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合集下载

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保障性住 房的选址要 符合保 障性住房 的使用 者交通 出行 方便 的要求 , 降低 通行 的费用 。客观来说 , 保障性住房是一种带
有福 利性质的住房措施 , 建设在城市主要生活区 , 成本过高 。但
如果 建设到离城市较远 的郊 区 , 又不能真正 方便 人民群众的生
活和工作 。因此 , 把握好成本与便民之间的度是非常重要的 , 需
要加大保障 洼住房建设规 模 ; 同年 1 , 1月 出台了保障性住房政
策, 再次大力推行保 障l住房建设。 09 , 国出台了+项 以 生 20 年 我
扩大 内需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为 目标的宏观 调控政策 , 其
当前 ,我 国保障性住 房在运行 机制上实行 的是审批 核准 制, 但在 实践操作 中 , 这种 “ 申请——审批一
3 保 障性 住 房 建 设 标 准偏 高 , 构 不 合 理 , 应 总 量 严 重 、 结 供
不 足
我国从 1 9 9 8年起开始实施住房制度改革 ,现在 已大体上 形成由住房公积 金制度 、 经济适用房制度和廉租房制度三部分 构成的住房社会保障体 系。就武汉市来说 , 19 从 9 3年开始保障 性住房 建设 ,现已有近 1 5万户家庭住进 了经济适用房 , 万余 4 户低收入家庭享 受了廉租房保障 ,实 现了人均 月可支配收 入
完整的住房保 障体 系。
二 、 国保 障性 住 房 面 临 的 问题 我 1 住 房 保 障 法 制建 设 滞 后 , 障性 住 房 的相 关界 定 不 准确 、 保
保 障 性 住 房 建设 “ 民 区 ” 城 郊 化 等 问题 。 本 文 针 对 这 些 问 贫 和
题 , 出 了一 些 有 效 的 对 策 , 提 以促 进 我 国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的 健

工改保政策梳理

工改保政策梳理

1《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深建规【2017】
13号
22017年5月2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人才住房
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的通知》深建规建【
2017】1号
面积(35㎡、65㎡-150
㎡),户型面积由区人才住
房主管部门研究批复,并报
市人才住房主管部门备案
3
4
2016年2月26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
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
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人才安居型商品房
52015年1月1日《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府令273号
62013年4月8日《深圳市安居性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
深建规【2012】10号
72016-7-30《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
【2016】13号
82011年6月13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9安居型商品房申报流程
102010年3月3日《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112015年5月6日《关于促进安居型商品房用地供应暂行规
定》深规土【2015】226号
12《深圳市安居新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深建字【2014】
98号
才安居型商品房。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一、城市更新单元拟订的基本条件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特定城市建成区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电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1.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经相关部门鉴定,建筑质量(主要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消防安全(主要指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经常性水浸等隐患严重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1.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属于我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的,或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成片旧工业区。

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城市更新单元的拟订标准(一)城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

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拆迁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

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得包括未建设用地,并应参照下述要求拟订拆迁范围边界。

1.拆迁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1)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doc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doc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1年4月26日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

2011年7月13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 1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11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201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

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政府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市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具体实施。

深圳:公布保障性住房建设试行标准

深圳:公布保障性住房建设试行标准

地产开 发投 资 8 1 1 2 .2亿元 ,比去年 核、 示、 公 复核 、 盖章 、 收件 、 退件 和档
.% 房 2 1 年 6月份 7 02 0个大中城 同期 增 长 7 9 , 地产 开发 投 资 占全 O3。 市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 社 会 固 定 资产 投 资 的 5 . % 按 房 屋
18 . 1万 平 方 米 , 比 环 比价 格 上 涨 的城 市 中 , 幅 均 未 超 房 施 工 面 积 1 77 7 涨
过 06 . %。
深圳 :公布保 障性住房建设 试 行标准
近 日, 圳 市 住 建 局 公布 《 圳 市 深 深
去 年 同期 增 长 1. % 其 中 , 品房 新 27 。 商
一 ( 与 去 年 同 月相 比 ,0个 大 中 详 细 情 况 逐 一 声 明 , 旦 发 现 其 提 供 为 四个 居 住 空 问 的模 式 。 时 , 类 户 二) 7 同 各 城市 中, 格 下降的城市有 5 价 8个 , 上 的声 明 书 与 真 实 情 况 不 符 , 取 消 其 型 均 有 严 格 对 应 的 建 筑 面 积 。A类 户 将 5平 B类 户 型 建 涨 的城 市 有 1 个 。6月份 , 比价 格 批 准 资 格 。广 州 市住 房 保 障 办 还 在 原 型 建筑 面 积 约 3 方 米 ; 2 同 上 涨 的 城 市 中 , 涨 幅 均 未超 过 2 6 , . %
232 试 》( ( 与 去 年 同月 相 比 ,O个 大 中 开 工 面 积 19 . 8万 平 方 米 , 下 降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标 准 ( 行 ) 以 下 简 二) 7 5 3 。卜 5月 , 海 市 商 品房 竣 工 面 称 《 准》 , 中规 定 新 建 保 障 房 户 型 上 标 )其 城市 中, 格下 降的城市有 5 价 7个 , 持 1. % 6 . 5万 8 平 的 城 市 有 2个 , 上 涨 的 城 市 有 1 积 7 8 7 平 方 米 , 比去 年 同 期 增 面 积 应 为 8 平 方 米 以 内 的标 准 户 型 。 1 25 。 0 个 。6月 份 , 比 价格 上涨 的城 市 中 , 长 1. % 其 中 商 品 住 宅 竣 工 面 积 同 时 , 选 址 区域 应 在 公 交 车 站 点 5 0 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价格的计价行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月22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深圳市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且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进行的收购活动,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收购价格和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年度收购计划或者市政府安排的其他收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为收购主体,分别负责本级保障性住房的收购,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委托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收购价格进行测算。

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的,应当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专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对应的共有部分和产权归小区居民共有或者共同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

宗地内属于供社区居民使用的社康中心、警务室、幼儿园、中小学、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不纳入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收购计划经审批后,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年月日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年月日批准,现予公布。

年月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年月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年月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年月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

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政府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市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具体实施。

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公安、监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发布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发布

2012年06月19日07:44 南方都市报深圳今年在建保障房达20万套,大规模建设背景下要按照什么标准?市住房和建设局昨日公布实施《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建设标准》)。

地段选址应优先便捷地区本次《建设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和扩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活动,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

保障房布局偏远问题备受诟病。

此前外地也曾出现因位置偏远,导致保障房空置,无人问津的情况。

深圳此次《建设标准》提出,保障性住区主要出行方式应以大运量公共交通为主,道路资源配套公交优先,应与慢行交通方便接驳,提高出行效率。

根据规定,保障性住区选址应优先选用周边配套较成熟、公共交通较便捷的已开发地区,或其临近区域。

具体指标如:保障性住区选址区域应在公交车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或地铁8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

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500米,周边公交路网较少的住区出入口处宜设置的士站。

在机动车停车位配套上,《建设标准》规定,面向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性住房,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停车位按0.3-0.6辆计;面向人才的保障性住房,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停车位按0.4-0.8辆计。

此外,在保障性住区边界800米范围内宜有一个公园或开放空间的公共场所。

户型面积四种户型最大不超过88平方米保障性住房的户型面积,一向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大了被斥为豪华,小了被斥为鸟笼。

据介绍,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次《建设标准》扩大了保障性住房的受用人群,提出了“人才”保障房,户型建筑面积突破了60平方米的国家相关规定。

户型设计分为35、50、65、80平方米四个等级。

根据《建设标准》,保障性住房户型按照房型分为四类:A类户型为一个或两个居住空间的户型;B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的户型;C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并可改造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户型;D类户型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户型。

当前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完善研究

当前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完善研究
研 究 与 探 讨
中国标准导报
CH I NA TANDA RDS REVI S EW
当前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完善研究
李 萌
保 障性 住 房作 为 为 中低 收入 人 群 提供 住 房保 障, 已成 为我 国最 大 的 民 生 工 程 之 一 , 十 二 五 ” “ 期 间全 国将 建设保 障性 住房 36 0 套 , 2 0 万 约 0亿 m。 。
体系。

限价 房退 购 的 反 常 现 象 , 要 因 为 地 理 位 置 不 合 主 适, 作、 工 生活 不方便 等 原 因 。此 外 , 由于保 障性 住
房往 往 是 大 片 开 发 , 样 进 一 步 加 剧 了 分 化 的趋 这

保 障性 住房建 设标 准现 状
(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标 准 的 一
的债 务 , 生活水 平反 而下 降了 。
2 .规划 选址标 准不 明确
当前 我 国对 保 障 性 住 房 规 划 选址 还 没 有 统 一 性规 范标 准 , 就造成 了在个 别地 区落 实保 障 性住 这 房规 划选址 政 策 时 , 在经 济 利 益 面前 低 头 , 一 些 把 交通 不便 、 础设 施不 全 的地 域 规划 为保 障性住 房 基 建设 区域 , 把保 障性住 房小 区建成 了“ 民区” 贫 。例
欧 洲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标 准 法 规 制 度 , 1 5 自 81
年伦敦 成立 的 大 都会 排 水 委 员 会 提 出 的补 贴住 宅
民生 , 型 面积 标 准 的合 理 确 定 , 能 减 轻 政 府 和 户 才
居 民的负担 , 免 浪费 和不 公 。我 国 现在 对保 障 性 避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龙悦居等保障性住房配租受理通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龙悦居等保障性住房配租受理通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龙悦居等保障性住房配租受理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1.30•【字号】•【施行日期】201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龙悦居等保障性住房配租受理通告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府令第22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龙悦居等保障性住房配租受理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房源概况本次推出房源共13496套,其中龙悦居11111套(位于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办金龙路西面)、松坪村三期650套(位于南山区松坪山宝深路南)、梅山苑二期1485套(位于福田区下梅林梅山苑小区内)、招商澜园250套(位于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和路与竹园路交汇处)。

房源户型包括:单身公寓(35~36㎡)、一房一厅(31~50㎡)、二房一厅(48~68㎡)及高层次人才住房(90~140㎡)。

二、房源分配对象及配置比例(一)面向社会群体(40.9%),包括:1、配售给以下两类住房困难群体:(1)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中符合购房条件且尚未购房的家庭;(2)经市政府批准的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其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配租给户籍无房家庭。

(二)面向人才群体(59.1%),包括:(1)配租给1200家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业(含109家“十百千万”试点单位)人才;(2)配租给市属机关及学校、医院和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人才;(3)定向配租给市政府批准需重点解决住房困难的企事业单位人才。

三、具体房源配置(一)面向社会群体。

共5520套,其中单身公寓200套,一房一厅432套,二房一厅4888套,具体为:1、配售给两类住房困难群体龙悦居四期1~4栋及6栋60㎡左右二房一厅1811套。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05•【字号】深规土〔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6年1月5日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有效促进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

其中,配建类型在规划审查过程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第四条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配建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增、核减。

其基准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0%。

(三)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8%。

前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的空间范围图详见本规定附图。

第五条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Public Housing in Shenzhen(Interim)2022年6月11日发布2022年6月11日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通过总结深圳市既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家、行业和其他省(市)的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与建设指标、总图、户型、设施、建造。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邮政编码:__)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参编单位: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协鹏建筑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欣刘勇鲁艺曲毅廖自立主要起草人:刘俊跃王莉芸王启文肖家远孙茵沈驰刘丹谢利民荆治国黎晓茜汪四新杨杰董善白邓涌陈智坚孙延超王晓东石丽茹马晓雯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与建设指标 (3)3.1 基本规定 (3)3.2 建设指标.........................................................................................................34总图 (6)4.1 一般规定 (6)4.2 土地利用 (6)4.3空间布局 (8)4.4 交通组织 (9)5户型 (11)5.1 一般规定 (11)5.2 户型分类 (11)5.3 户型功能 (12)6设施 (13)6.1 一般规定 (13)6.2 公共服务设施 (13)6.3交通设施 (14)6.4 建筑设备 (15)7建造 (18)7.1 一般规定 (18)7.2 土建 (18)7.3 建筑装修 (20)7.4 经济性 (21)附录A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场地各功能区的植物配置参考表 (22)附录B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参照装修标准 (24)本标准用词说明 (25)条文说明 (26)1 总则1.0.1 为贯彻国家和深圳市有关保障性住房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推进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规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制定本标准。

市住房和建设局局长李荣强就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市住房和建设局局长李荣强就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市住房和建设局局长李荣强就《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答记者问记者:为什么要出台《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李荣强:第一,住房是最重要的民生议题,也是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本。

近年来,受经济发展、土地资源稀缺、商品房供需矛盾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市房价连续上涨,许多中低收入家庭想通过购买商品房来解决住房困难的愿望难以实现。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强调要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为了改善民生,保障民生,让广大市民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需要立足于深圳的基本市情和全新定位,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构建深圳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

第二,深圳未来三十年需要依靠人才来继续建设特区。

今年是深圳特区成立三十周年,汪洋书记提出了让深圳思考的三大命题———而立之年,立起了什么?迎接三十年,深圳要做什么?未来三十年,深圳要干什么?我们认为,三十年前深圳是特区,是一个激情燃烧的地方,在很多方面突破了内地条条框框的束缚,可以海阔凭鱼跃,天空任鸟飞,这对人才是个巨大的吸引,因为他们更能发挥自己的才能。

但是三十年后的今天,高房价已经成为制约人才安居乐业的重大民生问题,深圳又靠什么来吸引人才呢?市委市政府做出了“人才安居工程”的重大决策,这既是一项住房保障政策,也是一项特殊的人才政策。

第三,好的住房政策需要通过立法来加以固定。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已初步建立了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体系,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没有一部全面规范住房保障的具有更高效力层级的法律文件,住房保障实施的机制、措施及相关制度不够稳定和规范。

在这种形势下,总结近几年我市住房保障的实践经验,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当前的经验和制度成果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将好的政策长期规范地推行下去,这既可以加强已有政策的刚性,为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又可以确保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在政府的主导下得以实现,为住房保障工作的深入稳定开展提供法律支撑。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001]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001]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主体甲方(监管主体):;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乙方(实施主体):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第二条用地概况(—)宗地编号:。

(二)建设地点:。

(三)土地用途:。

(四)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五)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建设内容: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监管内容(一)总体要求。

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设计应当符合《关于发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12〕189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人才住房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的通知》(深建规建〔2017〕1号)及人才住房标准相关规定。

乙方应当征求甲方意见后在小区合理的位置规划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当纳入住宅区整体规划设计中统筹考虑,外观应当与同项目商品住宅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

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与其他住宅业主享有同等的使用住宅区内所有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利;执行住宅区统一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二)住房类型、户型和面积标准。

配建项目住房类型为,户型建筑面积按照平方米设计,允许上下浮动,住房套数不少于套。

(三)室内装修标准。

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装修应当遵循经济、适用、宜居和环保的原则一次装修到位,达到即刻入住条件,具体装修标准由乙方另行报甲方确定。

(四)公共区域装修标准。

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大堂、电梯前室、走廊、地下室、架空层、消防楼梯等公共区域和物业管理用房需进行装修,标准应当与商品房公共区域和物业管理用房的装修标准一致。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深规土[2010]843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规土〔2010〕84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适用本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商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城市更新范围的拆除重建类项目。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配建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一)一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12%;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30%。

上述一类地区是指福田-罗湖、南山-前海、光明新区、龙华新城、大运新城、龙岗、沙井、松岗、观澜、布吉、横岗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内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

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

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
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的适用于公共住房建设的规定标准。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使用面积要求:公共住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的相关规定标准,不得低于最低标准,同时也要考虑到居住人口的实际情况,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求。

2. 建筑结构和装修要求:公共住房的建筑结构、装修和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的相关规定标准,如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保障措施,保证居住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3. 布局和建筑风格要求:公共住房的布局和建筑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市容市貌要求,同时要考虑到居住人员的舒适度和便利性。

4. 环境和公共设施要求:公共住房周边环境应干净整洁,绿化面积和公共设施要充足,如小区绿地、停车场、垃圾堆放点等。

同时,公共住房小区要配备必要的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医院、商场等,方便居民的日常生活。

5. 价格和租赁管理要求:公共住房的价格应根据市场价格和居民收入水平合理定价,同时要明确租赁管理制度,保证公共住房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租赁管理应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严格执行租赁合同,避免出现违约等问题。

总之,深圳市的公共住房建设标准是为了保障广大居民的基本居
住需求,提高居住环境的品质和舒适度。

同时,也要注意公共住房建设的可持续性和社会效益,更好地服务于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深圳公共住房建设标准

深圳公共住房建设标准

深圳公共住房建设标准
深圳公共住房建设标准是指深圳市政府制定的为满足城市住房需求而建设的一类住房标准。

其建设标准涵盖了住房面积、布局设计、环境设施、交通配套、配套设施等多个方面。

在住房面积方面,深圳公共住房建设标准规定了不同户型的住房面积要求,其中一房一厅住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两房一厅住房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三房两厅住房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

在布局设计方面,深圳公共住房建设标准要求住房布局要合理,充分利用空间,能满足居住者的日常生活需求。

在环境设施方面,深圳公共住房建设标准规定了住房周边环境要良好,有绿地、公园等公共设施。

在交通配套方面,深圳公共住房建设标准要求住房周边应有便捷的交通工具和配套设施,如地铁、公交车站、停车位等。

在配套设施方面,深圳公共住房建设标准要求住房内部和周边应有丰富的配套设施,如学校、医院、商场等。

深圳公共住房建设标准的制定,旨在为市民提供高质量、安全、健康的住房,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 1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编写小组二〇一〇年四月主编单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住房保障处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协鹏设计有限公司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刘俊跃、王欣、沈驰、刘丹、汪四新、王莉芸、刘勇、杨杰、孙延超、王晓东、王启文、孙剑、谢利民、董善白、石丽茹、肖家远、曲毅、荆治国、邓涌、毛洪伟、孙茵、黎晓茜。

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3.1 基本规定 (3)3.2 指标体系 (3)4 总图 (5)4.1 一般规定 (5)4.2 选址 (5)4.3 土地利用及空间布局 (6)4.4 交通组织 (10)4.5 城市配套 (10)5 户型 (12)5.1 一般规定 (12)5.2户型分类 (12)5.3 户型功能 (13)6 设施 (15)6.1 一般规定 (15)6.2 交通设施 (15)6.3 公共服务设施 (16)6.4 建筑设备 (17)7 性能 (20)7.1 一般规定 (20)7.2 环境性能 (20)7.3 安全性能 (21)7.4 耐久性能 (21)7.5 环保性能 (22)8 建造 (24)8.1 一般规定 (24)8.2 土建 (24)8.3 建筑装修 (26)8.4 经济 (27)附录A 场地各功能区的植物配置表 (28)附录B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30)附录C表A、B、C、D房型所需要的建筑面积及参考户型编号 (35)附录D 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 (36)附录E 主要装饰材料技术参数要求 (38)1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法规、政策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建立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确定保障性住房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的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活动。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多种形式1.0.3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和适度创新的原则。

1.0.4 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绿地率: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2.0.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建筑密度: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2.0.4慢行交通:步行或自行车等以人力为空间移动动力的交通,行进或行驶速度一般在每小时5-15公里之间。

2.0.5使用面积: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6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露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室内净高: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8混合住区:相对于传统住区只提供居住功能,混合住区是在土地利用、交通组织、建筑功能、社区管理、资源配置等方面综合平衡,全方位地解决居住、休憩、就业、出行等需求的住区形式。

3 基本规定3.1 基本规定3.1.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经济合理、技术适宜,整体性能符合《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铜级标准及以上要求。

3.1.2保障性住房规划,应采用混合社区的模式,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符合城市发展规划。

3.1.3保障性住房设计要求户型应实用合理化,基本结构应标准化,功能分隔应多样化,以满足保障性住房需求对象对多层次、广覆盖的要求。

3.1.4保障性住房设施,应齐全、适用,遵循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满足多层级群体的需求。

3.1.5保障性住房性能,除应达到国家强制性现行的有关住宅性能要求外,还应满足安全、耐久、节能、节水、环境健康、适宜的要求。

3.1.6保障性住房建造,宜推行部品的产业化和建造的工业化,节约资源并保护环境,提升住房质量与品质。

3.1.7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为装修房,其标准为简装。

3.1.8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采用的用水、电、通风与空调等部品器件的选用,应遵循“本地优先采购”与“适用性节能化器件优先采用”的原则。

3.2 指标体系3.2.1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表3.2.1的指标要求。

表3.2.1 指标体系4 总图4.1 一般规定4.1.1保障性住区选址应结合交通导向开发(TOD)模式均衡布置,不宜过度集中,并与就业机会就近匹配。

4.1.2保障性住区建设应提倡土地集约利用,资源集约利用与建筑的多功能混合布局。

4.1.3保障性住区建设应注重与相邻街区及城市的资源、空间、人文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联系、接纳与融合,提倡资源共享。

4.1.4保障性住区主要出行方式应以大运量公共交通为主,道路资源配套公交优先,应与慢行交通方便接驳,提高出行效率。

4.2 选址4.2.1保障性住区选址应优先选用周边配套较成熟、公共交通较便捷的已开发地区,或其临近区域。

4.2.2保障性住区选址应与旧城、旧区改造有机结合。

4.2.3保障性住区选址可以考虑在商品房开发中按比例配建。

4.2.4选址区域公交线网密度特区内不宜低于4公里/平方公里,特区外不低于3公里/平方公里;特区内的选址区域人均公交车辆拥有率不宜小于14标车/万人,特区外的选址区域人均公交车辆拥有率不宜小于10标车/万人;当选址区域公交线网密度或人均公交车辆拥有率未能达标时,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完善公共交通网络的要求。

4.2.5保障性住区选址应符合《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相关生态保护要求。

4.2.6保障性住区选址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适于建设的地形及安全卫生的环境条件。

4.2.7保障性住区选址鼓励对受污染区域、废弃地、贫瘠地、土壤流失严重等地区进行改造与再开发。

1 场地土壤中有毒污染物及放射性物质含量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的有关要求。

或对土壤进行改造使其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的有关要求;2 对坡度较大的场地应作分台、加固等处理。

4.3 土地利用及空间布局4.3.1保障性住区应在符合健康、卫生、节能等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利用土地,合理提高容积率。

4.3.2保障性住区土地利用应符合《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相关要求。

1 周围公共绿地及城市开放空间小的住区,公共绿地指标宜取大值;周围公共绿地及城市开放空间大的住区,公共绿地指标宜取小值;2 周围公共服务设施不全的住区公建用地应取大值,周围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的住区公建用地应取小值;3 道路用地比例一定的情况下,宜增加路网密度;4 宜采用立体绿化,增加绿化覆盖率。

4.3.3保障性住区建设应利用原有地形条件,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在改善住区日照、通风、噪声等居住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可对地形地貌局部调整,住区内土方应挖、填平衡。

1保障性住区紧邻交通干道时,可沿道路设置适当高度的缓坡,结合绿化形成声屏障;2当某处存在风口时,可垂直于来风方向堆放土坡,结合绿化形成挡风墙;3宜利用场地内土方局部抬高场地内北侧标高,创造南低北高的场地条件,为形成良好的日照环境提供条件。

4保障性住区应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5保障性住区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4.3.1的要求。

表4.3.1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4.3.4保障性住区建设宜进行立体空间开发与综合利用。

1地下空间应符合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的原则;2地下空间宜与相邻建筑地下空间相连通或整体开发利用;3地下空间应与地面交通系统有效连接;4地段狭小且紧邻拥挤的街道时,建筑底层宜架空或局部架空,与街道空间连为一体。

4.3.5应通过合理的建设保证用地的生态价值,维护原地形地貌的自然特征。

1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

当场地长度超过500m时,若自然地形坡度小于3%,也可采用台阶式。

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挡土墙高度不宜超过5米;2为防止水土流失,稳固边坡,维护生态平衡,对住区旁的裸露山体、坡地应进行护坡设计;3护坡设计不宜采用大面积浆砌石边坡的处理技术;4坡地绿化设计应依据“乔灌优先,乔灌草藤结合”的边坡绿化理念,合理选用适应石壁边坡条件的植物种类;5坡地的处理方式应根据坡地的坡度、坡型、岩质选用适当的处理技术。

4.3.6保障性住区建设应体现环境友好性原则。

住区建设应结合本地的气候、地理和环境特征,配合临近街区和城市已形成的整体布局和肌理进行设计。

1保障性住区的主要出入口宜面向街道、广场等公共空间,不宜面对城市快速路、主干道;2合理设置综合性服务设施并与周边共享;3规划用地面积大于6万m2以上的保障性住区的街道、人行道、配套设施等宜对外开放共享,不应封闭穿越小区的规划道路;4住区周围有高层建筑遮挡时,应进行景观环境分析,以确定建筑高度分布及与周边建筑的距离。

4.3.7保障性住区应对原生植物、原生水系实施保护。

4.3.8保障性住宅的布局及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热环境、声环境、消防、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4.3.9公共空间应设计成可互相探视的符合可防卫空间组织模式的外部空间,结合完善的治安措施,保证居民人身安全,并能抵御各种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

4.3.10建筑布局应进行自然通风设计:1建筑布局不宜形成封闭式的围合空间,在群体空间布局上可采取相对夏季主导风向的前后错列式、斜列式、前短后长式、前低后高式、前疏后密式、结合地形特点的自由式等排列方式以疏导通风气流;2确定建筑物的相对位置时,宜使建筑物处于周围建筑物的气流旋涡区之外;3板楼前后宜有3Pa的气压差,塔楼前后宜有5Pa的气压差;4宜设计底层架空或空中花园,改善周边住宅的通风;5建筑物的主立面与夏季主导风向宜成60°~80°夹角。

建筑朝向宜在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范围内,但不宜超出南偏东45°至南偏西30°范围;6室外场地宜设置防风林、绿篱或防风墙等构筑物防止风害。

4.3.11特殊区域住区规划布局应进行自然通风设计:1山地、湖滨与滨海住区的自然通风设计除考虑主导风向外,还应为山地的山阴风、顺坡风,谷地的山谷风,湖岸与海岸边的水陆风,林地周围的林源风等季节与昼夜的风向变化提供通道,并为建筑形成穿堂风提供条件;2城市主导风向上侧风口住区,应避免采用垂直于主导风向的板式建筑,建筑面宽应符合《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要求;3受周围建筑围挡住区应分析主导风向因来流侧建筑干扰发生的变化,通过合适的建筑布局引导气流深入住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