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21〕52号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17号一、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注: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适用◆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21]104号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有利于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62号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03•【文号】财会[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1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2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
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3.12.24
•【文号】财会[2013]24号
•【施行日期】2013.1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会计,增值税,营业税
正文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3年12月24日附件: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两项附加”政策解读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两项附加”政策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2016.1.29(财税[2016]11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教育部、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早前相关政策——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政策出台背景——2016年1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持续为企业减负。
为持续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会议决定,从今年2月1日起:一是依法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二是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
免征政策长期有效。
上述措施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260亿元。
今后一般不再新设政府性基金项目,保留的全部进入目录清单,公开预决算,接受社会监督。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的调整,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我国对小微企业实行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
这一政策为小微企业带来了明显的减税效果,同时也提高了其竞争力和发展空间。
针对这一会计处理规定,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法规以及会计处理方式,以确保企业按规定进行记账和报税。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小微企业对所销售的货物或者劳务免征增值税。
因此,小微企业在会计处理时,不需要将销售额包括在应收账款中,也不需要计提应交增值税。
而进项税额,则不允许抵扣。
对于免征营业税来说,目前我国已废止营业税,取而代之的是增值税。
因此,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下,也相应免征营业税。
其次,小微企业在会计处理中,需要按照税务要求及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报表编制。
小微企业应当保持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始凭证,并根据税务要求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同时,小微企业还需要按照原则性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在税务处理方面,小微企业需要每月或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对于不同地区的具体要求和提交时间,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操作。
此外,小微企业还需将相关会计报表或财务报表提交给税务机关进行审计。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但仍需按照其他税种的规定进行纳税。
例如,小微企业仍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因此,在会计处理时,小微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计提相关税费,并按时缴纳。
此外,在会计处理中,小微企业还需了解税法和财务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
税法的调整和会计准则的变化可能对小微企业的会计处理带来影响。
因此,小微企业应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并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以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综上所述,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为小微企业减轻了负担,提高了竞争力。
在会计处理方面,小微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同时按时向税务机关进行报税。
2016年最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2016年最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作出进一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贴士: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一)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税〔2016〕36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财会[2016]22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1、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再继续。
2、免征有关政府性基⾦范围再扩⼤。
3、与⾦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扩⼤。
⼀、⼩微企业政策有哪些⾃2012年1⽉1⽇⾄2016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6年1⽉1⽇⾄2016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6年1⽉1⽇⾄2017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册公司的⼩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项和第(⼆)项所称从业⼈数,包括与企业建⽴的职⼯⼈数和企业接受的⽤⼯⼈数。
从业⼈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作。
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位。
三、⼩微企业优惠项⽬(⼀)优惠政策(执⾏⾄2017年12⽉31⽇)1、符合哪些条件的⼩微企业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1)增值税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二)
四、简易计税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特定业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据笔者初步统计,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特定业务达40余项。
因此,《规定》专门明确了一般纳税人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会计核算方法。
(一)科目设置及其核算内容《规定》指出,“‘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以上表述包含以下两层含义:其一,本明细科目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增值税业务。
其二,本明细科目既核算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提,也核算差额计税的扣减,特定情形的预缴,以及申报后的缴纳。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业务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在本明细科目贷方反映;简易计税允许差额计算销售额的,可扣减的应纳税额在本明细科目的借方反映;一般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出租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房开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实际预缴数在本明细科目的借方反映;按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在本明细科目的借方反映。
从实际业务出发,至少还有两种情形《规定》没有涉及。
一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缴通过本明细科目借方核算,已预缴税款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时,应通过本明细科目贷方核算。
二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减免税款,应通过本明细科目借方核算。
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依照3%征收率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在“简易计税”明细科目贷方反映,1%的减免税款,鉴于是针对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减免,不宜放在“减免税款”专栏,笔者建议将其直接通过“简易计税”明细科目借方核算,并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综上,建议一般纳税人根据自身管理实际,在本明细科目下设置“计提”、“扣减”、“预交”、“缴纳”、“抵减”、“减免”等六个专栏或三级明细科目。
财政部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本文“财政部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跟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
希望能帮到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20年12月3日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两项附加”政策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两项附加”政策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2016.1.29(财税[2016]11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教育部、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早前相关政策——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政策出台背景——2016年1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持续为企业减负。
为持续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会议决定,从今年2月1日起:一是依法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二是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
免征政策长期有效。
上述措施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260亿元。
关于增值税免税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关于增值税免税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免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方法。
一是价税分离记账法,二是价税合计记账法。
究竟采用哪种方法更合理?两种方法的分析诊断1.价税分离记账法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第二条二款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会计分析:纳税人销售免税项目,尽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开具给购买方的普通发票金额应该是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
如果不向购买方收取销项税额,纳税人的“补贴收入”从何而来?会计处理:销售免税项目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直接减免时,按照销项税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税务诊断: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同时,免税只是免征本环节的增值税。
而价税分离记账法,“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核算的减免税款是销项税额,不是本环节的增值税。
2.价税合计记账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会计分析:增值税免税的目的,不是让税于纳税人,而是让税于负税人,也就是说,企业应当以无税价格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服务)。
财税2013(52)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准确理解财税〔2013〕52号来源:作者:日期:2013-08-21准确理解财税〔2013〕52号小微企业免税政策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这是国家几年来陆续出台一系列惠及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政策后,再次出台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体现出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同时与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起征点”(限于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个人适用)的额度相衔接,解决了经营规模相近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因经济性质不同而适用不同税收政策的不公平问题,实现了税收政策的衔接,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
在适用财税〔2013〕52号文件时,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1.该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为2013年8月1日,指税款所属期8月,而非申报期8月。
2.所称小微企业,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不能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混淆。
3.享受免税优惠的增值税(含“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限于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则仍需纳税。
另外,“不超过”应理解为包含本数。
4.小微企业销售额或营业额的口径应以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销售额是不含税收入,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以“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的公式,计算(不含税)销售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9.05•【文号】财税〔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关账务处理是如何进行的
⼩微企业减免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关账务处理是如何进
⾏的
从这个⽂件来看,是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或营业税,根据财政部财会[1995]6号⽂件规定: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存款”科⽬,贷记“产品销售税⾦及附加”、“商品销售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等科⽬。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存款”科⽬,贷记“补贴收⼊”科⽬。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贷记“补贴收⼊”科⽬。
未设置“补贴收⼊”会计科⽬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科⽬。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项⽬下,增设“减免税款”项⽬(8⾏),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根据“应交税⾦——应交增值税”科⽬的记录填列。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补贴收⼊这个科⽬,相关的核算在营业外收⼊——政府补助中,所以,认为做如下处理更合理:
收⼊未达到2万元,符合免税规定的,对于免征的营业税不做账务处理,免征的增值税,⼀般纳税⼈的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政府补助
免征的增值税,⼩规模纳税⼈的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政府补助。
小微企业免征流转税会计处理
须遵循价税分离原则。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及应税
服务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月末汇总销售收入,符合免税条
件的,再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例 1:某小微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含税收
入 10300 元,在发生这笔业务时,会计处理 如下:
借:应收0
小微企业免征流转税会计处理 国家财税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帮助中 小企业克服困难。2013 年 9 月,《财税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 号)规定,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对符合 条件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 税。此后,财政部又制定了《关于小微企 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3〕24 号)。现就小微企业流转 税的财税处理做一探讨。
1.小微企业享受免税优惠有前提 并不是所有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增值 税暂免的优惠政策,而仅限于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的企业 或非企业性单位。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 额不超过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是指除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企 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 过 2 万元的,应全额缴税。
2.兼营行为会计核算要分离 对纳税人兼营营业税业务和增值税业 务,应分别计算其营业额,分别核算,分 别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而不是按合计营 业额来确定是否征免税。因此,兼营增值 税和营业税项目的小微企业,一定要准确 把握增值税项目与营业税项目的界限,健 全会计核算,重视准确划分并分别核算增 值税与营业税的收入,避免在纳税申报时 混淆不同税种的收入而造成其中一个税种 的收入超标,最终导致无法享受免税的优 惠。 3.销售额(营业额)的确定 对于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属于价外 税,财税〔2013〕52 号文件所指的 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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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
定》的通知
【标 签】小微企业,会计处理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会﹝2013﹞24号
【发文日期】2013-12-24
【实施时间】2013-12-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 》)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