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增值税操作细则中需要关注的九大问题
资管增值税操作细则中需要关注的九大问题在资管增值税操作细则中,有一些重要的问题需要我们关注。
本文将一一介绍这九个问题,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操作细则。
首先要关注的问题是资管产品的分类。
根据细则,资管产品被分为投资类和财务类。
投资类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而财务类包括了信托和保险公司等。
了解这些分类对我们更清楚地了解资管产品的运作方式有很大帮助。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资管业务的税收问题。
细则明确规定资管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3%。
这一税率适用于各类资管产品,而且只针对资管服务的费用部分。
对于资金池类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在资金池的管理员身上。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纳税主体的问题。
细则指出,资管业务的纳税主体应为资管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
这意味着资管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纳税责任,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第四个问题是关于增值税抵扣的规定。
细则明确规定,凡是与资管业务直接相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但是,对于与资管业务无关的增值税,是不能进行抵扣的。
这需要资管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做好相应的会计核算工作,确保正确地申报和抵扣增值税。
第五个问题是关于资管业务的税务登记问题。
细则要求资管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向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这是为了保证资管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在资管业务中的合法地位,并对其纳税行为进行监管。
第六个问题是关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细则规定,资管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在开展资管业务时,应根据实际的增值税付款义务给予合作机构和投资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这有助于确保资管业务的合规运作,也便于相关方面进行税务核算和申报。
第七个问题是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
细则明确规定,对于从事赛杰资管业务的资管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适用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将对资管行业的发展和刺激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八个问题是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细则规定,对于投资类资管产品,增值税的计算基础为管理费收入减去相关支出的总额。
会计实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
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这是福建省国税局给出的一个有关资管产品增值税的问题,也是大家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福建国税的结论是:管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运营的资管产品也适用金融机构身份,适用金融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我个人也赞同这样的结论判断。
中国财税浪子点评:资管产品运营环节的增值税由管理人承担后果
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产管理人为纳税人。
这一规定已经非常清楚,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
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140号文的立法基础在于将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就看作是管理人自身的应税行为,因此,如果管理人属于金融机构,那么就应该允许其就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金
融机构的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谈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问题
关键词: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问题针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方式、纳税主体,核算以及申报方式作出了具体的明确,从而为资管行业增值税管理的规范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基于金融业务存在的复杂性及产品的多样性,其增值税在缴纳征收方面依然存在着不小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展开讨论,对此本文从以下方面作出相应的探究。
一、资管产品增值税概述(一)资管产品概念资管产品,即经监管机构品批准的证券或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为资金筹集而向对特定客户或者其财产在委托下进行相应的管理,托管机构负责托管公司,为对资产委托人的利益作出相应的委托,将委托财产用于投资的一种具有标准性的金融产品。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概述相关文件解释下,资管产品增值税缴纳中,其应税行为纳税人为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其中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都属于其范围。
资管产品在缴纳增值税时主要以基金产品、资金信托以及理财产品作为征税对象。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存在较为模糊概念的资管产品,则应由资管产品管理者在主动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下,结合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作出综合性的研究和判断。
就计税方式而言,通常以简易计税方式为主,3%额征收率,一般适用6%的计税税率。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原理“营改增”之前,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主体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该法律认为资管产品在运营中所涉所偶遇纳税主体,都应该依法律规定对收税进行缴纳。
除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下可对税务进行代扣代缴外,资管产品需由持有者进行缴纳,资管产品管理者不在对税款进行缴纳或代缴。
然而实际征收中,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在税额形成及认定进项税方面存在一定困难,进而造成较大的征税成本。
为此在这一产品税收征收重,国家相关部门将资产产品增值税中,将纳税主体视为管理者,以最大可能的使其中的经济耗费有所降低,以提高相关价值。
税收法律上,其主体为资管产品管理人,而不是对某一产品进行管理的人,这主要是因为现实中的对税收的征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财税实务福建国税营改增热点问答26个问题(8.29)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福建国税营改增热点问答26个问题(8.29)1、销售各种类型的充值卡、储值卡取得预收资金均是否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
答:均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销售预付卡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通过购买充值卡、储值卡购进的货物、服务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转售充值卡、储值卡的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答:转售充值卡、储值卡,相当于交付现金,不缴纳增值税,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4、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答:收取的手续费、结算费等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征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规定对于其他行业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是否适用?
答:凡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均可以适用,不局限于物业管理公司。
6、纳税人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能够计入自来水水费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和简易征收?
答: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如果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不属于价外费用的款项,就不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最全面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最全面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编者按: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用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链条”上,销项和进项应当存在着对应关系,一旦抵扣“链条”中断,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进项税额也就不能从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期文章将为大家梳理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要点知识,以期对读者有所助益。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概念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在抵扣前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其有三个方面的意义:(1)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必须是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3)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支付给销货方、应税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提供方,或者购买方自己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二、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用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额。
因此清晰掌握哪些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哪些不准予抵扣成为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关键因素。
在准予抵扣的情形中,主要分为凭票抵扣税额和计算抵扣税额,凭票抵扣又分为当期抵扣和分期抵扣,计算抵扣主要是针对收购农产品而言。
(一)一般情形下——凭票抵扣购进方的进项税额一般由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对应构成。
故进项税额在正常情况下是:(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一直像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梳理一下政策,期望借一双慧眼,把这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涉及六个文件,一个解读,主要内容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规定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是财税[2016]140号文件,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里引用了该文件。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36号文虽然没有对资管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的明确规定,但却是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的纲领性文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营改增后,第一次明确规定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执行日期自2016年5月1日起。
四、《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明确了资管产品概念,解读了财税[2016]140号文件关于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来龙去脉。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对财税〔2016〕140号文件进行补充:“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将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执行时间由2017年5月1日起改为2017年7月1日(含)起。
最后一句话“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给财税人员留下无限祈盼空间。
六、《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翘首以待中,迎来财税[2017]56号文件,文件明确六方面问题:一是资管产品及其管理人的范围,见图表;二是资管产品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三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与管理人其他业务需分别核算、单独计税;四是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五明确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六将征税时间再次延期,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含)。
财税-增值税的33个热点难点问题解答
1.哪些一般纳税人不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66号)即财税政策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于2018年5月1日后的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合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从事成品油销售加油站的一般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增值税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是否会变更?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66号)规定:提示纳税人及时完成税控设备变更发行、最高开票限额变更等事项。
其中最高开票限额一律降至十万元及以下。
”因此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增值税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一律降至十万元及以下。
3.2018年5月1号之后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66号)规定,登记于2018年5月1日后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2018年5月1号之后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4.兼营销售货物、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66号)规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合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不可申请办理转登记。
资管业增值税新规7月1日将生效,十大重要提示(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业增值税新规7月1日将生效,十大重要提示(老会计人的经验)编者按: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在财务核算上属于价外税,加之我国《税收征管法》、《刑法》等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规行为制定了非常严厉的惩处措施。
资管产品涉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在此背景下,资管行业增值税新规对包括合约签署、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发票管理都会带来非常高的合规性要求,特别是在资管相关协议签署中,需要处理好相关涉税条款,避免带来涉税法律风险和财务损失。
华税建议从以下十个方面予以关注。
由于资管产品在法律上是一个或一系列合约,并不具备纳税主体资格,加上税收立法的不尽完善,纳税主体等制度不清晰,长期以来,资管产品及相关投资行为在流转税的缴纳上一直模糊不清,以至于资管产品实际中并未缴纳流转税。
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从而明确了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后续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明确,新规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财税〔2016〕140号以及财税〔2017〕2号的发布,无疑会给资管行业带来重大影响。
一、计税原理增值税是以商品、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由于商品、服务的新增价值或附加值是很难准确计算的,中国也采用了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服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资管产品管理人多属于金融服务行业或类金融行业,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营改增后,已经全面纳入纳入增值税管理。
但是,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并未全部打通,其中特别需要关注以下几点:1、部分项目被排除在增值税体系范畴外,比如“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分析和应对措施干货分享(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分析和应对措施干货分享(老会计人的经验)背景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对于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相关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解答了纳税人就资管产品范围、征收方式以及核算和申报等方面的疑虑。
2016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其中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随即,2017年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以下简称“2号文”),将140号文第四条的执行时间延迟为2017年7月1日。
56号文则明确了资管产品的计税方式,并将征收时点推迟至2018年1月1日。
去年140号文出台后,尤其今年2号文出台后,已经有不少管理人开始着手准备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政策的落地实施。
56号文给管理人预留了半年的准备时间,加上简易征收方式的明确,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的合规难度有所降低。
然而,管理人仍需要进行资产的纳税处理判定、合同的修订、业务流程的梳理改造、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尤其是相关系统的改造、测试、上线等一系列工作。
无论对于已经悉心准备的管理人,还是一直在观望的管理人而言,为了实现2018年1月1日资管产品增值税遵从的平稳过渡,余下的时间并不像想象中那样宽裕。
本期税务快讯中,我们会深入分析56号文的规定,并有针对性地对未来半年内纳税人需要考虑的准备工作提供相关分析和建议。
新政策主要内容和毕马威的分析和观察我们将逐条介绍56号文明确的主要内容,并就此进行分析,分享毕马威的观察。
简易征收方式根据56号文,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问答】福建国税4大行业28个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问答】福建国税4大行业28个热点问题解答2016-07-28每日税讯建筑业1、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是同一个项目的分包款可以差额扣除预缴税款吗?答:不可以。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可以扣除的是该项目发生的分包款。
2、建筑工程项目采用不同计税方法的,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如何计税?答: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资格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的库存货物,应按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不管工程物资用在一般计税项目还是简易计税项目,一般纳税人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均应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业3、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能否将用于出租、自用的物业面积剔除?答: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不可以将用于出租的、自用物业面积剔除。
4、项目后期发生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在剩余未售物业面积中平均抵减,还是可以对以前的进行一次性调整即是否可用“累计应抵-累计已抵”作为本期数?答:不作调整。
后期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可以在尚未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中计算扣除。
5、如果存在土地返还款,企业实际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可能要小于土地出让合同列明的土地价款,该种情况下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的范围是不是只包含企业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七条,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6、房地产企业多项目滚动开发,新拿地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能够在其他正在销售的项目的销售额中抵减?答:不能。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全面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推迟到2018年实施.pdf
全面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推迟到2018年实施刚刚,财政部宣布: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018年1月1日起征。
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法询金融解读:此次新规,核心是解决了进项发票抵扣和分摊的问题。
但是仍然没有回答一些细节问题,尤其是何为应税收入的部分细节问题。
如对于持有到期的定义,对于保本理财的界定,资管产品和自营之间交易是否参考同业往来业务收入,等等。
财政部再次推迟半年,直至2018年才实施,也是给自己预留了更多时间,进行这些细节问题的制定。
政策链接:财税[2017]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终于说明白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增值税范围?财税140号文深度解析前言一、财税140号文对资管行业影响预估二、何为保本?三、各类资管业务增值税分析四、混业资管相互嵌套背景下增值税税负问题探讨五、关于增值税几个疑难问题的探讨前言2017年1月11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文,以下简称2号文),推迟执行《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中有关资产管理行业增值税的内容到2017年7月1日。
本次65号文则再次延期到2018年1月1日。
注意该实施日期是按照资管产品运营时间,而不是按照产品成立日期,因此在规定前发行的产品,若届时仍在运营亦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140号文延迟执行是顺势而为,这既是给市场一个理解新规并做好相应准备的期限,同时也是财政部和税务局给自己一个缓冲时间。
140号文第四条明确把此前存在征税遗漏的资管产品征税主体落实在了管理人身上,让所有的资管产品无法遁形。
同时为避免重复征税,规定非保本投资收益不交增值税,持有资管产品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4年6月)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4年6月)【标 签】税收热点问题【业务主题】其他税费【来 源】1.寄售商店寄售的石头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吗?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h e l l i p;&h e l l i p;(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h e l l i p;&h e l l i p;”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因此,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的石头可以适用简易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过的固定资产,2009年之前购买的,是不是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h e l l i p;&h e l l i p;第四条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税实务福建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7.11),必须进行解读一下,值得关注
财税实务福建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7.11),必须进行解读一下,值得关注导读:第三只眼解读福建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7.11)1.我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支付给对方公司违约保证金,由于时间较长,对方向我公司支付了利息,该利息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么?答:占用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贷款服务,由于贷款服务的进项是不可以抵扣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开具专用发票。
第三只眼解读:注意这儿可不是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的意思,而是有相应有偿占用资金支付的利息,而且从当下来看,多是认为属于吸储功能的金融机构才属于存款性质的利息,所以这是不同的。
同样只要是利息那就是贷款服务定性,不得抵扣,所以这儿人家说不需要开具,也是对的,开了没有用,当然就算开了也不违法。
2.我公司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收到地税部门返还的手续费,需要缴纳增值税么?税率多少?答:需要按照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税率6%,征收率3%。
3.福建地区的纳税人租赁上海市区的一处房产,该房产所有人为境外企业,福建地区的纳税人作为扣缴义务人进行增值税扣缴申报,是否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征增值税?答: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与不动产所在地不一致的,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取得完税凭证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第三只眼解读:财税[2016]3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从小纊的理解看,这并不是跨地区租赁的事,因为机构所在地不是在福建,所以个人倾向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代扣代缴。
这与股权转让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受让人与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在地在地区差异时,也是向受让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处理的。
4.建安纳税人,本月已经开具普通发票并预缴税款了,发票被退回需要重开,是作废发票还是开具红字发票?预缴的税款怎么处理?答:开具红字发票冲减,不涉及税款变动的预缴直接抵减,不需要再次预缴。
第三只眼解读:发票与预缴并不绑定关系。
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税务口径整理汇总
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税务口径整理汇总近期,福建和厦门国税先后出台关于资管增值税热点问题的执行口径,我们将其要点进行整理汇总,并与基金协会年前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进行对比,供大家参考。
热点问题厦门国税口径福建国税口径基金协会口径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范围具体如何界定?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
2.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有哪些?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的,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应按贷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在未到期之前转让其所有权的,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具体如下表所示:3.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各类资管产品业务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 2017〕 56号文明确,明确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十五个争议问题
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十五个争议问题随着我国资管业务的发展,资管产品的应税性质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其中,与资管产品增值税相关的争议十分突出。
本文将针对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十五个争议问题展开探讨。
一、资管产品是否属于货物或劳务增值税适用的范畴主要包括对货物和劳务的征税。
然而,资管产品的性质具有复杂性,它既具备货物的风险转移特征,又具备劳务的投资咨询特征。
因此,如何界定资管产品的合适应税范畴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资管产品的增值税计算基础资管产品的增值税计算基础与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有一定的差异。
由于资管产品的特殊性,其计算基础的确定也具有一定的难度和争议。
三、资管产品增值税税率的确定增值税税率是由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
然而,资管产品的税率是否应与商品或劳务税率保持一致,或者应该有所差异,这是一个引发争议的问题。
四、资管产品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一些特定的资产或交易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然而对于资管产品而言,是否可以享受类似的免税政策存在争议。
五、资管产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预缴款项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一些应税人需要在向购买方提供货物或劳务之前先行缴纳增值税预缴款项。
然而,对于资管产品而言,是否应该适用类似的预缴款政策也存在争议。
六、资管产品跨境交易是否适用增值税政策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越来越多的资管产品涉及到跨境交易。
然而,跨境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征收政策目前仍不完善,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
七、资管产品与增值税专项发票的关系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然而,对于资管产品而言,增值税的征收是否需要开具类似的专项发票也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八、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申报与缴纳义务的界定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需要按时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然而,对于资管产品而言,资管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具体缴纳义务如何界定,仍然存在一些争议。
九、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地点和时间对于增值税征收来说,确定增值税地点和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热门】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 之二
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之二11.失控发票购销双方进行协查,是由购买方税务机关还是销售方税务机关发函调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失控发票核查应由购买方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12.鲜活肉蛋产品,进行冷冻后再销售是否适用免税规定?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因此,冷冻的鲜活肉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13.纳税人生产的肉松是否属于初级农业产品?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二、动物类……(二)畜牧产品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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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近期,我局搜集了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过程中纳税人集中关注的热点问题,经研究,现将我省执行口径发布如下:一、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应当自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答: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属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其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该单位作为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36号文附件三中“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专户等?答:“证券投资基金”针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基金专户等。
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金融机构包括:(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根据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综上,金融机构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并不完全重叠,资管产品发生应税行为时,是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营业务和资管产品业务均是在同一纳税主体下履行义务,其适用优惠政策的资质也是一致的,即管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运营的资管产品也适用金融机构身份,适用金融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四、赎回基金是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答:金融商品的转让是指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而基金赎回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而是直接灭失。
因此,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属于持有至到期,其是否征收增值税应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有关规定确定,如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收益是非保本的收益,则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五、转让“新三板”股份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答: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有价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的概念来看,有价证券包括了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其中,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持券人对发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请求权,包括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如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二者均以“股票转让”定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的转让形式,并且对相关股票转让行为进行规范。
综上,“新三板”的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股票交易形式的一种,属于转让有价证券的行为,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核算转让“新三板”股票销售额时,以取得股票(股份)时的交易价格确认买入价。
同时,根据36号文附件三有关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如何界定一个收益是否保本?优先级受益人如果持有至到期,其收益是否会被视作利息性收入,而需要缴纳增值税?答: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但不能僵化理解根据合同是否有“保本”字眼进行判断,“保本”是指到期有无偿还本金的义务,并非有无偿还本金的能力。
所以,在判断是否保本时,应该基于法律形式上的审查来判断,不考虑财务处理、实际结果等其他因素。
对于包含增信措施的合同。
增信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顾名思义即信用增级,是指债务人为改善融资条件、降低融资成本,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来降低债务违约概率或减少违约损失率,以提高债务信用等级的行为。
实践中,增信措施不但包括保证、抵(质)押等典型的担保方式,还包括让与担保、经营权、信托受益权质押等新型的担保方式,还有一些则通过特定交易结构来实现债权的保障,如合同约定在某个时间按照固定价格溢价回购或赎回、无条件的差额补足、固定利率优先支付收益且不受对外投资收益影响等。
因此,如果一个增信措施使该产品达到了固定收益的程度,或者投资人可根据合同约定的救济措施取得约定的收入,那么就应当认定这些措施实质上构成了这个合同的保本承诺。
优先级受益人取得的收益是否视作利息性收入,应根据上述方式先对产品是否保本进行判断。
“优先级受益人”指的是在产品取得投资收益的前提下,优先级受益人在分配投资收益时优先分配,如果产品未取得收益甚至是产生投资亏损,优先级受益人同样不能取得分配收益。
因此,约定了优先级安排/回拨机制、上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票不属于“使该产品达到了固定收益的程度”的增信措施。
七、超额管理费属于管理费还是投资收益?答:部分资管产品合同中,存在管理人分享超额管理费的约定。
常见的情况如约定基金整体收益在超过一定比例后,管理人可在超额的回报中按一定的比例取得超额管理费。
超额管理费为管理人管理资管产品而获得的浮动管理费,属于管理提供管理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之一,应该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
八、在交易所市场进行的买断式买入返售行为是否可以按照同业免税处理?答:财税〔2016〕70号文将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纳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范畴,但是交易所市场进行的买断式买入返售行为,无法识别交易对手是否为金融机构。
因此,对于不能够区分交易对象为金融机构的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九、信托收益权的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信托收益权转让业务是指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将持有信托计划的未来收益权转让给第三方,而不转让信托计划的份额。
第三方取得信托收益权后,相应的持有期间的信托收益归属于第三方。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
信托计划净值化后可以进行份额的转让,没有净值化的则可以转让收益权,因此,收益权的转让实质属于转让其他金融商品,需要缴纳增值税。
十、深港通业务和沪港通业务是否免税?答:根据财税[2016]127号文规定,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文件规定的是“征免”,而不是免征,也就是说应该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该征税的征税,该免税的免税。
因此,公募在买卖深港通股票取得的应税收入可以免税,但是除了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以外的资管计划买卖深港通股票则应征收增值税。
对于沪港通业务,财税[2014]81号规定,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
但在营改增后尚未出台延续性政策,因此,对于沪港通业务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十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免税范围是否包括期货?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资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于其他业务比如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建议在业务操作系统上可以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十二、如何把握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答:首先要明确的是“贷款服务”的范围应按照财税[2016]36号确定,即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其次,财税[2017]90号文规定的是“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而不是“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因此,仅对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2017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部分不征收增值税,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转让财税【2017】90号规定的金融商品时,是否可以针对不同金融商品选择不同的买入价确认方式?答:财税[2017]90号规定了部分金融商品转让时买入价的确认规则,其中并未对选择的时间、次数等条件加以限制,因此,管理人可根据这部分金融商品的盈亏情况,分别选择买入价确认方式。
十四、转让货物期货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货物期货不属于金融商品,对于商品期货(货物期货)的征税仍按原有规定在交割环节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税率17%。
因此,商品期货不管是到期交割,还是未到期买卖或平仓都不按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
十五、因结算需要进行的汇兑行为是否属于外汇转让?答: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
在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中,所有权是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并在这个业务中产生价格的变动(包括原价转让)。
纳税人在汇兑业务过程中,将外汇兑换成特定货币,所有权未发生转让。
因此,因结算需要进行的汇兑行为不属于外汇转让,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十六、取得金融商品登记结算机构支付的备付金、保证金、清算所得利息收入是否申报缴纳增值税?答:上述利息收入属于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十七、专项资产支持计划运营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如何进行应税判断?答:资管产品的范围包括了专项资产支持计划,因此,资产支持计划运营过程中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仍然根据合同中有关保本的增信安排来进行认定。
一般应按照投资对象类型分别判断:1.投资对象为融资租赁租金请求权;投资对象为确定的租赁资产,专项计划提供资金给原始权益人以获得投资对象的收益权,在运营过程中可完全收回本金及并收取相应的收益,因此,这类交易行为属于贷款服务。
2.投资对象为再贷款债权;投资对象为确定的再贷款债权,专项计划提供资金给原始权益人以获得投资对象的收益权,在运营过程中可完全收回本金及并收取相应的收益,因此,这类交易行为属于贷款服务。
3.投资对象为应收账款债权:专项计划购买应收账款债权,该应收账款未来可收回的金额相对比较确定,包括收回的本金以及相应的收益,其收益部分属于贷款服务的销售额。
资产支持计划应在确认收益时缴纳增值税。
4.投资对象为信托受益权;专项计划购买信托收益权,如信托计划不承诺保证本金以及收益,则专项计划持有信托收益权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信托收益分配(除非发行计划书中另行对计划投资提供保本的增信安排),该专项计划不属于贷款服务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