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书2017
王飞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飞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8【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66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亮徐冰杨力【审理法官】杨亮徐冰杨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飞;胡镇峰【当事人】王飞胡镇峰【当事人-个人】王飞胡镇峰【代理律师/律所】董新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新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新【代理律所】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飞【被告】胡镇峰【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2017年3月29日没有附言的5万元和2017年4月26日的39746元转账是否系借款。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2017年3月29日没有附言的5万元和2017年4月26日的39746元转账是否系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二审期间,对于上述2017年3月29日没有附言的5万元和2017年4月26日的39746元款项,王飞认可系由胡镇峰转入,但主张系委托投资理财,即购买G币的钱,而胡镇峰主张上述款项系借款。
经查,第一,胡镇峰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及一审法院调取的银行流水能够证实,胡镇峰自2017年3月21日到2017年4月26日间共计向王飞转账239746元;就上述钱款,王飞主张其中15万元系借款,另外89746元为委托投资理财,而胡镇峰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胡镇峰要求王飞还钱,王飞答复“我要骗你坑你,15万加那4万你给我拿来我就不会一点点给你还钱了,有欠条但是我没有偿还能力了”;此外,一审期间王飞对于有借条的10万元称“原告初次购买G 币,被告怕原告不信任,说输了算被告的,就给原告出具了借条”。
杨伟家、王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伟家、王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7【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204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宁彭聪任江【审理法官】宋宁彭聪任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伟家;王涓【当事人】杨伟家王涓【当事人-个人】杨伟家王涓【代理律师/律所】陈海龙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黄超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李晓蕾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崔勇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海龙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黄超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李晓蕾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崔勇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海龙黄超李晓蕾崔勇【代理律所】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伟家【被告】王涓【本院观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杨伟家上诉主张其与王涓之间为投资关系,并非借贷关系,经本院审查,杨伟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王涓之间存在投资关系,且在一审期间杨伟家对于王涓主张的借贷事实及提供的借款合同书并无异议,亦未提出投资关系的抗辩,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标准合同]2017汽车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2018汽车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公司经营需要,以自有车辆做为抵押向乙方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抵押物的名称、数量。
名称:_____ 壹辆,排量:_______,颜色:_______ ,车牌号为:____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_____.上述抵押的车辆为甲方所有。
第二条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____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抵押情况声明、暂管。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
2、暂管:抵押物由乙方负责暂管,一切仓储及其保险管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双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
第五条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
1、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亦有权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第六条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抵押人:______(章)。
2017个人向个人借款合同范本(最新版)
2017个人向个人借款合同范本(最新版)贷款方:_____________借款方:_____________一、借款用途二、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
三、借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___%.四、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证从_____年_____月起至_____年_____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
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保证条款(一)借款方用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
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乙方还款保证人____________,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_______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七、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精彩链接: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入口好消息!购司考机考模拟系统或答题技巧直播课赠纸质讲义司法考试报名时间6月15日至7月4日司法考试时间确定:9月16、17日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及各地司法厅(局)公告司法考试报名费汇总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对比司法考试纸质讲义、题库已发货(第二批)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QQ群司法考试实验班/定制班赠送纸质版讲义、题库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辅导通过率达89.98%责任编辑:winema。
2017借款合同范本
2017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出借人):
姓名: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
姓名: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元)。
二、借款期限
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借款利息
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______%。
四、还款方式
五、违约责任
1. 若乙方未能按时足额还款,应按照未还款金额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逾期还款超过____天,甲方有权采取法律措施追讨借款。
六、争议解决
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包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包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6【案件字号】(2021)藏01民终9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静四朗多尼玛卓【审理法官】张静四朗多尼玛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包某;马某【当事人】包某马某【当事人-个人】包某马某【代理律师/律所】杨某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某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代理律师】杨某【代理律所】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该份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事实,故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某与包某借款236000元、利息36812元的认定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合同直接证据证明力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包某通过微信向马某转账14000元,并非140000元。
马某自认包某在2018年6月28日打300000元《借条》后,包某向马某还款74000元。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及依据的证据与一审法院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某与包某借款236000元、利息36812元的认定是否正确。
对此,本院评析如下:首先,2018年6月28日马某与包某签订《借条》上载明:“今借到马某人民币现金大写: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元整),借款的还款日期不得超过2018年8月15日,若逾期借款人自愿将本人所有的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区的房屋所有权无条件过户给马某,过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自己承担。
借款人包某身份证号码:×××。
”该借条上有包某的签字及捺印。
双方借条原件中明确写明包某借款的事实、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及逾期支付的后果等内容,根据包某提交的《转账凭证》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故马某与包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此,本院对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确认。
借款延期还款协议书范文最新5篇
协议书是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多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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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还款协议书篇一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住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_________)鉴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工程项目名称)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建设工程总价款为:_________万元整人民币。
该项目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已经甲方、乙方及xx方验收,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甲、乙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并签订了《________工程结算协议书》。
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共计___________万元整,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实际已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_________万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设工程款__________万元整。
双方在此相互确认:除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万元外,双方相互无任何其他应付款项或需承担相关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对以上所述事实均予以确认,并无异议。
基于以上所述,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偿还所欠工程款项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在此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共计________万元整,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实际已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_________万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设工程款_______万元整。
(见本协议附件:1、付款凭证;2、付款明细、3、未付款明细)。
中国民生银行信贷合同模板
中国民生银行信贷合同模板合同编号:2022-XXXX-XXX借款人信息:姓名:xxx 身份证号码:xxx联系地址:xxx联系电话:xxx贷款用途:xxx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向中国民生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申请贷款,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贷款金额及利率1.1 甲方向乙方申请贷款金额为人民币xxx元,贷款利率为xxx%,贷款期限为xxx个月。
1.2 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不会随市场利率波动而变动。
1.3 乙方收取的利息按月计收,贷款余额每月逐月减少,并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贷款。
第二条还款方式2.1 甲方在贷款期限内,每月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2.2 如果甲方有还款困难,应及时联系乙方协商调整还款计划,但必须经过乙方同意才可实施。
2.3 甲方还款方式可选择银行自动扣款、支付宝转账或现金支付等方式。
第三条违约责任3.1 若甲方逾期还款,除扣除相关违约金外,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3.2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逾期情况进行公示,并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贷款管理4.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贷款资料,对甲方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进行评估。
4.2 甲方有义务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如发生逾期还款情况,应主动与乙方联系解决问题。
第五条合同解除5.1 在贷款期限内,甲方应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还款,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全部未还本金及利息。
5.2 在贷款期限内,甲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贷款期限届满终止。
6.2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借款人)签字:日期:乙方(中国民生银行)签字:日期:以上就是中国民生银行信贷合同的内容,希望双方能够遵守合同约定,共同推动贷款业务的顺利进行。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协商的地方,可随时联系乙方进行解决。
2017年银团贷款保证合同4篇
2017年银团贷款保证合同4篇篇12017年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一、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乙方(出借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丙方(担保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融资进行_____________项目的建设,甲方向乙方提出借款申请,乙方同意提供贷款支持。
为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达成以下保证协议。
一、担保方式1.丙方作为担保方,针对本次贷款合同,为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保证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
2.担保期限为本次贷款合同有效期内。
3.在担保范围内,丙方承担与甲方实施借款行为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4.丙方应在乙方通知的时间内将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中,账户信息由乙方提供。
二、担保责任1.本担保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即时生效。
2.在本次贷款合同有效期内,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3.丙方保证:在甲方无法如期还款时,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义务。
4.一旦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履行保证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5.在乙方向甲方追索借款本金和利息时,丙方应积极履行保证责任,不得推脱。
6.对于甲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信息或影响本次借款的情况,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条款1.本担保协议遵循《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任何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权审理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2.本担保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3.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周少东、赵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少东、赵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1【案件字号】(2021)宁05民终14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广飞谈雪马博文【审理法官】吕广飞谈雪马博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少东;赵刚;莫忘佳【当事人】周少东赵刚莫忘佳【当事人-个人】周少东赵刚莫忘佳【代理律师/律所】陈永栋、严晓彤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尹国强、尹虎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莫小慧宁夏合天(中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永栋、严晓彤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尹国强、尹虎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莫小慧宁夏合天(中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永栋、严晓彤尹国强、尹虎莫小慧【代理律所】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宁夏合天(中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少东【被告】赵刚;莫忘佳【本院观点】2016年12月10日,赵刚与莫忘佳、周少东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赵刚向莫忘佳出借80万元、周少东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各方对上述事实均予认可,亦未对一审认定的莫忘佳下欠借款本息数额提出异议,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一般代理特别授权证据不足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6年12月10日,赵刚与莫忘佳、周少东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赵刚向莫忘佳出借80万元、周少东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各方对上述事实均予认可,亦未对一审认定的莫忘佳下欠借款本息数额提出异议,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借款合同及保证条款的效力;(二)周少东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三)保证期间是否经过。
秦晓素、裴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秦晓素、裴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8【案件字号】(2021)豫13民终7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庆文赵变英高璐【审理法官】尹庆文赵变英高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秦晓素;裴庆华;王合军;魏仁涛;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秦晓素裴庆华王合军魏仁涛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秦晓素裴庆华王合军魏仁涛【当事人-公司】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任成宇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邹照毅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刘永志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成宇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邹照毅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刘永志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成宇邹照毅刘永志【代理律所】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秦晓素【被告】裴庆华;王合军;魏仁涛;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裴庆华是否是真实出借人;秦晓素是否应当对案涉款项承担保证还款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出借款项实际交付。
以综合“证明”内容及上诉人提供的刚某的短信“你作为是中问(间)人”的表述认定上诉人仅作为见证人签字的主张不充分,也与其未写明“见证人”的事实相矛盾。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欺诈胁迫撤销法定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辩论原则法定代理人证明力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拍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裴庆华是否是真实出借人;秦晓素是否应当对案涉款项承担保证还款责任。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述如下: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款项的出借人是否是裴庆华。
阮芳成、陈爱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阮芳成、陈爱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9【案件字号】(2020)闽09民终9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勇刘为河罗文君【审理法官】陈勇刘为河罗文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阮芳成;陈爱珠【当事人】阮芳成陈爱珠【当事人-个人】阮芳成陈爱珠【代理律师/律所】林少娜福建爱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少娜福建爱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少娜【代理律所】福建爱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阮芳成【被告】陈爱珠【本院观点】陈爱珠与阮芳成就借款50000元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阮芳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证明力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阮芳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阮芳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1:24:46阮芳成、陈爱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9民终9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阮芳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李雄,霞浦县松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娜,福建爱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阮芳成因与被上诉人陈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20)闽092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刘智勇、李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智勇、李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黔01民终94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龚国智喻兰汪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智勇;李亮亮【当事人】刘智勇李亮亮【当事人-个人】刘智勇李亮亮【代理律师/律所】徐东昇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李志刚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杨照贵州晟仲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东昇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李志刚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杨照贵州晟仲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东昇李志刚杨照【代理律所】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贵州晟仲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智勇【被告】李亮亮【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是否是本案债务的债权人;2.一审对利息的认定是否过高;3.上诉人于2017年1月22日转账给董继萍的76000元,是否是本案借款预先支付的利息。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是否是本案债务的债权人;2.一审对利息的认定是否过高;3.上诉人于2017年1月22日转账给董继萍的76000元,是否是本案借款预先支付的利息。
关于焦点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还款的相关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实际支付了借款,上诉人亦向被上诉人出具了收条,即无论是签订合同的双方,还是履行提供借款的义务及接收款项的人员,以及收条的内容,均系发生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即本案借贷关系的双方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当然是案涉借款的债权人,且案外人李小帅也陈述本案借款的债权人系被上诉人,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承担偿还剩余借款本息的义务。
吴长青、岳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长青、岳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结日期】2021.09.26【案件字号】(2021)新40民终15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芦梦璇张瑀歆何学涛【审理法官】芦梦璇张瑀歆何学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长青;岳醽【当事人】吴长青岳醽【当事人-个人】吴长青岳醽【代理律师/律所】陈香香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香香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香香【代理律所】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吴长青【被告】岳醽【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案涉款项是否为借款,吴长青应否返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鉴定意见直接证据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4 02:59:57吴长青、岳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1)新40民终1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长青,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风兰,女,1955年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醽,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香香,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长青因与被上诉人岳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1)新400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王某与巩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与巩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陇南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陇南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3【案件字号】(2020)甘12民终2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庞红霞朱晓剑王刚【审理法官】庞红霞朱晓剑王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巩某【当事人】王某巩某【当事人-个人】王某巩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从2015年11月8日巩某出具的《借条与相关约定》内容来看,68000元系本息结算金额。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胁迫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从2015年11月8日巩某出具的《借条与相关约定》内容来看,68000元系本息结算金额。
王某上诉称,2014年5月8日,巩某向尤鲲鹏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2分),一年半后,款还不上,重新打借条约定还款事宜。
王某上诉主张借款本金为50000元、月息2分,自2014年5月8日至2015年11月8日利息18000元,符合借条内容。
巩某口头抗辩称,2014年7、8月份向尤鲲鹏借款2万元、月息5分,同年底本息3万元多,重新写了借条;2015年11月8日,重新写的借条月息还是5分,巩某的抗辩理由与巩某2015年11月8日自己书写的借条内容不相吻合。
巩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完成的民事行为应该承担责任。
2015年11月8日巩某写借条时,尤鲲鹏生病,见证人巩红平还是巩某朋友,无证据证明巩某写借条时受到胁迫,因此,巩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对巩某担保的欠款13000元,应该由巩某负责清偿,巩某清偿后可以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武都区人民法院(2019)甘1202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0000元、欠款13000元,共计33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11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高海峰、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海峰、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0【案件字号】(2020)冀08民终7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亚秋高伶丽应春明【审理法官】周亚秋高伶丽应春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海峰;王兵;何九新;张家凡【当事人】高海峰王兵何九新张家凡【当事人-个人】高海峰王兵何九新张家凡【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高海峰;王兵【被告】何九新;张家凡【本院观点】该借条系原审被告张家凡书写,本院对其真实性认可,但因上诉人高海峰、王兵在2017年12月17日的借款协议中对张家凡向何九新借款200000.00元提供保证担保,故张家凡提供该借条拟证明高海峰、王兵对其中借款100000.00元没有提供保证担保不能成立,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上诉人高海峰、王兵对原审被告张家凡向被上诉人何九新借款200000.00元提供保证担保。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海峰、王兵对原审被告张家凡向被上诉人何九新借款200000.00元提供保证担保。
2019年2月2日,原审被告张家凡为被上诉人何九新出具的金额为150000.00元的借条是对原借款在偿还了部分后的重新确认,并不是原审被告张家凡与被上诉人何九新之间产生了新的债务,原审被告张家凡在一审法院审理中认可借款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该借条没有对原借款作出变更,没有加重二上诉人的保证责任,故二上诉人应当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上诉人主张高海峰在向被上诉人何九新偿还50000.00元借款时,被上诉人何九新同意剩余借款二上诉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此被上诉人何九新不予认可,二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刘雷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雷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30【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37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石磊李丽罗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奎;刘雷【当事人】徐奎刘雷【当事人-个人】徐奎刘雷【代理律师/律所】李同新北京安贤律师事务所;杨文战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李长波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同新北京安贤律师事务所杨文战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李长波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同新杨文战李长波【代理律所】北京安贤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徐奎;刘雷【本院观点】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二人因工作关系结识并成为朋友,如二人之间偶有出借行为,金额占各自收入的正常比例,与常理并不相悖。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反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0 01:47:19刘雷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375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新,北京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战,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波,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徐奎因与上诉人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9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付豪、周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付豪、周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20)鄂11民终22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俊饶桂芳宋顺国【审理法官】易俊饶桂芳宋顺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付豪;周仟【当事人】付豪周仟【当事人-个人】付豪周仟【代理律师/律所】王锐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锐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锐【代理律所】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付豪【被告】周仟【本院观点】付豪提交的证据一,因证人未能出庭作证,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二,因周仟与付奇林的通话时,付豪就在周仟旁边,同时并不能证明手机号155…5033是什么时候周仟开始使用,本院不予采信。
一、付豪与周仟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周仟应否承担付豪主张的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法定代理合同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付豪与周仟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周仟应否承担付豪主张的还款责任。
首先,付豪主张周仟借款703000元,应对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借款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而付豪在一、二审均未提供与借条相对应的转账凭证;其次,微信账号“信仰”在本案中存在多次变动,因“信仰”绑定的手机号码155…5033是使用付豪的身份证办理,虽然付豪在本院提出是周仟盗其身份证办理、使用人是周仟,但与其在一审法院重审的陈述相矛盾,即手机号155…5033应该是付豪主动给周仟使用,故由此产生微信账号变动的举证责任应由付豪承担,付豪应当举证证明每次微信账号变动前由谁在使用及变动时间。
再次,本案涉及微信账号“信仰”、支付宝等转账方式共计196次,以及付豪提到取现方式26次,而涉案借条只有6张,在转账次数如此频繁的情况下,付豪应当举证当时转账的原因、借条的数额是如何形成,并作出合理的解释。
刘军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军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36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妮白云梁志雄【审理法官】李妮白云梁志雄【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军;刘伟【当事人】刘军刘伟【当事人-个人】刘军刘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军【被告】刘伟【本院观点】第一、依据刘伟在一审程序中提交的《借款合同》、刘军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刘伟的转款凭证、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足以确信双方就涉案的40万元设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已实际履行。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胁迫重大误解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书证证人证言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一、依据刘伟在一审程序中提交的《借款合同》、刘军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刘伟的转款凭证、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足以确信双方就涉案的40万元设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已实际履行。
刘军作为40多岁有生活阅历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自己所签《借款合同》和《还款承诺书》而必然产生的法律后果,其关于上述民事法律行为系重大误解所致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刘军在一审法院充分释明的情形下,未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如上所述,本院是综合上述书证和证人证言对借款事实的存在作出的认定,故刘军对证人证言的异议不足以推翻该案法官已形成的上述内心确信。
第三、刘军关于《借款合同》和《还款承诺书》之签署系受胁迫以及涉案债务系赌债的上诉理由,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刘军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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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借款合同书2017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借款合同书2017
甲方:
乙方:
一、由于乙方资金确实紧张,致使xxx合同项下的资金不能落实。
如不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到合同的履行。
为保证履约,维护对外信誉,甲方应乙方的申请,同意借给部分资金。
金额为人民币xxxx元。
二、上述借款用于:
(1)、订购服装面料:
(2)、订购原材料:
(3)、订购辅料:
(4)、其他如:
三、上述借款直接汇到:
收款单位名称:
收款单位开户行:
收款单位帐号:
四、为保证甲方的资金安全及时收回借款,乙方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履行合同,保证按时、按质交货;如出现违约,乙方将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