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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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一、汇算清缴的总体目标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二、汇算清缴的具体要求(一)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纳税服务的税务干部应全员培训汇算清缴政策;鼓励从事其他管理工作的税务干部参加汇算清缴政策培训;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逐户培训、辅导一遍汇算清缴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应达到100%,汇算清缴期限内,每月24日前上报汇算清缴工作进度表。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做到逐户审核。

(四)查账征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复审面不低于15%。

(五)按照市局推送的税负明显偏低的行业开展纳税评估。

(六)涉税事项的审批、审核和备案管理符合税收规定。

审批类、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全部纳入3.0征管信息系统。

(七)2011年3月25日前完成2010年度所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究开发项目加计扣除额的审核确认工作;其他各类税收优惠,要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审核确认工作。

(八)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率达到100%。

三、汇算清缴具体实施步骤(一)发布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各地应在当地主流新闻媒体发布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告知纳税人应参加汇算清缴的对象、汇算清缴时间、涉税审批、备案、审核等事项具体处理方法、年度纳税申报方法、相关表证单书的获取途径、以及税收政策咨询方法等事项。

(二)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2011年1月14日前各地应成立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并上报市局备案。

(三)制定201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各地应根据市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各项工作要求,制定完善的考核办法。

(四)开展汇算清缴政策培训和纳税辅导2011年1月28日前各地应完成税务干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业务培训。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及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及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规定及2010年度若干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一、纳税人汇算清缴须知(一)汇算清缴的主体及责任、权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汇算清缴的主体为纳税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等企业,但不包括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股份制企业,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含1人有限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包括以下两类企业:(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包括以下两类:(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上述实际管理机构,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纳税人的责任:(1)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出具报告
•将审核结果与企业 交换意见,根据交 换意见的结果决定 出具何种报告
五、2010年企业汇算清缴的重点
2010年企业汇算清缴的最新政策提示:
• 2010年5月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众多企业汇算清缴相关的 税收政策性法规和文件,例如:《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 公告》(2010年第23号)、《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 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等。
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 2、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报送:当年度的“软件企业证书”年审的
证明材料。
– 3、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报送:
(1)企业当年度雇佣的所有下岗再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3)《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再就业信息交换资料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79号)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 这些税收政策性法规和文件,直接关系到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收入的确 认、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的税务处理等。企业如果不及时、准确地掌握 最新的政策变化,并采用适当的调整方法,就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汇算清缴, 并留下潜在的税务风险。
2010年企业汇算清缴的重点
从上述最新的税收政策来看,2010年度企业汇算清缴的重点主要集中在: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 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使您能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请务必注意以下重点提示。

一、纳税申报时限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还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工作。

二、报送申报资料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须在汇算清缴期内将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料主要包括: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财务报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列入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

列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减免税具体规定及办理程序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京地税企[2010]39号)。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依照政策规定发生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其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2010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业务

2010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业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 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 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 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总局下达的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 算清缴。 算清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 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应按现行税法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 应纳税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额外-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 免税额.
2、在汇缴时下述扣除应注意: (一)工资薪金支出及三项费用支出。 1)工资薪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规定,《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 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 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 金。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 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义务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 (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 • 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 的15%以内可以扣除。 财税[2009]72号文件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饮 料制造(不包括酒类制造)企业可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3 0%以内可以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 A、必须是据实支出。 B、广告费必须通过合法的广告公司且取得合法凭证。 C、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0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资料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编印2011年1月目录第一部分查账征收纳税人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指南 (3)第二部分核定征收纳税人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指南 (13)第三部分2010年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政策目录 (20)第四部分2010年底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24)第五部分2010年度汇算清缴需备案和审批主要事项 (26)第六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相关规定 (31)第七部分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相关规定 (57)第八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规定 (64)第九部分核定征收相关规定 (80)第十部分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事项相关规定 (88)第十一部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政策解答(一) (107)第十二部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政策解答(二) (127)第十三部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政策解答(三) (152)第十四部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政策解答(四) (178)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申报表》、填报说明第一部分查账征收纳税人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指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如下提示:一、需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需知

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需知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需知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报送资料:查账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11张附表)一式两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一式两份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一式一份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一式两份《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申报表》一式两份二、纳税人汇算清缴期内需到管理所办理的审核事项:1、2010年发生资产损失的纳税人-2010年度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纳税人,须于2010年2月15日前提出资产损失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其中:损失金额1000万(含)以上纳税人向东城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申请;损失金额1000万以下纳税人向主管管理所申请。

2、核定征收纳税人-核定征收纳税人须先与管理员联系后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3、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2010年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须于5月31日前到主管管理所办理相关手续。

目前税收优惠分为三类:①报批类②事前备案类③事后备案类其中:报批类和事前备案类纳税人需取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方可享受减免税。

三、年度纳税申报前需经管理员签字事项:1、重点企业-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大于5000万元金融保险企业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开发项目)2、所有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3、发生弥补亏损事项的纳税人四、年度纳税申报时需附送中介机构报告事项:选择中介机构范围以能够提供《北京市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表(2010年)》为准。

1、当年亏损额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2、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3、当年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A类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3000万元五、《需知》中各事项具体内容及管理所联系电话,纳税人可通过百度搜索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网站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中查询。

20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

20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

20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当注意的问题摘自:新疆税务网日期:2010年12月31日一、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法律效率问题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55)二、追补政策的法律责任问题(一)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出台、需要补正申报2009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受理补正申报,补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其他企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2010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2010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2010年度南京市栖霞区国家税务局二○一一年二月第一部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知一、企业所得税申报方式及时限核定征收纳税人今年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季度预缴和年度申报,年度申报3月底前完成;查账征收纳税人继续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季度预缴和年度申报;一般查账征收企业年度申报原则上4月底完成,重点税源企业5月底前完成。

二、查账征收纳税人年度所得税申报注意事项查账征收纳税人在填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要确认减免税优惠项目、财产损失等是否已向税务机关备案或已获税务机关批准,填报数据、项目是否正确。

自行核实申报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确认以前各年度盈利(亏损)金额和可结转弥补的亏损余额与税务机关核准的是否一致。

核实申报所属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是否正确。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应填报的资料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财务报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7)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房地产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纳税人申报错误后的更正方式—1—纳税人发现申报错误后应及时到所属税务机关申报窗口进行柜面更正、补充申报。

对申报期内的应通过“更正申报程序”进行操作;在申报期外的应通过“补充申报程序”进行操作。

对于纳税人多缴的税款,可至主管局办理退税;对于纳税人少缴的税款,系统会自动对差额应征信息自动加收。

2010年汇缴政策讲解

2010年汇缴政策讲解

• 属于国有 性质的企业, 其工资薪金, 不得超过政府 有关部门给予 的限定数额; 超过部分,不 得计入企业工 资薪金总额, 也不得在计算 企业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1)工资范围
• 企业员工特殊岗位津
• 工资薪金范畴;
贴在税前扣除时,应计入

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 “工资、薪金”科目,还
“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 贴”、“非货币性福利”及“其 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
(a)职工报销医疗费?
• 如果企业建立了普遍适用的医疗费用报销制度,那么 企业给职工报销的、获得医疗保险补偿以外的部分可以在 “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政策讲解
2011年3月4日
主要内容
• 一.税前扣除
• 企业重组与清算
• 二.资产处理 • 三.收入确定
•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工作意见
• 四.优惠政策
第一部 税前扣除
• 1.工资 • 2.福利费 • 3.教育经费 • 4.工会经费 • 5.招待费 • 6.广告费、宣传费 • 7.捐赠支出 • 8.借款费用

《实施条例》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
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


根据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必
须是当期实际发生的金额。因此,存在税收与会计差
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国地税协调

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
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工资发放“合
•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 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 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供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 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从2011年1月1日起启动,这是广大纳税人在完成会计年报后的又一件重要工作,是纳税人对一年中预缴所得税款的全面清算。

为了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特提醒广大纳税人关注以下事项:(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凡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当参加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在汇算清缴中,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的基础上,确定全年应补、应退税款,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二)纳税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完成申报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必须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2011年1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窗口申报缴纳2010年4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在2011年5月31日前申报缴纳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

根据苏地税函〔2009〕284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的要求,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在2011年1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窗口申报缴纳2010年4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2011年5月31日前申报缴纳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和《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有错误的,必须重新申报。

纳税人愈期申报或重新申报时间超过纳税申报期限的,应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应主动参加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的政策培训纳税人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县局通知的时间,主动参加其举办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接受税务部门的政策业务及涉税事项等方面的辅导。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解答1、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有什么区别?发生“现金折扣”时,销货方税前扣除有何凭证要求?现金折扣是指在赊销方式下,销货方为鼓励购货方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的一种价格折扣。

其本质上是销货方为了早日收回资金而给予客户的一种资金减让,是一种融资行为.其表示方式为: 2/10,1/20,,n/30,15E.O.M。

发生“现金折扣”时,销货方会计上借记“财务费用——现金折扣”,凭“现金折扣协议(告示)”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商业折扣通常明列出来,以百分数形式表示,买方只需按照标明价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以折扣后的净值入帐。

2、企业将自产的成本为8000元、售价10000元的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应视同销售行为。

对此捐赠行为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核算?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在所得税管理上视作为两个行为:对外销售自产货物行为和对外公益性捐赠行为。

其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 9700贷:产成品 8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反映在本年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增加为9700元。

其所得税处理:一方面增加“应税收入” 10000元,年报填入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中“视同销售收入”相应栏次;另一方面增加“扣除项目—视同销售成本”8000元,年报填入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中“视同销售成本”相应栏次。

3、商家出售购物卡时能否确认收入实现?根据总局国税函[2008]875号精神,商家出售购物卡时收到款项,暂不确认收入实现,按照财务会计规定作往来账款处理,计入“预收账款”科目。

4、企业持有股票拟作长期投资(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在实际持有不足12个月期间分得股息、红利,那么该股息、红利是否作免税收入处理?股息与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为克服重复征税的弊端,税法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
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01.14
【实施日期】2011.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对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查账征收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在201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0年度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申报报送资料
(一)查账征收企业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财务会计报表;
3.内资企业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般均应报送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可报送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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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 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 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 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汇算清缴的程序与方法
汇算清缴的程序与方法:
核对账表
重点审核
出具报告
• 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及附表,与企业的利 润表、总账、明细账 等进行核对,审核账 账、账表是否一致。
•针对 “纳税调整事 项明细表”进行重 点审核,审核是以 其所涉及的会计科 目逐项进行,编制 审核底稿。
•将审核结果与企业 交换意见,根据交 换意见的结果决定 出具何种报告
二、汇算清缴的期限
汇算清缴的期限:
• 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5月31日之前)办理年度申报、提供有关 资料、结清税款。 •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 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 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 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 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对于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否则不予 列支或享受。
四、视同销售收入
五、不征税收入
一、销售货物收入
(一)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原则: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 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010年企业汇算清缴的重点
2010年企业汇算清缴的最新政策提示:
• 2010年5月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众多企业汇算清缴相关的 税收政策性法规和文件,例如:•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 公告‣(2010年第23号)、•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 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等。 • 这些税收政策性法规和文件,直接关系到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收入的确 认、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的税务处理等。企业如果不及时、准确地掌握 最新的政策变化,并采用适当的调整方法,就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汇算清缴, 并留下潜在的税务风险。
汇算清缴的范围:
•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 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 亏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 进行汇算清缴。
2010年企业汇算清缴的重点
从上述最新的税收政策来看,2010年度企业汇算清缴的重点主要集中在:
收入的确认
费用的扣除
汇算 清缴
资产的税务处理
税收优惠 同期资料准备
NAME OF PRESENTATION
Location and date
第二部分 应税收入的确认
主要内容
1
2 3 4 5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5、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 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6、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 现。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条件: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 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 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 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 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 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收入的金额可靠计量; – 1. 已完工作的测量; •交易的完工进度可靠确认; – 2. 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可 – 3. 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四)几类特殊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
(四)几类特殊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
1、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 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 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例如以 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 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 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 税前扣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 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 行为。
NAME OF PRESENTATION
Location and date
第一部分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览
主要内容
1 2
一、汇算清缴定义及其范围
二、汇算清缴的期限 三、汇算清缴报送的资料
3
4 5
四、汇算清缴的程序与方法
五、2010年企业汇算清缴的重点
一、汇算清缴定义及其范围
汇算清缴的定义:
汇算清缴报送的资料
– 4、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报送:企业出具的符合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关于企业类型、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声 明。
– 5、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的企业报送:国债利息收入证明,包括买入国债的有关
凭证复印件或情况说明、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的有关凭证复印件或情况说明。如涉及 笔数较多,可由企业提供说明,并附表格列明上述内容,再报送其中一笔业务的相 关凭证复印件。
– 3、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报送:
(1)企业当年度雇佣的所有下岗再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3)•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再就业信息交换资料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79号)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汇算清缴的程序与方法
汇算清缴的程序与方法
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体系 附表一:收入明细表 企业 年度 纳税 申报 表主 表 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 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 明细表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附表七:公允价值计量资 产纳税调整表 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 税调整明细表 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 目调整明细表 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 所得(损失)明细表
汇算清缴报送的资料
• 除上述应报送资料外,纳税人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应区分不同 情况报送以下纸质资料: – 1、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报送: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 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 2、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报送:当年度的“软件企业证书”年审的 证明材料。
2、核定征收企业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网上申报企 业可不附送此表的纸制资料 );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申报表》(网上申报 企业可不附送此表的纸制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9〕79号)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 理工作的通知》
(四)几类特殊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
4、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 商品收入金额。
–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 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 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 入。
汇算清缴报送的资料
– 8、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纳税人报送:
(1)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2)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 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3)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 清缴的鉴证报告。
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三)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
(三)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 入实现时间: –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 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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