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及加计扣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扶持力度,引导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宁夏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研究开发费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者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从事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二章企业研究开发活动项目界定第四条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研究开发活动包括: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联合研究开发等类型.第五条新产品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产品的使用功能以及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新产品。
第六条新工艺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工艺路线、加工方法等工艺流程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比原有工艺有明显改进,具有独特性、先进性及实用性,并在一定范围内属首次应用的工艺。
财税[2015]119号解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1、加计扣除适用条件那些?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 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 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 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 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 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 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 核查面不得低于20%。
3.1.3、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国税公告2015年第97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 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 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 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 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 加计扣除。
3.3研发费用的科目设置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四级科目
费用化支 研发支出 项目明细 出与资本
化支出
1、自行开发 2、合作开发 3、集中开发
4、委托开发
五级科目 人员人工费 直接投入 折旧费待摊费用
设计费 装备调试费 无形资产摊销 其他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还有哪些方式?
1、研究开发活动的方式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解读
目录
一、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最新政策 二、研发活动介绍 三、研发费用的归集 四、特别事项的处理 五、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六、税务相关规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闽科企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闽科企金〔2012〕4号)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成效及结题率,强化各设区市科技局、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在项目验收工作中的管理职责,我厅制订了《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工作指南(试行)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工作指南(试行)为进一步做好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成效及结题率,强化各设区市科技局、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在项目验收工作中的管理职责,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科计〔2007〕86号)、《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07]85号)和《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闽科企金[2007]6号)、参照《在闽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实施办法》(闽科企金[2011] 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项目验收工作原则项目的验收工作原则上委托设区市科技局负责组织。
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具体办理所辖地区所有项目的验收工作,并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要求出具项目验收意见。
二、项目验收工作1、省科技厅每年1月份发布项目当年到期应结题项目的通知,设区市科技局、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根据通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财税2015 119号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榕政办[2008]104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8〕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精神,为了规范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确认工作,落实好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支持我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文件精神,更好地营造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环境,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切实规范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确认工作,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支持我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指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方面进行研究、开发和应用项目。
研究开发项目包括:已被国家、省、市以上行政部门和国家设立批准的基金会(机构)批准立项资助的属于研究开发的计划项目或任务;企业自行立项开展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自行立项,以自行开发为主,部分工作委托外协的研究开发项目。
完全委托外单位开发的项目,以及技术受让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立项程序第三条福州市科技园区管委会、县(市)区经贸(发)局或县(市)区科技局常年受理研发项目申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7.21•【文号】国科发政〔2017〕211号•【施行日期】2017.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强化政策服务,降低纳税人风险,增强企业获得感,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以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讲,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二、事中异议项目鉴定1.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
2.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
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3.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4.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部门不再要求进行鉴定。
三、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2015年度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2015年度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福州市“十二五”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引导全市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动科技创新,现将2015年度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请按指南要求做好项目申报、推荐工作。
一、申报要求(一)科技计划项目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在福州市辖区内注册、纳税关系在本市、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
申报项目原则上应符合本指南所确定的方向。
(二)申报材料要求严谨、客观、真实。
预期技术、经济指标和成果提供形式要清楚、明确,并在验收时可用于考核、评价。
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将取消参评资格。
(三)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与研究开发费用管理制度,设立研究开发费用明细台帐。
科研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四)企业项目负责人应为法定代表人,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家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如法定代表人无法作为项目负责人,应书面委托企业其他负责人(总裁、总经理、技术总监等)作为项目负责人,并承诺对项目负有与法定代表人相同的权责,委托书作为申请书附件。
(五)企业本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合作类项目应与企业主营业务相一致。
已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立项扶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已承担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含企业法定代表人),若有项目到期未结题或2015年4月前仍有2项以上(含2项)项目在研的,不得再申报新的项目。
上年度已承担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不得申报2015年度项目(公益性事业单位、产值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行业技术创新中心、市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依托企业除外)。
(六)申报单位必须登录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218.66.59.52:8080),从已申报入库的年度在研项目预征集表中,遴选课题,生成当年申报的项目,未进入预征集表的项目不得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5.12.29【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落实完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二、研发费用归集(一)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二)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5年省、市级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5年省、市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榕经信投资[2015]747号【发布部门】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07.20【实施日期】2015.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5年省、市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榕经信投资〔2015〕747号)各县(市)区经信局(商务局)、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号)、《关于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促进工业稳定增长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1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5〕104号)精神,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闽经信投资〔2015〕205号),现将2015年省、市工业企业技改项目专项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1.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补助(1)申报条件①项目申报单位为列入省经信委《关于印发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经信投资〔2015〕111号)的龙头企业。
②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已开工建设。
③2014年1月1日起购置的设备金额1000万元以上。
④项目承担企业(或新建项目的控股投资方)2014年已缴税收(含政策性税收优惠及退税部分,下同)300万元以上。
(2)补助标准重点支持龙头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扩大先进产能、延伸产业链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按项目建设期内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申报材料①资金申请报告。
②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发生的以下支出可以享受加计扣除:1、人员的费用,包括参加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保和公积金,也包括外聘人员的劳务费。
其中,即参加研发活动、也参与日常生产经营的员工的相关费用,要按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研发支出;分配方法可以参考工时法;2、直接材料、燃料、动力等直接投入的费用,包括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费。
其中,即用于研发活动、也用于日常经营的设备、仪器相关的费用可按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的部分计入研发支出;4、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5、其他费用如直接用于研发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这部分费用不能超过总计加计扣除费用的10%。
要计的总体加计扣除费用是包含这部分的哦。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容易忽略的10点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2018-05-0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用活了可以为企业节省一笔税收!……而且据说即便研发失败了研发费用依然可以加计扣除!今天小编为你揭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容易忽略的10点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只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吗?之前普及了一波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但并不等于说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科学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财税[2013]33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3.12.31【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3〕33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社会事业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9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新增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企业技术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企业技术创新(设区市属)项目资金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闽经信计财[2015]56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09.02【实施日期】2015.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企业技术创新(设区市属)项目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5〕568号)各有关设区市经信委、财政局: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闽经信投资〔2015〕205号)要求和有关单位的申请,经审核,决定将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电缆头无线测温装置”等26个项目列为2015年省企业技术创新(设区市属)资金补助项目,安排补助资金1194万元,请按《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预拨设区市企业技术改造专项(企业技术创新部分)项目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5〕451号,备查号:闽财(企)指〔2015〕53号)据实列支,款列“2159999-其他资源勘探信息支出”科目。
其中,福州市、泉州市、漳州市、三明市多预拨的资金分别转作该市2016年扶持省级技术创新项目的预拨款(详见附件)。
有关设区市经信委、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待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闽经信技术〔2015〕318号文件要求组织项目验收。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2015年9月2日附件:2015年省级企业技术创新(设区市属)项目资金补助表单位:万元。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科[2013]87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13.07.26
【实施日期】2013.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榕科〔2013〕87号)
各县(市)区科技(文体)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的通知》(闽科高〔2013〕1号)的通知精神,2013年度第二批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201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企业,其2010-2012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均应为查帐征收。
在计算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时,企业近3年内(2010年1月1日起至申报日前)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均视为有效,获得的时间以授权公告时间或变更生效时间为准。
对五年以上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方式拥有的专利,独占许可协议需到知识产权部门备案。
独占许可的专利授权证书时间和独占许可协议备案时间均应在近3年(2010年1月1日起至申报日前)内。
二、企业应按规定如实填报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情况表,同时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如实、正确归集,并选择已在省科技厅网站()和省财政厅网站()上公布的2013年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附件1)。
研发费用审计年度为2010-2012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审计年度为2012年。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15年度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15年度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榕政[2015]11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3
【实施日期】2015.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15年度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决定
(榕政〔2015〕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了表彰先进,鼓励科技创新,激发我市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授予83项成果为2015年度福州市科学技术奖,其中“搭载X-sense智能天线的G比特无线接入点”等5项成果为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3104H19易拉罐罐体用铝合金带材”等19项成果为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新东网电信电子渠道软件”等43项成果为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一种汽车玻璃商标
标志印刷系统及方法”等2项发明专利为2015年度市专利奖金奖,“高强聚酯纤维层压膜结构材料枢纽工程工艺”等14项发明专利为市专利奖优秀奖,并对获奖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全市科技工作者要以获奖者为榜样,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15年度福州市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名单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日
附件
2015年度福州市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名单
(共83项)
市科技进步奖(67项)。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线上)辅导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线上)辅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线上)辅导工作的通知有关单位:为指导和帮助我省企业更好了解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特别是宣传辅导今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省科技厅联合省税务局共同开展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线上辅导,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单位主办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承办单位:福建海峡技术转移中心二、辅导时间时间:4月11日(星期一)下午15时-17时30分网络直播间地址:三、辅导内容(一)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介绍;(四)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与归集。
四、辅导对象请各地市科技、税务部门积极组织省内制造业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单位分管科研(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主办人员,以及本部门从事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人员参加。
五、联系方式省科技厅规划与政策处,联系电话:*************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联系电话:*************附件: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辅导课程安排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2年4月7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各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2015年度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工作安排,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2015年度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2015年度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工作仍分为快报和年报。
快报的统计调查内容为各生产力促进中心在2015年1月1日至10月31日之间的运行情况,上报我厅的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之前,要求各中心直接在网上填报电子文件。
年报的统计调查内容为各生产力促进中心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运行情况,上报我厅的时间为2016年1月20日之前,要求各中心在网上填报电子文件并寄送加盖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的报表纸件二份。
各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将统计工作安排通知到辖区内的每一家生产力促进中心,做到及时、据实、准确上报统计数据。
二、统计报表及软件2015年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软件采用新版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上报软件。
软件及软件安装使用注意事项、报表格式、软件安装使用说明等请到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栏目:“关于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数据上报软件的通知”(2013.10.31)下载相应文件。
使用前务必先阅读软件安装、使用注意事项及使用说明。
如有统计软件方面的问题,可咨询: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汪晓光电话:************,E-mail:****************。
三、其它事项本年度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调查汇总工作委托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联系人:黄克坚,电话:*************。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闽地税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24号)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法》仅适用于查账征收居民企业。
二、企业为研发活动筹集的资金中既有自筹资金,又有有关部门和母公司专项拨款的,计算加计扣除时应首先扣减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专项拨款。
有关部门和母公司专项拨款有关拨款文件载明具体研发项目的,按拨款文件载明的具体研发项目逐年扣减;拨款文件未载明具体项目,可按应扣减专项拨款年度各研发项目支出金额占当年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分别扣减。
三、企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并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报送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登记;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并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税前摊销的,实行一次性备案登记管理,企业应于开发活动结束后,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报送资料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登记,并同时附报《_研发项目可加计摊销无形资产成本情况归集表》(见附件2)。
备案工作程序按闽地税发〔2005〕224号执行。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加计扣除或加计摊销备案登记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科技、经贸等有关部门的鉴定意见书,或者报请县、市(区)税务机关会同同级科技、经贸等有关部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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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
及加计扣除政策培训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榕科[2016]8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16.01.19
【实施日期】2016.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及加计扣除政策培训的通知
(榕科〔2016〕8号)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投促局,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便于企业顺利开展年度研发费用税前抵扣备案,我局定于今年3月份组织开展企业研发项目确认工作(确认结果等效于国家、省相关文件中的“鉴定”)。
项目确认将采用集中受理、集中评审方式进行。
企业可本着自愿原则,按期向我局提出确认申请。
我局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研发项目的界定,邀请同行专家开展评议,并根据专家评议结果及时发放项目确认通知。
现将2015年度企业研发项目确认申请及相关政策培训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究开发项目确认要求
1、项目申报要求详见福州科技网“业务受理”-“研发项目确认”中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税前抵扣)申报须知》;《企业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