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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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的通知

【标 签】小规模纳税人

【颁布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闽国税流﹝2000﹞38号

【发文日期】2000-06-19

【实施时间】2000-06-19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10﹞53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管理,促进小规模纳税进一步完善帐证建设,扩大小规模纳税人按实查帐征收规模,不断提高税收管征力度和管征水平,使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的轨道,现将有关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小规模纳税人分类征收管理办法

各地国税征收机关应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以及建帐建制情况等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分别不同情况实行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的管理办法。并确定一定比例的查收征收户,严禁各地对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或普通采用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一)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会计核算健全,纳税可信度高,能向税务机关提供较准确的纳税资料和数据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实行查帐征收管理办法。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标准,由各地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二)对其它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视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查定征收、查验征收或定期定额征收的管理办法。

二、建立片管员制度,加强税收监控管理

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应推行“强化管理,落实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小规模纳税人户籍管理制度。采取认真开展户籍登记,科学划分管理区域,合理设置管理岗位,定人落实管理责任等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除办税服务和专案稽查之外的各项涉税事宜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克服只征不管,重点稽查模糊,衔接脱节,监控不力等弊端。各地税务征收机关应将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登记归位于税源控管的首要环节,通过落实户管责任,确保对所有纳税对象管住管到,杜绝漏征漏管;同时,应将单纯的户管内容深化到日常管理的全过程,通过全面

跟踪管理,实现对纳税事项管好管细,增加税收收入。

三、进一步强化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水平

(一)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应定期对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原始凭证的合法、有效,资金运作,会计核算情况和内部监督机制进行检查,加强财务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水平。

(二)小规模纳税人开设的银行账户,均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列入税务机关监控管理范围。

四、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对实行查帐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暂认定期间,税务机关应督促其按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要求,加强会计核算,提高核算水平。对实行查定、查验征收和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一律不得认定一般纳税人。

(二)对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并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对不按规定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一律按产品的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并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加强检查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应不定期地检查或抽查小规模纳税人发货票使用情况,严厉打击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对发现委托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除按产品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外,还应按《征管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起到处罚一户、威慑一片的效果。并应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停、歇业企业的纳税管理,对办理停、歇业的纳税人、征收机关应随时派户籍管理员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以防止假停业、假歇业等行为的发生和国家税款的流失。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联知识:

1.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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