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区际冲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区际冲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区际冲突法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其中的一项核心内容,对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区际冲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展开探讨,介绍其概念、原则、适用范围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念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在区际冲突法中,为了维护本国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留对于合同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制权。
即当不同的地区或国家的法律产生冲突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使得本国法院可以援引国内法律规定,拒绝接受外国法律或法院的适用。
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原则在实践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保持合理合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不能过度侵犯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必须在符合法律和道德标准的前提下进行适用。
2. 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与有序。
3. 国家主权尊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强调国家对本国法律与制度的保护,维护本国法律权威与独立。
三、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范围涉及众多领域,如合同法、国际私法等。
在这些涉外关系中,当不同地区或国家的法律规定存在冲突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适用:1. 合同解除:如果外国合同的条款违反本国的公共政策或法律法规,本国法院可以解除该合同。
2. 民事判决披露:当国外的民事判决涉及对本国利益的重大损害时,可以要求披露,并进行重新审查。
3. 强制执行豁免:当外国法院的判决涉及到本国禁止强制执行的权益时,本国法院可以根据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拒绝执行这些判决。
四、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在国际商事纠纷中,如果外国合同违反了本国的公共秩序,本国法院可以拒绝受理该合同,并判决该合同无效。
这样可以保护本国的法律制度与经济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此外,在国际私法领域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也广泛应用于各种涉外法律行为的适用和裁判。
论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研究
论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研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国家可以基于公共秩序的原则和法律,对一些违反公共秩序原则的国际私法规则进行拒绝适用或限制适用的制度。
本文将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两个方面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进行研究。
首先,从理论层面来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保护国家的核心利益和社会主义制度。
这是因为国家自主决定能力和自我保护的需要使得国家可以对一些违反公共秩序原则的国际私法规则进行拒绝适用或限制适用。
另一方面,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还可以促进国家利益的均衡和平衡,维护国际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通过保留制度,国家可以根据自身的制度和价值观对国际私法进行适度的调整,从而使国际私法更加符合各国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其次,从实践层面来看,各个国家在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具体实施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方面,一些国家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采取了比较开放的态度,对国际私法的适用进行了较少的限制和保留。
这些国家认为国际私法的一致性和稳定性是国际交往和合作的基础,应该尽量避免对国际私法的干预和限制。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则采取了相对保守的态度,对国际私法的适用进行了较多的限制和保留。
这些国家认为国际私法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不应该优先于国家的核心利益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保护。
在实践层面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具体实施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国际私法的发展和适用应该建立在国际法的框架之下,保障各国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国际交往和合作。
其次,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实施需要考虑到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
各个国家在制定和实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应该尽量避免对国际社会的利益产生过度的干扰和破坏。
最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实施需要考虑到国际私法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国际私法的一致性和稳定性是国际交往和合作的基础,各个国家在制定和实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应该尽量避免对国际私法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2023-11-04
目录
•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述 •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理论基础 •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范围与表现形式 •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建议 •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01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述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定义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国家在依据国 内法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为维护 本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 “公共秩序保留”为理由,对涉外民
通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可以有效地解决因法律制度差异而产生 的涉外民商事纠纷,保障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公平和正义。
02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理论 基础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法理基础
主权豁免
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必须遵守国际法,包括尊重外国人的权利和利益。但是,当外国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利益 或公共秩序时,国家可以采取限制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和公共秩序。这种主权豁免原则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合 法性基础之一。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个人权利的限制过大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往往对个人权利的限制过大,这可能违背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
完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建议
明确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念和适用标准
01
通过立法明确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定义、适用范围和操作方法
,减少制度的不确定性和滥用。
加强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监督
02
建立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监督机制,对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要点二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 规范化
国际社会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规范 化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各国在立法 和司法实践中开始更加注重公共秩序 保留制度的规范化,以避免滥用该制 度而损害国际合作和发展。
要点三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 多元化发展
试论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试论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内容提要] 随着各国民商事关系不断向纵深发展,国际私法的各项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限制和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拟对该制度作一番探讨,简述当今国际私法发展趋势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影响,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国际公共秩序的引入,并对我国的立法作简单的评述,在此基础上提出一定的建议[关键词] 公共秩序公共秩序保留国际私法国际公共秩序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入世步伐的加快,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以及国际民间交往必将更趋活跃,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纠纷也必然会越来越多。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根据我国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外国法的机会随之相应增大。
但是,由于冲突规范对外国法的援引具有“一般”性质,它指出可以适用的是范围不确定的外国法律。
这样,根据冲突规范援引的某一外国法律所包含的规范的适用结果,将可能与法院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
在这种情况下,势必要排除其适用。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就是据以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个重要手段,有的学者形象地把它喻为适用外国法的“安全阀”。
○1目前,这种对外国法适用的限制手段已成了各国普遍承认与运用的国际私法基本制度之一。
已被实际各国立法或司法实践所肯定,但尚有不少问题有待我们作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一、有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般理论(一)公共秩序的称谓及内涵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英美法国家称为“公共政策”或“法律秩序”,大陆法国家称为“排除条款”、“保留条款”或迳称“公共秩序”。
它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2公共秩序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早在十三、十四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中已有萌芽,降至十三世纪,主张“国际礼让说”的荷兰学者胡伯提出了法律适用三原则,其中第三条原则认为,一国出于“礼让”虽然承认外国法在内国也具有效力,但不得损害内国主权者及其臣民的利益。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引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也称为公共秩序保留机构或公共秩序维护机构,是指一种由政府设立并负责维护公共秩序的组织。
公共秩序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出现和发展则是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必然产物。
在现代社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公民参与和社会发展。
本文将探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分析其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探讨其在当前社会中的挑战和问题,最后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保护的重要保障。
它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制度来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处理各种违法行为和社会纠纷。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犯罪率,提高社会的安全感和公平正义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的幸福感。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建立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建立是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必然需求。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和冲突日益复杂多样化,对公共秩序保持稳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只有通过建立专门的机构和制度来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保障社会的平稳发展和公民的基本权益。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建立也是可行的。
现代社会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成功案例,可以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制定适合本国国情和文化特点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同时,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技术支持,为机构的运作和管理提供了便利。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尽管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和可行性,但它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复杂性使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变得更加困难。
其次,制度的效能和公信力也需要不断提高和加强,才能赢得公众的认可和信任。
此外,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还需要应对信息化时代新兴问题的挑战,如网络犯罪和恐怖主义等。
解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面临的挑战和问题的方案为了解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案:1.提高制度的效能和公信力。
浅议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浅议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摘要】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在保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基础上尊重和保障个体权利的制度。
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念,然后探讨了其历史演变和现状。
接着分析了这一制度的意义,指出其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个体权利方面的重要作用。
也指出了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如执行不严格、法律规定不明确等。
得出结论指出,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还有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的空间。
【关键词】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念、历史演变、现状、意义、不足、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我国社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不可忽视。
在现代社会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促进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进行探讨,并对其概念、历史演变、现状、意义和不足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增强人们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认识,提高社会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从而更好地推动社会管理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部分的内容到此结束,接下来将进入正文部分对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2. 正文2.1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念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念是指国家依法保护、维护和传承传统文化、道德标准以及社会秩序的制度。
这一制度体现了国家对于公共秩序的重视,旨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文明有序的发展。
公共秩序包括法律法规规范的社会秩序、道德伦理规范、传统文化等多个方面,涵盖了社会的各个领域。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核心是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和价值观念,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文明和秩序的稳定。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根植于我国历史悠久的文化传统和法治思想。
自古以来,中国就强调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倡导礼法廉耻等传统道德观念。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体现了法治理念和文明进步的要求。
浅议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浅议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摘要】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我国社会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对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历史沿革、法律基础、具体实践、与现代社会发展的关系以及完善建议的探讨,揭示了该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践证明,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有助于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公正的发展,对于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也对未来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前景进行了展望,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通过对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深入研究和探讨,有助于更好地推动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完善和进步。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定义、研究背景、意义、历史沿革、法律基础、具体实践、现代社会发展、完善建议、重要性、前景展望、总结1. 引言1.1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定义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对一些可能对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管理的制度。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等。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通过对这些行为的限制和管理,可以有效防范和打击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团结。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也为个人和社会提供了一个合法的、有序的行为环境,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良好发展。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功能,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指的是对于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之前的相关情况和问题,这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评估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各种复杂多变的社会现象不断涌现,公共秩序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
在这种背景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成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保障措施。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治建设也日益受到重视,公众对于法治和社会秩序的需求也逐渐增强。
浅议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浅议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摘要】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历史渊源、法律依据、运作机制、现状与挑战、优势和潜力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只有充分发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作用,才能为社会稳定和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我们应该认识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重要性,不断加强相关工作,努力推动社会秩序的建设和发展。
【关键词】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重要性、历史渊源、法律依据、运作机制、现状、挑战、优势、潜力、社会稳定、繁荣、关注、支持、作用。
1. 引言1.1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我国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各种管理措施,对公共秩序进行维护和管理,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良好运行。
在当今社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不仅仅是对个别行为进行制约和管理,更体现了国家对整个社会秩序的关注和维护。
保持公共秩序的良好状态对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只有通过严格的制度和措施来保障公共秩序的稳定,才能为社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不仅仅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更是对社会秩序进行规范和引导,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在当前社会,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重要性更加凸显,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只有充分认识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重要性,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发展。
2. 正文2.1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历史渊源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
在传统社会中,我国的法律体系就已经对公共秩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和维护。
无论是封建社会还是近代社会,我国都有着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来维护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转。
封建社会中的“循循善诱”和“惩恶劝善”等制度,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而设立的。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完善立法规定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 范围、标准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确保制度能够得到有效 实施。
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建立健全的司法审查和救济机制,确保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 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加强司法公正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认可和 信任。
对外法律效果
对外交往中的法律适用
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如果需要适用外国法律时,必须经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 审查。只有当外国法律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符合时,才能被适用。
对外国判决的拒绝承认与执行
如果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违反了本国的公共秩序,我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判 决或裁决。
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影响
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 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式解决任何国际 争端。这一规定也属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03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范围
适用领域
涉及国家安全、领土完整、主权等国家核心利 益的问题。
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道德风尚和社会稳定 的问题。
其他在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需要特别注意 的领域。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共秩序保留制 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价。
定期开展社会调查和评估,及时了解和掌握制度在实际运行 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加强国际合作交流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方面的交流与 合作,共同推动该领域的国际规则制定和完善。
04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法律效果
对内法律效果
违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行为无效
浅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浅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概述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制度。
公共秩序的含义颇富弹性,诸如公共政策、法律秩序、善良风俗、法律基本原则、社会公共利益等均可称为公共秩序。
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表述。
虽然各国都试图探讨公共秩序的确切内涵,但其仍是一个笼统含糊的概念。
诚如法国学者安得利魏斯所说:要赋予公共秩序以一定的范围,会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
在什么限度内适用公共秩序,法官有广泛的裁量权。
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质就是国家在通过冲突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用以维护本国的根本和重大利益。
其一有消极的否定作用,即当本国法院依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外国法时,若其适用结果与本国公共秩序地处则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二有积极的肯定作用,即内国法的某些规定因涉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等,则须直接适用,而不考虑有关冲突规范的规定,进而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1.立法现状。
我国法律中暂无关于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具体概念,这就意味着无法对其进行规范定义,富有弹性,就可以任意解释。
无论什么行为均可披着公共利益的外衣规避外国法律的适用。
对于公共秩序保留,我国一直是持肯定态度。
在我国很多立法中都有此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有一定的回应。
早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结婚问题的意见?中就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的婚姻法以不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目前的基本政策为限度。
随后我国在一系列涉外立法中都有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内容。
如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68条;1992年《海商法》第276条等。
不过真正在国际私法中全面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是1987年的《民法通则》,其第8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看法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看法一、什么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通过相关法律和规定,对保持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所需的措施和制度的总称。
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
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重要性维护公共秩序是一个国家、社会管理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以下是几个方面的重要性:2.1 维护社会稳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
社会稳定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只有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才能为各个领域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2.2 保护公民权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社会秩序良好,不仅仅可以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还可以保障个体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
2.3 维护公平正义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
一个社会如果存在乱象、腐败和不公平现象,将会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制度的保留和执行,有助于维护和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使人们在一个公平的社会环境中生活和发展。
三、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实施与挑战实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
在推行和执行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挑战。
3.1 权力滥用权力滥用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
在一些情况下,执行制度的人可能会滥用职权,导致不公正的结果,甚至侵犯公民的权益。
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来防止和处理权力滥用的问题。
3.2 社会矛盾和冲突社会矛盾和冲突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面临的另一个挑战。
在一个复杂多元的社会中,不同群体之间可能存在着各种矛盾和冲突。
如何妥善处理和解决这些矛盾,是一个需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难题。
3.3 秩序执行效果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执行效果是其存在的核心问题之一。
如果执行效果不好,秩序维护不彻底,社会秩序将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
因此,需要加强对秩序执行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3.4 制度完善和创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制度完善和创新也是一个挑战。
浅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己口口日.11(中)L e gal Sys t em A n d S o ci et yi太制占轧金I I法制园地4浅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江龙兵摘要公共秩序保留作为限制和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项国际私法的重要制度,在对外国法的适用问题上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丈简要分析了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特点和作用;立法形式;司法实践及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之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立法形式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11-043.02一、公共秩序保留和公共秩序的概念(一)公共秩序保留和公共秩序的含义1.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公共秩序保留,在英美法中称公共政策,法语中称公共秩序,而德语中称保留条款,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因法对,囚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种保留制度。
口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种手段或制度,其产生可以追溯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经胡伯、孟西尼等国际私法学者蛊奄发展渐趋完善。
1804年的《法倡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该项制度。
公拭秩序保留已成为国际私法中一个公认的普遍原则。
2.公共秩序的含义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的、政治法律的、不断变化的概念,围际上还没有~个统一明确的解释,各国立法有各种各样的名称,各囝在不同历史时期都有自己的解释:(1)公共秩序就是保证社会平衡的法律的总和,由法官自由裁量而定八2)公共秩序就是善良风俗和道德;(3)英国的公共政策就足:英困司法的基本观念、英国的道德观念、联合1三国对外正常关系和利益以及英国的个性解放与行动自由的观念(契夏尔);(4)公共秩序就是一国政治与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基础等等。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特点和作用1.公共秩序保留的特点公兆秩序保留之所以能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是因为它具订自身法律特点:(1)符合国家主权原砸0;(2)含义不具体、不明确,运用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伸缩性;(3)比其他限制外国法效力的识别、广义反致、外嘲法内容的查明等制度,更直接而彻底地排斥外国法的效力;(4)从法律上把不适用外国法的责任推给了相应外国法。
浅议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浅议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摘要:公共秩序保留作为限制和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项*私法中的重要制度,在对外国法的适用问题上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粗浅分析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现状并提出浅显完善建议。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立法概况完善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公共秩序,笼统得说,是指一个国家的根本利益问题,是指关系到一国的国内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当一国法院在处理某*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国内冲突规范的援引,本应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但以被援引的外国法违背了法院地国家(内国)的公共秩序,因而该国法院排除或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
法院在考察援引外国法是否违反国内公共秩序时,如适用外国法会损害国家利益和共同利益,可予以排除适用。
1、共同利益。
一般在*条约和习惯法中有所体现,也会规定在国内法中。
小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小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1.各国立法对公共秩序范围不同理解在各国立法及实践中,各国冲突法都千篇一律的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但措辞千差万别,如德国法根据善良风俗,美国法采用公共政策,而法国法依据公共秩序等等。
这反应出各国立法对公共秩序范围的理解不同。
如,德国定义在《德国民法施行法》第6条中规定:“公共秩序。
如果适用一个外国法律,造成和德国法律之基本原则不一致的结果,此外国法律不得适用。
如果该外国法律的适用不符合基本权利,尤其不得适用。
”德国除了执行本国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还着眼于通行的国际标准和欧洲标准。
《德国基本法》第25条规定:国际习惯也可以作为确定内国公共秩序的价值尺度。
前面第6条提到的基本权利就包括了欧洲价值尺度里的人权标准。
在美国公共秩序理解为公共政策,Loucksv.StandardOilCo.案中,法官BenjaminCardozo给出了经典的定义:“法院不应该对外国法关闭大门,除非适用该外国法将会与正义的重大原则、道德的基本观念或事关大众福祉的传统相抵触。
”各国对公共秩序范围的理解不同,深刻的影响着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现阶段的立法。
2.公共秩序保留的三种立法方式:(1)直接限制立法方式。
即在内国法中明文指出,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内国的公共秩序,反之则该外国法不予适用,这种立法方式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有利于法院或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裁决,因此为绝大部分国家所采用。
(2)间接限制立法方式。
即在有关法律中规定内国某些法律具有绝对的普遍效力,从而间接地排除有关外国法在内国适用的可能。
这种限制方式虽然在运用中比较主动,能起到积极防范作用,但在实际使用中,需进行法律理论上的解释方能奏效。
否则,易混淆民法、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条款。
(3)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
即在内国法律规定中同时采用直接和间接两种立法方式。
这种方式更为完善、更有利于保证国内法的基本原则。
二、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不断发展,法官不能无所顾忌地滥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否则将不利于维护两国之间的国际民商事秩序。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及其在我国的适用与完善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及其在我国的适用与完善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况(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国际私法是一个部门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促进国际上各种民事和商业交往,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而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被广泛适用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中去。
关于公共秩序的概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每个国家,每个地区的含义各不相同,在国际上没有统一起来。
在英美普通法国家把它叫做“公共政策”,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称之为公共秩序保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表达出来,大意是:如果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外国诉讼或承认外国司法判决或外国法院管辖的法律效力承认,会违反国内的公共政策,就不适用本该适用的外国实体法或程序法,不承认外国法律效力和外国司法判决或外国法院的管辖范围。
学者在研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时,普遍认为主要有三种情况:1、根据法院国法律或者国际私法公约冲突规则,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但如果适用的话,违背法院国国家的切身利益、基本政策、道德或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则不适用该外国的法律。
2、法院国的法律能直接适用于外国的民事关系,从而排除外国法的应用。
3、被外国法院请求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定,如违反公共秩序,法院国不予承认或执行。
(二)公共秩序的发展纵观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公共秩序起源于13和14世纪的意大利“区分法律说”。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一次把公共秩序上升为法律规定,其第六条规定:“个人的特别约定不能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违背。
”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普通法概念称为公共政策,在法国的法律为公共秩序。
(三)公共秩序保留的特征公共秩序一方面体现出各国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体现了各国的外交政策和基本的社会秩序。
在这个意义上说,它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一个政治的概念,公共秩序概念相对复杂。
然而,我们的法律尚未对“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下定义,这意味着,没有具体的公共利益概念,不能准确定义公共秩序,对公共秩序的解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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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含糊的概念 。诚如法 国学 者安 得利 ・ 魏斯 所 说 : “ 要 赋予
公共秩序 以一定的范围 , 会遇 到难 以克 服的困难 。在什么限
的挑战也应运 而生。公共秩序保 留作为 国际私 法 中一项元 老级 制度 , 限制和排 除外 国法的适 用是其应 有之义 , 然公共秩序 保
留制度犹如一把双刃剑 , 在 充 当维护法院地 国立法管辖权 的“ 安 全 阀” 的 同时, 其过 多过滥 适用会使 法律选择愈 发 不确定 , 不 利 于本 国经济和 贸易的发展 , 亦会 阻碍 国际私法趋向统一 , 所以公 共秩序保 留制度 的合理适 用成为 国际私 法理论 和 实践 共 同
衣 规 避 外 国 法 律 的适 用 。对 于 公 共 秩 序 保 留 , 我 国 一 直 是 持
肯定态 度。在我 国很多立法中都有此规 定 , 司法实 践中也有
国人与外侨 、 外侨 与外侨结 婚 问题 的意见?中就 规定 “ 适 用 当事人本 国法的婚姻法 以不违背我 国的公共秩 序、 公共 利益 和 目前的基本政策为 限度 。 ” 随后 我 国在一 系列涉外 立 法 中 都有关于公共秩序保 留的内容。如 1 9 9 1 年《 民事诉 讼法 》 第 2 6 8条 ; 1 9 9 2年《 海商法》 第2 7 6条等 。不过 真正在 国际私法
且公共秩序保 留条款不 仅指 向外 国法律 , 还指 向国际惯 例 ,
这是我 国特有 的。 2 . 不足和缺 陷。我 国对该制 度的规定虽 比较全面 , 但 在
立法和实践 中仍存 在缺 陷和不足 。主要 体现 在 : ( 1 ) 立 法语 言过 于简单 、 模糊。 比如我 国民法通 则第 1 5 0的规定 采用 的
是“ 社 会公共利益 ” , 可其 定义 如何 , 外延多广 均无表 述 。应
用; 二有积极 的肯定 作用 , 即内 国法的 某些 规定 因涉 国家和 社 会的重大利益 、 道 德或法律 的基 本原则等 , 则 须直接适 用 ,
而不 考虑 有关 冲突规范的规定 , 进 而排 除了外 国法的适用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中图分类号]D 9 2 3
概 述
一
一
、
“ 公共秩序保 留” 是指一 国法 院依 据 自己的 冲突规 范本
应适用外 国法时 , 因其适 用会 与法 院地 国的重 大利 益 、 基 本 政策 、 法 律的基 本原 则或道德 的基 本观念相 抵触而排 除其适 用的一种制度。公共 秩序 的含义 颇 富弹性 , 诸如 公共 政 策、 法律秩序 、 善 良风俗 、 法律基本原则 、 社会公 共利益等 均可称
( 一) 国 内研 究 现 状
加 以细化标准 、 确定范 围 , 以方便 操作。( 2 ) 我国公共 秩序 保
留的对象囊括 了国际惯 例 , 这 种规定 在各 国立 法 中为少 见 , 被认 为是 我国公共 秩序 保 留的一个 特 色 J 。凡 灌注 中 国特
色的即为适合 中国 国情的 , 也就 不与 我 国公 共利 益 、 公共 秩 序抵触 了。然 而国际惯 例作 为 国际交往 中具有 普遍 约束 力 的行 为规则也分强 制性 和任意 性 的。公 共秩序 保 留所排 除
度内适用公共秩序 , 法官有广泛 的裁量权 ” 。 - 2 公共 秩序 保 留
的实质就是国家在通过 冲突 规范 调整 国际 民商事 法律 关系 的过 程中用 以维护本 国的根本 和重 大利益 。其一 有消 极的 否定作用 , 即当本 国法 院依 冲突规 范指 引应适 用外 国法 时 , 若其 适用结果与本 国公 共秩 序地 处则 可排 除该外 国法 的适
的应为实 体法 即任意性的 国际惯例 , 对 于其 中强 行性 的不应 在排 除适用 的范畴。故此颇具争议。 ( 3 ) 我国现有的关 于公 共秩序保 留的条款并无限制其适用的措辞 , 这与该 制度在 全
1 . 立法现状。我国法律 中暂无 关 于 “ 公共 秩序 、 公 共利
益” 的具体概念 , 这就 意味着无法对其进行规 范定义 , 富有弹 性, 就可 以任探讨的课题 。
[ 关键 词]
公共秩序 ; 研 究现状 ; 排除适 用; 完善 [ 文献标 识码】A [ 文章编号 】1 0 0 8 - . - ' - - 4 0 5 3 【 2 0 1 4) o 6 —0 0 5 O —0 2
定的 回应 。早在 1 9 5 0年 中央人 民政 府法律委员 会关 于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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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 公 共 秩 序 保 留 制 度
万婷 婷
( 安徽大学 , 安徽 合肥 2 3 0 6 0 1 )
[ 摘
要】
随 着各 国民商事 关系不断纵深发展 , 国际私法 中各项 制度涉及 的理 论 以及在 实践 中的 回应 所遇到 的前所 未有
为“ 公共秩序 ”… 。这 是大陆 法系 和英 美法 系的不 同表述 。
虽然各国都试图探讨公共秩序的确切 内涵 , 但其 仍是一 个笼
中全面规定公共秩序 保 留制度的是 1 9 8 7年 的《 民法 通则 》 ,
其第 8章 “ 涉外 民事关系 的法律适用 ” 第1 5 0条规定 : “ 依照
2 0 1 4年笫 6期
辽 宁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 o u ma l o f L i a o n i n g Ad mi n i s t r a t i o n C o l l e g e
No . 6. 2 Ol 4
(第 1 6 卷第 6 期 )
( Vo 1 . 1 6 . N o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