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庆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保障公务运转,节约行政成本,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庆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购置和公务用车更新限额标准》的通知(庆市财预〔2006〕190号),结合市级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机构适用本细则(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配置原则、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保障需要、节俭实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政府采购和坚持使用国产、节能、环保产品,用存量确定增量、用增量调整存量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包括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资金购置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交通运输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第五条资产配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六)特殊行业资产配置从其行业规定。
第三章配置标准
第六条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等要素的设定,是编制购置计划、审核购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行业标准或规范,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状况、财力水平、实际工作需要以及资产普及程度等因素制定。参照当年政府采购价格实施。
第七条对土地、专用仪器设备、一般仪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配置,有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配置,没有行业标准的根据工作需要以存量定增量,从严配置。
第八条办公用房
(一)办公用房的建设、装修,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和原国家计委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执行。
(二)办公用房维修和装修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0年,
因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因素造成损害的可以适当提前。
租用或购置办公用房的标准,参照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对于租赁的办公用房,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局部改造。
第九条公务用车
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公务用车配备管理的相关规定,坚持“两审三控”(审资金来源、审编制;控排量、控价格,控进口),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
第十条办公用具
(一)办公室用具
1、市级领导:按省上有关规定办理。
2、县级领导:按照每间办公室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保密柜、碎纸机、饮水机。
3、县级非领导职务:1人1室单独办公的办公室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二人以上合署办公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
4、独立核算科级单位主要领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每间办公室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碎纸机、饮水机。
5、公用办公室:办公桌椅每人1套;铁皮文件柜1-2套;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置;超过3人的办公室可根据需要配置沙发。
(二)会议室用具
根据单位人员多少、工作需要和会议室大小从简配置。
第十一条办公自动化设备
保障办公需要,不得配置高端设备。最低使用年限6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不得更新。
(一)计算机
台式计算机,除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可以配置较高性能外,其他均按采购中心当年标准配置。
笔记本电脑,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
(二)打印机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配置大幅面的工作组黑白激光打印机、普通黑白激光打印机、普通喷墨打印机、针式票据打印机。
(三)复印机
保密部门有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以独立对外发文单位为准。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及政法部门,或50人以上单位可配置中高档数码复印机一台;50人以下单位可配置模拟复印机一台。
(四)速印机
凡独立对外发文,且在职人数100人以上的单位可配置数码速印机一台。
(五)多媒体显示系统
综合管理部门配备多媒体会议室时,多媒体显示系统包括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
(六)其他设备
包括:扫描仪、传真机、一体机、碎纸机、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
第四章预算申报及配置程序
第十二条资产配置预算的申报程序是:
(一)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填报《庆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
(二)市国资局根据申请单位的人员编制、资产存量状况、资产配置标准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等进行核实,并对申请单位资产配置的必要性、合理性提出审核意见,分别提交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
(三)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当年经费、财力情况,审核提出预算安排初步意见。审核后的资产配置预算提交市财政局预算科复审,由预算科结合市级预算安排、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统筹兼顾,提出意见提交相关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下达,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并由市国资局登记入账。
第十四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凡申请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单位自有资金)购置资产的,要严格控制,除特殊原因外,一般不予批准。确需追加的由单位提出资产配置预算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局,按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各单位用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购置资产,项目(专项)中列明资产购置品目的,按规定办理;没有资产购置事项确需购置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资产配置预算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局,按规定审批。
第十六条各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单位自有资金)进行房屋及构筑物修缮改造而新增资产的,由单位提出拟修缮改造计划、概算经费额度、房屋及构筑物修缮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局,按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需配置资产的,原则上通过调剂、租赁的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由主办单位提出资产配置预算申请,按规定审批。
第十八条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要配置资产的,由设立或者变更部门根据职能设置、人员编制和业务需要、资产存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及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局,按规定审批。
第十九条因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先通过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由单位提出资产配置方案及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局,按规定审批。
第二十条单位存量资产确需更新的,应坚持“先处置、后更新”的原则,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按规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