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出口货物退税政策与管理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要素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实行该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所指生产企业的范围是:(一)内资生产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生产型集团公司.由于生产型集团公司在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形式及时出口业务操作上差别很大,因此,我们针对其不同核算及管理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退税办法.1、凡集团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各成员单位非独立核算,非独立纳税的,应在整个生产型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2、凡集团公司非统一核算,集团成员各自为独立纳税人,集团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货物出口的,可比照外贸企业办理退税,暂不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3、生产性集团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范围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指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和协作生产产品)。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
出口退税政策与管理习题
出口退税政策与管理习题(三)有权出口卷烟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从指定口岸出口的国家免税卷烟出口计划范围内的卷烟在出口过程中不得申请退税;(四)军品和军品系统企业出口到军品供应工厂或军品供应部门调拨的军品和军品免税;(五)经小规模纳税人批准退(免)税自营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进项税不予抵扣或退税;(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商品,如自产农产品、饲料、农膜等。
由农业生产者销售。
六、计算问题1.解决方案:国内市场销售商品税= 100000× 17% = 17000免抵退= 500000 × (17%-15%) = 10000(用于进项税转移)本期应纳税额= 17,000-(50,000-10,000)-10,000 =-34,000本期应纳税额为0,期末免税额为34,000元。
免税、信贷和退税= 500000×15% = 75000退税= 34000津贴= 75000-34000 = 410002.解决方案:不免税、不赊欠、不退款= 500000 * (17%-11%) = 30000元应纳税额= 100000×17%-(10000-30000)= 37000津贴= 500000× 11% = 55000退税金额= 03.关联数量内的有效导出数量= 5000关联数内加权平均单价= ∑输入关联数内商品数量\\\\\\\\\\\\\\\\\\\\\\\\\\\\\\\\\=(90000+210000+80000)83019(1000+3000+1000)= 76元的退税额=协会内有效出口数量×协会内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5000件×76元× 13% = 49400元4.[分析]企业实际采购数量为5000件,申报退税数量为4000件,剩余数量为1000件。
根据计算公式,首先计算平均单价,然后计算应纳税额,最后计算剩余采购数量、剩余采购金额和剩余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出口退税政策汇编
出口退税政策汇编1. 简介出口退税政策是指国家为促进出口贸易发展,对部分或全部出口商品或劳务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加征税收予以退还或免征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企业的出口业务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本文将对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汇编和介绍。
2. 出口退税政策的种类2.1 增值税退税增值税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增值税征收的税款进行退还的政策。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出口企业可以申请对出口商品、技术和服务的增值税进行退税。
具体的退税率和退税方式根据商品的类别、出口地区和政策调整而定。
2.2 消费税退税消费税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上征收的消费税进行退还的政策。
消费税是指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税款,对于出口商品,可以通过申请消费税退税来降低企业的成本。
2.3 关税退还关税退还是指对进口原料和零部件征收的关税进行退还或免征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进口原料和零部件居多的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3. 出口退税政策的申请和享受3.1 申请条件企业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需要满足一定的申请条件。
一般来说,企业需要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出口商品需要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出口限制,企业需要进行合规的申报和报关手续等。
3.2 申请流程企业在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前,需要进行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的申请流程包括:填写和递交退税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报和报关手续等。
在申请过程中,企业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配合,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办理。
3.3 退税方式根据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出口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退税方式。
一般来说,退税可以通过财政部门直接退还税款到企业的指定账户,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核准企业报关单的税款额度。
4. 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出口退税政策是一个动态的政策体系,根据国家的经济形势和出口贸易的需求,政策可能会进行调整和变化。
企业需要及时关注政策的改变,调整自身的出口业务策略和申请流程。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导言:随着全球贸易的日益繁荣,出口退税制度成为各国政府吸引外贸企业和促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政府为支持出口贸易而实施的退还一定比例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款的政策。
本文将介绍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基本原理、相关政策和运行机制,以及其对外贸企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与作用。
一、出口退税的基本原理1.1 出口退税的定义和目的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支持出口贸易而实行的将向外贸企业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退还给企业的政策。
其目的是降低出口企业的成本,增加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同时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的增长。
1.2 出口退税的原则出口退税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出口退税必须依照国家税法和相关政策进行,企业需按照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2)公平公正:出口退税应以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对企业进行差异化待遇。
3)异地退税:根据出口产品的产地和实际出口地进行退税,确保税款退还到合法的出口企业。
4)退税真实性:退税申请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出口产品的情况,确保税款的合法退还。
二、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2.1 退税申请与资料准备企业在出口货物之前,需要按照要求填写退税申请表,并提供真实、准确的退税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口合同、发票、报关单等。
2.2 税款核实与审批税务部门会对企业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批,并核实企业提供的税款信息,确保税款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3 退税审核与认定税务部门会对企业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并认定企业是否符合出口退税的条件。
审核时,税务部门会参考相关法规和政策,对企业的出口行为进行综合评估。
2.4 退税发放与管理经过退税审核认定后,税务部门会将退税款项发放到企业指定的账户上,并进行相应的管理与监控,确保退税款项的安全和合规性。
三、相关政策与措施3.1 出口退税率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出口退税率各有不同,一般根据不同行业、产品的特殊性和竞争力等因素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2.20•【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一、出口退(免)税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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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 范围
目前我国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有下列五类: (一)经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 (工)贸企业。 (二)经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 企业和生产型的集团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及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五)特准退税的企业。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 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 应公司、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 业、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企业等。
明》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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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
(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和方法
是否应加收滞纳金?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 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 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 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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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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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物出口后退(免)税计算方法
例1: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7 年3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 明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34万 元,货物已验收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款3万元。 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货款117万元。本月 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 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
出口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 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 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 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报关出口后60日 内)。 2009年1月1日以后,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申报出 口退税期限相同。
出口退税流程及注意事项
出口退税流程及注意事项在国际贸易中,出口退税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它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对于许多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来说,了解出口退税的流程及注意事项至关重要。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
一、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出口退税,简单来说,就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本国货物出口,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出口退税的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三、出口退税的流程1、报关出口企业首先需要将货物报关出口,取得相关的报关单。
报关单是出口退税的重要凭证之一。
2、收汇核销货物出口后,企业需要及时收汇,并进行外汇核销。
外汇管理部门会对企业的收汇情况进行审核和确认。
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企业从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认证,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退税申报企业在完成上述步骤后,可以准备相关资料进行退税申报。
申报资料通常包括报关单、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等。
5、税务审核税务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退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货物出口情况、发票真实性等。
6、审批退税经过审核无误后,税务部门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比例审批退税金额,并将退税款退还给企业。
四、出口退税的注意事项1、单证管理企业要妥善保管好出口退税所需的各种单证,如报关单、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等。
这些单证是办理退税的重要依据,如果丢失或不完整,可能会影响退税的办理。
2、申报期限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退税申报,逾期申报可能会导致无法享受退税政策。
一般来说,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90 天内申报退税。
3、税务政策变化出口退税政策可能会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国际贸易形势进行调整。
企业要及时关注税务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确保自己的退税操作符合政策要求。
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
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述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概念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货物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
出口货物退税是指国家将出口货物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货物不含税即零税负。
出口货物免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出口后不再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国普遍接受的旨在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免)税的方法退(免)增值税:1、“退税”;2、“先征后退”;3、“免、抵、退”税;4、“免抵”税;5、“免税”。
退(免)消费税:1、“先征后退”;2、“免税”。
目前采用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1、外贸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货物出口后实行退税办法;出口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实行退税的办法。
2、生产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第二章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规定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3、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4、特准退税企业;5、指定经营贵重货物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1、享受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3)必须是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2、出口免税货物范围(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2)计划内出口卷烟;(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外贸管理中的出口退税政策
外贸管理中的出口退税政策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拓展海外市场,开展国际贸易。
在这个过程中,出口退税政策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
出口退税政策是指国家为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而实施的一种政策,通过对出口商品的税收补偿,为企业带来经济优惠,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本文将从出口退税政策的概念、目的、实施方式以及影响等方面探讨外贸管理中的出口退税政策。
一、出口退税政策的概念出口退税政策是指国家为鼓励企业拓展海外市场而实施的一种税收政策。
一般而言,出口退税政策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直接给予退税补偿,即企业将所生产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口之后,可以申请退还出口商品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各种税费。
另一种是间接给予退税补偿,即国家通过纳税抵免等方式给予企业退税补偿。
二、出口退税政策的目的出口退税政策的推出,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升国家的整体贸易水平。
具体而言,出口退税政策实施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
出口商品大多数是通过加工、生产等环节完成的,这些环节需要消耗大量的成本。
而如果通过出口退税政策,可以将企业的成本降低,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其次,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由于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企业的出口价格也就更具有市场竞争力。
因此,可以提高企业的出口水平,为企业开拓新的国际市场奠定基础。
最后,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出口退税政策可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到国际贸易中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拉动国家整体经济发展。
三、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方式出口退税政策的具体实施方式,不同国家通常存在差异。
但总的来说,实施方式可以大致分为两种:直接方式和间接方式。
直接方式指的是国家直接退还企业出口商品应缴纳的各种税费。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需要进行实名登记,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国家监督管理。
间接方式则是指国家通过给予企业纳税抵免等方式实现退税目的。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需要先进行纳税,然后再进行退税操作。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简介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促进出口贸易,对出口货物和劳务免税或退还已经交纳的税款。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针对出口企业提出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核定和发放退税款项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和程序。
本文将对出口退税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出口退税的意义和目的出口退税是国家鼓励出口、促进对外贸易的一项重要政策。
它的主要意义和目的如下:1. 促进出口:出口退税可以降低出口企业的成本,提高出口竞争力,从而促进企业的出口业务。
2. 支持外贸发展:通过退还已交纳的税款,提供了给予外贸企业资金支持的手段,支持外贸企业的发展。
3. 平衡国际收支:出口退税可以减少出口商品的价格,扩大出口量,促进国际贸易平衡。
二、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基本流程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基本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审核核定、退税发放等环节。
1. 退税申请出口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将符合退税条件的出口货物和劳务进行登记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出口合同、发票、报关单、海关退税申请单等。
2. 审核核定海关、税务部门对退税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企业的合法性和符合性。
审核通过后,税务部门根据申请内容,核定退税金额。
3. 退税发放核定退税金额后,税务部门将退税款项予以发放。
退税发放的方式通常为电子转账或银行汇票形式。
三、退税申请条件和要求为了保证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公平和合理,国家对退税申请条件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1. 出口合同:出口企业必须与外国买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出口合同。
2. 出口货物和劳务:出口的货物必须为符合国家出口政策的产品,劳务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服务项目。
3. 税务登记:出口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按时缴纳相关税款。
4. 合规操作:出口企业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合规操作,不得有违规行为。
四、退税核定和发放的时限退税核定和发放的时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一般退税核定的时间为30个工作日内,退税发放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内。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概要
〔二〕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 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 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
〔三〕外贸企业核算要求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 额和进项税额,假设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 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 用处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骗取国家出口退 税款的,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停顿 其退〔免〕税资格。
3、出口退税率 〔1〕除规定明确的,为适用税率。退税率调整的执行时 间:出口日期。〔实际还有: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购进 发票开具日期等〕 〔2〕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A、外贸企业征收率与退税率孰低; B、委托加工、修理修配为复出口货物退税率; C、退税率为适用税率〔中标、列名原材料、水电气〕 D、海洋工程构造物退税率 〔3〕不同退税率分开。 〔4〕特殊: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假如原材 料本钱80%以上为特殊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 税、消费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特殊所 认定不需要注销税务登 记的也要清算结清退免税税款。
二、退〔免〕税申报管理 〔一〕消费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1、程序和期限
出口且做销售的次月申报纳税同时做单证不 齐的免抵退税申报。 次年4月底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 办理单证齐全申报。 2、申报资料 相关申报表和电子数据以及有关原始凭证: 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委托代理出口证明等。
新明确。还包括出口未作任何申报的、免 税申报期内未申报免税的等。12号公告增 加的对虚假备案单证和凭证伪造、内容不 实的15项内容。
〔2〕适用 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 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 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假如未 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要素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实行该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所指生产企业的范围是:(一)内资生产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生产型集团公司。
由于生产型集团公司在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形式及时出口业务操作上差别很大,因此,我们针对其不同核算及管理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退税办法。
1、凡集团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各成员单位非独立核算,非独立纳税的,应在整个生产型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凡集团公司非统一核算,集团成员各自为独立纳税人,集团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货物出口的,可比照外贸企业办理退税,暂不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3、生产性集团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范围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指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和协作生产产品)。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
11月1日起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要这样做
11月1日起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要这样做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9月13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政策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1-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一般纳税人类型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可以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合同(协议)至少同时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五项基本服务,同时指定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2-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已经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生产企业不需要办理)首先,下载安装“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0.10版)”(在广州国税网站可下载)。
然后,登录申报系统中填录并打印《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携带规定资料,连同申报系统生成的出口退(免)税备案申请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3-申请代办退税情况备案-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登录申报系统填录并打印《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35号公告附件1,一式三份);然后,把申报系统生成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申请数据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注1:如果您有委托多家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可以一并录入申报系统生成申请数据,然后分别打印《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注2:备案情况中的代办退税开户银行与账号的填写应与事先签署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时指定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一致,并且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所提交的信息一致,否则无法完成备案。
注3:《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2017年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2017年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年农产品出口退税货物税率调整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资料图:拉萨市国税局西城分局工作人员为纳税人开增值税发票。
来源:中新网,李林摄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
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保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违反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由税务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
出口退(免)税违章处理的形式主要有: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加收滞纳金和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
一、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一)违反退税登记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
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二)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1.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无法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逾期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应提供而没有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的,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2.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能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的,以与所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内容填开不规X、字迹不清、国库(银行)印章不齐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
3.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等行为的,不予办理退税。
4.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以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5.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内容不规X、印章不符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6.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进出口公司退税管理制度
进出口公司退税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进出口公司在海外采购和销售时会面临各种税收问题。
税收是政府的一种重要财政收入来源,但在国际贸易中,往往存在着重复征税和跨境税收的问题。
为了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许多国家都会对出口商品提供一定的退税政策,以鼓励企业出口,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进出口公司要合理开展退税管理,既能减少税负,又能提升竞争力。
二、退税管理制度的意义1. 降低成本:通过合理开展退税管理,可以降低企业在海外采购和销售过程中的税负,提升盈利能力。
2. 提高竞争力:通过合理利用退税政策,企业可以在国际市场上价格更具竞争力,获得更多订单。
3. 规范管理:通过建立健全的退税管理制度,可以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减少税收风险。
4. 促进发展:退税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出口,促进经济发展,进出口公司应积极开展退税管理,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三、进出口公司退税管理制度的内容1. 退税政策的了解与掌握进出口公司应及时了解各国的退税政策,包括税率、退税条件、申报流程等内容,以便合理利用退税政策。
同时,建立一个专门的人员负责跟踪各国的退税政策,并及时更新公司的退税政策资料。
2. 退税资格的审核进出口公司在申请退税之前,应对其自身的退税资格进行审核,包括出口商品是否符合退税条件、是否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
建议设立专门的退税审核部门,负责审核退税资格,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3. 退税申报流程的规范进出口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退税申报流程,包括退税申请、资料准备、申报材料的审核等环节。
同时,建议建立一个统一的退税申报平台,便于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4. 退税资料的备案进出口公司在申请退税时,应将相关资料完整备案,包括出口商品清单、报关单据、退税申请表等。
建议建立一个专门的退税资料档案库,便于以后的查阅和审计。
5. 退税税款的回收进出口公司在成功申请退税后,应及时回收退税税款,并核对是否与申报金额一致。
建议建立一个专门的退税账户,将退税款及时转入该账户,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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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税
出口
销售收入 免税
计税价格为依据计算退 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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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办法主要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和委托代 理出口的生产企业、生产型集团公司
购进
生产企业
供货方
取得进项
内销
发票
内销收入计算
出口
出口收入免税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留抵税额
出口收入 计算免抵 退税额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
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 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7年出口货物退税政 策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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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7日星期二
几个概念: 出口退(免)税的定义
出口退税 实际缴纳 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 税收优惠?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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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口退税总体情况
1994-2016年新疆出口退免税总体情况(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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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四:退免税的计算
1、某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2010年3月购进一 批服装并出口,取得销售收入200万美元,购进货 物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175万元, 税额为29.75万元,已通过认证。计算该批出口货 物退税额。(汇率1:6.8,该出口货物退税率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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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三:出口货物免税范围
1、规定货物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 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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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三:出口货物免税范围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 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 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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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三: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 )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 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 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 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 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 配费用开具发票。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 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未 按规定时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出口货物劳务、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补 齐凭证
放弃免税,征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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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四: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 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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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三:出口货物免税范围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 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 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115*7*(0.17-0.13)=32.2万元 (2)应纳税额:150*0.17-(137.7-32.2)=-80万元 (3)免抵退税额:115*7*0.13=104.65 (4)应退税额:80 免抵退税:104.65-80=24.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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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征税 二、80%列明原材料,按原材料退税率退税 三、购进时不确定出口的,先计如出口库存帐 四、大型出口设备先行退税
要素四:退免税的计算
3、某企业2010年3月将其自用旧设备一台报关出 口,投资于其境外企业。该设备原值500万元(不 含税额),已按照规定计提折旧50万元,适用退税 率13%。试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500×(500-50)/500×13%=5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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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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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体系
2012年
政策依据: 39号文
管理规定: 24号公告
2013年
管理规定补充: 12公告
风险管理: 112号文
2014年
零税率服务 管理规定: 11号公告
2015年
零税率服务 补充规定: 88号公告
2016年
零税率服务 政策依据:
36号文
出口退免税 企业分类管 理办法: 4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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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二:出口货物和视同出口货物
1、什么是出口货物? 报关离境、销售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 (2)出口企业报关进入7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3)免税店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中免、国家批准
的免税品经营企业、上海机场隔离区免税店 (4)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海洋工程结构物 (6)用于远洋国际运输工具货物和航空食品 (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力、燃气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计税依据
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 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 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 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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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四: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
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 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 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 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 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 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 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 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 (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 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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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退税额=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退税额=调库额
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要素二:出口退税率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 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 )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 家税务总局根据的,除另有规定外,其 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 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 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全国税务机关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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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 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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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范围:
范围一:出口企业和非出口企业范围
范围二:出口货物和视同出口货物
范围三:出口货物免税范围
范围四: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四个要素:
要素一:退(免)税办法
要素二:出口退税率
要素三:计税依据
要素四:计算方法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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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一:出口企业和非出口企业范围
什么是出口企业? 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
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 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 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 户。 外贸型出口企业:简称外贸企业,不具备生产能 力的出口企业。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 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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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三: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 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 缴款书确定。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 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 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 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 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 依据分别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