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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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0842

人社部发200842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况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时间:2013-07-19 |郑冰珊|浏览:28567(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人事厅文件福建省财政厅闽民优〔2008〕180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2004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公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6年7月,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进行改革。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标准基数(标准基数如下文解释),因公牺牲(因工死亡)为本人生前40个月标准基数,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标准基数。

2005年12月29日之后,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抚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的贯彻实施办法执行。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一)自2004年10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1、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死亡,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时,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与岗位津贴、职务津贴之和。

其中,基本工资指的是:(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及工龄工资;(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3)机关工人,为本人等级工资和津贴;2、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死亡,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时,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职)费和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之和。

其中,基本离退休(职)费是指:(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臵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及《福建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干部局关于发给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闽人福〔1984〕119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民政部2011年11月15号下发192号文件内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

民政部2011年11月15号下发192号文件内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

民政部2011年11月15号下发192号文件内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时间:2012-02-17 22:16来源:凭栏听雨作者:父母亲征文大赛郑州律师点击:11 15668次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民发_百(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民发_百(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民发[2007]64号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08]42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8.06.18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
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
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事业单位人员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事业单位人员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事业单位人员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事业单位人员死亡抚恤金是指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职工、工人、公务员等)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幸去世,由用人单位或政府向其遗属或法定继承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抚恤金。

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我国事业单位人员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国家规定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抚恤金暂行条例》,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在工作中牺牲或因疾病、意外等原因不幸去世,其遗属或法定继承人可以获得一定的抚恤金。

按照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死亡抚恤金标准如下:1、牺牲:在工作中因公殉职的,其家庭可领取当月或上月工资两倍的抚恤金,丧礼费用由原单位承担;2、意外死亡: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原因死亡的,其家庭可领取其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十二分之一的抚恤金;3、疾病死亡:疾病死亡的,其家庭可领取其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十二分之一的抚恤金;4、退休职工死亡:退休职工死亡的,其家庭可领取上一年度退休金总额十二分之一的抚恤金;二、地方规定的标准不同地方的政府和事业单位制定了不同的抚恤金发放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和需要来确定抚恤金的数额。

例如,在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中的意外事故或意外伤害,在治疗期间或一年内因伤势过重或后遗症加重导致死亡的,其家庭可以获得30万元的抚恤金;在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中牺牲或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死亡,其家庭可以获得2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抚恤金,按照被抚恤人去世前的一年度工资或平均工资标准来确定。

三、企业自主制定的标准部分事业单位或企业也有自己的抚恤金发放标准,其数额可能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例如,某大型国有企业规定,本单位任何巡视员、保安、维修工、工人等非管理职务工作人员,因意外事故而意外死亡的,其家属可获得3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抚恤金。

总之,事业单位人员死亡抚恤金是对遗属或法定继承人的经济救助,其发放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例如国家法律法规、地方经济水平、人员身份、职务等级、原单位制定的规定等。

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人社部发〔2008〕42号

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人社部发〔2008〕42号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

人社部发200842

人社部发200842

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1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2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3人社部发〔2008〕42号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5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6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7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8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9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10(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11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12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13[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14(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15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6[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7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18(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19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20(四)除上述情况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1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 2个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3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5原渠道解决。

6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7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8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9(一)工作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10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11(二)离退休人员。

20120504 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20120504 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属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公殉职或者因公负伤致残、死亡的,给予其家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由国家规定的,根据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工作人员,发放标准也有所不同。

以下是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因公殉职的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殉职抚恤金暂行规定〉的通知》,因公殉职的工作人员,其家属可以获得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其本人去世前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个月。

这是国家对于因公殉职工作人员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明确规定,旨在给予因公殉职工作人员家属经济上的帮助。

其次,对于因公负伤致残的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也有相应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死亡抚恤金发放管理办法》,因公负伤致残的工作人员,可以获得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伤残等级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伤残等级越高,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也越高。

这是为了给予因公负伤致残工作人员相应的经济补助,帮助他们应对伤残带来的生活困难。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由国家规定的,各地区和各个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能随意调整标准。

同时,对于一次性抚恤金的申请和发放程序也有详细的规定,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公平公正。

总之,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为了给予因公殉职或因公负伤致残工作人员家属相应的经济补助,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

各地区和各个单位都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确保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公平、公正。

希望各个单位能够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为因公殉职或因公负伤致残工作人员家属提供应有的帮助和关怀。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时间:2013-07-19 | 作者:郑冰珊 | 浏览:28567(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

2022年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2022年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2022年最新抚恤⾦发放标准抚恤⾦发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作⼈员和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

对于抚恤⾦发放标准这个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抚恤⾦发放标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作⼈员和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营利组织⼯作⼈员⼯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作⼈员属于因公死亡的,⼀次性⼯亡补助⾦标准按当地⼯伤保险规定执⾏。

(三)已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事业单位的⼯作⼈员和离退休⼈员,属于病故的,⼀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作⼈员和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标准,从2004年10⽉1⽇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前2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抚恤⾦的定义1、抚恤⾦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发给的费⽤。

⼯⼈、职员因⼯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不能⼯作退职后,饮⾷起居需⼈扶助者,发给因⼯残废抚恤费,⾄死亡时⽌。

2、完全丧失劳动能⼒不能⼯作退职后,饮⾷起居不需⼈扶助者,发给因⼯残废抚恤费,⾄恢复劳动⼒或死亡时⽌。

⼯⼈、职员因⼯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数,每⽉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受供养⼈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

3、我国还规定有⾰命伤残军⼈抚恤费,⾰命军⼈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作⼈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事业单位退休职⼯死亡抚恤⾦标准是多少事业单位退休职⼯在去世的时候抚恤⾦是怎样计算的呢,和普通⼈的抚恤⾦是⼀样的吗,抚恤⾦的法律解释是怎样的呢,抚恤⾦的⼯资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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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退休职⼯死亡抚恤⾦标准是多少抚恤⾦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发给的费⽤。

⼯⼈、职员因⼯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不能⼯作退职后,饮⾷起居需⼈扶助者,发给因⼯残废抚恤费,⾄死亡时⽌。

完全丧失劳动能⼒不能⼯作退职后,饮⾷起居不需⼈扶助者,发给因⼯残废抚恤费,⾄恢复劳动⼒或死亡时⽌。

⼯⼈、职员因⼯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数,每⽉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受供养⼈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

我国还规定有国家⼯作⼈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关于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调整⼀次性抚恤⾦标准⾃2004年10⽉1⽇起,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按照以下标准执⾏:烈⼠为本⼈⽣前8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前2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次性抚恤⾦所需经费按现⾏渠道解决。

⼆、⼀次性抚恤⾦计发办法⾃2006年7⽉1⽇起,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的计发办法为:(⼀)国家机关在职⼯作⼈员死亡,⼀次性抚恤⾦按本⼈⽣前最后⼀个⽉基本⼯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职务⼯资和级别⼯资之和;2、机关技术⼯⼈,为本⼈岗位⼯资和技术等级(职务)⼯资之和;3、机关普通⼯⼈,为本⼈岗位⼯资。

(⼆)国家机关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按本⼈⽣前最后⼀个⽉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员为本⼈基本退休费,即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弱病残⼲部的暂⾏办法〉和〈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员为本⼈基本退职⽣活费,即本⼈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活费和本⼈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活费之和。

2022年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2022年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2022年最新抚恤⾦发放标准抚恤⾦发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作⼈员和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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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发放标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作⼈员和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营利组织⼯作⼈员⼯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作⼈员属于因公死亡的,⼀次性⼯亡补助⾦标准按当地⼯伤保险规定执⾏。

(三)已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事业单位的⼯作⼈员和离退休⼈员,属于病故的,⼀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作⼈员和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标准,从2004年10⽉1⽇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前2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抚恤⾦的定义1、抚恤⾦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发给的费⽤。

⼯⼈、职员因⼯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不能⼯作退职后,饮⾷起居需⼈扶助者,发给因⼯残废抚恤费,⾄死亡时⽌。

2、完全丧失劳动能⼒不能⼯作退职后,饮⾷起居不需⼈扶助者,发给因⼯残废抚恤费,⾄恢复劳动⼒或死亡时⽌。

⼯⼈、职员因⼯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数,每⽉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受供养⼈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

3、我国还规定有⾰命伤残军⼈抚恤费,⾰命军⼈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作⼈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公职人员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公职人员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公职人员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公职人员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1、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2、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3、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参照机关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执行。

抚恤金效益指标

抚恤金效益指标

抚恤金效益指标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

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在国内异地(指非发放抚恤金所在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中国国籍伤残人员,经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民政部门邮寄给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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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的资金 . 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 用 不断提
高担保基金 的代偿能力 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各省级财政部 门当 年担保基金 的增长和代偿情况等因素 .每年从小额担保贷款贴
本《 通知》 下发后 ,人事部 、 《 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 的通知》 人薪 发 ( f94 4 9 18号) 1 即行废止。 本《 通知》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 、 四) 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 内 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的,计发基数为本人 国内 ( 内
地 ) 本工 资 基
( ) 一 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 以下简称担保基金 ) 的风险补 偿机制 。 各省级财政部1 含计划单列市 。 9( 下同) 每年要安排适当


关于二次性抚恤金( 工亡补助金) 标准
(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一)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 , 按照民政部 、 事部 、 人 财政

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 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部 《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
办法的通知》民发[0 76 号 ) ( 20 ]4 的规定执行。 ( ) 二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人事部 、 民政部 、 财政部《 关于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 ( 部发 [0 5 3 号) 2 0 ]6 规定 , 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 当地工伤保险
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 5 万元 , 还款方式和计 、 结息方式
次性抚恤金标准 . 20 从 0 4年 1 月 1日起调整为 : 0 因公牺牲为
本人生前 4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 0 病故为本人生前 2 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 , 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
发 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 亡一次性抚恤金所
需经费 . 按原渠道解决。 二、 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
从 2 0 7月 1日起 , 06年 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
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 。 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 ( ) 一 工作人员。 计发基数 为本人生前最后—个月基本工资 , 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
( ) 三 退职人员。按照《 国务院关于颁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
的地区积极创新 、探索符合当地特点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 式。 各经办金融机构在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 . 要尽量 简化贷款手续 , 缩短贷款审批 时间, /。 第 ∞期 为失业人员提供更便捷 、 更 四l劳动保障 . _ 8∞1 高效的金融服务 。对信用记录好 、 贷款按期归还 、 贷款使用效益 好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信贷 支持 。 并在资信审查 、 贷款利率 、 款额度和期限等方 面予 以适 贷 当优惠。
(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 三) 离退休人员. 属于病故的, 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 除上述情形外 , 四) 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

( 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在现行政策已经明确 二)
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 .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 记失业人员 、 困难人员 . 就业 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 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具体条件由各省( 自治 区、 直辖市 ) 制定。其 中,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 目的 , 对 中央财政给予贴息。 具体贴息比例和办法 .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 门制定。 ’ ( ) 三 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
为落实《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就业促进法 》 国务院关于做好 和《
促进就业工作 的通知》 国发 ̄08 1 01 号 ) 神 , ( 20 32 85 精 0 进一步改
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 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 ) 管理 .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 , 国务院同意, 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由 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
的, 经办金融机构可适 当扩大贷款规模 ( 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 。鼓励有条件 四)
( ) 二 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 基本离退休费 .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 次按国家规定增加 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规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实施上浮 自2 0 0 8年 1
月 11 .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 f 起 3 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
构) 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 . 其贷款利率可在 中国人 民银
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3 个百分点 其中. 微利项 目增加的利息 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 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 .均按贷款合 同签订 日约定的 贷款利率执行。本通知发布之 1以前 已经发放 、尚未还清的贷 3 款, 继续按原贷款合 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二、 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拓宽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渠道
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国务 院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行 和< 办法> 的通知》 国发 f9 8 14号) ( 17 ]0 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 计发基
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 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 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策 规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 l0 84 I 0 12号 2
经研究 .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
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进一步 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银发 [0 828号 2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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