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作为减税降费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力度大、内容实、范围广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创业创新,有效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
继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税收支持力度,关系到经济持续平稳运行和社会就业稳定,对进一步把握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持续改进纳税服务,为释放减税降费政策红利、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特别是实体经济发展仍面临较多困难,全社会对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还有很多期盼。
民之所盼,政之所向。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措施,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讲政治的高度,从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落实好减税降费措施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3.31•【文号】国税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本篇法规《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所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2.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3.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4.抵扣税款台帐(外购从价定率征收应税消费品)5.抵扣税款台帐(委托加工收回、进口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6.抵扣税款台帐(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种登记生产销售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十分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十分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各地统计,目前全国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已达全部缴纳增值税的工商企业的50%以上,但还有部分小规模企业因会计核算不健全,未达到条件,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为了帮助小规模企业加强经营管理,促进其生产发展,尽快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8日附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管理,帮助小规模纳税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上款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二、总体要求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一)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
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
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1.25【实施日期】2016.0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1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现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制定的或由省地税局牵头主办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其中:现行有效的172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78份,全文失效废止的51份。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本公告中的文件所转发的上级机关文件是否有效,应依照有关上级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1月25日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172件)发文日期文号1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管部门的房屋出租作民用宿舍的租金收入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1988-10-9[88]闽税政三字第782号2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记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税凭证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4-19[89]闽税政三字351号3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9-12-5[89]闽税政三字第1150号4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的印花税征收工作的通知1989-5-18[89]闽税政三字第456号5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房屋产权证”的印花税征收工作的通知1989-5-30[89]闽税政三字第512号6福建省农业银行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6-15[89]闽税政三字第540号7福建省建设银行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6-16[89]闽税政三字第542号8福建省工商银行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6-16[89]闽税政三字第545号9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6-24[89]闽税政三字第578号10福建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土地使用证”的印花税征收工作的通知1989-8-16[89]闽税政三字第803号11福建省税务局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关于对“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8-4[89]闽税政三字第820号12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0-2-1[90]闽税政三字第003号1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有关契税问题的公告2010-10-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1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纳税[费]申报表等表报式样的公告2011-2-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1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发票换版的公告2011-3-3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1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电梯和空调价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1-7-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1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公告2011-8-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1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1-10-2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1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刮奖通用机打发票票样的公告2013-4-2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2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3-9-2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2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监制章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1-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2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有关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2014-3-2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2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7-2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2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11-2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25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法院拍卖未完税房产过户应追缴上手契税的批复2001-6-5闽财农税[2001]32号26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矿山用地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2002-11-4闽财农税[2002]41号27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2003-12-1闽财农税[2003]40号28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8-25闽财农税[2004]28号29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安置中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7-1-11闽财农税[2007]1号3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1-1-12闽地税发[2001]2号3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3-6-6闽地税发[2003]44号3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4-21闽地税发[2004]129号3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案件证据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1-16闽地税发[2004]14号3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旅游业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5-31闽地税发[2004]159号3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2004-8-23闽地税发[2004]234号3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9-17闽地税发[2004]249号3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的通知2004-10-12闽地税发[2004]260号3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玻璃砂、型砂、标准砂统一按石英砂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的通知2004-11-4闽地税发[2004]275号3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11-15闽地税发[2004]287号4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11-16闽地税发[2004]290号4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若干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11-17闽地税发[2004]292号4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11-25闽地税发[2004]302号4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12-28闽地税发[2004]319号4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2004-3-5闽地税发[2004]81号4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4-3-16闽地税发[2004]90号4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7-1闽地税发[2005]124号4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2005-10-9闽地税发[2005]179号4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2005-2-5闽地税发[2005]17号4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5-18闽地税发[2005]81号5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2005-5-24闽地税发[2005]87号5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6-3闽地税发[2005]95号5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5-6-3闽地税发[2005]96号53关于开展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税务登记证上登录纳税人账户账号工作的通知2006-7-11闽地税发[2006]166号5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8-7闽地税发[2006]187号5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9-20闽地税发[2006]231号5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12-29闽地税发[2006]307号5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12-30闽地税发[2006]311号5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2-31闽地税发[2006]316号5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4-1闽地税发[2006]83号6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县市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4-15闽地税发[2006]93号6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邮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4-17闽地税发[2006]96号6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7-6-28闽地税发[2007]135号6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07-7-23闽地税发[2007]156号6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7-1-4闽地税发[2007]1号6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外籍个人所得税税务约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11-1闽地税发[2007]232号6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2007-11-2闽地税发[2007]235号6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2-1闽地税发[2007]24号6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11-28闽地税发[2007]253号6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7-2-2闽地税发[2007]25号7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的通知2007-12-21闽地税发[2007]268号7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1-10闽地税发[2007]3号7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2007-3-19闽地税发[2007]54号73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事业单位登记信息共享制度的通知2007-3-16闽地税发[2007]64号7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通知2007-4-12闽地税发[2007]80号7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8-26闽地税发[2008]184号7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2008/12/23闽地税发[2008]267号7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08-2-20闽地税发[2008]26号7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2008-3-10闽地税发[2008]44号7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08-3-12闽地税发[2008]45号8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地资源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3-21闽地税发[2008]53号8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2009-5-20闽地税发[2009]105号8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6/2闽地税发[2009]117号8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6-1闽地税发[2009]118号8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储蓄银行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9-6-22闽地税发[2009]129号8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7-21闽地税发[2009]155号8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2009-8-11闽地税发[2009]161号8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9-8-24闽地税发[2009]170号8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计算机开具发票管理系统》的通知2009-9-4闽地税发[2009]181号8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2009-1-20闽地税发[2009]18号9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功能模块工作的通知2009-9-24闽地税发[2009]195号9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10-12闽地税发[2009]197号9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10/16闽地税发[2009]202号9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1/8闽地税发[2009]3号9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相关事项的通知2009-2-20闽地税发[2009]42号9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02/26闽地税发[2009]47号9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3/4闽地税发[2009]52号9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票证使用问题的通知2009-3-6闽地税发[2009]55号9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04/14闽地税发[2009]75号9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2010-1-22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2011年发票换版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电梯和空调价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有关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案件证据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旅游业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玻璃砂、型砂、标准砂统一按石英砂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若干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县市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相关背景为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2015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被列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明确自2015年4月1日起将一般纳税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同时,暂停执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以下简称22号令)的部分条款。
2016年2月、2017年11月,国务院先后颁布相关决定,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内容包括将第十三条原条款中关于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登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对22号令作出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变化相比22号令,《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取消行政审批。
《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简化办事程序。
一是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
二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三)适应税制改革。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2.20•【字号】闽国税函[2003]53号•【施行日期】200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税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3]53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03年1月1日以后生产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以销售帐日期为准),一律使用《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审批管理。
二、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后,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征税机关与退税机关的工作衔接,明确分工,分清责任。
各部门在“免、抵、退”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办理。
在“免、抵、退”税电子化管理中的职责,暂按以下原则进行划分。
(一)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职责1、负责“免、抵、退”税审核软件系统及其服务器等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免、抵、退”税电子化管理正常运行;2、负责“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等外部信息的接收、传递。
(二)县(区)级国税局职责1、负责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预申报和正式申报;2、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电子信息预审和正式审核;3、负责将“免、抵、退”税电子信息预审结果反馈出口企业,并督促出口企业进行正式申报;4、对“免、抵、退”税正式审核结果进行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12.03•【文号】国税发[2007]12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4.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5.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二月三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应申报以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最全
⼩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最全2017年⼩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最全汇总 中⼩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就业和加快技术创新的重要⼒量。
为扶持中⼩企业特别是⼩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有⼒减轻了⼩微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了⼩微企业发展。
下⾯是yjbys ⼩编为⼤家带来的关于⼩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的知识,欢迎阅读。
什么是⼩微企业? 税收上的⼩微企业共涉及三个: 1企业所得税上的⼩型微利企业。
这⼀概念源⾃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限制和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数不超过100⼈(或80⼈),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1000万元)。
2增值税上的⼩微企业。
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微企业,是指⽉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中的⼩规模纳税⼈,包括个体⼯商户、其他个⼈、企业、企业性单位。
此外,⼆⾦⼀费的⼩微企业标准与增值税差不多。
3其他⼩型、微型企业。
源⾃《中⼩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型、微型企业,是指根据企业从业⼈员、营业收⼊、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业特点制定的⼩微企业。
相关税费及附加 看看都有啥税收优惠政策? (⼀)教育费附加、地⽅教育费附加、⽔利建设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条规定,⾃2015年l⽉1⽇起⾄2017年12⽉31⽇,对按⽉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利建设基⾦、⽂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有关政府性基⾦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条规定,⾃2016年2⽉1⽇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利建设基⾦的范围,由现⾏按⽉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扩⼤到按⽉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
国税函〔2010〕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据反映,我国部分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B股股息时,存在未依法履行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情况。
为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居民企业股票股息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税源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要求,对所辖的我国在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H股和其他海外股)的居民企业(以下称为我国上市公司)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票股息情况开展全面调查,检查我国上市公司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报送有关资料和建立相关账簿及档案情况,掌握其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票股息公— 1 —告及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信息,督促我国上市公司在派发股票股息公告中告知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并依法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
二、依法追缴税款。
在调查中发现我国上市公司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扣缴,并依据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处理。
各地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下同),其中对未依法履行B股股息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我国上市公司(名单另发)的税款追缴及处理结果于2010年6月10日前书面报告税务总局。
三、强化执法监督。
各地应以此次调查为契机,进一步重视和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岗责体系,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加大非居民税收执法监督力度,依法追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相关税务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好国家税收权益。
二○一○年五月六日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5月11日封发校对:国际税务司— 2 —。
国税发〔2009〕10号
急件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9”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正式实施。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所引用的条例及细则条款依据已发生变化,需要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细则进行修改。
现将有关修改内容明确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二条中‚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按《增值— 1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07号)第一条中‚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6%征收率‛修改为‚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3%征收率‛。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4.29•【文号】国税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增值税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
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下发《税库行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下发《税库行一体化横向联网工作会议纪要》和《推行税库行一体化横向联网实现电子缴税管理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发文字号】闽国税发[2004]17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4.09.20【实施日期】2004.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下发《税库行一体化横向联网工作会议纪要》和《推行税库行一体化横向联网实现电子缴税管理方案》的通知(闽国税发[2004]170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中国人民银行各设区市中心支行:为适应我省国税系统征管信息化建设和财政、国库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快税库行横向联网建设的步伐,促进多元化申报和税款缴库方式的改革,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根据《税库行一体化横向联网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共同制定了《推行税库行一体化横向联网实现电子缴税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税库行一体化横向联网工作会议纪要2、推行税库行一体化横向联网实现电子缴税管理方案3、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回单(略)二OO四年九月二十日附件一税库行一体化横向联网工作会议纪要为加快全省税库行横向联网建设的步伐,实现税款征缴入库一体化,省、市国家税务局与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的有关人员分别于2004年6月15日和2004年9月7日在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就横向联网工作的实施步骤、管理要求、实现税款征收无纸化等有关问题召开会议进行了研究,现纪要如下:一、税库行横向联网的实施步骤(一)会议要求于2004年10月底前在全省国税系统全面实现税库联网,年底前在各设区市市区国税局运行税库行一体化横向联网系统。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和中心支行应积极配合、互相协作,共同做好税库联网系统在各县(市、区)的推行和本级税库行联网运行工作。
国税发2009 114号-加强征管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三、加强欠税清理。
实行欠税目标责任管理,严格控制新欠,陈欠较年初压缩20%以上,对于往年陈欠,可暂先将欠税清理入库。
四、加强消费税税基管理。
认真执行提高成品油和卷烟消费税税率相关政策。
对白酒生产企业通过单独设立销售公司,压低出厂价格,侵蚀消费税税基行为加强监管,通过核定最低计税价格,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偷逃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1.1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12日 国税发[2005]150号
度重视 出租房屋税收的征管工作 ,结合本地
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对 出租房屋的 实际情况 ,找准 出租房屋税 收征收管理的薄 制定和完善具体征管办法 , 明确加强 行为 ,根据不同情况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 弱环节 ,
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房产税或城市 出租房屋税收管理 的征管措施 。对委托有关
控管手段 ,出租房屋 的税收征管基础工作 比 房屋税收的征管基础。 较薄弱 , 漏征漏管情况 比较普遍。 针对这些 问 二、 动态监控出租房屋的税源。 要通过对
题, 为进一 步贯彻落实 《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 租赁双方的典型调查 、专项检查和 日常动态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 监控等方式 , ( 加强对 出租房屋 的税源管理 , 要
简称专用发票) 的机会 , 转手开具给第三方一 票的管理工作
般纳税人用于骗税的现象较为突出。为防范
( 应加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
此种虚开专用发票行为 ,堵塞利用虚假专用 的使用 管理 , 要求纳税人严格按 照 《 值税 增
发票骗取抵扣增值税 和出口退税 的漏洞 , 现 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 及有关规定开具专用发
查。凡发现纳税人购进的货物与其实际经营
一
请遵照执行 。
4 一 2
对违反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 的,
得使用专用发票。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 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有涉嫌为第三
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的,要追究 方开票、涉嫌骗取进项税额抵扣和出 口退税
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的, 应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 四、 税务机关在办理专用发票认证时 。 应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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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4.19•【字号】闽国税公告[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1〕1号)各设区市2011,省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督促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结合我省近几年的工作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涉及核定征收的,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开发项目位于省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3%。
(二)开发项目位于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8%。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应税所得率区间的,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相应行业进一步细分,在应税所得率区间内联合确定统一的应税所得率,并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各地不得出现同一地区对同一行业或相同性质的企业制定不同的应税所得率。
四、各地不得采用变相方法使企业的实际负担率低于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的下限。
五、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按本公告及福州市局规定的标准执行;厦门市局原则上执行本公告规定,对本公告未设立应税所得率区间的,应按本公告设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本公告设置应税所得率区间的,其下限不得低于本公告的区间下限。
六、核定征收企业不得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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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的通知
【标 签】小规模纳税人
【颁布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闽国税流﹝2000﹞38号
【发文日期】2000-06-19
【实施时间】2000-06-19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10﹞53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管理,促进小规模纳税进一步完善帐证建设,扩大小规模纳税人按实查帐征收规模,不断提高税收管征力度和管征水平,使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的轨道,现将有关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小规模纳税人分类征收管理办法
各地国税征收机关应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以及建帐建制情况等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分别不同情况实行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的管理办法。
并确定一定比例的查收征收户,严禁各地对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或普通采用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一)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会计核算健全,纳税可信度高,能向税务机关提供较准确的纳税资料和数据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实行查帐征收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标准,由各地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二)对其它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视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查定征收、查验征收或定期定额征收的管理办法。
二、建立片管员制度,加强税收监控管理
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应推行“强化管理,落实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小规模纳税人户籍管理制度。
采取认真开展户籍登记,科学划分管理区域,合理设置管理岗位,定人落实管理责任等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除办税服务和专案稽查之外的各项涉税事宜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克服只征不管,重点稽查模糊,衔接脱节,监控不力等弊端。
各地税务征收机关应将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登记归位于税源控管的首要环节,通过落实户管责任,确保对所有纳税对象管住管到,杜绝漏征漏管;同时,应将单纯的户管内容深化到日常管理的全过程,通过全面
跟踪管理,实现对纳税事项管好管细,增加税收收入。
三、进一步强化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水平
(一)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应定期对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原始凭证的合法、有效,资金运作,会计核算情况和内部监督机制进行检查,加强财务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水平。
(二)小规模纳税人开设的银行账户,均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列入税务机关监控管理范围。
四、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对实行查帐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在暂认定期间,税务机关应督促其按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要求,加强会计核算,提高核算水平。
对实行查定、查验征收和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一律不得认定一般纳税人。
(二)对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并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对不按规定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一律按产品的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并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加强检查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应不定期地检查或抽查小规模纳税人发货票使用情况,严厉打击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对发现委托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除按产品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外,还应按《征管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起到处罚一户、威慑一片的效果。
并应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停、歇业企业的纳税管理,对办理停、歇业的纳税人、征收机关应随时派户籍管理员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以防止假停业、假歇业等行为的发生和国家税款的流失。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联知识:
1.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