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IMO-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际航运中的IMO是什么意思?
国际海事组织(简称IMO)宗旨是: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 船舶对海洋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处理有关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包括船舶设计、施工、设备、人员配备、操作和处理方 方面面,并确保这些方面的安全、环保、节能、安全。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官 网 ( /) 对 IMO是 这 样 说 的 : As a specialized agency of the United Nations, IMO is the global standard-setting authority for the safety, security and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Its main role is to create a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the shipping industry that is fair and effective, universally adopted and universally implemented. 维 基 百 科 ( https:///wiki/International_Maritime_Organization) 对 IMO的 介 绍 是 这 样 的 :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 known as the Inter-Governmental Maritime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 (IMCO) until 1982, is a specialized agency of the United Nations responsible for regulating shipping. The IMO was established in Geneva in 1948[4] and came into force ten years later, meeting for the first time in 1959. Headquartered in London, United Kingdom, the IMO has 172 Member States and three Associate Members. 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宗旨是“The IMO's primary purpose is to develop and maintain a comprehensive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shipping and its remit today includes safety, environmental concerns, legal matters, technical co-operation, maritime security and the efficiency of shipping.” 作为货代或货主,如果货是海运到美国的,就有可能会在美国的ISF(10+2)申报信息中看到IMO NO.——国际航行的船舶一 般会有一个国际海事组织指定的IMO No. 即船舶名称代码——相当于这艘船舶在IMO注册的一个身份标识号码。国际航行的每 一条船都有自己的IMO number,以证明自己的身份。 注 意 , 国 际 航 运 相 关 的 组 织 除 了 IMO之 外 , 还 有 很 多 其 他 组 织 , 如 : 国际海运联合会——International Shipping Federation, 简称ISF; 国际航运公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Shipping, 简称ICS; 国际船级社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lassification Societies,简称IACS; 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dependent Tanker Owners, INTERTANKO, 简称ITOA; 国际油轮船东防污染联合会——The International Tanker Owners Pollution Federation, 简称ITOPF; 欧洲和日本国家船东协会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an and Japanese National Ship owners' Associations, 简称CENSA;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Satellite organization,简称INMARSAT;
IMO Introduction
• SOLAS
98.79% world tonnage
• Load lines
98.76%
• MARPOL
97.55%
• COLREGS
97.92%
• STCW
98.78%
IMO的经费和预算
• 联合国的经费主要来自几个发达国家,但IMO的经费则主要来自于几 个航运发达、注册商船吨位排在世界前列的国家, 2005年的十个主 要缴费国是:
• 3. 海上安全委员会(Maritime Safety Comm ittee-MSC) 是IMO的最高技术机构,由所有会员国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研究有关助航设备、船舶建造和装备、船员配备、避碰规则、危险 货物装卸、海上安全、航道信息、航海日志、航海记录、救生救 助、海上调查以及直接影响海上安全的其它事宜。MSC每年召开 一到两次会议。MSC还审议与海上安全有关的建议案、决议案和 技术规则等,提交大会通过。
Titanic 号海难
Estonia 海难
• 海难前的Estonia
Estonia 沉没
• Estonia航线
Estonia 海难
• 海难受损后的Estonia
其它一些海难
2006年埃及海难
• 阿尔·萨勒姆·波卡西奥98号(M/V Alsalam Boccaccio 98)
• 沉船地点
3.5%
• Norway
£0.68m
3.5%
海上安全公约SOLAS
• Titanic沉没(1912年)后,于1914年英国提议召 开下召开了国际会议,通过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 公约SOLAS,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海上安全公 约,它包含了船舶构造、24小时值守、救生艇和 救生衣配置等内容。此后公约虽经多次修改,今 天仍然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海事安全公约。
混海事圈必须知道的十大海事组织
混海事圈必须知道的十大海事组织一、国际海事组织关键词:IMO 联合国机构地球海事总局国际海事组织,简称IMO。
IMO始建于1959年,最初称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82年改成现在的名,总部设在伦敦,是联合国的官方机构,相当于地球海事总局。
IMO作为联合国专门负责海事的官方机构,抓革命促生产当然不在话下,专门从事提高航行效率、防止海洋污染、统一法律适用等杂巴拉事。
总之是与海事相关的事,有人管的它管,没人管的它还管。
作为一个大名鼎鼎的国际组织,活儿再好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IMO最主要的工作表现为制定和修改国际公约。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这些个大牛的海事公约都是这家鼓捣出来的。
它们还会定期组织经验交流、分享情报信息,时不时给发展中国家弄点援助以扶持其航运业。
除此之外,总局也干点其他小活,比如搞个纪念日、评个先进人物啥的(官家都喜欢搞这些个虚招子)。
IMO规定了每年9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各成员国自选一天作为世界海事日,咋庆祝自己定,反正费用自理。
在这个问题上,咱大中国任了一把性,没按洋人划的圈走,愣把世界海事日和咱的中国航海日来了个强行捆绑,定在了每年的“7月11日”。
为啥是这一天尼?---咱郑大太监就是从600年前的7月11号起航下西洋的,有些历史学家说是其实是去帮朱棣找他的允文侄儿,一连去了七趟,看来这个朱棣是真心想他侄儿……二、国际海事委员会关键词:CMI 非政府促进海商法统一国际海事委员会,简称CMI。
国际海事委员会与国际海事组织都是海事口的大伽。
但前者是职能单一的非政府组织,后者是综合性的官方机构。
CMI于1897年创立于比利时安特卫普,宗旨是“促进海商法的统一”,由三十几个国家的国内海事委员会和由个人委员组成。
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方面,CMI要求入会的各国委员会制定的国内宗旨必须得和CMI宗旨相一致,体现了道不同不相为谋的理念;另一方面,它可以吸收个人会员,但必须得是海商法方面的专家,且由所在国家的海事委员会推荐。
船舶超载标准
船舶超载标准1. 引言船舶超载是指船舶所载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超过了船舶的承载能力,这是一种常见的违规行为,可能对船舶和船员的安全造成威胁。
为了确保航行的安全,各国普遍制定了船舶超载标准,以规范船舶载货行为。
本文将深入探讨船舶超载标准的相关内容。
2. 船舶超载标准的意义2.1 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航海是一种高风险的活动,船舶超载可能导致船体不稳,增加船舶倾覆和沉没的风险。
合理的超载标准可以确保船舶的稳定性,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
2.2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如果没有船舶超载标准,一些不合规的船舶可能通过超载来增加运载量,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船舶超载标准的制定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3 保护船舶和货物的质量超载对船舶结构和设备造成压力,容易引发船体损坏、货物破损等问题。
通过合理的超载标准,可以保护船舶和货物的质量,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损失。
3. 国际船舶超载标准3.1 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定国际海事组织(IMO)是负责制定全球航海安全标准和规则的国际组织。
IMO制定了《船舶装载情况和稳定性准则》(International Maritime Solid Bulk Cargoes Code, IMSBC Code),对船舶超载进行了具体规定。
3.2 国际商会(BIMCO)的建议国际商会(BIMCO)是全球最大的船东协会,其发布的《国际船舶超载指南》(Guidelines on the Carriage of Heavy Cargoes)为船东和船员提供了超载运输的指导建议,对船舶超载标准起到了参考作用。
4. 国内船舶超载标准4.1 中国船级社的规定中国船级社是中国境内的船舶分类社,为中国船舶超载问题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根据中国船级社的要求,船舶超载应符合国际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超载率不得超过5%。
4.2 交通运输部的管理办法中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了《船舶载重计划和船舶超载检查管理办法》,规定了船舶载重计划编制、超载检查及处罚的具体要求。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89届会议情况介绍
4 通过 国际救 生设备 规 则修正 案 本 届 会 议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MS 2 (9 决 议 一国 际 救 生设 C 308 ) 备 规 则 有 关救 生 艇 有 载释 放 装 置 的修 正 案 .该 修 正 案 于 2 1 0 3
年1 1 月 日始 生效 。 实施 日期见 上述 件 : 二 审
豸 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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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动态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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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 (M )海上 安全委员会 ( S )第8 届会议情况介绍 IO MC 9
国际海 事组织 ( ) 上安全 委 员会 ( S ) 8 届会议 于 I 海 MO M C第 9
2 1 年 5 1 日至 2 01 月 1 O日在 英 国 伦 敦 I O总 部 大 楼 召 开 。共 有 M 1 1 I 成 员 国、2 O 个 MO 个联 系会 员 ( 中国香 港 、澳 门 ) 的代表 团 .
安全 公 约有 关协议 文件 、R 规 则等 有关议 程 的重要 性 。 O
二 、审 议 通 过 的 文 件 ( 题 3 议 )
( ) 议通过 的 强制 性文件 一 审
1 通过 1 7 S L S 约修 正案 4O A 公 9 本 届 会 议 审议 并 通 过 MS 3 7 8 ) 议 一 1 7 S L S C. 1 (9 决 4 O A 公 9 约 修正 案 .新 增 m 1 ,要 求新建 船 舶 自 2 1 年 7 1 / 5 04 月 日起配
本 届 会 议 审 议 并 通 过 了MS 38 8 ) 议 一 IS C规 则 C.1 (9 决 MB
修 正 案 .即 I B 规 则 O —1 版 修 正案 。对 I B 规 则 中的 货 MS C 1 1 MS C
船舶碳排放管理政策及实践研究
船舶碳排放管理政策及实践研究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日益严重,各国政府开始重视碳排放的管理,而船舶碳排放也逐渐成为关注的重点。
船舶是人类运输工具中最常用的一种,其排放的温室气体直接影响着海洋及全球气候。
因此,船舶碳排放管理政策及实践研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船舶碳排放管理政策国际海事组织(IMO)作为联合国专门负责船舶法律条约的国际组织,已经开始着手制定船舶碳排放的管理政策。
该组织在2018年确认了第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全球船舶温室气体排放限值和废气处理标准,该规定将于2020年1月1日开始生效。
同时,IMO还明确提出了船舶燃油的低碳化环保要求,并将于2022年开始实施。
除此之外,IMO还制定了国际船舶船员安全管理规范(ISM规范)、国际安全管理规范(ISPS规范)和国际计量规范(VGM规范)等一系列与船舶碳排放管理相关的国际规范。
在国内,我国交通运输部也在积极推进船舶碳排放的管理政策。
2019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对船舶的废弃物的处理和船舶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了规范。
此外,交通运输部还发布了《关于鼓励运用低硫燃料的通知》,对于使用低硫燃料的船舶予以奖励。
船舶碳排放管理实践研究为了落实船舶碳排放管理政策,需要船舶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
目前,船舶减排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已非常广泛。
其中,船舶废气处理技术是船舶减排的主要技术之一。
船用脱硫设备、SCR脱氮除尘器和BWE设备是减少船舶排放的常见设备。
另外,船舶的设计也是减少船舶碳排放的重要手段。
采用更加节能和低碳的设计方案,可以有效降低船舶的排放。
在实践中,船舶的航速、航线以及货物的配载都对船舶的碳排放产生了影响。
根据船舶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船舶航速和航线,以及精细调配货物的配载,可以有效降低船舶的碳排放。
总结船舶碳排放管理政策及实践研究是目前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
国际海事组织(IMO)和我国交通运输部已经在推进船舶碳排放管理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同时,船舶企业应该在实践中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推广船舶减排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中国代表首次当选IMO理事会主席
作 、压 载 水公 约 的实施 及船 舶 安全 技术 标准 等议 题 进行 了磋 商 ,双 方同意就 上述合作 事项展开 工作层面 对接。
(摘 自中 国海 事局 网站 )
j 0 0 ,:‘0 一 ■ ll囊: .≯’ 一0
.
所 有船舶 都 可能 在其 水下 船体 和结 构上 经历 过水 生
港 口问完全 自动航行 。
(摘 自国 际船 舶 网 ) (编 辑 :王 海 潮 )
中国海事 73
展 挑 战 问题解 决 方案 。该 活动 汇集 了来 自包 括航 运 、油
类 和 气体 、渔 业 、水 产养殖 业 、海 底采 矿 、旅 游业 、可
再 生 能源 等海洋 工 商业 界代 表 ,以及来 自海 事法 律 、金
融和 保险界 的参与者 。
(刘 昭青 编译 )
立 jt :奠 三 - :
步促 进 对该 部 门重 要 性 的认 识 ,促使 航 运业 发 展 。 同时
应 对 有 关技 术 和世 界 贸易 持续 发 展 的挑 战 ,并 需要 实现 2030年可 持续 发 展议 程 。大 会还 通过 了三 项决 议 ,其侧
重 于 IM0支 持 可持 续 发 展 目标 (SDGs)实施 的 能 力建
网 络谅 解 备忘 录 。非 洲 、亚 洲 、加 勒 比海 、拉 丁 美洲和
太平 At ̄1,海事 技术 合 作 中心 网络 成 为 国际海 事 组织 管理
和 欧盟 资助 的全球 海 事技 术 合作 网络 海 事技 术 项 目的 骨 干 。 中心被 期 待在推 动 船 舶 能效 技术 和 运作 以及 减 少船
一
;r■-, :譬 0L % 0,-  ̄-:i0一。。 0 囊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是国际贸易和国际旅游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交通运输规模的不断扩大,海上交通运输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
为此,多个国际组织和国家都创立了海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门,旨在确保海上船舶交通运输的安全和牢靠。
一、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海事组织(IMO)是联合国下属一个负责监督全球港口和水域船舶安全和环保事务的组织。
IMO的任务是订立和修改与国际船舶和海运有关的条例和规定。
1994年,IMO通过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法规(SOLAS),该法规旨在确保船舶安全和削减海洋环境污染。
另外,IMO还发布了很多其他条例和标准,包括马尔萨斯公约(MARPOL),其旨在防止海洋污染和降低船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
二、海事局(MSA)海事局(MSA)是中国海事监管部门,其职责是引导中国船舶和海员的安全和运营。
海事局负责管理海洋环保,防止海事事故,管理航行秩序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对于船舶交通运输的安全管理,海事局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和引导性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港口和港口设施安全规范”、“航行通告管理方法”和“海上船舶交通管理规定”。
三、船舶安全管理体系(ISM)船舶安全管理体系(ISM)是IMO要求大型商船必需依法遵从的规定。
ISM规定了船舶的安全行为准则和管理程序,以确保安全。
ISM的要求包括订立认真的安全管理计划,设立“安全官”和其他关键员工,对工作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和改进,以及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等。
四、应急救援响应机制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一项关键任务是建立应急救援响应机制。
IMO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共同开发了一套有效的搜索和救援机制以应对船舶事故和飞机事故。
此外,较小的国家和地区还开发了各自的紧急响应计划和局部搜索和救援系统。
总结:在现代社会,海上交通运输以其高效、安全和牢靠性而成为世界贸易和旅游业的生命线。
海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通过订立规章制度、颁布法规、加强技术管理和建立应急救援响应机制,为船舶交通运输供给了有效的管理保障,提高了海上船舶的安全性和牢靠性,进一步推动了国际贸易和旅游业的进展。
部海事局出席COMSAR16会议报告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出席国际海事组织(IMO)无线电通信与搜救分委会第16次(COMSAR 16)会议报告的通知海办[2012]1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部救捞局、中国船级社、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大连海事大学、中国航空无线电电子研究所、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国际海事组织(IMO)无线电通信与搜救分委会第16次会议(COMSAR 16)于2012年3月12日至16日在英国伦敦召开,我国派团出席了会议,现将出席会议的报告印发你们,供参考。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国际海事组织(IMO)无线电通信与搜救分委会第16次会议(COMSAR 16)于2012年3月12日至16日在伦敦IMO总部召开,来自69个国家、1个联系会员(中国香港)、3个联合国专门机构和23个政府间或非政府组织派代表出席了会议。
经批准,由部海事局、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部救捞局、中国船级社、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中国航空无线电电子研究所、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局、山东海事局及驻英使馆海事处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由主席C.Salgado先生(智利)主持。
本次会议主要审议了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国际电信联盟(ITU)海上无线电通信、卫星通信(Inmarsat和COSPAS-SARSAT)、搜救事宜等议题。
除全会外,成立了搜救(WG1)、技术(WG2)、电子航海和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系统(WG3)3个工作组以及GMDSS前瞻性研究起草组。
我代表团参加了全会和所有工作组、起草组会议。
会上IMO秘书长和海安司官员分别对3月11日我国广西客渡船和3月12日孟加拉国客渡船事故遇难者表示了慰问和关切,新加坡等国家代表也对广西事故遇险者表示慰问,我使馆李光灵参赞简要介绍了事故情况并对大家的慰问表示感谢。
会上选举现任主席C.Salgado先生继续担任2013年会议主席,副主席将在下次会上选出。
我代表团向本次会议提交了3份提案和1份信息文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为我国在IMO 事务中争得了一定的话语权。
详解9个航运相关组织与机构
详解9个航运相关组织与机构1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组织(IMO)前身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ntergovernmental Maritime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 IMCO)。
IMCO 是根据1948年3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海运会议上通过的'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1958年3月17日生效),于1959年1月6日至19日在伦敦召开的第一届公约国全体会议上正式成立的,是联合国在海事方面的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海事技术咨询和立法。
1975年11月第9届大会通过了修改的组织公约决定,并于1982年5月22日起改为现名IMO,以加强该组织在国际海事方面的法律地位,使其在海事和海运技术领域起到更大的作用。
IMO 与联合国及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合作协议。
IMO通过的国际公约、规则和决议案为造船、设计、检验、航运、海事、管理等部门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文件。
IMO的全部技术工作由下述5个委员会进行,即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便利运输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
IMO总部设在伦敦。
IMO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Assembly),下有理事会(每年两次,Council)和(上述的)委员会(每年一至二次,Committee);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承担,秘书长为最高行政执行官,秘书处下设5个司,分别为海上安全司、海上环境司、法律事务及对外联络司、行政司和会议司,总计为300余名工作人员。
IMO出版物大致分为七大类:(1)综合类(包含基本文件、IMO公约、大会决议和其他决定、人命安全公约之各种文件、规则、建议等);(2)货物(包括危险货物规则及其各修正以及其他相关文件);(3)便利旅行和运输;(4)法律事项;(5)海上环境保护;(6)船舶技术。
我国在联合国恢复合法席位后,于1973年3月1日正式参加IMO,1975年当选为理事国,1995年11月,以最多票数连任A类理事国。
危险品运输中的监管机构与部门职责
危险品运输中的监管机构与部门职责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工业的发展和全球贸易的增加,危险品的运输问题愈发引人关注。
为了确保危险品运输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和部门,并且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
本文将重点介绍危险品运输中的监管机构和他们的职责,以期加深对该领域的了解。
一、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海事组织(IMO)是联合国专门负责制定国际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组织。
在危险品运输中,IMO起到了重要的监管作用。
其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国际危险品运输规则:IMO制定了《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并经各国承认和采纳。
该规则包含危险品的分类、包装、标记、装载和运输要求,确保危险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 促进危险品运输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IMO致力于通过制定和推广技术标准、培训和提升意识等途径,提高危险品运输的安全水平,同时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
二、国际民航组织(ICAO)国际民航组织(ICAO)是负责制定和推广全球民航安全标准和规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
在危险品空运方面,ICAO扮演着重要的监管角色。
其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危险品空运规则:ICAO制定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危险品技术指南》(Technical Instruc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规范了危险品的识别、包装、标记、装载和运输等过程,以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
2. 促进国际协作与信息共享:ICAO鼓励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促进危险品空运相关信息的共享和交流,以便及时预防和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
三、国内监管机构及其职责每个国家都设立了相应的国内监管机构和部门,来负责管理和监督危险品的运输。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内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1.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危险品运输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并且监督运输企业的运营情况,确保危险品运输的安全和合规。
海运方面的法规
海运方面的法规一、海洋运输法律法规概述海洋运输是指通过航海工具在海上进行货物和人员的运输活动。
为了保障海洋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海洋运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海洋运输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际法、国内法和行业自律规范。
二、国际海洋运输法律法规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于1982年签署,是规范各国在海洋上的行为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书。
公约对海洋传统自由和海洋资源的开发进行了规范,并提出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定。
2. 国际海事组织(IMO)法律法规:IM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推动国际海事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其中,国际海上安全法规(SOLAS公约)、国际油污染防治法规(MARPOL公约)等对海洋运输安全和环境保护起着重要作用。
三、国内海洋运输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该法规定了中国海关的职责和权限,对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监管进行了规范,保障海洋运输的正常进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该法规定了海事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对海洋运输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保障海洋运输的安全和环境。
四、行业自律规范1. 国际航运业协会(BIMCO)规范:BIMCO是国际航运业的重要组织之一,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合同和规范,对海洋运输合同和操作进行了规范,提高了海洋运输的效率和可靠性。
2. 国际航运公约(INCOTERMS):INCOTERMS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套贸易术语,规定了买卖双方在运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风险承担。
五、海洋运输法律法规的作用1. 保障海洋运输的安全:海洋运输涉及到船舶、港口、货物等多个环节,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可以规范各个环节的行为,保障海洋运输的安全。
2. 保护海洋环境:海洋运输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可以规范船舶的排放和货物的处理,减少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3. 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海洋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有良好的市场秩序,法律法规可以规范市场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市场垄断。
IMO稳性、载重线和渔船安全分委会第54次会议情况介绍
议 题扩 展 情况 或 一揽 子完 成后 再提 交 ;
3
4
、
国代 表 团 出席 了本 届会 议 。我 代 表 团参加 了全 会 和所 有 工作 组
和起 草 组 的工 作 ,主要 会 议情 况介 绍 如下 :
《 关于 对载 重线 公 约的修 订 草 案》 近海 供 应船 的设计 与 建 造指 南修 正 案 草 案》 ( 对
、
MS 3 (2 的修 正 草案 ) C 25 8 ) :
一
“ sa C n oda 豪华 邮轮 事 故 Cot o o r i ”
5
、
关于 IL 统 一解 释 的 L 通 函 。 CL L3
2 1 年 1 1 日当地 时 间 2 : .载 有 4 2 名乘 客 和船 员 0 2 月 3 2∞ 29 的 ot C no i 号豪 华邮 轮在 意 大利 托斯 卡 纳 (ucn ) C s ocr a a d” T say 沿 岸 的 Ggi岛附 近触 礁 搁 浅 。根 据会 议 期 间意 大 利 代 表 团的 介 io l 绍 ,已造成 1 人 死亡 ,2 人 失踪 .具 体 数据 仍有 待 更新 。 1 2 IO秘 书 长 对意 大 利 海岸 警卫 队的救 助 工 作表 示 赞 赏 ,并 M 三 .制定 第 二代 完整 稳性 衡 准 ( 议程 3 ) 大会 指 示工 作组 继续 讨 论制 定第 二代 完 整稳 性 衡 准 、制定 装载 木材 甲板 货 积冰 指南 问题 , 中国代表 团根据 国内所 作 的预 案精神 在 工作 组 内参 与 了讨 论和 发言 。我 国在本 次会 议 中针对 参 数 横摇 直 接计 算 衡 准 、过 度 加速 度 Lv l、直 接计 算 衡 准提 ee1 出的 衡准 草 案 都 纳入 了工 作 组报 告 .反 映 了我 国 的 有 关立 场 达 到 了我 国预 案 中拟 定 的 目的 。该议 题 的几 个 主要 内容 讨 论结
船舶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发布单位
法律法规、政策名称
相关的内容1ຫໍສະໝຸດ 国务院《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 实 施 方 案(2013-2015年)》
发展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绿色环保船舶、专用特种船舶、高技术船舶,发展海洋工程装备,提高船用设备配套能力,扩大国内有效需求,推动船舶产品结构升级;明确“十二五”后三年,国内市场保持稳定增长,国际市场份额得到巩固,新建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三大主流船型全面满足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的要求,船用设备装船率进一步提高,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主要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分别达到25%和20%以上;重点依托国内市场需求,推进关键船用配套设备、海洋工程装备专用系统和设备以及特种材料的制造,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军用与民用科研条件、资源和成果共享,促进船舶军民通用设计、制造先进技术的合作开发,加强军用与民用基础技术、产品的统筹和一体化发展,推动军用标准与民用标准的互通互用;鼓励老旧远洋、沿海运输船舶提前报废并建造符合国际新标准要求的绿色环保型船舶,支持海上行政执法船舶以及救助打捞、资源调查、科学考察等公务船舶建造;引导企业加大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投入,增强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创新能力,开展生产工艺流程改造,加强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船用设备专业化能力建设,以及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填补国内空白的产业化项目建设。
3
工 业 和信 息 化部
《船舶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环渤海湾、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造船基地成为世界级造船基地,产业集中度明显提升,前10家造船企业造船完工量占全国总量的70%以上。配套能力和水平大幅提高,船舶配套业销售收入达到3,000亿元,形成一批具有知识产权的国际知名品牌产品,品牌船用设备装船率达到30%以上; 在船舶自动化和系统集成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海洋油气开发装备关键系统和设备的配套率达到30%以上。
海事局关于做好实施IMO《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做好实施IMO《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2.08•【文号】海安全[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海事局关于做好实施IMO《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的通知(海安全[2010]58号)各直属海事局: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4届会议于2008年5月16日MSC.255(84)号决议通过了《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以下简称《事故调查规则》)。
《事故调查规则》的第I和第II部分作为强制性规定,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58号公告已对《事故调查规则》第I 和第 II 部分内容进行公告。
现将《事故调查规则》全文的中文本印发你们,请参照《关于执行IMO事故调查规则的通知》(海安全〔2010〕51号)的有关要求做好实施工作。
附件: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事故调查规则)二○一○年二月八日附件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事故调查规则)目录第 I 部分总则第 1 章目的第 2 章定义第 3 章第Ⅱ和Ⅲ部分中各章节的适用第Ⅱ 部分法定标准第 4 章海上安全调查当局第 5 章通知第 6 章非常严重海上事故调查要求第 7 章船旗国与其它有重大利益的国家进行海上安全调查的协议第 8 章调查的权利第 9 章平行调查第 10 章合作第 11 章调查不受外部指示第 12 章从海员获取证据第 13 章起草海上安全调查报告第 14 章海上安全调查报告第Ⅲ 部分建议做法第 15 章行政责任第 16 章调查原则第 17 章海上事故(除非常严重事故)和海上事件的调查第 18 章按照第Ⅱ部分第7章寻求协议时应考虑的因素第 19 章非法干涉的行为第 20 章通知有关方和开始调查第 21 章协调调查第 22 章收集证据第 23 章信息保密第 24 章保护证人和有关方第 25 章报告草案和最后报告第 26 章重开调查第I部分总则第1章目的1.1本规则旨在提供一个通用的方法供各国在对海上事故和海上事件进行海上安全调查时采用。
国内外交通组织现状要点
国内外交通组织现状要点一、国内交通组织现状:1.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国内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交通运输部、地方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管理局等。
这些机构负责制定交通运输政策、管理交通资源、规划交通网络等。
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和提供便利的交通服务。
2.公路管理机构:国内公路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公路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他们负责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在国内交通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铁路管理机构:国内铁路管理机构主要包括铁路局和铁路企事业单位。
他们负责铁路运输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铁路作为国内交通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承担着大量货物和人员运输任务,对国内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4.水路管理机构:国内水路管理机构主要包括水运管理部门、港口管理机构和航运企事业单位。
他们负责水运运输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水运在国内交通中的地位越来越被重视,尤其是长江经济带和沿海地区,水路运输的发展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航空管理机构:国内航空管理机构主要包括民航局和各个航空企事业单位。
他们负责航空运输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随着航空业的发展,航空运输在国内交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促进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国际交通组织现状:1.国际民航组织(ICAO):国际民航组织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国际航空运输的标准和规则,推动航空运输的发展和合作。
ICAO的成员国包括绝大部分国家,其所制定的标准和规则被广泛应用于全球民航领域。
2.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国际航海运输的标准和规则,推动海洋交通的发展和合作。
IMO的成员国包括绝大部分国家,其所制定的标准和规则被广泛应用于全球海洋交通领域。
3.国际铁路联盟(UIC):国际铁路联盟是全球铁路行业的国际合作组织,旨在促进铁路运输的发展和合作。
国际海事组织(IMO)船舶设计与设备分委会(DE)第56次会议情况介绍
议 程 4 S L S l 1 加 .条 关于 电气 设备 的一 般 要 求 O A 第 I / 2 -
修正 案 的制定
救生 艇 、救 助 艇 和快 速 救 生 艇 .及 其 释放 和有 载 脱
动态 怠
● I O动态 M Nhomakorabea国际海事组织 ( O I )船舶设计与设备分委会 (E M D )第5 次会议情况介绍 6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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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议 程 3 落水者 回收 系统性 能标 准 D 5 次 会 议 上许 多发 言 国 家 支持 澳 大利 亚等 国 提 出 关于 E6 所 有类 型船 舶 回收能 力性能 标准 的草 案 .但 也 有一些 国 家提 出
A 7 会 议 与 本分 委会 相 关 的 决定 并在 相 关议 题 的 讨论 中予 以 28 了考 虑 。
态重 量 要 大 于该 数 值 .因此 工 作 组 将 8 千 克 /人放 在 方 括 25 号中 ,要 求成员 国或 国际组 织在 公约 生效前 .向海 安会提 交此
2
国 际海事 信息 2 1 . 0 23
制定 救 生 艇筏 服 务 网点 强制 化 、船舶 噪 声 防护 、防 污设 备 、 ; 章 .则提 请海 安会 批准 该通 函。 落 水者 回收 系 统 性能 标 准 等议 题 。会 议 通 过 的拟 批 准 的修 正 .
工作 组起 草 了制订 从水 中回 收人 员计划 和程 序指 南 的MS C
合上 述要 求 。
由中 国船 级 社 ( 牵头单 位 ) 、交通 运输部 海事 局 、救 捞 局 、 外 交部 、中国船 舶重 工集 团公 司和救 生设备 制造 厂 以及 驻英 使 馆 海事 处组 成 的中 国代表 团出席 了本 届会议 。现 将会议 情况 介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文书框架性安排》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文书框架性
安排》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08.30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43号
•【施行日期】2024.08.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4年第43号
关于发布《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文书框架性安排》的公告
我国是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
为做好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公约履约工作,交通运输部作为我国海事履约主要政府部门,按照《国际海事组织文书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牵头制定了《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文书框架性安排》,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文书框架性安排
交通运输部
2024年8月30日。
轮机工程专题法规
轮机工程专题法规一、引言轮机工程是指船舶上的动力装置,包括主机、辅机和相关设备。
为了确保轮机工程的安全运行,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
本文将介绍与轮机工程相关的法规,并对其进行详细解读。
二、国际海事组织(IMO)法规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下属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海事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标准和法规。
以下是与轮机工程相关的IMO法规:1.SOLAS公约:《国际人命安全公约》是最重要的海事安全公约之一,其中包含了对轮机工程的要求。
例如,第II-1章节规定了关于船舶结构、设备和系统方面的要求;第III章节规定了关于消防和灭火设备方面的要求。
2.MARPOL公约:《国际海洋污染防止公约》是用于预防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重要公约。
其中第VI章节涉及到与轮机工程相关的内容,包括控制船尾废气排放、控制油水分离器等方面的要求。
三、国家法规各国根据自身情况也会制定与轮机工程相关的法规。
以下是中国的一些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该法规对航海活动进行了全面的管理和监管,其中包括了对船舶和轮机工程的管理要求。
2.《轮机安全技术监察规则》:该规则由中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主要针对轮机设备的安全技术进行监察和管理。
3.《船员培训与认证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船员培训和认证的要求,包括对轮机工程师的培训和认证。
四、行业标准除了法规外,还有一些行业标准也对轮机工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业标准: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适用于各类组织。
通过实施ISO 9001标准,可以确保轮机工程在设计、制造和维修过程中符合质量要求。
2.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适用于各类组织。
通过实施ISO 14001标准,可以确保轮机工程在使用和报废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
五、法规解读1.SOLAS公约要求船舶的主机和辅机必须满足一定的安全要求,例如具有足够的动力和可靠性,并配备相应的监控和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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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IMO)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第9次会议介绍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国际海事组织(IMO)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第9次会议于2005年4月4至8日在伦敦IMO总部召开。
交通部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与驻英使馆海事处共同组成代表团参加了会议。
52个成员国和联系会员中国香港的代表,欧洲委员会(EC)以及17个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分委会主席Z.Alam先生(新加坡)主持了会议。
秘书长致开幕词,其中重点提到:自从2003年BLG8次会议以后,MSC和MEPC对MARPOL附则I和II进行了修订并期望于2007年1月1日生效(与MARPOL附则II一同修订的IBC规则也如此),对此,此次BLG9要作很多准备工作;BLG9另外一个重点是审议并尽快批准压载水公约(BWM)的导则。
由于2004年未召开BLG会议,此次会议首先进行了主席选举,会议一致选举新加坡代表Z.Alam先生为主席,挪威的S.Oftedal先生为副主席,在BLG9结束前,Z.Alam先生和S.Oftedal 先生又分别被推举为06年主席和副主席。
本次会议共有17项议题。
会议成立了化学品安全和污染风险评估、对IBC、IGC、BCH和GC 规则防火要求的修订和2004年压载水公约统一实施导则制定3个工作组,还成立了运输含有有毒物质货物的所有类型液货船舶的人员保护要求、对MARPOL73/78附则I关于燃油修正的定义之澄清及经修正的MARPOL73/78附则I要求对FPSOs和FSUs的适用最终导则2个起草组。
会议结束后成立了散装运输含有苯的液体的新船结构、“国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性能试验指南和排放标准建议案”修正、以气体为燃料的船舶导则3个通信组。
现将会议主要情况通报如下:一.IMO其他机构的决定(议题2)关于新的工作程序方法:根据MSC77会议决定(BLG9/2),应避免对导则制定统一解释,在今后,对于导则中的内容若存在含糊并需要修定,只应修正导则;根据MSC78会议决定(BLG9/2/1),在决定将新议题列入分委会工作计划的决定并不意味着委员会同意建议中的技术问题,详细的技术问题的审议和制定适当的要求和建议案等工作由相关的分委会考虑。
二、化学品安全和污染风险评估(议题3)本次会议就该议题成立了工作组,由荷兰的Tiemens女士任主席,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1.评估清洁剂:工作组认为有必要制定一个新的报告格式用于提交清洁剂的评估数据,并进一步修改MARPAL附则Ⅱ。
由于没有时间完成,分委会决定将该工作交下届 ESPH工作组会议。
2.对MEPC.2/Circ—散装运输液体物质的临时分类的审议:①分委会同意,为透明起见,所有植物油和动物脂肪的公认的同义词都应反映在IMO官方文件中,并以一个独立的附录反映在MEPC.2/Cric中。
②对于三方协议中的货品在3年宽限期满后,ESPH工作组不再接受任何的延期。
对于在现行的系统下签订的三方协议,其货品清单可以继续使用至2007年1月1日,而到2006年12月17日所有这些货品都将到期,其中有三种物质的期限为2007年1月1日,对于这些物质,要求报告国与生产商联系根据经修订的MARPAL附则Ⅱ签订新的三方协议。
分委会同意经委员会批准后,将经修订的IBC规则17、18和19章及MEPC.2/Circ清单1作为经修改的IBC规则的补录出版。
③对于实施经修改的MARPOL附则Ⅱ和IBC特别是在货物操作以及证书方面,分委会同意对于在经修订的MARPOL附则Ⅱ生效前装载上船并且在生效后才卸载的货物,在装载时的货物分类要求保持合法直到货物被卸载,而随后应满足新的要求。
对于证书问题,分委会同意下述方法:①散装运输液体物质的临时评估导则。
由于时间限制,将在ESPH11会议继续工作。
②A.673(16)决议——近海供应船(offshore support vessels)散装运输和处理有限数量的有毒液体物质的导则注意到A.673(16)、A.863(20)等IMO文件都涉及到了近海供应船(offshore support/supply vessels),认为将这些不同要求放在一个单一的IMO文件中比较好;并对该导则附录1作了一些修改,与IBC规则相应内容协调一致。
4.经修改的MARPOL附则Ⅱ5.3条关于气体运输船的规定IACS提出要求对经修订的MARPOL附则Ⅱ5.3条关于气体运输船的扫舱问题进行澄清,分委会注意到5.3条包含了对气体运输船的等效布置要求,因此并没有要求气体运输船进行扫舱试验或有扫舱程序。
而且12.6条也不适用于签发有NLS证书的气体运输船。
5. ESPH11工作组会议在2006年召开。
三、任何类型船舶运输含有有毒物质货物的人员保护要求(议题4)1.审议丹麦提交的“散装运输含有苯的液体物质的新建船舶的结构建议案”该建议案主要对此类新船的起居处所和机器处所的通风要求、防止有毒蒸汽进入起居处所、用于船员清洗和更衣的设施、甲板作业特别是溢流盘的新型设计、货物测量和取样要求以及除气、货舱清洗和扫舱等。
经过激烈讨论,分委会同意第一步先制定一个非强制性的导则。
分委会认为DE分委会应参与该项工作。
分委会决定成立一个会间通信组,由丹麦牵头,审议制定一个关于新船结构建议案的MSC通函,同时向BLG10提交一份报告。
2.MARPOL附则I货物或船用燃料油的安全数据单(MSDS)分委会同意制定对载运MARPOL附则I货物和船用燃油的船舶使用安全数据单的强制规定。
3.分委会同意将“船上职业健康和安全计划的基本要素指南”提交委员会批准,并请MSC/MEPC人为因素工作组审议有必要涉及结构和操作标准的意见以及与ISM规则相衔接的观点。
四、IBC、IGC、BCH和GC规则防火要求的修订(议题5)成立了“对IBC、IGC、BCH和GC规则防火要求的修订”工作组,主要进行了如下工作:在考虑日本的提案(BLG9/5)和韩国的提案(BLG9/5/1)基础上对IBC、IGC、BCH和GC规则防火要求进行了修订;将二甲醚物质和二氧化碳列入IGC规则第19章和GC规则第XIX章;修正IBC 规则程序。
具体如下:1.SOLAS II-2/10.5.6关于“货船机器处所固定式局部使用灭火系统”委会同意该规定同样仅适用于2000总吨及以上的2002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舶;2.SOLASII-2/4.5.10关于“货泵舱的保护”分委会同意该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的化学品船,同意在上述规定中的“烃类气体”(hydrocarbon gases)替换为“可燃蒸气”(flammable vapours);考虑到SOLAS II-2章4.5.10.1.1和4.5.10.1.4条关于“可燃气体浓度连续监测系统”的规定,在SOLAS II-2章1.6.7中对现有船要求阶段性的满足,分委会同意对现有化学品船也要求阶段性的满足上述规定,对非国际航行船舶可以免除;3.SOLAS II-2/13.3.4和 13.4.3关于“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根据SOLAS II-2章1.2.2规定,分委会同意EEBD的配备适用于所有现有500总吨及以上的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舶;4.IGC、IBC中引用SOLAS II-2的条款IGC、BCH和GC规则中引用SOLAS II-2章的条款(BLG8/11)的问题,考虑到IBC规则已经被MSC.176(79)决议修正,分委会同意对IGC也应作此修正;由于BCH和GC规则仅适用于现有船,分委会同意对它们基本维持不变,尽管如此,对于被MSC.99(73)决议修正的SOLAS II-2章对“现有船”条款的规定,分委会同意适用于现有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舶(进行追溯),对“现有船”的规定也写入到相应规则中;5.将二甲醚物质和二氧化碳列入IGC规则和GC规则根据BLG9/3/2和BLG8/18(附件10),分委会同意将二甲醚物质和二氧化碳列入IGC规则第19章和GC规则第XIX章,分委会同意对此起草的MSC通函,并提交MSC81批准;6.对IBC、IGC、BCH和GC规则的修正草案分委会同意工作组拟定的对IBC、IGC、BCH和GC规则的修正草案,其中IGC和GC规则的修正将提交MSC81批准、BCH规则的修正将提交MSC81和MEPC54批准;7.对修正的IBC规则的修正的批准程序由于修正的IBC规则将于2007年1月1日生效,而对修正的IBC规则的修正的批准有需要一段时间和必要的程序,在二者之间需要进行协调。
五、MEPC.2(VI)决议的修订(议题7)对于MEPC.2(VI)决议“国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性能试验指南和排放标准建议案”,同意在考虑WHO(世界卫生组织)相关标准的基础上,成立通信组(由澳大利亚牵头),准备MEPC.2(VI)决议的修正草案,提交给BLG10。
六、生活污水排放率标准的制定(议题8)澳大利亚(BLG9/8)认为没有必要制定排放率或排放量,而通过制定一个统一解释予以澄清。
该提案得到一些成员国支持;英国(得到另外一些成员国支持)则指出,应该给予如最低航速、排放率的限制。
就以上两种意见,分委会要求在议题7成立的通信组一并考虑。
七、以气体为燃料的船舶的规定制定(议题9)在MSC78会议上(MSC78/24/8),作为高优先项目,决定由DE(负责牵头)、BLG和FP“制定气体燃料船国际规则”,完成日期为2007年。
分委会同意成立通信组(由挪威牵头),在分委会权限范围内,准备“气体燃料船导则”草案,提交给BLG10。
同时请秘书处将BLG的决定通知DE及相关分委会。
八、OSV(近海供应船)导则的审议(议题10)对OSV(近海供应船)导则中,分委会同意在现有的导则第7部分后增加第8部分:在OSV 运输危险和有毒散装液体物质。
分委会请秘书处将BLG的决定通知SLF分委会;根据此次ESPH工作组的报告,分委会同意对对LHNS导则进行的修改,分委会请秘书处就此通知DSC10。
九、统一实施2004年压载水公约的导则制定(议题11)本议题是本次会议上最重要的议题之一,会议成立了工作组。
压载水公约自2004年2月13日通过以来,目前已有四个国家(阿根廷、巴西、西班牙、叙利亚共和国)签署了该公约,还有一些国家表示他们将在不久将来批准该文件。
由于G8和G9导则在MEPC52会议基本批准,并交DE48作了审议后,直接提交MEPC53供通过,所以本次会议主要对其余11个导则进行审议和制定,并将G4—压载水管理和制定压载水管理计划指南以及G6—压载水置换导则作为本次会议的优先项目,定稿并制定MEPC决议草案以期在MEPC53会议通过。
由于G7、G10、G13(挪威牵头制定)没有最新文本提交,分委会决定将3个导则交MEPC53审议,同时涉及这3个导则的本次会议提案(新加坡BLG9/11/12、巴西BLG9/11/9)也交MEPC53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