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项目税收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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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新老项目抵扣细节问题

房地产新老项目抵扣细节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也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简称房地产销售),依据财税36 号文及其附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2016 年第18 号公告公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结若干增值税政策要点如下:般扣地价,地价要票据。

注:房地产销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适用税率11%.销售额的计算公式: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宁(1+11% )。

扣除的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扣除按比例,不超实际付。

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的计算公式: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宁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X支付的土地价款。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地价款的扣除情况O注: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

配套不做价,不计入可售。

注: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即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简易计全额,不扣地价款。

注:房地产销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销售额,按照征收率5%计税,不得扣除对应的地价款。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宁(1+5% )。

般老项目,简易3年征。

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征收率5%计税。

2020建筑行业税收调整新政策

2020建筑行业税收调整新政策

2020建筑行业税收调整新政策建筑业增值税文件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11-0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04-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04-28财税〔2017〕37号)一、征税对象、征税地域和纳税人(一)征税对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5.其他建筑服务。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征税地域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纳税人在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房地产新老项目的判定探讨

房地产新老项目的判定探讨

房地产新老项目的判定探讨建议对于老项目分立出的公司,运营时应基于“老不动产”缺少进项税额这一事实,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分立后公司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营改增后,房地产和建筑企业对于新老项目的判定,一直存在着疑惑,我们今天进行简要的梳理和探讨。

一、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常见的问题有:(一)老项目出租的问题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规定,新、老项目的界定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的经营行为是相同的,按照租、售相同,税收公平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出售的房屋进行出租,仍按上述标准判定是否属于新老项目。

因此,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完工后用于出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二)营改增前开工的在建工程计税方法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规定,此问题的实质是对不动产租赁中“取得”概念进行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对于“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基本出发点是基于取得“老不动产”缺少进项税额这一事实。

而对于营改增前开工,营改增后完工的在建工程,同样无法取得全部进项税额。

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可以比照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划分新老项目的标准,确定是否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基本出发点,是基于取得“老不动产”缺少进项税额这一事实,营改增前开工,营改增后完工的在建工程,无法取得全部进项税额。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又复杂了,不动产新老项目的界定问题大力税手

又复杂了,不动产新老项目的界定问题大力税手

⼜复杂了,不动产新⽼项⽬的界定问题⼤⼒税⼿不动产新⽼项⽬取得时间的界定问题各地国税地区⼝径国家税务总局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营改增问答(⼀)⾄(六)—全⾯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项⽬,以开⼯、完⼯还是产权登记时间⾃⾏开发项⽬,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项⽬,以开⼯、完⼯还是产权登记时间为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增值税征收管理暂⾏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产⽼项⽬,是指:(⼀)《建筑⼯程施⼯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期在2016年4⽉30⽇前的房地产项⽬;(⼆)《建筑⼯程施⼯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期或者未取得《建筑⼯程施⼯许可证》但建筑⼯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期在2016年4⽉30⽇前的建筑⼯程项⽬。

标注:这是教科书的回复,在这⼉我们先当⼀个标准列⽰着。

河北国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房地产⽼项⽬,是指《建筑⼯程施⼯许可证》注明的开⼯⽇期在 2016年4⽉30⽇前的房地产项⽬。

新、⽼项⽬的界定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的经营⾏为是相同的,按照租、售相同,税收公平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出售的房屋进⾏出租,仍按上述标准判定是否属于新⽼项⽬。

标注:提出租、售相同的原则,这⼀点对于房开企业的⽼项⽬,如果⽤于出租的,则仍认为属于不动产出租的⽼房产,可以简易计税⽅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明确全⾯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般纳税⼈,出租⾃⾏开发的房地产⽼项⽬,可以选择适⽤简易计税⽅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这⼀点也是得到了明确。

海南国税全⾯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房地产业 6⽉8⽇财税〔2016〕36号⽂件中明确:房地产⽼项⽬,是指《建筑⼯程施⼯许可证》注明的开⼯⽇期在2016年4⽉30⽇前的房地产项⽬。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2016-04-25 弱电大咖广联达服务建筑业营改增5月1日全面实施,大概是建筑企业2016年的头等大事。

营改增过渡期内,新老项目如何衔接?怎么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鲁班在线整理了知名税务专家肖太寿博士的有关解读,供企业参考。

第一,营改增过渡期执行的原则是什么?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

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

第二,什么叫新项目什么叫老项目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1、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2、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

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3、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4、“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第三,必须明白的六种情况1、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5月1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未获得发票,5月1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5月1日前已完工但未结算,5月1日后结算并收到工程款,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4、5月1日前完工而且进行了结算,但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5月1日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5、5月1日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

房地产项目新老之分的不同计税方法

房地产项目新老之分的不同计税方法

房地产项目新老之分的不同计税方法房地产项目新老之分的不同计税方法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有关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因为项目新老之分,存在不同的计税方法。

而新老项目的判断标准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是否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这对大部分纳税人是明确的规定,而对于部分未开工项目却存在了一个可规划的空间,即是选择成为新项目还是选择成为老项目的问题。

1、新老项目计税方法优劣对比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发的新项目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而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注意:对于老项目的简易计税方法,并非仅限于简易计税,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那么,实际新老项目在计税方法上具体情况如下表:这意味着老项目在计税方法上具有选择空间,因此,如果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尚不确定其未办证项目究竟采取哪种计税方法更优时,其实是有必要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抢期办证的,一旦成为了老项目,多条选择多条路嘛,在计税方法的选择上争取了一定时间。

而如果您已经测算得出一般计税方法优于简易计税方法,那么则大可不必了,赏花踏青去吧。

2、影响计税方法选择的因素进项税额多少根据试点文件的有关规定: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大家可以看到,如果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税收负担是固定的5%,而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但可以进项抵扣。

因此,我们要算的第一笔账就是我们究竟能取得多少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土地成本几何根据试点文件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大家可以看到,如果老项目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则不能适用扣除土地成本的规定。

因此,对于土地成本占比较大的项目,在选择计税方法时尤其需要重点考虑这一点。

新老项目税收政策汇总

新老项目税收政策汇总

一、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总结如下:(一)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营改增过度期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总结为以下两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二)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分为两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为老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房地产项目为新项目。

二、建筑房地产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改增后老综合项目应对专项方案

营改增后老综合项目应对专项方案

老项目应对方案一、项目信息梳理经营部门全方面梳理老项目基础信息, 包含: 工程类别、工程全称、是否签署协议、工程进度情况等, 掌握现在在施项目整体情况, 为选择什么样计价方法, 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经营部门全方面梳理业主信息, 包含: 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税务登记证号码、开户银行、账号等。

搜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业主证件资料扫描件和复印件, 提前为开具发票做准备。

经营开发部门经过此次全方面梳理, 需要形成业主档案信息台账。

经营部门全方面梳理老项目协议信息, 包含:协议编号、协议名称、协议签署时间等, 形成一套完整老项目协议信息表, 为判定新老项目准备基础资料。

二、老项目标界定“营改增”时点将大量存在“营改增”前签署协议, 估计在“营改增”后完工工程项目或“营改增”前未签署协议, 但已经实际开工工程项目。

依据政策要求, 通常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能够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 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协议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承包协议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建筑工程项目。

依据以上老项目标界定, 集团企业存在老项目依据工程进度划分关键有四类: 未开工、在施、已完工未结算、已完工已结算未开票。

老项目能够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不然将按通常计税方法计税。

各单位要对4月30日前全部在施、已完工未结算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情况和工程承包协议中开工日期进行梳理, 确定取得时间或开工日期是否明确在4月30日前。

对于未注明开工日期, 应立即和业主签署明确开工日期补充协议, 并注意补充协议签署日期应明确在政策出台前。

工程项目梳理工作要在4月15日前完成。

三、老项目计税方法选择被认定老项目, 尤其是已完工未结算、已完工已结算项目, 假如根据通常计税方法计税, 且业主不作任何盈亏平衡性质赔偿, 将可能造成营业收入须按11%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而部分成本费用进项税发生在试点之日前无法取得抵扣, 造成项目收入锐减、收益下降和税负不合理增加。

老基建政策梳理政策汇总

老基建政策梳理政策汇总

老基建政策梳理政策汇总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老基建政策梳理政策汇总近年来,我国城市老基础设施的更新改造工作得到了高度重视,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推动老基建的更新改造。

为了更好地梳理这些政策,本文将对相关政策进行汇总和概述,以供读者参考。

一、建筑改造政策1.《城市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规划》,提出了对城市老旧小区改造的整体规划和目标,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2.《城市老旧房屋加固改造管理办法》,规定了城市老旧房屋的加固改造标准和程序,以确保改造质量和安全。

3.《城市老旧建筑绿色改造指导意见》,鼓励老旧建筑在改造过程中采用绿色材料和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环保水平。

二、交通基础设施更新政策1.《城市老旧道路改造规划》,明确了城市老旧道路改造的重点和优先方向,促进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更新和完善。

3.《城市老旧地铁线路更新改造计划》,提出了对城市老旧地铁线路的更新改造计划,优化线路布局和提升服务水平。

三、水利设施改善政策1.《城市老旧排水管网更新规划》,以及时疏浚和更新城市排水管网,提高城市防洪能力和水质环境。

2.《城市老旧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对城市老旧供水设施进行改造和更新,提高供水质量和供水稳定性。

3.《城市老旧水库修复工程》,开展城市老旧水库的修复工程,保障水库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四、公共设施提升政策3.《城市老旧医疗卫生设施升级计划》,升级城市老旧医疗卫生设施,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医疗资源配置。

以上便是关于老基建政策的梳理和汇总,这些政策的出台将促进城市老基建的更新改造,提升城市基础设施的品质和水平,为城市居民提供更舒适便捷的生活环境。

希望这些政策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和落实,为城市老基建的改善和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篇示例:老基建政策梳理政策汇总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老旧基础设施的更新改造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为了推动老基建的改造,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实施各项举措,帮助推进老基建改造工作。

个税改革新政策如何合法避免个人所得税税务补缴

个税改革新政策如何合法避免个人所得税税务补缴

个税改革新政策如何合法避免个人所得税税务补缴个人所得税是我国对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对于绝大多数纳税人来说,个人所得税是一项必缴的税款。

然而,随着个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人们开始寻求合法的途径来减少或避免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补缴。

本文将介绍一些合法的方法,帮助纳税人了解如何在合规范围内避免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补缴。

一、合法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个税改革新政策为纳税人提供了许多合法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合理利用这些政策可以有效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补缴。

例如:1. 家庭支出扣除:根据新政策,纳税人可以申请将一部分家庭支出列入扣除范围,降低纳税基数。

家庭支出包括子女教育费用、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等。

2. 职业教育扣除:纳税人在接受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等相关课程后,可以申请将相关费用列入扣除范围,减少纳税额。

3. 资金利息扣除:纳税人可以在个人账户中累积一定金额的资金后,可以将所获得的利息列入扣除范围,减少个人所得税税务补缴。

二、合法的投资安排合法的投资安排也是避免个人所得税税务补缴的一种方式。

根据个税改革新政策,纳税人可以在合规范围内进行投资,获得投资收益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例如:1. 利用个人股权投资:个人可以选择参与股权投资,投资企业的收益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个人所得税减免。

2. 投资创业企业:政府鼓励个人投资创业企业,对于参与投资创业的个人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补缴。

3. 合理分配投资收益:通过将投资收益按照合理的方式进行分配,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补缴。

例如,将投资收益以形式合法地转移到亲友名下,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合法的薪酬结构调整合法的薪酬结构调整也是减少个人所得税税务补缴的一种方式。

根据新的个税改革政策,纳税人可以通过调整薪酬结构来合理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税负。

例如:1. 合理调整工资薪酬: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级,合理调整工资薪酬的结构,使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础降低,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补缴。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老项目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老项目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老项目的纳税筹划作者:智能助理引言营改增是指将增值税(Value-added Tax,简称VAT)取代营业税,是中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营改增带来了一系列的纳税筹划问题。

本文将从新老项目的角度出发,探讨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纳税筹划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

1. 营改增后的增值税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不再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纳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适用于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纳税方式。

2. 新项目的纳税筹划2.1 增值税税率新项目的纳税筹划首先要考虑的是增值税税率。

根据国家政策,房地产销售一般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项目性质可能会有不同的政策优惠。

2.2 合同约定在新项目的合同约定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谨慎考虑税务因素。

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税款由买方承担,避免企业承担过多的增值税负担。

2.3 项目分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新项目分为多个分期,根据营改增政策,按照合同销售收入的年限来缴纳增值税。

分期销售可以将税款分散到多个年度,减轻企业的负担。

3. 老项目的纳税筹划3.1 余房退库销售方式对于老项目中的余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退库销售的方式进行销售。

在退库销售过程中,可以选择以土地出让金减去退库金额的方式缴纳增值税,从而减少企业的税务成本。

3.2 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针对老项目中的余房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纳税时要充分了解政策,并合理利用这些政策,降低纳税负担。

3.3 旧房改造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老项目中的旧房进行改造销售,根据国家政策对改造销售实行较低的增值税税率。

通过旧房改造销售,企业能够降低纳税成本。

结论营改增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了一系列的纳税筹划问题,新老项目都需要企业精心筹划纳税方案。

XXX年十六条新税收政策

XXX年十六条新税收政策

XXX年十六条新税收政策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治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治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该方法,并以公告形式公布。

新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能够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

对查实的项目,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运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查增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剩下的50%由二级分支机构就地缴纳。

2.《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名目》。

由财政部、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以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3号形式公布。

一、依照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水平和相关产业进展的变化,对《2018年名目》中部分条目所列技术规格进行了相关调整。

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2018年名目》中部分条目所列税则号列进行了相应调整和修正,同时对部分商品的名称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正,调整后形成的《2019年名目》详见附件。

二、《2019年名目》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即2013年1月1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2019年名目》执行。

为保证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13年1月1日往常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在2013年6月30日及往常申报进口的,仍按照《2018年名目》执行。

但关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2018年名目》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而按照《2019年名目》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13年1月1日起,能够按照《2019年名目》执行。

物资差不多征税进口的,不再予以调整。

自2013年7月1日起,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申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2019年名目》执行。

三、现行政策对国内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的免税条件另有规定的,有关进口设备仍需执行相关规定。

2024年最新税法解读

2024年最新税法解读

2024年最新税法解读首先,在个人所得税方面,2024 年的税法进一步优化了税率结构。

对于中低收入群体,税率有所降低,这意味着他们能够保留更多的收入用于消费和储蓄。

例如,月收入在_____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从之前的_____%降低到了_____%,这对于减轻广大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也有所扩大。

除了之前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外,又新增了一些项目,比如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等。

这使得个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更多的费用,从而减少纳税金额。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2024 年的税法对于鼓励企业创新和研发投入给予了更多的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4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_____%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_____%在税前摊销。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极大地激发企业的创新积极性,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此外,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也进一步加大。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_____万元的部分,减按_____%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_____%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有利的税收环境,有助于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

在增值税方面,2024 年的税法也有一些重要的调整。

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如先进制造业等,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得到了延续和优化,这有助于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促进产业升级。

另外,在税收征管方面,2024 年的税法更加注重信息化和大数据的应用。

税务部门通过与其他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交叉比对,加强了对税收的监控和管理,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也进一步加大,以维护税收的公平和公正。

那么,面对 2024 年最新的税法,企业和个人应该如何应对呢?对于企业来说,要加强对税法的学习和研究,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合理规划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税务安排。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近年来,中国房地产行业一直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房地产开发成为了各大房地产开发商竞相争夺的焦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模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在这一过程中,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而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也成为了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营改增”政策。

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货物和劳务税改为增值税。

从2012年试点开始,到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改变了我国的税收体制,对房地产行业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房地产行业中,营改增政策主要影响土地增值税和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政策。

在过去,土地增值税是在房地产项目竣工时一次性缴纳的,而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后,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方式也发生了变化。

现在,房地产开发商可以选择将土地增值税分期缴纳,这对于降低开发商的资金压力是非常有利的。

但对于一些老项目来说,由于其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也比较复杂,需要对其进行清算。

对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需要首先明确一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项目的建设时间和竣工时间,这将决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

其次是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包括土地交易、划拨、政府补偿等方式。

最后是项目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同的土地使用年限也会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产生影响。

对于建设时间和竣工时间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的老项目,它们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和缴纳方式将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政府部门应该根据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文件来确定,从而决定项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缴纳方式。

对于土地使用年限,也需要根据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文件来确定,以此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数额。

在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过程中,也需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不同的情况可能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包括简易计税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实际利润法等。

老屋翻新改造的政策

老屋翻新改造的政策

老屋翻新改造的政策老屋翻新改造的政策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老旧建筑的翻新和改造成为了当前的热门话题。

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满足居民居住需求的老屋翻新改造政策也正逐渐成为各级政府的重点关注和支持对象。

1.政策背景近年来,人们对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以及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的意识逐渐增强,而老屋翻新改造政策的出台正是顺应了这一需求。

政府通过推出相关政策,鼓励居民对老旧建筑进行翻新和改造,以实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提升城市形象的目标。

2.政策内容老屋翻新改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资金支持政府将提供资金支持,用于老屋翻新改造项目。

这部分资金可以用于翻新和改造的材料采购、劳动力成本、设计费用等。

政府还可以提供贷款支持,以帮助居民实现老屋翻新改造的目标。

2.2 税收优惠在老屋翻新改造项目中,政府将给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参与老屋翻新改造的企业或个人,可以享受减免相关税收或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经济负担。

2.3 用地和规划支持政府可以提供相关用地和规划支持,为老屋翻新改造项目提供必要的条件。

通过合理规划和土地提供,可以确保翻新和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

2.4 政策宣传和培训政府通过宣传和培训活动,增加居民对老屋翻新改造政策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政府将组织相关宣传和培训活动,向居民传递政策红利,引导他们积极参与老屋翻新改造工作。

3.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老屋翻新改造政策是一项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的政策。

老屋翻新改造可以有效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让人们在城市发展的同时也能保留历史记忆。

老屋翻新改造可以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让城市更加宜居。

老屋翻新改造政策还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的提升。

总结回顾:老屋翻新改造政策的出台符合了人们对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的需求。

政府通过提供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用地和规划支持以及宣传和培训等措施,鼓励居民积极参与老屋翻新改造工作。

老屋翻新改造的政策

老屋翻新改造的政策

老屋翻新改造的政策老屋翻新改造的政策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各级政府纷纷推出相关政策以促进老旧屋的改造和翻新。

这些政策旨在提升老屋的舒适度、安全性和能源效益,同时保护传统建筑风格和历史文化遗产。

首先,政府鼓励老屋翻新改造的政策包括经济激励措施。

例如,提供财务补贴或低息贷款,以减轻改造成本压力。

有些地区还设立了专门的基金,为老屋翻新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此外,政府还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增值税和房屋税等,为老屋翻新提供经济支持。

其次,政府出台的政策还着重强调老屋翻新改造的环境友好性。

政府对使用环保材料和节能设备的改造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同时,鼓励采用可再生能源供暖和照明系统,以降低能源消耗。

这些政策旨在提高老屋的可持续性,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此外,政府还加强了规划和管理方面的支持。

相关部门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帮助屋主了解翻新改造的技术要求和流程。

同时,政府加强监管,确保改造过程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

政府还鼓励居民社区参与老屋翻新项目,通过合作共赢的方式推动整个社区的发展。

最后,政府着眼于保护传统建筑风格和历史文化遗产。

政府加强对文化遗产建筑的保护,设置相关限制措施,鼓励屋主在改造过程中保留和修复历史元素。

同时,政府还提供专门的补贴或优惠政策,以鼓励屋主对有历史价值的老屋进行保护和维修。

综上所述,老屋翻新改造的政策为提升老旧屋的舒适度、安全性和能源效益提供了重要支持。

这些政策涵盖了经济激励、环境友好、规划管理和文化遗产保护等多个方面,并倡导居民社区的参与和共同发展。

通过政策的推动,老屋翻新改造能够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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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总结如下:(一)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 款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营改增过度期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总结为以下两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
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 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二)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
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 款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 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分为两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为老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5月1日后的房地产项目为新项目。

二、建筑房地产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 款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7 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在该
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 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到底应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呢?肖太寿博士总结如下几方面:
(一)建筑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笔者认为建筑企业老项目在实践中体现为三类:第一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
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
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第二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 年4 月30 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营改增以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的老项目;第三类是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后继续施工的老项目。

以上三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如下。

1、第一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
一是如果工程结算报告书中未注明业主未来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则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决算书上签订的时间。

因此,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按照3%税率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缴纳营业
税,向业主开具建筑业的营业税发票。

二是如果工程结算书注明了业主未来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则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结算书中注明的时间。

因此,在2016年5 月1 日后,建筑企业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按照3%的征收率,依照“销售额/(1+3% )x 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由于“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 (1+3%)x 3%<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x 3%”,因此,从节省税收的角度考虑,建议营改增前已经完工且进行工程决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的老项目在2016年5月1 日后进行开票。

2、第二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营改增之前(2016年4 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营改增以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的老项目,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9 款的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按照3%的征收率,依照“销售额/(1+3%)x 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第三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后继续施工的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应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未完工项目在整个项目中所占的比重较大,有大量的成本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则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二是如果未完工项目在整个项目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已经发生大量的成本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多少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则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按照3%的征收率,依照“销售额/ (1+3%)X 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1、营改增前已经开发完毕的楼盘项目,但未销售完毕,营改增之后继续销售的老项目,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给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企业已经进行了项目的立项、报建、审批和规划等法律手续,且已经与建筑企业签订了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项目一直未动工,营改增后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致使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为新项目,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计算缴纳增值税。

3.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企业已经进行了项目的立项、报建、审批和规划等法律手续,且已经与建筑企业签订了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已
经动工,营改增后,继续开发的项目,一定是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应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已经开发的项目在整个开发项目中占的比例很小,成本发票还没有收到,有大量的成本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则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但是根据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第2 款的规定,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
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是如果已经开发的项目在整个开发项目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已经收到了大部分成本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建筑业营业税发
票),没有多少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则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分包业务的涉税处理
由于一项工程只有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且是由总包办理,分包人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以营改增前(2016年4月30 日之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之后),发生总包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作为建筑企业的分包人做的分包业务是老项目。

根据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
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基于此分析,总包和分包都有可能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到底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总分包之间一定进行商议考虑各自的税收成本,选择对双方都能节省税收成本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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