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律关系
土地法学
1、土地法学:它是以研究土地法的制定、解释、阐释、评价、应用于调整人地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2、土地用益物权:是依法对一定的土地占有,并加以利用取得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出让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前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4、国家建设用地管理:是指国家调整建设用地关系,合理组织建设用地利用而采取的行政、法律、经济和工程的综合性措施。
5、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或者其他个人、经济组织通过土地承包,依法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一定期限内使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
6、土地增值税:对转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7、土地行政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土地法律、法规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事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8、土地行政法律责任:即土地法中的行政责任,是指实施违反土地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者,依法接受行政制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9、土地行政复议:专指土地管理这一特定部门内,针对土地具体行政行为,或土地执法行为而产生的一种行政复议。
具体是指土地管理相对人,不服土地管理机关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上一级土地管理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是否适当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10、土地行政诉讼:是指土地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不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活动。
1/土地法律责任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相称原则责任自负原则2/土地法律责任种类:依照土地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分为土地行政违法行为/土地刑事违法行为/土地民事违法行为等。
论土地利用法律关系
、
土 地 利 用
土地利用是土地使用权人在国家宏观指引下 ,
( ) 一 土地 利 用的概 念
收稿 日期 :0 1 7—1 2 1 —0 8
到 自身的经济利益、 生态环境 , 必然对其他土地产生 影响, 如一种用 途地 块 的土地 权 利 人 所采 取 的土 地
作者简介 : 刘法威(9l )男( )安徽六安 , 17一 , 汉 , 博士
主要研究土地制度和 土地法 。
利用决策对周围其他用途类型的地块可能造成的空
配置土 地资源 和组 织 土地 利 用 , 理 利用 土地 也 就 合 成为土地 管理 的最 终 目标 , 土地 管 理解 决 的基 本 矛
我 国改 革开 放之前 只注 重土地 所有权 的归属 问
盾就是土地利用过程产生的各种关 系。 ( ) 二 土地利 用的特点
题, 对土地产权的资源配置和利用激励功能重视不 够, 改革开放之后 , 土地产权体系和结构的建设受到
一
资源是全社会的资源 , 需要从 全社会的角度来合理 配置土地资源 , 协调土地资源利用过程中的各种 矛
盾, 以满足整 个人类 包括后 代子 孙 的需要 , 此土地 分 散 性 。土 地 用 途 具 有 多样 .
性, 土地使用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土地 , 形成土 地利用的多样化 ; 在微观上 , 土地产权人可以根据其 自身利益和私人成本决定土地利用方式 , 因此土地 利用通常是产权人 的个别经济行为, 而在我国, 所有 权 分离 出的用益 物 权其 主体更 具 有 广 泛 性 , 括 符 包 合法定条件的各类法人 和公民 , 土地用益物权 主体 的多样性 和广 泛性必 然构成 多元 主体下 的土地利 用 具体决策的分散状态【 。 3 】
土地法学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土地法:土地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土地法学:是以土地法即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它是以研究土地法的制定、解释、阐述、评价、应用于调整人地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3、土地法律关系:指人们在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的过程中,依照土地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4、土地登记: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5、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指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上就是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7、用益物权:非所有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使用、收益的物权8、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承包土地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
9、建设用地使用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国有土地享受的占有、使用、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0、宅基地使用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11、国有土地使用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12、土地征收: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1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14、土地用途分区:指按照土地基本用途的不同对土地利用在空间上的划分,是在土地适宜性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今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需要划分的用地区域。
土地法律知识点
土地法律知识点土地是人类生活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土地的合理利用与保护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而土地的利用与管理必须遵循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土地法律知识点,旨在增加大家对土地法律的了解。
一、土地的法律属性土地的法律属性主要包括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国有土地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国家依法统一管理和调控。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指由农民集体所有并由农民集体拥有经营权的土地。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土地不能被个人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国家。
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支配、利用和收益权利。
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利用方式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业用地使用权等。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但是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和批准手续。
三、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通过协商或按照法定程序支付补偿费用,以满足公共利益需要。
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公示和听证等程序。
征收人需要向被征收人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用,包括被征土地的价值、搬迁费用以及经济补偿等。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承包经营关系是农村土地经营的基础。
农民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获得相关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出租,但是必须遵循土地管理法的要求。
五、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地方政府对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有计划安排。
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管理的基本依据,对土地利用方式、空间布局等做出具体规定。
土地利用规划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不得违背国家和地方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进行土地利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土地法学知识点
土地法学知识点土地法学是一门研究土地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的学科,它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土地法学的重要知识点。
一、土地法律体系我国的土地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构成。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制度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是土地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土地的规划、利用、保护、征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此外,还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等,共同构成了土地法律体系,为土地管理和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土地所有权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国家对国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以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等代表行使。
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出让、划拨等。
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
划拨则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相对较为复杂,包括承包经营、宅基地分配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
村集体土地承包法律规定(农民承包村集体的土地)
村集体土地承包法律规定(农民承包村集体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1、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定了可以承包的土地类型、土地承包的期限、土地承包中承包方与发包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2、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虽然所有权不属于使用该土地的农民集体,由于是作为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使用从事农业生产的,法律规定也实行承包经营。
此类土地由国家发包没有必要,也不现实。
3、法律主观:农村土地承包法需要具备以下的内容,具体如下:(1)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2)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村里集体土地被个人承包违法吗?1、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也可以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2、法律分析:乡村政府没有直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给个人的权利。
村委会在没有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擅自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乡村政府可以对土地承包进行监督和指导。
3、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您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并未在结婚后迁出,您承包土地的权利不应该被剥夺。
4、【法律分析】: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个人的行为属于合法的,但只能转让给村集体成员,转让后只能用于从事农业生产,不能在土地上做和农业无关的事情。
5、农村的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公民只有使用的权利没有所有权的。
而个人私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更是属于违法行为,集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6、私人承包农村土地应报政府批准,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2012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法与土地法律关系
⼟地法与⼟地法律关系 ⼀、⼟地法 (⼀)⼟地法的概念及特征 1.⼟地法的概念 ⼟地法是调整以⼟地为客体⽽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说,⼟地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实施,以民法或⾏政法调整因确认⼟地所有权、取得或转让⼟地使⽤权及其它与⼟地相关的他项权利,及因开发利⽤⼟地、规划管理⼟地⽽产⽣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地法有⼴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地法,仅指以⼟地法命名的法律规范。
⼴义的⼟地法,不仅包括以⼟地法命名的法律规范,⽽且包括其它以调整⼟地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规范。
我们通常所说的⼟地法⼀般是指⼴义的⼟地法。
2.⼟地法的特征 (1)⼟地法既包括财产法规范,⼜包括⾏政法规范。
(2)⼟地法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包括程序法规范。
(3)⼟地法既包括强制性规范,⼜包括任意性规范。
例题:⼟地法的特征包括: A. ⼟地法既包括财产法规范,⼜包括⾏政法规范。
B. ⼟地法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包括程序法规范。
C. ⼟地法既包括强制性规范,⼜包括任意性规范。
D. ⼟地法包括强制性规范,不包括任意性规范。
答案:A.B.C. (⼆)⼟地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法 ⼟地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个独⽴的法律部门,是国家重要的法律之⼀。
这不仅是由于⼟地法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且由于⼟地⽴法原则、调整⽅法及其内容和体系,都是取决于⼟地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1。
⼟地法的调整对象 可以归结为三种类型:⼀是调整⼈与⼟地的关系,是以符合⽣态规律为前提,旨在维护长远、完善的⽣态系统;⼆是以国家为主体,直接⾏使⼟地管理权的社会关系,是以国民经济综合体为其核⼼,旨在合理开发、利⽤、保护⼟地资源和维护⼟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三是不以国家为主体,间接参与⼟地管理的社会关系,是以⼟地的商品属性为基础,旨在发挥⼟地的资本功能,以促进⼟地⽣产⼒的发展。
国家通过⾏政管理间接地参与这类⼟地关系。
⼟地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和⾏政法律关系。
土地法学课程授课提纲
《土地法学》课程授课提纲理论授课学时: 40实验(实训)学时:8授课班级名称:土管05—1班授课班级人数:12人授课教师姓名:热合木吐拉教师所属系:农业工程系教师所属教研室:农经土管教研室伊犁职业技术学院2007年9月《土地法学》授课提纲(48学时)一、课程名称:《土地法学》二、课程性质:土地法学是国土资源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强的学科,在国土资源管理专业教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土地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土地执法的基本知识,并能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通过学习,能进行独立的思考并解决实际中遇到的问题。
为了熟练地掌握土地法学,应首先掌握政治经济学、土地经济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管理等课程的内容。
三、课程授课学时:总学时48学时,其中:理论学时40,实训8四、课程讲授的主要内容第一章土地法学概述(总学时3)第一节土地法学概念第二节土地法学的研究目的第三节土地法学研究调整的对象和方法第四节土地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第二章土地法律关系(总学时5)第一节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分类第三节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四节土地法律关系的登记保护制度第三章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总学时4)第一节土地所有权概述第二节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四节土地所有权的确权规定第四章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总学时8)第一节土地使用权概述第二节国家土地使用权第三节集体土地使用权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五章土地征用和土地开发整理与复垦法律制度(总学时8)第一节土地征用法律制度第二节土地开发法律制度第三节土地整理法律制度第四节土地复垦法律制度第六章土地使用权划拨和有偿使用法律制度(总学时8)第一节划拨土地使用权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节土地使用权流转第七章耕地保护法律制度(总学时4)第一节耕地保护概述第二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第三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四节耕地占用审批制度第八章土地行政调处与诉讼(总学时8)第一节土地争议概述第二节土地行政调处第三节土地行政仲裁第四节土地诉讼第五节土地法律责任五、教材要求:1、采用的教材名称:本课程采用的教材是:由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陈利根主编的《土地法学》教材。
土地法学复习资料
第一章土地法学概述1.简要回答土地的法学概述和特征:土地是指人们能够控制和利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地表及地表之上和之下延伸的一定空间。
特征:永久性、安全性、必要性、有限供给、收益价值、资本价值和投资、使用效果的外部性、公益性。
2.试区分土地法和土地法学的概念土地法是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各证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土地法学是以土地法即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土地法属于法律的范畴,是一系列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而土地法学属于法学的范畴,是研究土地法的科学。
3.简要回答土地法学研究的内容①土地法学的主要研究(土地法本土资源的研究、土地公有制学说的研究、土地法的生态职能与可持续发展的研究、现代物权制度理论的研究、土地自然特性的研究)②土地法律体系和法律关系的研究(土地法律体系的研究、土地法律关系的研究)③土地地权和产权制度的研究④土地金融和市场交易的研究⑤土地租、税、费的研究⑥土地管理制度和监察制度的研究4.概述土地法的渊源①宪法②法律(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③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④国务院所属部委发布的行政规章⑤地方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⑦其他法渊源5.概述土地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法律立法程序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程序。
一般包括:法律、法规草案的提出;法律、法案草案的审议;法律、法规的通过;法律、法规的公布与实施6.试述孙中山的土地法思想孙中山先生早在清末便对土地问题倍加重视,先后多次提出“耕者有其田”、“平均地权”、“土地国有”的主张。
他的“耕者有其田”不是主张平分土地,只是反对地主占有土地对农民进行封建剥削,同时也不主张农民无条件的分得土地。
所谓“耕者有其田”是指非耕者不得有其田,并不意味着耕者都有其田。
耕者有获得土地的权利,但只能获得使用权,不能拥有所有权。
7. 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改造是如何实现的?第二章土地法律关系和土地法的基本原则1.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人们在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的过程中,依照土地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法律关系
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法律关系然而究竟何为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债权或物权?这些问题在过去以国家单一所有权形成的财产法领域中,法学界对“物权”概念避而不谈,1986年《民法通则》第5 章以“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为名,仍未用“物权”一词,造成物权的法律关系无法可依。
如依据传统物权法概念,土地乃是受物权法规范的重要对象之一,《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他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从条文内容分析,除提到承认土地所有权外,很难确定“土地使用”是否为一种权利?基于这种法无明文的状况,又其他国家的物权法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可为引鉴,大陆《物权法》尚未颁布之前,欲阐明土地使用的权能与相关法律关系时,学者考虑因土地使用权为具有中国大陆特色,为求结合各地实践,应从不同学科领域研究分析土地使用权的内涵。
民法学者借鉴与土地有关的立法,如《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等部门法加以界定;亦有学者借鉴传统物权法立法原则与物权体系理论阐述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而土地经济学者则以土地管理、利用与地租关系讨论其目的与作用。
学者有论《土地使用权》为地上权、自主物权、特殊的用益物权等观点,笔者将土地使用权与传统物权法中性质相近的地上权观念做一比较法方式的论证。
(一)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法律关系讨论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的同时,我们应该明了土地法律关系的内涵,因为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范是土地使用关系产生的前提。
所谓土地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具体的、由土地法律规范调整而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土地公有制下,人们在土地法律关系的活动范围比较窄,不可能如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有较大的个人意志自由,不能任意与他人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只能在土地法律规范允许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与他人结成某种土地法律关系,这种个人意志的属性是从属于法律的属性,如土地使用的法律关系受土地公有制、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后备资源不足等客观状况所制约,这是它不同于一般法律关系之处。
土地法学教案模板
土地法学教案模板土地法学一、名词解释1、基本农田: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土地征用: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合法补偿为条件,依法定程序强制使用他人土地,待特定公共事业目的完成时,仍将土地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政行为。
3、土地法律关系:土地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们在对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土地为构成要素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对土地的拥有、利用管理和保护活动过程中,根据土地法律规范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土地承包经营:是指农户、其他经营组织或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法约定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进行农业生产的行为。
5、土地出让:即土地使用者通过市场的招标、拍卖、协议方式与土地所有者或者其代表签订出让合同,交付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有偿、有期限使用土地的一种取得方式。
6、土地开发:是指因人类生产建设和生活不断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的现代化科学技术和经济手段,来扩大对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围或提高对土地的利用程度所进行的活动。
7、土地划拨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8、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土地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为此支付租金的行为。
10、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二、简答: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末获批准的。
土地法学
土地法学土地法学一、土地法(一)概念:土地法是调整在土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内涵:1.土地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土地法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特征:1.土地法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来规范人与土地的关系;2.土地法涉及的范围具有广泛性;3.土地法的实施方式具有科学技术性。
二、土地法学(一)土地法学的概念:土地法学是以土地法即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它是以研究土地法的制定、解释、阐述、评价、应用于调整人地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二)土地法学的研究目的:是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土地在开发、利用、保护、改造过程中,一切对土地的作为或不作为都牢固地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以保证土地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有效的保护和利用,以实现社会经济和土地的可持续的发展。
(三)土地法学的研究特点: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类幸福;从事物现状分析其自身矛盾确立土地立法原则,使现有与应有统一;明确土地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三、土地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一)土地法本土资源的研究;土地公有制学说的研究;土地法的生态职能与可持续发展的研究;现代物权制度理论的研究;土地自然特性的研究(二)土地法的调整对象:土地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土地为客体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即土地关系。
有两种类型:纵向的土地资源管理关系,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的土地财产关系。
四、土地基本国策(一)土地基本国策的概念:是指国家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规划、管理、利用土地资源方面确定的具有战略性的方针、策略,是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指定、实施其他具体政策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基本国策表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五、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具体的、由土地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土地法律关系是一定的土地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土地法学复习题
土地法学复习题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一、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1.土地法律关系:土地法律关系是由土地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们在对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土地为构成要素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土地经济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土地使用权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土地使用权人因对各自使用的土地行使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所获得的对承包土地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
4、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计划和安排,是依照区域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分配和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技术措施。
5、土地征用:是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合理补偿为条件,依法定程序强制使用土地,待特定公共事业目的完成时,仍将土地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政行为。
6、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7、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分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8、土地用途分区:将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按基本用途划分为特定的区域,并规定不同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以对土地利用实行控制和引导的措施。
9、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某一行政区域内一定时期耕地增加和减少的数量相抵消,耕地总量不得减少。
10、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11、土地违法行政责任:由于违反土地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土地行政法律主体追究行政责任的法律后果。
12、土地违法刑事责任: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节、性质严重,而且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否定性评价。
土地法学-第一章
2 纵向的土地管理关系 国家地政部门在依法履行土地 管理监督职责时与个人、组织之间 发生的社会关系—— 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权利义务
不对等
五、我国土地法的存在形式
根据土地法律规范的不同制定机关及其效力方面的差异:
(一)宪法:原则性规定 制定其他法律(规)依据,第9条、第10条对国有 土地和集体土地的范围、土地征用、土地流转、个人及 组织使用土地时应尽的义务等问题作出根本性规定。
(二)土地法律关系的特征
3.土地法律关系确立与变更的法定性 不动产的权利变动,以当事人在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变动登记为公示 的原则,未经政府管理机关办理权利变动登记,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土地的不动产特性要求对土地关系的调整采取书面形式: 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土地的社会问题,人与地的关系是土地的利用问题。
二、 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的主要内容
(二)研究内容
1.土地法学理论研究;
2.土地法律体系和土地法律关系研究;
3.土地地权和土地产权研究;
4.土地金融和市场交易研究;
5.土地租、税、费研究;
6.土地管理制度与监察制度研究。
三、土地法的概念
(一)土地法的概念
权利主体:国家和集体 所有权法律 关系主体 (2)分类
特定
义务主体:单位和个人 不特定
使用权法律 —广泛,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 关系主体
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其他公 民个人、农民集体
(四)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土地法律关系客体
(1)概念
土地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可以 说是主体权利、义务的载体。 (2)类型 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土地(实物) 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土地(实物)
土地承包合同法律关系
土地承包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下,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因承包土地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文将从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定义、主体、内容、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定义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经过民主议定程序达成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包括发包方和承包方。
发包方通常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承包方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三、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 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 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 承包土地的用途;5.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 违约责任。
四、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土地承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五、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限内,承包方不得退包,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情形。
六、土地承包合同的争议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当事人可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下,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因承包土地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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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法律关系的消灭
? 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土地法律关系 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终止。
? 例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限届满使合 同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终止; 因征用农地农民与集体原有的承包法律关 系随之消灭。
(四)三种情况的关系
产生、变更与消灭具有因果关系,不是孤 立的
某种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可以导致另一 种土地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
?土地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 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 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 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 例题: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 ( AE )。
? A.法律权利 ?B.客体 C.标的 ? E.法律义务
D.价款
(四)土地法律关系分类
按性质 和内容 划分
按主体所处地位划分
? 如:某村村民牛某于2000年4月在其所 承包的耕地上建了一座砖瓦窑,占用耕 地20亩,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便开始经 营。同年9月7日,该县土地管理部门对 牛某下达处罚决定书,责令牛某立即停 止经营,并处罚款4000元。
? 在这个案例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什么?
?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三)土地法律关系内容
?例如: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关系期限为30年、 70年
重要的不动产,利 用周期长,生产活 动具有连续性
? 2.国家对土地法律关系控制的垄断性
土地资源的有限性,要求国家对土地的 占有、使用、开发利用方式、土地的数量 分配和空间配置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土地法律关系主体意志的表示——符合 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长远利益。
的事物,即法律关系的客体。
? 法学理论上,一般客体分为财、物、行 为和非物质财富。法律关系客体也不外 乎四类。
? 例题:从法学理论上讲,法律关系客体
可以分为(
)。
?A.精神 B.财 C.物 ?D.非物质财富 E.行为
?土地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
客体范围
物
行为
土地 (资源、资产)
合法与非法
智力成果
科技成果
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受到
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才是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合法的社会关系。 ?4.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
?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 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 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 构成法律关系。
权利义务 不对等
权利义务 对等
所有权 使用权
规划利用 与保护 管理
征用 税收
土地行政 法律关系
一般民事 法律关系
第三节 土地法律关系的变化
一、土地法律关系的变化 ?本节所指土地法律关系的变化即指土地法
律 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 ?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特定的土
地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 义务关 系。
?例如:发布和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签订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二)土地法律关系的变更
?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土地法律关 系的构成要素发生变化,包括主体变更、 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
?例如:土地使用权转让使土地使用主体发 生变化;同时土地利用的权利、义务内容 发生转移;农用地征用后转为建设用地使 客体发生改变
? 甲乙都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的组织,他们是法律关系主体。
? 甲乙之间就育种的劳务和服务行为签定委托合同, 其中育种的劳务和服务行为是本法律关系的客体, 没有这个客体的存在,就不存在他们之间的主体 关系。
? 育种这个事由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则是法律关系的 内容。
? 例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关 系要素的是( B )。
?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征 用协议等。
第二节 土地法律关系的 构成要素及分类
一、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一)土地法律关系主体 ?土地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土地法律
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 承担者。
?分类
所有权法律 关系主体
权利主体:国家和集体
特定
义务主体:单位和个人
不特定
使用权法律 —广泛,可以是国家机关、 关系主体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 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其 他公民个人、农民集体
?A.主体 B.标的 ?C.客体 D.内容
二、土地法律关系
(一)概念 ? 人们在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土
地的过程中,依照土地法律规范而 形成的一种权利系
前提
以土地关系
为基础
土地
土地
法律
法律
规范
关系
体现
调整作用
(三)土地法律关系的特有特征
? 1.土地法律关系 的相对稳定性
相对应,某种土地法律关系变更和消灭, 又会伴随着另一种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
? (二)土地法律关系客体
?土地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土地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
对象,也可以说是主体权利、义务的载体。 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 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 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
? 在通常情况下,主体都是为了某一客体, 彼此才设立一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产 生法律关系,这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
? 3.土地法律关系确立 与变更的法定性
?不动产的权利变动,以当事 人在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办理 变动登记为公示的原则,未 经政府管理机关办理权利变 动登记,其行为不具有法律 效力。
要式法律行为
? 土地的不动产特性要求 对土地关系的调整采取 书面形式:
?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 用权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合同;
? 由于三个要素的内涵不同,则组成 不同的法律关系,诸如民事法律关 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等等。
? 例如:甲是种子公司,乙是培育公司,甲 给了乙1万斤种子,让乙在一年内培育出来, 甲乙商量好定价是每斤1元钱,甲乙双方就 此签了合同。
? 在这个案例中,甲乙双方就育种的劳务和服务行 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了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章 土地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和要求】把握我 国土地法律关系的含义,掌 握其构成要素的不同特征, 深刻理解其变化条件。
【教学重点及难点】土地法 律关系的主体构成要素,土 地法律关系变化的条件和保 护方式。
第一节 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