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和发放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和发放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和发放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和发放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

【文 件 号】榕政办[2006]158号

【颁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颁布时间】2006-10-31

【实施时间】2006-01-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和发放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已经市第十二届政府2006年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福州市总工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和发放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和发放省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闽模委办〔2006〕

7号)精神,现就提高和发放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确认纳入全国、省级劳动模范管理并已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劳动模范,属全国劳动模范的退休荣誉津贴标准从每月100元提高到150元;属省部级劳动模范的退休荣誉津贴从每月80元提高到130元。

二、经确认纳入市级劳动模范管理并已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市级劳动模范(包括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退休荣誉津贴从每月60元提高到100元。市政府《关于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费用项目及标准的意见》(榕政综〔2002〕246号)和《福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革中人员分流安置费用项目及标准》(榕人综〔2004〕14号)文件中规定预留10年的劳动模范退休荣誉津贴标准予以相应提高。

三、全国劳动模范退休荣誉津贴150元和省部级劳动模范退休荣誉津贴130元中的100元,属市属单位的,资金由市财政安排,由市劳模办编制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预算报市财政核拨,由市劳模办发放;属县(市)、区的,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安排,由同级劳动模范管理服务部门编制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预算报同级财政核拨,由劳动模范管理服务部门发放。

四、省部级劳动模范退休荣誉津贴130元中的30元和市级劳动模范退休荣誉津贴100元,由劳动模范本人所在单位支付,企业单位可在成本中列支。实施改革的市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预留10年的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提高部分,由市财政负责支付;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预留10年的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提高部分,由同级财政负责支付。

五、农民劳动模范男年满六十岁、女年满五十五岁,仍保持荣誉的,由劳动模范所在的县(市)、区政府每月发给荣誉津贴,津贴标准等同于同级退休劳动模范,即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5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13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月100元。

六、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七、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精修订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 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许勤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和发放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和发放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 【文 件 号】榕政办[2006]158号 【颁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颁布时间】2006-10-31 【实施时间】2006-01-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和发放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已经市第十二届政府2006年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福州市总工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和发放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和发放省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闽模委办〔2006〕 7号)精神,现就提高和发放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确认纳入全国、省级劳动模范管理并已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劳动模范,属全国劳动模范的退休荣誉津贴标准从每月100元提高到150元;属省部级劳动模范的退休荣誉津贴从每月80元提高到130元。

二、经确认纳入市级劳动模范管理并已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市级劳动模范(包括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退休荣誉津贴从每月60元提高到100元。市政府《关于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费用项目及标准的意见》(榕政综〔2002〕246号)和《福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革中人员分流安置费用项目及标准》(榕人综〔2004〕14号)文件中规定预留10年的劳动模范退休荣誉津贴标准予以相应提高。 三、全国劳动模范退休荣誉津贴150元和省部级劳动模范退休荣誉津贴130元中的100元,属市属单位的,资金由市财政安排,由市劳模办编制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预算报市财政核拨,由市劳模办发放;属县(市)、区的,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安排,由同级劳动模范管理服务部门编制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预算报同级财政核拨,由劳动模范管理服务部门发放。 四、省部级劳动模范退休荣誉津贴130元中的30元和市级劳动模范退休荣誉津贴100元,由劳动模范本人所在单位支付,企业单位可在成本中列支。实施改革的市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预留10年的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提高部分,由市财政负责支付;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预留10年的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提高部分,由同级财政负责支付。 五、农民劳动模范男年满六十岁、女年满五十五岁,仍保持荣誉的,由劳动模范所在的县(市)、区政府每月发给荣誉津贴,津贴标准等同于同级退休劳动模范,即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5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13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月100元。 六、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七、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政办[2007]118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10 【实施日期】2007.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07]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政府网站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办好政府网站,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7]20号)精神以及福州市“十一五”信息化发展专项

规划,特就加强我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网站建设步伐,健全完善全市政府网站体系 1、“中国福州”门户网站是市政府办公厅主办、市政务信息中心承办的政府网站。网站的定位是“宣传福州、服务公众”,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全方位展示省会中心城市形象,推行网上政务公开与在线服务,拓宽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渠道。市政务信息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中国福州”门户网站的建设与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制,整合网站资源,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动门户网站发展成为政府门户型网站集群。 2、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网站建设。尚未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建立网站的仓山区、平潭县必须在今年7月底之前开通网站。市政府办公厅要强化督查,对限期未开通网站的县(区)要严肃追究责任。已有的35个市直部门网站和已建的11个县(市)区政府网站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强网站的运行维护,不断提升网站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 3、“中国福州”门户网站、市直部门网站、各县(市)区政府网站要做好相互之间的链接,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协同共建和整体联动。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为“中国福州”门户网站的相关内容提供保障。 二、加强政务信息发布,提高网上政务公开水平 1、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政务公开的要求,加强与规范政府网上信息公开,形成良好的政务信息发布机制。 2、“中国福州”门户网站是福州市政务信息权威发布平台,政务信息发布实行分权限管理。市直各相关维护单位要按照榕政办[2005]186号文件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信息更新工作责任制,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发布、更新政务信息。 3、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政务

福建省新版会计证换

福建省新版会计证换(办)证申请须知 网址:/fjkjryglxt/web/indexAction!index.xhtml (直接点击) 一、本系统可为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网上申请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此次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为2014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新版证书”),其内容有所调整,内地居民原则上统一采用身份证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部队和武警的现役人员可根据管理需要,采用军人或者武警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在中国内地从事会计工作的香港居民采用“HK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澳门居民采用“MO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台湾居民采用“TW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外国公民采用“WJ” 6位发证机关所在县(区)行政区划码 4位办理年份码 3位顺序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 三、申请对象 原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IC卡)遗失的,请按遗失补办程序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受理部门 对持有“旧版证书”的人员,档案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新版证书”换发手续。 五、换发新版证书所需携带的资料 需携带下列资料: (1)在网上打印的《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换证)》一份;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4)姓名、身份证、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其职务、继续教育、表彰奖励等变更,应当提供有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其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年份的审核,按如下要求把握: a、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的会计证,继续教育审核年份为2008年至换证当前年度的前一年的继续教育情况(例如2015年换新证,审核继续教育年份为2008-2014年); b、从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底办理的会计证,上半年办理的会计证,继续教育审核年份为从领证当年至换证当前年度的前一年;下半年做的会计证,继续教育审核年份为领证的次年开始至换证当年度的前一年。 C、2014年1月1日之后办理的会计证,继续教育审核年份为从领证的次年开始至换证当前年度的前一年。 六、申请换发新版证书流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决定(附:修正本) (2011年10月9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1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决定对《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项的“为机关工作服务的业务用房”修改为:“为机关工作服务的配套用房,包括档案室、计算机房、食堂、会议礼堂、配电房、车库等”。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未经市机关局同意,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三、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告市机关局,由市机关局根据出租用房的使用功能、合同期限及全市办公用房调剂使用情况进行处置;对于合同到期的出租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收回,交由市机关局根据办公用房使用功能进行处置,其中暂不使用的办公(配套)用房,经市机关局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机关局委托使用单位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出租。”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不宜再作办公用房使用的闲置房屋,交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对于合同至期的房屋,尚未纳入本市房屋征收或者土地出让计划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拟重新出租时,应在出租合同中明确规定所出租房屋如遇政府征收情形,合同终止,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无偿收回房屋;对已纳入本市房屋征收或者土地出让计划的,不得重新出租或出售。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出租或出售收回的闲置办公用房,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五、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办公用房及其配套用房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排查,确保使用安全。”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 住房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榕政综[2013]141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25 【实施日期】2013.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 (榕政综〔2013〕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已经2013年第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5日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闽政〔2011〕18号)和《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企业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以及住房保障、发改、审计、监察、国土、规划、建设、经委、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非园区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内企业建设、使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及承租人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国土、规划、建设、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依规对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审、定价等手续进行审批。 二、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中应安排不低于30%用地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三、凡企业愿意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有关规定的报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后,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当地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经批准后的建设项目,由企业与所在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协议

福州市农业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林业局、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农业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林业局、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2014年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活 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物资管理 【发文字号】榕农[2013]382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农业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林业局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日期】2013.11.08 【实施日期】2013.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农业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林业局、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2014年市 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活动的通知 (榕农[2013]382号) 各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号)文精神,结合我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实际,现就开展2014年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市级示范社”从“县级示范社”和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中根据以下标准择优

评选,位于“一区两园”内的合作社优先考虑。具体参评条件如下: 1、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满2年以上(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并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接受业务指导,定期报送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 2、合作社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林业、渔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且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 3、成员人数80人以上(渔业、林业、畜牧业合作社50人以上,农机、植保同防同治合作社20人以上);合作社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农民成员年纯收入水平比当地非成员农民高出30%以上;对合作社成员以外的农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能形成一定的产业链或产业群。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有规范的章程;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档案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 5、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300万元以上,农机、植保类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在30万元以上;当年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进行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6、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制度,使用合作社专用财务软件;有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和会计账簿;设立成员账户,成员账户应完整记录每一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和交易量、盈余返还等情况。 7、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基本做到统一农业投入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小微企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119 【发布部门】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4.25 【实施日期】2017.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商贸)局、财政局: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5〕191号)及市政府GZ2017JH00179号文件办理告知单精神,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福州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2017年4月25日

附件: 福州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发展,降低小微企业服务成本,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榕政综〔2015〕19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以下简称补贴券)是补助本市小微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补贴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购买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三条补贴券签约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签约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福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服务平台)承担补贴券的印制、登记、发放、结算等工作及签约服务机构认定的受理、初审等工作;福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服务平台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市经信委、市财政

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公开选拔副处级年轻干部拟任人选任前公示的

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公开选拔副处级年轻干部拟任人选任前公示的公告 2009年10月28日13:32 来源:《福建日报》 【字号大中小】打印留言社区网摘手机点评纠错 E-mail推荐: 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公开选拔副处级年轻干部拟任人选任前公示的公告 日前,福州市公开选拔35名35岁以下副处级年轻干部工作,经过笔试、体检、领导能力测评、面试后,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数2.5︰1的比例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了考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福州市公开选拔35名35岁以下副处级年轻干部公告》及有关规定,经福州市委公选领导小组并报福州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从经考察德才表现比较优秀、符合拟任人选条件的考察对象中,从高分到低分选取综合成绩前35名共36人(因第35名有2人并列),作为本次福州市公开选拔副处级年轻干部拟任人选予以任前公示(按综合成绩名次排列。综合成绩相同者,按姓氏笔画排序)。拟任人选同时在《福州日报》和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公选网站上进行公示,福州以外设区市的公示对象还同时在其所在设区市党报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从2009年10月28日开始。在此期间,欢迎群众以来电、来信、来访的形式向福州市委组织部反映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 公示对象(按综合成绩名次排列) 1.陈金友,男,汉族,1975年11月出生,福建莆田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现任福建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科员。 2.雷连鸣,男,畲族,1983年8月出生,福建福安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3.张晓容,男,汉族,1975年3月出生,福建宁化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教育学硕士,现任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四大队教导员(正科级)。 4.李小荣,男,汉族,1975年8月出生,福建南安人,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全日制本科),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现任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副局长、主任科员、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 5.苏建,男,汉族,1978年9月出生,辽宁开原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哲学博士,现任福建省纪委办公厅综合处主任科员(挂职任长汀县纪委主任科员)。 6.叶仁佑,男,汉族,1974年8月出生,福建长乐人,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法学学士,现任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检察员(挂职任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榕政综[2016]332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6 【实施日期】2016.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16〕3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6日

福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应诉工作,推进行政应诉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我市行政应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为行政应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行政应诉工作场所、设备、车辆、工作经费等工作条件,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应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由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办理。被诉行政行为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榕政综[2015]112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01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榕政综〔2015〕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因人事变动,经研究决定,对市十四届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领导成员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杨益民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主管人事、编制、财政、审计、监察、国土资源工作。 吴贤德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在市长出差、出访时主持市政府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统计、物价、重点项目建设,国资,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事务管理,福

州新区,自贸区,金融,效能建设、政务督查,政府法制,信息化等工作,协助负责人事、编制、审计、监察工作。 分管部门(单位):市发改委、市重点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市统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机关局,福州新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州自贸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市编办,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法制办,市数字办,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村商业银行等单位。 联系部门(单位):市人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国家统计局福州调查队,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保监局、省证监局、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金融资产管理等)。 姜波副市长:负责内贸、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现代服务业,招商、外经外贸、利用外资、“回归工程”,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国内外友城合作,对台事务,食品药品监督、食品安全、工商、质量监督、口岸、保税港区建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支前等工作。协助吴贤德同志分管福州新区,自贸区,金融工作。 分管部门(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蔬菜办,市外侨办(港澳办),市台办,市市场监督管理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 通知 榕政综〔2011〕191号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1日发布机构:福州市人民政府字体:【大】【中】【小】点击数: 2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 年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快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引导全市各县(市)区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提升城市服务能级,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精神,结合福州市发展实际,特制定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一)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凡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 (1)在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5)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省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省纳税不低于500万元。 (6)经特别批准的总部企业,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新兴产业、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2、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 注册资本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

福州市公务员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博

福州市公务员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榕人引[2013]33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公务员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13.07.27 【实施日期】2013.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公务员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博士后工作站(基 地)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榕人引〔2013〕33号) 各县(市)区公务员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文件精神,加强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更好地为企业和博士后人员服务,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福州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管理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公务员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科技局 2013年7月27日 福州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管理,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工作站(基地)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简称基地)(以上站点所在单位简称设站单位)和经核准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服务机构 第三条福州市公务员局是全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综合管理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指导、组织本市省级以上博士后工作站(基地)设站(基地)申报工作;负责或协助国家、省对辖区内博士后工作站(基地)进行指导、考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对部分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对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技术骨干稳定就业实行社会保险补 贴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人社就[2015]2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01.05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对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技术骨干稳定就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 (榕人社就〔2015〕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2〕205号)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对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技术骨干稳定就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奖励的试行办法》(榕人社就〔2012〕57号),办法试行一年来,对重点企业稳定技术骨干,引导在岗人员积极参与岗位提升培训和参加社会保险都起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政策针对性和实效,更好服务企业

用工,现就相关完善意见通知如下: 一、奖励补贴对象 在我市龙头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以及市级以上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中稳定就业,且符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的当年度紧缺技术工种目录的技术骨干。 市财政奖励的职工所属企业应在我市区域范围内生产,并且税收收入在市级(含五城区)入库的。 二、奖励补贴条件和标准 1、取得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同一企业社保(含养老、失业、医疗)正常缴费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职工,按补贴年度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60%交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标准,予以一次性一年的奖励补贴; 2、取得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同一企业社保(含养老、失业、医疗)正常缴费满八年以上(含八年)的职工,按补贴年度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60%交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标准,予以一次性二年的奖励补贴; 两项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申请。 三、申请奖励补贴的程序 1、奖励补贴由用人单位集中申请。每年6月和12月,用人单位可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金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技术骨干稳定就业社保补贴奖励申请报告》和《申请社保补贴奖励人员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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