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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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由于对固定资产价款的处理方法不同,增值税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

对企业当年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国际上通行的规定是: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按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价值逐年扣除的是收入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当年一次性扣除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显然这三种对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的不同处理方法,使三种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所包括的范围大不一样,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

从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可以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实质上是对生产过程的固定资产耗费支出部分进行了重复课征,虽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及时取得,但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导致抑制投资的现象。

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分次扣除,每次扣除额与其折旧额相配比。

它能够避免重复课税,符合增值税的理论要求,但是增值税分子扣除额统一计算,而且收入型增值税不能以发票抵扣制度管理结合。

消费型增值税明细表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一次扣除,搬迁避免了重复课税,有利于鼓励厂商投资,因而备受西欧各国推崇,但它容易导致在投资高峰期因税款抵扣量大而致使财政收入锐减。

一、购入固定资产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对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所以,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其支付的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即按固定资产的买价和支付的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近期,我局搜集了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过程中纳税人集中关注的热点问题,经研究,现将我省执行口径发布如下:一、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应当自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答: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属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其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该单位作为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36号文附件三中“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专户等?答:“证券投资基金”针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基金专户等。

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金融机构包括:(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根据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综上,金融机构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并不完全重叠,资管产品发生应税行为时,是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营业务和资管产品业务均是在同一纳税主体下履行义务,其适用优惠政策的资质也是一致的,即管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运营的资管产品也适用金融机构身份,适用金融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四、赎回基金是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答:金融商品的转让是指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而基金赎回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而是直接灭失。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最全面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最全面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最全面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编者按: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用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链条”上,销项和进项应当存在着对应关系,一旦抵扣“链条”中断,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进项税额也就不能从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期文章将为大家梳理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要点知识,以期对读者有所助益。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概念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在抵扣前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其有三个方面的意义:(1)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必须是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3)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支付给销货方、应税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提供方,或者购买方自己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二、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用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额。

因此清晰掌握哪些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哪些不准予抵扣成为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关键因素。

在准予抵扣的情形中,主要分为凭票抵扣税额和计算抵扣税额,凭票抵扣又分为当期抵扣和分期抵扣,计算抵扣主要是针对收购农产品而言。

(一)一般情形下——凭票抵扣购进方的进项税额一般由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对应构成。

故进项税额在正常情况下是:(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2018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2018

幕。经连续两次的推迟,最终于2018年 1月 1日起正式
实施。
内容主题
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

Hale Waihona Puke 判断资管产品运营应税义务,需追溯到金融服 务增值税的基础性规定。掌握金融服务增值税 相关政策,是正确执行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基础。

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金融机构之间
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 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
转贴现
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
贴现业务。
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
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金融机构同业往来
财税[2016]70号
(一)同业存款。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 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 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 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 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 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 (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 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 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 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 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二、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 三、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 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简介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简介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简介目录CONTENTS1 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 2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 3热点问题讨论内容主题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6]140号文件,宣布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从此掀开了资管产品征税序幕。

经连续两次的推迟,最终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前言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判断资管产品运营应税义务,需追溯到金融服务增值税的基础性规定。

掌握金融服务增值税相关政策,是正确执行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基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会计经验:资管产品应税问题解读

会计经验:资管产品应税问题解读

资管产品应税问题解读
一、财税【2017】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资管产品应税对象和应收金额计算:
 【2017】56号规定的应税对象是指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活动,包括:
 1.贷款服务类:出让资金的使用权获得利息的活动,以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应税金额;
 2.金融商品转让: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活动,以卖价减去买价后的余额为应税额。

 资管产品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应属于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的直接收费
金融服务的范畴。

 二、管理人同时经营资管产品和其他业务取得的进项税如何抵扣?
 财税【2017】56号规定: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
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资管产品运营适用于简易征收,所以由运营资管产品产生的进项税均不得抵扣,而其他应税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

资管业增值税新规7月1日将生效,十大重要提示(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业增值税新规7月1日将生效,十大重要提示(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业增值税新规7月1日将生效,十大重要提示(老会计人的经验)编者按: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在财务核算上属于价外税,加之我国《税收征管法》、《刑法》等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规行为制定了非常严厉的惩处措施。

资管产品涉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在此背景下,资管行业增值税新规对包括合约签署、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发票管理都会带来非常高的合规性要求,特别是在资管相关协议签署中,需要处理好相关涉税条款,避免带来涉税法律风险和财务损失。

华税建议从以下十个方面予以关注。

由于资管产品在法律上是一个或一系列合约,并不具备纳税主体资格,加上税收立法的不尽完善,纳税主体等制度不清晰,长期以来,资管产品及相关投资行为在流转税的缴纳上一直模糊不清,以至于资管产品实际中并未缴纳流转税。

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从而明确了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后续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明确,新规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财税〔2016〕140号以及财税〔2017〕2号的发布,无疑会给资管行业带来重大影响。

一、计税原理增值税是以商品、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由于商品、服务的新增价值或附加值是很难准确计算的,中国也采用了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服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资管产品管理人多属于金融服务行业或类金融行业,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营改增后,已经全面纳入纳入增值税管理。

但是,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并未全部打通,其中特别需要关注以下几点:1、部分项目被排除在增值税体系范畴外,比如“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调整解读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调整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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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推迟到2018年实施.pdf

全面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推迟到2018年实施.pdf

全面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推迟到2018年实施刚刚,财政部宣布: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018年1月1日起征。

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法询金融解读:此次新规,核心是解决了进项发票抵扣和分摊的问题。

但是仍然没有回答一些细节问题,尤其是何为应税收入的部分细节问题。

如对于持有到期的定义,对于保本理财的界定,资管产品和自营之间交易是否参考同业往来业务收入,等等。

财政部再次推迟半年,直至2018年才实施,也是给自己预留了更多时间,进行这些细节问题的制定。

政策链接:财税[2017]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终于说明白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增值税范围?财税140号文深度解析前言一、财税140号文对资管行业影响预估二、何为保本?三、各类资管业务增值税分析四、混业资管相互嵌套背景下增值税税负问题探讨五、关于增值税几个疑难问题的探讨前言2017年1月11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文,以下简称2号文),推迟执行《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中有关资产管理行业增值税的内容到2017年7月1日。

本次65号文则再次延期到2018年1月1日。

注意该实施日期是按照资管产品运营时间,而不是按照产品成立日期,因此在规定前发行的产品,若届时仍在运营亦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140号文延迟执行是顺势而为,这既是给市场一个理解新规并做好相应准备的期限,同时也是财政部和税务局给自己一个缓冲时间。

140号文第四条明确把此前存在征税遗漏的资管产品征税主体落实在了管理人身上,让所有的资管产品无法遁形。

同时为避免重复征税,规定非保本投资收益不交增值税,持有资管产品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资管产品增值税实施再次延期至2018年1月1日(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产品增值税实施再次延期至2018年1月1日(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产品增值税实施再次延期至2018年1月1日(老会计人的经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2017.6.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笔者理解:明确的“运行过程中”,与其他的许多规定的不同点在于不是按照产品成立日期进行区分。

结合最后的实施时间规定,对于虽然在实施之前已经发行的产品,实施后仍处于运营阶段的亦应按照实施时间规定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笔者提醒注意:属于列举范围的才是适用资管产品3%征收率的管理人,除此之外的纳税人不适用本政策】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笔者提醒注意:属于列举范围的才是适用资管产品3%征收率的资管产品,除此之外的纳税人不适用本政策】【特别声明:这两张图来自公众号“金融监管研究院”《重磅突发!全面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推迟到2018年实施》一文,供参考】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笔者提醒注意:这是兜底条款,便于以后调整,但调整需行文明列】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资管业务增值税,看这一篇就够了!中国各类资管计划运作模式及其区别

资管业务增值税,看这一篇就够了!中国各类资管计划运作模式及其区别

资管业务增值税,看这一篇就够了!中国各类资管计划运作模式及其区别资管业务增值税,看这一篇就够了!资管计划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主体地位自从其产生而来一直面临着诸多争议增值税监管空白就是其中之一实际操作中也较少出现资管计划进行纳税的行为但近期接二连三的监管规定出台让资管计划增值税一下成为了热点话题资管计划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今天的文章就为你带来最全面的解析目录- - - - -1. 资管业务税收概括2. 信贷类资产增值税3. 通道类资管业务4. 嵌套类资管业务5. 大集合资管计划6. 公募基金增值税1资管业务税收概括1. 资管业务概括(1) 资管业务(a) 狭义资管业务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各自子公司、私募机构等)向特定的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应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业务总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户产品)、券商设立的集合/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

(b) 广义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中界定了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其包括了银监体系下的信托计划及银行理财产品,扩大了资管业务范畴,我们简称为广义的资管业务。

(140号文后,某信托公司发布公告,内容包括公司将对信托产品收到的应税收入暂扣增值税。

因信托项目税费增加,导致可分配收益减少,部分存续项目预期收益率将有所下降)。

实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 发展现状据基金业协会统计,截至2016年10月底,国内资管业务规模49.34万亿元。

其中公募基金8.74万亿元,基金公司专户(包括社保基金与企业年金)6.23万亿元,基金子公司专户10.99万亿元,券商资管计划15.85万亿元,私募基金7.26万亿元,期货公司资管0.27万亿元。

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税务口径整理汇总

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税务口径整理汇总

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税务口径整理汇总近期,福建和厦门国税先后出台关于资管增值税热点问题的执行口径,我们将其要点进行整理汇总,并与基金协会年前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进行对比,供大家参考。

热点问题厦门国税口径福建国税口径基金协会口径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范围具体如何界定?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

2.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有哪些?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的,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应按贷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在未到期之前转让其所有权的,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具体如下表所示:3.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各类资管产品业务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 2017〕 56号文明确,明确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一、营改增前,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如何征收营业税总局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各级地税部门政策不一;营改增后,各地陆续出台的政策解读态度暧昧,成为困扰征纳双方的难题。

(一)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各地解读上海在线访谈问: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收入要交增值税吗?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栏目征收增值税。

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属于利息性质。

《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七、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购买的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购买的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如果产生收益,作为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七、关于银行转让理财产品收入缴纳增值税问题银行转让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资管产品增值税详解

资管产品增值税详解

资管产品增值税详解摘要•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分为两大标准:(1)产品类型是保本还是非保本,(2)若是非保本,则区分是证券投资基金还是非证券投资基金类资管产品。

如果是保本类型,则属于利息收入,按照利息收入征税;如果是非保本,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只对债券的利息收入征税,非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则不仅对利息收入征税还对买卖价差征税。

•概括起来,征收的范围其实不多:公募基金的债券利息收入、非公募的保本产品的利息收入、非公募的非保本产品的非免税项目的利息收入和转让价差。

•我们认为资管增值税对收益率影响不大。

税后回报率为原回报率基础上的九七折。

一方面征收率3%较低,另一方面考虑到对国债、地方债、同业业务等大量免税项目,所以实际上影响并不大。

1正文随着营改增的完成,金融领域的增值税全面铺开,但主要是针对金融服务行为,至于资产管理产品征税的细节一直未充分明确,财税部门也在逐步探索和完善相关制度。

因此,政策的发布以持续的补充通知的形式完成。

随着2016年36号文的框架性文件、140号文及2017年2号、56号和90号文等文件的发布,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免税范围、征收率和计算方式陆续确定,具备了可执行可操作的基础。

2018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前世今生到底如何?哪些机构的哪些行为需要缴纳增值手?怎样计算资管产品的增值税?会对投资回报率产生怎样的影响?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主要存在哪些税收项目?本文将主要回答上述问题。

一、资管产品增值税出台的历程?1、营业税时代,资管产品如何征税?在营业税时代,资管产品收益理论上应该缴纳5%营业税,但实际上是暂免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明确规定:1)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2)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资管产品增值税文件梳理

资管产品增值税文件梳理

资管产品增值税文件梳理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比较常见资管产品的有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本文对营改增以来的资管产品增值税文件进行梳理。

1、财税〔2016〕36号附件1:资管产品涉及的税目包括贷款、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理解: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符合条件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和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

3、财税〔2016〕46号: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项目新增。

4、财税〔2016〕70号: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项目新增,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税项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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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一直像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梳理一下政策,期望借一双慧眼,把这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涉及六个文件,一个解读,主要内容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规定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是财税[2016]140号文件,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里引用了该文件。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36号文虽然没有对资管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的明确规定,但却是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的纲领性文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营改增后,第一次明确规定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执行日期自2016年5月1日起。

四、《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明确了资管产品概念,解读了财税[2016]140号文件关于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来龙去脉。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对财税〔2016〕140号文件进行补充:“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将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执行时间由2017年5月1日起改为2017年7月1日(含)起。

最后一句话“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给财税人员留下无限祈盼空间。

六、《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翘首以待中,迎来财税[2017]56号文件,文件明确六方面问题:一是资管产品及其管理人的范围,见图表;二是资管产品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三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与管理人其他业务需分别核算、单独计税;四是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五明确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六将征税时间再次延期,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含)。

七、《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2017年圣诞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送给资管人一个小礼包,下发了《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对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一执行时间仍为2018年1月1日起;二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应如何确定销售额:(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以上是至2017年年底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政策,看似雾里看花的问题已经解决,实则任重道远。

附: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发文日期:2006年02月20日【部分失效】失效时间:2009年01月01日失效原因:条款失效。

第二条第(三)项失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第二条关于营业税政策问题(一)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三)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受托机构处置发起机构委托管理的信贷资产时,属于本通知未尽事项的,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处理。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略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条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第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第十八条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四、《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关于第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解读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已有明确规定。

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

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

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六、《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一条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第二条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第四条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第五条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第六条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七、《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五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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