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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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整改落实方案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整改落实方案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整改落实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8•【字号】庆政办发〔2015〕108号•【施行日期】201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整改落实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5〕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整改落实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8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整改落实方案按照《省委巡视组巡视庆阳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方案》提出的“严格落实和执行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和规定,合理调配清理腾退出的办公用房,提高使用效率”要求,结合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实际,现就整改落实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从2013年10月开始到2014年底结束,分单位自查、核查确认、整改落实和总结完善四个阶段完成了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专项清理工作。

通过集中清理,全面掌握了市直党政机关用房现状,摸清了办公场所的分XXX建筑面积情况、办公用房使用及余缺情况。

市直部门(单位)坚持边清边改、即知即改,主动采取改变使用功能、增加使用人数和相互调换等措施整改纠正,领导干部办公室清理腾退到位,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普遍符合规定。

特别是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为契机,强力推进市直部门(单位)办公用房的系统内整合、腾退搬迁和调剂使用工作,妥善解决了13个部门(单位)的办公用房困难和问题,切实提高了办公用房使用效率。

坚持纸上算账、实地勘察、充分沟通相结合,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各个办公场所实地勘察丈量,反复与涉及搬迁整合调配的部门(单位)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了解需求,多次汇报听取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导意见,扎实开展可行性研究,按照集中调配、分步整合、严格标准、公平公正、留大腾小、用新退旧、节约高效、便民为民、统筹推进、均衡保障的原则,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制定了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体整合调配方案。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庆政办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21]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1日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家新一轮机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调整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市级部门实施零基预算管理落实方案》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市级部门实施零基预算管理落实方案》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市级部门实施零基预算管理落实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0•【字号】庆政办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市级部门实施零基预算管理落实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2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庆阳市市级部门实施零基预算管理落实方案》已经四届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4日庆阳市市级部门实施零基预算管理落实方案零基预算是指年度预算编制不受以往预算安排情况的影响,所有的预算支出均以零为基点,一切从实际需要与可能出发,逐项审议预算年度内各项支出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其开支标准,打破基数概念和支出固化格局,结合财力状况、轻重缓急、实际需求、绩效情况等,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预算的一种方式。

为在市级部门实施零基预算管理,持续提高财政理财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参照《甘肃省省级部门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决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通过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引导部门立足全局,系统谋划年度目标任务、科学申报编制预算,促进预算管理提质增效,切实增强财政资金和政策的指向性,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统筹能力和资源配置效率,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二、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是指部门(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正常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必需的基本开支而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庆政办发〔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庆政办发〔202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国有企业,中、省驻庆有关单位:《庆阳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30日庆阳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推动数据产业化、产业数据化、治理数字化,依据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资源,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采集、生成、存储、管理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视频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单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供水、电力、燃气、供热、公共交通等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全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的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建设管理、安全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数据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全市公共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统一归集、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运维”的原则,负责公共数据资源管理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公共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各部门(单位)、各市(州)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强化产权意识,明晰产权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逐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2、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样本)(略)3、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略)4、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略)5、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表(略)6、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略)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1: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庆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

庆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

庆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保障公务运转,节约行政成本,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庆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购置和公务用车更新限额标准》的通知(庆市财预〔2006〕190号),结合市级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机构适用本细则(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配置原则、范围和条件第三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保障需要、节俭实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政府采购和坚持使用国产、节能、环保产品,用存量确定增量、用增量调整存量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包括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资金购置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交通运输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第五条资产配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六)特殊行业资产配置从其行业规定。

第三章配置标准第六条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等要素的设定,是编制购置计划、审核购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行业标准或规范,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状况、财力水平、实际工作需要以及资产普及程度等因素制定。

参照当年政府采购价格实施。

第七条对土地、专用仪器设备、一般仪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配置,有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配置,没有行业标准的根据工作需要以存量定增量,从严配置。

第八条办公用房(一)办公用房的建设、装修,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和原国家计委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4•【字号】庆政发〔2016〕112号•【施行日期】2016.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庆政发〔2016〕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国发〔2016〕2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20号)等精神和我市“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规范优化和改革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既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投资项目落地实施“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域经济活力的重要举措。

2010年以来,市政府先后3次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进行改革,开展了三轮以减事项、减环节、减报件、减时间、减收费为主要内容的简化审批活动,精简了审批事项,减少了审批环节,优化了审批流程,提高了审批效率。

特别是近两年在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简化用地程序、优化项目核准立项、下放项目审批权限,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不断完善,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现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审批事项多、环节多、报件多、收费多,审批周期长,审批效率不高;审批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有待提升,重复申报、重复审查、互为前置的问题比较突出;信息化建设比较滞后,信息共享困难,办理审批事项不够便捷;中介服务不成熟,一些项目前期论证和基础准备不够充分,影响项目正常审批和开工建设;审批部门和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doc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doc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 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 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 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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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保障公务运转,节约行政成本,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庆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购置和公务用车更新限额标准》的通知(庆市财预〔2006〕190号),结合市级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机构适用本细则(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配置原则、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保障需要、节俭实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政府采购和坚持使用国产、节能、环保产品,用存量确定增量、用增量调整存量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包括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资金购置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交通运输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第五条资产配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六)特殊行业资产配置从其行业规定。

第三章配置标准
第六条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等要素的设定,是编制购置计划、审核购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行业标准或规范,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状况、财力水平、实际工作需要以及资产普及程度等因素制定。

参照当年政府采购价格实施。

第七条对土地、专用仪器设备、一般仪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配置,有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配置,没有行业标准的根据工作需要以存量定增量,从严配置。

第八条办公用房
(一)办公用房的建设、装修,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和原国家计委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执行。

(二)办公用房维修和装修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0年,
因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因素造成损害的可以适当提前。

租用或购置办公用房的标准,参照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对于租赁的办公用房,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局部改造。

第九条公务用车
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公务用车配备管理的相关规定,坚持“两审三控”(审资金来源、审编制;控排量、控价格,控进口),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

第十条办公用具
(一)办公室用具
1、市级领导:按省上有关规定办理。

2、县级领导:按照每间办公室配备。

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保密柜、碎纸机、饮水机。

3、县级非领导职务:1人1室单独办公的办公室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

二人以上合署办公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

4、独立核算科级单位主要领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每间办公室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碎纸机、饮水机。

5、公用办公室:办公桌椅每人1套;铁皮文件柜1-2套;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置;超过3人的办公室可根据需要配置沙发。

(二)会议室用具
根据单位人员多少、工作需要和会议室大小从简配置。

第十一条办公自动化设备
保障办公需要,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最低使用年限6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不得更新。

(一)计算机
台式计算机,除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可以配置较高性能外,其他均按采购中心当年标准配置。

笔记本电脑,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

(二)打印机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配置大幅面的工作组黑白激光打印机、普通黑白激光打印机、普通喷墨打印机、针式票据打印机。

(三)复印机
保密部门有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以独立对外发文单位为准。

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及政法部门,或50人以上单位可配置中高档数码复印机一台;50人以下单位可配置模拟复印机一台。

(四)速印机
凡独立对外发文,且在职人数100人以上的单位可配置数码速印机一台。

(五)多媒体显示系统
综合管理部门配备多媒体会议室时,多媒体显示系统包括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

(六)其他设备
包括:扫描仪、传真机、一体机、碎纸机、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

第四章预算申报及配置程序
第十二条资产配置预算的申报程序是:
(一)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填报《庆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

(二)市国资局根据申请单位的人员编制、资产存量状况、资产配置标准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等进行核实,并对申请单位资产配置的必要性、合理性提出审核意见,分别提交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

(三)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当年经费、财力情况,审核提出预算安排初步意见。

审核后的资产配置预算提交市财政局预算科复审,由预算科结合市级预算安排、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统筹兼顾,提出意见提交相关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下达,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并由市国资局登记入账。

第十四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凡申请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单位自有资金)购置资产的,要严格控制,除特殊原因外,一般不予批准。

确需追加的由单位提出资产配置预算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局,按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各单位用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购置资产,项目(专项)中列明资产购置品目的,按规定办理;没有资产购置事项确需购置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资产配置预算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局,按规定审批。

第十六条各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单位自有资金)进行房屋及构筑物修缮改造而新增资产的,由单位提出拟修缮改造计划、概算经费额度、房屋及构筑物修缮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局,按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需配置资产的,原则上通过调剂、租赁的方式解决。

确需购置的,由主办单位提出资产配置预算申请,按规定审批。

第十八条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要配置资产的,由设立或者变更部门根据职能设置、人员编制和业务需要、资产存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及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局,按规定审批。

第十九条因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先通过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由单位提出资产配置方案及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局,按规定审批。

第二十条单位存量资产确需更新的,应坚持“先处置、后更新”的原则,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按规定审批。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对存量资产进行登记、核实,为国有资产配置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定期对各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执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未按要求报送资产配置预算的,市财政局当年不予安排资金用于新增资产配置;未经批准擅自配置、违规违纪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市国资局对资产的登记、确认、核销不予批复,并予以全部没收调配使用;市财政局决算审核时不予认可,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县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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