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解救中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危害及对策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行政不作为)
危害行为之行政不作为危害行为概念: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按照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危害行为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或犯罪客观方面最核心的要素其有三方面特征。
危害行为特征与危害行为关系特征内容有体性外在(客观)特征人的身体动静、外在举动,包括借助自然力、工具等有意性内在(主观)特征人的有意识活动,是人意志支配下的产物有害性社会(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行为侵害法律(刑法)保护的权益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
1.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
如果行为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不当为的义务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就成为危害行为中的作为。
2.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其未履行特定的义务。
本人的专业是劳动与社会保障,而其更多的涉及到的是不作为这一方面,即行政不作为。
偶尔会在新闻报道中提到的某某把xx市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因其行政不作为的的做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劳动监察部门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农民工等群体在遇到劳动、劳资纠纷的时候依法行使其法定义务,与雇主进行磋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
而被告上法庭的往往不积极行使其义务,作为负有积极作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行政机关来讲,懈怠、推卸、拒绝履行依法应尽的法定职责都将构成违法不作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处置传销突发事件应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处置传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2]87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2.07.28【实施日期】2012.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处置传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87号2012年7月2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处置传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处置传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对传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打击传销的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和减少传销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禁止传销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局面为目标,牢固树立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坚决有力地、连续不断地打击传销活动,迅速、准确地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我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打击传销工作,重大行动统一调度指挥。
(三)长效监管、快速反应。
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健全并落实打击传销辖区责任制、联动制等长效监管机制,各有关部门及人员随时做好应对突发传销事件的准备,传销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工商部门要迅速赶到现场,同时要及时向上级工商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情况,保持高度敏锐性,迅速判明情况,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控制现场。
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不担当、不负责、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行政效能,损害了公众利益,应受到严厉批评和处罚。
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行政不作为的原因、可能的后果以及应对之策。
首先,行政不作为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的管理不善造成了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有些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混乱,缺乏明确的工作指导和责任追究机制,导致工作任务无法按时完成。
第二,行政机关的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对外界的监督和约束。
一些行政机关可能拥有过多的权力,没有外部监管机制,导致不作为现象的产生。
第三,行政机关人员素质不高,缺乏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一些公务员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只是在单位混日子,对待公共事务漠不关心。
行政不作为所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
一方面,行政不作为导致公共服务无法及时提供,公众利益受到侵害。
例如,一些事业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员工生活困难;一些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低下,公众申请手续繁琐,耗时费力。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公众满意度,破坏了政府形象。
另一方面,行政不作为加剧了社会不公平现象。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导致资源分配不均,公共服务不能普惠全民。
一些地区或行业得到了优先支持,而其他地区或行业被忽视。
这加深了社会贫富差距,增加了社会矛盾。
针对行政不作为,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
首先,要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确保工作任务的正确分配和落实。
行政机关应该明确工作目标,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要完善行政机关的监管机制。
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事,真正为公众利益服务。
同时,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供公众监督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最后,要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职业素养和责任感。
公务员应该牢记自己的职责,不得违法乱纪,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行政形象。
综上所述,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严重问题。
浅析新形势下传销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整治对策
( 五) 组 织 者利 用 后参 加者 所 交付 的部 分 费 用 支 付先 参加 者 的报酬 维持 运作 。 ( 六) 其他 通过 发展 人员 、 组织 网络 或 以高 额 回报 为诱 饵招 揽人 员从 事变 相传 销活 动 。
二、 如 何 正 确 区分 和 辨 别 传 销 与 直 销 行 为
( 四) 后 续 处 理 原 则
。
是 如果 7 日内发 现证 据 与案 情 无 关或 无 需 继续 使 用 的, 应及 时解除先 行登记保存 。五是如果在 7日内未及 时作 出处 理决 定 , 逾 期证 据登 记保 存措 施 自然解 除 。
责任编t l t : 吴 凡
先行 登 记 保 存 措施 实 质 上 是一 种 取 证 的 应 急措
1 9 7 8年 成 立 的 世界 直 销 协 会 联 盟 ( 简 称 世 界 直 销联盟 , 英 文简 称 WF D S A) 对 直销 的 含义 界 定 是 : 在 固定零 售店 铺 以外 的地 方 ( 如 消费 者 个人 家 中 、 工 作 地点、 会所 、 饭店、 餐 馆或 其他非 固定零 售 场所 ) , 由直 销 员 以独立 的面对 面 的营销方 式 , 通 过讲 解 和示 范方 式 将 产 品和 服 务 直 接 介绍 、 推 销 给 消 费 者 的 行 销 活 动。 这 种销售 活 动必须 保证将 本 企业生 产 的优 质产 品 直 接输送 给 消费者并 提供 完善 的售后 服务 保 障措施 : 在 销售商存 在 过失 的情况 下 . 消费者 可 以在规 定 的冷
定的, 应 及时 交 由有关 部 门鉴定 。三是 如 果 7 E l 内通
记, 制 作 先行 登 记 保存 清 单 , 经 当事 人 当场 核 对 后 由
打击直销传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打击直销传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直销和传销活动近年来在我国呈快速发展的趋势,对经济秩序、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尽管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大了打击力度,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分析当前打击直销传销工作所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针对直销和传销行为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导致在打击过程中存在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变换手法进行直销传销活动,给执法带来一定难度。
2.监管力度不足在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的盲区。
一方面,相关部门的监管力量有限,难以全面覆盖和及时发现直销传销活动;另一方面,监管手段相对单一,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监测系统,难以对直销传销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追踪。
3.公众认知度低由于直销传销的欺骗性和隐蔽性,许多消费者对其识别能力有限,容易上当受骗。
同时,部分人对直销传销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参与非法活动。
4.跨境打击困难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直销传销活动逐渐呈现跨国、跨地区的特点。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境外注册、网络营销等手段开展非法活动,给跨境打击带来较大难度。
二、整改措施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议政府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打击直销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直销、传销行为的法律界限,为执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律的震慑力。
2.加强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加强公安、工商、商务、海关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
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形成打击直销传销的合力,提高打击效率。
3.强化技术手段与监测系统建设加大对直销传销监测技术手段的投入,建立和完善监测系统,提高对直销传销活动的发现和预警能力。
同时,加强对网络营销平台的监管,遏制直销传销活动的网络传播。
4.提高公众认知与教育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宣传册、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直销传销危害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我市传销违法犯罪的危害特点和打击对策
我市传销违法犯罪的危害特点和打击对策摘要:通过分析传销活动的危害和主要特点,提出处理的方法与策略,力求早日将传销这种破坏经济秩序和人文环境的不良活动清除。
关键词:传销特点处置方法彻底清除当今的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日新月异,网络化、信息化的大市场经济格局日益成熟,法制化的市场秩序日益完备,然而,仍然有一些既想发财又想不劳而获的人,沉迷于一年或几年爆富,打着所谓纯资本运作的幌子,变换着花样钻空子,企图通过传销实现所谓的自我发达,其最终结果可想而知。
其危害却不容忽视。
它在破坏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同时,更破坏者人心与公道。
所以必须妥善处置。
1 传销活动的危害和当前传销活动的主要特点(1)传销参加人员均为外地人员。
传销团伙将窝点设在远离家乡的外地,从我市查处的传销人员来看,外来传销人员涉及贵州、湖南、湖北、安徽、四川、陕西、甘肃、新疆、山东、江苏十余个省份,他们在贵溪的传销窝点主要分布在市区和城郊结合部的空闲房内。
(2)传销形式已从当初的商品网络营销演变成通过发展人员数量来缴纳人头费用牟取利益。
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择手段的发展下线数量,诱骗亲朋好友加入,有的女孩甚至通过QQ以谈情说爱的方式诱骗入伙。
传销组织者为逃避法律制裁,身在外地以电话遥控指挥,银行卡计酬结算等方式控制传销活动。
同时对反抗者采取恐吓、威逼、控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逼其就范。
(3)查处难度较大。
在查处工作中执法部门面对的是传销组织最低层的人员,也是受害者,传销组织者打着“直销”“网络营销”等“合法的理论”的幌子,对上当受骗的传销人员进行虚假宣传,使参加传销人员认为其行为是合法的。
对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的查处工作产生抵触心理,而且法律意识淡薄,又存在侥幸捞回本钱的心理,给查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极容易造成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
(4)房屋出租户受到利益驱使,积极为传销提供便利。
传销窝点大多数在城区及城郊周边的民房内,房主受到经济利益驱使,房主对租房者信息不了解清楚,便提供房屋出租,这为传销活动提供了聚集培训场所和隐蔽条件。
当前传销活动的特点及打击传销的对策建议
当前传销活动的特点及打击传销的对策建议当前传销活动的特点及打击传销的对策建议传销作为社会的一大病态和毒瘤,被称为“经济*”和“流行性精神*”,虽然经过不断打击,但是,传销至今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反而有日益抬头猖獗的趋势,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冲击了社会道德体系,给参与者及家庭造成了巨大伤害,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必须加强对传销犯罪活动的严厉打击。
一、当前传销犯罪活动的主要特点一是传销方式更加隐蔽,传销组织更加严密。
传销组织内部分工明确,纪律严明,实行“家长制”管理,“家长”与上线采取单线联系,互不见面,传销头目躲在幕后,遥控指挥。
“家长”每天组织参与者学习进行“洗脑”,鼓动传销者将亲戚、朋友骗来加入,对参与者实行精神控制,使他们逐渐进入一种痴迷状态,不能自拔。
二是传销的形式发生了变化。
由过去传统的以“介绍工作”、“介绍生意”等骗入加入“拉人头”式有产品的传销活动,到目前的无产品、炒概念式的传销以及利用互联网作为平台进行的*传销。
三是传销人员构成趋向年轻化,从查获的传销人员看,大多数是外地人员,当地人员极少。
年龄在20—40风左右的年轻人居多,一般由同学、同事、老乡、朋友、亲戚构成,主要是农民、无业人员、退伍军人、学生,在职人员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四是传销活动蔓延快,呈现反复。
由于受国内、外经济低迷的大环境影响,大量失业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会被传销*吸收进去。
很多被教育驱散的传销人员被打击后又重新聚集在一起,继续从事传销活动。
五是传销的欺骗性、煽动性更强。
传销的组织者打着“直销”的幌子来欺骗不明真相的群众,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他人加入传销活动。
利用社会上具有一定地位和身份的人现身说法,吸引不明真相群众加入传销组织。
六是参与传销的人员“发财”心切、执迷不悟。
大多传销人员在“一夜暴富”赌博心态的驱使下,心甘情愿加入组织再去欺骗更多的亲人、朋友、同学、同事加入传销组织,认为只有发展下线就能挣更多的钱,就能暴富。
打击传销工作总结
打击传销工作总结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经济活动,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还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针对传销活动进行了一系列打击行动。
现将工作情况进行如下总结:一、传销危害与现状分析传销活动通过虚假宣传、欺骗手段,引诱群众参与非法经济活动,导致大量资金流失,个人财产损失严重。
同时,传销活动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原则,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目前,传销活动呈现出网络化、隐蔽化、复杂化等趋势,给打击工作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二、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传销的定义、特征、行为构成等要素,为打击传销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法律法规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为打击传销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打击传销的组织架构为了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我们建立了专门的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落实。
此外,我们还建立了多部门联动机制,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预防教育与宣传工作为了提高公众对传销活动的认识和防范意识,我们积极开展预防教育和宣传工作。
通过举办讲座、制作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公众普及传销的危害性和防范方法。
同时,我们还利用新媒体平台,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宣传效果。
五、打击传销的执法行动在打击传销工作中,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执法行动。
包括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重点案件、加强市场监管等。
通过执法行动,我们成功破获了一批传销案件,抓获了一批犯罪嫌疑人,有效遏制了传销活动的蔓延势头。
六、打击传销的成果与影响经过一系列打击行动,我们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传销活动的数量和规模得到了有效遏制,市场环境得到了进一步净化。
同时,打击传销工作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支持,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七、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虽然我们在打击传销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传销现象的危害及对策研究
传销现象的危害及对策研究近年来,传销现象愈演愈烈,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传销不仅涉及金钱方面的损失,还对人们的身心健康产生了很大的伤害。
本文就传销现象的危害及对策进行一些探讨。
一、传销的危害传销不仅是一种欺诈行为,更是一种危险的信仰体系。
传销的推销员总是利用人们的贪婪和希望一夜之间致富的心理,让他们不顾一切地参加这种“金字塔”式的活动,往往到最后才发现被骗了。
传销的受害者往往是一些贫困的家庭、年轻人、失业者等人群,他们对于传销的幻想和对致富的渴望使他们陷入绝境。
传销的危害不仅体现在金钱方面,还对人们的身心健康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传销组织为了防止受害者离开,常采用精神控制、洗脑的手段,对受害者进行长时间的监管,导致受害者缺乏必要的交往和自由,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甚至产生自杀等极端事件。
二、传销对策的研究为了有效地遏制传销的发展,需要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措施。
以下是一些用于遏制传销的对策:1、从立法上进行严格打击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加大对于传销的打击力度。
严格打击传销组织和传销骗局,对参与传销的人员进行教育警示,督促传销组织依法解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传销组织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管,防止传销组织利用投资和金融手段获得非法利益。
2、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正确预防传销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对公众进行全面、系统的传播,引导公众认识到传销的危害性,及时发现和防范传销骗局。
加强网络宣传,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手段,提高公众对于传销的认知,谨防上当受骗。
3、加强监管力度,多措并举防范传销加强对传销的监管力度,若发现传销组织和传销骗局要及时举报,对于权责单位也要及时采取行动予以打击。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有效的监管机制,保障公共监督和相关部门的联动,让社会民众感到监管力度的明显增强。
三、结论传销的危害已经深入人心,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市民应该共同努力,采取多种措施,打击传销组织和传销骗局,同时通过加强信息宣传、营造良好社会风气、深化社会教育,提高公众对传销的认识和防范能力,切实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为健康、文明、和谐的社会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面对传销,执法部门应该怎么做
执法部门怎么做呢很多朋友在咨询和求助时反复问的一个问题:怎么现在没人管?这确实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不管你在哪个地方报警,公安部门都爱理不理,叫去找工商。
而到了工商部门,也是一脸难色,推拖说没有证据,不好办,就这样,拖来拖去,也就不了了之。
以前举报后还出警驱散,现在连无力的驱散也没有了,举报后根本就没人管。
最近在鞍山暗访了好几个地方,所见所闻触目惊心,可以称得上传销村,传销一条街的地方比比皆是。
那场面太壮观了,六七个课堂连在一起,上下课的时候就像赶集似的,人山人海。
上课的时候,歌声掌声震天吼,“好”.“对”之声不绝于耳。
非法传销如此猖獗,难道执法部门不知道吗?肯定知道!笔者曾经多次举报过,执法人员也仅仅做了记录,留下笔者的联系方式后,就没有了下文。
我不明白公安部和工商总局三令五申,要求各地严打传销,并专门下发了文件,到了下边就变成了一纸空文吗?现在非法传销越来越猖獗,执法部门难辞其咎!很多上当受骗者告诉我,当初就是因为看见公安工商人员经常光临他们的课堂和寝室,而没把他们怎么样,即使带走了,一会又回来了。
所以他们确信那个行业不犯法,于是就加入了。
难道我们的执法部门对非法传销真的束手无策吗?无庸讳言,传销组织的封闭式管理,以及操作的隐蔽性,流动性造成了取证难,打击传销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
另外传销人员的执迷不悟,也妨碍了调查取证。
他们即使被抓到了公安局或工商局,一问三不知,一点也不配合执法部门的工作。
所以执法部门干脆不抓了,抓去也问不出什么。
即使今天撵走了,明天又回来了,或者迁到别的城市,或者就近换个地方。
这种猫抓老鼠的游戏做久了,大家都司空见惯,习以为常了。
彼此也都麻木了,执法部门干脆不管,反正上当受骗的也没有自己的亲朋好友。
而传销组织甚至公开叫嚣:没有进过派出所和工商局的业务员不是合格的业务员。
把进派出所和工商局当成了家常便饭,犹如出入自家的前后院似的。
反传销联盟老大曲玉军先生说过:打击传销—取决于政府的态度!打击传销—需要政策落到实处!打击传销—需要行之有效的办法!打击传销—需要每个有良知的人行动起来!是的,打击传销首先取决于政府的态度!如果执法部门对非法传销睁只眼闭只眼,放任自流,只会助长传销组织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更加有恃无恐。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扩遏制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扩遏制第一篇: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扩遏制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扩遏制行政不作为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遏制行政不作为必须在立法上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的惩治力度;在执法上理顺执法主体,规范执法权限,强化执法的责任制;在司法上完善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和救济机制;在法律监督上完善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这些年来,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已然凸显,但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现象依然存在。
某些政府部门该做的事不做,该负的责任不负,麻木不仁,冷眼旁观……行政不作为现象已经成为侵扰法治政府的一个顽症。
本文主要就行政不作为的危害及其遏制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行政不作为的主要危害所谓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并且能够履行却未履行或拖延履行的状态。
行政不作为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一)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腐败的重要表现,是官僚主义的终极产物行政不作为与滥施权力、乱作为不同,滥施权力者是利用权力做出超出合法权限或不依法定程序的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
而行政不作为则是不做或少做权限内该做的事,该为而不为法定职责,严重阻塞国家法令的畅通,使国家本应发挥重大作用的法律法令被削弱,使行政相对人乃至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
由此不难看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上的另一种腐败行为。
同时,除了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的“不作为”外,出现最多的是官僚主义、玩忽职守而造成的“不作为”。
从近年来媒体接连报道的大桥倒塌、商厦失火、矿井爆炸、轮船沉没等恶性案件看,其损失之巨大、危害之严重、影响之恶劣令人不寒而栗。
言而无信、不作为、不履行职责都是不诚信的表现。
政府的不诚信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
政府存在的合法性、正当性就是建立在公众信任的基础上的,政府的任何一种不诚信都会损害其合法性与正当性。
破解整治传销的法治难题
破解整治传销的法治难题作者:阮传胜来源:《检察风云》 2017年第22期传销活动为何屡禁不止、屡治不绝呢?这其中的原因应是多方面。
其中,法律方面的现实难题尤其需要破解。
整治传销活动的立法历程回顾我国整治传销的立法历程,最早当属1998年4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该《通知》第1条强调:“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
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但该《通知》未对传销概念进行界定,有混同传销和直销之嫌。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里,也没有具体界定传销与直销的区别。
按照该司法解释,对具有经营内容的传销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对以传销为名实施的诈骗以诈骗犯罪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其后在很长时间,适用法律时有现实的难题。
作为传销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拉人头”传销并不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特征,造成实践办案中适用法律的困难,也严重影响了打击传销的工作力度与效率。
“拉人头”传销是指欺骗他人发展人员或者缴纳一定的费用,才能取得入门资格。
这种传销活动既没有商品,也不提供服务,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标的,实际上也没有“经营活动”,按照前述《批复》适用非法经营罪进行打击。
这样,也给整治传销活动的司法实践带来了现实的困难。
直到2005年9月,国务院同时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才区分了传销和直销的概念,在法律立场上禁止传销和允许直销。
《禁止传销条例》将“传销”定义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处置传销工作总结
处置传销工作总结
近年来,传销活动在我国依然存在,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有效打击传销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开展处置传销工作。
通过多年的努力,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下面将对处置传销工作进行总结和展望。
首先,处置传销工作需要政府、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等多方合作。
政府部门要加大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传销组织的监管和处置。
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传销犯罪,严厉打击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
司法部门要依法审理传销案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各方通力合作,才能有效地打击传销活动。
其次,处置传销工作需要加强宣传教育。
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传销活动的警惕性,增强他们的防范意识。
要加强对传销案件的曝光和报道,让人民群众了解传销活动的危害性,避免上当受骗。
要加强对受害人的心理疏导和帮助,帮助他们重新回归正常生活。
最后,处置传销工作需要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
要建立健全传销活动的监管制度,加强对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的监管,防止他们的死灰复燃。
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惩处力度,让传销犯罪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
只有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才能有效地遏制传销活动的蔓延。
总之,处置传销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等多方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才能有效地打击传销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彻底清除传销活动的祸害,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社区对传销处置预案的建议
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经济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有效打击传销活动,保障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以下社区传销处置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及时发现、制止传销活动,降低传销活动对社区居民的危害。
2. 建立健全社区传销防控体系,提高社区居民的防范意识。
3. 加强社区与政府部门、公安机关的协作,形成打击传销合力。
4. 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预案组织机构1. 成立社区传销处置领导小组,由社区书记担任组长,分管领导、公安、工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设立社区传销信息收集小组,负责收集传销活动线索。
3. 设立社区传销宣传教育小组,负责开展传销宣传教育活动。
4. 设立社区传销应急处理小组,负责处置传销突发事件。
四、传销活动预防措施1. 加强社区巡逻,提高居民对传销活动的警惕性。
2. 定期开展传销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防范意识。
3. 建立传销活动举报制度,鼓励居民积极举报传销线索。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掌握传销活动动态。
五、传销活动发现与处置1. 信息收集:社区传销信息收集小组负责收集传销活动线索,包括疑似传销窝点、传销人员、传销宣传资料等。
2. 初步核实:对收集到的传销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判断其真实性。
3. 现场处置:对确认为传销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
4. 跟踪调查:对传销活动进行跟踪调查,掌握传销活动动态,防止传销活动再次发生。
六、传销活动宣传教育1. 开展传销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传销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居民防范意识。
2. 利用社区宣传栏、广播、微信群等渠道,宣传传销的危害和防范措施。
3. 邀请专家学者开展传销知识讲座,提高居民对传销活动的识别能力。
七、应急处理1. 应急预案启动:社区传销应急处理小组接到传销活动举报或发现传销活动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 现场处置: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对传销活动进行处置。
违规经营传销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概览
违规经营传销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概览引言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传销行为在社会上呈现出不断蔓延的趋势。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各级政府通过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经营传销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对违规者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文将对违规经营传销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进行概览,并为读者提供相关参考。
一、违规经营传销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罚款是对违规经营传销者的一种常见处理方式。
相关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对违法者进行罚款,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
罚款数额通常与违规经营所获利益相关,旨在惩罚违法行为,并补偿因违法行为受到的损失。
2.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整顿是指相关部门可以要求违规经营传销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一段时间,整顿期间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整顿期间,违规者需要自行检查、整改,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3.撤销经营许可证对于违规经营传销的组织而言,相关部门有权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撤销经营许可证意味着该组织无法再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对其进行了较为严厉的制裁,以达到震慑其他传销组织的目的。
4.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是对违规经营传销的个体经营者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吊销营业执照后,个体经营者将无法再合法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5.刑事处罚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刑事处罚措施。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如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个人或组织,可能面临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等刑罚。
二、违规经营传销行政处罚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之一,其中明确了个体或组织在传销活动中触犯刑法的相关罪名和刑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违规经营传销进行刑事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传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传销法》是我国专门针对传销行为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对传销的定义、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相关部门处理违规经营传销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整治传销工作总结
整治传销工作总结
近年来,传销活动在我国屡禁不止,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有效
地整治传销活动,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采取了一系列严厉的打击措施,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加强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还要深入分析传销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整治措施,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
首先,我们要加大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
传销活动一般都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一些无知、贪心的人参与其中。
因此,对于传销组织和参与者,我们必须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
对于传销组织,要依法予以取缔,对于参与者,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震慑传销分子,减少传销活动的发生。
其次,我们要深入分析传销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总结经验。
传销活动一般都是
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扩散,因此,我们要加强对传销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打击传销活动。
同时,要深入研究传销活动的渗透和扩散规律,找出传销活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整治工作。
最后,我们要不断完善整治措施,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
在整治传销活动
的过程中,我们要加强对传销组织和参与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防止他们被传销活动所欺骗。
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大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形成对传销活动的高压态势,从而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
总之,整治传销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共
同努力。
只有加大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深入分析传销活动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完善整治措施,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不作为现象之特征及对策研究
行政不作为现象之特征及对策研究一份内部资料反映,某人口不足百万的城市,自市长热线开通以来,每年接收来电7万余件,同时,信访部门接收信访9千余件,其中约60%以上的来电来信是反映政府的一些部门对有关问题不处理或久拖不决的。
由此可见,因行政机关不作为而引发的“官民矛盾”大量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和重视。
一、当前存在的行政不作为现象的主要表现所谓行政不作为,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实施某方面具有法律效果的积极作为的义务,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拖延或拒绝作出相应的义务。
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由此引发的行政纠纷严重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调查发现,当前行政不作为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比较普遍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导致违法事实长期存在,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如,对于城市居民小区中屡禁不绝的违法建筑的处理即是能够反映这方面问题的比较典型的事例。
一些居民出于自身生活方便和其他方面利益的考虑,无视有关城建方面的法律规定,或擅自违法圈地建造附属设施,影响了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或擅自违法搭建其他固定物,影响了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由于拆除这些违法建筑工作量比较大,且存在一定的难度,一些地方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不能长期地加强管理,抓创建时紧一阵,过后便松下来,致使违法建设愈来愈多,甚至于造成无法治理的混乱局面。
受到影响的相邻方于是便四处告状。
2、对于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未能充分考虑相关大众的利益,处理不力或者处理不当,致使受到损害的群众集体上访。
如,随着一些乡镇的建设,以及一些服务行业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而一些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在行使管理职权时,不是以消除和治理环境污染为主,而是以罚代法,一罚了之,致使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关于传销专治的工作方案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关于传销专治的工作方案传销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共同努力来解决。
为了解决传销问题,需要制定一个全面、科学、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
下面是一个关于传销专治的工作方案的设想,共1,500字:一、总体目标:全面打击传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1.政府主导,社会共治:政府在打击传销方面发挥领导作用,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各方的力量,共同参与传销专治工作。
2.综合治理,重点打击:将打击传销工作融入社会治理体系,形成全民参与、多部门协同的综合治理格局,重点打击传销活动,防范传销危害。
3.法治为基础,综合施策:在传销专治中,坚持以法治为基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同时采取综合施策,兼顾打击与预防,实现长远治理。
三、工作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防范意识加强与媒体、学校等社会组织的合作,通过多种宣传形式,普及传销知识,提高全社会对传销的认识和警惕,加强社会防范意识。
2.建立联防机制,强化社区治理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设立传销专项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社区居民、志愿者等形成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对传销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加强社区治理工作。
3.加强执法力量,严厉打击传销活动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加强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对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实施严厉的法律制裁。
4.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传销加强国际合作,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联合行动,打击跨境传销活动,共同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和人民合法权益。
5.完善法规制度,提高打击传销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相关法规和制度的研究和完善,加强对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的打击手段和手段的创新,提高打击传销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6.关注被害人权益,提供帮助和救助建立健全的被害人救助机制,加强对被害人的关怀和援助,提供心理辅导、法律咨询等多方面的帮助,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7.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加强对传销专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提高传销专治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传销组织整治方案
传销组织整治方案背景传销(pyramid selling)是一种组织形式,一般指一种以传播和推销产品或服务为名,并鼓励加入会员并招募下线接替自己原有职位的方式,从而获取低成本高回报收益的金字塔形组织形式。
现实中,许多传销组织采用虚假宣传、吓唬、勾引等手段,利用社会热点、社群力量、亲戚朋友关系等各种社会资源来进行宣传和招募,扰乱社会秩序,影响正常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和人身健康及家庭幸福。
因此,整治传销组织,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问题传销组织有如下问题:1.传销组织不合法2.传销组织有很大的隐蔽性,难以查处3.传销组织影响社会秩序解决方案增强法律打击力度加强立法,使其明确、严格地规范传销活动,强化打击力度。
加大对传销组织成员、团伙和组织者的行政、刑事处罚力度,同时,对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进行警示教育,从根源上扼制传销组织的蔓延。
加强监管建立监管机制,增强对传销组织的监管力度。
完善传销组织的排查、立案、审理和打击制度,深入抓好对传销组织的专项打击,对传销组织的骨干成员实施追查。
加强宣传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传销相关知识,提升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的能力。
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快捷、广泛的媒介,让人们深入了解传销的本质和危害,同时,向人民群众传递打击传销的成果和效果。
强化协同作战加强公安派出所、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共同打击违法行为。
实现涉及多个部门的案件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在侦查、审查等方面互相配合,形成联合打击传销犯罪的合力。
结论综上所述,传销组织整治方案包括加强法律打击力度、加强监管、加强宣传、强化协同作战,以便从各个方面织密防范传销组织滋生蔓延的严密网,全面打击传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群众切身利益。
浅谈传销人员的“行业”病症及其治疗措施
浅谈传销人员的“行业”病症及其治疗措施一、传销人员的“行业”病症特点。
1、心理人格变态性症状。
人格是指一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思想、情感及行为的特有统合模式,这个模式包括了个体独具的、有别于他人的、稳定而统一的各种特质或特点的总体。
传销人员在反复的听课洗脑过程中,不断重复着“抵触—怀疑—认同—狂热—在怀疑—自我麻醉”这个群体性的过程,传销人员慢慢就形成了扭曲人格,从而会将原有的正常的、完整的人格彻底破坏掉,或者让其残缺不全,并逐渐发展成仇视社会、变态人格。
有的传销人员甚至在原有的消极人格上出现极端变化,产生偏执型和分裂型人格变化,或者形成与原有人格并存的多重人格。
人格发生扭曲后,传销人员表现出和人相处、交谈时,自视甚高和自命不凡同时又深深自卑的矛盾心理,以富人自居,喜欢与常人(传统行业的人)区别开来,开口闭口“我们做的是新型行业,传统行业如何如何”,自己把自己推到了人类社会对立面,否认传统行业的优越性,看不起传统行业。
为了给自己辩解,往往指责劝说人员说“你讲的那是传统行业,我们这个是新型行业,不能用平常眼光看待”,把自己看做将来的富人,总有高人一等,认为行业外的人都是傻子的感觉。
这是因为传销组织鼓吹的“短期”、“快速”“暴富”“人帮人”等所包涵的特殊涵义使他们产生过高的自我评价和归属感,传销人员会觉得自己的传销组织是国家支持的,是世界上最好最赚钱最人性化的行业。
从而衍生出极端的群体自恋和凝聚力。
这种人格的极端化演变,还可以让妄想、谎言以及虚构事实成为群体事实,使人进一步丧失理性思考能力,放大许多传销人员的狂妄偏执人格,使其自我评价虚幻升高。
这种人格状态的消极变化和病态发展不仅使传销人员心理结构发生扭曲,最终导致心理反应系统的彻底异化,而且会使劝说工作难度增大,为传销人员回归正常社会生活带来障碍,这也是为什么传销人员往往抗拒沟通、留恋传销的一个心理动因和潜在难关。
2、行为认知障碍性病象。
在传销组织头目的精神控制和高额金钱诱惑之下,邀约听课成了传销人员生活的全部,切断了与社会的联系,认知世界和意识域阀慢慢萎缩,逐渐丧失了观察能力和批判性反思能力,逐渐产生对正常社会的认知感觉障碍,并表现出行为病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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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年来各 级执 法部 门在 打击 传销 问题 上一 直保
辗 转 到安徽 某市 他 曾待过 的传 销 窝 点 附 近 , 辖 区派
Ma r . 2 0 1 5
V0I . 3 O No . 1
传销 解救 中行政不作为 的类型 、 危害及对 策
周 勇
( 长 沙师范学院 思政课部 , 湖南 长沙 4 1 0 1 0 0 )
摘要 : 当前在我国政府严厉打击传销并取得重大成绩 的同时 , 个别执法人员 在传销解救 中还存在 较明显 的行 政 不作为现象 。这成为传销屡禁不止 的原 因之一 , 对传销解 救工作 以及社 会环境 带来 了一定 的危 害 。在 打击传销 活
城乡接 合部 闲散 的集 中吃 住 、 集 中学 习 的 ‘ 游 击
基金项 目: 2 0 1 1 年度湖 南省教 育科 学规 划课题 ( X J K O 1 1 Q D Y0 0 6 ) , 2 0 1 3年 度湖 南省高校 青年骨 干教 师培 养对 象项 目( 湘
教 ̄[ 2 0 1 3 】 5 3 2号 )
、
传 销解 救 中行政不 作 为现 象的 类型
尽 管 目前关 于传 销解救 中行 政不 作 为现象 的研 究 非常 缺乏 , 但在 反传 销 的实 际工作 中并 不鲜 见 , 这
在 众多 反传 销案 例 的报道 中也 可窥见 一斑 。本 文通
人员 受理 了传 销举 报 , 立 案并 开始 办案 程序 , 然而 这 都 只是敷 衍塞 责 的形式 , 其结 果往往 是 没有下 文 , 使
动 中, 行政不作 为主要表 现为拒绝作为 、 消极作为和反 向作 为三种 情况。传销解救 工作对行 政不作为 应做好 以下 几
点: 巧妙借 用“ 尚方剑” 、合法借助媒体的力量 、 充分利用 各种社会 资源 、 打动执法 队伍 中 的职业 道德高 尚者 、 合理 运
用法律程序 。
关键词 : 传销 ; 解救 ; 行政不作为
作者简介 : 周 勇( 1 9 7 5一 ) , 男, 湖 南益 阳人 , 长沙师范学院思政课部副教授 , 博士, 研 究方 向为 大学生思想政 治教 育。
・
5 6・
周 勇 传销解救 中行政 不作 为的类型 、 危害及对 策
队’ , 真正 的住 在 高 档 小 区或 机 关 宿 舍 的 ‘ 正规军 ’
2 0 1 5年 3月
第3 0卷 第 1 期
河南工程学 院学报 ( 社 会科 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H E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E N G I N E E R I N G(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骗 后 的义愤 , 如果 遭 遇行政 不作 为 , 很 有 可能采 取激
为“ 太 平洋 直 购 ” 的公 司 , 其 经 营模 式 先 后 被 河 南 、
拒 绝作 为是 工 商部 门在 打 击 传 销 过程 中 , 在 实
吉林 两省 法 院终 审认 定 为 传 销 。然 而 , 该 传 销 公 司
在其 他省 ( 市) 一如 既往 地继 续 运 营 , 当地相 关 执 法 部 门迟迟 未采 取行 动 , 以至 于 不 少 高校 直 接 向省 级
打击 传销 甚 至解 救 传 销 受 害 人 之 事 不 了 了之 。此
过对相关报道作文献分析 , 对传销解救工作 中的行
政 不作 为 现象作 如下 分类 :
1 . 拒 绝作 为
外, 在 多部 门联合 打击 传 销 执 法 中 , 消极对待 , 也 是 没有 实质 性作 为 的表现 。《 东 方早 报 》 报道 , 一 家 名
2 . 消极 作 为
行政不作为现象 , 对于提高我 国反传销工作 的实效 性具 有积 极 意义 。
一
消极作 为是 相 关 执法 人 员 仅 有 作 为形 式 , 但由
于种 种原 因工 作态 度消极 , 敷 衍 了事 , 因而 打击传 销 工作无 实 质性 进展 。其 最 突 出 的表 现 形 式 为 , 执 法
体 或程 序 方 面 作 出不 履 行 具 体 职 责 的 明 确 意 思 表 示, 是一 种 典 型 的行 政 不 作 为 。 ¨ 1 其 具 体 表 现 是 工 商部门、 公 安部 门在 接待群 众举 报传 销案 件 时 , 不 予 处置 , 甚至 态度 冷漠 。比如 : 2 0 1 0年 8月 1日, 曾经 身 陷传 销 的王某 , 在 7天 时 间 里 多 次 向江 苏 某 市 公
持了高压态势, 有效遏止了传销蔓延的趋势 。然而 ,
在 打击传 销 取得重 大成 绩 的 同时 , 传 销 这一 经济 邪
出所 、 工商局也都未受理其举报 。 _ 2 又如 : 四川某厨
师在设 法 逃离传 销 组 织 以后 , 先后 向多 个 执 法 部 门
举报 , 但 每次被 推 给 了负 责管 辖传销 窝 点 的派 出所 ,
执法机关吁请查处。 l 4 《 中国经济周刊》 报道 : 针对
广 西某市 打 击 传 销 的行 动 , 有 市 民指 出 “ 政 府 只 不 过 是做 了些 表面 文 章 。综 观 打 击 的几 批 传 销 , 均 是
安局 、 工商局举 报 , 却屡遭遇冷 眼。8月 7日, 王某
收 稿 日期 : 2 0 1 4—1 0— 0 8
教却往往如西方神话中的怪物一般在短期 内满血复
活, 传销 因而屡禁 不止 。造 成这 种现 象 的原 因之一 ,
就 是个别 执 法人员 的不 作 为 。 … 研 究 传 销解 救 中 的
而派 出所 的一位 干警 简单 询 问之后 , 显 得很不 耐烦 ,
以无法 取证 为 由拒绝 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