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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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管产品增值税研究

中国资管产品增值税研究

中国资管产品增值税研究一现行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的主要内容与特点“营改增”之前,税收法规对资产管理行业的营业税处理不太明确,实践中地方税务机关多未实际征收营业税。

这种宽松的税收环境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资管行业的快速发展。

“营改增”之后,资管行业将面临全新的税制环境。

(一)发展沿革1.政策伊始:财税〔2016〕36号文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

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将金融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其中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业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税率6%。

36号文确立了金融业营改增的基本方案,使我国成为全球首个对金融服务业全面征收增值税的国家。

但正因如此,税务机关缺乏可参考的经验,初期难免考虑不周,政策出台后一度引发债券市场波动。

2.第一个补丁:财税〔2016〕46号文为缓解市场紧张情绪,2016年4月29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对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的政策进行补充,将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纳入免征增值税范围。

3.第二个补丁:财税〔2016〕70号文2016年6月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将金融同业免征范围进一步扩大。

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纳入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中“金融同业往来”的适用范围,免缴增值税。

4.政策细化:财税〔2016〕140号文2016年12月21日及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及其政策解读文件。

20171228资管产品投资标的涉税明细表--官方

20171228资管产品投资标的涉税明细表--官方

资管产品投资标的的涉税明细表
注:1、持有至到期产品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不征增值税;非保本的收益不征收贷款服务收入性质的增值税。

2、汇兑损益:投资的结售汇行为征税,结算行为不征税。

3、赎回费收入、交易违约罚息等其他收入以及存放在中债、上清、中登的DVP余额、备付金、保证金利息收入等不征税。

4、金融债按发行主体判断,建议采用财汇数据。

由于基金面对公众投资者难以追溯,希望税局能予以支持。

如行业统一做法的先按照行业做法进行实际操作,后期不追溯。

届时如有最新细则,则在未来期间适用。

资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资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资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一、申报纳税人信息
填报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所
属行业等。

二、申报期间
填报所申报的税款所属期间,包括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三、申报资产信息
填报纳税人所拥有的资产信息,包括资产种类、数量、原值等。

四、计算折旧、摊销和资产增值
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计算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以及资产增值
的金额。

五、计算应纳税金额
根据申报的资产增值和相关税率,计算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增值
税金额。

六、填报其他相关信息
填报其他与资产增值税申报相关的信息,例如抵扣税款、减免
税额等。

七、申报纳税人声明
纳税人在此声明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八、申报日期和签名
填写申报日期,并由纳税人签名确认所填写的信息的准确性。

以上是资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的大致内容,纳税人填写时
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并确保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注意:本文档仅为参考,请在具体填报时以最新官方版本为准。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信托业作为资本市场中的重要一环,逐渐成为了投资者理财的新热点。

而信托业资管产品正是其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

然而,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信托业资管产品也逐渐涉及到了增值税的问题。

那么,在信托业资管产品中,哪些环节会涉及到增值税?下面将对此进行具体分析。

一、信托企业收取管理费的增值税问题在信托业中,信托企业通常会针对其资管产品的管理工作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而这部分管理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则需要参考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取劳务费用是否应当同时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的规定,信托企业所提供的资管服务属于劳务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信托企业在收取资管产品管理费的同时,需要将相应的增值税纳入国家税务部门。

信托业资管产品通常需要向托管银行支付一定的托管费用。

而托管银行收取托管费的增值税问题是否与信托企业收取管理费的增值税问题相同呢?事实上,并不完全相同。

在实际操作中,托管银行收取的托管费,同样也属于劳务服务。

但由于托管银行本身有一定的资质和业务水平要求,因此托管银行收取的托管费,可以符合一定的免税条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税务筹划指南》,托管银行收取托管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主要根据托管服务的性质、期限、价格、地点等多个方面确定。

因此,在托管银行收取托管费之前,信托企业需要查清楚具体的法律政策,了解免税条件,以便避免增值税应税漏缴的情况发生。

在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信托企业可能会需要进行借款和融资等行为。

而在这些行为中,事关信托企业向外部资金来源申请借款并付息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实际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透过借款向外部资金来源支付的利息,不需要缴纳额外的增值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的借款和融资行为存在多种形式,如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还需要参考具体的税法政策,了解不同行为涉及到的增值税支付规则。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是指信托公司在运作资管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

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来征收的税种,适用于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产生的增值。

一、纳税人身份确认:
在信托业资管产品中,纳税人主体一般是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代理投资人管理和运作资管产品,因此应作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二、应税行为确定:
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应税行为主要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交易和资产收益分配等环节。

资产配置过程中的投资决策、委托投资和资金划拨等行为都属于应税行为。

三、计税依据确定:
计算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的依据主要是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是指在市场交易中以货币形式计量,且包括增值税税款的取得财产和一定要素的支付价格。

四、税率确定: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税率取决于该产品所属行业的税收政策。

根据规定,不同行业和不同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不同,通常在3%至17%之间。

五、减免政策适用: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在纳税时可以适用一定的减免政策。

在企业通过委托投资方式投资资管产品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免税或减免税的政策。

六、纳税申报和缴纳:
信托公司需按照国家税收规定,按期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

通常,纳税申报周期为季度或月份,逾期申报和缴纳会导致罚款和利息等后果。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主要包括确定纳税人身份、应税行为、计税依据和税率,适用减免政策,以及纳税申报和缴纳等方面的内容。

信托公司在运作资管产品时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合规经营。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1. 引言1.1 引言在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中,对于信托公司和投资者来说,税收政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增值税作为我国主要的间接税种之一,影响着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发展和效益。

因此,了解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资管产品的类型与特点、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的主要问题、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减免和豁免政策以及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实务操作等方面展开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信托业资管产品在增值税方面的情况。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加强对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的了解,有助于信托公司合规经营,减少税务风险,提高财务运作效益。

同时,投资者也能更好地规划投资组合,优化资产配置,实现财务目标。

通过对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的深入研究,可以为信托业发展提供参考依据,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2. 正文2.1 资管产品的类型与特点资管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投资于证券、债券、股票、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资产,并由专业团队进行管理和运作的一种金融工具。

根据不同的投资对象和投资期限,资管产品可以分为股权投资型、债权投资型、混合型等多种类型。

一、股权投资型资管产品股权投资型资管产品是指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企业股权等股权性金融资产的资管产品。

其特点是风险较大,但也有较高的收益潜力。

投资者需要具备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实力。

资管产品的特点是风险收益较高,投资领域广泛,管理专业化。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收益期望选择适合自己的资管产品进行投资。

2.2 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税收政策1.增值税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具体税率根据不同行业和产品类型有所差异。

2.税收征收对象:信托业资管产品经营单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信托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融资、投资、风险管理等重要角色。

信托公司经营的信托业务主要包括信托计划、信托资产管理产品等,这些业务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也备受关注。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基本概念、涉税原则、征税主体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帮助金融从业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问题。

一、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是指按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从销售者而言逐级向前扣抵计算支付的一种税。

在信托业资管产品中,涉及的增值税主要包括信托计划、信托资产管理产品等。

信托计划通常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由受益人(信托受益人)约定的目的,信托公司依据法律受托人信托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并向受益人支付收益。

信托资产管理产品则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委托管理的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特定资产,获取委托收益的一种资产管理产品。

在信托业资管产品中,涉及增值税的税基主要包括信托管理费、信托托管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信托管理费和托管费属于应税行为,应纳增值税。

具体涉税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信托管理费和托管费作为委托管理的一种服务行为,属于服务的一种,应按照服务税的原则进行征税。

2. 信托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计税价格,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准,一旦实际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不符,应当以合同约定价格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税款。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税主体主要是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业资管产品的提供者和管理者,依法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如何合理地履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是保障公司经营利润和合法权益的重要问题。

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合理地解决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的涉税问题,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信托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明确涉税事项的责任人和管理程序,加强内部管理,防范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的风险。

金融商品与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问题解析

金融商品与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问题解析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取得金融商品转让收益
1、什么是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属到期收回投资,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人购入的资产管理产品在产品存续期间转让的,应按转让金融商品征税。
2、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金融转让销售额的确定
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二)资管产品运营增值税涉税问题
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
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财税〔2017〕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例如,资管产品管理人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信托业资管产品在我国的市场份额不断增加,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发展过程中,涉税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特别是增值税的征税政策对信托业资管产品的涉税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一、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基本概念信托业资管产品是指信托公司或者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委托的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利用信托业务运作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这些产品以钱币、有价证券、地产等资产为计量基准,通过信托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成立的信托计划,委托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管理,为客户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金融工具。

信托业资管产品涉税问题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印花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方面。

而增值税的征税政策对信托业资管产品的税务处理影响尤其重大。

对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涉税分析显得至关重要。

增值税是指对生产者的货物销售和劳务、服务的价款征税的一种税收。

对于信托业资管产品而言,涉税主要集中在投资收益的征税问题上。

具体来说,信托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所获取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如何计算和申报增值税,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焦点。

三、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征税政策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于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征税主要是以金融服务为基础的增值税政策来执行的。

具体而言,信托业资管产品的投资收益,按照金融服务范畴,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这是因为,信托业资管产品的投资收益属于金融服务范畴,与一般商品交易所得没有直接关联,不属于增值税法律规定的应税项目。

对于信托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而言,其通过发行资管产品产生的投资收益,在纳税时可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有利于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发行和发展。

对于个人投资者购买信托业资管产品所获取的投资收益,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样的政策有助于激励个人投资者购买信托业资管产品,推动整个资管市场的发展。

根据目前的增值税征税政策来看,信托业资管产品在征税方面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一、信托业资管产品的概念及特点信托业资管产品是指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对委托人的财产进行有效性管理,并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在不越权的前提下,在一定的期限内取得受益人的利益的产品。

信托业资管产品一般包括信托计划、信托基金等。

其特点主要包括投资对象多样化、风险分散、专业化投资管理等。

1.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收取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信托业资管产品的投资者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对信托业资管产品所获得的收入进行缴纳增值税。

通常情况下,信托公司作为增值税的代征代缴人,直接从信托业资管产品的收益中扣除增值税后,再将余额支付给投资者。

这也就意味着,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收取对象为信托公司和投资者,而不是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受益人。

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以信托业资管产品的收益为计税依据,另一种是以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实际价值为计税依据。

在第一种情况下,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为其所获得的收入。

具体计算方式为: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税税率×(收入-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3%,这也是目前信托业资管产品所适用的标准税率。

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纳税方式主要包括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方式进行纳税。

1.一般纳税人方式信托业资管产品的一般纳税人方式是指信托公司以及投资者都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进行增值税的纳税。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需要在其信托业务收入中扣除增值税后再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对于投资者而言,需要按照实际收益支付增值税。

在实际操作中,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涉税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纳税主体不明确、增值税计算依据不清晰、纳税方式选择不当等。

1.纳税主体不明确在信托业资管产品的涉税问题中,纳税主体不明确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

由于信托公司和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都涉及到增值税的纳税,但是由于双方之间的关系复杂,在实际中往往存在一些不确定性。

大资管实战中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增值税分析(一)

大资管实战中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增值税分析(一)

大资管实战中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增值税分析(一)作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赵艳春刘云刚陈宥攸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下发《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对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作进一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分为五个篇章,围绕财税140号文及56号文,从介绍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增值税政策背景出发,结合本文作者在资管产品项目中的实践经验,对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非商业银行资管产品、债权投资类资管产品、证券投资类资管产品、股权投资类资管产品进行交易结构及增值税税收分析。

本篇章为对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增值税政策背景的介绍。

12016年12月2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

140号文涉及资管行业的内容主要有:1、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以下简称“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的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

140号文规定,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纳税项。

3、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为增值税纳税人。

2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以下简称“两部门”)发布《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以下简称“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称140号文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7月1日起开征6%增值税 “资管合同”要拟好这6大涉税条款

7月1日起开征6%增值税 “资管合同”要拟好这6大涉税条款

7月1日起开征6%增值税“资管合同”要拟好这6大涉税条款编者按:资管产品在我国没有明确的主体地位,从其产生以来,一直是增值税监管的“空白地带”,实际操作中也较少出现资管产品纳税的情形。

但是自2016年全面营改增实施以来,国家针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出台了明确的监管规定,从内容上增加了资管业务税收条款,从执行上明确了管理人缴纳增值税的范畴。

本期华税律师结合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及实操中遇到的问题,就资管协议涉税条款的设计提出完善意见,以飨读者。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财税〔2016〕140号文及财税〔2017〕2号文的发布,将对整个资管协议的约定、资管产品的运行和资管产品的兑付收益产生很大的影响。

因此,在开展资管业务时,应对资管协议中的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重视其中的涉税条款,适用现有政策降低税负;同时,明晰投资者与资管产品管理人的税负承担情况,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和争议。

一、明确基金类型《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月1后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表

4月1后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表

1、出租、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5、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6、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8、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9、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0、车辆停放服务、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二)一般纳税人可选择3%征收率的有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销售抗癌罕见病药品1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以上1-11项为销售货物,以下为销售服务。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13、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14、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随着信托业资管产品的日益发展,其征税问题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其中,最为重要且复杂的是增值税的计征问题。

本文将就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的涉税分析进行探讨。

信托业资管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根据委托方资产贡献原则,将受托人、集合资金信托、受益权信托等受托形式组织成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信托计划、信托资产支持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

在这些产品的发行和运作过程中,存在增值税的征税问题。

具体来说,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涉及到以下几个环节:1. 发行过程在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发行过程中,信托公司需要支付发行费用,包括发行代理费等,这些费用会导致增值税的产生。

此时,信托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2. 投资运作过程在资管产品的投资运作过程中,涉及到证券、股票、债券等资产的买卖,在这些交易中,也会发生增值税的征收。

此时,涉税主体应当根据增值税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3. 清算过程在资管产品到期或者提前清算时,可能会产生转让收益及清算费用,这些费用也会导致增值税的产生。

对于这些费用的计税,涉税主体应当按照增值税规定进行处理,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二、信托业资管产品涉税问题的处理针对信托业资管产品的涉税问题,税务机关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三、结论综上所述,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计征问题相当复杂,需要涉税主体具备相应的税务知识和技能。

为了规范信托业资管产品的运作,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政策的解释和培训,提高信托业的纳税意识和税务合规能力。

同时,涉税主体应当认真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做到合法合规运营,维护税收秩序。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信托业资管产品是指通过信托公司等机构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投资经营或者实施特定目的的一种金融工具。

伴随着资管产品的发展,其涉及的税收政策也成为了关注的焦点,其中包括增值税的税收政策。

本文将对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进行分析。

增值税是自然人和单位在提供或者进口货物、劳务和服务过程中缴纳的一种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超过全国国民生产总值标准的企业及其等效单位,小规模纳税人则是指销售额未超过全国国民生产总值标准的企业及其等效单位。

在信托业资管产品中,信托公司通常作为资金的募集和管理者,为投资人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是国家授权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在合同设立中承担信托资产的管理责任,因此信托公司将作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进行征税。

对于信托业资管产品,一般存在两种增值税征收方式。

1. 前台征收方式后台征收方式是指信托公司将管理的资金划归给受益人时,由受益人是一般纳税人的部分根据实际取得的收入进行增值税计税和纳税。

这种方式要求信托公司在资金归还给受益人时将增值税的征收责任转嫁给受益人,由受益人按照实际收益进行增值税的纳税。

在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涉税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合规性要求:信托公司在征收增值税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并及时申报和缴纳税款,以保证合规性和信托公司的正常运营。

2. 税务筹划:信托公司可以依法采取合理的税务筹划措施,降低增值税的税负,并确保合规操作。

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运营结构,优化税务安排,降低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和税率,合理避税。

3. 紧密联系:信托公司需要与税务机关保持紧密的联系,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使其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和适应税收环境的变化。

研究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是保障税收政策有效落地执行的重要环节。

通过深入研究和合规操作,可以帮助信托公司更好地应对税收压力,提高资管产品的效益水平,为投资人创造更好的回报。

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问题(附案例)

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问题(附案例)

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问题(附案例)展开全文1.资管产品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2.资管产品管理人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3.增值税问题(1)谁是增值税纳税人?投资者从资管产品分配或者持有至到期的收益,投资者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可见,资管产品管理人才是增值税纳税人。

①投资人从资管产品取得的收益,如果界定为非保本收入,资管产品管理人(增值税纳税人)无需缴纳增值税。

②如果界定为保本收入,资管产品管理人(增值税纳税人)则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是不是觉得有点奇怪,支付方(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付款方还需要交增值税。

其实羊毛出在羊身上的。

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增值税将正式征收。

2017年12月29日晚间,多家公募基金公司发布《关于旗下产品实施增值税政策的提示性公告》,明确增值税从产品资产中扣付缴纳。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产品实施增值税政策的提示性公告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 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7〕 2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7〕 56 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9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 年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下合称“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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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广义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中界定了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其包括了银监体系下的信托计划及银行理财产品,扩大了资管业务范畴,我们简称为广义的资管业务。

(140号文后,某信托公司发布公告,内容包括公司将对信托产品收到的应税收入暂扣增值税。

因信托项目税费增加,导致可分配收益减少,部分存续项目预期收益率将有所下降)。

实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 发展现状据基金业协会统计,截至2016年10月底,国内资管业务规模49.34万亿元。

其中公募基金8.74万亿元,基金公司专户(包括社保基金与企业年金)6.23万亿元,基金子公司专户10.99万亿元,券商资管计划15.85万亿元,私募基金7.26万亿元,期货公司资管0.27万亿元。

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税务口径整理汇总

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税务口径整理汇总

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税务口径整理汇总近期,福建和厦门国税先后出台关于资管增值税热点问题的执行口径,我们将其要点进行整理汇总,并与基金协会年前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进行对比,供大家参考。

热点问题厦门国税口径福建国税口径基金协会口径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范围具体如何界定?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

2.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有哪些?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的,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应按贷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在未到期之前转让其所有权的,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具体如下表所示:3.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各类资管产品业务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 2017〕 56号文明确,明确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023年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2023年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2023年最新增值税税率表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财税[2016]47号)5%减按1.5%1.个人出租住房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住房租赁企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可选择按征收率5%计税的应税行为1、销售不动产(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铲。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是指,在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的管理下,以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形式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所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在这种产品中,投资者向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投资资金,由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作为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以及投资人的收益分成。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哪些增值税问题呢?
首先,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人,其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应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金融业各项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

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是指其对投资组合进行管理,包括选择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决策、进行风险控制、进行交易等。

这些服务均属于金融服务,应缴纳6%的增值税。

其次,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人所获得的管理费和受益分成应如何处理增值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发布的文件,在进行资产管理服务时,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所收取的管理费以及分成收益(如基金份额升值所产生的收益)均视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应缴纳6%的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资人属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在向投资者支付分成的时候,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无需再次缴纳增值税。

最后,针对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所收取的托管服务费而言,是否涉及增值税问题?托管服务费是指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的证券、基金等资产托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证券和期货托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基金托管服务也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所以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所收取的托管服务费不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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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增值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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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ETF基金买卖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3%
不适用
不适用
非标
收益权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3%
3%

委托贷款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3%
3%

信托(非贷款类)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3%
不适用
不适用
名股实债(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3%
3%

应收账款转让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3%
3%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表
征税项目
品种明细
证券投资基金
非证券投资基金
差价收入
利息收入
差价收入
利息收入
持有到期
非持有到期
保本产品
非保本产品
股票
股票


不适用
3%
不适用

新三板股票


不适用
3%
不适用

优先股


不适用
3%
不适用

定期存款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债券
国债


不适用
3%

不适用
地方政府债
衍生品
股指期货
3%
不适用
不适用
3%
不适用
不适用
国债期货
3%
不适用
不适用
3%
不适用
不适用
个股期权
3%
不适用
不适用
3%
不适用
不适用
黄金期货
3%
不适用
不适用
3%
不适用
不适用
商品期货
3%
不适用
不适用
3%
不适用
不适用
融资融券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3%
3%
不适用


不适用
3%

不适用
政策性金融债


不适用
3%

不适用
央行票据


不适用
3%

不适用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


不适用
3%

不适用
公司/企业债

3%
不适用
3%
3%
不适用
可转债

3%
不适用
3%
3%
不适用
私募债

3%
不适用
3%
3%
不适用
资产支持证券

3%
不适用
3%
3%

同业存单


不适用
3%

不适用
PPN

3%
不适用
3%
3%
不适用
其他

3%
不适用
3%
3%
不适用
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式基金申赎(包括保本基金、产业基金)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封闭式基金买卖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3%
不适用
不适用
LOF基金申购赎回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LOF基金买卖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3%
不适用
不适用
ETF基金申购赎回
不适用
票据(均是转让,非贴现)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3%
3%

保理/福费廷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3%
3%
不适用
信托贷款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3%
3%

商业银行理财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3%
3%

基金专项计划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3%
3%

私募基金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3%
3%

其他资管计划
不适用
不适用Hale Waihona Puke 不适用3%3%

有限合伙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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