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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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字号】泉政文〔2016〕60号•【施行日期】201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48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3号)精神,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及权益保障制度,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1.加大困难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力度。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精神病患者门诊、住院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外的个人负担部分,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残疾人统一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按现行筹资标准和当地医疗救助办法进行救助。

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2.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两项补贴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所需资金除省补贴外,其余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泉政办〔2020〕4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泉政办〔2020〕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7日泉州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试行)一、为加强我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行为,保障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泉州市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居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或者兼作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前款所称居住房屋不包括旅馆业客房、学校和企业的自建宿舍及公共租赁住房。

三、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租人应确保房屋具备居住功能,符合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权属清晰、来源合法,不得出租存在以下情形的房屋供人员居住:1.属于违法建筑的;2.存在违法建设情形,包括违规加层扩建、擅自分隔、擅自改变和破坏房屋承重结构或开挖地下空间的;3.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的;4.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非居住部分与居住部分未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防火分隔、未分别设置独立楼梯等疏散设施的;5.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等设施未达到消防规范要求的;6.将厂房、商场等非居住建筑违规改变房屋用途作为居住场所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泉政文〔2020〕52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泉政文〔2020〕52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泉政文〔2020〕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107 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4号)有关规定,我市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43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公布如下: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54件(详见附件1);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详见附件2);三、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8件(详见附件3)。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通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泉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四山两江”保护管理的通告泉政〔2000〕2号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5〕80号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泉政文〔2005〕120号4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通知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05〕347号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政办〔2005〕149号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泉政文〔2006〕149号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泉政文〔2006〕397号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6〕461号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06〕63号1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库移民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06〕272号1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07〕389号1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泉政办〔2007〕215号1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07〕346号1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08〕13号1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菱溪陈田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告泉政文〔2008〕191号1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水资源配置调度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8〕256号1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2009〕7号1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2009〕15号1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泉政文〔2010〕267号2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小型水库和山围塘安全管理办法》的意见泉政文〔2010〕333号2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0〕339号2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和计生委、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0〕118号2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0〕197号2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泉政文〔2011〕21号2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惠女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告泉政文〔2011〕171号2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泉政文〔2011〕231号2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泉政办〔2011〕6号2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对口援疆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1〕62号2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晋江下游南高干渠等重要饮用水源和水工程管理与保护的通告泉政〔2012〕6号3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意见泉政〔2012〕7号3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处置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2012〕10号3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安置房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2〕13号3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2012〕16号3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泉政〔2012〕17号3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医药发展规划(2012—2015—2020年)的通知泉政文〔2012〕59号3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37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泉政文〔2012〕97号38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2〕152号3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2〕260号40泉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表彰奖励推荐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12〕272号41泉州市人民政府批转泉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泉政文〔2012〕301号4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2〕58号4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民营企业项目对接长效机制的通知泉政办〔2012〕65号4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产业项目对接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2〕209号4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推进异地泉籍企业回归创业工作力度的通知泉政办〔2012〕267号4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4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泉政办〔2012〕313号4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市高校与年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建立校企战略合作关系的实施意见泉政〔2013〕2号4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8号5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区张贴、书写广告宣传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14号5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区垃圾实行统一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18号5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属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3〕63号5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印染行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3〕94号5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惠女水库引调水工程山美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泉政文〔2013〕180号5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3〕302号5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3〕17号5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3〕45号5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3〕125号5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绿色通道项目推行容缺预审制的通知泉政办〔2013〕249号6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3〕290号6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泉州湄洲湾南岸供水工程和水源保护的通告泉政〔2014〕1号6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2014〕5号6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市级特大防汛专项资金的通知泉政〔2014〕6号6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规定的通知泉政〔2014〕8号6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71号6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的通知泉政文〔2014〕126号6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工伤认定职权的通知泉政文〔2014〕176号6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泉政文〔2014〕192号6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4〕207号7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4〕229号7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后管护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4〕248号7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250号7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17号7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关于泉州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39号7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语委会关于泉州市贯彻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100号7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落实省政府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八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114号7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保障卡制发工作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4〕148号7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一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的通知泉政办〔2014〕173号7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泉州移动通信网络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4〕197号8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5〕9号8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14—2023年)的通知泉政文〔2015〕60号8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泉州市高速公路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告泉政文〔2015〕70号8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81号8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5〕93号8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质量品牌专项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94号8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28号8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45号8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泉政办〔2015〕15号8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泉政办〔2015〕28号9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泉州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30号9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45号9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59号9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的意见泉政办〔2015〕99号9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和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5〕11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114号9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127号9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133号9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泉政〔2016〕2号9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泉政〔2016〕4号10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8号10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6〕9号10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6〕13号10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九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6号10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6〕36号10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37号10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6〕40号10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泉政文〔2016〕41号10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泉政文〔2016〕46号11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需求紧密结合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59号11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优化升级提升电力保障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16〕77号11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泉政文〔2016〕79号11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97号11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1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有序降低杠杆率水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12号11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6〕115号11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级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申报材料的通知泉政文〔2016〕116号11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泉政文〔2016〕117号11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24号12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6〕133号12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保留目录的通知泉政文〔2016〕145号12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50号12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新型粮食市场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73号12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泉政文〔2016〕17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6〕9号12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区内沟河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14号12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工作局泉州银监分局关于泉州银行业分类帮扶困难企业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6〕16号128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53号12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57号13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五个一批”项目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61号13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62号13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七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6〕67号13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小城镇改革发展培育小城市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6〕71号13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7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6〕86号13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88号13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92号13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泉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意见泉政办〔2016〕94号13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基础测绘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97号14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98号14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水利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00号14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101号14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文化改革与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03号14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0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10号14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11号14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制造2025发展纲要的通知泉政办〔2016〕112号14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港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等三份文件的通知泉政办〔2016〕113号14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18号15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19号15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市级前置审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办〔2016〕120号15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和调整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办〔2016〕121号15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25号15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12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业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30号15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0号15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2号15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3号15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防灾减灾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4号16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泉政办〔2016〕146号16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6〕149号16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社科联关于泉州市社会科学普及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泉政办〔2016〕151号16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53号16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6〕16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16〕166号16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71号16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泉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77号16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78号16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83号17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84号17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88号17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89号17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92号17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93号17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海丝新城酒店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泉政办〔2016〕194号17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195号17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98号17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99号17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2017〕1号18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4号18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5号18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2号18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18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4年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4年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4年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5•【字号】闽政办[2014]95号•【施行日期】201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4年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9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2014年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5日福建省2014年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现就2014年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健全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机制(一)建立健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联动机制。

落实各级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在制定实施财政、金融、产业等宏观经济政策时,充分评估对就业的影响,防范失业风险。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社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二)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社会联动机制。

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简化工商注册手续,降低创业门槛。

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统计分析制度,推动高校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的有效衔接。

发挥市场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加快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强化创业培训,扶持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

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充实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专家库。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统计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三)健全重点群体就业援助制度。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号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号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现将《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民政厅2021年10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成员认定第三章家庭收入认定第四章家庭财产认定第五章重度残疾人低保第六章支出型困难低保第七章边缘家庭低保第八章申请和受理第九章调查核对第十章审核确认第十一章对象管理第十二章监督检查第十三章附则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有序运行,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等入保条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收入达到当地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规范、精准,高效;(三)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保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是审核确认低保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是受理和初审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字号】泉政办〔2016〕153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31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和推进“互联网+行政审批”服务模式,构建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试点工作要求,深化“马上就办”,对不涉密的行政审批,围绕“全程网办”目标,进一步强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网上办事大厅应用,构建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和实体大厅服务相结合、网上服务和网下服务相统一的政务服务模式,逐步推进全市网上政务服务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切实提高政务服务便捷性,使互联网成为提供政务服务的重要手段,让企业和群众有更多的改革获得感。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等四份文件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等四份文件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等四份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泉政办〔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等四份文件的通知泉政办〔2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在泉各金融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泉州市进一步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泉州市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若干措施》《泉州市进一步强化民营经济发展人才支持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8日泉州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打造更优营商环境助力民企更好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一、推进“一件事”改革集成套餐按照企业和群众“我要办”打造“主题式”政务服务,在2021年6月底前梳理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件事”集成套餐130项。

完成时间:2021年6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二、打造“开卷式审批”新模式建立智能化申报材料自审系统,让企业和群众事先对申请材料进行“开卷式”自主审查,审批服务部门在后台开展网上预审,并对网上申报业务提出预审意见,以短信形式发送至申请人,将符合条件的业务转入审批系统进行受理,首批选取20个高频事项的审批要点进行梳理,实现“开卷式审批”新模式。

完成时间:2021年6月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三、推行“异地代收”“省内通办”梳理企业及群众迫切需求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打破居民办事户籍地或居住地限制,实现厦漳泉三地“社会保障卡停用”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准迁登记”等16个事项“异地代收”“省内通办”。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0•【字号】泉政办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泉政办规〔20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一揽子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10日泉州市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一揽子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省“两会”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深入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进一步强信心、鼓干劲,激励市场主体增产增效,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制定以下措施:一、持续加大税费优惠力度(一)全面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保应退尽退、及时退付。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泉政办[2011]66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11〕4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2011年泉州市区新建住房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要低于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晋江市、石狮市和南安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制定并公布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1〕44号)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泉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市可以根据上一年(季、月)度新建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按同质可比的原则,确定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指标,可以区分不同地段等级、套型结构分别确定价格控制指标。

市、县两级统计部门要会同本级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加强住房价格监测和统计,做好新建住房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一)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2011年,我市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43017套。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7•【字号】泉政办〔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泉政办〔202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泉政办〔2020〕31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农村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制度落到实处,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含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要按照《意见》规定要求,于2021年6月30日前进一步健全完善县级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制定并组织实施村庄规划编制三年行动方案,统筹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2023年底前实现应编村庄规划全覆盖。

二、各县(市、区)要组织专门力量,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面查清辖区内各村庄存量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分布情况,建立完善基础台账,为村庄用地结构与空间布局优化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供依据。

三、各县(市、区)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制定出台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

四、各乡镇要按照《意见》规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建立完善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或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健全规范的“一站式”农村宅基地审批窗口,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健全完善村民宅基地申请和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制定并公布办事指南及流程图,努力实现群众办事“最多跑一趟”,条件允许的地方,将不动产登记收件网点延伸到乡镇,集中收集登记申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86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86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已经2017年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7号)等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一)基本保障原则。

主要保障城乡居民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需求,兼顾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合理筹资原则。

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资,采用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相结合,对特殊群体和家庭经济困难的人群(包括在校大中专、技校学生)给予重点补助。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筹资增长机制。

(三)市级统筹原则。

在泉州市行政区划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均同属一个统筹区,实行“六统一”,即:统筹区内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并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泉政办[2016]184号【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2.14【实施日期】2016.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84号 2016年12月14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规划(2016年12月)目录前言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一)发展基础(二)面临形势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二)主要目标三、主要政策举措(一)坚持就业优先战略,推动更高质量就业创业1.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2.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3.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4.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5.加快发展职业培训与技工教育6.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建设7.加强失业预防与失业调控(二)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完善社会保障体系1.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2.健全社会保障制度3.完善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机制4.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三)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1.健全完善人才政策机制2.大力培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3.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4.深化区域人才交流合作(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形成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1.提高公务员管理科学化水平2.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3.深化职称制度改革4.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5.加强军转安置工作(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劳动用工更加规范1.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2.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3.加强劳动标准体系建设和劳动关系协调4.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5.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6.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六)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1.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2.进一步推动信息化建设3.加强系统队伍建设四、组织保障(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二)强化投入保障(三)完善统计监测(四)强化规划实施前言“十三五”时期是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建设“创新、智造、海丝、美丽、幸福”现代化泉州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机遇期。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就此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规范低保的标准和范围,给予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更多的关爱,切实帮助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目前,城市低保制度的政策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在全国基本确立,低保工作的总体形势是好的。

但是也要看到,低保工作仍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和矛盾还比较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研究城市低保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低保对象生活中遇到的新困难新问题近期,一些地方部分粮食品种价格超过恢复性上涨,给低保家庭造成较大影响。

因为低保家庭的支出主要是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粮食和副食品,针对这一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必要时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做到应保尽保,维护社会稳定。

”为此,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维护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深入摸清当地粮食价格变化影响低保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切实帮助低保对象解决因此而造成的生活困难,把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泉政办〔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医保局、财政局、医改办、民政局、卫计委、农业局、残联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15日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0号),现就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简便、操作规范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政策与基本医保政策的衔接,统筹、集中各类医疗救助资金,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功能定位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基础上,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用于救助困难群众,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三、救助对象我市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

分为四类:第一类:特困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第二类:低保对象、孤儿、国定省定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语言、听力及多重残疾,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人员);第三类: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第四类:因病致贫家庭的重病患者。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3]17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3]17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年1月24日泉政办〔2013〕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监督等管理工作。

(二)本规定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企业和其他机构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限定户型、面积,按政府定价出租、出售的政策性住房。

主要包括: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

(四)保障性住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五)住建部门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同级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价格、人民银行、税务、工商、住房公积金、社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或协同做好资格认定工作。

泉州市“新农保”分档补助标准确定

泉州市“新农保”分档补助标准确定

泉州市“新农保”分档补助标准确定泉州市“新农保”分档补助标准确定泉州市分三档补助:石狮晋江丰泽鲤城泉港洛江为一档,惠安南安德化为一档,安溪永春为一档福建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将在今年内全面铺开。

省政府近日确定了根底养老金和个人缴费的省级财政补贴比例,按照各地经济水平的差异,泉州的各县(市、区)的“新农保”补助分为三档,省级财政补贴最高达80%。

按照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中央财政与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捆绑使用,一起补助给各地;省级财政对于个人的补贴按照不同地域的经济实力而有所区别,但最低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省级财政承当比例之外所需资金由设区市和县(市、区)分担。

泉州市石狮、晋江、丰泽、鲤城、泉港、洛江为一档,根底养老金局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比例为50%,个人缴费的省财政补助比例为20%;惠安、南安、德化为一档,根底养老金局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比例为60%,个人缴费的省财政补助比例为60%;安溪、永春为一档,根底养老金局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比例为80%,个人缴费的省财政补助比例为80%。

其中,个人缴费局部的'补贴,以省级财政承当20%为例,那么省级财政每人补贴资金为30元标准的20%,即6元,其余24元那么由设区市和县(市、区)承当。

当然,财政有余力的地区,个人缴费的补贴标准还可以高于30元。

在给予常规补贴的同时,省政府还要求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低保户,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承当。

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缴费补贴的根底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另外,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即“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根底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泉政办〔2020〕42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0〕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7日泉州市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我市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成效,推动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福建省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福建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总体目标、整治重点、行动任务等工作要求,结合泉州市实际情况,现制定2020—2022年各年度工作方案。

一、2020年度工作方案(一)目标任务2020年,开展全市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重点排查人员密集场所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安全。

基本消除全市房屋结构的重大安全隐患,完成5类需重点鉴定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房屋的鉴定并分类处置到位。

完成全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房屋排查信息录入,建立“一楼一档”台账。

完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监管机制及网格化巡查机制,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

启动“四大工程”,制定城市片区改造方案,出台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房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开展自建房改为工业用房的调查摸底,组织违法建设“百日大整治”。

(二)主要工作1.全面消除房屋重大安全隐患。

对已重点排查的“四类场所、七类重点问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处置工作要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实行闭环销号,县级房屋安全指挥部组织人员现场核实确认,并由各级责任单位验收签字,层层压实责任。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2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2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2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泉政办[2011]219号【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0.11【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2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泉政办〔2011〕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工程、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要求,切实做好新时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我市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从2010年起,我市已全面建立了与当地最低工资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挂钩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自然增长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自然增长机制,切实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4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社会救助水平的通知》(泉政办﹝2010﹞206号)关于“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60%,以及农村五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的要求,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及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办法,根据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泉政办〔2020〕31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泉政办〔2020〕31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泉政办〔2020〕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审批管理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严格执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制定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建设管理的规定,对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建设规模(如占地面积、层数、层高)、建设技术指标等进行明确。

(一)严格“一户一宅”政策。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各地要划定中心城区及各镇镇区规划区范围,规划区范围内外可以实行差别化居住保障,参照城镇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探索集中建房。

(二)严格申请条件。

充分应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身份、住房现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对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最新精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基层监管工作

[最新精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基层监管工作

“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基层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基层监管工作丰泽区安监局自2002年4月成立以来,针对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薄弱环节,“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狠抓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在丰泽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设立专职安监员,完善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三级安全生产监管网络,有力地促进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

使政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到实处。

在2004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丰泽区安监局被国家安监总局授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单位”,2006年又被福建省政府授予“创建安全生产合格乡镇(街道)活动组织奖”称号。

一、安全生产面临的新问题、新任务、新挑战,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工作迫在眉捷丰泽区是1997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泉州市管辖的一个新区,全区总面积126.5平方公里,辖8个街道办事处,人口49万人,2006年全区工业总产值为241.3亿元,财政总收入11.6亿元。

辖区内有各类企业3000多家,主要从事轻纺服装、包袋鞋业、机械电子,树脂工艺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还有中石化汽油库、招商石化等单位的液化气储存库、鲤城物资公司的民爆物品仓库以及200多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艰巨。

丰泽区地处于泉州市中心市区,安全生产形势“牵一发而动全身”,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责任重大。

全区安全生产基础较为薄弱。

辖区企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技术装备和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安全保障能力较差。

尤其是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小网点生产条件简陋,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设施不到位,部分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有不少企业没有建立内部安全生产自我制约机制,安全管理工作松懈。

丰泽区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些基础性、结构性、体制性矛盾比较突出,安全生产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各类企业、交通工具、街居道路不断增加,水上作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机动车驾驶员不断增多,社会生产消费活动增加,人流物流量增大,给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增加了许多新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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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泉政办[2008]2号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03
【实施日期】2008.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泉政办〔20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自1998 年全面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闽政〔2004〕3号)精神,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工作目标,为构建和谐泉州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进一步加强低保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自然增长机制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收入增长水平,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成果。

(一)规范实施保障标准和比例。

城市低保标准一般控制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

2007年8月,省政府已全面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从2008年1月起,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的鲤城、丰泽、洛江、泉港、石狮、晋江、南安、惠安等县(市、区)要将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到260元以上,最低工资标准为570元的安溪、永春、德化县要将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到230元以上。

要尽快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相关补贴政策延长到今年6月的通知精神,确保补贴资金于1月底发放到每一户。

农村低保标准各地可视情适当上调。

今后,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的比例,县(市、区)不得低于80%,乡(镇、街道)不能高于20%。

有条件的地方可减少乡镇负担比例,直至全部取消乡镇负担。

(二)扩大保障面。

低保标准调整后,各地特别是目前农村低保人数占农业人口比例明显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南安、惠安等市(县),要在2008年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尤其是归侨、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等群体及时纳入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障面,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低保的成果。

要加大对低保边缘户的帮扶力度,采取临时救济措施,并发挥好慈善机构救济救急作用,积极探索逐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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