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及相关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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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及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八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减刑假释的修改内容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四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分别是:1.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其中,和刑罚执行关系比较密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很好的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但是,它主要是对未决犯的司法审判规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对已决犯刑罚执行问题的规定,针对性略显不足。

直接涉及刑罚执行方面的规定只有两条,即第七条和第八条。

第七条是2011年4月30日以前的已决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是八种暴力犯罪行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二、关于修正案溯及力及其对减刑假释的影响《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对于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按照刑法溯及力的理论,应当依照《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进行处理,即从旧兼从轻原则。

减刑假释工作处于刑事审判的“下游”,对于溯及力判断和适用,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并依从生效裁判对于减刑假释的确定内容。

2011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2011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2011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修正案(八)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新旧法条对比及解读-陈璐琼

《刑法修正案(八)》新旧法条对比及解读-陈璐琼
同时增加下述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可考性:★★★★★
5.
第63条第1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修正案(八)》新旧法条对比及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是建国以来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突出体现,司考考察分值将在30分以上。”
——万国明师陈璐琼
《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新鲜出炉,为帮助广大考生学习该修正案内容、为考生指明复习的方向,有效提高备考效率,万国特此对《刑法修正案(八)》进行有针对性的权威解读并提出相应的备考建议。
一、新旧法条对比
条目
旧法条
新法条
修订部分解读及可考性预测
1.
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4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修改:“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原第2款修改后作为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文章来源:/Content-900.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正)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正。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修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文章来源:/Content-900.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文章来源:/Content-900.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文章来源:/Content-900.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理性与经验:死刑立法改革的一个视角——兼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限制死刑的相关规定

理性与经验:死刑立法改革的一个视角——兼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限制死刑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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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视野中, 只要不否认公民的生命是神圣不 可侵犯的人权的核心, 那么包括死刑在内的任何刑罚 制度都要经得起道德合法性或者理性的追问。另外 , 从正义报应的角度和功利 目的的角度进行论证, 作为 刑罚正当性根据的两项内容都不要求有死刑的存在, 或者说都不 能证 明死刑是正 当 的, 自然 , 是经不起 死刑 道德检验的。 从 历史发展 的脉络 看 , 死刑 作 为一 种刑 罚制 度经

死刑的适用, 只将死刑作为对严重侵犯人身安全的暴 力犯罪的制裁手段。在我国刑法 中虽然死刑罪名众

多, 每年适用死刑的 个案众多, 但是在学界已经鲜有持 有普遍性、 永恒性和必然性特征的某种理性作为存在 死刑 存置论者 , 际上随着刑罚人 道理论 的深入 和国 的基石 , 实 这是 自然法“ 恶法非法 ” 思想的延续 , 现代 也是 际上废除死刑 实践 的影 响 , 在 中国的存 废 问题 已 立法 活动所要 遵循 的道 德或伦理 原则 , 死刑 正如阿奎那 所 经发展成如何废止死刑的问题。并且在废止死刑的进 指出的, 人定法是“ 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乎理性 度上 , 除个别学者主张死刑的速废论外 , 大多数学者都 的法令” 为使国家的命令具有法律的性质, , 这种命令 口 啷’ 任何理性都 坚持死刑的渐废论…, 即主张在当前中国的现实条件 就必须服从理性的某种要求。 当然 ,
毋庸置疑, 死刑存废问题一直是学界广泛讨论也 是一 般 的民众甚 为关 切 的热点 问题 , 也不仅 仅是一 它 个法律问题 , 还是政治决策者所要决策的政治问题 , 是 社会各阶层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 。随着世界 人权运动 的发 展 以及人 道主义精神对刑罚 轻缓化影 响 的加 深 ,
废 除死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已经 成为一种 国际潮 流 , 当前欧洲 国家 已经 全 部废止死刑 , 保 留死刑 的国家 也普遍严 格 限制 即使

2012最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及解读

2012最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及解读

以下红色字体考生应着重掌握。

一、总则1.(75岁人犯罪)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死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3.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4.适用减轻处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5.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认定为累犯)6.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7.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9.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1.04.26•【文号】公通字[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通知(公通字[20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工作。

《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公布实施,对于惩处危害交通安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这既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给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更高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贯彻实施工作,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积极向党委、政府和人大报告。

要组织对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与《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内容不一致的,要研究提出立、改、废意见,提请地方人大、政府作出调整。

要针对《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关于罚款幅度的规定,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积极建议人大明确,为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具体执行标准出台前,公安机关可以按照罚款幅度下限执行,在执行中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适用原则。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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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生效,本次修改共涉及了刑法50个条款、49个问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总体上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解读。

二、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将特殊累犯的范围扩大至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司考深度解读2011-02-27 S.L.K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修改刑法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_网易新闻中心2011-02-26 merry668899此次取消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以下修改: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2010-09-10 酒泉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罪名大全(2012最新)

刑法罪名大全(2012最新)

刑法罪名大全(最新)为配合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28日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确立了危险驾驶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污染环境罪等10个新罪名。

该司法解释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这10个新罪名分别为:危险驾驶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

结合全国人大制定的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的八个刑法修正案,我国刑法罪名已达452个,请律师同仁们烂熟于心,勿犯常识性错误。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4.决水罪同上15.爆炸罪同上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19.过失决水罪同上20.过失爆炸罪同上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32.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33.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34.劫持船只、汽车罪刑法第122条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条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1款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2款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第125条第1款3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40.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刑法第126条4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刑法修正案4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4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4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刑法第128条刑法第2款、第3款45.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129条4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47.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条4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条49.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50.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51.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5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5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54.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5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56.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57.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58.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5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60.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61.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2条6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6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6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条6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66.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67.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148条第二节走私罪68.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69.走私核材料罪同上70.走私假币罪同上71.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72.走私贵重金属罪同上7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同上7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75.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76.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四77.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78.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79.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80.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8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刑法修正案六82.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83.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六8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1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第一条8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刑法修正案六8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刑法修正案六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8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88.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89.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90.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刑法修正案第二条9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同上92.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9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94.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9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第1款96.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第2款97.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172条98.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99.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第1款10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二条101.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10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10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10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105.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106.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107.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1款108.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2款109.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110.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0 条第 4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2 条第 2 款)111.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第五条112.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五条11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刑法修正案第六条11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115.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116.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117.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2款118.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187条刑法修正案六119.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刑法修正案六120.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121.骗购外汇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122.逃汇罪刑法第190条123.洗钱罪刑法第191条第五节金融诈骗罪124.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125.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126.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127.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128.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129.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130.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131.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32.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第201 条(《刑法修正案(七)》第3 条)133.抗税罪刑法第202条134.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135.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第1款13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137.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138.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139.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第1款14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1款14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2款14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3款143.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4款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144.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145.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146.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147.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148.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149.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150.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15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152.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153.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154.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4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 4 条)155.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156.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157.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227条第1款158.倒卖车票、船票罪刑法第227条第2款159.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160.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161.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第3款162.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63.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164.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165.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166.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167.强奸罪刑法第236条168.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169.猥亵儿童罪刑法第237条第3款170.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171.绑架罪刑法第239条172.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17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1条第1款174.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2条第2款175.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176.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177.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178.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179.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180.侮辱罪刑法第246条181.诽谤罪刑法第246条182.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183.暴力取证罪刑法第247条184.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248条18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刑法第249条186.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刑法第250条187.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条188.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第251条189.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52条190.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刑法第253条第1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 条之一第1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 条第 1 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 条之一第 2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 条第 2 款)191.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19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第255条193.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19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195.重婚罪刑法第258条196.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197.虐待罪刑法第260条198.遗弃罪刑法第261条199.拐骗儿童罪刑法第262条200.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刑法第2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62 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 条)第五章侵犯财产罪201.抢劫罪刑法第263条202.盗窃罪刑法第264条203.诈骗罪刑法第266条204.抢夺罪刑法第267条第1款205.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206.侵占罪刑法第270条207.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208.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209.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210.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211.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212.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213.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21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刑法第278条215.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21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217.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218.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2款219.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280条第3款220.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281条22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第1款222.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第282条第2款223.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3条22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4条225.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 条第 2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 条第 1 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285 条第 3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 条第2 款)22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227.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228.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第1款229.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法第290条第2款23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23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291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23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233.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第1款234.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23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236.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2款237.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4款238.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条239.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6条240.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7条241.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8条242.侮辱国旗、国徽罪刑法第299条24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第1款24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刑法第300条第1款245.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1款246.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2款247.盗窃、侮辱尸体罪刑法第302条248.赌博罪刑法第303条249.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250.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刑法第304条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51.伪证罪刑法第305条25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253.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25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307条第2款255.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第308条256.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257.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258.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刑法第311条25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刑法修正案六26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26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刑法第314条262.破坏监管秩序罪刑法第315条263.脱逃罪刑法第316条第1款264.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刑法第316条第2款265.组织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1款266.暴动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267.聚众持械劫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268.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269.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270.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271.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27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273.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2条274.破坏界碑、界桩罪刑法第323条275.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刑法第323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276.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1款277.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2款278.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3款279.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刑法第325条280.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281.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刑法第327条28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第1款28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第328条第2款284.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1款285.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2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286.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28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刑法第331条288.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法第332条289.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290.强迫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291.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刑法第334条第1款292.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第2款293.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294.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1款295.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6条第2款296.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第337 条第1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 条)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97.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第33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298.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1款299.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2款300.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30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30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303.非法狩猎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30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刑法修政案二305.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306.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2款307.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308.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同上309.盗伐林木罪刑法法第345条第1款310.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2款31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1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313.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31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第2款31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316.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第1款317.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第1款318.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319.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320.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1款321.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2款322.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32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24.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325.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326.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3款327.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1款328.引诱幼女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2款329.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第1款330.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3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第1款332.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刑法第363条第2款333.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33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364条第2款335.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365条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336.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刑法第368条第1款337.阻碍军事行动罪刑法第368条第2款338.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339.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340.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第1款341.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第2款342.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刑法第371条第1款343.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刑法第371条第2款34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345.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刑法第373条346.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3条347.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刑法第374条348.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349.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350.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第375 条第 2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 条第1 款)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第375 条第 3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 条第 2 款)35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刑法第376条第1款35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刑法第376条第2款353.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刑法第377条354.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刑法第378条355.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9条356.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刑法第380条357.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刑法第381条第八章贪污贿赂罪358.贪污罪刑法第382条359.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360.受贿罪刑法第385条361.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8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13 条)362.行贿罪刑法第389条363.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364.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365.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36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第1款367.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条第2款368.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第1款369.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第2款第九章渎职罪370.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371.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37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37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374.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375.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第2款376.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377.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上378.枉法仲裁罪刑法第39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379.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400条第1款38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400条第2款38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401条38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条38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法第403条38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404条38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第405条第1款38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第405条第2款38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406条38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刑法第407条389.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食品监管渎职罪第40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390.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第409条39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39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393.放纵走私罪刑法第411条394.商检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2条第1款395.商检失职罪刑法第412条第2款39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3条第1款397.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第413条第2款39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414条39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415条40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刑法第415条40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416条第1款40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416条第2款40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40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8条40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刑法第419条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406.战时违抗命令罪刑法第421条407.隐瞒、谎报军情罪刑法第422条408.拒传、假传军令罪刑法第422条409.投降罪刑法第423条410.战时临阵脱逃罪刑法第424条411.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刑法第425条412.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刑法第426条413.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刑法第427条414.违令作战消极罪刑法第428条415.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刑法第429条416.军人叛逃罪刑法第430条417.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1款418.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2款419.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

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规制探究——兼评刑法修正案(八)相关内容

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规制探究——兼评刑法修正案(八)相关内容

酌其场所 的性质 、情况 、道路 的用 法等周 围环 境 以及 当时 实际或合理 的交 通流量 ,其情形足 以危 害公众 者。 ”2 上述两 国对 于危 险驾驶行 为 的规 定较 笼统 、抽 象 ,但
收 稿 日期 :0 1 3—0 2 1 —0 1
应 当看 到 ,将危险驾驶 行为犯 罪化 、刑罚 化 ,在一 些
险 的。 … 《 ” 加拿大刑事法典 》第 2 9条也规定 了危 险驾驶 4
罪 ,“ 于街道 、公 路或者 其他 公共 场所驾 驶机 动 车辆 ,审
驶 行为应当包括醉酒驾驶 、超 速驾驶 、吸食毒 品或服用 镇 静类 药物后驾驶 、超载驾驶等行为 。
二、域 外立法对危险驾驶行为 的刑 法规 制
作者简介 : 陈彦艳( 9 1一 ), , 17 女 内蒙古财经学院法学 系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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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 ・
中国监狱 学刊 2 1 年第 4期 01 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 人死亡 的,处七 年 以上有期 徒刑 。《 刑法 》第 14条 、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1 1 共安全 罪 ,其刑罚 的确定分为 两个标准 ,尚未 造成严 重后 果 的 ,处三年 以上十年 以下 有期徒刑 ;致 人重伤 、死 亡或
构成危 险驾驶 ,当且 仅 当其 驾驶 方式 远未 达 到令人 满 意 、
谨慎 的司机所被期 望 的程度 ;如 果对 于一 个令 人满 意 的 、 谨慎 的司机而言 ,在汽车 当前 的这种状 态下驾 驶 明显是危
但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危 险性 较小 ;明知是存 在安全 隐患
的车辆而驾驶 的行为 ,从行为 人 自身安全 角度 出发 ,这 种 行 为应不具有普遍性 。因此 ,在刑法 规制范 围 内,危 险驾

2012刑诉法最终修正案完全整理版

2012刑诉法最终修正案完全整理版

2012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全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删去第二款。

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四、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五、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一、危险驾驶罪(原《刑法》第13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一)相关法条:原《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罪名解读: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结果等必备要件以及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和犯罪工具等选择要件的综合体。

对于危险驾驶罪这一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和工具等则属于必备要件。

道路和机动车都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犯罪地点和犯罪工具,属于本罪的违法要素,如果不是在道路上竞驾或醉驾,或者在道路上驾驶的不是机动车辆,都不会构成本罪。

论竞驾还是醉驾,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1、追逐竞驶的认定这里的“竞”是从行为人角度而言的,只要行为人具备违规赶超他人的故意即可,并不要求被超越者领受行为人的赶超意图。

追逐竞驶既可指竞驾者为逞强好胜而追赶其他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也可指竞驾者之间为分出高低而互相追逐,在后一种情况下,竞驾者成立共犯,但既有可能区分主从犯,也有可能均为主犯,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以竞驾方式实施的危险驾驶行为属于情节犯,因而情节恶劣的判定便成为本罪成立的关键,前提则是必须准确定位情节恶劣的性质和作用。

依通说,罪的构成包括客观方面、客体、主观方面和主体四大要素,因而情节恶劣绝不可能是四要素之外的第五要素,而只能是四要素的补强性指标,被补强的内容既可能是其中一项,也可能是数项。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精)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法制工作委员会即着手对当前刑事犯罪中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进行研究,多次听取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经与各有关方面反复研究,一致认为我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

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

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

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

据此,建议对刑法作以下调整: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建议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对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扩充的盗窃罪犯罪构成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

对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扩充的盗窃罪犯罪构成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

金袁匆忙出逃遥此时农夫的行为应否定义为携带凶器抢夺呢钥笔者认为
答案是否定的袁此处李大奎的行为在客观上看是运用了随身携带的器
具进行了盗窃袁但是我们更应该考虑他事先并没有盗窃的故意袁案例
中明确表明他是属于临时起意袁根据主客观统一的观点袁农夫李大奎
不符合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袁那么李大奎的行为时属于无罪吗钥 当然
对社会养老和机构养老的投入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袁对养老机构进 行定位且实行按需收费袁对于低收入人群政府应该给与补助袁以满足 所有老年人的养老需求遥 现在社会的老龄化越来越严重袁养老的形势 也越发严峻袁 以社会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是我国养老模式的必然选 择遥 要适应这种趋势,重点是应继续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和建立养 老的社会化服务支持体系,逐步提高养老社会化水平遥
Science & Technology Vision
科技视界
对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扩充的盗窃罪犯罪 构成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
王秋苏 渊渤海大学 文理学院文法系袁辽宁 锦州 121000冤
揖摘 要铱在当今社会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袁社会的进步袁人们创造力的提高袁使得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多变袁通常一个犯罪分子为 了实现其犯罪目的往往会不择手段袁大多数不会按照刑法条文规定的情节进行犯罪袁给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活动带来诸多不便袁盗窃罪作为我们 生活中的常见罪名袁更是如此袁像扒窃袁入户盗窃等常见情节的认定袁等等遥 本文将以盗窃罪为切入点袁通过司法实践中案例分析的方式袁浅析盗 窃罪中情节的认定袁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遥
2 盗窃罪多次盗窃犯罪过程中野多次冶的认定
. All 叶R刑i修g八h曳t规s定了R多e次s盗er窃v袁何e为d多.次钥 如何计算钥 是应当累计计 算袁还是应当按年份计算袁这引起了司法界广泛讨论袁针对此种情况袁 1997 年 11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叶关于审理盗窃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曳其中第 4 条规定对于 1 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 所扒窃 3 次以上的袁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袁而且还在第 5 条第渊十二冤 项中规定院多次盗窃构成犯罪袁依法应当追诉的袁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 成犯罪的袁前一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算其盗窃数额遥 以 此来对多次盗窃的计算进行解释与说明遥 但是随之而来的又一个新问题袁野多次盗窃冶中何为一次钥 野次冶应 如何做解释说明钥 野一次冶何时才算作既遂钥 第一种观点认为野一次冶 应以野同时同地冶为计算标准袁即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袁在固定的范围 内袁进行连续多次的盗窃行为应当认定为野一次冶遥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 盗窃罪中的野一次冶必须是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完整地实施一系列的 盗窃行为袁不得中断遥 此处本人认同第二种观点袁即对于盗窃罪中次的 评价要符合主客观同一理论袁不能只进行形式判断袁还应进行实质判 断袁即是否为一次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袁看他是否在相对确定的 时间袁地点实施内心想要实施盗窃的次数遥

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大全

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大全

刑法修正案八全部罪名总结归纳2014.62011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这样,我国1997《刑法》及七个修正案和一个单行刑法共规定了444个罪名;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又增加了7个罪名、改变了3个罪名;因此,我国刑法现共有451个罪名。

有下划线的是新罪名、改变的罪名。

体例:罪名序号罪名所在条款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个罪名)001背叛国家罪(102,113)002分裂国家罪(103·1,106,113)003煽动分裂国家罪(103·2,106,113·2)004武装叛乱、暴乱罪(104,106,113)005颠覆国家政权罪(105·1,106,113·2)00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5·2,106,113·2)00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113·2)008投敌叛变罪(108,113)009叛逃罪(109,113·2)010间谍罪(110,113)0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1,113)012资敌罪(112,113)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47个罪名)013放火罪(114,115·1)014决水罪(114,115·1)015爆炸罪(114,115·1)016投放危险物质罪(114,115·1)0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4,115·1)018失火罪(115·2)019过失决水罪(115·2)020过失爆炸罪(115·2)0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115·2)0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2)023破坏交通工具罪(116,119·1)024破坏交通设施罪(117,119·1)025破坏电力设备罪(118,119·1)0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8,119·1)0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119·2)0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119·2)0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119·2)0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9·2)0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20)032资助恐怖活动罪(120之一)033劫持航空器罪(121)034劫持船只、汽车罪(122)0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23)0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1)0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2)0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5·1)03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5·2)040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26)041盗窃、抢夺枪支、弹约、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7·1)04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7·2)04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28·1)04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28·2·3·4)045丢失枪支不报罪(129)04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30)047重大飞行事故罪(131)04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32)049交通肇事罪(133)050危险驾驶罪(133之一)051重大责任事故罪(134·1)05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134·2)05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05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135之一)055危险物品肇事罪(136)056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37)057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38)058消防责任事故罪(139)059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39之一)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08个罪名)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个罪名)06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0,150)061生产、销售假药罪(141,150)062生产、销售劣药罪(142,150)06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43,150)06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150)065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45,150)06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46,150)067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147,150)06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48,150)第二节走私罪(10个罪名)069走私武器、弹药罪(151·1·4)070走私核材料罪(151·1·4)071走私假币罪(151·1·4)072走私文物罪(151·2·4)073走私贵重金属罪(151·2·4)074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51·2·4)075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151·3·4)076走私淫秽物品罪(152·1·3)077走私废物罪(152·2·3)078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53)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7个罪名)079虚报注册资本罪(158)080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59)08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160)08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161)083妨害清算罪(162·1)08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162·之一)085虚假破产罪(162·之二)086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63·1·2,184·1)087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64·1·3·4)088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164·2·3·4)08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65)090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66)09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67)09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168)09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168)09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169)095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169之一)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0个罪名)096伪造货币罪(170,171·3)097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171·1)098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171·2)099 持有、使用假币罪(172)100变造货币罪(173)10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174·1·3)10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174·2·3)103高利转贷罪(175)10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175之一)10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76)106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77)107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77之一)108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177之一)109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178·1·3)110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8·2·3)11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9)11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80·1·2·3)11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80·4)11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181·1·3)115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181·2·3)116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82)117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185之一)118违法运用资金罪(185之一)119违法发放贷款罪(186)120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187)121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188)122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89)123逃汇罪(190)124骗购外汇罪(190之一)125洗钱罪(191)第五节金融诈骗罪(8个罪名)126集资诈骗罪(192,199,200)127贷款诈骗罪(193)128票据诈骗罪(194·1,200)129金融凭证诈骗罪(194·2,200)130信用证诈骗罪(195,200)131信用卡诈骗罪(196)132有价证券诈骗罪(197)133保险诈骗罪(198)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4个罪名)134逃税罪(201,204·2,211)135抗税罪(202)136逃避追缴欠税罪(203,211)137骗取出口退税罪(204,211)13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8·2)139虚开发票罪(205之一)140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6)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8·2)14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7,208·2,211)14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8·1,211)14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1,211)14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09·2,211)145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3,211)146非法出售发票罪(209·4,211)147持有伪造的发票罪(210之一)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7个罪名)148假冒注册商标罪(213,220)14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14,220)150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15,220)151假冒专利罪(216,220)152侵犯著作权罪(217,220)153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18,220)154侵犯商业秘密罪(219,220)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13个罪名)155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21,231)156 虚假广告罪(222,231)157 串通投标罪(223,231)158 合同诈骗罪(224,231)159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24之一,231)160 非法经营罪(225,231)161 强迫交易罪(226,231)162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227·1,231)163 倒卖车票、船票罪(227·2,231)164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28,231)165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29·1·2,231)166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29·3,231)167 逃避商检罪(230,231)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2个罪名)168故意杀人罪(232,234条之一,289)169 过失致人死亡罪(233)170 故意伤害罪(234,241·3,289,333·2)171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234条之一)172过失致人重伤罪(235)173强奸罪(236,241·2,300·3)17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237·1·2)175猥亵儿童罪(237·3)176非法拘禁罪(238,241·3)177绑架罪(239)178拐卖妇女、儿童罪(240,241·5)179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41·1)180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2·2)181诬告陷害罪(243)182强迫劳动罪(244)18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244之一)184非法搜查罪(245)185非法侵入住宅罪(245)186侮辱罪(246,241·3)187诽谤罪(246)188刑讯逼供罪(247)189暴力取证罪(247)190虐待被监管人罪(248)191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49)192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250)193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251)194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251)195侵犯通信自由罪(252)19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253·1)197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253之一)198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53之一)199报复陷害罪(254)200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255)201破坏选举罪(256)20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203重婚罪(258)204破坏军婚罪(259·1)205虐待罪(260)206遗弃罪(261)207拐骗儿童罪(262)208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262之一)209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262之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3个罪名)210抢劫罪(263,267·2,269,289)211盗窃罪(264,265,210·1,253·2)212诈骗罪(266,210·2,300·3)213抢夺罪(267·1)214聚众哄抢罪(268)215侵占罪(270)216职务侵占罪(271·1,183·1)217挪用资金罪(272·1,185·1)218挪用特定款物罪(273)219敲诈勒索罪(274)220故意毁坏财物罪(275)221破坏生产经营罪(276)22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76之一)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25个罪名)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40个罪名)223妨害公务罪(277,242·1)22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278)225招摇撞骗罪(279)22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80·1)227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80·1)228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280·2)229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280·3)230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281)23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82·1)232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282·2)233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283)23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284)235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5.1)236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5.2)237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285.3)238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6)239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288)240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90·1)241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90·2)242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91)243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291之一)24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91之一)245聚众斗殴罪(292·1)246寻衅滋事罪(293)24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1)248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294·2)249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3)250传授犯罪方法罪(295)251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296)252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297)253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298)254侮辱国旗、国徽罪(299)255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300·1)256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300·2)257聚众淫乱罪(301·1)258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301·2)259盗窃、侮辱尸体罪(302,234条之一)260赌博罪(303.1)261开设赌场罪(303.2)262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304)第二节妨害司法罪(17个罪名)263伪证罪(305)26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06·1)265妨害作证罪(307·1)26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7·2)267打击报复证人罪(308)268扰乱法庭秩序罪(309)269窝藏、包庇罪(310·1,362)270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311)27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12)27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13)273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314)274破坏监管秩序罪(315)275脱逃罪(316·1)276劫夺被押解人员罪(316·2)277组织越狱罪(317·1)278暴动越狱罪(317·2)279聚众持械劫狱罪(317·2)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8个罪名)280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18)281骗取出境证件罪(319)282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320.1)283出售出入境证件罪(320.2)28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21)285偷越国(边)境罪(322)286破坏界碑、界桩罪(323.1)287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323.2)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10个罪名)288故意损毁文物罪(324·1)289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324·2)290过失损毁文物罪(324·3)291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325)292倒卖文物罪(326)293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327)29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328·1)295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328·2)296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329·1)297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329·2)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11个罪名)298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30)299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331)300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332)301非法组织卖血罪(333·1)302强迫卖血罪(333·1)303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334·1)304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334·2)305医疗事故罪(335)306非法行医罪(336·1)307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336·2)308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337)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5个罪名)309污染环境罪(338,346)310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39·1,346)311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39·2,346)312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40,346)31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41·1,346)31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341·1,346)315非法狩猎罪(341.2,346)316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42,346)317非法采矿罪(343·1,346)318破坏性采矿罪(343·2,346)319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344,346)320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344,346)321盗伐林木罪(345·1,346)322滥伐林木罪(345·2,346)32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345·3,346)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2个罪名)32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7)贩卖毒品罪(355·2)325非法持有毒品罪(348)326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349·1·2)327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349·1)328走私制毒物品罪(350·1)329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350·1)330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351)331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352)332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353·1)333强迫他人吸毒罪(353·2)334容留他人吸毒罪(354)33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355)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7个罪名)336组织卖淫罪(358·1,361)337强迫卖淫罪(358·1,361)338协助组织卖淫罪(358·2,361)339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59·1,361)340引诱幼女卖淫罪(359·2,361)341传播性病罪(360·1)342嫖宿幼女罪(360·2)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5个罪名)34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363·1,366)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363·2,366)344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363·2,366)345传播淫秽物品罪(364·1·4,366)346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364·2·3,366)347组织淫秽表演罪(365,366)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3个罪名)348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368·1)349阻碍军事行动罪(368·2)350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69.1)351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69.2)35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70·1)353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70·2)354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371·1)355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371·2)356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372)357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373)358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373)359接送不合格兵员罪(374)360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375·1)361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375·1)362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375·2·4)363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375·3·4)364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376·1)365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376·2)366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377)367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378)368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379)369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380)370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381)第八章贪污贿赂罪(13个罪名)371贪污罪(382,383,394,183·2,271·2,287)372挪用公款罪(384,185·2,272·2)373受贿罪(385,386,388,163·3,184·2)374单位受贿罪(387)37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388之一)376行贿罪(389,390)377对单位行贿罪(391)378介绍贿赂罪(392)379单位行贿罪(393)380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95·1)381隐瞒境外存款罪(395·2)382私分国有资产罪(396·1)383私分罚没财物罪(396·2)第九章渎职罪(37个罪名)384滥用职权罪(397)385玩忽职守罪(397)386故意泄露国家秘389密罪(398)387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398)388徇私枉法罪(399·1)38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399·2)39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399·3)39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399·3)392枉法仲裁罪(399之一)393私放在押人员罪(400·1)39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400·2)395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401)396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02)397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403)398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404)399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405·1)400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405·2)40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06)402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407)403环境监管失职罪(408)404食品监管渎职罪(408之一)405传染病防治失职罪(409)40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410)407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410)408放纵走私罪(411)409商检徇私舞弊罪(412·1)410商检失职罪(412·2)411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413·1)412动植物检疫失职罪(413·2)41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414)414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415)415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415)416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6·1)417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6·2)418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417)419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418)420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419)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31个罪名)421战时违抗命令罪(421)422隐瞒、谎报军情罪(422)423拒传、假传军令罪(422)424投降罪(423)425战时临阵脱逃罪(424)426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425)427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426)428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427)429违令作战消极罪(428)430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429)431军人叛逃罪(430)432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431·1)43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31·2)434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432)435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432)436战时造谣惑众罪(433)437战时自伤罪(434)438逃离部队罪(435)439武器装备肇事罪(436)440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437)441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438)442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439)443遗弃武器装备罪(440)444遗失武器装备罪(441)445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442)446虐待部属罪(443)447遗弃伤病军人罪(444)448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445)449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446)450私放俘虏罪(447)451虐待俘虏罪(448)。

《刑法修正案(八)》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规制

《刑法修正案(八)》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规制

《刑法修正案(八)》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规制摘要:恶意拖欠工资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恶意欠薪罪犯罪主体的规定存在缺陷,需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各种事实用工关系中的用工者及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未来刑事立法应当进一步明确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在刑事责任的担当上,要重视刑罚体系及刑罚免除、运作制度的革新;要深度关注恶意欠薪犯罪发生机理的多样性,重视多种调整手段的协同运作,如在《刑法》中增加剥夺资格的能力罚,引入保安处分措施,重构可能的责任阻却事由等。

关键词:恶意欠薪;犯罪构成;刑罚配置恶意拖欠工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曾经酿成“跳楼讨薪”等极端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极坏。

针对恶意欠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作出了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有利于对这类行为的预防和打击,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一、刑法规制恶意欠薪行为的必要性1.现有立法对欠薪行为规制的疲软及对行政权能的约束需要使刑法介入规制恶意欠薪行为成为必然。

依法行政是行政权运作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追究必须以现有的《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为依据,而《劳动法》等现行法律只是对“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作了一些权宜性、非常规性的规定,这就从立法上限制了行政权作用的范围和力度。

在缺乏更有效的规制手段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必须对恶意欠薪行为作出强有力的反应,由此就必须突破现行法律对此类现象进行调整的限制。

为了既解决现行法律对恶意欠薪行为规制的“疲软”问题,又限制行政权的肆意扩张,就有必要考虑刑法介入规制恶意欠薪行为的意义。

2.对劳动关系双方的均衡保护使刑法介入规制恶意欠薪行为成为必然。

小议刑法修正案8第十二条

小议刑法修正案8第十二条

小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二条刑法不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万能良药,19世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者菲利就说过:如果你能将一个老盗窃犯改造成一个诚实的人,你就可以将一条老狐狸变成一条家犬了。

但没有刑法是万万不能的,根据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现实情况,世界上各个国家不断地对刑法进行制定、修改、废止。

我国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同时,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离2009年的修正案只有不到两年的时间,这反应出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们的社会基本状态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所以作为上层建筑的《刑法》的修正案也就应运而生了。

《修正案八》的第十二条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而旧法是“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我们可以从新旧法的对比中看出,新法增加了一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这一条充分的体现了: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的原则。

这一条具体更细的还体现了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的条件的原则。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各方面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条件,以利于操作。

据此,建议对刑法第七十二条作出修改: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缓刑后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的,可以宣告缓刑。

刑法修正案关于安全生产的内容

刑法修正案关于安全生产的内容

刑法修正案关于安全生产的内容
刑法修正案(八)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和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刑期规定: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的刑期规定,将和生产恐怖主义、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等犯罪行为对应的刑期适当增加,以加大对生产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法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报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事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和应对措施。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未立即报告或未采取应对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那么生产经营单位将面临更高的刑事责任。

3. 职业安全卫生罪的主体和范围:刑法修正案(八)扩大了职业
安全卫生罪的主体范围,明确规定了从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也需要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4. 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的危险作业的刑法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的危险作业进行了明确的刑事责任规定,增加了对从事这些领域危险作业工作人员的逮捕和判刑规定,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刑法修正案(八)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加强,以提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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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拘役,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行也不适用),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即使是故意犯罪也不是累犯)。

(一般累犯)”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特别累犯)”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十、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十二、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十三、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四、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十六、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十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十九、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二十、将刑法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十一、将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七、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是应缴纳的税额,不是全部物品的总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没有死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八、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注意是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如果是正当的商业利益那就要值得商榷了),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十、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二、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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