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有效促进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其中,配建类型在规划审查过程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第四条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增、核减。
其基准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0%。
(三)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8%。
前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的空间范围图详见本规定附图。
第五条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
项目属于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住宅的,配建比例核增8%。
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包含城中村用地的,配建比例可以进行相应核减。核减数值为核减基数与城中村用地面积占项目改造后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的乘积。其中,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5%。前述城中村用地是指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7.08.14
•【字号】深建规〔2017〕7号
•【施行日期】2017.08.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
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8月14日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
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Public Housing in Shenzhen(Interim)
2022年6月11日发布2022年6月11日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通过总结深圳市既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家、行业和其他省(市)的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与建设指标、总图、户型、设施、建造。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邮政编码:__)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参编单位: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
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协鹏建筑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王欣
刘勇
鲁艺
曲毅
廖自立
主要起草人:刘俊跃王莉芸王启文肖家远孙茵沈驰刘丹谢利民荆治国黎晓茜汪四新杨杰董善白邓涌陈智坚孙延超王晓东石丽茹马晓雯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发布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发布
配套
部分保障房或配套公共食堂
深云村等经济适用房小区入伙后,业主们纷纷抱怨买菜难,出门难,小区周边配套设施很差。本次《建设标准》强调,保障房应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为城市片区(含住区)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宜设在保障性住区周边可见性强地段及交通便
利的地段。
根据规定,保障性住区可酌情设置符合其特定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共洗衣房及其相关服务设施,引入社会运营的方式。
对于产业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可以小区
或组团规模统一设置公共食堂,视具体情况和经营状况调节其规模。社区家庭临时接待服务设施,则可以考虑与物业管理相配合,由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运营,视具体情况和经营状况调节其规模。
此外,在桃源村三期装修质量丑闻之后,本次《建设标准》依然明确,保障性住房一次装修率100%。但对保障房质量,对装修材料的选择
做了详细规定。保障性住房装修材料应采用符合国家资源节约、环保等要求的建筑材料及住宅部品,优先采用通过质量认证的产品,严禁采用高耗能及污染超标的材料。
■数字亮点
保障性住区选址区域应在公交车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或地铁8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
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500米
在保障性住区边界800米范围内宜有一个公园或开放空间的公共场所
户型设计分为35、50、65、80平方米四个等级
保障性住房的户型面积最大不能超过88平方米
■相关新闻
深圳立法规定实施绿色装修
南都讯记者周昌和“我国每年因装修造成室内空气污染,进而导致上百万儿童患病。”这是在深圳举办的倡导绿色装修的公益活动上,与会专家、深圳绿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寿会透露的信息。同时,昨日,南都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深圳已立法规定实施绿色装修,即将出台。
深圳:公布保障性住房建设试行标准
过 06 . %。
深圳 :公布保 障性住房建设 试 行标准
近 日, 圳 市 住 建 局 公布 《 圳 市 深 深
去 年 同期 增 长 1. % 其 中 , 品房 新 27 。 商
232 试 》( ( 与 去 年 同月 相 比 ,O个 大 中 开 工 面 积 19 . 8万 平 方 米 , 下 降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标 准 ( 行 ) 以 下 简 二) 7 5 3 。卜 5月 , 海 市 商 品房 竣 工 面 称 《 准》 , 中规 定 新 建 保 障 房 户 型 上 标 )其 城市 中, 格下 降的城市有 5 价 7个 , 持 1. % 6 . 5万 8 平 的 城 市 有 2个 , 上 涨 的 城 市 有 1 积 7 8 7 平 方 米 , 比去 年 同 期 增 面 积 应 为 8 平 方 米 以 内 的标 准 户 型 。 1 25 。 0 个 。6月 份 , 比 价格 上涨 的城 市 中 , 长 1. % 其 中 商 品 住 宅 竣 工 面 积 同 时 , 选 址 区域 应 在 公 交 车 站 点 5 0 同
5 . 8万平 方 米 , 长 l .% 增 26。 涨 幅 均 未 超 过 1 2 , 幅 比 5月份 回 50 5 .%涨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日期: 2010-12-30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
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适用本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商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城市更新范围的拆除重建类项目。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12%;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30%。
上述一类地区是指福田-罗湖、南山-前海、光明新区、龙华新城、大运新城、龙岗、沙井、松岗、观澜、布吉、横岗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内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二)二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8%;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20%。
上述二类地区是指除一类地区之外的城市各级中心区或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三)三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5%;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10%。
上述三类地区是指除一、二类地区之外的重点产业片区,如现代制造业园区,现代物流园区、金融后台服务区等,以及其他适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区。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发布
2012年06月19日07:44 南方都市报深圳今年在建保障房达20万套,大规模建设背景下要按照什么标准?市住房和建设局昨日公布实施《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建设标准》)。
地段选址应优先便捷地区
本次《建设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和扩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活动,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
保障房布局偏远问题备受诟病。此前外地也曾出现因位置偏远,导致保障房空置,无人问津的情况。
深圳此次《建设标准》提出,保障性住区主要出行方式应以大运量公共交通为主,道路资源配套公交优先,应与慢行交通方便接驳,提高出行效率。根据规定,保障性住区选址应优先选用周边配套较成熟、公共交通较便捷的已开发地区,或其临近区域。
具体指标如:保障性住区选址区域应在公交车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或地铁800
米半径覆盖范围内。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500米,周边公交路网较少的住区出入口处宜设置的士站。
在机动车停车位配套上,《建设标准》规定,面向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性住房,每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停车位按0.3-0.6辆计;面向人才的保障性住房,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停车位按0.4-0.8辆计。
此外,在保障性住区边界800米范围内宜有一个公园或开放空间的公共场所。
户型面积
四种户型最大不超过88平方米
保障性住房的户型面积,一向是各界关注的焦点。大了被斥为豪华,小了被斥为鸟笼。
据介绍,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次《建设标准》扩大了保障性住房的受用人群,提出了“人才”保障房,户型建筑面积突破了60平方米的国家相关规定。户型设计分为35、50、65、80平方米四个等级。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适用本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商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城市更新范围的拆除重建类项目。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12%;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30%。
上述一类地区是指福田-罗湖、南山-前海、光明新区、龙华新城、大运新城、龙岗、沙井、松岗、观澜、布吉、横岗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内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二)二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8%;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20%。
上述二类地区是指除一类地区之外的城市各级中心区或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三)三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5%;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10%。
上述三类地区是指除一、二类地区之外的重点产业片区,如现代制造业园区,现代物流园区、金融后台服务区等,以及其他适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区。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配建比例。位于上述一、二、三类地区之外的城市更新项目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要求,另行确定配建比例。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适用本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商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城市更新范围的拆除重建类项目。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12%;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30%。
上述一类地区是指福田-罗湖、南山-前海、光明新区、龙华新城、大运新城、龙岗、沙井、松岗、观澜、布吉、横岗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内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
米覆盖地区。
(二)二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8%;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20%。
上述二类地区是指除一类地区之外的城市各级中心区或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三)三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5%;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10%。
上述三类地区是指除一、二类地区之外的重点产业片区,如现代制造业园区,现代物流园区、金融后台服务区等,以及其他适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区。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配建比例。位于上述一、二、三类地区之外的城市更新项目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要求,另行确定配建比例。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1.05
•【字号】深规土〔2016〕11号
•【施行日期】2016.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
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6年1月5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有效促进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
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其中,配建类型在规划审查过程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第四条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增、核减。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适用本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商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城市更新范围的拆除重建类项目。 第四条 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12%;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30%。 上述一类地区是指福田-罗湖、南山-前海、光明新区、龙华新城、大运新城、龙岗、沙井、松岗、观澜、布吉、横岗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内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二)二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8%;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20%。 上述二类地区是指除一类地区之外的城市各级中心区或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三)三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5%;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10%。 上述三类地区是指除一、二类地区之外的重点产业片区,如现代制造业园区,现代物流园区、金融后台服务区等,以及其他适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区。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配建比例。位于上述一、二、三类地区之外的城市更新项目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要求,另行确定配建比例。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具体空间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位于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3%。 城市更新项目属于工业区或仓储区改造为住宅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5%。 城市更新项目同时符合本条前两款规定情形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8%。 第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中包含非农建设用地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按第四、五条规定确定后,可按非农建设用地面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
(示范文本)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
年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配建监管协议书
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
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号)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主体
甲方(监管主体):;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乙方(实施主体):;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第二条用地概况
(一)宗地编号:;
(二)建设地点:;
(三)土地用途:;
(四)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五)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建设内容: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监管内容
(一)总体要求。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设计应当符合《关于发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建字〔〕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人才住房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的通知》(深建规建〔〕号)及人才住房标准相关规定。乙方应当征求甲方意见后在小区合理的位置规划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当纳入住宅区整体规划设计中统筹考虑,外观应当与同项目商品住宅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与其他住宅业主享有同等的使用住宅区内所有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利;执行住宅区统一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001]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主体
甲方(监管主体):;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乙方(实施主体):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第二条用地概况
(—)宗地编号:。
(二)建设地点:。
(三)土地用途:。
(四)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五)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建设内容: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监管内容
(一)总体要求。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设计应当符合《关于发布深圳市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12〕189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人才住房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的通知》(深建规建〔2017〕1号)及人才住房标准相关规定。乙方应当征求甲方意见后在小区合理的位置规划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当纳入住宅区整体规划设计中统筹考虑,外观
应当与同项目商品住宅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与其他住宅业主享有同等的使用住宅区内所有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利;执行住宅区统一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二)住房类型、户型和面积标准。配建项目住房类型为,户型建筑面积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2010-12-30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适用本规定。
(主管)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商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适用对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城市更新范围的拆除重建类项目。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12%;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30%。
上述一类地区是指福田-罗湖、南山-前海、光明新区、龙华新城、大运新城、龙岗、沙井、松岗、观澜、布吉、横岗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内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二)二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8%;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20%。
上述二类地区是指除一类地区之外的城市各级中心区或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三)三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5%;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10%。
上述三类地区是指除一、二类地区之外的重点产业片区,如现代制造业园区,现代物流园区、金融后台服务区等,以及其他适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区。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配建比例。位于上述一、二、三类地区之外的城市更新项目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要求,另行确定配建比例。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7.08.14
•【字号】深建规〔2017〕7号
•【施行日期】2017.08.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
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8月14日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
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2.22
•【字号】深规土[2010]843号
•【施行日期】2010.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规土〔2010〕8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适用本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商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城市更新范围的拆除重建类项目。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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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编写小组
二〇一〇年四月
主编单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住房保障处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
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协鹏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刘俊跃、王欣、沈驰、刘丹、汪四新、王莉芸、刘勇、杨杰、孙延超、王晓东、王启文、孙剑、谢利民、董善白、石丽茹、肖家远、曲毅、荆治国、邓涌、毛洪伟、孙茵、黎晓茜。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3.1 基本规定 (3)
3.2 指标体系 (3)
4 总图 (5)
4.1 一般规定 (5)
4.2 选址 (5)
4.3 土地利用及空间布局 (6)
4.4 交通组织 (10)
4.5 城市配套 (10)
5 户型 (12)
5.1 一般规定 (12)
5.2户型分类 (12)
5.3 户型功能 (13)
6 设施 (15)
6.1 一般规定 (15)
6.2 交通设施 (15)
6.3 公共服务设施 (16)
6.4 建筑设备 (17)
7 性能 (20)
7.1 一般规定 (20)
7.2 环境性能 (20)
7.3 安全性能 (21)
7.4 耐久性能 (21)
7.5 环保性能 (22)
8 建造 (24)
8.1 一般规定 (24)
8.2 土建 (24)
8.3 建筑装修 (26)
8.4 经济 (27)
附录A 场地各功能区的植物配置表 (28)
附录B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30)
附录C表A、B、C、D房型所需要的建筑面积及参考户型编号 (35)
附录D 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 (36)
附录E 主要装饰材料技术参数要求 (38)
1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法规、政策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建立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确定保障性住房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的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活动。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多种形式
1.0.3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和适度创新的原则。
1.0.4 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绿地率: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2.0.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建筑密度: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的比率(%)。
2.0.4慢行交通:步行或自行车等以人力为空间移动动力的交通,行进或行驶
速度一般在每小时5-15公里之间。
2.0.5使用面积: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
的面积。
2.0.6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露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室内净高: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8混合住区:相对于传统住区只提供居住功能,混合住区是在土地利用、
交通组织、建筑功能、社区管理、资源配置等方面综合平衡,全方位
地解决居住、休憩、就业、出行等需求的住区形式。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规定
3.1.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经济合理、技术
适宜,整体性能符合《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铜级标准及以上要求。
3.1.2保障性住房规划,应采用混合社区的模式,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公
共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符合城市发展规划。
3.1.3保障性住房设计要求户型应实用合理化,基本结构应标准化,功能分隔
应多样化,以满足保障性住房需求对象对多层次、广覆盖的要求。
3.1.4保障性住房设施,应齐全、适用,遵循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满足多
层级群体的需求。
3.1.5保障性住房性能,除应达到国家强制性现行的有关住宅性能要求外,还
应满足安全、耐久、节能、节水、环境健康、适宜的要求。
3.1.6保障性住房建造,宜推行部品的产业化和建造的工业化,节约资源并保
护环境,提升住房质量与品质。
3.1.7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为装修房,其标准为简装。
3.1.8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采用的用水、电、通风与空调等部品器件的选用,应
遵循“本地优先采购”与“适用性节能化器件优先采用”的原则。
3.2 指标体系
3.2.1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表3.2.1的指标要求。
表3.2.1 指标体系
4 总图
4.1 一般规定
4.1.1保障性住区选址应结合交通导向开发(TOD)模式均衡布置,不宜过度集中,并与就业机会就近匹配。
4.1.2保障性住区建设应提倡土地集约利用,资源集约利用与建筑的多功能混合布局。
4.1.3保障性住区建设应注重与相邻街区及城市的资源、空间、人文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联系、接纳与融合,提倡资源共享。
4.1.4保障性住区主要出行方式应以大运量公共交通为主,道路资源配套公交优先,应与慢行交通方便接驳,提高出行效率。
4.2 选址
4.2.1保障性住区选址应优先选用周边配套较成熟、公共交通较便捷的已开发地区,或其临近区域。
4.2.2保障性住区选址应与旧城、旧区改造有机结合。
4.2.3保障性住区选址可以考虑在商品房开发中按比例配建。
4.2.4选址区域公交线网密度特区内不宜低于4公里/平方公里,特区外不低于3公里/平方公里;特区内的选址区域人均公交车辆拥有率不宜小于14标车/万人,特区外的选址区域人均公交车辆拥有率不宜小于10标车/万人;当选址区域公交线网密度或人均公交车辆拥有率未能达标时,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完善公共交通网络的要求。
4.2.5保障性住区选址应符合《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相关生态保护要求。
4.2.6保障性住区选址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适于建设的地形及安全卫生的环境条件。
4.2.7保障性住区选址鼓励对受污染区域、废弃地、贫瘠地、土壤流失严重等地区进行改造与再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