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增值税带来的几个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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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增值税带来的几个所得税问题
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已是铁板上钉钉的事了,执行中可能
会碰到的问题以及有待明确政策,已经有很多专家进行了论述。

这里想探讨一下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后,对所得税带来的一些影响。

 一、资管纳税人确认对所得税影响
 将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资管增值税的纳税人,最大好处简单可确定可操作。

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的确认,不影响资管的所得税纳税人的确认。

 资管产品所得税主体。

资管产品本身不是所得税的的纳税人,在明确资管产品简易征税时,已将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等排除在外。

所以按简易征收增值税的资管产品,主要是契约型等所得税上的纳税导管。

 资管产品管理人所得税主体。

资管产品管理人,主要有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

公司型管理人,将资管管理服务收入并入企业所得额计缴所得税。

管理人采取合伙形式的,其管理服务收入按合伙所得税“先分后税”原则,由各合伙方缴纳所得税。

 投资人所得税主体。

资管产品投资人是所得税纳税主体。

投资人是公司型法人的,其从资管产品分回收益,计缴企业所得税,能享受免税优惠的,按有关规定享受。

投资人是个人的,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其中有许多尚需明确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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