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2011
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各用人单位: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2011〕第242号令)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有关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具体标准及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项目和具体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出标准。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一)工伤医疗费用:1、工伤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交通费;(二)因工伤残费用: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生活护理费;4、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三)因工死亡费用:1、丧葬补助金;2、供养亲属抚恤金;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四)劳动能力鉴定费;(五)工伤康复费用;(六)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七)工伤预防费;(八)工伤保险储备金;(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四、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工伤的工伤职工,所需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
工伤职工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如道路客运班车,火车硬座、硬卧和软卧、轮船三等舱位等)出行。
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所在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所需食宿费实行定额包干与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按经办机构核定的天数在规定限额标准内的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按“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报销。
“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
容(四)》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人社医发[2011]7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3.29
【实施日期】2011.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7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和中国残联关于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和北京市发改委关于造口护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诊疗
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5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
《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2004.01.01)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颁布时间:2003.12.03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4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附件: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第一条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核准手续。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也可以携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本人受伤前工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直接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确实提供不了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受伤前的工资证明的,社保经办机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核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
31-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42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第一条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及支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办业务管理工作;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的代办机构(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经办业务。
市、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在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的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第五条申请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须携带下列证明材料:(一)工伤职工身份证明;(二)工伤认定决定书;(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五)因工死亡的,需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证明材料;(六)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七)跨统筹地区就医审批表;(八)本市与外省市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出)具的住院结算单据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的单(票)据;(九)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被供养人身份证明;(二)公安机关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四)供养亲属符合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1、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2、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3、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011工伤赔偿一至四级
护理费(评残前)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单位负责
(重庆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80.25
)
护理费(评残后)
工伤保险基金
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7.
伤残津贴
按月发放。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8.
死亡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因公死亡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对新参保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将采用过渡办法进行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结算,多退少补。
2011最新工伤赔偿一至四级及
注
1.
医疗费
医疗票据(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北京工伤人员保险标准
北京工伤人员保险标准北京工伤人员保险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在保障工伤人员权益的基础上,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和医疗保险。
以下是北京工伤人员保险标准的主要内容:一、工伤待遇标准1. 工伤津贴:工伤人员因工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医疗期间和康复期间无法从事劳动的,享受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标准是按工伤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六计发,最低不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造成的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其补助标准是一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6个月,二级伤残补助金为24个月,三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四级伤残补助金为12个月。
3. 工亡抚恤金:如果工伤导致工人死亡的,其家属可以享受工亡抚恤金。
工亡抚恤金标准是按工伤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6倍计发,最低不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4. 康复费用:工伤人员在医疗期间、康复期间和职业技能培训期间的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二、工伤医疗保险1. 确定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由工伤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医疗费用按照政策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2. 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工伤医疗保险将按照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承担工伤人员的医疗费用。
3. 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检查费用、手术费用、药费等一系列医疗费用。
三、工伤职工生活待遇对于工伤职工的生活待遇也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包括提供生活津贴、享受助残津贴等。
1. 生活津贴:按照不同级别的伤残等级进行给予适当的生活津贴,用以弥补工伤人员生活上的困难。
2. 助残津贴:根据工伤职工的工资、伤残等级和需要残疾性生活护理的程度,给予适当的助残津贴。
以上是北京工伤人员保险标准的基本内容,但是具体的标准可能会随着时代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工伤康复应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实行“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机构,是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职工分布情况及需求,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的规定进行检查评估,符合工伤康复机构准入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向社会公布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含康复检查和康复辅助器具装配)与职业康复。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督规划的实施,以及对工伤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及时了解、组织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与工伤康复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负责工伤康复费用的审核。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制订工伤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支出计划,并负责实施工伤康复费用的结算、拨付及其他业务。
工伤康复机构负责工伤职工康复价值的确认,实施医疗康复和康复效果的评定。
第七条康复对象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职工。
第八条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一)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见附表),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已经确定的缴费费率,确定费率浮动档次。
第九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费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全市费率浮动方案。
经办机构按照费率浮动方案,确定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2.07•【字号】京人社工发〔2022〕4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22〕4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工伤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工伤医疗和康复服务行为,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12月7日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工伤医疗和康复服务行为,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本市关于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含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的就医活动,以及工伤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以下统称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和康复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本市工伤医疗和康复政策,市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伤医疗和康复政策的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伤医疗和康复事务管理、医疗数据统计分析及信息报送,以及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统称“三目录”)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等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备案、工伤康复申请核准、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审核与结算等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市和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工伤保险具体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划、选择并公布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工作。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公布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结合本市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确定并公布本市适用的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所属行业适用的费率浮动档次内,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条例》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发布时间:2011-1-26 11:21:00 作者: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法规类别】公费医疗【发文字号】京人社工发[2011]38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1.13【实施日期】2011.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81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42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附件: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和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伤医疗机构,是指根据工伤职工的分布情况和医疗救治的需要,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并与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工伤医疗机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工伤医疗机构为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部位或职业病所需费用符合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第五条工伤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并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
工伤医。
北京市工伤康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伤康复⼯作管理办法(试⾏)本⽂是由⼯伤法律咨询⼩编以及拖⽋⼯资法律咨询⼩编为你整理的北京市⼯伤康复⼯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伤康复⼯作管理办法(试⾏)》发布今后,本市⼯伤保险参保⼈员如发⽣⼯伤,可以先到康复医院进⾏免费康复治疗,随后再进⾏⼯伤鉴定和补偿,⽽康复费⽤由⼯伤保险基⾦⽀付。
9⽉15⽇,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北京市⼯伤康复⼯作管理办法(试⾏)》,这意味着本市⼯伤保险制度体系将⾸次引⼊“⼯伤康复”环节,形成⼯伤预防、⼯伤补偿、⼯伤康复三位⼀体的模式。
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介绍,“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式,将⼯伤职⼯的康复期前移,同时相关费⽤100%由⼯伤保险基⾦⽀付,⼯伤职⼯⽆须负担。
⽽以前因为要先鉴定,往往会错过最佳康复期。
今年以来,西城、海淀、丰台、宣武、房⼭、⽯景⼭六个⼯伤康复试点区县,已选送107名⼯伤职⼯进⾏了康复,半数以上康复出院。
市⼈保局表⽰,⼯伤康复即将在全市铺开,⼯伤职⼯在做⼯伤认定时就可⾃愿填写⼯伤康复申请表。
因⼯伤(含职业病)致残或造成⾝体功能障碍,已被认定为⼯伤的职⼯,尚在⼯伤停⼯留薪期内但病情相对稳定或旧伤复发,且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康复治疗的职⼯将被框定为⼯伤康复对象。
⼯伤康复常见的主要有颅脑损伤、脑卒中、持续性植物状态、脊柱脊髓损伤、周围神经损伤、⾻折、截肢、⼿外伤、关节软组织损伤和烧伤等⼗⼤类⼯伤伤害。
据北京免费法律咨询处了解到,⽬前,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已经与4家⼯伤康复机构签订⼯伤康复服务协议,分布在南城、北城和西城,包括北京博爱医院(中国康复中⼼)、解放军309医院、西⼭医院(北京康复中⼼)、⼩汤⼭医院(仅限⾮典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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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2013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北京工伤康复费用标准
北京工伤康复费用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康复费用支付办法》,工伤康复费用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生活费、交通费及住宿费等。
首先,医疗费是工伤康复费用的主要方面,包括门诊治疗、住院治疗、手术费用、康复设备费用等。
按照规定,工伤康复期间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个人的自付部分由单位垫付,待工伤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单位予以报销。
其次,生活费是工伤康复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伤职工在康复期间,由于身体受伤,通常不能从事工作,因此需要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
根据规定,生活费标准为职工本人的五级伤残标准的一定比例,并随着伤残等级的提高而递增。
具体的标准如下:
- 一级伤残:月生活费为失业保险金的40%-50%;
- 二级伤残:月生活费为失业保险金的50%-60%;
- 三级伤残:月生活费为失业保险金的60%-70%;
- 四级伤残:月生活费为失业保险金的70%-80%;
- 五级伤残:月生活费为失业保险金的80%-90%。
第三,交通费和住宿费是工伤职工在进行工伤康复治疗时产生的费用。
根据规定,工伤康复期间,由于治疗需要等原因,工伤职工需要在外地接受治疗,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提供一定的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康复费用的支付是根据工伤程度、治疗情
况以及经济能力来确定的。
在支付工伤康复费用时,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会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来评估康复费用,并进行支付。
总体来说,工伤康复费用标准是根据相关法规确定的,主要包括医疗费、生活费、交通费及住宿费等。
该标准在保障工伤职工康复期间的医疗和生活需求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工伤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和单位的经济承担能力。
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
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是指企业因工伤事故造成职工伤残、死亡或者其他损失,依法应当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其工伤赔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下面将就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工伤康复费、工亡职工丧葬费、工伤医疗期工资、工伤定期补助金等内容。
具体标准如下:1. 工伤医疗补助,工伤职工在职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患病,需要接受医疗治疗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医疗费用。
医疗期内,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报销。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对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取得劳动能力鉴定书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
3. 工伤康复费,对工伤职工实施康复治疗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康复费用。
4. 工亡职工丧葬费,对工亡职工的丧葬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5. 工伤医疗期工资,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100%支付工伤职工的工资。
6. 工伤定期补助金,对工伤职工的残疾程度进行鉴定后,由用人单位按照残疾等级和工伤职工工资支付工伤定期补助金。
除了以上列举的工伤赔偿项目,北京市还对工伤赔偿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并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给予相应的赔偿标准。
此外,对于工伤事故的认定和鉴定也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在细化赔偿项目、规范赔偿程序、保障职工权益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工伤赔偿的义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的明确规定和详细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能够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北京工伤职工待遇
北京工伤职工待遇
北京工伤职工待遇是指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或生病的职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一定的待遇和保障。
首先,对于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北京市规定工伤职工可享受由单位支付的医疗费用待遇。
单位应该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医疗费用,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并代为向职工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其中,符合医疗费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不符合范围的,由单位报销基金支付。
其次,对于工伤职工的伤残赔偿金,北京市规定工伤职工伤级才能享受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是根据职工在事故发生后被评定的伤残等级和职工工资平均倍数确定的。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和职工工资平均倍数,伤残赔偿金的标准也不同。
一般来说,伤残赔偿金可以分期支付。
此外,对于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北京市规定工伤职工也可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待遇。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指在工伤职工治疗期限届满后,由单位按照规定发给工伤职工的一笔费用,用于职工的康复和恢复治疗。
最后,对于工伤职工的工伤津贴,北京市规定工伤职工休假期间,单位应当按照职工的工资标准支付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的支付期限包括工伤职工享受康复期间和治疗期间。
综上所述,北京工伤职工的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待遇、伤残赔偿
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工伤津贴。
这些待遇可以为工伤职工提供保障和帮助,减轻工伤职工经济负担,促进其康复和恢复工作能力。
北京市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
北京市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北京市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1. 背景介绍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对受害者造成了身体伤残或死亡。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各地推行了工伤赔偿制度。
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也制定了一套相应的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
2. 北京市工伤赔偿项目北京市工伤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医疗费用工伤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可以享受相关医疗费用赔偿。
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包括住院费、手术费、康复费、护理费等。
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可以通过持有相关证明材料向用人单位申请医疗费用报销或直接向社会保险基金申请。
2.2 康复费用对于因工伤导致的身体伤害或职业病,受害者在康复期间所需的费用也可以获得赔偿。
康复费用包括康复疗程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
受害者需要根据相关程序和标准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后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款项。
2.3 工伤津贴对于工伤造成的劳动能力丧失或劳动能力减退,受害者可以领取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的标准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程度和基本工资等因素确定。
按照相关规定,受害者需要每月向社会保险基金申请领取工伤津贴。
2.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受害者的伤残程度达到一定标准的,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等级和基本工资等因素确定。
受害者需要通过向社会保险基金申请,经过审核后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 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制定的。
赔偿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3.1 医疗费用赔偿标准北京市对工伤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根据不同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费用进行细化。
一般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工伤医疗费用的赔偿比例为80%至90%。
3.2 康复费用赔偿标准北京市对工伤康复费用的赔偿标准也进行了细化。
康复费用的赔偿标准包括康复疗程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
具体的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受害者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确定。
工伤康复治疗费给谁了
工伤康复治疗费给谁了
工伤康复治疗费是指用于工伤职工因工伤需要进行康复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费、住院伙食费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助费等费用。
那么,工伤康复治疗费应该给谁呢?
首先,工伤康复治疗费应该给予受伤的工伤职工。
工伤职工因工作受伤,需要进行康复治疗,这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损害,因此他们有权获得相应的康复治疗费用的补偿。
这些费用可以帮助工伤职工进行及时有效的康复治疗,加快康复进程,尽快恢复工作能力,重新投入工作。
其次,工伤康复治疗费也应该给予相关的医疗机构。
工伤职工在进行康复治疗的过程中,需要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医疗机构提供了相应的治疗服务,应当得到相应的费用补偿。
这样可以激励医疗机构提供更好的治疗服务,保障工伤职工的康复需求。
另外,工伤康复治疗费也应该给予社会保险基金。
工伤康复治疗费是由社会保险基金来支付的,这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
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的,用于保障职工的工伤医疗需求。
因此,工伤康复治疗费的支付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体
现,是对工伤职工权益的保障。
总的来说,工伤康复治疗费应该给予受伤的工伤职工、相关的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
这样才能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促进工伤职工的康复治疗,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工伤康复治疗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防止出现滥用和浪费的情况。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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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京人社工发﹝2011﹞379号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42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本通知自《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市政府第242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09]142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伤职工康复就医和康复费用结算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参加工伤康复的工伤职工和工伤康复机构。
第三条工伤康复机构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伤康复机构为工伤职工康复出院带药量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四条工伤康复机构应为康复出院的工伤职工出具康复效果评价报告。
第五条工伤康复机构为工伤职工康复所需费用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及《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第六条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康复费用,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工伤康复机构申报结算工伤康复费用总额的90%拨付给工伤康复机构,剩余的10%康复费用,做为年度考核工伤康复机构的工伤康复服务保证金,年度考核合格的,予以支付,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支付。
第七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与市医保中心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或在未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康复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条工伤康复期终结,或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评定可以出院的,康复对象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康复对象承担。
工伤康复机构不及时为康复对象办理出院手续的,终结期后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
工伤康复机构违反《支付范围》的规定,超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超出费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
第九条工伤康复费用可按以下方式结算:
(一)工伤职工在工伤康复机构住院康复费用以服务项目为主要方式结算;
(二)工伤职工康复的费用,还可以实行定额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其他付费方式。
第十条工伤职工在住院康复期间突发非工伤疾病,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因住院康复发生的费用,采取工伤康复机构先记账后结算的方式。
工伤康复职工出院后,由工伤康复机构持《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工伤医疗费用明细单、申报结算凭证及相关证明,每月1至20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审核结算。
第十二条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并将应付工伤康复费用总额的90%拨付至工伤康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