对于案件进行审理、裁决的过程。
公正与司法之间的联系紧密而不可分割。
只有当司法体系真正公正严明,人们才会信任法律制度,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端。
这样,社会才能在基本法律秩序下实现和谐稳定。
首先,公正严明的司法能够确保法律平等适用。
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中,法律是最高统治力量。
司法体系的任务就是贯彻法律的精神和原则,确保法律公正适用。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益,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公正的审判能够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权贵阶层滥用职权、欺压他人。
司法机关应该坚守法律的底线,不受任何干扰和偏见。
其次,公正严明的司法能够有效打击犯罪行为。
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工具,司法是惩治犯罪的利剑。
只有当司法机关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司法体系的公正性不仅仅体现在公正裁决争端,更重要的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公正的惩处。
只有犯罪者得到公正的制裁,社会才能摆脱犯罪的阴影,人民才能感受到安全与保护。
最后,公正严明的司法有助于增强人民对法律的信任。
当司法体系公正透明,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裁决,人民的信任感会得到加强。
这种信任不仅仅是对司法的信任,更是对整个法律体系的信任。
人们会愿意遵守法律、自觉维护社会秩序,进一步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因此,确保公正严明的司法体系是每个国家和地区都应该努力实现的目标。
政府应该加大对司法体系的投入,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同时,法律教育的普及也是非常重要的,让人民了解并信任法律,才能更好地参与到法治社会的建设中来。
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司法理念的更新
、
坚持打 击犯 罪与 保 障人权 的有 机统 一
真对 待权 利就 不能 认真 对待 法律 ” ¨。 其次, 要依 法保 护 被告 人和 被 害人 的合 法权 益 ,
注重 保 障被告 人 的诉讼 权利 及其 他法 定权 利 。为 了
只有 充 分尊 重 和 保 障人 权 , 社 会 各 方 面 的合 使
首先 , 摒弃 “ 打击 、 要 重 轻保 护 ” 陈 旧 司法 观 , 的 坚 决改 变 只顾 打击 犯 罪 、 视 人 权 保 障 的状 况 。 由 漠 于受历 史 、 化传 统 等 因素 的影 响 , 诉 讼 价 值 上 , 文 在 我 国的司法 实践 历 来 强 调 打击 犯 罪 和 实 体 真 实 , 而 忽视 对诉 讼参 与 人尤其 是 被告 人权 利 的保 障 。尽 管 近年来 情况 大有 改观 , 在保 障被 告人 权利 方 面 , 但 至
200 9年 第 5期 第l 9卷 总第 8 3期
铁 道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报
J u n lo i yP l e C l g o r a fRal oi ol e wa c e
2 9 No 5 00 .
Vo . 9 S ra 3 1 1 e il8
须 坚持 打击 犯罪 与保 障人 权 的有机 统一 。
会议 通过 的宪 法修 正案 , 次 将 “ 权 ” 念 引入 宪 首 人 概 法, 明确规 定 “ 国家 尊 重 和保 障人 权 ” 据此 , 。 国家
既要 尊重 和保 障普 通 人 的人 权 , 要 尊 重 和保 障被 也 告人 及被 害人 的 人 权 。一 切 践 踏人 权 的行 径 , 是 都
和 谐社 会语 境 下刑 事 司法理 念 的更新
司法和谐与和谐社会论文
谈司法和谐与和谐社会摘要:我国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转型,那么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要建设和谐社会,需要有一套标准能够公平公正的裁决人们的分歧和争端,所以司法和谐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本文将主要探讨二者的内在联系以及相互影响的过程。
关键词:司法和谐和谐社会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的主要政治话题之一,亦是人们特别关心的大事。
所谓和谐社会强调的是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这三重和谐共同构建了一个法制健全、安定有序、互助友爱的和谐社会,而司法和谐是保障和谐社会构建的前提和基础。
一、司法的含义和本质特征我国宪法中一直没有关于司法的提法,直到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才提出了司法这一概念,司法的含义是比较宽泛的,但在一定意义上主要指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具体适用法律和法规裁判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活动。
而其本质特征主要表现为中立性和终局性,也就是说在裁决活动中务必是保持中立、不偏不倚的,在解决争端和纠纷活动中又必须要有一个最终的终局性权利,以使争端和分歧终止,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二、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和谐社会和司法活动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公正的司法活动为和谐社会的建立保驾护航。
(一)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司法活动的生命和灵魂就是公正,失去公正的司法活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在这一点上其与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所以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公平正义的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才能最终实现和谐社会并长久稳定。
确保司法公正要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指在从事司法活动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不能逾越;实体公正是指法官在裁决案件中务必要做到:理据充分、尊重事实、裁决公正。
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司法作用已经发挥出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旦司法失去了公正性,将使人们的合法权益失去应有的保障,那么建设和谐社会也就变成了一纸空文。
论刑事司法与社会和谐
刑事司法的及时性原则, 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普 遍认同。例如, 联合国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 第 ’ 条第 " 款规定: “ 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 捕或拘禁的人, 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
〔 (〕 授权行使司法权的官员, ……。 ” 《 欧洲保护人权
和基本自由公约》 第 ) 条第 " 款规定: “ 依照本条 第* 款 ( 丙) 项规定而被逮捕或拘留的任何人, 应 立即送交法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的官
论刑事司法与社会和谐
金! 钟
( 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四川省高院高级法官! 成都! &’$$’( )
! ! 摘要: 刑事司法对社会和谐的保障和促进, 主要是通过发挥其惩罚与保障功能和践行其公正与效率主题。 惩罚与保障、 公正与效率时常发生冲突。解决冲突的良策, 应是维持惩罚与保障的适当平衡和在坚持公正优 先的前提下寻求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实现平衡、 统一的途径, 只能是构建刑事司法和谐。目前, 尤应强调 刑事司法 “ 平衡观” 的引入和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 ! ! 关键词: 刑事司法; 平衡观; 社会和谐 中图分类号:) *’& + ), %!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 %#&" ( #$$% ) $" . $$%# . $&
〔 )〕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 条规定: 员, ……。 ”
“ 本规则旨在为正确处理每一起刑事诉讼案件, 以 保障简化诉讼, 公正司法, 避免不必要的费用和延
〔 +〕 缓。 ”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规定有 “ 快速审判” 、 “立
! 二 都有关于刑事司法及时性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 # # 法第 # 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 “ 保证准确、 八 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 正确应用法律, ……” 。等 年 第 等。 三 目前, 我国刑事司法中忽视效率的做法在相当 期 ! 范围内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 少 即审判” , 俄罗斯、 法国、 德国、 日本的刑事诉讼法 数案件在诉讼期限内未能办结; 其二, 将内部请示、 京 协调、 讨论的时间不记入诉讼期限, 办案时间实际 社 拉长; 其三, 采用根本不存在必要性的退侦、 补查手 段, 掩盖办案拖延的问题; 其四, 涉及惩罚犯罪问 题, 强调从快; 涉及保障人权问题, 容忍低效。在思 想认识上, 不少同志强调效率对惩罚犯罪具有重要 作用、 从快可以使国家的刑罚权及时得到实现并从 而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 忽视效率对保障人权的重 要作用, 认为反正被告人被羁押的期间在判刑时都 会被折抵, 结案拖延一点并未实际损害被告人的权 利, 于社会和谐并无大碍。 上述做法和认识, 割裂了效率与构建社会和谐 必要手段之一的人权保障的关系, 因而有碍于社会 和谐。刑事司法效率所要求的及时性, 不仅对惩罚 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而且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极为密 切。具体而言, 刑事司法中,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作 为被强大的国家机关追诉的诉讼参与人, 在宣判前 处于法律后果不确定的状态, 其处境较为尴尬甚至 艰难, 其合法权益在诉讼中存在受到司法机关或司 法人员侵害的可能; 而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以外的
最新-构建和谐社会论文(结合司法工作) 精品
构建和谐社会论文(结合司法工作)文章标题:构建和谐社会论文(结合司法工作)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要求“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
”全面贯彻六中全会精神,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承担的一项重大而光荣的历史任务。
一、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关键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通过实行法治来整合多种利益诉求,这是现阶段社会和谐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充分运用法治手段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努力营造权利受尊重、安全有保障、行为有约束、纠纷可诉求,利益可维护的法治环境。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行使司法权使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得到一体遵守和正确适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对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平等参与,实现民主和法治。
二是在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行使司法权及时处理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表达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制裁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最大限度实现公平和正义。
三是在培育诚信友爱价值观念方面,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行使司法权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引导人们信守约定、讲求信用、维护良好风尚,促成彼此信任,增加价值认同和凝聚力,减少摩擦与内耗,真正实现社会的诚信友爱。
四是在促进社会创新活力方面,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行使司第1法权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能力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保护,使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
五是在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方面,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行使司法权坚决依法惩罚犯罪,平息各种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稳定有序。
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构建和谐社会与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近来十分热门的话题。
本文拟通过阐述社会和谐与法制和谐的关系、“以人为本”发展观与和谐社会、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关系,明晰以法制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性,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并就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检察机关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注重的若干问题,略陈管见。
一、社会和谐与法制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它首先离不开法制的和谐。
同表现形式的法制的和谐,对促进社会的和谐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法制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坚实基石,对社会和谐具有强有力的促进作用与法律保障功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样必须依靠法制的和谐。
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是法治社会的升华和最高境界。
它既需要道德对人们操守的示范与约束,更需要法律对人们行为和相互矛盾、多维利益冲突的规制与调整。
二、和谐社会与“以人为本”笔者认为,和谐社会应该是“以人为本”的社会。
历史上最早提出“以人为本”的费尔巴哈曾将“以人为本”视作为人道主义的核心,而胡锦涛总书记则将“以人为本”提高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这样一个高度来认识,因此,社会要和谐、要发展,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并应当将它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终极目标来追求。
三、“以人为本”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人为本”既是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的,更是和谐法制必须坚持的。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野下,司法领域强调并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在具体要求上就是要使法律讲人性,使法律成为广大人民利益特别是弱者和弱势群体利益的保障,使法律成为约束公权力、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增加和谐因素等调节社会关系的有效手段,使人们不仅在行动上服从统一的法律,而且在思想上发自内心地认同统一的法律。
从这个意义上看,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由于它进一步突出了法律“以人为本”的内在属性,顺应了世界刑事政策变革的潮流,并适合中国国情和本土法治文化,因而它具有以法制的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与功能。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司法衡平理念指导当代刑事司法
一
是持续提高法治能力和水平。国家的法治水平是衡量国家发展水平 的重要标 志。要
提高法治能力和水平,首先要强调政府官员的法律水准 ,其次要强化国民的法律意 识,再 次是尽快完善 国家 的法律体系,使得有法可依 ,尤其是民商法体系的缺失局面必须得到尽
提下,考虑情理权衡利弊,注重解决问题平息纠纷。
维普资讯
“ 和谐社会 与犯 罪对 策研 究”专题 笔会
《 犯罪研究》20 0 6年 第 2期
在刑事司法中倡导司法衡平理念的 目的是修补和恢复被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促使一 定社会关系达到新的平衡。对于当代刑事司法来说 ,报应性 正义的观念应当让位于恢复性 正义的观念 。报应性正义观念强调 的是惩治犯罪本身,但是犯罪得到惩治只是部分地实现
维普资讯
《 犯罪研究 》2 0 0 6年第 2期
“ 和谐社会 与犯罪对 策研 究”专题 笔会
失,极度破坏社会诚信的卑劣行为。从当前上海的经济犯罪态势来看,其犯罪总量和质量 对 国家 、企业、个人乃至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的危害性都处在高位水平 。从其造成危 害的延 伸性、穿透 力来看 ,经济犯罪很有可能形成企业倒闭、工人下岗,影响城市投资环境,低 毁金融信誉,危害社会秩序的安定。 为了达到构建和谐社会 的理想 目标,就必须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坚持科学发展观,不
息社会矛盾的能力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意识。
铉 舍 用 扔 击 和 冤 琴鳢
本 市构 建和 社会傲 出崭的 贡献
郭建新 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总队长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为打击犯罪提供 了科学指导。 维护 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确保人 民群众安居乐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
刑事司法体制与社会治安的协同与平衡
刑事司法体制与社会治安的协同与平衡近年来,社会治安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而刑事司法体制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一环,其与社会治安之间的协同与平衡关系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刑事司法体制的重要性、协同与平衡的关系、优化刑事司法体制等方面阐述。
刑事司法体制作为现代社会中防止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机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刑事立法、刑事执行和刑事司法三个方面对犯罪进行预防、惩罚和纠正,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一方面,刑事司法体制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刑罚和处罚标准来威慑潜在罪犯,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另一方面,刑事司法体制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判决,确保了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的法律秩序。
因此,刑事司法体制对于实现社会治安的协同与平衡至关重要。
刑事司法体制与社会治安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和谐稳定的社会。
首先,刑事司法体制通过追究犯罪责任、实施惩罚,警示潜在罪犯,起到了威慑作用,有力地维护了社会治安。
当罪犯知道一旦犯罪将受到法律制裁,他们会对犯罪行为感到恐惧,从而减少了犯罪的发生,提升了社会治安水平。
其次,刑事司法体制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审判和判决,彰显了法治的权威和公正,增强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从而稳定了社会秩序。
社会上的人们在看到公平正义的判决后,会更加遵守法律,从而减少了诸如复仇行为等私刑的发生,进一步促进了社会治安的良好状态。
然而,刑事司法体制与社会治安之间的协同与平衡并非总是如此顺利。
在现实中,一些问题和挑战依然存在。
首先,刑事司法体制应该加大对犯罪预防和社会治安的投入。
除了依法惩处罪犯,刑事司法体制还应在源头上进行预防,加强对社会的宣传,提高公众对犯罪的认识和警觉,减少犯罪的发生。
其次,刑事司法体制需要加强与其他执法机构的协作。
社会治安的维护离不开警察、检察院、法院等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他们之间应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机制和信息共享渠道,形成合力,提升治安维护水平。
以司法和谐助推社会和谐
盾和 问题 。 特别是 司 法 机 制 、 能 力 、 条件 ,还
不 能 完全 适 应 当前形 势和任 务 的需要 。 因 此 ,
构建和谐司 法 ,必 须 不 断整合不 同 司 法 主体
之 间的关 系 ,尤其要 注意平衡 、 协 调 好 内外关
系 。 既 要 使所 有诉 讼 当事人 、 参 与人 平 等 参
责 任 编 辑 /李 东 方
@ 五五堑亟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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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 文 明诉讼 ,又 要 整合不 同 审判业 务部 门 、
其他工作~B-C]之
间的关
系
,实现
既分
工
合作
又 制约配合。 应加强 对诉讼程序和谐运 作的
研 究 、 探 索 ,既维护司 法权威 ,又 增强 审判 工 作 的亲和 力 ,保证 审判 权正 确 、 有效运 行 。
司法 和谐 应 当致 力 于 以 和谐 的手段 最大
理想。
两
千
多年 前
,孔子
就说
“
:
听讼
,吾
犹
人
也 ,必 也使 无 讼 乎 。 ” 说 的正 是 要 达 到一 种 无
讼 的和谐 境 界 。
当前 , 在构建 社 会 主 义 和谐 社 会 的进 程
中,人 民法 院承 担 着重 大 的政治使命和 历 史
责任 :让 社 会 各 方 面 的利 益 关 系 得 到 妥 善协
限 度 地 解 决 纷 争 。 随着法律调 整范围不 断拓 展 , 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转化为案件进入 司法 领域 ,法院收案 数量 持续增加 ,新 型 案件不 断 出现 ,利 益 关 系错综 复杂 。 人 民法 院 的司 法能 力与人 民群众 日益增 长 的司 法 需 求不 相适 应 的矛盾突 出 ,法院工 作面 临很大压 力。 尽 可 能 多地 以和 谐 方式 解决 纠纷 , 是 司 法 工 作 发展 的必 然和 现 实需 要 。 实践 表 明 ,司 法 调 解对 于 化解社会 矛 盾 、 彻底 解决纠纷 具 有不 可 替代 的作 用 。 在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时代 ,司 法 和 谐 必 须 切 实体 现 在案结 事 了 上 , 以 当事 人 自觉参 与和接 受的方 式 终 结诉讼 , 最 大限 度地 降低 诉 讼 的对 抗 性 ,从 而 达 到 “ 心 锁 解 开 消积 怨 , 春风 化雨 百 花妍 ” 的境界 。
努力实现司法和谐 全面促进社会和谐
努力实现司法和谐全面促进社会和谐党的十七大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地位、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 提出了‚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司法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此,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始终牢记科学发展观是和谐司法的灵魂,围绕矛盾纠纷不激化、进入诉讼后能案结事了、发生涉诉信访能化解,找准人民法院发挥其社会和谐的保障力量和建设力量作用的现实路径,把司法审判工作始终着眼于和谐、致力于和谐、服务于和谐,以和谐的司法实现司法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一、努力践行司法和谐理念,积极构建和谐的诉讼秩序司法和谐,就是各诉讼主体基于理性的法律认识,在和谐的诉讼秩序与诉讼气氛下,以文明诚信的诉讼态度,协同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包含着诉讼秩序和谐、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关系和谐、人民法院与各类监督主体关系和谐、法院内部之间关系和谐等丰富的内涵。
和谐是一种融洽团结的秩序,它不是一个是否需要的问题,而是一个如何实现的问题。
创建和谐的诉讼模式。
党在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臵,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在当今诉讼领域,过于强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仅使法官不堪重负,而且影响审判机关的中立形象,而过于强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容易出现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增加以至实体不公等缺陷。
为此,在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战略目标下,要大力倡导和谐司法,朝着和谐的诉讼模式迈进,不断完善审判诉讼制度、审判管理体制、审判工作机制,建立分工合作、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既制约又配合、共享和谐、齐心协力解决纠纷的和谐的法院内部关系。
引导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对事实和法律的理性认识和讼争是非的正确判断,使当事人心态平和、冲突调和、情绪缓和、纷争求和与利益均和,既感知过程公正,也要使其获得结果公正,及时顺利地完成诉讼,定纷止争,从而形成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和谐的诉讼氛围。
论充分发挥刑事和解作用促进和谐稳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 ;
论充分发挥刑事和解作用促进和谐 稳定
秦 文华
( 7 4 7 3 0 0 甘肃省甘 南藏族 自治州玛 曲县人 民检 察院 甘肃 甘南)
在我国藏 区,刑事和解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是该地 区重 要 的刑 事 冲 突解 决 机 制 。刑事 和解 分 为诉 讼 内 刑事 和 解 和诉 讼 外 刑 事和 解 两部 分 。 近年 来 ,在 甘 肃省 甘 南 藏族 自治 州玛 曲县 刑 事办 案 实践 中 ,特别 是 2 0 1 2 年 以来 的近 三年 中 ,在检 察机 关 公诉 阶段 , 诉 讼外 和解 案件 数每 年 占公诉 案件 总数 的 8 5 % 以上 , 刑 事 案件 诉 讼 外和 解 越来 越 发 挥着 重 要 作用 。笔者 着 重 通过 诉 讼 外刑 事 和解 在 玛 曲县检 察 环 节刑 事 案件 办 案 实践 中的 应用 情 况 ,谈 点个 人的一 些粗 浅 的认 识 和体会 。 刑事和解的方式和作用 诉 讼 外刑 事 和 解 ,是 指通 过 调 停人 使 受 害 人 和加 害 人直 接 交 谈 、共 同协 商达 成 经 济赔 偿 和解 协 议 后 ,司 法 机关 根 据酌 定 的从 轻 、减 轻处 罚 的情形 ,做 出有 利 于加 害 人 的刑 事 责 任处 置 的诉 讼 活 动 。玛 曲县 是 一个 纯 牧业 县 ,藏族 人 口 占全 县 总人 口 的多 数 以上 。 在具 体 的 和解 过 程 中 ,主要 是 在 基层 司法 调解 员 和 当地 有威 望 的 人 士主 持 下 ,通过 被 害 人 家属 与 加 害人 家 属 的 平等协商,选择双方认同的方案来 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 害;加 害人主动道歉悔罪、积极履行赔偿使其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 能获 得 酌 定 的从 轻 、减 轻 处罚 。这样 ,被 害人 在 精 神 和物 质 上 可获得双重补偿 ,而加害人则可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 自新、 尽快 回归社会 的双重效果 ,刑事和解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为 利益最 大化 而选 择 的案件解 决方 式 。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与社会和谐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与社会和谐刑事责任是指个人因违反刑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刑法体系中,刑事责任的存在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刑事责任与社会和谐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相互影响。
一、刑事责任的涵义与特征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罪名和相应的刑罚,以及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程序和条件。
刑事责任的涵义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社会道德谴责,更具体地说,它涉及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和维护公正。
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公共性、国家的强制性以及对犯罪的教育和预防功能。
刑事责任通过刑罚的形式对犯罪分子进行法律制裁,从而达到警示效果,提醒其他人不要犯罪。
同时,刑事责任也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防止其他人效仿。
二、刑事责任与社会和谐的关系刑事责任与社会和谐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首先,刑事责任的存在和执行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制裁,刑事责任能够起到震慑作用,减少或消除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从而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刑事责任的平等和公正执行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裁量过程中,法律应当身体力行,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只有在公正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建立起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从而实现社会和谐。
最后,刑事责任也起到了预防和教育的作用,有助于减少犯罪行为,提升社会和谐。
刑事责任通过对犯罪的打击和追责,向全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即犯罪行为不可取,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对于减少犯罪发生和提升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刑事责任与社会和谐的矛盾与平衡在实践中,刑事责任与社会和谐间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与挑战。
首先,过度严厉的刑事责任可能导致社会不公和不和谐。
如果社会及司法机关对刑事责任过度追求,可能会导致刑罚过重、刑期过长,从而引发社会的不满和不公。
其次,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执行可能对其家庭和个人造成巨大的伤害,这也与社会和谐的追求背道而驰。
刍论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视角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刍论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视角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在同敌对势力及犯罪分子长期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检察机关一以贯之的工作方针。
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科学发展背景下,新时期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工作必须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严格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民主法治的原则,通过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机制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科学发展。
本文在论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基础上,进而探讨了在新的时代背景和要求下反渎工作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反渎司法实践中的制度和机制这一重大历史性课题。
关键词:和谐社会;科学发展;反渎工作;宽严相济四年前,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这个《决定》里提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必须“完善司法体制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任务的提出,必将对我国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观念产生深刻的影响。
按照《决定》的要求,新时期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工作必须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严格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民主法治的原则,通过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机制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
《决定》还明确指出,要实施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检察工作应当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这个总目标,按照决定的要求,改革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一、新的背景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在同敌对势力及犯罪分子长期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检察机关一以贯之的工作方针。
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在一个社会中,人们之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利益冲突和争议,如果这些冲突和争议无法得到公正的解决,将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和社会矛盾加剧。
而司法公正正是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和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存在的。
首先,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平等的权益保障。
在一个有司法公正的社会中,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公平的司法程序和公正的审判结果,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民族、性别等方面的差异。
这种平等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适用上,也包括了司法机构对待每个案件的态度和行为上。
只有当人们认为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平等的保护和维护时,他们才会对司法制度充满信心,从而积极地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司法公正还能够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减少社会动荡的可能性。
在一个不公正的司法环境中,由于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他们往往会寻求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可能包括暴力行为、私自制定规则、或是与司法机构对抗。
这些行为将会加剧社会的紧张气氛,使社会陷入不稳定的状态。
而司法公正的存在,则能够有效地化解冲突,给予每个人公平的裁决,从而避免了不必要的对立和冲突,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此外,司法公正还有助于建立社会文明和信任体系。
司法公正不仅仅是对案件的公正判决,更是包括整个司法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司法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其工作情况,接受舆论监督,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
通过这样的公开透明,人们对司法机构的工作能够有更多的理解和认同,同时也能加强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
一个有信任体系的社会,更容易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为社会和谐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司法公正的实现并非易事。
它需要司法机构具备独立、公正的判断能力,也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有效实施。
同时,人们对司法的信任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只有当全社会都意识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并努力维护司法公正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重新解读刑事司法理念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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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解读刑事司法理念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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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 提倡 “ 以人为 本” 和科 学发 展观 的新 形 势下 , ‘ 解放 思想” 在 ‘ 继续 的号 召和 引领 下, 本文 从刑 事 司法理念 的扩展 及 深化入手, 创新解读, 使刑事司法理念的内涵更为丰富, 对于新形势下的检察机关工作更具实践指导意义, 也对司法制度的 改革发 展 产生 影响 关键 词 解放 思想 刑事 理念 中图 分类 号: 9 01 D 2. 和谐 社会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9(000.2 .2 10 .522 1)8120 犯罪 , 又要 尽可能减 少社会 对抗 , 化消 极因素 为积极 因素, 实现 法
律 效果 和社会 效果 的统 一 。 2 理念 契合 。 . 和谐社会 当 以宽容为理念 : 而宽容 , 正是柔性 司
在我 国, 被害 人的诉权 并不 完整 , 型体现 在 以下三个方 面 : 典 在 诉讼法 领域 , 柔性 司法 理念 强调 : 改变绝 对追 求程 序对 要
其 一 , 害人 没有 完整 的起诉 权 。根据 刑事 诉讼法 的规定 , 害 抗 性 的观 念 ; 树立 柔和 的程序 观 , 解过度 刚性 与压 迫性 的程 被 被 要 消 人 只在 自诉 案件 、 公诉 转 自诉 案件 中享 有起 诉权 , 并且还 要承 担 序 形态 。最高 人 民检察 院 明确指 出 “ 可捕 可不 捕 的不 捕 , 可诉 可 举 证责 任 , 对 于公诉 案件 , 害人就 没有 起诉 权 。 但 被 其二 , 被害 人 不 诉 的不诉 ”。 构 建和谐社 会 的背 景之 下, 。在 刑事 和解 对我 国刑 没 有上 诉权 , 但被 告人 却享有 上诉 权 。其三 , 刑事 附带 民事诉 讼 事 诉讼 制度有 着特 别 的意义 : 第一 , 事 和解体现 了化解纠 纷与 刑 有 刑事 和解 体现 了 中, 刑事 被 害人不 能提起 精 神损 害赔偿 。可 见 , 刑事 诉讼 的三 矛盾 的精 神 , 利于 社会 的安 定与和 谐 。第二 , 在 可 节 角 关系 中 , 害人 与被 告人 的诉讼 权利 是严 重不 对等 的 , 践证 对 被害 人权利 的 关照 , 以减 少上诉 与 申诉 , 省 了司法 资源 。 被 实 明, 往往 因 为被害 人 的权利 没有得 到充 分 的保护 , 导致 在犯罪 得 笔者 建议 , 在我 国可 以适当 引入刑事 和解制 度 , 自诉案件 以外 , 除
论司法与社会和谐
论司法与社会和谐摘要:社会和谐是人类长久以来的追求,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社会和谐更是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与重视。
本文着重探讨了司法与社会和谐的辩证关系,在充分论述司法与社会和谐具有和谐性的同时,也指出了二者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希望借此更能全面、客观、深刻地认识司法与社会和谐的关系,更好地完成通过司法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和使命。
关键词:司法;社会和谐;和谐与冲突;辩证关系一、问题的提出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强调指出:”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
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确定为人民法院的重大历史使命。
这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提出了司法和谐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政策并决定贯彻实施,力争通过审判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法学界诸多学者也对司法与社会和谐的关系进行了论证。
不少学者的研究表明司法与社会和谐在多方面都具有一致性,二者是互相促进的。
有人认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坚持和为贵,以和谐的理念指导司法工作,以和谐的方式开展司法活动,以和谐的机制规范司法行为,以和谐的标准评价司法效果。
可以说,和谐社会与和谐司法是天然地联系在一起的。
[1](p125)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工作追求和谐价值,倡导司法和谐亦是顺理成章的。
[2](p5)这种观点可谓学术界的主流。
也有少数学者认为,司法与社会和谐有时也会产生矛盾和冲突。
比如,鲁杰认为:“在某些方面,司法本身的特性与和谐的性质是不相容的,或者就司法本身而言有时就不是和谐的。
因为司法的适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基础的,司法权的实施体现了国家的权威和强制性。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的对象往往不愿意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行使自己的义务,此时司法的作用就是国家司法机关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司法对象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义务。
刑事司法改革对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影响
刑事司法改革对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影响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大刑事司法改革的力度,以进一步完善法治体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刑事司法改革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方面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司法公正、法制环境、社会信任等角度来探讨刑事司法改革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
首先,刑事司法改革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
在刑事司法改革中,加强司法公正是重要方向之一。
公正的刑事司法对于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市场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刑事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打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为企业提供了更安全、更稳定的经营环境。
这促进了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激发了经济的内在活力,进一步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其次,刑事司法改革对法制环境的优化提升了社会的法治水平。
刑事司法改革推进了法治建设,强调了依法办案的原则,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这为企业与个人在法治环境中开展经济活动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刑事司法改革中,加强了公民权益的保护,提高了企业和个人的法律意识。
这为企业与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了法律支持,降低了经济活动的风险成本,增加了企业和个人对法律的信任与依赖。
这种依法经营的环境为企业和个人带来了更好的经济发展机会,推动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另外,刑事司法改革对社会信任的重建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过去,由于刑事司法不公正和滥用职权等问题,导致了一些社会成员对司法的不信任和怀疑,这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而在刑事司法改革中,加强司法公正和透明度,打击腐败现象,重建了社会对刑事司法的信任。
这种信任的重建为各个领域的合作与发展提供了基础,增强了经济主体之间的互信,促进了经济活动的良性循环。
同时,刑事司法改革还通过公正执法、严惩腐败等方式,树立了法治的形象,为社会和谐稳定打下了坚实基础。
然而,刑事司法改革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改革力度不够,司法效能仍有待提升。
司法资源不均衡、办案效率低下、案件审理周期长等问题制约了刑事司法改革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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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论文:重新解读刑事司法理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摘要:在提倡“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新形势下,在“继续解放思想”的号召和引领下,本文从刑事司法理念的扩展及深化入手,创新解读,使刑事司法理念的内涵更为丰富,对于新形势下的检察机关工作更具实践指导意义,也对司法制度的改革发展产生影响。
关键词:解放思想刑事理念和谐社会
十七大的春风沐浴着神州大地,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大局。
近日,汪洋书记在广东省委十届二次全会上的讲话,更是明确指出广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
在新形势、新思维、新目标的引领下,广大检察机关需要深入创新刑事司法理念,以新的理念以及内涵更为丰富全面的理念指导检察机关工作实际,引导检察工作开拓新的局面。
一、以人为本理念——对保障人权的全面解读
以人为本理念的司法价值在于促进法学工作者对犯罪学的研究更为深刻,扩展与深化对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内涵的认识。
对于打击犯罪,不能仅仅定位于单纯的打击,更应注重教育和预防,从有效化解纠纷与冲突的高度来认识犯罪控制,实现最佳的社会效果。
对于人权保障,笔者要强调的是:谈犯罪论中的保障人权不能仅仅停留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人权上,而是要将人权保障的范围扩展至被害人,加大对刑事被害人合法诉讼权益保
护的研究力度。
在我国,被害人的诉权并不完整,典型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被害人没有完整的起诉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只在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中享有起诉权,并且还要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就没有起诉权。
其二,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被告人却享有上诉权。
其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被害人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可见,在刑事诉讼的三角关系中,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严重不对等的,实践证明,往往因为被害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导致在犯罪得到控制的同时,却又产生了新的矛盾。
要发展、完善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首先是在理念上树立起全面的认识和理解,“以人为本”作为一个司法理念,这个“人”要包括所有的诉讼参与人,达到诉讼参与各方诉讼权利的均衡发展。
其次是在制度设计方面,完善被害人的直接诉权、将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引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都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在我国,现行的监狱劳动报酬制度并不能使被害人获得更多的赔偿机会”。
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实属极具建设性和前瞻性的设想。
二、柔性司法理念——对司法和谐社会的深刻解读
(一)柔性司法理念的时代价值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时代大背景下,谈论“柔性司法”显得尤其具有时代意义和价值,柔性司法与服务和谐社会大局在许多方面存在契合点:
1.目标契合。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民众心理从不宽容走向宽容,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
柔性司法理念体现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在于: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理念契合。
和谐社会当以宽容为理念;而宽容,正是柔性司法理念的核心。
首先,纵观历史,人类法治发展史就是一部从野蛮到文明,从不宽容到宽容的发展史。
其次,从制度上看,社会制度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对外开放地区典型如广东地区外来民工的刑事犯罪居高不下压力的重要因素,那么就应该对量刑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从法理层面探讨,目前盛行于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也能成为柔性司法理念的强有力支撑。
3.手段契合。
和谐社会需要以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方式而不是以最严肃公正的方式去解决纷争,消除矛盾。
柔性司法理念强调“现代社会秩序的维系并非源于刑事司法的惩罚与制裁功能,而是形成于社会的自主互动。
在法治完备的国家,这种认识最终转化为刑事司法中的宽松政策”①。
两者在使用“教育、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手段上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使违法者达到最大程度的内心服法,使守法者获得最大程度的安定幸福。
实并不矛盾。
宽严两方面是相辅相成的,任何一方都不可偏废。
一方面,对主观恶性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宽容消化。
但对于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恶性暴力犯罪,以及涉黑、流窜及团伙犯罪,这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对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威胁和恶劣影响的案件,国家运用专项整治斗争进行“严打”的手段是决不能手软的,这也恰恰体现了“该严则严”。
而越是这个时侯,就越考验承担国家公诉职能的检察官们的办案水平了。
笔者认为,公诉人在不断提高公诉技能的同时辅以侦查技能的学习、运用,使公诉人同时掌握侦查眼光和谋略、审讯突破技巧,此谓“侦诉一体化理念”。
(一)司法实践中的存在问题在公安司法机关办理这类恶性犯罪案件时,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检、警配合不力的情况,出现取证遗漏、证据瑕疵等问题。
其一,一些侦查人员在侦查取证时并没有牢牢树立证据意识,没有从日后审查起诉的高度来把握侦查取证的质量和方向,或者对证据是否符合控诉标准的认识不足,并不能从严格贯彻刑事诉讼法的角度依法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和完善证据,同时,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意见缺乏应有的重视,其补充侦查效果往往也不如人意。
其二,某些承担国家公诉职能的公诉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存在被动审查的现象,特别是碰到一些证据质量不扎实,证据体系不够完善的疑难案件时,往往知难而退,并不能从更好地承担国家控诉职能的立场去履行国家公诉人的职能。
其结果自然是大多数的疑难案件无法得到及
时有效的处理,要么简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建议公安撤案,要么由检察机关自己内部消化,以不诉处理。
其三,“由于公安、检察机关基本平行的侦查体制,本来应当由检察机关依法统一行使的公诉权事实上受到了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严重限制,一些引起社会反响的重大案件在起诉的合法性和公证性方面受到侦查程序违法的消极影响,这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严打”专项斗争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也打了折扣,而大量的“问题案件”在检察公诉部门过分积压,不利于检察机关控诉职能的发挥,甚至损害了检察机关在社会公众中的威信和形象。
(二)侦诉一体化理念的司法价值我们大力倡导“侦诉一体化”理念,实为“公诉引导侦查”的理念。
其核心是公诉机关参与侦查活动,发挥公诉部门的侦查意识,统帅、引导侦查部门完按照庭审的要求来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
这一理念着眼于公诉人在案件侦查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其适用的对象和时机并不具备普遍性,而仅限于“严打”整治专项斗争中,碰到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定性复杂而公安侦查机关不好把握时,才引入侦诉一体化。
只有当公诉检察官不断提高侦查意识,适时介人侦查活动,提出切实可行的侦查建议,并在特定的条件下直接参与侦查,才能为案件的顺利控诉铺平道路。
(三)侦诉一体化理念的方法论
1.成立专案组。
在碰到重大疑难案件时,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自侦部门)必须加强协调和配合,检察起诉部门应当及时介
入,成立专案组,联合办案。
公诉人应当培养一定的侦查指挥、决策能力,更多地承担侦查引导、指挥的工作,合理整合各方资源有针对性地完成有关证据的收集工作。
这样做能有效提高提高侦查效率和侦查质量,大大节省司法资源。
2.提高审讯突破技能。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案件时,仅仅把提审被告人当作“走程序”,随便讯问几句便草草收兵。
而一旦被告人在法庭上全盘翻供时,公诉人往往被打个措手不及,陷入被动,严重影响出庭控诉的质量和效果。
显然,公诉人迫切需要提高审讯突破技能,在提审时就能及时发现嫌疑人辩解中的漏洞,以便在庭审中灵活运用审讯技巧,突破被告人的心里防线,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权,把案件办成铁案。
理念的力量是无比强大的,它不仅决定着我们实现目标的路径选择,还决定着我们能否顺利通向“目的地”。
以上作出创新解读的三大理念——以人为本理念、柔性司法理念、侦诉一体化理念,相信会对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指导作用,从而影响司法制度的改革发展。
当前检察机关解放思想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检察机关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将解放思想与创新理念、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努力使检察干警形成解放思想的自觉性,做科学发展观的检察排头兵。
注释:
①左卫民.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人民
检察.2007(9).第14页.
②陈国庆.和谐社会需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检
察日报.2007年2月6日.
③孙长永.检察官客观义务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人
民检察.2007(17).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