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
7月1日开征6%增值税-“资管合同”要拟好这6大涉税条款
7月1日开征6%增值税,“资管合同”要拟好这6大涉税条款编者按:资管产品在我国没有明确的主体地位,从其产生以来,一直是增值税监管的“空白地带”,实际操作中也较少出现资管产品纳税的情形。
但是自2016年全面营改增实施以来,国家针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出台了明确的监管规定,从内容上增加了资管业务税收条款,从执行上明确了管理人缴纳增值税的范畴。
本期结合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及实操中遇到的问题,就资管协议涉税条款的设计提出完善意见,以飨读者。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财税〔2016〕140号文及财税〔2017〕2号文的发布,将对整个资管协议的约定、资管产品的运行和资管产品的兑付收益产生很大的影响。
因此,在开展资管业务时,应对资管协议中的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重视其中的涉税条款,适用现有政策降低税负;同时,明晰投资者与资管产品管理人的税负承担情况,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和争议。
一、明确基金类型《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件)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7年6月30日。
资管产品增值税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随着信托业的快速发展,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也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资产管理产品作为信托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的税收政策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增值税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话题,本文拟对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一、信托业资管产品的特点信托业资管产品是指信托公司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主要针对需要资金管理的个人或机构客户,在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对其委托财产进行专业管理和配置,实现资产增值的产品。
其主要特点包括:1. 专业性强:信托公司拥有专业的资产管理团队,能够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灵活地进行资产配置和管理。
2. 个性化服务: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和风险偏好,信托公司可以为其量身定制资产管理方案,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3. 风险分散: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将资金进行多元化的配置,实现风险的分散,提高资产的稳健性。
二、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税行为发生后,应税人应当向国家财政部门缴纳增值税。
在信托业资管产品中,涉及到增值税的主要纳税主体包括:1. 信托公司:作为资管产品的管理者和托管人,信托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财政部门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2. 委托人:委托人作为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其在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托管费、管理费等,也会涉及到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
在实际操作中,信托公司通常会在资管产品的服务费中包含增值税,并代为向国家财政部门缴纳。
而委托人作为最终的投资者,在支付相关费用的也需关注其中是否包含增值税,并在需要的情况下向信托公司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信托公司还需要做好相关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人,并在纳税申报时,将其作为纳税凭证提交给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合规工作。
五、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筹划和风险防控在实际操作中,信托公司在涉及到增值税的纳税管理时,还需要做好相关的筹划和风险防控工作,确保合规纳税,降低风险。
会计实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
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这是福建省国税局给出的一个有关资管产品增值税的问题,也是大家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福建国税的结论是:管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运营的资管产品也适用金融机构身份,适用金融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我个人也赞同这样的结论判断。
中国财税浪子点评:资管产品运营环节的增值税由管理人承担后果
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产管理人为纳税人。
这一规定已经非常清楚,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
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140号文的立法基础在于将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就看作是管理人自身的应税行为,因此,如果管理人属于金融机构,那么就应该允许其就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金
融机构的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谈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问题
关键词: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问题针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方式、纳税主体,核算以及申报方式作出了具体的明确,从而为资管行业增值税管理的规范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基于金融业务存在的复杂性及产品的多样性,其增值税在缴纳征收方面依然存在着不小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展开讨论,对此本文从以下方面作出相应的探究。
一、资管产品增值税概述(一)资管产品概念资管产品,即经监管机构品批准的证券或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为资金筹集而向对特定客户或者其财产在委托下进行相应的管理,托管机构负责托管公司,为对资产委托人的利益作出相应的委托,将委托财产用于投资的一种具有标准性的金融产品。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概述相关文件解释下,资管产品增值税缴纳中,其应税行为纳税人为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其中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都属于其范围。
资管产品在缴纳增值税时主要以基金产品、资金信托以及理财产品作为征税对象。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存在较为模糊概念的资管产品,则应由资管产品管理者在主动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下,结合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作出综合性的研究和判断。
就计税方式而言,通常以简易计税方式为主,3%额征收率,一般适用6%的计税税率。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原理“营改增”之前,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主体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该法律认为资管产品在运营中所涉所偶遇纳税主体,都应该依法律规定对收税进行缴纳。
除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下可对税务进行代扣代缴外,资管产品需由持有者进行缴纳,资管产品管理者不在对税款进行缴纳或代缴。
然而实际征收中,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在税额形成及认定进项税方面存在一定困难,进而造成较大的征税成本。
为此在这一产品税收征收重,国家相关部门将资产产品增值税中,将纳税主体视为管理者,以最大可能的使其中的经济耗费有所降低,以提高相关价值。
税收法律上,其主体为资管产品管理人,而不是对某一产品进行管理的人,这主要是因为现实中的对税收的征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资管产品应税问题解读
资管产品应税问题解读一、财税【2017】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资管产品应税对象和应收金额计算:【2017】56号规定的应税对象是指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活动,包括:1.贷款服务类:出让资金的使用权获得利息的活动,以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应税金额;2.金融商品转让: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活动,以卖价减去买价后的余额为应税额。
资管产品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应属于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范畴。
二、管理人同时经营资管产品和其他业务取得的进项税如何抵扣?财税【2017】56号规定:“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资管产品运营适用于简易征收,所以由运营资管产品产生的进项税均不得抵扣,而其他应税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
三、2018年1月1日前“资管产品”的应税义务?依据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未持有至到期转让的,应按金融商品转让计征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的应税义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对于运营“资管产品”不产生纳税义务,“资管产品管理人”在2018年1月1日前,已就“资管产品”缴纳的增值税,可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资管产品”运营除适用简易征收外,是否还有其他税收优惠?1.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分析
2019年第08期(总第224期)财税探讨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分析高青(浙江新国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杭州310000)摘要:资管产品主要是指管理人得到投资人委托,代其进行资产管理活动的业务,即“代客理财”。
证券、基金产品、投资理财产品以及信托计划等均属于资管产品范畴。
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资管产品所产生的相关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
在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贷款服务、投资服务以及产品管理费用等均需要缴纳增值税。
然而在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过程中还是显露出了一定问题,有待完善。
基于此,本文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部分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一、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概述《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文件均对资管产品增值税作业出了明确解释,规定了资管产品管理人是资管产品运营期间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其中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信托公司等均属于资管产品管理人范畴。
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基金产品、理财产品、资金信托等。
对于一些界定相对模糊的产品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需要资管产品管理人与税务机关进行主动沟通,根据政策规定与法律与规定进行综合研判。
在计税方式上,资管产品增值税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一般计税适用6%税率)。
在资管产品管理人纳税过程中,要对产品账户以及纳税账户间的资金划转进行合理安排,规范划转流程,在申报期内及时缴纳税款。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存在的问题资管产品涉及范围较大,相关业务具有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
虽然相关文件明确了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类型以及征税方式等,但在部分环节上还是存在着一定问题:(1)税收中性原则未能充分体现出来。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是指信托公司在运作资管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
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来征收的税种,适用于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产生的增值。
一、纳税人身份确认:
在信托业资管产品中,纳税人主体一般是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代理投资人管理和运作资管产品,因此应作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二、应税行为确定:
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应税行为主要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交易和资产收益分配等环节。
资产配置过程中的投资决策、委托投资和资金划拨等行为都属于应税行为。
三、计税依据确定:
计算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的依据主要是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是指在市场交易中以货币形式计量,且包括增值税税款的取得财产和一定要素的支付价格。
四、税率确定: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税率取决于该产品所属行业的税收政策。
根据规定,不同行业和不同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不同,通常在3%至17%之间。
五、减免政策适用: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在纳税时可以适用一定的减免政策。
在企业通过委托投资方式投资资管产品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免税或减免税的政策。
六、纳税申报和缴纳:
信托公司需按照国家税收规定,按期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
通常,纳税申报周期为季度或月份,逾期申报和缴纳会导致罚款和利息等后果。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主要包括确定纳税人身份、应税行为、计税依据和税率,适用减免政策,以及纳税申报和缴纳等方面的内容。
信托公司在运作资管产品时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合规经营。
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即将正式实施,理财产品或面临“补缴税”
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即将正式实施,理财产品或面临“补缴税”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即将正式实施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将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据了解,金融机构已进行各方面的准备与调整,例如,不少金融机构已经对签订的合同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订工作,同时着手调整相关产品净值核算模型等。
同时,有不少待明确的细节使金融机构头疼资管产品管理人将不得不考虑各类产品设计带来的增值税影响,以及与投资者的税负摊分博弈等,其中隐藏的税务风险和法律风险更是得由专业税务人士慧眼识别。
川财证券非银金融分析师杨欧雯表示,总体而言,增值税的开征使得整个资管行业成本有所抬升。
从资管的各种业态看,按要求,公募基金适用的增值税率从前期的6%降至3%,只有票息部分需要缴纳,且所得税目前仍可以免缴;资管类机构则在票息、买卖价差均部分需要缴纳3%增值税;自营类机构需根据底层资产缴纳6%的增值税(可抵扣),同时,所得税根据底层资产按照25%缴纳。
在竞争当中,公募基金地位最为有利。
此次增值税新规赋予了公募基金一定的税收优势,可能导致资管行业内部出现资金搬家情况。
不过,按照新规,基金专户被计算进资管类产品,不能享受到公募基金的低税负,可能对其形成一定压力。
这个税会不会羊毛出在羊身上呢?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会咋样?星石投资表示,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为产品管理人,但是由于产品管理人并没有享受产品的投资收益,后续可能会通过合同的相关条款转嫁给投资者。
安永大中华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梁因乐表示,资管产品增值税对产品收益影响几何,需要根据资管产品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增值税负及税后收益分配模式来确定。
若资管公司为了让客户满意,自己承担税务成本,那么为了覆盖这部分增加的成本,不排除管理人提高管理费的可能。
相反,若管理人把税负转嫁给投资者,那么管理人一方面需要谨慎地进行资管产品税务处理判断,另一方面还需要注意与投资者提前沟通增值税计税方式及其对投资收益的影响,以降低税务及法律风险隐患。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简介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简介目录CONTENTS1 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 2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 3热点问题讨论内容主题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6]140号文件,宣布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从此掀开了资管产品征税序幕。
经连续两次的推迟,最终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前言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判断资管产品运营应税义务,需追溯到金融服务增值税的基础性规定。
掌握金融服务增值税相关政策,是正确执行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基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如何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如何确认增值税销售额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是指按规定对资管产品销售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增值税应税额。
对于资管产品运营者来说,确保正确确认增值税销售额非常重要,这不仅涉及到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税务合规性,还影响到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如何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首先,对于采用传统资管模式的资管产品,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相对较为简单。
传统资管模式下,资管产品运营者将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按照指定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并获得投资收益。
在这种情况下,资管产品运营者通常将投资收益视为增值税销售额,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此时,增值税销售额等于投资收益。
资管产品运营者需根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在税务申报中准确报告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然而,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现在出现了一些新型资管产品模式,如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
这些产品与传统资管产品的不同之处在于,资金使用方面更为灵活多样,如将资金注入到特定企业或项目。
这就给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带来了挑战。
对于这些新型资管产品,资管产品运营者的增值税销售额确认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其次,对于新型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销售额确认,可以参考以下几点原则。
首先,要根据国家相关税法和政策规定,明确资管产品所涉及的交易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畴。
其次,要根据交易的具体性质和经济实质,判断是否具备增值税销售的要件。
比如,若交易属于提供货物的行为,则应将货物的销售额作为增值税销售额;若交易属于提供服务的行为,则应将服务费用作为增值税销售额。
同时,要注意确认增值税销售额时是否存在合并交易、拆分交易等情况,以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此外,对于提供资管服务的资管产品运营者,需要特别关注增值税零税率的适用情况。
根据国家相关税法和政策,一些资管服务可能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即增值税率为0%。
资管计划 增值税
资管计划增值税资管计划是指资产管理公司为符合资管计划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设立的一种特定目的的投资计划。
而增值税作为一种间接税,是指在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中按照货物和劳务的不同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收。
资管计划与增值税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对于资管计划的管理和运作,增值税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本文将从资管计划的角度出发,探讨增值税对资管计划的影响以及应对策略。
首先,资管计划作为一种特定目的的投资计划,其运作涉及到多方面的资金往来和投资运作。
在资管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资金的投资、收益的分配等环节,这些环节都可能触发增值税的征收。
特别是在资管计划的投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买卖,这些交易都会产生增值税的征收。
因此,资管计划的管理者需要对增值税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有所了解,以便合理规划投资和运作策略。
其次,增值税对资管计划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投资成本和投资回报两个方面。
在资管计划的投资过程中,往往需要支付一定的增值税,这会增加投资成本,降低投资收益率。
特别是对于长期投资的资管计划来说,增值税的征收可能会对投资回报产生较大的影响。
因此,资管计划的管理者需要在投资决策和运作过程中,充分考虑增值税的影响,合理评估投资风险和收益,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另外,资管计划的管理者还需要关注增值税政策的变化对投资策略的影响。
随着我国增值税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增值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将直接影响到资管计划的投资成本和收益。
因此,资管计划的管理者需要及时了解和跟踪增值税政策的变化,根据政策变化调整投资策略,降低增值税对资管计划的影响。
最后,资管计划的管理者还需要合理规划资金流动和投资结构,以降低增值税的征收。
在资管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可以通过合理规划投资结构和资金流动,降低增值税的征收。
例如,可以采取分散投资、长期投资等方式,降低交易频率和投资收益的征税比例,从而降低增值税对资管计划的影响。
资管产品增值税详解
资管产品增值税详解摘要•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分为两大标准:(1)产品类型是保本还是非保本,(2)若是非保本,则区分是证券投资基金还是非证券投资基金类资管产品。
如果是保本类型,则属于利息收入,按照利息收入征税;如果是非保本,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只对债券的利息收入征税,非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则不仅对利息收入征税还对买卖价差征税。
•概括起来,征收的范围其实不多:公募基金的债券利息收入、非公募的保本产品的利息收入、非公募的非保本产品的非免税项目的利息收入和转让价差。
•我们认为资管增值税对收益率影响不大。
税后回报率为原回报率基础上的九七折。
一方面征收率3%较低,另一方面考虑到对国债、地方债、同业业务等大量免税项目,所以实际上影响并不大。
1正文随着营改增的完成,金融领域的增值税全面铺开,但主要是针对金融服务行为,至于资产管理产品征税的细节一直未充分明确,财税部门也在逐步探索和完善相关制度。
因此,政策的发布以持续的补充通知的形式完成。
随着2016年36号文的框架性文件、140号文及2017年2号、56号和90号文等文件的发布,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免税范围、征收率和计算方式陆续确定,具备了可执行可操作的基础。
2018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前世今生到底如何?哪些机构的哪些行为需要缴纳增值手?怎样计算资管产品的增值税?会对投资回报率产生怎样的影响?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主要存在哪些税收项目?本文将主要回答上述问题。
一、资管产品增值税出台的历程?1、营业税时代,资管产品如何征税?在营业税时代,资管产品收益理论上应该缴纳5%营业税,但实际上是暂免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明确规定:1)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2)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资管产品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但是,究竟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这里目前有两种观点:观点一:资管产品和管理人一起,合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把资管产品的销项和进项与管理人的销项和进项合并,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观点二:资管产品和管理人分开,以每个资产产品作为独立的增值税计算主体,计算出来增值税后以管理人名义缴纳。
不仅资管产品和管理人之间增值税计算独立,每个资管产品间的增值税计算也独立。
大家可能认为,相对于第一种方法而言,第二种方法非常复杂。
但是,从整个资管行业法律规定、监管规定和运行规律来看,第一种方法看似简单,但反而在落地时面临很大困难,几乎面临无法实施的问题。
一、资管产品法律及监管规定综述我们先从业务角度分析管理人和资管产品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图:图一:管理人和资管计划之间的隔离关系管理人发行并管理多个资管计划,每个资管计划对应不同的投资者,每个资管计划都是独立的主体,每个资管计划之间以及资管计划和管理人之间是相互隔离的。
具体法律依据为:从上面我们梳理的信托法以及监管部门关于资管、私募的规定来看,管理人的自营业务与资管业务分别记账核算,管理人资产与资管资产严格分离,不同资管资产间严格分离分别核算、自营与资管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以及不同委托人的资管资产间也不能相互交易,这个是整个资管业务运行的基石。
因此,在税收制定的征税规则上,我们必须在这个基石下运行,即140号文即使规定了管理人为资产产品的纳税人,但是在具体的增值税计算上仍然必须以每个资管产品来独立计算。
因为,根据法律和监管规则,自营业务和资管业务都是不同的运作和会计核算主体。
增值税的销项税是跟着收入走,进项税是跟着成本费用走。
既然收入、成本费用是归属于不同的运作和核算主体的,他们之间就不能混在一起计算。
这个已经不是一个税会差异的问题,而是一个税收规则必须在行业法律和监管法规下制定的问题,税收规则不能打破行业既有法律和监管规则和运行制度。
140号文-引发的PPP灾难-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140号文,引发的PPP灾难: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财税[2016]140号文公告,把很多之前没有明确的事情进行了明确,昨天我贴出来之后,没想到大家是奔走相告,都说非保本理财产品收益不要交税了,国税总局做了件大好事,把营业税下没有界定清楚的都给解决了。
但是实际情况是这样吗?国税总局真的是把这块肥肉让利给了纳税人?我觉得结果是否定的。
我觉得国税总局给了大家一个枣,大伙都在啃枣子的时候,不知不觉中被剁了个大腿。
我们傻傻的做了个吃瓜群众。
首先我们看一下国税总局给的枣子是什么?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这个枣子味道应该还不错。
首先界定了非保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不征收增值税。
保本的界定是明确了合同中明确约定本金可以全部收回。
就是说只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保本的金融商品不要纳税,意味着买的非保本理财的收益不用交增值税了,同样意味着股票持有期间的股利也是不用交增值税的。
这是一个重大利好,对于股票,大家多了一个操作的空间,在上市公司分红前购入股票,取得股票分红,该部分收益不交税,分红后将该部分股票抛售,正常逻辑下抛售会产生亏损,这个亏损后续还可以抵其他买卖的盈利。
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这句话怎么理解?持有至到期不算金融商品转让,算什么呢?我认为是准贷款,然后再结合上一条确定是否纳税。
为什么这一条要特别强调呢?因为金融商品买卖这个税目有其特殊性,一方面它的亏损可以其他的盈利,同样它的盈利也可以用别的亏损来抵。
资管计划增值税
资管计划增值税资管计划是指由专业机构或个人代理投资者进行资产管理的一种金融产品,其主要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和收益增值等服务。
在资管计划的运作过程中,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这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和处理的税务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资管计划增值税的适用范围。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资管计划的投资收益应纳增值税。
具体来说,包括资产管理费、投资顾问费、托管费等收入都应当纳入增值税范围。
这意味着资管计划在获取收益的同时,也需要履行纳税义务。
其次,需要了解资管计划增值税的计税方式。
一般来说,资管计划的增值税计税方式主要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
在一般计税方法下,资管计划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而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适用简化计税办法。
不同的计税方式对于资管计划的税负有着不同的影响,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方式。
另外,资管计划增值税的税务申报和缴纳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资管计划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增值税的税务申报和缴纳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地履行税收义务。
同时,还需要注意税务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及时调整税务申报和缴纳的工作,以免出现税收风险。
最后,需要关注资管计划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资管计划,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或减半征收增值税等。
因此,资管计划需要及时了解并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成本,提升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资管计划增值税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和处理的税务问题。
在资管计划的运作过程中,需要了解适用范围、计税方式、税务申报和缴纳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确保合规经营,降低税收风险,提升投资收益。
希望本文能够对资管计划增值税问题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资管产品增值税税收征缴探析
资管产品增值税税收征缴探析摘要:税收往往伴随着经济形式的变化,增值税的调整需要考虑税负水平与行业之间、行业内部财政收支的平衡。
为了说明现行增值税政策在资产管理产品结构中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理顺相关法律、会计和税收的关系,本文对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解读,并结合法律的理论分析,会计和税法。
关键词:资管产品;纳税主体;增值税一、简易征税办法法律上的合理性与局限性理论界诸多观点认为:投资者是资金所有者以及资本利得的收益人,规定混同了管理人自身财产与资管产品财产的角色定位,与现行《基金法》、《信托法》相冲突,认为将资管产品管理人视为纳税主体与信托法和基金法关于资管产品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相违背。
笔者认为此处并无冲突,冲突观点的实质是片面解读了管理人收取的服务价格增加值概念,金融服务的价格并非简单等同于增值税条例中的增值额。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缴纳增值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资管产品管理人代投资者管理资金而收取的产品管理费,可视为提供应税服务,其本质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并无区别。
在法律层面上,资管产品的资金与管理人固有财产本须相互独立,不得混同。
但是,在法理和法律实践纳税主体的认定上,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纳税主体作为征税的基本要素之一应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但目前仅有财政部文件予以明确。
在法律实质上,资管产品管理人本质上以自己名义为投资者缴纳增值税而非管理者本人享有投资收益而缴纳增值税。
据此,在法理上,管理人缴纳增值税税款,具有提供服务而应缴纳增值税的义务而并没有享有投资收益而直接负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二、简易征税办法会计上的合理性与局限性“营改增”之前,部分企业的架构主要表现为一个母公司控制若干子公司,资管产品在覆盖银行、证券、信托、基金等领域的各子公司之间流动,彼此之间均为独立法人,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在交易中全额缴纳营业税,混业化程度越深,公司业务往来更频繁,各企业税负越重。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正式征收的重要细则。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正式征收的重要细则。
2018年1月1日,资管产品增值税正式征收,对谁收?收多少?怎么收?对市场有什么影响?细节很多,问的人更多,我们慢慢看。
从去年开始,管理层就在研究资管行业的增值税征收方案,作为整个营改增计划的重点行业,16年发了4个文,今年发了3个文。
第一个36号文是总纲,规定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面的文件都是在处理细节,比如扩大免征范围以及追缴的认定,46号文将质押式买入返售、持有金融债的利息收入纳入免征,70号文将同业存款、同业借款、买断式买入返售纳入免征。
140号文要追缴以前没缴纳的增值税,今年的2号文又取消了追缴。
这些东西距离投资者较远,我们根据原文的内容先确定几个要素:第一、对谁收?56号文规定,适用于增值税征收办法的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信托、公募、私募、专户、集合资管、定向资管计划、债权计划、股权基金、组合基金等。
一句话,市场你能买到的金融产品95%以上都要缴纳增值税,无差别覆盖。
第二、谁来缴纳?按照惯例,谁赚钱征谁的税,资管产品的收益被投资人拿走,亏损也有投资人承担,所以征税的对象是全体投资人,应该按照资本利得或者个人所得进行个人税的征收。
但是在操作层面,考虑到资管产品的投资人数量众多、结构复杂,且全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体系还不完善,因此资管产品的增值税以管理人为纳税人,产生的效果实际是管理人代扣代缴。
简单讲就是,税收由产品投资人承担,由管理人来进行缴纳,由托管机构给予确认。
第三、税基是什么?根据36号文,从管理人角度看,税基有三个:直接收费收入、贷款服务、转让金融产品的价差收入,比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进行投资,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现在争议最大的就是这一项。
根据140号文的规定,如果是保本型资管产品,投资人取得的利息收入要缴税,若在到期前转让产品,还需要按买卖差价缴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资管产品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但是,究竟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这里目前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资管产品和管理人一起,合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把资管产品的销项和进项与管理人的销项和进项合并,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观点二:资管产品和管理人分开,以每个资产产品作为独立的增值税计算主体,计算出来增值税后以管理人名义缴纳。
不仅资管产品和管理人之间增值税计算独立,每个资管产品间的增值税计算也独立。
大家可能认为,相对于第一种方法而言,第二种方法非常复杂。
但是,从整个资管行业法律规定、监管规定和运行规律来看,第一种方法看似简单,但反而在落地时面临很大困难,几乎面临无法实施的问题。
一、资管产品法律及监管规定综述
我们先从业务角度分析管理人和资管产品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图:
图一
:管理人和资管计划之间的隔离关系管理人发行并管理多个资管计划,每个资管计划对应不同的投资者,每个资管计划都是独立的主体,每个资管计划之间以及资管计划和管理人之间是相互隔离的。
具体法律依据为:
从上面我们梳理的信托法以及监管部门关于资管、私募的规定来看,管理人的自营业务与资管业务分别记账核算,管理人资产与资管资产严格分离,不同资管资产间严格分离分别核算、自营与资管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以及不同委托人的资管资产间也不能相互交易,这个是整个资管业务运行的基石。
因此,在税收制定的征税规则上,我们必须在这个基石下运行,即140号文即使规定了管理人为资产产品的纳税人,但是在具体的增值税计算上仍然必须以每个资管产品来独立计算。
因为,根据法律和监管规则,自营业务和资管业务都是不同的运作和会计核算主体。
增值税的销项税是跟着收入走,进项税是跟着成本费用走。
既然收入、成本费用是归属于不同的运作和核算主体的,他们之间就不能混在一起计算。
这个已经不是一个税会差异的问题,而是一个税收规则必须在行业法律和监管法规下制定的问题,税收规则不能打破行业既有法律和监管规则和运行制度。
二、资管产品不同增值税计算方式的辨析
我们上面说了,对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思路:一是每个资管产品之间以及管理人自营业务和资管业务之间的进销项可以进行互抵,合并缴纳增值税;二是每个资管产品之间独立核算并与管理人自营业务相隔离,各自独立申报纳税。
图二:
管理人和资管计划1增值税计算
我们假设,管理人当期取得21200元管理费收入,没有其他进项税可以抵扣,则当期管理人不含增值税收入是20000,增值税销项税额是1200元。
如果不考虑资管计划1,则管理人当期需要缴纳1200元增值税。
此时,这个管理人下面有一个资管计划1,这个资管计划1当期支付10600的费用,对应有进项税600,当期资管计划1尚未取得任何收入。
如果我们按照观点二来计算,管理人和资管产品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则管理人需要缴纳1200的增值税,这部分增值税由管理人自己用自营账户资金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2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20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200
贷:银行存款1200
而资管计划1有600的进项税,这部分进项税不由管
理人抵扣,鉴于资管计划1没有收入,这部分进项税留待资管计划1以后有收入抵扣后需要缴纳增值税,后期计算出来后由管理人缴纳,但注意,此时缴纳的资金不是用管理人的资金缴纳,而是管理人首先要从资管计划1的托管账户中把相应的资金提取出来,然后再代资管计划1缴纳这部分增值税。
有人说,这个多麻烦,我们不用第二种方法,用第一种方法不是很好嘛。
我们前面说过,按照法律和监管规则,管理人和资管计划是不同的会计核算主体,他们各自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是分别核算的。
销项税是跟着收入走,进项税是跟着成本费用走。
那这个案例中,管理人取得21200的收入,这个是核算在管理人会计账簿的,但10600的费用是属于资管计划1的费用,这个费用是核算在资管计划1的账户的。
如果你让管理人和资管计划1的销项税和进项税互抵,则管理人当期只需要缴纳600的增值税。
那我们一系列问题就来了:
1、会计怎么平账。
由于收入和成本费用是在不同的会计核算主体的,你让不同会计核算主体的销项税和进项税互抵,在管理人账上,他只有1200销项税,没有进项税,你让他只缴纳600的增值税,他的会计如何平账?
2、谁出资金缴纳。
我们前面说过,自营账户和托管账户是分离的,你这里让管理人缴纳600的增值税,这个600是从谁的账户交,是用自营账户来交,还是用托管账户来交。
3、资管计划1的管理人如何看待。
如果你让管理人抵扣资管计划1的600进项税,此时管理人自营账户只要缴纳600增值税的话。
资管计划1的投资人怎么看呢?你管理人占了我的便宜,把我的进项税抵扣了,导致我资管计划1后期实现收入后没有进项税可抵扣,我实质多缴纳了增值税,多流出了现金流,那资管计划1的投资人肯定不会善罢甘休。
此时,也许税务局会说,既然我140号文规定以管理人为纳税人,如果你管理人占了资管计划的便宜,你们之间挂往来结算。
比如,上面这种情况管理人应该交1200,因为占了资管计划1的600的便宜,他应该和资管计划1挂600的往来:
如果这么搞,那管理人和资管计划之间肯定有交易往来,这个是法律和监管规则所不允许的。
同时,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管理人有1000个资管计划,你把不同资管计划间的销项税和进项税互抵、金融商品转让的盈亏互抵,你都可以想象,这会混乱到什么程度,不仅不同资管计划间会计账户无法平账,而且即使你挂往来你都没办法挂。
再考虑不同资管计划有不同的到期日,这种混抵的做法肯定导致中国整个资管行业一片混乱,净值型资管无法正常公布净值,政策很难执行。
三、一般征收和简易征收的辨析
正是基于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虽然140号文
对于资管产品以管理人为纳税人,但是增值税的计算必须要回到每个资管产品身上。
如果一个管理人有1000个资管计划,你每个月都要把这1000个资管计划独立计算一遍增值税,这个工作量之大是可想而知的,但你又必须要这么做。
如果你搞一般征收,但是目前你又没给每个资管产品一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号。
我们前面说过不同资管产品进项税又不能互抵,则一般征收不仅面临工作量的问题,而且和现行增值税的征管体系、金税三期信息化体系都存在诸多矛盾之处。
因此,可能简易征收是目前行业平稳过渡的较佳选择。
四、结论
当然,不同的金融机构可能对上述问题的反应会不一样。
据我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是,信托、基金公司似乎反响更大一些。
但是,整个资管计划中占有规模一般的银行似乎没听到太大的声音。
其实银行目前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也是表外资产,但是不同于信托、基金和券商,银行表外理财虽然和表内独立,但是很多银行表外理财并没有像信托、基金那样做到真正的独立核算,仍存在一些变相资金池运作的情况,因此可能银行的政策诉求会有一些差异。
但是,从国家金融业去杠杆角度来看,资管计划独立运行,独立核算是大的趋势,税收政策应该是鼓励这个趋势。
正如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与劳务税司在财政部网站公开的关于140号文部分政策条款解读的那样,
“资产管理的实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既然是受人之托,你为别人理财,增值税销项税是别人的负债,增值税进项税也是别人的资产,你当然要把别人的资产和负债都要分别管理好,如果你把人家的资产和负债,和自己的或者其他人的资产和负债混在一起混算,那还是资管业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