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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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正式征收的重要细则。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正式征收的重要细则。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正式征收的重要细则。

2018年1月1日,资管产品增值税正式征收,对谁收?收多少?怎么收?对市场有什么影响?细节很多,问的人更多,我们慢慢看。

从去年开始,管理层就在研究资管行业的增值税征收方案,作为整个营改增计划的重点行业,16年发了4个文,今年发了3个文。

第一个36号文是总纲,规定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面的文件都是在处理细节,比如扩大免征范围以及追缴的认定,46号文将质押式买入返售、持有金融债的利息收入纳入免征,70号文将同业存款、同业借款、买断式买入返售纳入免征。

140号文要追缴以前没缴纳的增值税,今年的2号文又取消了追缴。

这些东西距离投资者较远,我们根据原文的内容先确定几个要素:第一、对谁收?56号文规定,适用于增值税征收办法的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信托、公募、私募、专户、集合资管、定向资管计划、债权计划、股权基金、组合基金等。

一句话,市场你能买到的金融产品95%以上都要缴纳增值税,无差别覆盖。

第二、谁来缴纳?按照惯例,谁赚钱征谁的税,资管产品的收益被投资人拿走,亏损也有投资人承担,所以征税的对象是全体投资人,应该按照资本利得或者个人所得进行个人税的征收。

但是在操作层面,考虑到资管产品的投资人数量众多、结构复杂,且全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体系还不完善,因此资管产品的增值税以管理人为纳税人,产生的效果实际是管理人代扣代缴。

简单讲就是,税收由产品投资人承担,由管理人来进行缴纳,由托管机构给予确认。

第三、税基是什么?根据36号文,从管理人角度看,税基有三个:直接收费收入、贷款服务、转让金融产品的价差收入,比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进行投资,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现在争议最大的就是这一项。

根据140号文的规定,如果是保本型资管产品,投资人取得的利息收入要缴税,若在到期前转让产品,还需要按买卖差价缴税。

资管产品增值税

资管产品增值税
资管产品增值税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资管新规(银发〔2018〕106号)2180427

资管新规(银发〔2018〕106号)2180427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018年4月27日)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一直像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梳理一下政策,期望借一双慧眼,把这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涉及六个文件,一个解读,主要内容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规定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是财税[2016]140号文件,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里引用了该文件。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36号文虽然没有对资管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的明确规定,但却是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的纲领性文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营改增后,第一次明确规定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执行日期自2016年5月1日起。

四、《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明确了资管产品概念,解读了财税[2016]140号文件关于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来龙去脉。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对财税〔2016〕140号文件进行补充:“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将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执行时间由2017年5月1日起改为2017年7月1日(含)起。

最后一句话“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给财税人员留下无限祈盼空间。

六、《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翘首以待中,迎来财税[2017]56号文件,文件明确六方面问题:一是资管产品及其管理人的范围,见图表;二是资管产品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三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与管理人其他业务需分别核算、单独计税;四是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五明确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六将征税时间再次延期,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含)。

2018年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按3%征收增值税

2018年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按3%征收增值税

2018年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按3%征收增值税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卷),期】2017(0)8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6月30日发布通知称,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总页数】2页(P124-125)
【关键词】增值税;管理人;征收率;产品;运营;国家税务总局;计税方法;财政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之辨——兼论增值税的形式主义 [J], 汤洁茵
2.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的证成与反思 [J], 姜宇
3.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J], 雷莉
4.资管产品应收未收利息增值税问题探讨 [J], 万秉龙
5.论契约型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
——基于"导管论"的受益人负担原则 [J], 薛榆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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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即将正式实施,理财产品或面临“补缴税”

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即将正式实施,理财产品或面临“补缴税”

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即将正式实施,理财产品或面临“补缴税”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即将正式实施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将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据了解,金融机构已进行各方面的准备与调整,例如,不少金融机构已经对签订的合同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订工作,同时着手调整相关产品净值核算模型等。

同时,有不少待明确的细节使金融机构头疼资管产品管理人将不得不考虑各类产品设计带来的增值税影响,以及与投资者的税负摊分博弈等,其中隐藏的税务风险和法律风险更是得由专业税务人士慧眼识别。

川财证券非银金融分析师杨欧雯表示,总体而言,增值税的开征使得整个资管行业成本有所抬升。

从资管的各种业态看,按要求,公募基金适用的增值税率从前期的6%降至3%,只有票息部分需要缴纳,且所得税目前仍可以免缴;资管类机构则在票息、买卖价差均部分需要缴纳3%增值税;自营类机构需根据底层资产缴纳6%的增值税(可抵扣),同时,所得税根据底层资产按照25%缴纳。

在竞争当中,公募基金地位最为有利。

此次增值税新规赋予了公募基金一定的税收优势,可能导致资管行业内部出现资金搬家情况。

不过,按照新规,基金专户被计算进资管类产品,不能享受到公募基金的低税负,可能对其形成一定压力。

这个税会不会羊毛出在羊身上呢?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会咋样?星石投资表示,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为产品管理人,但是由于产品管理人并没有享受产品的投资收益,后续可能会通过合同的相关条款转嫁给投资者。

安永大中华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梁因乐表示,资管产品增值税对产品收益影响几何,需要根据资管产品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增值税负及税后收益分配模式来确定。

若资管公司为了让客户满意,自己承担税务成本,那么为了覆盖这部分增加的成本,不排除管理人提高管理费的可能。

相反,若管理人把税负转嫁给投资者,那么管理人一方面需要谨慎地进行资管产品税务处理判断,另一方面还需要注意与投资者提前沟通增值税计税方式及其对投资收益的影响,以降低税务及法律风险隐患。

2018年企业增值税及所得税征收比例

2018年企业增值税及所得税征收比例

2018年企业增值税及所得税征收比例————————————————————————————————作者:————————————————————————————————日期:企业、个人2018年最新涉及主要税费种类及征收比例一、增值税2018年5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6%、10%、6%三档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

3%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级二级公路、桥、闸(老项目)通行费;特定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5%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人(不合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原增值税项目税率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销售劳务。

16% 销售或者进口: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0%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扣除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

10%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12%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项目税率交通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10% 邮政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10% 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10%增值电信服务6% 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10% 销售不动产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10%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含有形动产、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注:资管产品管理人从事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详解资管产品增值税及影响

详解资管产品增值税及影响

详解资管产品增值税及影响作者:君宏观团队来源:宏观长春导读资管产品增值税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对投资回报率的影响程度较小。

摘要•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分为两大标准:(1)产品类型是保本还是非保本,(2)若是非保本,则区分是证券投资基金还是非证券投资基金类资管产品。

如果是保本类型,则属于利息收入,按照利息收入征税;如果是非保本,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只对债券的利息收入征税,非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则不仅对利息收入征税还对买卖价差征税。

•概括起来,征收的范围其实不多:公募基金的债券利息收入、非公募的保本产品的利息收入、非公募的非保本产品的非免税项目的利息收入和转让价差。

•公募基金的优势将得到凸显,因为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可免税,而非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不免税。

•我们认为资管增值税对收益率影响不大。

税后回报率为原回报率基础上的九七折。

一方面征收率3%较低,另一方面考虑到对国债、地方债、同业业务等大量免税项目,所以实际上影响并不大。

正文随着营改增的完成,金融领域的增值税全面铺开,但主要是针对金融服务行为,至于资产管理产品征税的细节一直未充分明确,财税部门也在逐步探索和完善相关制度。

因此,政策的发布以持续的补充通知的形式完成。

随着2016年36号文的框架性文件、140号文及2017年2号、56号和90号文等文件的发布,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免税范围、征收率和计算方式陆续确定,具备了可执行可操作的基础。

2018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前世今生到底如何?哪些机构的哪些行为需要缴纳增值手?怎样计算资管产品的增值税?会对投资回报率产生怎样的影响?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主要存在哪些税收项目?本文将主要回答上述问题。

一、资管产品增值税出台的历程?1、营业税时代,资管产品如何征税?在营业税时代,资管产品收益理论上应该缴纳5%营业税,但实际上是暂免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明确规定:1)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2)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资管产品应收未收利息增值税问题探讨

资管产品应收未收利息增值税问题探讨

资管产品应收未收利息增值税问题探讨作者:万秉龙来源:《时代金融》2021年第16期关键词:资管产品应收未收利息增值税一、引言近年来,公募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债券踩雷事件偶有发生。

那么,2018年后对违约债券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增值税该如何缴纳?同样,非标债权是银行理财产品、单一券商资管产品、单一资金信托产品等多类资管产品的主要投资范围之一,存续期亦可能发生无法按合同约定收回本金或利息的情形,那么,2018年资管行业增值税新规发布后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呢?2018年前资管产品是税收的透明体,产品层面不用缴纳增值税。

从2018年1月1日起,财税〔2016〕140号①(以下简称“140号文”)正式实施,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需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资管产品管理人。

对上述资管产品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多数产品委托人甚至部分管理人会认为利息都没有收到,不用缴纳增值税。

下面笔者根据相关政策以及自身理解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为方便后续分析,假设由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单一资管计划(简称A产品)底层投资为单笔借款,该借款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本金1亿元,利率为5%,按季度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日为季末21日。

2018年3月、6月、9月、12月均正常收到融资人支付的利息,2019年3月21日及以后未收到结息款项。

二、政策梳理与解读(一)是否该缴纳持有标准化债券或非标债权,是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保本收益)的业务活动,实际上属于对外提供贷款服务,符合财税〔2016〕36号文②贷款服务的定义。

在不考虑持有主体来说,债券或非标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没有特殊规定,应当遵循销售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性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五条(以下简称“第四十五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全面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推迟到2018年实施.pdf

全面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推迟到2018年实施.pdf

全面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推迟到2018年实施刚刚,财政部宣布: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018年1月1日起征。

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法询金融解读:此次新规,核心是解决了进项发票抵扣和分摊的问题。

但是仍然没有回答一些细节问题,尤其是何为应税收入的部分细节问题。

如对于持有到期的定义,对于保本理财的界定,资管产品和自营之间交易是否参考同业往来业务收入,等等。

财政部再次推迟半年,直至2018年才实施,也是给自己预留了更多时间,进行这些细节问题的制定。

政策链接:财税[2017]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终于说明白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增值税范围?财税140号文深度解析前言一、财税140号文对资管行业影响预估二、何为保本?三、各类资管业务增值税分析四、混业资管相互嵌套背景下增值税税负问题探讨五、关于增值税几个疑难问题的探讨前言2017年1月11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文,以下简称2号文),推迟执行《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中有关资产管理行业增值税的内容到2017年7月1日。

本次65号文则再次延期到2018年1月1日。

注意该实施日期是按照资管产品运营时间,而不是按照产品成立日期,因此在规定前发行的产品,若届时仍在运营亦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140号文延迟执行是顺势而为,这既是给市场一个理解新规并做好相应准备的期限,同时也是财政部和税务局给自己一个缓冲时间。

140号文第四条明确把此前存在征税遗漏的资管产品征税主体落实在了管理人身上,让所有的资管产品无法遁形。

同时为避免重复征税,规定非保本投资收益不交增值税,持有资管产品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资管产品增值税实施再次延期至2018年1月1日(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产品增值税实施再次延期至2018年1月1日(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产品增值税实施再次延期至2018年1月1日(老会计人的经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2017.6.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笔者理解:明确的“运行过程中”,与其他的许多规定的不同点在于不是按照产品成立日期进行区分。

结合最后的实施时间规定,对于虽然在实施之前已经发行的产品,实施后仍处于运营阶段的亦应按照实施时间规定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笔者提醒注意:属于列举范围的才是适用资管产品3%征收率的管理人,除此之外的纳税人不适用本政策】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笔者提醒注意:属于列举范围的才是适用资管产品3%征收率的资管产品,除此之外的纳税人不适用本政策】【特别声明:这两张图来自公众号“金融监管研究院”《重磅突发!全面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推迟到2018年实施》一文,供参考】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笔者提醒注意:这是兜底条款,便于以后调整,但调整需行文明列】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究竟合并还是分开算税

资管产品究竟合并还是分开算税

资管产品究竟合并还是分开算税资管增值税新政2018年1月1日已经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我们不断碰到客户咨询我们这样一个问题,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的第四条的规定: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那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在计算产品增值税时,究竟是应该按单个产品分别计算增值税还是将所有产品汇总缴纳增值税呢?目前,从财税的文件来看,分别计算和合并计算在税法上都是合规的,所以,企业比较困惑。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给我们相关客户做资管增值税专项服务时,提出了相关的专业建议。

资管产品分别和合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实际只是涉及到金融商品转让正负差的问题,利息则不受影响。

因为利息只有正数没有负数,且利息也不能和金融商品转让的负差相抵。

因此,资管产品利息的增值税无论是分开计算还是合并计算,最终的结果都是一样的。

有影响的主要是金融商品转让的正负差合并计算时的相互弥补问题。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看一下:对于这个资管计划管理人,假设有三个资管计划,资管计划1第一个纳税期(简称第一期)金融商品转让盈利100,资管计划2亏损50,资管计划3盈利20。

首先,无论管理人分开计算产品增值税还是合并计算产品增值税,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每个产品必须独立核算、独立做账,那也应该独立算税,否则无法清算。

分开计算在这种方式下,管理人应该按照120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具体的资金清算是资管计划1将100对应的增值税金及附加给管理人,资管计划3将20对应的增值税金及附加给管理人,资管计划2亏损,不交税。

管理人拿到120对应的增值税金和附加后直接交给税务局,管理人和资管计划之间的税金结算账户不留存任何余额。

合并计算在合并计算下,每个产品还是单独计算缴纳增值税。

资管计划1将100对应的增值税金及附加给管理人,资管计划3将20对应的增值税金及附加给管理人,资管计划2亏损,无须给管理人任何税金。

财税实务资管产品应税问题解读

财税实务资管产品应税问题解读

财税实务资管产品应税问题解读一、财税【2017】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资管产品应税对象和应收金额计算:【2017】56号规定的应税对象是指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活动,包括:1.贷款服务类:出让资金的使用权获得利息的活动,以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应税金额;2.金融商品转让: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活动,以卖价减去买价后的余额为应税额。

资管产品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应属于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范畴。

二、管理人同时经营资管产品和其他业务取得的进项税如何抵扣?财税【2017】56号规定:“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资管产品运营适用于简易征收,所以由运营资管产品产生的进项税均不得抵扣,而其他应税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

三、2018年1月1日前“资管产品”的应税义务?依据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未持有至到期转让的,应按金融商品转让计征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的应税义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对于运营“资管产品”不产生纳税义务,“资管产品管理人”在2018年1月1日前,已就“资管产品”缴纳的增值税,可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资管产品”运营除适用简易征收外,是否还有其他税收优惠?1.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及要求

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及要求

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

(一)计税方法的选择.简易计税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 一般计税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上述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销售额确实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局部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L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2.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或中证指数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三)其他规定1.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简易方法计税。

2.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3.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4.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018年1月起执行的政策规定

2018年1月起执行的政策规定

E
要点
自 2016年5月1日起,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免征增值税。本通知 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 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 纳的增值税,或办理 退税。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 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 收入,一律照章缴纳 11 增值税。
F
关于 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 号
要点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 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A
要点
B
要点
C
额抵扣。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 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 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 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 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 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 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 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 务”缴纳增值税。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航 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 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 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 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43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 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 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 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 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 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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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经连续两次的推迟,最终于2018年 1月 1日起正式
实施。
内容主题
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

Hale Waihona Puke 判断资管产品运营应税义务,需追溯到金融服 务增值税的基础性规定。掌握金融服务增值税 相关政策,是正确执行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基础。

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金融机构之间
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 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
转贴现
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
贴现业务。
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
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金融机构同业往来
财税[2016]70号
(一)同业存款。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 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 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 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 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 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 (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 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 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 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 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二、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 三、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 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 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6]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 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贷款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 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 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 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 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 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 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 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 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 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 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 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 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 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 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 让。
保险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
财税[2016]36号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贷款 服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 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 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 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 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优惠政策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买卖股票、 债券业务
国债、地方债利息 结息日起90日的应收 未收利息
金融机构是增值税上的特殊纳税人
金融机构同业往来
与央行之间
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 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 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 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 现等。
联行之间
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 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 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 务往来业务。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解读
2018年7月30日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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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 热点问题讨论 中基协估值建议点评
前 言
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 [2016]140号文件,宣布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 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从此掀开了资管产品征税序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
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 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金融商品 转让
财税[2016]36号
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 息收入免税 集团统借统还业务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 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 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 业务的机构等。
直接收费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 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 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 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 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 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 (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 金融支付等服务。
征税 范围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 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 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税[2016]46号
(一)质押式买入返售 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 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 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 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 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二)持有政策性金融 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 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 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

资管产品走出“零税负”阶段,未来税务风险 将成为资管业务风险的一部分;税收管理甚至 将成为产品竞争力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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