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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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为推动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责任制工作,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对我市文化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结合公务员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纳入各业务科室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对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考核之中。

第三条市文化委负责对各相关科室及其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相关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
(一)科室负责人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本科室的法制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科室成员的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内部执法岗位职责明确,人员落实;
(二)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四)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九)做好与本科室职能有关的文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
(十)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在每年年终进行,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科室,在我委组织的一切评优、评先活动中不能取得任何先进荣誉称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其年度考核不能取得称职以上等次。

第六条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业务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报市文化委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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