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立美达: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外投资的核查意见 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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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期Frontier ·责任编辑:王博文让中海集运集装箱在账面上属溢价购买,该部分集装箱已累计折旧1.41亿美元,账面净值仅为2.41亿美元,购买价较账面净值溢价48.96%。
中兴通讯:再卖子公司股权日前,中兴通讯发布公告称,将出售持有的下属子公司长飞投资股权,转让预计将为中兴通讯增加投资收益4.5亿至8.5亿元。
中兴通讯表示,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支持主营业务发展。
这已经是中兴通讯近几个月来第二次出售子公司股权。
燃控科技:二股东折价甩卖11月19日晚,燃控科技公告称,公司第二大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11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7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2%,减持均价为7.00元,这一价格相比公司当日收盘价折价约13%。
华平股份:获1.4亿元大订单本周二,华平股份终于发布了姗姗来迟的中标公告。
根据中标通知书,此次公司中标“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系统集成商)”项目总金额不变,仍为1.4亿元。
由于此次中标金额1.4亿元约占华平股份2011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94.66%,因此将对公司未来收入和营业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利欧股份:大幅下调定增价格日前,利欧股份公布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拟以7.65元/股的价格定向发行5572.5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26亿元,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由于大幅调低了定增价格,以实际控制人王相荣为核心的一些关联股东选择果断出手,拟认购近八成的定增股份,在支持公司发展的同时也低价增持更多的股份。
滨江集团:拟2.07亿收购东方海岸49%股权滨江集团11月21日公告称,公司与杭州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东方海岸(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收购的协议书》,公司以2.07亿元收购杭州欣盛持有的东方海岸公司49%的股权。
公司本次股权收购,将增加公司土地权益面积12.6万平方米,权益建筑面积13.98万平方米,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783886458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58388645892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383886458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68388645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2838864716000【处罚日期】2021.07.14【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山东省【处罚对象】徐春泉彭保丽【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6 17:38:3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2021〕4号当事人:徐春泉,男,1965年6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彭保丽,女,1965年2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徐春泉、彭保丽内幕交易“鲁商置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春泉、彭保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上市公司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商置业,现更名为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达医药)同属山东省商业集团(以下简称鲁商集团)控股的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6.01.28•【字号】•【施行日期】2016.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2015年10月21日至2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首次评级项目,项目组人员未联系担保人确认担保事项,未对所依据的担保函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和验证,证券评级中未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
2.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首次评级项目,证券评级过程中使用的评级模型与其披露的评级模型不一致,项目模型打分表中的部分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且评级工作程序倒置,先由项目组分析师判断发行人信用等级再填写评级模型打分表。
上述问题1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问题2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
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司下发警示函,要求你司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管理制度与业务制度,规范执行评级工作程序,强化对项目组工作的相应监督,完善并有效落实对项目评级工作的审核流程,加强风险控制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你公司应对存在问题予以整改,并于2016年2月29日前就上述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了解您的客户与反洗钱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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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机构是否使用在我行开立的清算账户向下游银行提供清算服务(即代理行嵌套账户业务)?若是,请说明如何管控下游银行洗钱风险。下游银行是指在贵机构开立清算账户并经过贵机构在我行开立的清算账户进行清算业务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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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洗钱政策、操作方式及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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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机构是否评估面临的洗钱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反洗钱政策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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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受益人(指最终拥有或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或客户所办理的交易最终受益的自然人,包括对客户施加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姓名:
国籍:
居住国: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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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的通知(上证发〔2020〕8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证券法》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的相关要求,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文件第一节申请文件清单第二节财务报告报送要求第三章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发行条件及核查要求第四章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第一节一般性信息披露及核查第二节重大资产重组第五章中介机构要求和文件编制第一节证券服务机构要求第二节主承销商核查意见第三节法律意见书第六章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相关要求第一节申请文件清单第二节财务报告报送要求第三节挂牌条件等事项第四节信息披露要求第七章附则附件附件1:《XXX公司关于面向普通/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附件2:关于XXX公司债券电子版申请文件与承销机构存档纸质文件一致的承诺函附件3:发行人诚信信息查询情况表附件4:住宅地产企业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附件5:城市建设企业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附件6:报告期各期末全口径有息债务情况披露格式附件7: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运用(参考文本)附件8:关于豁免披露信息的说明附件9:《XXX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的申请》第一章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审核工作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世纪鼎利: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保荐意见 2011-01-29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保荐意见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作为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鼎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等相关规定,对世纪鼎利超募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了尽职核查,核查情况和保荐意见如下:一、世纪鼎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466号文核准,世纪鼎利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00万股,发行价格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232,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61,979,835.81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1,170,020,164.19元,较212,585,700.00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超募资金957,434,464.19元。
二、世纪鼎利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2010年7月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拟使用超募资金中的约人民币21,803.10万元用于两个研发项目及三个对外投资与并购项目,该事项已公告,详见《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0-023)。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暨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约人民币700万元与黄华先生、冀胜华先生以及陈鹏辉先生合资成立北京鼎元丰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元丰和”)。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且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对外投资计划。
非银行金融行业跟踪:负债端持续向好,保险板块中长期投资价值凸显
DONGXINGSE CURITIE行业研究证券:本周市场日均成交额环比下降200亿至1.12万亿,但仍保持在近期高位;两融余额(4.20)续升至1.65万亿。
年初以来权益市场企稳向好,成交额、两融余额等市场核心指标触底回升,有力提振券商业绩。
考虑到2022年一季度业绩的较低基数,行业23Q1净利润有望中两位数增长。
4月24日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将正式实施,其中港股通新增两个交易日(4月27、28日),沪股通新增一个交易日(5月25日)。
交易日增加叠加交易标的的逐步扩容有望推动成交量的上升和市场人气的修复,对证券板块构成利好。
保险:上市险企3月原保费数据披露完毕,各险企3月单月同比增速虽较2月略有放缓,但考虑到基数因素,3月负债端仍呈现强势复苏态势。
人身险方面,平安寿险表现相对突出;财产险方面,太平产险以近20%的增速领跑同业。
我们认为,伴随着国内经济的企稳向好,居民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均有望逐步增强,保险需求有望逐步释放,疫情影响弱化令以代理人渠道为主的各渠道加速复苏。
从上市险企2022年年报中可以看到,自Q3起负债端边际改善趋势已开始形成并得以延续,2022年的低基数有望缔造2023年的高增长。
受疫情、资产配置需求、产品竞争格局、政策等因素影响,居民对能满足保障、资产保值增值等多类型需求的保险产品的认可度持续提升;同时,伴随险企对于产品定位的高度精细化和个性化,保险产品的“消费属性”有望显著增强。
而个人养老金、商业养老金业务的相继落地将成为保险产品拼图的有效补充。
我们预计,伴随人身险和财产险的协同发力,2023年险企负债端有望持续复苏,进而使板块估值修复成为中期主题。
板块表现:4月17日至21日5个交易日间非银板块整体下跌1.14%,按申万一级行业分类标准,排名全部行业10/31;其中证券板块下跌2.73%,跑输沪深300指数(-1.45%);保险板块上涨3.59%,跑赢沪深300指数。
个股方面,券商涨幅前五分别为东北证券(8.14%)、申万宏源(3.77%)、中泰证券(3.66%)、长城证券(3.30%)、东吴证券(2.43%),保险公司涨跌幅分别为中国人保(7.71%)、中国太保(7.29%)、中国人寿(6.61%)、中国平安(2.75%)、新华保险(1.83%)、天茂集团(-6.19%)。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
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公司债券 单笔对外担保超过净资产10%的公告
公司债券单笔对外担保超过净资产10%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关注和支持。
根据公司管理层决策,并经过董事会审议和监管机构的批准,我们特此公告,公司将对外担保一笔债券,该债券的担保金额超过了公司的净资产的10%。
该项对外担保的具体细节如下:(在此处提供详细信息)
我们公司决定进行此项担保是出于对相关方的信任和与其长期合作的考虑。
我们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有充分的信心,并相信该笔担保将能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商机和利益。
我们将按照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通过加强财务管理、控制风险等手段,保证公司获益的最大化,并保护公司和各方利益的安全。
我们将持续监控和评估该笔担保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敬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谢谢!
公司董事会特此公告日期:(公告日期)。
陈孙君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金融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孙君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金融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沪74行终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静远贾沁鸥范德鸿【审理法官】任静远贾沁鸥范德鸿【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孙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当事人】陈孙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当事人-个人】陈孙君【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法院级别】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孙君【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反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陈孙君称:其于2018年11月13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邮寄投诉材料,反映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家族公司)在非公开发行及信息披露等行为中存在侵害陈孙君权益的行为,并认为华丽家族公司及大股东、保荐人等应当共同赔偿陈孙君股价跌价损失及融资利息和交易费用总计80万元。
上海证监局作出沪证监复字[2019]600号《答复函》(以下简称:600号《答复函》)对陈孙君进行答复。
主要内容为:对于华丽家族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问题及关联公司短线交易及操作市场问题,未发现陈孙君反映的情形;对于信息披露问题,上海证监局已经对华丽家族公司作出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要求赔偿80万元等问题,不属于上海证监局监管职责范围。
陈孙君认为,华丽家族公司存在违反证券监管法律及规章的行为,给陈孙君造成重大损失,上海证监局虽然对华丽家族公司作出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但该决定违法,上海证监局据此对陈孙君所作的600号《答复函》亦属违法,故请求原审法院判决撤销600号《答复函》。
天银机电: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以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以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银机电”、“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天银机电部分募投项目结项以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655号”《关于核准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朱骏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文核准,天银机电向朱骏发行1,758,883股股份、向梁志恒发行3,957,673.00股股份、向孙亚光发行1,758,883股股份、向陶青长发行1,758,883股股份、向乔广林发行902,68股股份、向雷磊发行451,343股股份、向王宏建发行451,343股股份、向王涛发行451,343股股份、向朱宁发行451,343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同时,核准天银机电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39,599,600元募集配套资金。
天银机电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华清瑞达原股东购买其持有华清瑞达49%的股权。
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7,078,274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3.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9,599,574.9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65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30,949,574.90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2016年4月19日全部到位,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中汇会验〔2016〕2081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经就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适用于沪市主板)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适用于沪市主板)招股说明书过审后,上市公司开始进行募集资金。
这些资金被用于发展公司的业务、购买设备、扩大业务规模等等。
但投资者关心的是这些募集资金是否被合理利用。
为此,上市公司需要提供一份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一、存放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首先需要清楚地陈述上市公司募集到的资金存放情况。
在这个部分,上市公司需要提供以下内容:1. 募集资金存放的银行名称和账户号码;2. 存放募集资金的起止日期;3. 募集资金存放的货币种类;4. 存款利率;5. 募集资金已存放的余额;6. 存款余额的变动情况,如存款利息、提现等。
二、使用接下来,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需要详细描述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在这个部分,上市公司需要提供以下内容:1. 募集资金使用的日期和用途;2. 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收入或支出;3. 募集资金使用的金额;4. 募集资金使用与发行计划所陈述的使用计划是否一致;5.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变动情况和原因;6. 是否存在未经授权的募集资金使用。
鉴证报告需要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准确、完整,并且符合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如果上市公司没有按照计划使用募集资金,鉴证报告需要解释原因。
三、组成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通常由以下内容组成:1. 陈述募集资金存放的事实;2. 说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3. 鉴证人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审查和鉴定结论;4. 鉴证人的签名和相关证明文件。
四、鉴证人鉴证人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用于审查和检验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
鉴证人应当具备适当的会计、审计和相关技能和经验。
报告应当清楚地列出鉴证人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总之,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展示募集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的重要文件。
这份报告需要从存放和使用两方面提供详细的信息,以确保投资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有清晰的认知。
碧水源: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设立合资公司的保荐意见(无锡) 2011-07-07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设立合资公司的保荐意见(无锡)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对碧水源拟使用2,215.20万元超募资金与三菱化学集团下属三菱丽阳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菱丽阳”)及江苏碧水源环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碧水源”)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发表如下保荐意见:一、关于碧水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369号”文核准,碧水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00万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4,550.19万元,其中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187,937.19万元为超募资金。
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审验,并于2010年4月13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10]第1-0016 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2010年5月1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该募集资金2,0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
2010年11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6,0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6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011年4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超募资金35,000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其中16,000万元为公司前次使用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通知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通知
尊敬的股东: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我公司将进行初次公开募股(IPO),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募股计划
公司拟通过初次公开募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技术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
具体募股计划将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
求确定,公司将及时向各位股东披露相关信息。
二、律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
为保证本次募股工作的合规性和顺利进行,公司已聘请知名律师
事务所和保荐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确保募股程序合法合规。
三、财务顾问
公司还将委托专业的财务顾问团队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
和评估,以确保募股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募股文件准备
公司将认真编制并提交相关的招股意向书、上市申请文件等募股
文件,以便监管部门审查。
同时,公司也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确保募股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与本次募股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业绩、风险因素、募股资金运用情况等内容,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六、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投资行为。
公司不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责任。
结语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是公司发展壮大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广大投资者的信任和期待。
我们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为投资者创造价值。
感谢各位股东长期以来对公司的支持与信任!
特此通知。
此致
XXX公司董事会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减持计划公告
减持计划公告尊敬的广大投资者: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本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在此,我们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向您公告一项重要的减持计划。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本次计划进行减持的主体为_____(以下简称“减持股东”)。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减持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_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1、减持原因减持股东出于自身的资金需求,决定对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进行减持。
2、减持股份来源减持股东所持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以及公司上市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不超过_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_____%。
4、减持方式减持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减持。
5、减持期间集中竞价交易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_____个月内进行;大宗交易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_____个月内进行。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减持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曾作出相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股份锁定承诺、减持意向承诺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减持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以及实施的数量和价格。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将督促减持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0505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亨国际”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一、募集资金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76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3.6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4,613.65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153.6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460.01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7月15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7月15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387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以及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三、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海宁生产基地产业化建设项目”以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咸亨创新产业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创新产业”),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10,000万元对浙江创新产业进行增资并用于上述两个募投项目的实施,本次增资后上述两个募投项目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后续公司将通过继续对浙江创新产业增资等方式予以实施,公司将另行决议并公告。
海润光伏:大股东频施“空手道”__中小股东被一伤再伤
海润光伏:大股东频施“空手道”中小股东被一伤再伤本刊记者艾振强Industry·Company6月16日,海润光伏(600401)发布预案,公布了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就公司股票除权参考价出现误差对投资者进行补偿的方案。
根据预案,公司拟对6月12日上午,卖出海润光伏股票并实际成交的投资者进行补偿,以正确的除权参考价(7.95元)与投资者实际卖出成交价格的差额计算补偿金额。
公司称,交易所和公司将尽快细化明确补偿操作方式,并在本预案公布后两周内组织实施完毕。
自此,海润光伏的除权乌龙事件告一段落。
然而,围绕此事的争论却还远远没有结束。
事件发生后,舆论一致指向上交所。
不可否认,乌龙事件的发生确实暴露出了上交所的危机处理速度缓慢,中国股市管理不成熟的一面,后续加强监管,提高危机应对能力以减弱市场潜在的风险都是理所应当的。
但是,鉴于此次事件一开始即是海润光伏使出的“空手道”,作为投资者——特别是海润光伏的股东,最为关注的或许是公司的补偿资金将如何支配,是否会出现补偿资金由海润光伏所有股东承担的可能性。
在补偿预案与公司股票复牌后走势的综合影响下,6月12日上午的买入者和卖出者都因此受益,但当日持股未动的投资者则吃了哑巴亏。
而此前,中小投资者已经被公司大股东的“空手道”伤了数次。
补偿方案坑了持股者6月12日,除权后开盘价应为7.95元/股的海润光伏,却由于上交所与上市公司的失误,导致股票除权开盘价显示为7.16元/股。
当天下午,公司股票被临时停牌前共成交5.97万手,成交金额为4309万元。
随后上交所发现问题,对公司股票临时停牌,并表示尽快制定具体的担责方案。
尽管一些市场分析人士认为补偿方案较为合理,与此前业内人士预计的差不多。
然而,受乌龙事件影响,海润光伏的股价盘中大跌。
在补偿方案和公司股价复牌后走势的综合影响下,公允地说,补偿预案给除权当日买入的投资者提供了一定的套利空间,这个方案对6月12日当天的买入者和卖出者都有益,但是当日持股未动的投资者则因此受损。
600619海立股份2023年三季度财务分析结论报告
海立股份2023年三季度财务分析综合报告一、实现利润分析2023年三季度利润总额为负6,427.1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负2,428.08万元相比亏损成倍增加,增加1.65倍。
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内部经营业务,应当加强经营业务的管理。
在营业收入有所扩大的同时,经营亏损却成倍增加,企业以亏损换市场的战略面临市场竞争的严峻考验。
二、成本费用分析2023年三季度营业成本为371,927.38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342,705.27万元相比有所增长,增长8.53%。
2023年三季度销售费用为7,379.55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5,083.65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45.16%。
从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变化情况来看,2023年三季度在销售费用有较大幅度增长的同时营业收入也有所增长,企业销售活动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销售费用增长明显快于营业收入增长。
2023年三季度管理费用为21,148.19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18,732.53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12.9%。
2023年三季度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5.04%,与2022年三季度的4.9%相比变化不大。
2022年三季度理财活动带来收益2,602.77万元,2023年三季度融资活动由创造收益转化为支付费用,支付7,071.64万元。
三、资产结构分析2023年三季度存货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明显下降。
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下降。
从流动资产与收入变化情况来看,与2022年三季度相比,资产结构没有明显的变化。
四、偿债能力分析从支付能力来看,海立股份2023年三季度是有现金支付能力的,其现金支付能力为405,730.26万元。
企业净利润为负,负债经营是否可行,取决于能否扭亏为盈。
五、盈利能力分析海立股份2023年三季度的营业利润率为-1.42%,总资产报酬率为-0.38%,净资产收益率为-3.80%,成本费用利润率为-1.51%。
企业实际投入到企业自身经营业务的资产为2,068,069.51万元,经营资产的收益率为-1.16%,而对外投资的收益率为-0.14%。
三美股份:关联交易频繁超募资金还债_
行业·公司|公司深度Industry·Company日前,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美股份”)通过了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核,成功过会。
股市动态分析周刊记者从招股说明书中发现,三美股份拟募集的18亿元资金中,有7亿元被安排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但其报告期末长短期贷款之和却小于7亿元,并且三美股份频频涉及关联交易。
此外,2016年3月的股份转让中,大股东曾拆借资金给受让方加两倍杠杆受让自己的股份。
就上述问题,记者发送了采访提纲给三美股份,并收到了回复。
关联交易频繁报告期内,三美股份向其实控人胡荣达控制的三联实业先后采购了金额为1.58亿元、1.63亿元、1.74亿元、0.97亿元的萤石粉,分别占公司萤石粉采购总额的42.92%、44.03%、34.74%、33.66%。
同时,从2017年10月开始,三美股份向董秘林卫的父亲持股30%的金山萤石采购萤石粉,2017年至2018年上半年,采购金额分别为2192万元、3359万元。
林卫于2017年10月担任三美股份的董秘,在这之前,公司未有向金山萤石公司采购的记录。
在货物运输方面,三美股份通过实控人胡淇翔(胡荣达之子)控制的雨润物流运输货物。
报告期内,与该公司发生的运费金额分别为3544万元、3455万元、4114万元、2177万元,占公司全部运输费用支出的比例分别为41.24%、43.43%、35.55%、32.53%。
三美股份还与参股50%的浙森田新材料进行关联销售,销售产品包括无水氟化氢、硫酸等。
报告期各期的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9924万元、9946万元、6952万元、3757万元。
甚至,三美股份与同一个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不仅只是单向的采购或销售商品,还存在与同一关联方既采购商品又销售商品的现象。
比如与三联实业,三美股份不仅向其采购萤石粉,还在个报告期分别向其销售了3.85万元、7.03万元、7.71万元、5.13万元的盐酸,占公司盐酸销售额的1.28%、2.73%、11.92%、23.05%公司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较多的原因是什么,定价是否公允?公司的购销模式是否合理?对记者的提问,三美股份邮件回复道:“公司的关联方三联实业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金山萤石所在地福建省清流县是国内高品质萤石矿所在地,公司向其采购萤石粉,能够获得及时、稳定、高质量的原材料供应,保障公司生产经营连续性和产品质量要求,公司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以参考市场同类产品供应价格为主,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公司向关联方销售的产成品、原材料及提供服务参考同类商品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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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外投资的核查意见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规定,作为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立美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人”)对海立美达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宁波泰鸿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泰鸿”)增资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人进行的核查工作
安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交谈,查询了募集资金专户,查阅了董事会关于《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外投资的议案》、《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收购宁波泰鸿机电有限公司可行性分析报告》、《收购协议》、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鲁正信审字【2011】第0111号《审计报告》)、山东正源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鲁正信评报字(2011)第0035号《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并查阅了交易相关方的工商登记信息,对海立美达本次超募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必要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41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2,5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992.86万元(包括承销费、保荐费、审计验资费、律师费等),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4,007.14万元,较原26,760.30万元的募集资金计划超额募集67,246.84万元。
截至2011年6月30日,公司剩余超募资金为32,770.21万元。
三、本次对外投资情况
(一)本次对外投资概述
为扩大公司汽车零部件业务的发展,公司拟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收购宁波泰鸿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泰鸿”),从事汽车冲压件、汽车冲压件总成
等汽车零部件的生产业务。
2011年6月29日,公司在山东青岛市与宁波泰鸿的股东方浙江泰鸿机电有限公司(持有宁波泰鸿90%的股权,以下简称“浙江泰鸿”)、应正才(持有宁波泰鸿10%的股权)签署了《关于宁波泰鸿机电有限公司之收购协议书》(以下简称“《收购协议》”),各方同意由浙江泰鸿受让宁波泰鸿原股东应正才持有的宁波泰鸿10%的股权,并与公司一起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对宁波泰鸿进行增资。
本次增资总价款为6,007.68万元,增资完成后,宁波泰鸿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至7,760万元,其中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出资5,260.89万元,占宁波泰鸿注册资本的65%;浙江泰鸿出资746.79万元,占宁波泰鸿注册资本的35%。
该协议需经过公司董事会批准之后生效。
(二)宁波泰鸿的基本情况
宁波泰鸿成立于2009年10月10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住所:宁波市北仑霞浦街道霞浦路5号,法定代表人:应正才。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发电机、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的制造、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
(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无。
宁波泰鸿的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
单位:万元
根据山东正源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鲁正信评报字(2011)第0035号【资产评估报告】显示,截止2011年3月31日,宁波泰鸿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916.86元,评估值为2,085.97万元,增值额169.11万元,增值率为8.82%。
截止2011年6月29日,宁波泰鸿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公司与相关各方签署的《收购协议》,本次增资完成后,宁波泰鸿的股权结构如下:
(三)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浙江泰鸿成立于2005年8月18日,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海丰路1178号,法定代表人:应正才,注册资本:10,28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轴承、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的制造、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
(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无。
公司实际控制人:应正才。
(四)本次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该投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按照海立美达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之内,无需提交海立美达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本次对宁波泰鸿机电有限公司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投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六)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应对政策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有助于提升汽车零部件业务在公司整体业务中的比重,有助于提高公司在汽车零部件行业中的竞争力和地位,有助于提升公司净利润率水平,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方向。
2、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政策
宁波泰鸿如要获得持续发展,将面临管理、客户依赖、市场开拓等风险,虽然短期内原股东方面已对业绩作出了保证,但由于宁波泰鸿存在单一客户依赖,如果不能有效的开发新客户,未来发展将存在不确定性;另外,公司下游客户是汽车生产企业,在当前汽车市场增长不景气的情况下,会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产生一定的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3、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金额为5,260.89万元,占公司201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8.28%。
宁波泰鸿自2011年6月份即开始正常生产经营,本次收购完成后,预计新增营业收入10,000万元,对公司2010年度业收入的影响约为4.8%左右;预计新增利润1,000万元,对公司2010年度净利润的影响约为10.7%左右。
(七)公司承诺
1、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2、在投资后十二个月内不从事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四、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方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规定;
3、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属公司现有主营业务范围内的投资,有利于增强公司在汽车零部件领域的产品竞争力,丰富产品线,有利于提高海立美达在该领域的市场份额和影响力,同时可为公司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其使用是合理、必要的;
5、本次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宁波泰鸿将成为海立美达的控股子公司。
保荐人将督促海立美达指导宁波泰鸿按照上市公司标准规范运作,确保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6、保荐人将持续关注公司其余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在实际使用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该部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作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等,切实履行保荐人的职责和义务,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对超募资金实际使用及时发表明确的保荐意见。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外投资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孙茂峰台大春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