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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119

【发布部门】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4.25

【实施日期】2017.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商贸)局、财政局: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5〕191号)及市政府GZ2017JH00179号文件办理告知单精神,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福州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2017年4月25日

附件:

福州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发展,降低小微企业服务成本,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榕政综〔2015〕19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以下简称补贴券)是补助本市小微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补贴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购买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三条补贴券签约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签约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福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服务平台)承担补贴券的印制、登记、发放、结算等工作及签约服务机构认定的受理、初审等工作;福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服务平台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市经信委、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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