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小微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15•【字号】榕政综〔2019〕317号•【施行日期】2019.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9〕3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考核暂行办法》等三份文件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5日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和应用,加快“数字福州”建设,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数据提供部门”)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过程中,产生、采集和获取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数据提供部门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可机器读取、可应用的公共数据,供其开发与应用的一种公共服务。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协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的推进。
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委”)负责指导协调、统筹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应用和相关产业发展,组织制定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发展规划、标准体系。
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是全市政务数据开放的统一平台,由市大数据委组织建设,并根据实际需求,推进开放平台技术升级、功能迭代和资源扩展,确保开放平台具备必要的服务能力。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省软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省软件产业适用人才培养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布部门】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06.24【实施日期】2015.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省软件产业适用人才培养项目的通知有关产业园区、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省软件产业适用人才培养项目的通知》(闽经信软件〔2015〕338号)精神,为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依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省软件产业适用人才培养项目的通知》(闽经信软件〔2015〕338号)。
下载地址: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信息产业-软件服务业”(http:///xxcy/rjfwy/)。
二、申报要求(一)申报流程1.申报单位查询下载申报工作通知及相关文件,根据文件要求组织项目材料编制。
2.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提交申报材料,报送至有关产业园区、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3.有关产业园区、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申报要求审核后,明确推荐项目,填报相应汇总表(附件5、6、7),并将推荐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各1份。
(二)申报材料申报单位需提交纸质材料和相同内容电子文档(需刻录成光盘)。
纸质材料需提供目录、标明页码、并加彩色隔页,按顺序装订成册(A4纸、简装),加盖单位公章,一式6份(附相同内容光盘2张)报送至有关产业园区、各县(市)区经信部门。
(三)申报时间1.项目申报截止日期:2015年7月10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2.有关产业园区、各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上报截止日期:2015年7月21日。
(四)其它事项1.有关产业园区、各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2.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提供承诺函装订入册。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遴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遴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4.11•【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正文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遴选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工信局、高新区经发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有关企业:《福州市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遴选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福州市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遴选暂行办法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2024年4月11日附件福州市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遴选暂行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要求,围绕福州市制造业重点产业集群,遴选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以下简称“数字化服务商”),建立数字化服务商资源库(以下简称“服务资源库”),并选取较好的后备数字化服务商形成重点培育后备资源库(以下简称“后备资源库”),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提供服务支撑,符合提供服务条件但未在资源库中的企业也可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提供相应服务。
一、总体目标遴选“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造、棉纺织或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电子器件制造及配套、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数字化服务商共32家。
四个细分行业数字化服务商遴选计划如下:建立后备资源库。
在遴选数字化服务商后,在暂未入选的服务商中选取较好的作为后备数字化服务商,选取20-25家。
二、遴选范围全国范围内有意愿为福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产品与服务的数字化服务商。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榕工信行规〔2023〕28号•【施行日期】202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榕工信行规〔2023〕28号各县(市)区工信局、高新区经发局:现将修订后的《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榕经信技术〔2018〕49号)同时作废。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12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申报材料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五章考核管理第六章附则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增强创新能力和工业设计水平,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8〕99号),开展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组织体系完善、管理科学规范、规模优势明显、经营业绩良好、能有效带动行业设计创新的制造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原则上从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榕政办〔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8〕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4日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企业有效降低采购成本,规范大宗物资集中采购行为,促进干部员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委办发〔2017〕31号)、《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指引(试行)》(闽国资运营〔2017〕25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
企业的大宗物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宗物资采购,是指企业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合同方式,单项或批量采购一定金额、数量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等行为。
具体金额、数量由所出资企业根据企业业态确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4〕17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4〕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两违”整治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6日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打击和遏制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形成违法建设群防群治的良好态势,保障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举报本市各县(市)区、开发区范围内的“两违”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两违”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未按用地审批内容占用土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两违”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督办、答复、统计、报告和奖励发放制度,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及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两违”行为举报电话号码及受理时间。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接听、受理电话举报,管理举报信息档案,发放举报奖励。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12.18•【文号】财库〔2020〕4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的通知-榕政办〔2015〕13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的通知榕政办〔2015〕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5日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以下简称“两违”)的综合治理处置能力,有效遏制新增“两违”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机制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两违”巡查工作机制。
1.市执法局、市国土局应当建立督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区执法局、国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两违”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2.各区执法局、区国土局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以乡镇(街道)为区域确定包片执法人员,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参与巡查工作。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城建协管人员,按照网格化要求,组织区执法局、国土局等部门包片执法人员成立联合巡查执法队伍, 负责对辖区内“两违”的日常巡查和监控,按照本规程要求组织实施或者协助市、区执法部门对“两违”进行查处。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榕政[2014]8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20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十条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讨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二)制定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三)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四)制定和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市级财政预决算、财政重要资金安排、政府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国有重大资产处置、事业单位改制;(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七)关系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城市建设、住房保障、交通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等重大政策措施;(八)为扶持产业发展或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制定的涉及财税扶持、用地方面的政策;(九)其他需要提请市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软件业龙头企业和惠企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软件业龙头企业和惠企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榕工信行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软件业龙头企业和惠企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榕工信行规〔2022〕8号各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20〕261号)精神,为深化中国软件特色名城建设,树立我市软件业龙头企业引领和标杆作用,现开展2022年度软件业龙头企业和有关政策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软件业龙头企业(一)申报条件1.申报企业需在福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2.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
3.满足下列标准之一:(1)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2)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3)2021年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4)2021年入选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前百家”或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企业前百家”。
(二)申报材料1.软件业龙头企业申报表;2.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3.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打印的2021年12月企业报表;4.企业信用承诺书;5.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前百家,或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企业前百家,需提供相关证明;6.以集团公司名义进行申报,包含其对外投资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其主要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的,还需提供股权或出资证明相关材料;7.提交申报文件当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信用报告。
二、申报政策项目(一)做大规模奖励1.申报条件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 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当年对地方贡献较上年度有所增长。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榕政办[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省财政厅下放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的职责。
(三)增加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组织实施财政支出效益评价的职责。
(四)增加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责。
(五)增加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责。
(六)增加指导和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负责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财政性资金的职责。
(七)强化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规范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八)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我市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财政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拟订市对区财政体制方案。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成立福州市国家信息消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成立福州市国家信息消费试点工作领
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函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榕经函信[2014]806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7.24
【实施日期】2014.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成立福州市国家信息消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
函
(榕经函信〔2014〕80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福州市国家信息消费试点城市建设,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成立福州市国家信息消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函告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吴贤德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郭建国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大斌市经委主任、市国资委主任
成员:王韶红市发改委副主任林端雄市经委副主任
林京洪市建委副主任
刘起宏市交通委副主任
郑寿平市科技局副局长
梁勇市外经贸局副局长
陈燕敦市商贸局副局长
俞敏。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3•【字号】榕政办〔2014〕174号•【施行日期】2014.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4〕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属各企业:《福州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3日福州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有实质控制权的权属企业(简称“市属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资产租赁,是指市属企业将自身拥有的设备、土地使用权、广告位和房产等资产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经营行为。
但专业租赁公司的设备租赁以及企业住宅用房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各级有实质控制权的权属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进行监管;市直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市属企业及其各级有实质控制权的权属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进行监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和市直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为一级企业,一级企业管理的下级企业为二级企业,依次类推。
第四条市属企业资产租赁期限不应超过《公司法》规定的在任领导班子的本届任期(一般为3年)。
市属企业资产租赁期限确有需要超过3年的,应综合考虑装修投入、租赁物用途等因素,但不得超过10年,其中:出租人是一级企业的,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出租人是一级企业下属企业的,须事先报一级企业作出决定。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财综[2012]19号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财综[2012]19号)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福建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2号文印发),我们制定了《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附件: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办〔2010〕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馈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软件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福州市财0809政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0806
【法规名称】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发文单位】福州市财政局【发文文号】榕财采〔2010〕20号【发文时间】2010-9-9【正文】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我市产品开拓市场的政策措施,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闽财购[2009]12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现行的《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榕财采[2004]1824号文印发)进行调整,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3]131号)规定,授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发布本级政府采购目录。
现将调整后的《福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目录调整的说明将《目录》分为“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两个部分。
同时将“制服及相关用品、LED节能产品、彩票销售设备、苗木”纳入《目录》,列入“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关于采购方式的确定对《目录》内的系统集成、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印制品、制服及相关用品、LED节能产品以及《目录》外的彩电、工程照明设备等品目,符合法定情形的(包括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依法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采购人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招标采购单位(包括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下同)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以上品目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采购单位对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本地投标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邀请,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工业互联网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工业互联网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工业互联网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财金局: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数字化转型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规〔2024〕13号)精神,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工业互联网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生产经营符合申报条件,并未列入信用记录“黑名单”的企业。
二、申报项目及补助标准(一)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补助1.支持方向支持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基础赋能平台、行业特色平台、服务应用平台。
2.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包括制造业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企业等;(2)申报范围:总体具备大范围、深层次的工业数据采集、异构协议转换、边缘计算、数据汇聚及分析交互等能力;开发部署一定数量的云化工业软件、工业机理模型、微服务组件或工业APP;实施多个典型应用场景,形成生产管理、工艺流程优化、设备健康管理、产品质量管控、安全生产、能源管控、远程服务、供应链管理、产融合作等工业互联网平台解决方案;部署安全防护模块或组件,确保接入安全、设备安全、应用安全和数据安全,在平台边缘计算或人工智能应用中,具备关键零部件的安全可靠能力;(3)工业互联网平台连接服务企业用户达到100家以上,或连接服务供应链产品/工业设备10000套以上;(4)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已于2023年12月31日前上线运行,实际投资不少于300万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榕政[2014]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榕政〔20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根据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秩发〔2013〕468号)和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商务秩序〔2014〕5号)的要求,结合规范性文件两年清理制度,我市将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调整扩大为全面清理。
市政府对2014年8月31日前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10月16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7〕136号)等22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商标发展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2〕220号)等5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已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撤销国有企事业单位未处置资产的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5〕87号)等1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8〕23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8〕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18日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接福州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履职尽责、优化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所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2•【字号】榕政综[2005]226号•【施行日期】200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5]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促进信息化建设快速、协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程序暂行办法》以及《“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本级财政投入的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投资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投资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本办法。
财政投入方式包括:(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三)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安全项目;重点行业信息应用系统;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信息化示范项目;信息化推进和关键技术应用的软课题研究等。
单纯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及软件产品不在此范围。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建设原则第四条“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推进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
市政务信息中心承担“数字福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计划、财政、科技、建设、公安和国家保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榕财采[2014]18号【发布部门】福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4.12.17【实施日期】2014.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榕财采[2014]18号)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3〕131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适用《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项目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当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执行。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采购工作的管理,落实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强化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管职责,促进采购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本目录中相关品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定。
本目录中的“品目分类编码”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相对应,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栏目下“财政部文件”中下载。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通用类目录和部门有特殊需求类目录。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设定金额起点,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金额起点的实行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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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119
【发布部门】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4.25
【实施日期】2017.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商贸)局、财政局: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5〕191号)及市政府GZ2017JH00179号文件办理告知单精神,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福州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2017年4月25日
附件:
福州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发展,降低小微企业服务成本,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榕政综〔2015〕19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以下简称补贴券)是补助本市小微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补贴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购买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三条补贴券签约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签约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福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服务平台)承担补贴券的印制、登记、发放、结算等工作及签约服务机构认定的受理、初审等工作;福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服务平台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市经信委、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