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解读与税收要素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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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资管增值税新政下的手续费税收处理之惑[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资管增值税新政下的手续费税收处理之惑[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资管增值税新政下的手续费税收处理之惑[税务筹划优质文档]众所周知,在股票市场上,购买或卖掉股票的交易行为,分别称为买入或卖出。

对于开放式基金而言(封闭式不涉及申购和赎回),则不称为买入或卖出,而分别称为申购(认购)或赎回。

所谓申购(认购)就是在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对认购则是在基金发行时的募集期间),投资者向基金公司购买基金份额的交易行为。

所谓赎回就是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卖给基金公司的交易行为。

在以上交易活动中,投资者都需要向基金公司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这种手续费,在申购(认购)基金份额时,称为申购(认购)费,赎回基金份额时,称为赎回费。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本公司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单位,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投资者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在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投资所需支付的费用为基金转换费。

在营改增后,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目主要涉及到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贷款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而与基金交易相关的这三种手续费收入,是否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由哪个主体来缴纳?如何开具发票?具体的增值税处理需要根据业务实质来分析,因为不同的费用是否计入基金资产,所带来的增值税影响是不一样的。

我们结合实务中的费用归属情况进行相关分析。

一、申购费纳税及发票处理问题比较明确投资者在办理开放式基金申购时,一般需要缴纳申购费,和认购费一样,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

申购费不需要计入基金资产。

例如:客户在代销机构购买90元基金,支付10元申购手续费,代销机构取得3元手续费,基金公司实际取得7元。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4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4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四章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高频考点一: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征税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税务机关和海关。

纳税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内容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核心。

高频考点二:税法要素税法要素要点纳税人纳税人是指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对象(1)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纳税的客体。

(2)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3)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率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计税依据(1)一般有两种:一是从价计征,二是从量计征。

(2)从价计征,是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金额是指征税对象的数量乘以计税价格的数额。

(3)从量计征,是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等为计税依据。

纳税环节纳税环节主要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包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缴库期限。

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税种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申报缴纳税款的地方。

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减税和免税、起征点、免征额。

法律责任税法中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高频考点三: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分类要点纳税人(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2022年税务师之税法一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2年税务师之税法一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2年税务师之税法一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60题)1、下列收入中,不征收增值税的是()。

A.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B.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C.贷款利息收入D.销售代销货物取得的收入【答案】 A2、下列关于实体法要素中计税依据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计税依据是征税的目的物B.计税依据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C.当计税依据表现为价值形态时,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一致的D.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车辆和船舶,计税依据是辆、净吨位、整备质量每吨【答案】 A3、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于 2021 年 3 月把其市场价值 1000 万元的商品房通过省政府无偿赠送给贫困小学,该商品房开发成本费用为 800 万元,甲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万元。

A.0B.200C.50D.100【答案】 A4、根据规定,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缴纳增值税。

A.销售货物B.餐饮服务C.生活服务D.其他现代服务【答案】 B5、(2019年真题)下列纳税人,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是()A.其他个人B.非企业性单位C.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D.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且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工业企业【答案】 D6、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指()。

A.纳税人B.负税人C.代扣代缴义务人D.代收代缴义务人【答案】 A7、根据规定,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A.2个月B.3个月C.5个月D.6个月【答案】 B8、药品的杂质检查A.静态常规检验B.药品有效成分的测定C.药物纯度控制D.动态分析监控E.药品检验的目的【答案】 C9、甲化妆品厂2020年5月委托乙厂加工一批消费税的应税香水精,甲厂提供原料成本50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香水精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1万元。

会计实务: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会计实务: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平安夜前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对资管增值税政策又进行了两点明确:(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对此,我们有如下解读意见和操作提示:第一:对于贷款服务的利息增值税计算问题:90号文明确的是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关于“贷款服务”的定义: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贷款服务既包括了非标债权的利息收入,也包括了债券的利息收入。

(1)非标债权利息收入我们提醒大家,根据财税〔2017〕90号的规定,对于资管计划取得的非标债权利息收入,不再按照合同约定的计收利息的日期缴纳增值税,而是仅对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1:某资管计划2017年1月给A客户发放一笔贷款,合同约定2018年2月28日,客户应该支付2017年9月——2018年2月的利息。

会计实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会计实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
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这是福建省国税局给出的一个有关资管产品增值税的问题,也是大家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福建国税的结论是:管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运营的资管产品也适用金融机构身份,适用金融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我个人也赞同这样的结论判断。

中国财税浪子点评:资管产品运营环节的增值税由管理人承担后果
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产管理人为纳税人。

这一规定已经非常清楚,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

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140号文的立法基础在于将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就看作是管理人自身的应税行为,因此,如果管理人属于金融机构,那么就应该允许其就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金
融机构的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近期,我局搜集了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过程中纳税人集中关注的热点问题,经研究,现将我省执行口径发布如下:一、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应当自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答: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属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其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该单位作为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36号文附件三中“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专户等?答:“证券投资基金”针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基金专户等。

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金融机构包括:(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根据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综上,金融机构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并不完全重叠,资管产品发生应税行为时,是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营业务和资管产品业务均是在同一纳税主体下履行义务,其适用优惠政策的资质也是一致的,即管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运营的资管产品也适用金融机构身份,适用金融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四、赎回基金是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答:金融商品的转让是指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而基金赎回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而是直接灭失。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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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
近期,我局搜集了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过程中纳税人集中关注的热点问题,经研究,现将我省执行口径发布如下:
一、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应当自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属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其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该单位作为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36号文附件三中“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专户等?
答:“证券投资基金”针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基金专户等。

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金融机构包括: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2024税务执法资格考试题库

2024税务执法资格考试题库

2024税务执法资格考试题库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1分,共25分。

每题列出的选项中只有1个选项是最符合题意的,请将正确选项的标号填在括号内。

)1,关于车辆购置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购置已税二手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B、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车辆退回生产企业的,可全额申请退税C、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正确答案)D、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 10 日内申报纳税2.下列各项中,应在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应向委托方征收消费税的是()。

[单选题] *A、商品批发企业销售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特制白酒,但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没有代收代缴税款的(正确答案)B、商业批发企业收回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特制白酒直接销售的C、商业批发企业销售其委托加工,但是由受托方以其名义购买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D、工业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药酒的白酒3.下列关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表述不正确的是()。

[单选题] *A、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仅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B、卷烟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批发环节缴纳消费税C、超豪华小汽车仅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正确答案)D、除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卷烟、超豪华小汽车外其他应税消费品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4.下列各项中,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是()。

[单选题] *A、镀金首饰B、包金首饰C、钻石饰品(正确答案)D、玉石首饰5.依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收入确认时间的表述,正确的是()。

[单选题] *A.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捐赠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B.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实际取得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C.股权转让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正确答案)D.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被投资方实际分红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6.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仅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的项目是()。

2024年度最新增值税最新税收政策解读ppt课件

2024年度最新增值税最新税收政策解读ppt课件
地区内企业数量众多、涉税事项繁杂,传 统的办税流程存在效率低下、纳税人满意 度不高等问题。
解决方案
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优化办税流程,包括推 广电子税务局、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办税、
简化报税程序等。
2024/3/24
实施效果
通过优化办税流程,地区税收征管效率得 到显著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大幅提高,为 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2024/3/24
4
征税范围与纳税人身份
2024/3/24
征税范围
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等。
纳税人身份
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不同身份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 计税方法和税率。
5
税率及计算方法
税率
根据应税行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设置 不同的税率,如13%、9%、6%等。
经过合理规划,企业成功降低了税负,同 时加大了对创新和人才培养的投入,实现 了可持续发展。
2024/3/24
19
案例二:某行业利用退税政策提高竞争力
2024/3/24
行业背景
一个出口导向型的制造业行业,受到国际贸易摩擦和汇率波动的影响 。
问题分析
行业内企业普遍面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挑战,退税率的降低直接影 响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解决方案
积极适应退税政策变化,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品牌建设、开拓新 市场等方式提升附加值,降低对退税的依赖。
实施效果
行业内多家企业成功转型升级,提高了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实 现了可持续发展。
20
案例三:某地区优化办税流程提升效率
地区背景
一个经济发达地区,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 收入的比重较大。

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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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夜前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对资管增值税政策又进行了两点明确: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对此,我们有如下解读意见和操作提示:
第一:对于贷款服务的利息增值税计算问题:
90号文明确的是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关于“贷款服务”的定义: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练习题和答案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练习题和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税收与税法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税收的特征包括强制性、固定性和有偿性B.征税主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C.纳税主体仅指纳税义务人D.税法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答案】B【解析】选项A,税收的特征为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选项C,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选项D,此表述为税收的概念。

2.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法核心要素的是()。

A.计税依据B.征税对象C.税目D.税率【答案】D3.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人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B.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申请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C.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已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不得再转为一般纳税人D.其他个人不得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答案】C【解析】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增值税纳税人的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销售货物,以销售方为纳税人B.提供运输服务,以运输服务提供方为纳税人C.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委托人为纳税人D.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答案】C【解析】选项C,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

5.下列各项中,应当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是()。

A.提供贷款服务B.销售房地产C.将自产电视机无偿赠送他人D.将房屋出租【答案】C【解析】选项A,按“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选项B,按“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选项C,将自产货物用于投资、赠送、分配股利,视同销售;选项D,按“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6.纳税人以货币投资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按照()征收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不得不关注的风险——资管产品究竟合并还是分开算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不得不关注的风险——资管产品究竟合并还是分开算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不得不关注的风险——资管产品究竟合并还是分开算税——资管产品究竟合并还是分开算税资管增值税新政2018年1月1日已经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我们不断碰到客户咨询我们这样一个问题,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的第四条的规定: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那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在计算产品增值税时,究竟是应该按单个产品分别计算增值税还是将所有产品汇总缴纳增值税呢?目前,从财税的文件来看,分别计算和合并计算在税法上都是合规的,所以,企业比较困惑。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给我们相关客户做资管增值税专项服务时,提出了相关的专业建议。

资管产品分别和合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实际只是涉及到金融商品转让正负差的问题,利息则不受影响。

因为利息只有正数没有负数,且利息也不能和金融商品转让的负差相抵。

因此,资管产品利息的增值税无论是分开计算还是合并计算,最终的结果都是一样的。

有影响的主要是金融商品转让的正负差合并计算时的相互弥补问题。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看一下:对于这个资管计划管理人,假设有三个资管计划,资管计划1第一个纳税期(简称第一期)金融商品转让盈利100,资管计划2亏损50,资管计划3盈利20。

首先,无论管理人分开计算产品增值税还是合并计算产品增值税,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每个产品必须独立核算、独立做账,那也应该独立算税,否则无法清算。

分开计算在这种方式下,管理人应该按照120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具体的资金清算是资管计划1将100对应的增值税金及附加给管理人,资管计划3将20对应的增值税金及附加给管理人,资管计划2亏损,不交税。

管理人拿到120对应的增值税金和附加后直接交给税务局,管理人和资管计划之间的税金结算账户不留存任何余额。

合并计算在合并计算下,每个产品还是单独计算缴纳增值税。

资管计划1将100对应的增值税金及附加给管理人,资管计划3将20对应的增值税金及附加给管理人,资管计划2亏损,无须给管理人任何税金。

税法--随堂练习2020秋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答案

税法--随堂练习2020秋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答案
参考答案:A
问题解析:
20.(单选题)下列行为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应按照差额确定销售额的是()。
A、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
B、转让金融商品
C、直销员将从直销企业购买的货物销售给消费者
D、企业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押金
答题: A. B. C. D.(已提交)
参考答案:B
问题解析:
21.(单选题)甲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2月转让一处闲置的仓库,取得含税收入1800万元,价外收入20万元,该仓库为公司于2015年购置的,购置原价为1200万元(含税),购置时支付相关税费16万元,甲公司转让仓库应缴纳增值税()万元。
B.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
C.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
D.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
答题: A. B. C. D.(已提交)
参考答案:C
问题解析:
28.(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有关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定的是()。
A、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A、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B、出口企业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C、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D、出口的古旧图书
答题: A. B. C. D.(已提交)
参考答案:B
问题解析:
27.(单选题)下列承包经营的情形中,应以发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是()。
A.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
A、2.45
B、2.96
C、2.68
D、2.10
答题: A. B. C. D.(已提交)
参考答案:D
问题解析:
35.(单选题)下列项目中,属于消费税“高档化妆品”税目征收范围的是()。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解析(一)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解析(一)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解析(一)保本收益140号文规定“保本收益”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有两种含义:含义1: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或到期赎回属于贷款服务;基金、信托、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差价如属于非保本收益,不征税,如属于保本收益,征税;含义2: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未持有至到期或未到期赎回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非到期赎回的差价,区分本金产生的差价还是持有期间的收益。

纳税义务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140号文,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结息日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期我们将重点解读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敬请期待!博智税通,让财税变轻松!。

增值税政策讲座及问题解答

增值税政策讲座及问题解答

增值税法律讲座十分荣幸受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辛雪松律师的邀请,来跟大家探讨和学习有关增值税的税务知识;我本人从事税务工作多年,现在北京海淀区国税局稽查局从事稽查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我们发现的问题和需要企业注意的事项也很希望与在座的各位企业主管人员进行交流;我先简单讲一些增值税方面的知识,如果各位有问题,欢迎随时提问;一、什么是增值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二、增值税的优越性;从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方式来看,它具有许多优点:1税负公平,有利竞争;2税基广泛,收入稳定;3自动审计,征管严密;4有利于企业加强管理;5有利于国际贸易;增值税因其固有的优越性,在历史上还没有一个税种能像它那年在几十年内传遍世界各地;增值税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欧洲;随着欧洲各国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法国成功改革旧的营业税,创立增值税;在美洲,从1967年到1985年,巴西、乌拉圭、智利、秘鲁等13个国家相继实行了增值税;在非洲,从1955年到1959年,突尼斯、科特迪瓦等6个国家也实行了增值税;在亚洲,从1977年到1986年,菲律宾、韩国、土耳其、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相继实行了增值税;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普遍实行了增值税,它已成为一个国际性税种;三、增值税的缺陷:1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问题;20世纪末中国的增值税仅对商品的生产、流通和进口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对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等劳务性行为实行营业税,对农业实行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是在这些特定领域仍然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二是存在行业税负不公平;三是征收管理困难多,在各种联结点都存在划分和区别问题;因此,应有步骤地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达到增值税的规范、统一和简化;2增值税的类型选择问题;中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对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金不予扣除;这样一来,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企业税负就较重,不仅产生技术密集型产品与劳动密集型产品之间的税负不公平,不利于再生产投资,不利于鼓励技术的更新和进步,而且产生重复征税问题,与国际惯例有差异;因此,在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投资体制中通过深化增值税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进一步改革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金予以扣除,有利于促进内需,扩大投资,加快企业投资和融资体制的建立;3增值税的减免问题;中国增值税条例中规定了一些减免税项目,后来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又颁布了一些减免税政策,使减免税项目过多,不能充分发挥增值税中性、高效和简便的优越性;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经济环境的逐步改善取消大多数免税项目以及鼓励对科技行业的税收进行减免;增值税的内容中国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增值税政策,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于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将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一、增值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1、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2、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3、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4、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5、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6、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二、视同销售货物: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三、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对销售收入实现认定: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四、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五、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六、增值税税率:分三档税率:17% 13% 0%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七、兼营不同货物的纳税人的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八、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九、销项税额的计算: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十、增值税为价外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十一、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十二、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几种形式: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十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项目: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用于上述四条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十四、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十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2、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十六、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十七、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十八、免征增值税项目: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十九、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二十、销售额未达到征点的纳税人:纳税人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二十一、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十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二十三、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二十四、开具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二十五、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二十六、增值税的纳税期限: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3、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4、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二十七、适用退免税规定的纳税人: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增值税问题解答1、问:从哪些方面进行税务稽查答:一般先聊,而先不看实质的东西;聊聊福利,经营地的房子是买的还是租的,报销问题,一般都能发现些问题;看完审计报告,带着问题下去问,基本上都会有或大或小的问题;但一般都是从举报信入手;举报信举报的多的是账户问题;但私人账号是不能随意查的,要查需要北京市市局局长亲自批;对账单可以查;查封的必须由市局局长审批;需要注意,有的发票在网上可以查到号,但其实是假的,发票上有个二字,是由国税字头GS组成的;税务稽查到企业,不能爱搭不理;越反感,越要彻查你;只要配合,稽查人员一般不会太计较;2、问:对一个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有没有时间上的规定,企业成立几年后,一定要查答:海淀区国税目前现管理着18万家企业,一共只有800多名管理人员;所以有个不成文的规定,要求是:一个企业被查了,两年之内,不会再被查;除非有特殊的情况,如被举报或者有上级机关或其他督办案子;现在一般都是三年内不会再查;3、问:增值税税赋,有没有应完成到什么水平答:没有这种税赋水平的硬性规定;一般来说,增值税该不交就不交,比如囤货的时候,不管外贸还是内资,该交的交,不该交的不交;按实际情况来;4、问:如果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比如要注销,库存的货物是不是要补缴增值税或做转出处理答:不用补缴,有新的规定是不转;但没有正式文件,是领导的决定;但比如残货处理,需要转为增值税;5、问:企业有资产没有抵扣过,现在报废了,是否还用交所得税么答:不用交;需要申请备案;6、问:如果一个企业的子公司是境外的,从境外付钱过来,这个所得税怎么解决答:根据我国和外国签署的条约决定;如果外国税率高于或等于国内税率,可以不用交,但低于国内税率,未交的税需要补缴;7、问:申报表后的关联企业指什么答:关联企业就是指一个企业和另外一家企业共同投资一个企业,这两个公司就有关联,或者都是另外一个公司的子公司,它们之间也算关联;相同的投资人设立相同业务的两个公司,这两个公司视为关联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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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6日
——结束——。

财税实务资管产品应税问题解读

财税实务资管产品应税问题解读

财税实务资管产品应税问题解读一、财税【2017】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资管产品应税对象和应收金额计算:【2017】56号规定的应税对象是指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活动,包括:1.贷款服务类:出让资金的使用权获得利息的活动,以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应税金额;2.金融商品转让: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活动,以卖价减去买价后的余额为应税额。

资管产品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应属于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范畴。

二、管理人同时经营资管产品和其他业务取得的进项税如何抵扣?财税【2017】56号规定:“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资管产品运营适用于简易征收,所以由运营资管产品产生的进项税均不得抵扣,而其他应税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

三、2018年1月1日前“资管产品”的应税义务?依据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未持有至到期转让的,应按金融商品转让计征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的应税义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对于运营“资管产品”不产生纳税义务,“资管产品管理人”在2018年1月1日前,已就“资管产品”缴纳的增值税,可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资管产品”运营除适用简易征收外,是否还有其他税收优惠?1.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资管计划增值税

资管计划增值税

资管计划增值税资管计划是指由专业机构或个人代理投资者进行资产管理的一种金融产品,其主要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和收益增值等服务。

在资管计划的运作过程中,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这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和处理的税务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资管计划增值税的适用范围。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资管计划的投资收益应纳增值税。

具体来说,包括资产管理费、投资顾问费、托管费等收入都应当纳入增值税范围。

这意味着资管计划在获取收益的同时,也需要履行纳税义务。

其次,需要了解资管计划增值税的计税方式。

一般来说,资管计划的增值税计税方式主要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

在一般计税方法下,资管计划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而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适用简化计税办法。

不同的计税方式对于资管计划的税负有着不同的影响,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方式。

另外,资管计划增值税的税务申报和缴纳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资管计划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增值税的税务申报和缴纳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地履行税收义务。

同时,还需要注意税务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及时调整税务申报和缴纳的工作,以免出现税收风险。

最后,需要关注资管计划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资管计划,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或减半征收增值税等。

因此,资管计划需要及时了解并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成本,提升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资管计划增值税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和处理的税务问题。

在资管计划的运作过程中,需要了解适用范围、计税方式、税务申报和缴纳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确保合规经营,降低税收风险,提升投资收益。

希望本文能够对资管计划增值税问题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2024年税务师之税法一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4年税务师之税法一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4年税务师之税法一练习题(二)及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根据税法基本原则的规定,以下不属于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是()。

A.课税要素法定原则B.法律优位原则C.课税要素明确原则D.依法稽征原则【答案】 B2、根据《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下列属于能源矿产的是()。

A.天然卤水B.二氧化碳气C.金D.地热【答案】 D3、位于市区的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 年 4 月发生以下经营业务:A.5.11B.4.08C.4.56D.4.78【答案】 B4、2020年4月,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资料如下:A.8880B.9324C.17760D.18648【答案】 B5、2021 年 7 月,某商贸公司(一般纳税人)上月从一般纳税人处外购的10000 米棉布因管理不善被盗,每米账面成本为 30 元,上月外购的免税农产品账面成本 38235 元,因保管不善导致发霉。

上述产品均已抵扣进项税,则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元。

A.42781.48B.42441.15C.43970.55D.56767.95【答案】 A6、某公司将货物运往境外加工,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已知货物价值100万元,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30万元,复运进境的运费1万元、保险费0.4万元。

关税税率10%。

该公司上述业务应缴纳关税()万元。

A.3.10B.3.14C.10.14D.13.14【答案】 B7、根据现行车辆购置税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购买自用应税摩托车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含增值税税款B.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C.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

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20%D.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答案】 C8、下列事项中,能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是( )。

税务分析报告中的增值税分析

税务分析报告中的增值税分析

税务分析报告中的增值税分析在企业的税务管理中,增值税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税种。

增值税的分析对于企业的财务决策、税务规划以及合规运营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税务分析报告中增值税的各个关键方面。

增值税是一种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流转税。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理解和准确核算增值税是确保税务合规、降低税务风险以及优化财务绩效的基础。

首先,我们来看看增值税的税率结构。

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主要分为 13%、9%、6%三档,此外还有 0%的税率适用于特定的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

不同的行业和商品适用不同的税率,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税务核算时必须准确区分各类业务,以适用正确的税率。

例如,销售货物一般适用 13%的税率,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适用 9%的税率;提供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增值电信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等适用 6%的税率。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也是分析的重点之一。

一般纳税人采用的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则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确保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以充分抵扣进项税额,降低税负。

但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就不得抵扣。

接下来,我们看看增值税纳税申报。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

这一过程要求企业对销售、采购等业务数据进行准确的统计和分类,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果申报有误,可能会导致税务机关的处罚,增加企业的税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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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解读与税收要素审视作者:李欣来源:《财讯》2019年第31期摘;要:在营改增的推动下,金融业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规范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各类文件也相继发布。

但营改增总体“税负平移”的模式,使得在营业税时期就已存在的税收要素不健全问题更加凸显。

税收要素的设计离不开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与计税方式,而以管理人为纳税人的设定似乎并未被学界所认同;增值税征税对象中所涉及的保本的界定也存在疑问;简易计税在“简易”的同时还面临重复课税与违背税收公平的风险。

这些问题都有待相关细化规定的出台,更好地为以资管产品为首的金融行业保驾护航。

关键词:资管产品;金融行业;增值税;税收要素一、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之选取辨析《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指出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为管理人。

对此学者们的意见不一,认为现行政策规定的以管理人为纳税人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因此在对“谁应为资管产品纳税人”这一问题的思考之初,提出以下假设,以探究是否存在更为适合的纳税人,如若为否定,期望为现行政策寻找合理之处。

(1)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的假设假设一:以资管产品为纳税人。

现行的增值税相关规定中都将纳税人定位于单位或个人,亦即需要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而资管产品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集合体,本身不具备“人”的属性。

虽也有学者做出法律拟制人格的解释,并且欧盟法院在2004年的判决中肯定了纳税人的关键不在于本身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而在于是否“独立地”以获益为目的、持续性地从事经济活动。

但欧盟的判决并不能现实的为我国增值税中纳税人需具备法人资格提供例外。

从欧盟判决的认同到我国的落实,中间的跨度与难度非短时间可以实现。

假设二:以投资人为纳税人。

增值税是以所得或者财产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依据实质课税原则,增值税应当以商品或者劳务的交易行为来认定消费者的实际税负能力。

但是在经济运行和市场交易中,交易行为无时不刻不在发生,由此对应的消费者也将数不胜数,以消费者作为纳税人导致的课征成本将非常高昂,不符合税收稽征经济原则的价值导向。

假设三:以管理人为纳税人。

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纳税申报主体的数量,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

但以管理人为纳税人易造成增值税的混同。

在资管产品的运营过程中,管理人对委托其管理的财产进行专业化运营,这期间将存在因投资产生的产品的增值额,以及管理人业务自身的管理费等增值额部分。

后一部分管理费归属于管理人,由其承担相关的税收并无疑问,但是前一部分产品的增值额由投资人最终享有,若也由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会造成管理人自身的增值税与产品的增值税出现混同。

如果按照正常增值税抵扣程序,管理人自身管理费等业务的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资管产品运营中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相同,两部分增值税都由管理人缴纳,是否可以相互抵扣存在疑问。

同时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相冲突,资管产品中包含证券投资基金,但《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的持有人为纳税人,基金的管理人则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存在立法冲突。

(2)权衡之下以管理人为纳税人的合理之处在上述以资管产品为纳税人、以投資人为纳税人的假设无法成立的基础上,立足于资产管理的实质,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管理人作为资产管理运营的核心,在进行资管产品运营时,管理人对投资人委托其代管的财产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具备以其为纳税人的合理依据,同时由其作为纳税人同时也更符合征管的经济效率原则。

任何制度设计无法做到对理论和现实疑虑的一一回应,利弊权衡可以为制度设计、税制要素的确定带来最优选择。

以管理人为纳税人的两项增值税可能发生的相互抵扣问题,在当前简易计税方式下还无需过多忧虑。

同时《证券投资基金法》仅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并不适用于其他的资管产品,而财税[2016]140号文的第四条规定的以资管产品增值税以管理人为纳税人的征管模式的适用范围还有待确认。

同时在“大资管时代”,资产管理业务已经形成混业经营,跨界组合,比如银行与证券、信托的互通,因此对于金融资产的管理体制也应当应时而变,是否一项规定贯彻所有类型的资管产品运行,还可进行深度探讨,因此还不能给定存在立法冲突的结论。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对象的判别(1)保本与非保本的界定2018年4月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对于保本保收益,在财税[2016]140号文第一条已有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合同中明确承诺了到期本金全部收回才为保本。

但在实际操作中,保本的界定不明确,对于保本的理解采“形式标准”还是“实质标准”在理论和实务界出现不一致,在实践中,某些资管产品虽无明确的保本承诺,但是存在保本性质的“变相方式”——增信,比如常用的方式有:采用投资收益的优先—劣后次序安排、设计第三方差额补足承诺,为产品设计担保条款或保险条款、劣后级投资者增加投资金额等方式。

虽然规避了《指导意见》中禁止的保本保收益的要求,但实际上却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释义中,对保本进行了解释,认为对保本的认定无需再实质判断合同内容。

上述解释对保本界定中核心争议一锤定音,对于保本的认定基于对合同形式上的审查即可。

这就解决了仅仅依据“实质重于形式”过于抽象的判定标准可能带来的又一次的界定模糊。

但是此等解释是否有助于《指导意见》中禁止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还需斟酌。

(2)持有至到期的认定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第二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但是如果资产管理产品没有持有到期便转让了,则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要按照卖出价减买入价后的余额征税。

但因主体不同存在征税差异,法人与自然人是不一样的。

如果投资者是法人,则要对其予以征税,而自然人投资者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缴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各类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但是何为“持有至到期”,如何判定“持有至到期”,财税[2016]140号文却未给出认定的标准。

一般合同中会规定有效期,但是实务中存在部分资管产品为无固定期间产品,比如:信托等资管产品,可能存在期限较长或者无固定期限,如果在开放期内无法进行流转,只能由投资者赎回,此等产品是否属于“持有至到期”有待解释。

同时在部分资管产品中,没有约定终止日或者产品的到期日,但规定了产品的终止条件,可以参考民法中的“附条件的合同”予以理解,当规定的条件成就时,资管合同终止,资管产品提前赎回。

这种情形下理论上视为与规定期限具有同样的效果,应当视为执行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但也有待在制度上进行明确。

三、资管产品增值税税率与计税方式的设计(1)税率设计与税负公平财税〔2017〕56号文第三条、第四条对于应纳税额计算方式,赋予了管理人选择权。

但又规定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不得适用3%征收率。

因为税收核算方式的不同,适用的税率也存在差异,表面上虽然赋予纳税人选择权,但还值得进一步思考的是税收公平的问题。

按照财税〔2017〕56号文第一条的规定,资管产品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对财税[2016]140号的解读,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故银行直接发放贷款的税率为6%。

并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七、十八条,可以采一般计税方法予以抵扣。

而资管产品采3%的简易征收办法,因此银行更加愿意以资管产品的形式来进行信用投放,但此时不是发放贷款。

但由于资管产品是表外业务,表外业务中銀行不提供资金,未形成实际的资产和实际的负债,由此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

而信贷业务是表内业务,由于表外业务的自由度比较大、透明度比较低、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用表外业务替代表内业务,不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和维护金融系统稳定性的要求。

(2)简易计税方式与重复征税营业税和增值税虽同为间接税,但增值税的抵扣机制使得增值税有别于营业税,即通过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方法,只对商品或者劳务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征税。

但财税[2017]56号文第一条明确资管产品的增值税以3%法人征收率,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简易计税的方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且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与之前的营业税由管理人负担并无实质差别,税负平移的模式虽然在营改增之初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以及改革的推进,但就长远来看并不能根本上解决营业税征税时期所存在的问题、不利于金融业的发展。

简易计税方法破坏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使得税收抵扣链条断裂、重复征税问题依旧存在。

四、结语除上述税收要素之外,还存在纳税申报、纳税追溯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同时资管产品包括资金信托、私募投资基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不同类型的资管产品具有其独特之处,如何让不同的资管产品的税收制度体现出相对平等是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并且在“大资管时代”,资产管理业务已经形成混业经营的趋势下,目前金融行业以业务为中心的监管模式已经无法适应金融领域的发展,也应当由按业务转变为按产品进行管理。

资管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规模迅速超过百万亿元大关,资管产品是目前金融产品的重要部分,资管产品的发展影响着金融行业的发展,而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问题也决定着金融业这个对政策极其敏感的行业的发展。

目前虽然发布的一系列的财税文件,已然掌控了大方向,但是相应指导细则的缺乏使得实践中税务机关的理解和处理可能出现偏差,不利于税收法定和税收公平的落实。

促进资管产品的行业推动力,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税收政策的完善与细化应提上日程。

参考文献[1]黄茂荣.税法总论.法学方法与现代税法.第二册[M],2005:1-10.[2]郝琳琳.信托所得课税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98.[3]汤洁茵.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之辨——兼论增值税的形式主义[J].法学,2018(04):139-149.[4]李珊珊.资管产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认定——从形式主义到实质主义[J].福建金融,2018(07):54-60.[5]滕祥志.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的法律评析[J].银行家,2017(10):98-99.[6]姜琳.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浅析[J].税收征纳,2019(02):9-11.[7]杨志勇.资管产品增值税仍需统筹考虑[N].21世纪经济报道,2017-07-10(005).[8]臧莹.我国金融资产管理产品税制问题研究[D].中央财经大学,2018.作者简介:李欣(1996-),女,汉,山西晋城人,北京工商大学2018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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