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增值税带来的几个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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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管产品增值税研究

中国资管产品增值税研究

中国资管产品增值税研究一现行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的主要内容与特点“营改增”之前,税收法规对资产管理行业的营业税处理不太明确,实践中地方税务机关多未实际征收营业税。

这种宽松的税收环境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资管行业的快速发展。

“营改增”之后,资管行业将面临全新的税制环境。

(一)发展沿革1.政策伊始:财税〔2016〕36号文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

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将金融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其中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业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税率6%。

36号文确立了金融业营改增的基本方案,使我国成为全球首个对金融服务业全面征收增值税的国家。

但正因如此,税务机关缺乏可参考的经验,初期难免考虑不周,政策出台后一度引发债券市场波动。

2.第一个补丁:财税〔2016〕46号文为缓解市场紧张情绪,2016年4月29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对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的政策进行补充,将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纳入免征增值税范围。

3.第二个补丁:财税〔2016〕70号文2016年6月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将金融同业免征范围进一步扩大。

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纳入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中“金融同业往来”的适用范围,免缴增值税。

4.政策细化:财税〔2016〕140号文2016年12月21日及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及其政策解读文件。

资管计划税收政策(3篇)

资管计划税收政策(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青睐。

资管计划在推动金融市场创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投资者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资管计划的税收政策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资管计划税收政策的基本概念、现状、问题及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资管计划税收政策的基本概念资管计划税收政策是指国家对资管计划在设立、运作、清算等环节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制定的一系列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规范资管计划的税收行为,降低税收负担,促进资管计划健康发展。

二、资管计划税收政策的现状1. 现行税种目前,资管计划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1)增值税:资管计划在设立、运作、清算等环节可能涉及增值税,具体税率和计税依据根据资管计划的投资标的、运作方式等因素确定。

(2)企业所得税:资管计划的投资收益、资本利得等在分配给投资者时,可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资管计划的投资收益、资本利得等在分配给个人投资者时,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资管计划在设立、转让等环节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

2. 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资管计划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免征增值税:对资管计划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可免征增值税。

(2)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对资管计划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可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3)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资管计划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资管计划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1. 税收负担较重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但资管计划的税收负担仍然较重,尤其是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

2. 税收政策不统一不同税种、不同投资标的、不同运作方式的资管计划税收政策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税收负担不均。

3. 税收征管难度大资管计划的税收征管涉及多个环节,税收征管难度较大,容易导致税收流失。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近期,我局搜集了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过程中纳税人集中关注的热点问题,经研究,现将我省执行口径发布如下:一、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应当自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答: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属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其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该单位作为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36号文附件三中“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专户等?答:“证券投资基金”针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基金专户等。

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金融机构包括:(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根据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综上,金融机构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并不完全重叠,资管产品发生应税行为时,是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营业务和资管产品业务均是在同一纳税主体下履行义务,其适用优惠政策的资质也是一致的,即管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运营的资管产品也适用金融机构身份,适用金融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四、赎回基金是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答:金融商品的转让是指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而基金赎回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而是直接灭失。

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分析

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分析

2019年第08期(总第224期)财税探讨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分析高青(浙江新国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杭州310000)摘要:资管产品主要是指管理人得到投资人委托,代其进行资产管理活动的业务,即“代客理财”。

证券、基金产品、投资理财产品以及信托计划等均属于资管产品范畴。

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资管产品所产生的相关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

在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贷款服务、投资服务以及产品管理费用等均需要缴纳增值税。

然而在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过程中还是显露出了一定问题,有待完善。

基于此,本文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部分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一、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概述《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文件均对资管产品增值税作业出了明确解释,规定了资管产品管理人是资管产品运营期间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其中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信托公司等均属于资管产品管理人范畴。

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基金产品、理财产品、资金信托等。

对于一些界定相对模糊的产品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需要资管产品管理人与税务机关进行主动沟通,根据政策规定与法律与规定进行综合研判。

在计税方式上,资管产品增值税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一般计税适用6%税率)。

在资管产品管理人纳税过程中,要对产品账户以及纳税账户间的资金划转进行合理安排,规范划转流程,在申报期内及时缴纳税款。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存在的问题资管产品涉及范围较大,相关业务具有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

虽然相关文件明确了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类型以及征税方式等,但在部分环节上还是存在着一定问题:(1)税收中性原则未能充分体现出来。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是指信托公司在运作资管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

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来征收的税种,适用于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产生的增值。

一、纳税人身份确认:
在信托业资管产品中,纳税人主体一般是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代理投资人管理和运作资管产品,因此应作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二、应税行为确定:
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应税行为主要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交易和资产收益分配等环节。

资产配置过程中的投资决策、委托投资和资金划拨等行为都属于应税行为。

三、计税依据确定:
计算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的依据主要是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是指在市场交易中以货币形式计量,且包括增值税税款的取得财产和一定要素的支付价格。

四、税率确定: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税率取决于该产品所属行业的税收政策。

根据规定,不同行业和不同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不同,通常在3%至17%之间。

五、减免政策适用: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在纳税时可以适用一定的减免政策。

在企业通过委托投资方式投资资管产品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免税或减免税的政策。

六、纳税申报和缴纳:
信托公司需按照国家税收规定,按期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

通常,纳税申报周期为季度或月份,逾期申报和缴纳会导致罚款和利息等后果。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主要包括确定纳税人身份、应税行为、计税依据和税率,适用减免政策,以及纳税申报和缴纳等方面的内容。

信托公司在运作资管产品时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合规经营。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简介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简介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简介目录CONTENTS1 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 2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 3热点问题讨论内容主题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6]140号文件,宣布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从此掀开了资管产品征税序幕。

经连续两次的推迟,最终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前言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判断资管产品运营应税义务,需追溯到金融服务增值税的基础性规定。

掌握金融服务增值税相关政策,是正确执行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基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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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夜前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对资管增值税政策又进行了两点明确: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对此,我们有如下解读意见和操作提示:
第一:对于贷款服务的利息增值税计算问题:
90号文明确的是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关于“贷款服务”的定义: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信托业资管产品在我国的市场份额不断增加,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发展过程中,涉税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特别是增值税的征税政策对信托业资管产品的涉税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一、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基本概念信托业资管产品是指信托公司或者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委托的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利用信托业务运作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这些产品以钱币、有价证券、地产等资产为计量基准,通过信托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成立的信托计划,委托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管理,为客户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金融工具。

信托业资管产品涉税问题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印花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方面。

而增值税的征税政策对信托业资管产品的税务处理影响尤其重大。

对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涉税分析显得至关重要。

增值税是指对生产者的货物销售和劳务、服务的价款征税的一种税收。

对于信托业资管产品而言,涉税主要集中在投资收益的征税问题上。

具体来说,信托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所获取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如何计算和申报增值税,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焦点。

三、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征税政策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于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征税主要是以金融服务为基础的增值税政策来执行的。

具体而言,信托业资管产品的投资收益,按照金融服务范畴,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这是因为,信托业资管产品的投资收益属于金融服务范畴,与一般商品交易所得没有直接关联,不属于增值税法律规定的应税项目。

对于信托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而言,其通过发行资管产品产生的投资收益,在纳税时可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有利于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发行和发展。

对于个人投资者购买信托业资管产品所获取的投资收益,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样的政策有助于激励个人投资者购买信托业资管产品,推动整个资管市场的发展。

根据目前的增值税征税政策来看,信托业资管产品在征税方面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03月01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03月01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03月01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近期,我局搜集了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过程中纳税人集中关注的热点问题,经研究,现将我省执行口径发布如下:一、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应当自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答: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属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其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该单位作为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36号文附件三中“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专户等?答:“证券投资基金”针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基金专户等。

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金融机构包括:(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根据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综上,金融机构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并不完全重叠,资管产品发生应税行为时,是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营业务和资管产品业务均是在同一纳税主体下履行义务,其适用优惠政策的资质也是一致的,即管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运营的资管产品也适用金融机构身份,适用金融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四、赎回基金是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答:金融商品的转让是指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而基金赎回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而是直接灭失。

140号文——资管产品涉税分析及管理人纳税实操要点(券商、银行、信托、期货、保险、私募等金融产品)

140号文——资管产品涉税分析及管理人纳税实操要点(券商、银行、信托、期货、保险、私募等金融产品)

140号文——资管产品涉税分析及管理人纳税实操要点(券商、银行、信托、期货、保险、私募等金融产品)目录一、资管产品纳税的“剪不断,理还乱”1、若要独立核算,怎样合并纳税2、如何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3、不同资管产品混合纳税带来的挑战4、管理人的角色冲突5、未解决投资人层面纳税问题6、利益格局打破后如何重新分配7、资管计划多层嵌套,税要怎么分?二、管理人的应对措施1、做好产品测算与定价调整2、做好合同调整3、做好产品核算4、做好发票管理三、结语本文字数:4027字阅读时长:5分钟前言2016年底的财政部与税务总局的140号文第4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短短34字,激起了整个资管行业千层浪。

券商、银行、信托、期货、保险、私募都以不同形式管理着万亿资管产品(计划),如2016年资管行业管理的资产规模就超过了50万亿元人民币,但这么大一个体量的资产在运营过程的增值税却几乎无人缴纳。

究其原因,一则,大部分金融机构将其管理的资管产品都视为表外资产,表外管理,理所当然地认为表外不需纳税,且符合“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真;二则,资管计划大部分采用的组织形式是契约型,也即投资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市场参与者是通过一纸合同连接在一起,从而导致这个行业巨大的税收漏洞;三则,在此之前税法除原则规定外,并未明确规定资管产品需要交增值税。

140号文推出之后,并没有平息争议,反倒致各方猜测不断,即便至财税【2017】2号文补充规定出来后也只是稍微减缓整个行业的焦虑。

本文将从资管行业征管问题认识层面和管理人应对措施两个方面给出一点建议,以便能给资管行业的管理人稍减疑惑。

一、资管产品纳税的“剪不断,理还乱”1、若要独立核算,怎样合并纳税无论是券商、信托、基金或是保险资管,按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资管产品要与管理人的资产、资金分开,同时管理人发行的不同资管产品之间也要求各自独立核算,如《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的规定。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如何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如何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如何确认增值税销售额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是指按规定对资管产品销售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增值税应税额。

对于资管产品运营者来说,确保正确确认增值税销售额非常重要,这不仅涉及到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税务合规性,还影响到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如何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首先,对于采用传统资管模式的资管产品,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相对较为简单。

传统资管模式下,资管产品运营者将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按照指定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并获得投资收益。

在这种情况下,资管产品运营者通常将投资收益视为增值税销售额,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此时,增值税销售额等于投资收益。

资管产品运营者需根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在税务申报中准确报告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然而,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现在出现了一些新型资管产品模式,如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

这些产品与传统资管产品的不同之处在于,资金使用方面更为灵活多样,如将资金注入到特定企业或项目。

这就给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带来了挑战。

对于这些新型资管产品,资管产品运营者的增值税销售额确认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其次,对于新型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销售额确认,可以参考以下几点原则。

首先,要根据国家相关税法和政策规定,明确资管产品所涉及的交易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畴。

其次,要根据交易的具体性质和经济实质,判断是否具备增值税销售的要件。

比如,若交易属于提供货物的行为,则应将货物的销售额作为增值税销售额;若交易属于提供服务的行为,则应将服务费用作为增值税销售额。

同时,要注意确认增值税销售额时是否存在合并交易、拆分交易等情况,以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此外,对于提供资管服务的资管产品运营者,需要特别关注增值税零税率的适用情况。

根据国家相关税法和政策,一些资管服务可能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即增值税率为0%。

会计实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税收征管的17个热点问题(北京国税2018年2月12366解答)

会计实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税收征管的17个热点问题(北京国税2018年2月12366解答)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税收征管的17个热点问题(北京国税2018年2月12366解答)货劳税热点问题(2018年2月)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境免税服务是否需要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答:根据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填报说明,“出口免税”一栏,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境免税服务不填写此表,只需要填写主表第13、14栏即可。

2.广告公司拆除建筑物上的广告牌属于什么服务?答:拆除建筑物上的广告牌按照提供“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3.财税〔2016〕14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对于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有无明确的时间段,是国土局将联合体转到项目公司的时点,保持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还是项目公司自始至终就必须保证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时,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4.外地企业收到很多从北京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上面的开票人、收款人和复核人都是空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是否可以出具给该企业官方的证明或者文件来证明该种发票可以正常使用?答:无需开具证明,可正常使用。

5.如果还未取得对方纸质发票信息,但是已经在发票查询平台可以查询到该发票信息,是否可以抵扣?答:纳税人必须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才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或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勾选。

6.企业已经三证合一,没有在国税变更纳税人识别号,但是在海关已经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正常比对抵扣吗?答:可以抵扣,关于三证合一新旧号码关联不对问题,征管已在系统中设置专有功能。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解析(一)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解析(一)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解析(一)保本收益140号文规定“保本收益”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有两种含义:含义1: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或到期赎回属于贷款服务;基金、信托、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差价如属于非保本收益,不征税,如属于保本收益,征税;含义2: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未持有至到期或未到期赎回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非到期赎回的差价,区分本金产生的差价还是持有期间的收益。

纳税义务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140号文,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结息日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期我们将重点解读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敬请期待!博智税通,让财税变轻松!。

企业资产处置中的税务风险该如何防范

企业资产处置中的税务风险该如何防范

企业资产处置中的税务风险该如何防范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的资产处置是一项常见且重要的经营活动。

然而,这一过程中往往隐藏着诸多税务风险,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甚至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因此,了解并防范企业资产处置中的税务风险至关重要。

一、企业资产处置中的常见税务风险1、增值税风险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如销售固定资产、存货等,可能涉及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

如果对增值税政策理解不准确,可能会出现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税率适用错误等问题。

例如,将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业务错误地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导致企业多缴税款;或者未将视同销售的资产纳入增值税的申报范围,从而引发税务风险。

2、所得税风险企业资产处置所得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对资产处置收入确认不准确、资产计税基础计算错误等问题。

比如,将资产处置收入长期挂账而未及时确认收入,或者在计算资产计税基础时未考虑资产的折旧、摊销等因素,从而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风险对于涉及房地产的资产处置,如土地、房产的转让,可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较为复杂,税率也较高,如果对相关政策把握不准,可能会出现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扣除项目计算错误等风险。

4、印花税风险资产处置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文件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

但企业往往容易忽视这一税种,导致未按时申报缴纳印花税,从而引发税务风险。

二、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1、税务政策理解不到位税收政策复杂多变,企业财务人员如果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就容易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税务处理错误。

2、内部管理不善企业内部缺乏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和流程,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导致在资产处置时相关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从而影响税务处理的准确性。

3、税务筹划不当有些企业为了降低税负,进行过度的税务筹划,但由于筹划方案不合理或不符合税法规定,反而引发了税务风险。

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问题(附案例)

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问题(附案例)

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问题(附案例)展开全文1.资管产品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2.资管产品管理人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3.增值税问题(1)谁是增值税纳税人?投资者从资管产品分配或者持有至到期的收益,投资者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可见,资管产品管理人才是增值税纳税人。

①投资人从资管产品取得的收益,如果界定为非保本收入,资管产品管理人(增值税纳税人)无需缴纳增值税。

②如果界定为保本收入,资管产品管理人(增值税纳税人)则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是不是觉得有点奇怪,支付方(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付款方还需要交增值税。

其实羊毛出在羊身上的。

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增值税将正式征收。

2017年12月29日晚间,多家公募基金公司发布《关于旗下产品实施增值税政策的提示性公告》,明确增值税从产品资产中扣付缴纳。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产品实施增值税政策的提示性公告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 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7〕 2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7〕 56 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9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 年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下合称“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费。

会计实务之资管产品管理人及投资人缴纳增值税若干注意事项

会计实务之资管产品管理人及投资人缴纳增值税若干注意事项

会计实务-资管产品管理人及投资人缴纳增值税若干注意事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该文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大家对政策理解不一。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对该条款作了解读,内容如下: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已有明确规定。

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

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

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应注意下列操作要领:一、管理人增值税处理办法(一)资管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信托、银行理财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基本为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等形式存在。

对于契约型资管产品,管理人用资管产品进行投资,若需要缴纳增值税,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对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颁布之前既有的资管产品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在资管产品的账务中列支核算,文件颁布之后发行的资管产品,管理人在设计金融产品时可通过提高服务费的形式承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财税实务资管产品应税问题解读

财税实务资管产品应税问题解读

财税实务资管产品应税问题解读一、财税【2017】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资管产品应税对象和应收金额计算:【2017】56号规定的应税对象是指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活动,包括:1.贷款服务类:出让资金的使用权获得利息的活动,以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应税金额;2.金融商品转让: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活动,以卖价减去买价后的余额为应税额。

资管产品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应属于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范畴。

二、管理人同时经营资管产品和其他业务取得的进项税如何抵扣?财税【2017】56号规定:“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资管产品运营适用于简易征收,所以由运营资管产品产生的进项税均不得抵扣,而其他应税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

三、2018年1月1日前“资管产品”的应税义务?依据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未持有至到期转让的,应按金融商品转让计征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的应税义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对于运营“资管产品”不产生纳税义务,“资管产品管理人”在2018年1月1日前,已就“资管产品”缴纳的增值税,可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资管产品”运营除适用简易征收外,是否还有其他税收优惠?1.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资管计划增值税

资管计划增值税

资管计划增值税资管计划是指由专业机构或个人代理投资者进行资产管理的一种金融产品,其主要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和收益增值等服务。

在资管计划的运作过程中,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这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和处理的税务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资管计划增值税的适用范围。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资管计划的投资收益应纳增值税。

具体来说,包括资产管理费、投资顾问费、托管费等收入都应当纳入增值税范围。

这意味着资管计划在获取收益的同时,也需要履行纳税义务。

其次,需要了解资管计划增值税的计税方式。

一般来说,资管计划的增值税计税方式主要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

在一般计税方法下,资管计划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而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适用简化计税办法。

不同的计税方式对于资管计划的税负有着不同的影响,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方式。

另外,资管计划增值税的税务申报和缴纳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资管计划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增值税的税务申报和缴纳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地履行税收义务。

同时,还需要注意税务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及时调整税务申报和缴纳的工作,以免出现税收风险。

最后,需要关注资管计划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资管计划,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或减半征收增值税等。

因此,资管计划需要及时了解并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成本,提升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资管计划增值税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和处理的税务问题。

在资管计划的运作过程中,需要了解适用范围、计税方式、税务申报和缴纳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确保合规经营,降低税收风险,提升投资收益。

希望本文能够对资管计划增值税问题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资管产品管理人不得不关注的风险——资管产品究竟合并还是分开算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不得不关注的风险——资管产品究竟合并还是分开算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不得不关注的风险——资管产品究竟合并还是分开算税——资管产品究竟合并还是分开算税资管增值税新政2018年1月1日已经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我们不断碰到客户咨询我们这样一个问题,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的第四条的规定: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那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在计算产品增值税时,究竟是应该按单个产品分别计算增值税还是将所有产品汇总缴纳增值税呢?目前,从财税的文件来看,分别计算和合并计算在税法上都是合规的,所以,企业比较困惑。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给我们相关客户做资管增值税专项服务时,提出了相关的专业建议。

资管产品分别和合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实际只是涉及到金融商品转让正负差的问题,利息则不受影响。

因为利息只有正数没有负数,且利息也不能和金融商品转让的负差相抵。

因此,资管产品利息的增值税无论是分开计算还是合并计算,最终的结果都是一样的。

有影响的主要是金融商品转让的正负差合并计算时的相互弥补问题。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看一下:对于这个资管计划管理人,假设有三个资管计划,资管计划1第一个纳税期(简称第一期)金融商品转让盈利100,资管计划2亏损50,资管计划3盈利20。

首先,无论管理人分开计算产品增值税还是合并计算产品增值税,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每个产品必须独立核算、独立做账,那也应该独立算税,否则无法清算。

分开计算在这种方式下,管理人应该按照120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具体的资金清算是资管计划1将100对应的增值税金及附加给管理人,资管计划3将20对应的增值税金及附加给管理人,资管计划2亏损,不交税。

管理人拿到120对应的增值税金和附加后直接交给税务局,管理人和资管计划之间的税金结算账户不留存任何余额。

合并计算在合并计算下,每个产品还是单独计算缴纳增值税。

资管计划1将100对应的增值税金及附加给管理人,资管计划3将20对应的增值税金及附加给管理人,资管计划2亏损,无须给管理人任何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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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增值税带来的几个所得税问题
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已是铁板上钉钉的事了,执行中可能
会碰到的问题以及有待明确政策,已经有很多专家进行了论述。

这里想探讨一下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后,对所得税带来的一些影响。

 一、资管纳税人确认对所得税影响
 将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资管增值税的纳税人,最大好处简单可确定可操作。

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的确认,不影响资管的所得税纳税人的确认。

 资管产品所得税主体。

资管产品本身不是所得税的的纳税人,在明确资管产品简易征税时,已将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等排除在外。

所以按简易征收增值税的资管产品,主要是契约型等所得税上的纳税导管。

 资管产品管理人所得税主体。

资管产品管理人,主要有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

公司型管理人,将资管管理服务收入并入企业所得额计缴所得税。

管理人采取合伙形式的,其管理服务收入按合伙所得税“先分后税”原则,由各合伙方缴纳所得税。

 投资人所得税主体。

资管产品投资人是所得税纳税主体。

投资人是公司型法人的,其从资管产品分回收益,计缴企业所得税,能享受免税优惠的,按有关规定享受。

投资人是个人的,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其中有许多尚需明确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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