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建厅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
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淄博供电公司:为加强居民生活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1、住宅每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容量标准不低于4 kw;100—150平方米的不低于6 kw;15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8 kw。
2、小区内的经营用房、公建配套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w配置。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1、住宅每户配置容量4 kw,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容量每增加1kw,收费标准每平方米加价3元。
2、经营用房、公建配套用房按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每平方米103元;开发建设单位要求提高或降低配置的,其收费标准按照容量增减比例同幅调整。
3、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等按同等配置条件收费标准降低10%。
三、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范围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范围:从公用供电设施(如变电站、开闭站的电缆接头)起至用户计量装置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包括高压T接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包括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计量表以及线路基础、土建工程等。
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实行抄表收费到户。
四、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使用和管理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由淄博供电公司负责收取,实行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次年1月底前向市物价局书面报告上年度资金收取、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五、供电设施配套费实行分期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在临时施工电源送电时,先期缴纳10%供电配套费;供电企业正式下达施工通知后5日内,再缴纳60%;剩余款项,在供电设施正式送电前一次性结清。
(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最新版)

(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最新版)《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是根据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贸委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我省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遵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对居民小区供配电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江苏省、江苏省电力公司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和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本标准的编制,目的在于指导全省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在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试验、交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本标准共分八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4、配套设施;5、设备选型;6、安装施工;7、竣工验收;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鉴于居民小区建设发展迅速,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希望我省各供电公司结合居民小区供配电系统建设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江苏省电力公司、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提ft单位: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贸委本标准主编单位:江苏省电力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强、季强、周大平、姜宁、李宝仪、邹万流、李杰、仇新宇、陈军、张卫民、卢文亮、陈杰、林琦、李子韵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3.1负荷性质的确定3.2负荷容量统计规范3.3居民小区供电方案及接线形式3.4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3.5计量方式4配套设施5设备选型5.1高压设备5.2低压设备5.3计费电能表及计量表箱5.4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6安装施工6.1土建施工6.2高压电气施工6.3高压电气试验6.4计量装置的安装施工6.5配电装置接地7竣工验收附录A:居民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B:10kV开闭所可带容量计算 C:常用节能、环保型设备技术参数选择情况D:电能表表箱规格E:条文说明F:参考文献1 总则1.0.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增长的需求,合理制订居住区供电方案、保证居民用电安全可靠,推动居住区配电系统向安全、节能、经济、环保的方向发展,促进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特制订本标准。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用电管理的指导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用电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1•【字号】德政办字〔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用电管理的指导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化我市电力营商环境改革,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用电管理,确保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规范、质量可靠、全程可控,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房字〔2019〕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及早确定新建住宅小区正式用电接入系统方案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居住用地规划条件后,应及时函告供电公司(提供用地边界、容积率等可预测用电负荷的信息),供电公司研究确定供电接入系统方案。
建筑项目红线外的供电线路(含管线)由供电公司负责工程规划路由报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出资。
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管理流程(一)临时施工用电报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后,应向供电公司单独申请临时施工用电,经供电公司同意后实施。
临时施工用电期间,不得违反《供电营业规则》及《供用电合同》。
新建住宅小区交房后,应及时销户报拆临时施工用电。
临时用电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逾期不办理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公司应终止供电。
(二)签订移交意向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施工用电送电前,应与供电公司签订《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意向协议》,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投资(投资建设范围为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和公建设施电能计量装置的所有供配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明确新建供配电工程建设标准和验收标准。
(三)正式用电报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项目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供电公司正式报装用电申请,供电公司根据供电接入系统方案,对单电源供电小区在5个工作日内、双电源供电小区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正式供电方案。
XJJ074-2016 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标准-第3章简介

附录 A 供配电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建筑面积
总负荷
图纸编号
电施存 03
在 的 违 规 或 重 大 技 术 问 题
审查意见
违反的规范 备注
编号及条目
1.具有多电源的TN 系统, GBT50065-
应避免工作电流流过不期 2011第
望的路径。电源中性点间 7.1.2条
10(40) 15(60)
[说明] 在《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基础上,参考国 内先进城市及地区的数据,考虑到住宅使用寿命一般为50~70年 为避免重复建设,居民用电负荷测算应适度超前,根据本地居民 住宅户型统计数据将90m2至150m2套型细化成两档,并明确不同 套型的用电负荷大小。指套内面积。
供配电设计: 负荷容量计算
2×800kVA 变压器用于居民用电量的计算负荷为: Pjs3 = Se • K1 • cosφ
= 1600 × 0.85 × 0.9 = 1224 (kW) 式中:Pjs5 一一单台变压器用于居民用电量的计算负荷(kW);
Se 一一变压器容量(kVA); K1 一一变压器负荷率85%; cosφ 一一低压侧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值,取0.9。 公共服务设施负荷此处不考虑。 2×800kVA 变压器可带住宅的户数: A1 = Pjs3 /Pjs2 = 1224 ÷ 1.04 = 1176 (户) A2 = Pjs3 /Pjs3 = 1224 ÷ 1.56 = 784 (户)
供配电设计: 住宅小区供电
3.4.2 (5)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改建、扩建工程中, 受场地限制无法建设室内配(变)电室的场所、施工 用电和临时用电,可安装箱式变电站,箱式变电站的 单台变压器容量应不大于630kVA。新建居民住宅小 区供配电工程不应采用箱式变电站供电。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第一份范本: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文档的目的是规范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确保其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执行标准的依据包括国家电力行业相关法规和标准以及本地区的电气工程建设规定。
二、技术要求2.1 供配电设计2.1.1 小区供配电主干路线应满足全小区耐压需求,设计应考虑负载均衡、短路和过电压保护等因素。
2.1.2 供配电变压器应根据小区用电负荷计算确定容量,并满足相关安全标准要求。
2.1.3 在小区内设置配电箱,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和过载保护装置,并确保可靠和易于维护。
2.2 设备选型和安装2.2.1 所使用的变压器、配电箱、开关、电缆等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
2.2.2 设备的安装应按照供应商的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确保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2.2.3 路线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保证电缆的绝缘性能和电气性能,防止破损和短路风险。
2.3 运行与维护2.3.1 供配电设施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3.2 故障发生时,应及时有效地进行排除和修复,并做好故障记录和分析。
2.3.3 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配电的正常运行。
三、验收和监督3.1 施工单位应按照像关规定完成工程验收,提供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
3.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符合要求并安全可靠。
附件:1. 施工图纸2. 合同及协议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 供配电:指电力系统中的电能供给和分配。
- 主干路线:指供配电系统中连接变压器和配电箱之间的电缆或者导线。
- 耐压需求:指供配电设施能够承受的最大电压。
- 短路保护:指在供配电设施发生短路时采取的保护措施,以避免损坏和人身伤害。
- 过电压保护:指在供配电设施发生过电压时采取的保护措施,以避免损坏和人身伤害。
- 漏电保护装置:指用于检测和防止漏电的电气装置。
- 过载保护装置:指用于检测和防止供配电设施过载的电气装置。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在山东省范围内,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所需遵循的规范和要求。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推动工程技术创新、加强工程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设计阶段起着关键作用。
在设计阶段,工程
标准规定了建筑结构、材料选用、施工工艺等方方面面的要求,确保了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同时,标准的制定也促进了工程设计技术的不断提升,推动了设计理念的创新和发展。
其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对于施工工艺、施工质量、安
全防护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提高了工程施工的效率,还保障了施工过程中工人的安全,减少了施工事故的发生。
同时,标准化的施工过程也有利于工程质量的稳定提升,为工程竣工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此外,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还对工程验收和运行维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工程
竣工验收阶段,标准规定了验收程序、验收标准和验收结果的评定标准,确保了工程质量的可控性和可靠性。
同时,标准也规定了工程的运行维护要求,保障了工程的长期稳定运行和有效维护。
总的来说,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对于工程建设全过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它
不仅是工程建设的“规则书”,更是推动工程技术进步和工程管理提升的重要保障。
因此,我们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山东省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新建住宅小区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
在建设住宅小区的过程中,供配电设施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然而,对于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收费标准,很多人并不清楚。
本文将探讨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的相关问题。
一、相关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新建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应当纳入房价中,而不得另行收取。
此外,物业公司也不得向业主收取供配电设施的初装费和运行维护费。
二、市场调研目前,各地的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并不统一。
一些小区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方式,将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费用纳入房价中,而另一些小区则采取分项收费的方式,向业主收取供配电设施的初装费和运行维护费。
三、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在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得过高或过低,不得损害业主的利益。
2、公开透明原则:物业公司应当公开收费标准,让业主明确了解费用的具体构成和用途。
3、统一标准原则: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不得存在区别对待的情况。
4、定期调整原则: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调整,以保证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四、具体标准根据以上原则,我们可以给出以下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的具体标准:1、基础设施建设费: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收取XXX元。
2、设备初装费:按照设备类型和数量计算,每个设备收取XXX元至XXX元不等。
3、运行维护费:按照每月用电量计算,每度电收取XXX分至XXX分不等。
五、总结本文探讨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制定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统一标准、定期调整的原则,并给出了具体标准。
希望这些探讨能够对相关方面有所帮助,促进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健康发展。
住宅小区供配电系统设计标题:住宅小区供配电系统设计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小区的供配电系统设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整理)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前言为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设计规范编制本标准。
作为山东各地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各地市应根据本标准,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
本技术原则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批准:张方正审核:孙明信主要起草人员:王肃邹旭王华广李立生陈建民郑玉实朱保军夏鼎张顺生参与研讨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枣庄供电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菏泽供电公司本技术原则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
目录1总则2引用标准3名词术语3.1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3.2住宅小区用电负荷3.3多层住宅3.4小高层住宅3.5高层住宅3.6超高层住宅3.7高级住宅3.8公共服务设施3.9汽车库分类3.10建筑面积3.11配电室3.12开闭所3.13环网柜3.14配电变压器3.15配置系数3.16双电源3.17双回路4供配电设计原则4.1负荷性质的确定4.2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4.3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4.4居住区10kV供电方式4.5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5设备选型原则5.1配电变压器5.2开闭所5.3环网柜5.4中压电缆5.5低压线路5.6电缆通道5.7配电室5.8低压电缆分支箱5.9接户线6开闭所、配电室建筑设计要求6.1基本要求6.2环境要求6.3消防要求6.4照明要求6.5超高层建筑中上部配电室的特殊要求7附则7.1本标准由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7.2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管理,按照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电网电源点至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执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供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原则》。
住宅小区供电工程建设标准

附件:1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1总则1.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建设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
1.2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1.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装置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用规格,使其标准化、规范化。
1.4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个地级市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各地供电部门应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市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细则。
2引用标准DL/T599—1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JGJ/T 16-92 《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217-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电安运[1998]669号《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闽建科[2000]45号《福建省“住宅设计规范”电气专业设施细则》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3供电负荷等级及供电方式3.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结合本省的住宅电力负荷的实际情况,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高层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电力、楼梯照明以及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3.2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用两回线路或环网方式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用10kV单电源供电。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建委: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省人大《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解决我省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省建委制定了《山东省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建委办公室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满足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为居民创造舒适、优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建设住宅房屋的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
第四条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实行交付使用许可制度,住宅竣工经验收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建成经审核合格取得《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其日常工作由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承办。
山东住宅建设标准

山东住宅建设标准一、背景和意义住宅是人们生活的基本场所,其建设标准和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居住质量和幸福感。
为规范山东省住宅建设市场,提高住宅建设质量和安全性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山东省发布了相应的住宅建设标准。
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促进住宅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舒适、安全、绿色的居住环境。
二、主要内容1. 建设选址与规划布局住宅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选址应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域,确保居住安全。
规划布局应注重日照、通风、绿化等居住环境因素,合理安排住宅间距、朝向、公共设施等。
2. 建筑设计建筑设计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设计应注重建筑节能、环保、智能化等方面,提高住宅的舒适性和便捷性。
同时,应注重建筑的文化传承和地方特色,彰显地域文化魅力。
3. 建筑构造与结构安全住宅建筑构造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确保建筑安全。
结构安全应满足抗震、抗风等自然灾害的要求,提高住宅的抗震性能和抗风能力。
同时,应注重建筑结构的耐久性和维护要求,延长住宅的使用寿命。
4. 建筑设备与智能化住宅建设应配置相应的建筑设备,如给排水、供暖、燃气、电气等,满足居住生活的需求。
同时,应推广智能化技术,提高住宅的智能化水平,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舒适的生活条件。
5. 施工与验收住宅施工应遵循相关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质量。
施工过程应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验收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住宅建设质量符合要求。
三、实施与监督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住宅建设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应加强对住宅建设市场的监管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居民和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监督,共同推动山东省住宅建设标准的贯彻实施。
总之,山东省住宅建设标准是规范住宅建设市场、提高住宅建设质量的重要保障。
通过实施这一标准,将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质量和幸福感,促进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13页word资料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试行)二O一O年五月前言为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设计规范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批准:张方正审核:孙明信主要起草人员:王肃邹旭王华广李立生陈建民郑玉实朱保军夏鼎张顺生时翔参与研讨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枣庄供电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菏泽供电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本标准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
目录1总则 (1)2引用标准 (1)3名词术语 (1)3.1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1)3.2住宅小区用电负荷 (2)3.3多层住宅 (2)3.4小高层住宅 (2)3.5高层住宅 (2)3.6超高层住宅 (2)3.7高级住宅 (2)3.8公共服务设施 (2)3.9汽车库分类 (2)3.10建筑面积 (2)3.11配电室 (2)3.12开闭所 (2)3.13环网柜 (2)3.14配电变压器 (2)3.15配置系数 (3)3.16双电源 (3)3.17双回路 (3)4供配电设计原则 (3)4.1负荷性质的确定 (3)4.2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 (4)4.3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 (4)4.4居住区10kV供电方式 (5)4.5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 (6)5设备选型原则 (6)5.1配电变压器 (6)5.2开闭所 (6)5.3环网柜 (7)5.4中压电缆 (7)5.5低压线路 (7)5.6电缆通道 (7)5.7配电室 (8)5.8低压电缆分支箱 (8)5.9接户线 (8)6开闭所、配电室建筑设计要求 (8)6.1基本要求 (8)6.2环境要求 (9)6.3消防要求 (9)6.4照明要求 (9)6.5超高层建筑中上部配电室的特殊要求 (9)7附则 (9)7.1本标准由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9)7.2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0)1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管理,按照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住宅小区供电工程建设标准

附件:1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1总则1.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建设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
1.2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1.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装置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用规格,使其标准化、规范化。
1.4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个地级市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各地供电部门应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市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细则。
2引用标准DL/T599—1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10kVGB 50053-94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GB 50217-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电安运[1998]669号《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闽建科[2000]45号《福建省“住宅设计规范”电气专业设施细则》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3供电负荷等级及供电方式3.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结合本省的住宅电力负荷的实际情况,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高层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电力、楼梯照明以及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3.2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用两回线路或环网方式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用10kV单电源供电。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7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第一部分:编制说明缘由一:在对全省调研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的基础上,发现全省各地差距较大,究其原因,在于各地建设标准不统一。
缘由二: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矛盾,缺少两者应共同遵守的标准。
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起,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组织南京供电公司、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及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了编写组进行编写标准的工作。
8月5日:省公司确定开展编写标准的工作8月10日:与省建设厅标准站商议立项,成立编写组8月12日:标准站组织召开标准编写大纲审查会8月16日:标准站召开标准初稿讨论会,修改后定稿8月30日: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组织召开全省范围的征求意见会,省公司相关部室、十三个地市的建设局、房地产开发商及供电公司代表参加了会议9月5日:收集意见修改后,标准站召开预审会9月9日: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由三方九位专家组成的评委会进行了评审9月15日:省建设厅与省经贸委正式发布该标准9月16日:由南京、扬州、无锡三供电公司相关人员组成了标准实施意见编写组、费用测算组9月19日:省公司组织召开了标准实施意见讨论会9月22日:完成标准实施意见及费用测算报告第二部分:总体简介《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是遵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江苏省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五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4、设备选型;5、施工与验收;附录。
第三部分:《标准》条文详解1 总则1.0.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保障广大业主可靠电力供应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试行)二O一O年五月前言为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设计规范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批准:张方正审核:孙明信主要起草人员:王肃邹旭王华广李立生陈建民郑玉实朱保军夏鼎张顺生时翔参与研讨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枣庄供电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菏泽供电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
目录1总则12引用规范13名词术语13.1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13.2住宅小区用电负荷23.3多层住宅23.4小高层住宅23.5高层住宅23.6超高层住宅23.7高级住宅23.8公共服务设施23.9汽车库分类23.10建筑面积23.11配电室23.12开闭所23.13环网柜23.14配电变压器33.15配置系数33.16双电源33.17双回路34供配电设计原则34.1负荷性质的确定34.2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44.3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44.4居住区10kV供电方式54.5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65设备选型原则65.1配电变压器65.2开闭所65.3环网柜75.4中压电缆75.5低压线路75.6电缆通道75.7配电室85.8低压电缆分支箱85.9接户线86开闭所、配电室建筑设计要求86.1基本要求86.2环境要求96.3消防要求96.4照明要求96.5超高层建筑中上部配电室的特殊要求97附则97.1本规范由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97.2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91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按照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电网电源点至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规范执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供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原则》。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试行)
O 一O年五月
、八—
前言
为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设计规范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
批准:张方正
审核:孙明信
主要起草人员:王肃邹旭王华广李立生陈建民郑玉实朱保军夏鼎张顺生时翔参与研讨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枣庄供电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菏泽供电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
目录
1 总则1
2 引用规范1
3 名词术语1
3.1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1
3.2 住宅小区用电负荷2
3.3 多层住宅2
3.4 小高层住宅2
3.5 高层住宅2
3.6 超高层住宅2
3.7 高级住宅2
3.8 公共服务设施2
3.9 汽车库分类2
3.10 建筑面积2
3.11 配电室2
3.12 开闭所2
3.13 环网柜2
3.14 配电变压器3
3.15 配置系数3
3.16 双电源3
3.17 双回路3
4 供配电设计原则3
4.1 负荷性质的确定3
4.2 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4
4.3 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4
4.4 居住区10kV 供电方式5
4.5 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6
5 设备选型原则6
5.1 配电变压器6
5.2 开闭所6
5.3 环网柜7。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鲁建发[2010]14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鲁建发[2010]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e6ad0a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a1.png)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鲁建发〔2010〕14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房管(开发)局(处、办):多年来,全省上下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从1997年开始,我省先后开展了治理工程质量通病、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和创建“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活动,各级建设部门和广大工程参建单位不断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狠抓质量通病的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住宅工程质量有了更高的期望。
同时,大量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精装修成品房的逐步涌现,在施工队伍素质和施工过程控制方面的矛盾逐渐扩大,出现了一些新的质量通病,个别原已消除的质量通病也有所反弹,影响了工程使用功能,群众对此有些意见。
为巩固近年来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成果,从更高标准推动全省住宅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让人民群众住上满意房、放心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住宅工程的质量,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和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是对前些年治理质量通病工作的深化和提高,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更是我们党和政府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标志。
省住建厅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6]5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公用局: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活动,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厅二○○六年十一月一日附件: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以下简称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活动,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建筑法》、《电力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供配电设施是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是指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第五条供配电设施工程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其建设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按国家标准规范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供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证用户的正常生活用电。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招标投标、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供配电设施工程所使用的电气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八条供配电设施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第九条供配电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第二章工程建设准备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与供电部门就供电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原则性协议.第十一条供电部门应参加当地城建规划部门组织召开的住宅小区管线综合会审会议,对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提出建议.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提供有关资料到供电部门办理永久性用电申请手续;供电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供电方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供电方案,并在下列规定时限内出具供电方案意见书.自受理用电申请之日起,低压电力的工程项目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的工程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的工程项目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7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7e41f8d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ee.png)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7号)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规定,现将我省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价格政策明确如下:一、我省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暂不实行阶梯式电价,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中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
二、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
三、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要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实行分表计量。
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类用电分摊比例或用电数量。
四、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尽快组织落实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政策,并于2014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全面实施。
五、各市物价局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山东省物价局2014年2月10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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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 年 5 月 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 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
鲁建标字〔2016〕13 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和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的《住宅小 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编号为 DB37/T5061-2016,现予以发布,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