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65-92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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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物保护工程分类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 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 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 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 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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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物保护维修原则的理解与把 握
4、可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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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物保护维修原则的理解与把 握
5、可识别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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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物保护维修原则的理解与把 握
(二)《准则》规定的文物古迹保护原则 1、必须原址保护。 2、尽可能减少干预。 3、定期实施日常保养。 4、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 5、按照保护要求使用保护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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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我国是个文明古国,迄今仍有2000多个历史性城镇,其中保存着大量古建筑。为了加强国家对这类文物的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有关古建筑的保护原则与管理权限。但要使这些原则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还需要有相应的技术规范,来统一具体的技术要求。许多事例表明,不少古建筑遭受的损害,不完全是未加保护所致,而是保护不当所造成的。这种情况在较低保护级别的古建筑中更显得突出。因此,为了使分属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管理使用的古建筑都能得到科学、正确而有效的维护与修缮。原国家计委根据有关专家的建议,下达了制订本规范的任务。
第1.0.2条古建筑结构的内容十分丰富,非一本规范所能全面概括。根据我国古建筑多采用以木构架为主体结构的特点。作为第一本维护加固技术规范,其内容也应是针对这方面的问题。因此,明确了本规范仅适用于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检查、维护与加固。
这里所谓的相关工程,系指以木构架为主体结构的建筑物中,与木构架相关联的各部分工程,例如:地基基础,圈护结构、小木作、石作以及排水设施等等。之所以要包括这些内容,是因为在维修木结构时,不可避免地要触动它们。所以应有相应的保护与维修措施。由之可见,本规范有关这些工程的规定是有前提的。不是对任何结构都适用的。因此,在维修砖石砌筑的塔,幢、
牌楼和拱桥等结构时,不能引用本规范相关工程的条文。
第1.0.3条主要明确规范(或标准)应配套使用,全面执行。因为重复其他规范的有关内容。容易造成不必要的矛盾与混乱。
第1.0.4条历史经验表明,建立古建筑修缮的技术档案,对长期保护工作至关重要。同时,最近新颁布的国家档案法也要求这么做。因此,就这个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以保证完整、真实地保存这些宝贵的原始记录。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古建筑的防护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古建筑的防护
古建筑木结构的维护与加固是保护古建筑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延长
其使用寿命、保持其历史价值和文化传承的关键所在。古建筑木结构的防
护需要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进行操作,下面将介绍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
固的技术规范。
首先,古建筑木结构维护的技术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保护与维护:古建筑木结构应避免暴露在潮湿、高温或强光直
射的环境中,以防止木材腐烂、老化或色彩褪色。同时,要保持古建筑内
外的清洁,并定期检查木结构的正常情况。
2.防火措施:古建筑木结构易受火灾侵害,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
火措施,例如使用防火涂料或涂层进行防护,设置防火隔离带等。此外,
要保证古建筑内部设施的合理布局,如合理设置烟雾报警器、灭火器等设备,以及制定火灾应急预案。
3.防震技术:由于古建筑木结构通常较为脆弱,容易受到地震的破坏,因此需要采取防震措施。其中包括加固木结构的梁柱连接点、钉结、斜撑
等部位,增加建筑的整体稳定性。此外,还可以采用土木工程技术,如设
置地基沉降装置、减震器等,以提高古建筑的抗震能力。
其次,古建筑木结构加固的技术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结构评估与设计:在进行木结构加固之前,需要对古建筑的木结构
进行详细的结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合理的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
该考虑到古建筑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传承,尽量保持其原有的形态和风貌。
2.加固材料与技术:古建筑木结构的加固可以采用各种不同的材料和技术,如钢筋混凝土、钢结构、纤维复合材料等。选择合适的材料和技术需要考虑到古建筑的特殊性,使得加固后的结构能够与原有结构相协调、相容,并提高其整体的稳定性和抗震能力。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_GB50165-92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_GB50165-92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
与加固技术规范
发布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年月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的通知
建标号有关
直辖市建委
计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号文的要求由四川省建设
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
现批准
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在我高等院进行系统总结了工程实践经验和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单位意见和多次听取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结构可靠性鉴定工本规范的施行应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必为了进一步提高本规范水平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积累资料并随时将问题和意见寄交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
院都一环路北三段九号邮
码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六月
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承重木结构的勘查第三节
相关工程的勘查次第四章第一节
结构可靠性鉴定第二节
抗震鉴定
第五章
古建筑的防护
第一节
木材的防腐和防虫
第二节
防火
第四节除草
第五节抗震加固第三节
防雷
第六章木结构的维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荷载
第三节木材及胶粘剂
第四节计算原则
第五节木构架的整体维修与加固第六节木柱
第七节梁枋
第八节斗木共
第九节柱的化学加固第七章
相关工程的维修
第一节
排水及基础
第二节
石作
第三节
墙壁
第四节
瓦顶
第五节
小木作
第六节
其他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木构架工程的验收
第三节
相关工程的验收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2020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古建筑木结构的科学保 护,使古建筑得到正确的维护与修缮,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检查、鉴定、维护 与加固。 1.0.3 为长远保护古建筑工作的需要,每次维护与加固所进行的勘查、 测试、鉴定、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记录、图纸、照片和审批文件等资料 均应建档保存。 1.0.4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鉴定 appraisal 实施一组工作活动,以证明现存结构今后使用的安全性和抗震性能。
2.0.2 勘察 exploration 对结构、构件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现场检查、检测和调查等工作。 2.0.3 监测 monitoring 对结构的状况或作用所进行的经常性或连续性的观察或测量。 2.0.4 评定 assessment 根据调查、检测和分析验算结果,对现存结构的安全性或抗震性 能进行的评价。 2.0.5 结构加固 strengtheningofstructure 对安全性不足的承重结构、构件及其相关部分采取的增强、局部 更换或调整期内力等措施。 2.0.6 原构件 existingstructuremember 实施加固前的原有构件。 2.0.7 重要构件 importantstructure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影响或危及结构体系整体安全的承重构件。 2.0.8 一般构件 generalstructuremember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古建筑的防护
第五章古建筑的防护
第一节木材的防腐和防虫
第条为防止古建筑木结构受潮腐朽或遭受虫蛀,维修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从构造上改善通风防潮条件,使木结构经常保持干燥;
二、对易受潮腐朽或遭虫蛀的木结构用防腐防虫药剂进行处理;
第条古建筑木结构使用的防腐防虫药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能防腐又能杀虫,或对害虫有驱避作用且药效高而持久;
二、对人畜无害、不污染环境;
三、对木材无助燃起霜或腐蚀作用;
四、无色或浅色,并对油漆彩画无影响;
第条古建筑木结构的防腐防虫药剂,宜按表选用,也可采用其他低毒高效药剂;
若用桐油作隔潮防腐剂,宜添加5%的五氯酚钠或菊酯;
第条古建筑中木柱的防腐或防虫应以柱脚和柱头榫卯处为重点,并采用下述方法进行防腐、防虫处理:
一、不落架工程的局部处理
1.柱脚表层腐朽处理:剔除朽木后,用高含量水溶性浆膏敷于柱脚周边,并围
以绷带密封,使药剂向内渗透扩散;
2.柱脚心腐处理:可采用氯化苦熏蒸;施药时柱脚周边须密封,药剂应能达
柱脚的中心部位;一次施药,其药效可保持3~5年;需要时可定期换药;
3.柱头及其卯口处的处理:可将浓缩的药液用注射法注入柱头和卯口部位,
让其自然渗透扩散;
二、落架大修或迁建工程中的木柱处理:不论继续使用旧柱或更换新柱,均宜采
用浸注法进行处理;一次处理的有效期应按50年考虑;
第条古建筑中檩、椽和斗的防腐或防虫,宜在重新油漆或彩画前采用全面喷涂方法进行处理;对于梁枋的榫头和埋入墙内的构件端部,尚应用刺孔压注法进行局部处理;对于落架大修或迁建工程其木构件的处理方法,应按照本规范第条第二款执行;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结构可靠性鉴定与抗震鉴定
第四章结构可靠性鉴定与抗震鉴定
第一节结构可靠性鉴定
第4.1.1条本节适用于以木构架为主要承重体系的古建筑结构的可靠性鉴定。
第4.1.2条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应根据承重结构中出现的残损点数量、分布、恶化程度及对结构局部
或整体可能造成的破坏和后果进行评估。
第4.1.3条残损点应为承重体系中某一构件节点或部位已处于不能正常受力不能正常使用或濒临破坏的状态。第4.1.4条古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按下列规定分为四类:
I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有的残损点均已得到正确处理,尚未发现新的残损点或残损征兆;
U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先已修补加固的残损点有个别需要重新处理,新近发现的若干残损迹象
需要进一步观察和处理,但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
川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关键部位的残损点或其组合已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有必要采取加固或修理措施,但尚不致立即发生危险;
W类建筑承重结构的局部或整体已处于危险状态,随时可能发生意外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抢修措施。第4.1.5条承重木柱的残损点应按表4.1.5评定:
承重木柱的残损点检查及评定表4.1.5
o
第4.1.6条承重木梁枋的残损点应按表4.1.6评定:
承重木梁枋残损点的检查及评定表4.1.6
第4.1.7条木构架整体性的检查及评定,应按表4.1.7进行
木构架整体性的检查及评定表4.1.7
第4.1.8条斗有下列损坏,应视为残损点:
一、整攒斗棋明显变形或错位;
二、棋翘折断、小斗脱落,且每一枋下连续两处发生;
三、大斗明显压陷、劈裂、偏斜或移位;
四、整攒斗棋的木材发生腐朽、虫蛀或老化变质,并已影响斗棋受力;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古建筑的防护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古建筑的防护
古建筑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然而,由于年代久远,古建筑木结构经受了长期的风吹雨打和自然老化的侵蚀,需要进行维护和加固工作。下面,将介绍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的技术规范。
一、维护工作
1.定期检查:古建筑木结构的维护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包括对主架构的检查和对细部结构的检查,以及记录木结构的状态和存在的问题。
2.修复腐朽部分:发现腐朽或受损的木材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修复时需要选择与原有木材性质相近的材料,遵循保存原样的原则,保留原有结构和装饰。
3.防治虫害:古建筑木结构容易受到虫害的侵害,需要进行防治。可以采取传统的熏蒸、喷涂和涂刷虫害防治药剂的方法。
4.加强防水措施:为了保护木结构免受水侵蚀,需要进行防水处理。可以使用防水涂料、油漆或涂刷防水剂。
5.保持室内湿度均衡:保持室内湿度均衡有助于防止木材腐朽,可通过适当通风、控制室内湿度和温度等方式来实现。
二、加固工作
1.加固技术选择:在进行加固工作时应根据古建筑木结构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加固技术。有传统的榫卯结构连接、粘贴钢板和钢筋混凝土加固等方法。
2.榫卯结构连接加固:通过加固节点、主架构和细部结构的连接点来保证整个古建筑木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粘贴钢板加固:通过将钢板粘贴在木结构表面来加固受损的木材。钢板可以起到加固木结构的作用,提高其抗弯强度和承重能力。
4.钢筋混凝土加固:对于较严重的破损或腐朽的木结构,可以进行钢筋混凝土加固。通过在木结构中嵌入钢筋混凝土来增加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工程验收
第八章工程验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8.1.1条古建筑维护与加固工程的验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本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第8.1.2条重点维修工程、迁建工程和局部复原工程均应分阶段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全部工程项目完成后,应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总验收。
第8.1.3条维护与加固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竣工图纸并在图中注明施工中所有更改的内容;
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三、材料和材质状况报告;
四、更改设计的批准文件或协商记录。
第二节木构架工程的验收
第8.2.1条对局部或全部拆落的木构架修缮工程,应在木构架安装完成后,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及时检查整体造型、整体形制尺寸及各种构件的安装位置,并做出检查验收记录。
木构架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1规定。
木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mm) 表8.2.1
第8.2.2条对柱、梁枋、檩等大型木构件的修补或更换工程在油饰彩画之前,应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及时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记录:
一、柱头、卷杀、梭柱、月梁、驼峰等的形制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二、新配的承重木构件,其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承重木构件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表8.2.2
第8.2.3条斗栱构件的修配、更换和安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形制和尺寸的检查:
一、各种构件安装后应平直;有柱生起的构架,其斗栱的横向构件应与柱生起线平行;斗栱
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二、昂嘴、栱瓣、栱眼、斗幽页耍头等构件应符合原状和设计要求;
国家文物局关于《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复函
国家⽂物局关于《古建筑⽊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复函
⽂号:办保函[2017]261号
颁布⽇期:2017-03-14
执⾏⽇期:2017-03-14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政法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你司《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古建筑⽊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标标函〔2017〕7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意见如下:
⼀、《古建筑⽊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是我国古建筑保护维修领域推⾏的第⼀个技术规范,对古建筑保护⼯程勘察设计和施⼯组织起到了技术指导作⽤。项⽬承担单位应充分征求⽂物保护⼯程资质单位、专家和⽂物⾏政部门意见,进⼀步修改完善⽂本内容。
⼆、应明确《规范》的适⽤范围和主要内容,调整体例框架,增强《规范》的针对性。建议《规范》以古建筑⽊结构维修、加固为重点,仅适⽤于古建筑修缮⼯程;“8古建筑的防护”、“10相关⼯程的维修”等与⽊结构维修、加固⽆关内容,不宜纳⼊《规范》⽂本。
三、应慎重考虑现代⼯程技术应⽤于古建筑修缮⼯程的科学性和可⾏性,进⼀步搜集国内已有⽂物保护⼯程案例,总结、归纳适⽤于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抗震加固等专业技术要求,避免简单套⽤现代建筑标准。建议验证现有鉴定评级体系的实际效果,暂不宜将“6古建筑安全性鉴定”、“7古建筑抗震鉴定”作为通⽤标准。
四、应充分总结、评估我国现有古建筑⽊结构维修、加固技术⼿段及其效果,进⼀步调整、完善“9⽊构架的维修、加固”章节内容,注意吸纳⾏业内已有的成熟经验、做法,修改完善技术要求,增强针对性。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_GB50165-92
三 观测建筑物的整体沉降或不均匀沉降 并分析其发生原
因
四 实测承重结构的倾斜 位移 扭转及支承情况
五 检查支撑等承受水平荷载体系的构造及其残损情况
第
条 对承重结构木材材质状态的勘查 应包括下列
内容
一 测量木材腐朽 虫蛀 变质的部位 范围和程度
二 测量对构件受力有影响的木节 斜纹和干缩裂缝的部位
和尺寸
宀 瓦 瓦顶 打牮拨正 局部或全部落架大修或更换构件等
三 局部复原工程 系指按原样恢复已残损的结构 并同时
改正历代修缮中有损原状以及不合理地增添或去除的部分 对于
局部复原工程 应有可靠的考证资料为依据
四 迁建工程 系指由于种种原因 需将古建筑全部拆迁至
新址 重建基础 用原材料 原构件按原样建造
五 抢险性工程 系指古建筑发生严重危险时 由于技术 经
已处于不能正常受力 不能正常使用或濒临破坏的状态
第
条 古建筑的可靠性鉴定 应按下列规定分为四
类
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有的残损点均已得到正确处理 尚未
发现新的残损点或残损征兆
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先已修补加固的残损点 有个别需要
重新处理 新近发现的若干残损迹象需要进一步观察和处理 但
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
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关键部位的残损点或其组合已影响结构
四 因维修加固不当 而对建筑物其它部位造成的不良影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工程验收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工程验收
一、引言
古建筑木结构作为一种传统的建筑形式,具有丰富的文化和历史价值。然而,由于年代久远和环境因素的影响,古建筑木结构常常存在着各种损
坏和安全隐患。为了保护和传承古建筑文化遗产,必须对古建筑木结构进
行维护和加固。本文旨在规范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并提出相应
的工程验收标准。
二、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1.维护技术规范
(1)清除杂物和湿气:清理木结构周围的杂物和植物,防止潮湿环境
对木材的侵蚀。
(2)补修破损:对于古建筑木结构的破损部分,应采用同材料和相同
工艺进行补修,避免使用现代材料和技术。
(3)防治虫害:定期进行虫害防治工作,包括使用防虫剂和加固虫害
部位,保持木结构的完整性。
(4)加固关键部位:对于古建筑木结构的关键部位,如支撑柱、横梁
和楼层等,应进行定期检查和加固,保证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2.加固技术规范
(1)结构分析:通过对现状结构的材料性质、连接方式和力学特性的
测试,获得准确的结构参数,并进行结构分析,确定加固的目标和方法。
(2)加固方案设计:根据结构分析的结果,选择合适的加固手段,如
扛压加固、粘贴加固和疏散加固等。加固方案应满足结构安全性、材质保
护性和文化保护性的要求。
(3)施工过程:加固施工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包括施工工艺、施工材料和施工质量控制等。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对现有结构的保护和
防护,避免对古建筑造成二次破坏。
三、工程验收标准
对于古建筑木结构的维护与加固工程,应进行严格的工程验收,以保
证施工质量和结构安全。验收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古建筑彩画保护修复技术要求
古建筑彩画保护修复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古代建筑彩画保护修复的相关术语、定义、原则及工艺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古代建筑彩画保护修复方案设计和工程实施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古代建筑彩画的整体重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165—1992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规范
WW/T 0030—2010 古代建筑彩画病害与图示
3 术语和定义
GB 50165—1992和WW/T 0030—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清除 cleaning
去除彩画表面污染物的技术措施。
3.2
加固 consolidation
对脆弱彩画层、地仗层,通过应用适宜的材料,以增加其强度和结合力的技术措施。
3.3
局部补绘local repair of lacuna
对局部残损的彩画,按照其传统制作方法所采取的修复技术措施。
3.4
随色处理 retouching on repairs
按原有彩画的色相、色度、光泽度等对局部补绘部分进行的色彩协调。
3.5
表面防护 surface preservation
通过在彩画表层施用防护材料,以减少雨水飘淋、空气污染等对彩画表层侵蚀的技术措施。
3.6
操油spread tong oil
在地仗层的表面一次性连续施涂生桐油的技术措施。
3.7
灰 powdery material
彩画地仗制作使用的主要材料之一,通常由砖灰、大白粉等组成。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工程勘查要求
第三章工程勘查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为做好古建筑的保护工作,应掌握下列基础资料:
一、古建筑所在区域的地震、雷击、洪水、风灾等史料;
二、古建筑所在小区的地震基本烈度和场地类别;
三、古建筑保护区的火灾隐患分布情况和消防条件;
四、古建筑所在区域的环境污染源,如:水污染、有害气体污染、放射性
元素污染等;
五、古建筑保护区内其它有害影响因素的有关资料。
第3.1.2条若有特殊需要,尚应进一步掌握下列资料:
一、古建筑所在地的区域地质构造背景;
二、古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三、古建筑所在小区的近期气象资料;
四、古建筑保护区的地下资源开采情况。
第3.1.3条在维修古建筑前,应对其现状进行认真的勘查。古建筑的勘查可分为法式勘查和残损情况勘查两类。法式勘查应对建筑物的时代特征、结构特征和构造特征进行勘查;残损情况勘查应对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及其相关工程损坏、残缺程度与原因进行勘查。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残损情况勘查,对法式勘查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
第3.1.4条古建筑的勘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勘查使用的仪器应能满足规定的要求,对于长期观测的对象尚应设置
坚固的永久性观测基准点;
二、禁止使用一切有损于古建筑及其附属文物的勘查和观测手段,如:温
度骤变、强光照射、强振动等;
三、勘查结果除应有勘查报告外,尚应附有该建筑物残损情况和尺寸的全
套测绘图纸、照片和必要的文字说明资料;
四、在勘查过程中若发现险情或发现题记,文物应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
报告主管部门勘查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节承重木结构的勘查
第3.2.1条承重木结构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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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50165-92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加强对古建筑木结构(以下简称古建筑)的科学保护,使古建筑得到正确的维护与修缮,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检查、维护与加固。
第1.0.3条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1.0.4条 为长远保护古建筑工作的需要,每次维修所进行的勘查、测试、鉴定、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记录、图纸、照片和审批文件等全套资料,均应由文物主管部门建档保存。
第1.0.5条 从事古建筑维修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经专业技术审查合格,其所承担的任务,应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条 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原状系指古建筑个体或群体中一切有历史意义的遗存现状。若确需恢复到创建时的原状或恢复到一定历史时期特点的原状时,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并具备可靠的历史考证和充分的技术论证。
第2.0.2条 在维修古建筑时,应保存以下内容:
一、原来的建筑形制,包括原来建筑的平面布局、造型、法式特征和艺术风格等;
二、原来的建筑结构;
三、原来的建筑材料;
四、原来的工艺技术。
第2.0.3条 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五类:
一、经常性的保养工程,系指不改动文物现存结构、外貌、装饰、色彩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护。例如:屋面除草勾抹,局部揭@补漏,梁、柱、墙壁等的简易支顶,疏通排水设施,检修防潮、防腐、防虫措施及防火、防雷装置等。
二、重点维修工程,系指以结构加固处理为主的大型维修工程。其要求是保存文物现状或局部恢复其原状。这类工程包括揭@ 瓦顶、打牮拨正、局部或全部落架大修或更换构件等。
三、局部复原工程,系指按原样恢复已残损的结构,并同时改正历代修缮中有损原状以及不合理地增添或去除的部分。对于局部复原工程,应有可靠的考证资料为依据。
四、迁建工程,系指由于种种原因,需将古建筑全部拆迁至新址,重建基础,用原材料、原构件按原样建造。工我五、抢险性工程,系指古建筑发生严重危险时,由于技术、经济、物质条件的限制,不能及时进行彻底修缮而采取的临时加固措施。对于抢险性工程,除应保障建筑物安全、控制残损点的继续发展外,尚应保证所采取的措施不妨碍日后的彻底维修。
第2.0.4条 当采用现代材料和现代技术确能更好地保存古建筑时,可在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工程中予以引用,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仅用于原结构或原用材料的修补、加固,不得用现代材料去替换原用材料。
二、先在小范围内试用,再逐步扩大其应用范围。应用时,除应有可靠的科学依据和完整的技术资料外,尚应有必要的操作规程及质量检查标准。
第2.0.5条 古建筑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全面保护古建筑,不得擅自拆建、扩建或改建。当需修缮时,应报请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工程勘查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为做好古建筑的保护工作,应掌握下列基础资料:
一、古建筑所在区域的地震、雷击、洪水、风灾等史料;
二、古建筑所在小区的地震基本烈度和场地类别;
三、古建筑保护区的火灾隐患分布情况和消防条件;
四、古建筑所在区域的环境污染源,如水污染、有害气体污染、放射性元素污染等;
五、古建筑保护区内其它有害影响因素的有关资料。
第3.1.2条 若有特殊需要,尚应进一步掌握下列资料:
一、古建筑所在地的区域地质构造背景;
二、古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三、古建筑所在小区的近期气象资料;
四、古建筑保护区的地下资源开采情况。
第3.1.3条 在维修古建筑前,应对其现状进行认真的勘查。
古建筑的勘查,可分为法式勘查和残损情况勘查两类。法式勘查,应对建筑物的时代特征、结构特征和构造特征进行勘查;残损情况勘查,应对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及其相关工程损坏、残缺程度与原因进行勘查。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残损情况勘查,对法式勘查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
第3.1.4条 古建筑的勘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勘查使用的仪器应能满足规定的要求。对于长期观测的对象,尚应设置坚固的永久性观测基准点;
二、禁止使用一切有损于古建筑及其附属文物的勘查和观测手段,如温度骤变、强光照射、强振动等;
三、勘查结果,除应有勘查报告外,尚应附有该建筑物残损情况和尺寸的全套测绘图纸、照片和必要的文字说明资料;
四、在勘查过程中,若发现险情,或发现题记、文物,应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勘查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节 承重木结构的勘查
第3.2.1条 承重木结构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尺寸;
二、结构的整体变位和支承情况;
三、木材的材质状况;
四、承重构件的受力和变形状态;
五、主要节点、连接的工作状态;
六、历代维修加固措施的现存内容及其目前工作状态。当需评定结构可靠性时,承重结构的勘查,尚应按照本规范第4.1.5条至第4.1.15条有关残损点检查的项目和内容进行。
第3.2.2条 对承重结构整体变位和支承情况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算建筑物的荷载及其分布;
二、检查建筑物的地基基础情况;
三、观测建筑物的整体沉降或不均匀沉降,并分析其发生原因;
四、实测承重结构的倾斜、位移、扭转及支承情况;
五、检查支撑等承受水平荷载体系的构造及其残损情况。
第3.2.3条 对承重结构木材材质状态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木材腐朽、虫蛀、变质的部位、范围和程度;
二、测量对构件受力有影响的木节、斜纹和干缩裂缝的部位和尺寸;
三、当主要木构件需作修补或更换时,应鉴定其树种;
四、对下列情况,尚应测定木材的强度或弹性模量:
1.需作加固验算,但树种较为特殊;
2.有过度变形或局部损坏,但原因不明;
3.拟继续使用火灾后残存的构件;
4.需研究木材老化变质的影响。
第3.2.4条 对承重构件受力状态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弯构件
1.梁、枋跨度或悬挑长度、截面形状及尺寸、受力方式及支座情况;
2.梁、枋的挠度和侧向变形(扭闪);
3.檩、椽、 栅(楞木)的挠度和侧向变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