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材料、装订顺序及部分材料要求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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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小企业局融资担保处
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材料、装订顺序及部分材料要求标准的通知
为使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复查整顿、申请设立和变更时更加准确的提供提交相关材料,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等核准事项审批工作的通知》(冀企融[2010]3号)、《关于对实施行政许可前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复查整顿的通知》(冀企融[2010]4号)和《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材料要求及设立分支机构和变更申请应提交材料等问题的通知》(冀企融[2010]5号)的要求,结合前一阶段申报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等核准事项审批工作、对实施行政许可前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复查整顿的工作及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和变更申请等应提交的材料进行规范。
一、装订要求
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时按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和第七条所列顺序及要求一式三份整理装订材料,材料原件要装订在同一份资料中,并在封面注明“原件”。
二、网上报送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报送省中小企业局后,担保机构自行登录河北省网上审批系统(网址:)申报用户登录处进行注册并登录,进入省中小企业局行政审批事项栏目,点击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项目,按提示提交申请材料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与纸质材料一致。
三、申请复查整顿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按以下顺序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文件
1、行政许可申请书(载明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
2、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意见(上报文件);
3、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意见表(审查人员、主管负责人、局领导签字)。
(二)章程
1、公司(机构)章程(要求加盖机构公章)。
(三)股东或出资人情况
1、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出资额、股权结构;
2、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3、主要发起人和持股5%以上股东近三年经营情况和审计报告,或政府出资文件(审计报告要求原件,确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出具此报告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事务所公章;若发起人和持股5%以上股东为无企业经营的自然人,则需提供个人资信证明原件、资金来源等可持续出资证明材料)。
(四)注册资本
1、验资报告(要求提供原件,确不能提供原件的需在复印件加盖出具本验资报告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事务所公章)。
(五)人员情况及证明
1、法定代表人简表;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见附件1)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简表;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历、从业经历、资格证明材料(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初审时需审核原件,并出具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证明材料,由审核人和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
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6、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资格证明材料(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时需审核原件,并出具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证明材料,由审核人和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
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提供简历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8、公司(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的承诺。
(六)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情况
1、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管理机构设置;
2、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
3、内部管理制度;
4、风险控制制度。
(七)营业场所证明
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材料(自有房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需与原件进行核对。确不能提供原件的需加盖出租方红章或者出租方签字)。
(八)其他材料
1、设立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3、最近三个年度经营情况概况(截止上月)业务汇总表和法定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求提供原件,确不能提供原件的需在复印件加盖出具本验资报告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事务所公章);
4、自查整改报告。
四、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按以下顺序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文件
1、设立担保机构的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成立背景、设立的优劣态分析、拟成立时间、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机构设置、经营范围、主要业务介绍等);
2、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初审意见(上报文件);
3、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初审意见表(审查人员、主管负责人及局领导签名)。
(二)章程
1、章程草案。
(三)股东或出资人情况
1、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出资额、股权结构;
2、发起人或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3、主要发起人和持股5%以上股东近三年经营情况和审计报告,或政府出资文件(审计报告要求原件,确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出具此报告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事务所公章;若发起人和持股5%以上股东为无企业经营的自然人,则需提供个人资信证明原件、资金来源等可持续出资证明材料)。
(四)注册资本
1、验资报告(要求提供原件,确不能提供原件的需在复印件加盖出具本验资报告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事务所公章)。
(五)人员情况
1、法定代表人简表;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见附件1)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简表;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历、从业经历、资格证明材料(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时需审核原件,并出具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证明材料,由审核人和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
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6、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资格证明材料(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时需审核原件,并出具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证明材料,由审核人和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
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提供简历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8、公司(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的承诺。
(六)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情况
1、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管理机构设置;
2、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
3、内部管理制度;
4、风险控制制度。
(七)营业场所证明
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材料(自有房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需与原件进行核对。确不能提供原件的需加盖出租方红章或者出租方签字)。
(八)其他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预核名通知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五、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事项的应按以下顺序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文件
1、变更事项申请书(载明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所在地和变更事项);
2、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意见(上报文件);
3、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意见表(审查人员、主管负责人、局领导签名);
(二)变更事项
1、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按第四条新设立所要求材料进行申报
2、变更名称
a、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加盖机构公章);
b、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c、告知债权人的证明材料。
3、变更组织形式
a、变更组织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加盖机构公章);
b、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c、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验资报告(验资报告要求提供原件,确不能提供原件的需在复印件加盖出具本验资报告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事务所公章)。
4、变更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