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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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
汇报人:***
2020.08
政策梳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 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
一、支持物资供应(案例)
若在A公司7月份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在办理 2020年7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红字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 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应栏次,将普通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 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具体税收政策解读
内容
1.支持物资供应 2.鼓励公益捐赠 3.支持复工复产
一、支持物资供应
【优惠内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改部门、工信部门确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列入名单企业没有信用等级、退税比例等限制。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包括网约 车)、长途客运、班车。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 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 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
生产、销售、运输 重点保障物资的纳
税人
增版、增量可按需调整 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不降低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
一、支持物资供应
【优惠内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 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 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的,如果开具了专票,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 如果可以在免税政策到期后一个月内冲红收回的,其余部分仍可享受免税。 如果不能,则从开具专票的当期开始视同放弃免税,全部收入应当缴纳税 款,并补报放弃免税声明。并提示纳税人:如果没有把握能收回已开具的 专票重新补开免税普票的,应当尽早放弃免税,避免或者减少由此产生的 滞纳金。
A公司(住宿服务)2020年6月份销售额 5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 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解析】由于6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 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可以在7月份及以 后属期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再按规定适 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在办理2020 年6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将当 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 税额50万元,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 申报表附表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对应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在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2020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
一、支持来自百度文库资供应(案例)
一、支持物资供应(案例)
【注意】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在 第4列要填写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行税额,这里假设对应的进项税额是 18000元,最后合计免税额就是30000-18000=12000元。
一、支持物资供应(案例)
若A公司由于购销双方沟通等原因,在7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 票,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 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A公司在办理2020年7月属期增值税纳税 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 次,填报冲减6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 销售额等项目。
一、支持物资供应(开票规定)
适用免征增值税 政策
不得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
已开具专用发票 的
先冲红或作废 原发票,再开 普票
已开专票未及时 冲红的
可先免税,到期 后1个月内冲红
公告前已开 专票且不能 作废和冲红 的,不免税。
一、支持物资供应(申报规定)
自主免税申报
A
无需免税备案
B
证明材料留存
C
一、支持物资供应(案例)
一、支持物资供应(案例)
一、支持物资供应(案例)
A公司在8月或2021年1月31日之前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 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 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也就是说只有换票操作。在《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相应栏目如下填列:
一、支持物资供应(最新口径)
一、支持物资供应(更正或调整申报)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 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 增值税税款。
一、支持物资供应
【优惠内容】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 税及附加税费。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确定。
一、支持物资供应(发票供应)
汇报人:***
2020.08
政策梳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 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
一、支持物资供应(案例)
若在A公司7月份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在办理 2020年7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红字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 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应栏次,将普通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 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具体税收政策解读
内容
1.支持物资供应 2.鼓励公益捐赠 3.支持复工复产
一、支持物资供应
【优惠内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改部门、工信部门确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列入名单企业没有信用等级、退税比例等限制。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包括网约 车)、长途客运、班车。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 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 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
生产、销售、运输 重点保障物资的纳
税人
增版、增量可按需调整 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不降低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
一、支持物资供应
【优惠内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 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 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的,如果开具了专票,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 如果可以在免税政策到期后一个月内冲红收回的,其余部分仍可享受免税。 如果不能,则从开具专票的当期开始视同放弃免税,全部收入应当缴纳税 款,并补报放弃免税声明。并提示纳税人:如果没有把握能收回已开具的 专票重新补开免税普票的,应当尽早放弃免税,避免或者减少由此产生的 滞纳金。
A公司(住宿服务)2020年6月份销售额 5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 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解析】由于6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 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可以在7月份及以 后属期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再按规定适 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在办理2020 年6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将当 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 税额50万元,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 申报表附表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对应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在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2020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
一、支持来自百度文库资供应(案例)
一、支持物资供应(案例)
【注意】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在 第4列要填写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行税额,这里假设对应的进项税额是 18000元,最后合计免税额就是30000-18000=12000元。
一、支持物资供应(案例)
若A公司由于购销双方沟通等原因,在7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 票,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 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A公司在办理2020年7月属期增值税纳税 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 次,填报冲减6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 销售额等项目。
一、支持物资供应(开票规定)
适用免征增值税 政策
不得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
已开具专用发票 的
先冲红或作废 原发票,再开 普票
已开专票未及时 冲红的
可先免税,到期 后1个月内冲红
公告前已开 专票且不能 作废和冲红 的,不免税。
一、支持物资供应(申报规定)
自主免税申报
A
无需免税备案
B
证明材料留存
C
一、支持物资供应(案例)
一、支持物资供应(案例)
一、支持物资供应(案例)
A公司在8月或2021年1月31日之前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 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 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也就是说只有换票操作。在《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相应栏目如下填列:
一、支持物资供应(最新口径)
一、支持物资供应(更正或调整申报)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 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 增值税税款。
一、支持物资供应
【优惠内容】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 税及附加税费。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确定。
一、支持物资供应(发票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