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住建厅
关于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慈溪市规划局文件慈规划〔2011〕17号关于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镇(街道)村镇办(城建办):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规〔2010〕2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和编号。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和各类建设工程的核实附表,在宁波制定下发前按省厅要求执行;在宁波制定下发后,按宁波要求执行。
2、本〘通知〙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规划监督检查意见的函〙自5月1日起不再使用,改用省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3、2011年5月1日开始,对龙山镇、观海卫镇、周巷镇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按照〘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的规定,分别由市规划局龙山分局、观海卫分局、周巷分局负责。
对其他镇受委托自行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工业项目,由我局指导镇做好规划核实工作。
附件: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2、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3、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4、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附表慈溪市规划局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主题词:转发建设工程管理办法通知慈溪市规划局 2011年4月29日印发附件:1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现印发各地执行。
同时,还制定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申请表和各类建设工程的核实附表,请各地参照执行。
转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辽市住建发[2012]96号
河东新城管委会、辽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住建委(局),建设(开发)、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单位:
现将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住建发[2012]2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要求如下,望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1.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备案后的招标控制价,作为施工合同备案的前置条件,在发包人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连同签署同意备案意见的《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申请表》一并报送。
2.发包人在报送招标控制价备案时,首先通过“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系统”在网上申报,网址是。
网上申报材料经由辽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初步核对并合格后,发包人按文件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附:《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住建发[2012]27号)。
(略)
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苏住建质[2010]38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0.11.22
【实施日期】2010.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
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苏住建质〔2010〕38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建质安〔2010〕559号)转发给你们,为了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冬季防火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组织宣贯,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要高度重视消防
安全的重要性,通过新闻媒体、短信平台等各种媒介、宣传手段,大力组织开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24
•【字号】武城建〔2018〕9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市城建委关于转发省住建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
武城建〔2018〕97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建管有关站办,各有关开发建设单位:
现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18〕5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机关不再另行颁发竣工验收备案证。
建设单位凭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其它有关手续。
样式见附件1。
二、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进行了优化。
样式见附件2。
三、市城建委
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10〕211号)已到期自动失效。
四、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24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6•【字号】浙政办发[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现就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近年来,我省城市住房建设快速发展,特别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是,由于部分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既不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条件,又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日益突出。
同时,随着城市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这些现实问题的必然途径。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发展多层次住房租赁市场、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居民阶段性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有效手段,是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引导城市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而积极的意义。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21•【字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1日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稳定住房消费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引导住房消费(一)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缩短放款周期;在贷款合同签订时,应承诺放款日期,并在约定期限内放款。
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贷款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要会同河南银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进城农民购买首套自住房的信贷支持措施。
(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管理的通知
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
市政工程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等
构配件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市质监站、市安监站: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2011】79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高度重视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构配件使用前的检测验收工作,对安装后的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采用扭力扳手抽查,抽样检查数量和质量判定标准应符合规范要求。
各质监站、安监站、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扭力扳手及其他相应的检测工具。
二、安监站站在工程监督抽查中要将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构配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抽检达不到规范要求拧紧扭力矩的脚手架,严禁进入下一道工序。
三、各市(区)住建局和市安监站应加强对施工单位使
用和管理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依法进行查处。
我局也将在岁末年初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中重点检查该项内容。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10.09•【字号】徐建发[2010]129号•【施行日期】201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徐建发〔2010〕129号)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局,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建函科〔2010〕6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自2010年11月1日起,我市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工作。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1、本省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单项工程办理合同备案手续;2、已获取年度资质核验资格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单项工程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二、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单项工程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单项资质核验。
未获取年度资质核验资格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建科〔2008〕323号)的要求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手续,并将经省住建厅审核通过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江苏省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报送一份至市城乡建设局或县(市)、贾汪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或单项工程资质核验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局受理;各县(市)、贾汪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或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办理的《江苏省徐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和《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江苏省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分别汇总后报送至市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3]88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8.23【实施日期】2013.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3日山西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结合我省综改试验和转型跨越发展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导作用,提升新建建筑建设品质(一)强化规划引领。
各级政府要建立并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指标体系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积极贯彻集约、绿色、低碳和环保的理念,引导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试点。
城乡规划部门要在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同时加强规划审查,并应征求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
(二)推进绿色建筑示范工程。
“十二五”期间,以保障房、重点工程和新区建设为重点,推进绿色建筑单体建设,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和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
2013年起,政府投资类公益性工程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014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太原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地区新建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比例应不低于2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5•【字号】青政办[2011]247号•【施行日期】201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1]24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五日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二O一一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 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 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对州(地、市)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州(地、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产权出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3•【字号】黔府办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5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13日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一)提高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
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阶段100%达到节能标准,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标准执行率达到100%。
“十二五”期间,全省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2015年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2020年力争实现6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二)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
“十二五”期间,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为重点,结合国家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政策,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5万套。
2013年底前,完成遵义市、铜仁市、黔东南州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70万平方米以上。
(三)高标准建设示范小城镇和城市综合体。
2015年全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全部达到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标准,其中30个省级示范小城镇达到国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标准,2个以上示范小城镇列入国家级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名录,70个市(州)级示范小城镇达到省绿色小城镇标准。
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2020)
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2020)各县(区)、功能板块住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坚决贯彻落实。
一、压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对辖区内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开展各类安全隐患排查,突出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支撑、深基坑等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
二、强化建筑施工违法联合惩戒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既要实施行政处罚,也要采取限制市场禁入等措施手段,加大惩戒力度,对违法失信责任主体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并依法依规向各类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不良信用信息。
要将不良信用记录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重大风险源安全管控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管,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建立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严格危大工程管控流程,认真落实安全管控责任。
对于没有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规定审核论证、审查专项方案,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工程项目,要立即责令停工整改。
四、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建设,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认真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动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行为规范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加大培训费用投入,提高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191号附件.pdf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5月8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12.26•【字号】青政办[2003]188号•【施行日期】200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18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局关于《青海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青海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八部委局联合召开的“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稳步推进城镇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逐步建立符合省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促进节能建筑的推广应用,深化供热企业改革,推进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推动城镇建设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改革单位统包的用热制度,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加大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供热采暖设施的技术改造力度,提高热能利用效率,改善城镇大气环境质量,继续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经济、安全、清洁、高效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加快供热企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培育和规范城镇供热市场。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5•【字号】冀政办函[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2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25日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加强供热行业管理,全面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十八大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和发展环境要求,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提高城市供热保障能力。
坚持市场调节、部门监管,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同步推进,推动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高度重视困难家庭采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一)利用3年时间,全面提升城市供热保障能力。
2013年为“供热保障攻坚年”,着力加快热源设施建设,弥补现有供热缺口。
(二)自2013年起,开展15年以上的老旧集中供热管网改造,每年完成1/3改造量,到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收费。
每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以上。
到2013年底前,设区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35%以上,到2015年底前,达到50%以上。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工作的通
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4.06.04
•【字号】苏建函设[2014]86号
•【施行日期】2014.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建函设〔2014〕86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科〔2014〕3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相关勘察、设计单位将省住建厅已经明确涉及我市抽查项目需报送的材料于6月10日前报我局规划设计处。
勘察单位需将抽查项目的工程勘察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土工试验报告报送至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二、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将需报送的材料于6月13日前报送至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
三、各市、区住建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认真组织检查,各市、区现场检查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2个,发现的问
题应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情况汇总表于6月25日前报我局规划设计处。
附件:1、《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科〔2014〕321号)(略)
2、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项目一览表(苏州项目)
3、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检查汇总表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晋政办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和省物价局提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供热计量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列入重要议事议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分解落实责任,制定有效措施,强化监督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供热计量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二○一○年六月三日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物价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和全国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促进建筑节能深入开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供热计量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搞好供热工作,保证居民温暖过冬,是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之一。
节能减排是国家的战略方针,建筑用能是能源消耗的三大领域之一,约占社会总能耗的30%,节能任务艰巨。
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是实现建筑节能最直接、最有效的关键措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改善民生和搞好节能减排的高度,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目标要求供热计量改革要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群众需求、推进节能减排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发挥政府主导和监管作用,调动供热企业的积极性,强化用户的节能意识,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完善政策措施,确保供热计量改革按照下列目标稳步推进:(一)制定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10.30•【字号】青政办[2002]160号•【施行日期】2002.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16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关于加快全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了确保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的实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拉动全省经济快速增长,现就加快全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一)各市、县要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尽快组织编制居住区规划。
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度,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进行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
(二)住宅小区建设要以规划为龙头,以完善功能、改善环境为重点,坚持节地、节水、节能的原则。
建筑容积率要严格执行城市详细规划确定的标准;绿地率要求新城区不得低于35%,旧城区不得低于30%;公建配套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论证审批制度。
二、强化土地一级市场调控(一)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要按市场原则实行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拆迁和安置,并对实施统一拆迁获取的土地及收回的闲置土地进行再开发,使其达到“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后,通过招标、拍卖或招商的方式,出让给开发商。
对区位较差的地段,各地可在允许的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减免土地费用的政策。
(二)加强土地价格调控。
每两年公布一次基准地价,合理引导地价水平,禁止炒买炒卖建设用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提升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防涝建设标准保障住宅小区正常用电若干措施的通知》的决定(2018)
【法规类别】电力设施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8]5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10
【实施日期】2018.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提升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防涝建设标准保障住宅小区正常用电若干措施的通知》的决定
(闽政办〔2018〕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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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安委办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安委办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邯建建〔2018〕275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安委办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局、邯郸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安全培训机构:现将省住建厅安委办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培训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冀建安委办〔2018〕4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高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安全培训三项行动(安全培训机构专项大整治、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大排查、安全培训专项执法大督查)的重大意义,督促指导各施工企业和培训机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开展本辖区内安全培训专项执法大督查行动,对本县(市、区)10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不足10家的全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送市建管办。
市建设局成立由市建管办主任武贵海任组长,市建管办副主任李戈任副组长,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办安监站,办公室主任由宋杰担任。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作为下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精心组织,认真谋划,确保工作协调推进。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和培训机构,要对照安全培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培训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方案》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三项行动的自查自纠,解决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各类突出问题,有效提升安全培训工作质量。
安全培训机构要如实填写《河北省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条件报告表》于2018年9月15日前报市建管办。
三、市建设局将于9月11日至10月31日对各县(市、区)安全培训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对培训机构和辖区内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苏政办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是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人口密集,财富集中。
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力度,积极改造城市低洼易淹片区,努力完善应急管理措施,城市排涝能力明显增强。
但也要看到,目前城市排涝工作规划滞后、体制不顺、投入不足以及排涝设施运行维护不到位等问题仍较突出,特别是在城市化加快推进、超强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发生频率增加的新形势下,排涝设施建设管理与保障城市运行安全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防御渍涝灾害的能力,现就加强我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加强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作为防御渍涝灾害的关键措施和完善城市功能的紧迫任务,按照适度超前、设施完备、严密防范、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快构建高效完善的城市排涝体系,努力营造人水和谐的人居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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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建筑业等5类企业
动态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2-9-3 0:00:00 信息来自:本站
并住建字[2012]288号
各建筑业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业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规范企业的从业行为,确保市场行为正规有序,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建筑业等5类企业动态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字[2012]28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核范围
(一)动态考核结论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的企业(含中央驻晋企业)。
(二)2011年10月以来,新批、升级的企业。
(三)2011年以来,有不良行为记录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企业。
(四)截至2012年10月31日,2011年度动态考核结论待定的企业。
以上企业的资质(格)证书均须在有效期内,资质(格)证书已过有效期的企业,不参加本次考核评价。
其中,建筑业三级资质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考核评价工作由市住建委组织实施。
二、考核程序
(一)建筑业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由市住建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深入企业实地检查后,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住建厅核定动态考核结论。
(二)建筑业三级资质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由市住建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审查,并根据企业的申报资料、企业近2年的市场行为及对企业的实地检查情况,核定动态考核结论。
三、时间安排
(一)建筑业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省住建厅动态考核文件的要求,于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0月10日完成书面资料的上报工作。
(三)建筑业三级资质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于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10日前完成书面资料的上报工作。
四、资料装订要求
(一)建筑业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需报送以下材料:
动态考核评价申请表3份(附电子文档1份)、附件资料2份、动态考核及诚信评价评分表1份。
(二)建筑业三级资质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报送需报送以下材料:
动态考核评价申请表2份(附电子文档1份)、附件资料1份、动态考核及诚信评价评分表1份。
(三)动态考核及诚信评价评分表只需各企业填写“企业综合信息”部分(初审意见除外),初审意见、必备条件、综合评分由市住建委填写。
(四)各企业所报送资料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资料内容参照省住建厅文件要求执行。
(五)各企业所报送资料统一用A4纸复印,胶装成册,封皮用白色,有目录和分目录,分目录页用彩纸。
(六)考核材料一经受理不再退还,电子文档用U盘报送。
五、资料报送地点
市住建委一楼综合服务处102房间,咨询电话:5625671。
六、工作要求
、建设类企业动态考核评价申请表、劳务分包企业动态考核评价申请表、动态考核及诚信评价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