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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务员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榕人引[2013]33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公务员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13.07.27
【实施日期】2013.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公务员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博士后工作站(基
地)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榕人引〔2013〕33号)
各县(市)区公务员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文件精神,加强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更好地为企业和博士后人员服务,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福州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管理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公务员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科技局
2013年7月27日
福州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管理,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工作站(基地)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简称基地)(以上站点所在单位简称设站单位)和经核准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服务机构
第三条福州市公务员局是全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综合管理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指导、组织本市省级以上博士后工作站(基地)设站(基地)申报工作;负责或协助国家、省对辖区内博士后工作站(基地)进行指导、考
核和评估,组织开展博士后工作站(基地)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公务员局及相关单位负责协调本地区的博士后工作站(基地)工作,将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人才工作的总体部署,进行科学规划。

适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扶持辖区内企业、园区设站并配合做好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各项工作,同时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的管理、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各设站单位是本办法的主要执行机构。

设站单位要立足实际,结合重点,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管理并加强与所在县(市)区公务员局和福州市公务员局的工作联系。

第六条各设站单位应制定具有较高创新水平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并保障对项目的资金投入;制定本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并于每年六月中旬前报市公务员局审核。

第三章博士后工作站(基地)人员的招收
第七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八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并按相关程序报省、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设站(基地)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基地)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二条工作站、流动站与创新基地应相互配合,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流动站应向工作站和创新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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