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通市政办发〔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5〕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通化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四日通化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委〔2005〕14号),设置通化市统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统计局是全市统计工作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强化招商引资统计,为促进重点项目建设和通化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与振兴提供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二)启动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加强商品房销售情况统计监测,及时反映各项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动情况。
(三)开展旅游业抽样调查统计和星级以上宾馆统计调查,为促进我市旅游业快速发展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四)做好实施《通化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统计监测评估工作,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制定、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全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工作提供统计信息支持。
(五)开展全省民主评议政(行)风抽样调查工作,并负责对我市各县(市、区)的乡(镇)站、办、所政(行)风民主评议结果进行统计,为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监察局提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信息。
(六)严格规范县(市、区)GDP核算方法,认真做好县(市、区)GDP季报核算联审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统计工作规范性文件、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全市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的实施。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10.25•【字号】通市政办发〔2001〕26号•【施行日期】200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通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委〔2001〕42号),设置通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
2.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
3.市卫生局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
4.市社会保险公司承担的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职能。
5.承担原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部门和单位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6.市统计局承担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3.职业卫生监察交由市卫生局承担。
(三)减少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10.25•【字号】通市政办发〔2001〕25号•【施行日期】200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通化市物价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委〔2001〕42号),设置通化市物价局。
市物价局是主管全市物价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推进价格改革,完善市场价格机制和价格管理机制,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物价部门职能将由行政手段管理为主转变为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由微观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宏观间接管理为主;进一步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强化依法监督检查,加强市场监测和协调服务职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秩序地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物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国家和省物价规定的落实。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全面或阶段性提出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政策措施,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二)研究制定全市物价总水平中长期调控目标,提出本市及各县(市)年度控制物价总水平和具体目标的实施方案;跟踪、监测价格总水平及其结构变动的趋势,进行市场价格预警、预测。
负责征收、管理、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研究提出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等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稳定重要商品价格,减少市场价格波动的建议。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2•【字号】通市政办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9]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通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0号),设立通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经济调节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全市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承担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定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国家及省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城乡规划职能划给市规划局。
2.将测绘行业管理职能划给市规划局。
(二)划入的职能。
将市经委墙体材料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散装水泥的使用和管理职能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强化的职能。
加强建筑市场的宏观管理和建筑业的行业管理、资质管理、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加强房地产市场和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加强城市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指导县(市、区)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房屋动迁管理工作,负责动迁资质审查报批、动迁项目审批、动迁细则的制定及监督实施,负责动迁纠纷的仲裁工作。
(十一)制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委(2005)14号),设置通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通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综合指导和管理全市建设事业(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主管部门。
(七)根据市本级财政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本级城市维护费用的使用计划和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城市建设维护计划、实施及费用使用情况;负责委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审计工作。
(八)负责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按资质等级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颁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监督管理商品房买卖行为;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负责房屋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和报批,会同价格部门制定房屋销售价格。
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要职责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10.31•【字号】通市政办发〔2001〕42号•【施行日期】200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通化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通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委〔2001〕42号),设置通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市政府直属机构,负责市政府法制工作。
一、主要职责(一)统一规划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编制市政府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代市政府起草或组织起草若干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对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和论证;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废止和修改规范性文件意见、建议;承办除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解释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三)对市政府各部门文件中拟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合法性、可行性论证;承办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等提出的涉及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提案的答复;承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发挥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参谋助手作用;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
(五)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法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9•【字号】通市政办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14】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9日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4〕11号),设立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挂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在边界和界河岸边我侧一公里内爆破作业的审核审批。
(二)整合的职责。
将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室。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负责市政府日常公务接待、活动的安排工作。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负责市政府文电收发、督办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市政府印信、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研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四)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市政府各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五)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文稿,完成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文字综合工作;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7•【字号】政办发[2005]19号•【施行日期】2005.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政办发[2005]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十月十七日通化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委〔2005〕14号),设置通化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卫生局是全市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划出的职能将市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申报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及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地方性卫生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落实省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研究提出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和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监督县(市、区)域卫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研究制定全市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民群众健康危害严重的疾病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研究指导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工作;贯彻医务人员执业标准;研究制定并监督实施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和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2•【字号】通市政办发[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9]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通化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0号),设立通化市卫生局,加挂通化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三)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四)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定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措施,依法组织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范,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三)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0•【字号】通市政办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9]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九月二十日通化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0号),设立通化市公安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公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为省公安厅和市委、市政府提供重要信息,并研究提出对策;侦查危害国内安全的犯罪案件。
(三)组织、指导全市公安侦查工作,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犯罪、刑事犯罪情况,并提出对策;侦查、协调处置重大经济犯罪和各种刑事犯罪案件。
(四)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负责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处置治安灾害事故和群体性治安事件。
(五)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和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侦查各种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的刑事犯罪案件。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6•【字号】通市政办发[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9]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通化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0号),设立通化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吉政发〔2005〕17号)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将省管市、市管县(市)财政体制改为省管市,同时管县(市)的财政体制。
(二)改革完善预算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严格税收征管。
(三)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工作。
(五)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拟定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承担市直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9•【字号】通市政办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15】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9日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编办《关于设立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吉编行函〔2015〕28号),设立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为正处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将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的职责划入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一)指导、协调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二)负责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三)组织推动市直部门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进入政务大厅;(四)负责进入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等业务及进驻人员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负责市政务大厅分厅的协调、指导和管理;(五)指导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一)事务管理科。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人事劳资、财务、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资产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党务、政务工作;承担政务信息、保密、信访、宣传教育、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政务大厅办公楼维修维护、“四防”安全、环境卫生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进驻单位工作人员的党、团组织管理和政治思想教育、法规教育;负责本部门精神文明创建、考勤考核、学习培训等工作。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6•【字号】通市政办发[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9]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通化市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0号),设立通化市公用事业局,加挂通化市住房保障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将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车辆及出租车客运市场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的职能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二)将负责对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资质审查和对全市客运、公共交通进行行业管理的职能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和城市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有利于增强公用企业活力和有利于公用事业、房地产行业有序运行的宏观调控体系。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公用系统相关行业的政策、法规及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拟定公用系统相关行业的管理办法、规定、服务标准并指导实施。
(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我市公用系统相关行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依法对公用系统各单位的生产经营、优质服务、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等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
(五)在统一规划、综合发展、配套建设的原则下,负责对从事城市供水、供气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资质审查,对全市供水、燃气及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通市政办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9]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通化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0号),设立通化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指导、监督全市法律服务市场稽查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指导、监督、检查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通化监狱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通化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工作。
(四)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依法治市和各地、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全市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和律师协会工作;承担有关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工作;指导市公证协会工作。
(七)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和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基层司法所及司法助理员工作;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监督、指导、协调司法鉴定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国家权力机关交办或者司法机关委托的重要、疑难案件的终局鉴定。
(九)指导、监督、检查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通市政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9]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八月六日通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0号),设立通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根据省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与专项调查,并对人口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研究。
(三)负责建立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全市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承办省委、省政府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党政线”考核的具体落实工作。
(四)负责全市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迁移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综合性、前瞻性研究;指导监督全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和评估。
(五)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制定党政领导干部人口理论学习规划,协调市委党校开展人口理论教育工作;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通市政办发[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9]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通化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0号),设立通化市教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研究提出全市教育改革发展战略,制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重点、结构、规模和步骤,指导、协调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工作。
(三)统一管理市本级教育经费,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并监督各地执行情况;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和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市属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监测各县(市、区)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监督各地教师工资兑现及待遇落实情况;管理国际和有关方面对我市教育的各项援助和贷款。
(四)负责教育系统校舍建设及校舍维修项目管理工作;负责校园绿化、美化及校舍、校园的管理工作;负责教育国有资产管理和教育内部财务审计工作。
(五)统筹规划、部署指导全市教育体制、办学体制的改革和布局调整工作,理顺教育内、外部关系。
(六)统筹管理全市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族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民办教育;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和单位的管理工作。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通市政办发[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9]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0号),组建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
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规范性文件;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08]6号【发布部门】通化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4.28【实施日期】2008.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0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通化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通化市规划处规格待遇的批复》(吉编办〔2007〕369号),设置通化市规划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正处级)。
市规划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测绘行业管理职能划入市规划局。
2.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规划职能划入市规划局。
(二)强化的职能。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和发展等方面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对东昌区、二道江区及通化经济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依法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抓好市区、县(市)、乡(镇)及村的规划工作,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区域协调。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全市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组织研究、编制、协调、审查和报批工作。
(三)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2•【字号】通市政办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9]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通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0号),设立通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煤炭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由市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通市政办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八月三日通化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0号),设立通化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
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地方性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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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负责核定建设用地位置、界限;负责提出规划条件;负责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转让中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征集和公示工作;负责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听证、论证等工作;负责提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方案工作;负责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业务。
(一)用地规划科(加挂综合报件科牌子)。
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负责核定建设用地位置、界限;负责提出规划条件;负责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转让中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征集和公示工作;负责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听证、论证等工作;负责提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方案工作;负责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业务。
(八)负责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负责全市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九)负责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及利用工作。
(十)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开发应用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规划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全市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组织研究、编制、协调、审查和报批工作。
(三)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审查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负责规划区内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工作。
2.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规划职能划入市规划局。
(二)强化的职能。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和发展等方面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对东昌区、二道江区及通化经济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依法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抓好市区、县(市)、乡(镇)及村的规划工作,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区域协调。
(一)用地规划科(加挂综合报件科牌子)。
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负责核定建设用地位置、界限;负责提出规划条件;负责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转让中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征集和公示工作;负责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听证、论证等工作;负责提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方案工作;负责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业务。
(八)负责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负责全市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九)负责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及利用工作。
(十)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开发应用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规划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通化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通化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通化市规划处规格待遇的批复》(吉编办(2007)369号),设置通化市规划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正处级)。市规划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全市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组织研究、编制、协调、审查和报批工作。
(三)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审查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负责规划区内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全市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组织研究、编制、协调、审查和报批工作。
(三)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审查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负责规划区内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工作。
2.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规划职能划入市规划局。
(二)强化的职能。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和发展等方面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对东昌区、二道江区及通化经济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依法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抓好市区、县(市)、乡(镇)及村的规划工作,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区域协调。
负责受理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申请报件;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放线的综合、协调、指导、督办工作;负责审查、发放规划审批等各类证、书及附件;负责规划实施计划及成果的统计工作;负责规划审批等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二)建筑审查科。<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通化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测绘行业管理职能划入市规划局。
2.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规划职能划入市规划局。
(二)强化的职能。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和发展等方面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对东昌区、二道江区及通化经济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依法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抓好市区、县(市)、乡(镇)及村的规划工作,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区域协调。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通化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通化市规划处规格待遇的批复》(吉编办(2007)369号),设置通化市规划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正处级)。市规划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测绘行业管理职能划入市规划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通化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通化市规划处规格待遇的批复》(吉编办(2007)369号),设置通化市规划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正处级)。市规划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测绘行业管理职能划入市规划局。
(八)负责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负责全市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九)负责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及利用工作。
(十)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开发应用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规划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四)负责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转让中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规划行业和城市测绘行业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的规划、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型体和外饰等审批及监察管理工作。
(七)负责独立工矿区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核和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负责受理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申请报件;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放线的综合、协调、指导、督办工作;负责审查、发放规划审批等各类证、书及附件;负责规划实施计划及成果的统计工作;负责规划审批等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二)建筑审查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通化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通化市规划处规格待遇的批复》(吉编办(2007)369号),设置通化市规划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正处级)。市规划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职能。
1.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测绘行业管理职能划入市规划局。
2.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规划职能划入市规划局。
(二)强化的职能。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和发展等方面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对东昌区、二道江区及通化经济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依法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抓好市区、县(市)、乡(镇)及村的规划工作,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区域协调。
(四)负责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转让中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规划行业和城市测绘行业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的规划、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型体和外饰等审批及监察管理工作。
(七)负责独立工矿区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核和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负责受理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申请报件;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放线的综合、协调、指导、督办工作;负责审查、发放规划审批等各类证、书及附件;负责规划实施计划及成果的统计工作;负责规划审批等业务档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