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航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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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财建〔2024〕367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3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2024年10月28日附件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用于交通运输领域中央财政事权委托地方实施事项和地方财政事权中一定时期需要支持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负责相关交通运输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交通运输规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研究提出年度项目(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

指导、推动地方做好项目(任务)实施工作并进行监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福州市商务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福州市2022年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福州市商务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福州市2022年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福州市商务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福州市2022年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商务局,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州市商务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福州市2022年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1〕9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促进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2〕67号),为充分发挥项目带动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组织开展福州市2022年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资格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市所辖范围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分支机构。

2.企业具有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的经营发展战略、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经营活动中无违反法律、法规及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能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能按规定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3.项目资金落实,投资结构合理,发展前景和实施情况良好。

4.同一项目已享受过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类别及条件1.支持物流设施现代化支持物流企业购置或租赁应用物流机器人、快递无人机、自动、半自动分拣设备及其配套的立体货架、穿梭车、X 光机等新型智能化设施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支持物流企业购置新能源货车、轻量化车辆、自建物流专用充电桩等绿色物流装备,实现节能减排。

2021年7月~2022年6月完成投资额100万元以上。

补助标准:按不超过2021年7月~2022年6月投资额的 30%,最高 150 万元予以补助。

2.完善物流管理信息化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物流企业建设仓储管理系统、配送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建设,实现与上下游企业数据互联互通、智能化管理,降低物流成本,不含企业自主研发人员投入的年度投资额 200 万元以上。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2.1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近日,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为抓好《指导意见》贯彻落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交通强国、海洋强国建设,指出“经济强国必定是海洋强国、航运强国”。

现代航运服务业是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交水发〔2014〕262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有效促进了现代航运服务业功能进一步完善,服务门类、业务规模不断拓展。

近年来,我国航运金融、保险、海事法律服务等快速发展。

目前,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基本建成,正在向世界一流国际航运中心迈进;天津、大连、厦门等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功能不断完善。

但与伦敦、新加坡等国际航运中心相比,我国航运金融、保险及法律服务等现代航运服务业起步晚,服务能级有待进一步提升。

为加快补齐我国现代航运服务业短板,以政策创新为驱动,推动我国现代航运服务业要素集聚发展,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指导意见》。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指导意见》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现代航运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航运交易、信息咨询、航运金融保险、海事仲裁、航运人才、技术服务等为重点,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优环境、增功能,全面提升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水平和国际影响力,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

目录(公路造价 文件汇编)

目录(公路造价 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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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31日 2002年11月1日 2008年1月1日 2006年1月1日 1999年10月1日 1988年6月10日 2002年11月1日 1997年3月1日 1986年10月1日 人大修改 国务院
公路工程现行法律法规、清单、定额及取费文件汇编(截止201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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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现行法律法规、清单、定额及取费文件汇编(截止2012.07.30)
序号 文号 名称 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公路汽车运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确保春运 工作平稳有序的通知 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 交通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汽车运价规则. 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专业 执行日期 备注
四、招投标相关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 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2012 九部委《标准文件法令》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 FIDIC红皮书1999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福建省高速公路路基土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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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现行法律法规、清单、定额及取费文件汇编(截止2012.07.30)
序号 文号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专业 执行日期 备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2015-2019年)组成人员》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2015-2019年)组成人员》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2015-2019年)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20•【文号】交办人教〔2016〕60号•【施行日期】2016.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2015-2019年)组成人员》的通知交办人教〔201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有关交通运输企业、院校,部管有关社团:根据《教育部关于公布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2015—2019年)组成人员的通知》(教职成函〔2015〕9号)有关精神,按照教育部有关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换届工作要求,近期我部完成了对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交通行指委)换届工作。

新一届交通行指委下设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指委)和路桥工程类专业、汽车技术类专业、航海类专业、交通工程机械类专业、交通运输管理类专业、城市轨道运输类专业等6个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指委)。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新一届交通行指委组成人员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通行指委是受教育部委托,由交通运输部牵头组建和管理,对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的专家组织,同时也是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的专家组织。

二、交通行指委的主要职能是:分析研究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交通运输行业职业岗位变化和人才需求的影响,提出交通运输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职业道德、知识和技能要求;指导推进相关职业院校与企业校企合作、联合办学,校企一体化和交通运输职业教育集团建设;指导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相关专业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提高教师专业技能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推进职业院校交通运输类专业实施“双证书”制度;研究交通运输职业教育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教学基本要求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方法,对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制定、课程开发、教材建设提出建议;参与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基本文件、专业教学标准、实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和教学评估标准及方案制定工作;参与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工作;组织交通运输行业相关专业教学经验交流活动等。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9.02•【文号】交海发[2016]159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交海发[2016]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建设一支满足国家战略需要和适应我国航运发展的船员队伍,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促进中国船员发展,我部编制了《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2016年9月2日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6年9月目录一、规划背景 (4)(一)发展现状 (4)(二)形势要求 (6)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7)(一)指导思想 (7)(二)基本原则 (8)(三)发展目标 (9)三、主要任务 (10)(一)建立应用型船员培养模式,打造高素质的船员人才队伍 (10)(二)创新船员考试发证模式,实现考试发证与培训协调一致 (13)(三)建设高效运行的船员市场体系,促进船员市场健康发展 (15)(四)深化海事船员管理改革,推动管理转型升级 (17)(五)建设船员公共服务体系,提高船员公共服务水平 (18)(六)改善船员职业发展环境,促进船员队伍可持续发展 (19)四、保障措施 (21)(一)加强组织领导 (21)(二)完善法规体系建设 (21)(三)加强船员管理人才建设 (21)(四)加快信息化建设…………………………………………………………………………………………… (22)(五)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22)中国是海洋大国、航运大国,也是船员大国。

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闽商务〔2024〕78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4〕78号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根据《关于推动福建省电子商务保稳提质增效若干措施》(闽商务〔2022〕75号)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现将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在福建省(不含厦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的企业。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申报截止日之前未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上查询到黑名单记录。

(三)2023年度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不得申报。

(四)同一企业只能在所有4个支持项目中选择1项申报。

(五)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申报本年度项目,择优支持1家(“关联关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定义)。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一)促进电商平台发展,服务实体经济(1)总部在闽的电商平台,2023年实现平台实物商品(不含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矿石等行业原材料)年国内网络交易额超过5亿元(B2B、B2C交易额可合并认定)。

(2)对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山区地市按申报条件75%执行并单列评比。

(3)全省共择优支持10家平台。

项目按沿海、山区报送的项目数比例分配,分别按交易额排序择优(三明、南平、龙岩、宁德为山区地市,其他均为沿海地市。

下同)。

支持标准:给予每家平台运营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

2019年7月时事政治试题及答案

2019年7月时事政治试题及答案

2019年7月时事政治试题及答案1. (单选题)7月1日从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获悉,6月28日,安徽省蚌埠市消防员在营救遇险工人时身受重伤,后抢救无效不幸牺牲。

7月1日,应急管理部批准同志为烈士。

A. 丁振军B. 孙雷宇C. 古剑辉D. 周鹏参考答案: B2. (单选题)中宣部7月1日向全社会宣传发布黄文秀的先进事迹,追授她“”称号。

A. 时代楷模B. 全国三八红旗手C. 全国脱贫攻坚模范D. 优秀共产党员参考答案: A3. (单选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发布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

A. 首次、标准B. 首次、文件C. 首次、国标D. 首次、等标参考答案: C4. (单选题)近期,中国科学院合肥智能机械研究所设计制备出一种高效的比色荧光纳米探针,用其制成荧光试纸,根据试纸颜色变化可快速识别“”。

A. 水中铅污染B. 水中氢污染C. 水中核污染D. 水中硼污染参考答案: A5. (单选题)2019世界新能源汽车大会7月2日在召开。

习致贺信,对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

A. 海南博鳌B. 浙江杭州C. 广东深圳D. 河北石家庄参考答案: A6. (单选题)中央气象台7月2日发布今年,预计南海热带低压强度将有所加强,可能发展为今年第4号台风,并将于3日凌晨到上午在海南文昌到陵水一带沿海登陆。

A. 首个台风红色预警B. 首个台风黄色预警C. 首个台风橙色预警D. 首个台风蓝色预警参考答案: D7. (单选题)7月3日,“2019互联网应用技术·万宝峰会”在娄底开幕,同时,娄底以高铁站为核心区,创建湖南省首个集聚互联网产业的特色小镇——“”。

A. 娄底南·特色小镇B. 娄底站·联创小镇C. 娄底南·联创小镇D. 娄底站·网络小镇参考答案: C8. (单选题)从海南省气象台获悉,今年第4号台风“”(热带风暴级)已于3日零时45分前后在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沿海登陆,登陆时中心附近最大风力8级(18米/秒),成为今年登陆我国的首个台风。

航运保险补贴申请报告

航运保险补贴申请报告

航运保险补贴申请报告一、申请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增长,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居民收入持续提高。

同时,沿海港口竞争加剧,船舶数量大幅度增加,致使近海风暴灾害频繁发生,船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为了减少或避免这些事故带来的损失,对商业性货物运输,逐步引入由第三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此外,还将通过与相关保险公司合作,推出货物“定值保险”等更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保险形式。

航运业是海洋交通运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经营人利益和广大船员生命安全,促进海运健康可持续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节约型社会的具体举措。

因此,我们急切期望能够得到政府的扶持与支持。

二、政策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海洋运输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航运业需求的新型险种和产品;加强对港口、航道、船闸、客货站场、船舶维修厂等公共设施和航标的投资力度;继续做好“三港一市”建设工程。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闽台经贸合作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快开放平潭口岸。

鼓励各类船舶、飞机、车辆及其他货物参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货物运输保险创新试点。

探索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充分发挥市级海上搜救中心的作用,完善沿海各地海上搜救协调联动机制,统筹规划沿海搜救力量布局,尽快建立“陆海空天”四位一体的应急反应系统。

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企业特点,按照既满足当前需要又考虑长远发展的原则,开发海洋工程项目保险,鼓励保险机构为港航设施、疏浚工程、渔港和渔船建造改装、企业购买专用船、科研试验和军事训练、休闲旅游以及自然灾害防范等提供保险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继续深化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合作,扩大开放海上运输线路和运输班次,推进旅游包船运输合作。

(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1、拟建地点:东山岛,总投资5000万元。

2、建设主要内容:在现有轮渡码头基础上,采取 BOT 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实施投资7000万元,建设集散货码头一座,配套港口航道、导航助航、供电、给排水等配套设施,预计2011年底前完工。

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

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

《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16〕41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五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力配置实行市场调节,符合条件车辆可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

第四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应按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向乘客提供当地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网约车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约车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和管理。

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通信、网信、人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税务、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监管模式。

福州港集装箱运输业的发展策略

福州港集装箱运输业的发展策略

福州港集装箱运输业的发展策略作者:刘鸣华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12年第06期[摘要]文章分析福州港集装箱运输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应该从建立统一管理机构、调整经营战略、提高通关、检验检疫效率、提高港口的服务水平、加快集疏运系统的建设、发挥两岸直航的优势、促进港口物流与临港工业联动发展等方面来促进福州港集装箱运输业发展。

[关键词]集装箱运输业;现状;存在问题;策略[作者简介]刘鸣华,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交通经济系,研究方向:集装箱运输管理,福建福州,350007[中图分类号] F5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2)06-0011-0004中国集装箱运输业,虽然只有40年的历史,但发展迅速,随着国际航运公司、港务集团的进入,更加快我国集装箱运输业的发展,也使我国集装箱运输业与国际接轨。

另外,我国航运公司也发展较快,政府又大量投资集装箱码头,所以集装箱运输业竞争越来越激烈。

近年来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集装箱运输业持续的低迷,对集装箱的需求量减少,为了争夺货源,航运企业之间互相压低运价,甚至出现零运费的情形;而港口之间也为争夺经济腹地和周边的货源展开激烈的争夺。

福州港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虽然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但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文章通过对福州集装箱运输业影响因素的探讨,提出解决策略,使福州集装箱运输业立于不败之地。

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为福州港集装箱运输业的发展提供一点有益的思路。

一、福州港集装箱运输业发展现状集装箱运输业务可分为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

运输需求通常被认为贸易需求,以港口发展为例,腹地充满活力的外贸经济使港口的高速发展成为必然,除中转港外,航运需求的兴衰基本上取决于贸易的兴衰。

而运输业务的供给大致分为四个部分:港口业、船舶运输业、航运服务业以及航运信息、教育和研究。

以下阐述福州港集装箱运输业的发展状况。

(一)福州港集装箱港口发展状况福州港位于中国大陆东南部,台湾海峡西岸,为大陆沿海主枢纽港之一,是沿海主要外贸口岸及闽台贸易重要港口。

福州港船舶调度知识

福州港船舶调度知识

福州港船舶调度知识港口船舶调度是港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部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所赋予的工作职责,为保证港口的安全生产,维护港口的经济秩序,落实港口的规划布局,对拟进出港口靠泊、移泊、抛锚、系浮的船舶所实施的统一计划、统筹安排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一部分实施船舶调度的依据及必要性一、港口锚地、浮筒等水域及设施实施管理的有关依据(一)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港口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函》交函水[2002]1号中“关于港口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主要有“编制港口总体规划;对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

(二)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经营管理工作。

港口经营主要有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等七个项目。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

(三)《交通部关于对港辖区锚地应由港口管理部门统一申请设置的请示的批复》(91)安交安监字205号文中,“如涉及港区范围内的装卸作业生产使用的锚地,应由港务局统一申请和管理”。

二、船舶进出港统一调度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1政管理部门”。

(二)中共福州市委榕委办〔2004〕63号文,关于福州市港务局主要职责有“负责港口船舶引航工作。

负责协调港口生产、经营和港口集疏运工作,以及国家重点物资、军事强险救灾等物资的运输工作”。

三、船舶进出港统一调度的必要性合理行使船舶统一调度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维持港口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港口安全生产、确保港口规划落实的主要手段,有利于港口的统一调控:一是维护港口的安全生产的需要。

二是维护港口正常生产秩序的需要。

三是维护港口公平竞争的需要。

四是维护港内水上交通秩序的需要。

第二部分实施船舶调度的主要内容一、对进出港船舶统一调度的基本规则(一)加强靠泊管理,遵循交通部“三先三后”原则,先到的船舶先靠泊,先重点后一般船舶,先外贸后内贸船舶,以客船优先靠泊的原则。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泉政办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办规〔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0〕18号)和《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3〕173号)要求,持续推动我市航运业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鼓励新增优质运力(一)新增自有运力奖励。

航运企业新增(不含省内过户)船龄在10年以内、自有并合法经营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且该船舶落户前未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和“协查船舶”的,承诺在企业连续运营5年以上,按每载重吨分层级给予奖励。

其中,5万载重吨以上的,每载重吨奖励110元;2万至5万载重吨(含)的,每载重吨奖励105元;5000至2万载重吨(含)的,每载重吨奖励100元。

新增船舶取得船检机构绿色生态船舶附加标志的,每载重吨奖励标准增加5元。

船龄在6个月(含)至5年以内的,每载重吨奖励标准降低5元;船龄在5年(含)至10年以内的,每载重吨奖励标准降低10元。

(二)新增光租运力奖励。

从省外(含境外)光租的船舶,且落户前未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和“协查船舶”的,船龄在5年以内的船舶按每月每载重吨1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船龄在5年(含)至10年以内的船舶按每月每载重吨0.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财综[2012]19号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财综[2012]19号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财综[2012]19号)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福建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2号文印发),我们制定了《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附件: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办〔2010〕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馈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软件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二十二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二十二号)《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6月27日经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4年7月24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29日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9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0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24年6月27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三章海上客货运输安全第四章海上搜寻救助第五章海上交通安全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安全、有序、畅通,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海域和相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搜救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

近代福州港

近代福州港

第二篇近代福州港第三章福州港的半殖民地化(1840~1894年)第一节港口开放与主权沦陷因福州港口优良,商业繁华,地位适中,有利于西方侵略者扩大侵华经济利益,并可要挟清朝政府。

因此西方侵略者对福州港觊觎甚久。

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

随着《南京条约》、《虎门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福州作为中国五口通商口岸之一,于1844年正式开埠,外国领事馆相继设立。

此至1861年闽海关(洋关)设立前,各国领事不断插手船舶、关税事宜,以致一切港口管理方面的措施都必须通过外国领事向外国侨民发布通告才能实行。

港口相当一部分主权的丧失,使福州港的近代史从一开始就被打上半殖民地社会的烙印,成为西方国家倾销商品和掠夺原料的前哨阵地。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设立的闽海关,原是福州口岸贸易主管部门。

福州港被迫开放后,西方侵略者为进一步控制福州港口事务,于1861年7月14日设立闽海关新关(洋关),其税务司位于南台岛仓前泛船浦。

此后,原来的闽海关南台口改称“常关”。

自此,福州港洋关、常关并立,分庭抗礼。

但洋关的职能不断扩大,常关的职能萎缩到仅能管理民船贸易和内地贸易,并征收各种木帆船及航行于内河轮船的关税。

之后,外国殖民者为更直接控制福州港,于同治四年(1865年)在闽海关(洋关)设立福州口理船厅,直接包揽了福州港一切港务事宜,使福州港走上了洋人管海关,海关管港口这一半殖民地化的畸形发展道路。

此后,闽海关(洋关)制定的各项港口规章,都是为了维护外国侵略者在福州口的各种利益,为其经济侵略服务。

而这些章程的制定,却在客观上统一了港口的各项管理,使港口由以往的无章可循逐步走向正规化、近代化。

引航是港口航运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福州港开埠,洋船可自雇引航员,到后来海关税务司、理船厅对引航直接控制,这项主权也逐步旁落西方侵略者之手,港口海防、江防等险要机密也为外国人掌握。

开埠后,进出福州港的船型复杂化,由于港口助航设施的不完善,这一时期福州港海损事故不断发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水上运输【发文字号】厅水字[2013]230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3.08.26【实施日期】2013.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厅水字〔2013〕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中国船东协会,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我国是航运大国,航运业是国民经济、对外贸易、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受国内外经济增长放缓、运力严重过剩、企业运营成本增加等因素影响,当前航运市场供求严重失衡、持续低迷,这将对国民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造成不利影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精神,按照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总体要求,积极应对当前航运业面临的严峻形势,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就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淘汰老旧运输船舶,优化运力结构(一)减少运力存量,优化船队结构。

调整延续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的政策至2015年12月31日,鼓励老旧远洋、沿海运输船舶提前报废。

积极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引导内河老旧运输船舶加快淘汰和更新改造,2013-2015年期间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补贴。

严格执行以船龄为标准的船舶强制报废制度,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按期退出航运市场。

(二)调控国内运力增量。

鼓励建造满足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的节能安全环保船舶。

引导沿海干散货船运力有序发展。

严格控制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兼营国内运输。

继续严控国内沿海和长江干线客运、危险品运输新增经营主体,按照总量控制、择优选择的原则,有序投放客运、危险品运输船舶运力。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12.12•【文号】交科技发〔2017〕199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科技发〔2017〕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管各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现将《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2017年12月12日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推动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深化交通运输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交通强国、质量强国建设,现就开展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提升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要求,以提高交通运输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深化质量发展改革,夯实质量发展基础,充分释放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效能,到2020年实现交通运输供给质量明显改善,工程、产品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升级的交通运输需求,为建设交通强国、质量强国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重点任务(一)大力推进工程、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

1.提升工程建设质量。

全面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坚持管理和技术的传承与创新,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现代工程管理,强化工程全寿命周期设计、标准化设计和人性化设计,鼓励构件设计标准化和通用化,提升工程安全保障水平和绿色环保水平,推动工程建设协调发展和转型升级,努力打造品质工程。

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商渔共治2022”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商渔共治2022”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商渔共治2022”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6.10•【文号】交海函〔2022〕138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渔业资源正文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商渔共治2022”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函〔2022〕138号为进一步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巩固“商渔共治2021”专项行动成效,维护水上安全形势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决定联合开展“商渔共治2022”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继续推动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巩固商渔共治成效,深化水上安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重点治理商渔船碰撞事故隐患,强化商渔船通航保障基础,推动水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行动目标安全发展理念更加牢固。

商渔船防碰撞联合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渔村、船员培训机构,商渔船员法治意识、安全责任意识和防碰撞知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联合执法行动更加扎实。

执法形式更加丰富,陆海整治同步实施,治理范围不断拓展,商渔船舶、海员、渔民、航运企业、渔船船东等多点覆盖,商渔船碰撞风险联合防控能力稳步提升。

突出隐患治理更加聚焦。

“网位仪AIS”设备随意布设、擅自编码等突出问题得到充分治理,清理整顿“网位仪AIS”形成高压态势,海上通航环境更加清爽。

商渔船舶航行更加有序。

航路与渔区界限划定、碍航设施整治、海上安全信息播发持续推进,渔船电子海图实现在线更新,沿海商渔船舶航行保障更加有力。

各方责任落实更加有力。

商渔船碰撞事故问题整改和安全管理建议落实得到跟踪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相关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断压实。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中央国有航运企业集团总公司:《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已于2014年1月3日分别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和第3号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两个《规定》的重要意义两个《规定》是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条》)的有关规定,在调整和完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3号)等规定的基础上制订的,充分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对加强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两个《规定》进一步落实了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资质条件,在《水条》取消和下放了一些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完善了对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了对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管措施,是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促进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守信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准确把握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

二、明确职责,强化管理(一)明确水路运输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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