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单位名称的批复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公布第三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公布第三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农经发[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公布第三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厅(局)、农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基础上,经审核、公示,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北京天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210家企业为第三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发展农业产业化,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中一件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骨干力量,对带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区域化、专业化和提高农业综合效益等具有关键的作用。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要坚持和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将促进农民增收作为重要任务,通过订单农业或基地加农户等方式,搞好产销衔接和生产技术服务,与农民建立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不断提高带动农户的能力;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处理好企业发展与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的关系,加强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切实提高科技创新的能力,形成科研、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链,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切实落实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沪农委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专项资金在推动我市乡村振兴和“三园”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2年7月28日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三章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进一步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乡村振兴“三园”工程建设,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村生态、文明宜居,农民生活富裕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管理原则)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规范统一、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合作、分级负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委”)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管理,各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11•【字号】沪农委〔2016〕329号•【施行日期】2016.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5〕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责任落实,有力有序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16年12月11日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最宝贵的农业资源、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根本。
本市耕地质量还存在着局部土壤酸化、土壤次生盐渍化、耕作层变浅、补充耕地地力水平较低和小部分低产田等问题,是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短板。
为了推进本市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工作,着力提高耕地内在质量,实现“藏粮于地”,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5〕5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保障农业生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农产品供给为目标,落实最严格的耕地质量保护制度,按照量质并重、用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基本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工程、农艺、农机措施相结合,依托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长效机制,守住耕地质量红线,奠定农业生态和生产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沪农委〔2024〕50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确保本市农业投入品质量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3月11日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农资打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部署,以及关于加强农药、肥料等农资监督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农药、肥料质量监管,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安排(一)抽查组织。
市级农药、肥料质量抽查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和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区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实施。
(二)抽查数量。
2024年市农业农委计划从全市农药、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抽查农药、肥料样品各200个,农药主要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肥料主要包括有机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水溶性肥料、微生物肥料等。
(三)抽查形式。
农药、肥料质量抽查采取例行抽查、监督抽查、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农药、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随机抽取水稻、蔬菜、瓜果等农业生产中常用农药、肥料样品进行质量检测。
此外,对例行抽查、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开展重点抽查,实施重点监管。
二、抽样要求(一)抽样人员。
每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抽查文件和抽查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批)建设依托单位和人员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批)建设依托单位和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沪农委[2011]359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批)建设依托单位和人员名单的通知(沪农委[2011]359号)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根据《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上海)建设实施方案》的精神,我委启动了水稻、绿叶蔬菜、西甜瓜、中华绒鳌蟹等首批4个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按照遴选程序,确定了4名首席专家,组建了4个创新团队,包括23个专业组、23个综合试验站、169个技术示范点,总计467名科技人员。
现将《上海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首批)依托单位和人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配合我委加强对体系人员的工作协调和服务管理,对各产业技术体系在本区域开展的研发、试验示范与技术服务等工作和活动给予相应支持,共同推动产业技术体系为区域经济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11年10月8日附件:上海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批)建设依托单位和人员名单一、水稻产业技术体系依托单位: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首席专家:陆峥嵘(一)专业组1、育种专业组组长:袁勤上海市农科院作物育种与栽培研究所张建中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成员:吴书俊上海市农科院作物育种与栽培研究所曹黎明上海市农科院作物育种与栽培研究所程灿上海市农科院作物育种与栽培研究所周继华上海市农科院作物育种与栽培研究所赵志鹏上海市农科院作物育种与栽培研究所白建江上海市农科院作物育种与栽培研究所李茂柏上海市农科院作物育种与栽培研究所曹月琴上海市闵行区农科所沈卫平上海市嘉定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蒋其根上海市青浦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张建明上海市宝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许建华光明食品(集团)跃进有限公司2、栽培与土肥专业组组长:陆峥嵘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成员:顾玉龙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曹黎明上海市农科院作物育种与栽培研究所蔡树美上海市农科院生态环境保护研究所林天杰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金海洋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XXX 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3、植保专业组组长:沈国辉上海市农科院生态环境保护研究所武向文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成员:钱振官上海市农科院生态环境保护研究所蒋耀培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蒋杰贤上海市农科院生态环境保护研究所刘小英上海市金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沈雁君上海市崇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蒋建忠上海市奉贤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胡育海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胡永上海市青浦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成玮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4、农机专业组组长:夏海荣上海市农机技术推广站成员:刘建政上海市农机研究所甘骏彦上海市农机技术推广站王学云上海市农机技术推广站XXX华上海市农机技术推广站吴雄杰上海市农机技术推广站5、信息专业组组长:王健上海农业信息有限公司成员:朱轶峰上海农业信息有限公司王海山上海农业信息有限公司黄钊贞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梅锦培上海市农场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6、加工专业组组长:顾建人上海市农场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成员:唐雅莹上海市农场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孔秋莲上海市农科院保鲜加工中心陈志军上海市农科院保鲜加工中心蔡振达光明食品(集团)跃进有限公司米业中心肖峥嵘光明食品(集团)长江总公司米业中心曾小荣光明食品(集团)海丰总公司米业中心胡天孙上海市农场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7、节水抗旱稻专业组组长:罗利军上海市农业生物基因中心成员:梅捍卫上海市农业生物基因中心刘国兰上海市农业生物基因中心(二)综合试验站1、崇明耀全合作社综合试验站依托单位:上海市崇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长:沈寅寅成员:龚才根上海市崇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包士忠上海市崇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刘仁超上海市崇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周燕上海市崇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沈雁君上海市崇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施耀全上海耀全粮食专业合作社2、长江农场综合试验站依托单位:上海万事发实业总公司站长:张建汉成员:孙永斌上海万事发实业总公司张士新上海万事发实业总公司顾树平上海万事发实业总公司杨衍强上海万事发实业总公司倪桃香上海万事发实业总公司才硕上海万事发实业总公司沈春晓上海万事发实业总公司3、金山现代农业园区综合试验站依托单位:上海市金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长:顾保根成员:费全凤上海市金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陆保林上海市金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陆秋生上海市金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刘小英上海市金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李志余上海市金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顾士光上海市金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孙利上海市金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4、奉贤庄行现代农业园区综合试验站依托单位:上海市奉贤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长:钱非凡成员:金秀华上海市奉贤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王华上海市奉贤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朱萍上海市奉贤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江健上海市奉贤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苏瑞芳上海市奉贤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卫勤上海市奉贤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张春荣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农业服务中心5、上海市农科院庄行综合试验站依托单位:上海市农科院庄行综合试验站站长:陆家安成员:王良军上海市农科院庄行综合试验站余新桥上海市农科院庄行综合试验站张维德上海市农科院庄行综合试验站杜兴彬上海市农科院庄行综合试验站陈海霞上海市农科院庄行综合试验站6、青浦农技中心科技创新基地综合试验站依托单位:上海市青浦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站长:蒋其根成员:钱益芳上海市青浦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胡大明上海市青浦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蔡奎荣上海市青浦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郑超上海市青浦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顾芹芹上海市青浦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陆强上海市青浦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徐锦瑾上海市青浦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7、海丰农场综合试验站依托单位:光明食品(集团)海丰总公司站长:何为志成员:赵秋祥光明食品(集团)海丰总公司曾小荣光明食品(集团)海丰总公司严海波光明食品(集团)海丰总公司徐金勇光明食品(集团)海丰总公司李维强光明食品(集团)海丰总公司袁辉光明食品(集团)海丰总公司陈湘云光明食品(集团)海丰总公司8、跃进农场综合试验站依托单位:上海跃进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站长:施士忠成员:许建华上海跃进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韩才明上海跃进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樊卫妹上海跃进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余飞宇上海跃进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黄俭上海跃进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蔡小八上海跃进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施晓钟上海跃进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二、绿叶蔬菜产业技术体系依托单位:上海市农业科学院首席专家:朱为民(一)专业组1、新品种选育与良种繁育专业组组长:朱玉英上海市农科院设施园艺研究所成员:侯瑞贤上海市农科院设施园艺研究所李晓峰上海市农科院设施园艺研究所朱红芳上海市农科院设施园艺研究所王颖上海市农科院设施园艺研究所2、设施结构研究与示范专业组组长:朱为民上海市农科院设施园艺研究所成员:余纪柱上海市农科院设施园艺研究所周强上海都市绿色工程有限公司余一韩上海千荟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王健上海农业信息有限公司卜崇兴上海孙桥农业技术有限公司3、高效茬口与绿色防控专业组组长:张瑞明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成员:丁国强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殷伯贤上海市金山区蔬菜技术推广站潘龙金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技推广中心沈海斌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鞠中安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4、工厂化育苗与机械化作业专业组组长:黄丹枫上海交大农业与生物学院成员:吕恬生上海交大机动学院王培宏上海种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冯春欢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委员会牛庆良上海交大农业与生物学院常丽英上海交大农业与生物学院5、土壤质量保育与肥水一体化技术专业组组长:朱恩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成员:田吉林上海市农科院生态环境保护研究所陈春宏上海市农科院庄行综合试验站叶文娣上海市金山区蔬菜技术推广站吴寒冰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唐纪华上海市松江区蔬菜技术推广站6、采后处理技术专业组组长:谢晶上海海洋大学食品学院成员:吴时敏上海交大农业与生物学院李云飞上海交大农业与生物学院雷桥上海海洋大学食品学院王金锋上海海洋大学食品学院(二)综合试验站1、农科院庄行综合试验站依托单位:上海市农科院庄行综合试验站站长:刘龙洲成员:杨晓峰上海市农科院庄行综合试验站姚东伟上海市农科院庄行综合试验站张兆辉上海市农科院庄行综合试验站姜玉萍上海市农科院庄行综合试验站左恩强上海市农科院庄行综合试验站2、崇明综合试验站依托单位:上海市崇明县蔬菜技术推广站站长:陈德章成员:陈泉生上海市崇明县蔬菜技术推广站陆信仁上海市崇明县蔬菜技术推广站杨忠上海市崇明县蔬菜技术推广站王世忠上海市崇明县蔬菜技术推广站3、城市超市综合试验站依托单位:上海城市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站长:杨华丽成员:崔轶雄上海城市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杨小未上海城市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刘芳上海城市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肖海燕上海城市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4、上海长征蔬菜种子公司试验站依托单位:上海长征蔬菜种子公司站长:归福江成员:归黎明上海长征蔬菜种子公司许启新上海长征蔬菜种子公司归为民上海长征蔬菜种子公司孔令娟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5、奉贤综合试验站依托单位:上海市奉贤区蔬菜技术推广站站长:曹欢欢成员:杨银娟上海市奉贤区蔬菜技术推广站吴珏上海市奉贤区蔬菜技术推广站李卫东上海惠群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周雨林上海惠群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三、西瓜甜瓜产业技术体系依托单位: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首席专家:范红伟(一)专业组1、育种与良种繁育专业组组长:陈幼源上海市农科院设施园艺研究所成员:马国斌上海市农科院设施园艺研究所马英华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顾卫红上海市农科院设施园艺研究所2、工厂化种苗专业组组长:牛庆良上海交大农业与生物学院成员:黄丹枫上海交大农业与生物学院张屹东上海交大农业与生物学院常丽英上海交大农业与生物学院唐东梅上海交大农业与生物学院3、设施高效栽培技术专业组组长:范红伟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成员:张文献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马英华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李军上海市气候中心乔勇进上海市农科院林木果树研究所卜崇兴上海孙桥农业技术有限公司4、大棚设施土壤肥料专业组组长:林天杰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成员:高善民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诸海焘上海市农科院生态环境保护研究所周丕生上海交大农业与生物学院金海洋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毕经伟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5、病虫害防控专业组组长:戴富明上海市农科院生态环境保护研究所成员:曾蓉上海市农科院生态环境保护研究所成玮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王伟华华东理工大学罗金燕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二)综合试验站1、浦东六灶惠南综合试验站依托单位:上海南汇瓜果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长:朱龙舟倪秀红成员:严秀琴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周超英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周娟上海南汇瓜果有限公司陈建才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陈春雷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顾介明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姚龙祥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金山漕泾综合试验站依托单位:上海市金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站长:陆保林曾雪林成员:姚莉英上海市金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杨晓华上海市金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阮佰庆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农技推广服务站3、嘉定华亭综合试验站依托单位:上海市嘉定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站长:顾海峰成员:徐兰上海市嘉定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程秋华上海市嘉定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金春英上海市嘉定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张旭上海市嘉定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田甲玺上海市嘉定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卢小露上海市嘉定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樊静华上海市嘉定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黄昀上海市嘉定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4、奉贤庄行优质品种选育综合试验站依托单位:上海市农科院庄行综合试验站站长:顾卫红成员:张兆辉上海市农科院庄行综合试验站杨红娟上海市农科院庄行综合试验站张永平上海市农科院庄行综合试验站杨少军上海市农科院庄行综合试验站5、上海种业集团综合试验站依托单位:上海源怡种苗有限公司站长:钱海忠成员:王培宏上海源怡种苗有限公司徐建华上海源怡种苗有限公司唐军明上海源怡种苗有限公司曾雪林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农技推广服务站四、中华绒螯蟹产业技术体系依托单位:上海海洋大学首席专家:王成辉(一)专业组1、种源专业组组长:王成辉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成员:严银龙上海市水产研究所魏华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李应森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邱高峰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张海明上海市水产研究所马旭洲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管卫兵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科学学院龚小玲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刘至治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2、稻蟹种养专业组组长:成永旭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成员:吴旭干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王春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杨志刚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杨筱珍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3、生态养成专业组组长:张根玉上海市水产研究所成员:陆锦天上海市水产研究所陆宏达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房文红中国水产科学院东海水产研究所王建军上海市水产研究所朱建明上海市水产研究所李柱上海市水产研究所4、营养饲料专业组组长:陈立侨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成员:李二超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禹娜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姜晓东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方燕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5、加工与产业经济专业组组长:王锡昌上海海洋大学食品学院成员:虞宗敢中国水产科学院上海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张效莉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陈舜胜上海海洋大学食品学院胡麦秀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施文正上海海洋大学食品学院(二)综合试验站1、市级综合试验站依托单位:上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史建华成员:朱建明上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李建忠上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2、松江综合试验站依托单位:松江鱼跃水产专业合作社站长:张友良成员:朗月林松江鱼跃水产专业合作社王友成松江鱼跃水产专业合作社3、崇明综合试验站依托单位:上海市崇明县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黄志峰成员:杨锦英上海市崇明县水产技术推广站董萱上海市崇明县水产技术推广站4、种源综合试验站依托单位:上海福岛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站长:沈亚达成员:龚蕾蕾上海市崇明县水产技术推广站胡锦周上海福岛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丁家仓上海福岛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姜建威上海福岛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顾学礼上海福岛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苏平昌上海福岛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苏美英上海福岛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5、加工综合试验站依托单位:上海宝岛蟹业有限公司站长:黄春成员:倪敏上海宝岛蟹业有限公司张春辉上海宝岛蟹业有限公司秦耀周上海宝岛蟹业有限公司。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一、认定条件:1、企业经工商注册、依法设立。
2、企业中农产品加工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
总资产7000万元、固定资产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做到“五不欠”。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信用等级在A(含A)级以上,企业产品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带动能力,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
在基地采购原材料占总量70%以上。
7、申报企业应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0]11号/2013/n1586/n1593/n1698/n1700/c60784 /content.html)二、扶持政策:1、对重点龙头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
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
2、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3、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5、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
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
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供销合作社:为切实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新情况,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二○一○年九月十九日/n8136506/n8136563/n8193451/n9717203/n9717233/11217079.html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八部委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协议)、订单、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在规模、经营指标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证监局等单位会审认同,由市农委发文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在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一般应先取得区(县)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对本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龙头企业,符合申报条件,优先认定。
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享有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登记。
在本市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符合上海现代农业发展导向的农业企业;2.企业规模。
初级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8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3.企业销售。
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10亿元以上;4.企业经营。
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产销率达93%以上;6.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60%;发生融资行为的企业,近两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没有偷漏税款的纪录;7.企业带动能力。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兴农重大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兴农重大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沪农委[2009]40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兴农重大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农委[2009]40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技兴农战略,进一步聚焦本市农业重点项目、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突破一批有前瞻性、引导性、具有全局影响力的农业科技关键技术,增强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市农委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兴农重大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09年12月10日上海市科技兴农重大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进一步聚焦科技兴农工作重点,加强科技兴农重大项目(以下称重大项目)管理,提高科技兴农资金使用效果,增强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进程,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根据本市农业科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内涵)重大项目必须贯彻国家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落实上海农业科技发展规划,按照上海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客观要求,组建强有力的科技创新团队,自主创新和集成创新研究解决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大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相应经费额度规模,对农业科技进步有重要突破,对现代农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
第三条(聚焦重点)重大项目必须根据上海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目标,围绕种源农业、生态农业、装备农业、数字农业发展中重点和难点技术问题,为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和供给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按照市农委有关科技兴农项目聚焦工作要求,集成聚焦以下重点:(一)现代农业发展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领域。
(二)政府部门确定科技兴农的重点示范地区。
(三)本地区现代农业的优势发展产业。
(四)本地区现代农业发展的特色产业基地。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沪农委规〔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各相关执法单位: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制定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
该文件经两年试行,取得良好效果,决定由试行转为正式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19年4月30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模式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用划分裁量阶次模式,即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裁量因素,并按照裁量因素,将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阶次,同时考虑从轻、从重等情形确定处罚的模式。
二、特别情形(一)在具体裁量标准范围内,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二)在具体裁量标准范围内,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2.经行政执法单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4.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7.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沪农委〔2024〕174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工作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各相关单位:为认真落实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社〔2024〕6号)文件要求,2024年我市大力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加快形成与产业需求相适应、与农村发展相协调的高素质农民队伍,全面提升农民素质素养。
为进一步优化资金任务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围绕我市乡村振兴战略,以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为引领,坚持需求导向、产业主线、分层实施、全程培育,坚持生产技术技能、产业发展能力、农民素质素养协同提升,为全面推进我市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坚实人才保障。
二、培育任务及标准根据农业农村部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任务为农业经理人60人,经营管理型55人,专业生产型1340人,技能服务型840人,拖拉机和收割机驾驶员636人,学用贯通综合试点200人。
我市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任务合计3131人,合计补助725.8万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国库直拨给各项目实施区和项目实施单位。
培育资金主要可用于支付需求调查、线上线下培训、实践实训、跟踪监测等与培育工作相关的费用。
(一)提升主体产业发展能力。
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专业型社会化服务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带头人为对象,开展主体发展能力提升培训,支持组织跨区域学习,帮助拓宽发展思路、优化发展路径,促进产业提档升级。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以及其他机构于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1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17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3件)1.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浦府〔2008〕193号,2008年8月8日制定)2.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浦府〔2008〕145号,2008年6月26日制定)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府〔2008〕233号,2008年9月24日制定)(二)虹口区人民政府(1件)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7年本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的通告(虹府〔2008〕13号,2008年6月30日制定)(三)闸北区人民政府(1件)闸北区关于加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的暂行办法(闸府规范(2008)2号,2008年11月14日制定)(四)静安区人民政府(3件)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关于加强和规范静安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静府发〔2008〕8号,2008年5月10日制定)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关于促进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静府发〔2008〕10号,2008年7月4日制定)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外经委《静安区贯彻<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改革方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静府发〔2008〕17号,2008年10月14日制定)(五)宝山区人民政府(2件)1、宝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宝府〔2008〕14号,2008年3月13日制定)2、宝山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若干规定(宝府〔2008〕15号,2008年3月17日制定)(六)松江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企业退休无保障人员退养金补贴标准和享受范围的通知(沪松府〔2008〕84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2.松江区特困家庭综合救助施行意见(沪松府〔2008〕95号,2008年6月30日制定)(七)嘉定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稳粮资金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08〕26号,2008年5月29日制定)2.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意见(嘉府发〔2008〕30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八)青浦区人民政府(1件)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青府发〔2008〕69号,2008年7月24日制定)(九)崇明县人民政府(2件)1.崇明老毛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崇府发〔2008〕57号,2008年6月16日制定)2.崇明老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崇府发〔2008〕58号,2008年6月16日制定)二、市政府委办局(52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件)1.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8〕013号,2008年9月11日制定)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2008年10月9日制定)(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件)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8〕58号, 2008年9月8日制定)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50号, 2008年8月18日制定)(三)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消防局)(2件)1、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沪公发〔2008〕314号,2008年8月16日制定)2、关于自2008年7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调整消防审批和消防验收受理范围扩大简易审批和简易验收范围的通告(沪消发[2008]193号,2008年7月17日制定)(四)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1件)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本市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民社团〔2008〕1号,2008年8月7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2件)1.市司法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做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司发律管〔2008〕50号,2008年5月21日制定)2.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医患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司发基层〔2008〕3号,2008年7月19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7件)1.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8〕26号, 2008年6月5日制定)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08〕30号,2008年7月14日制定)3.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沪财督〔2008〕5号, 2008年8月14日制定)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54号, 2008年10月9日制定)5.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55号, 2008年10月9日制定)6.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8]50号, 2008年11月11日制定)7.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担保机构代偿损失实施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08]50号, 2008年11月18日制定)(七)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1件)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2号,2008年5月9日制定)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30号,2008年4月24日制定)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3号,2008年5月9日制定)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4号,2008年6月5日制定)5.关于2008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39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6.关于2008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0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7.关于2008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1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沪劳保仲发〔2008〕44号,2008年8月21日制定)9.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沪劳保关发〔2008〕43号,2008年8月5日制定)10.关于来沪从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7号,2008年6月25日制定)1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6号,2008年6月6日制定)(八)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沪建交联〔2008〕455号,2008年6月13日制定)2.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联〔2008〕511号,2008年7月7日制定)(九)上海市农业委员会(1件)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为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沪农委[2008]428号,2008年12月4日制定)(十)上海市卫生局(2件)1.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妇〔2008〕18号,2008年6月25日制定)2.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卫监督〔2008〕9号,2008年8月6日制定)(十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件)1.关于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沪工商外〔2008〕202号,2008年7月28日制定)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08〕212号,2008年8月11日制定)(十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电梯改造规则》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8]580号,2008年11月24日制定)(十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4件)1.关于加强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意见(沪规区〔2008〕269号,2008年4月23日制定)2.关于在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沪规区〔2008〕453号,2008年6月19日制定)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规查〔2008〕371号,2008年5月27日制定)4.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8]756号,2008年9月17日制定)(十四)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3件)1.关于住宅物业小区内业主共有或使用的房地产有关登记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8〕56号,2008年1月18日制定)2.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建〔2008〕32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3.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法〔2008〕551号,2008年9月1日制定)(十五)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2件)1.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发布《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8〕248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2.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沪交法〔2008〕278号,2008年9月16日制定)(十六)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2件)1.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加强本市金融税控收款机专业维护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沪信息委社〔2008〕13号,2008年1月7日制定)2.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副卡管理办法(沪信息委法〔2008〕205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十七)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2件)1.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金融办〔2008〕4号,2008年7月18日制定)2.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2008年8月11日制定)(十八)上海市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实施办法(沪港规〔2008〕295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2008]47号,2008年11月27日制定)(二十)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1件)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法[2008]866号,2008年10月15日制定)(二十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1件)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建交[2008]919号,2008年11月7日制定)三、其他机构(2件)(一)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1件)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08〕2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二)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1件)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实施办法(沪机场集办〔2008〕245号,2008年9月27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结束——。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上海市奶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上海市奶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7.24•【字号】沪农委〔2023〕198号•【施行日期】202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上海市奶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创建名单的通知》《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为做好上海市奶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审批和实施(一)项目申报区农业农村委(市属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区域内各主体开展项目申报、材料初审等工作,重点对项目的申报条件、规划布局、建设内容、联农带农、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审核,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区财政局应对区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出具意见。
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市属单位)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委。
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项目的完整性,严禁对项目进行分拆申报。
(二)项目审批市农业农村委对各区(市属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项目立项的必要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项目支出的合理性。
对于评审通过的项目,商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农业农村委办理立项批复。
(三)项目实施1. 奶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财务监理、审计审价、资金和项目公示、项目验收等制度。
其中,财务监理(含审价)、审计单位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联合委派。
2. 项目建设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计划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粮食绿色高产高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粮食绿色高产高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5•【字号】沪农委〔2024〕128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粮食绿色高产高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光明(食品)集团,市有关单位:绿色高产高效行动是推动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均衡增产增效的直接抓手,也是推动粮油生产发展的重要载体。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高产高效行动促进大面积单产提升的通知》(农办农〔2024〕6号)精神,我委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粮食绿色高产高效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5月15日2024年上海市粮食绿色高产高效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高产高效行动促进大面积单产提升的通知》(农办农〔2024〕6号)精神,结合本市粮食生产特点,立足资源禀赋和生产基础,以高产增效和提质增效双轮驱动为动力,集成关键技术,示范带动本市粮食生产大面积均衡增产增效,全要素、全环节提升产业综合效益,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提升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水平为主线,集成粮食绿色高产高效技术模式,提升粮食生产科技水平,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兼顾农业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重点聚焦水稻作物,以代表性强、基础条件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的示范方、示范片建设为抓手,加快良田、良种、良机、良法、良制“五良”系统集成,持续推进主导品种、主推技术、主力机型“三主”融合,分区域、分要素、分环节抓好耕种管收全过程,辐射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增效,全面提升本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单位名称的批复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
头企业单位名称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17
•【字号】沪农委[2011]180号
•【施行日期】2011.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单位名称的批复
(沪农委[2011]180号)
金山区农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要求变更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单位名称的请示》(金农委字[2011]045号)收悉。
经研究,上海银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符合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各项条件,原则同意将获得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单位由上海金山银龙蔬菜加工厂调整为上海银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特此批复。
附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附件: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表1 申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
表2
表3
表3
表3
表4
表5
表5
表6
表6
表7
表8。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和检查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和检查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沪农委办〔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和检查清单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各相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各项制度和全国安委会及市安委会工作部署,切实落实“三管三必须”法定职责,压实农业行业领域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农业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走深走实,现将渔业、农机、畜禽屠宰、蔬菜、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和检查清单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农业农村委和相关单位参照工作提示和清单内容,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落实落地,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保障本市农业高质量发展。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11月3日附件1上海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和检查清单一、落实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船东船长要切实担负起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其所属渔船和船员的安全全面负责,自觉遵守渔业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
要加强对船员安全宣传教育、岗位操作示范和船员之间操作配合训练,使船员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开展渔船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落实安全防范举措,主动配合渔政执法人员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
二、持续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企业、船东船长要加强自查自检,持续开展渔船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排查,提升渔业船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规避风险的能力。
一是渔船适航状态方面。
主要包括消防救生设施、通导设备安装使用、号灯号型显示、防台防汛及防火设备配备要配齐有效。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三农”工作推进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三农”工作推进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沪农委[2011]282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三农”工作推进情况的通报(沪农委[2011]282号)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今年以来,本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和市政府重点工作的部署,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建设现代农业,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着力促进农民增收,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7月27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年中“三农”工作推进会,总结了上半年“三农”工作,部署了下半年重点工作。
现就本市“三农”工作推进情况通报如下:一、迎难而上,上半年“三农”工作取得新成效(一)地产农产品实现全面增产上半年,本市累计完成蔬菜播种面积95.5万亩次,上市量166万吨,其中绿叶菜上市量83.3万吨,同比增长14.6%。
夏粮总产量28.33万吨(扣除粮食受损数据),同比增长23.3%。
后备母猪存栏增长8.1%,家禽出栏增长3.6%,鲜奶增长30.9%,水产品增长28.1%。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369元,同比增长12%。
今年麦收期间,旱涝急转、暴雨成灾。
6月4日到19日的16天里,郊区累计雨量均在230mm以上,平均雨日14.1天。
面对自然灾害的严峻挑战,郊区农业战线的干部群众积极应对,抗灾救灾,千方百计将灾害性气候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千方百计将农户的粮食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一是调配农机抢收小麦。
特别是抓住7日下午到9日傍晚50个小时的雨隙机遇,突击抢收小麦50万亩。
二是督促指导抢种水稻。
调整水稻播种方式和除草技术措施,帮助农民抢种。
三是开展农作物受灾评估,并就受灾补贴、扶持灾后生产等工作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重新认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重新认定情况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沪农委[2010]6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3.22
【实施日期】2010.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重新认定情况的通知
(沪农委[2010]61号)
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一次认定,三年有效,期满应重新认定”的规定,通过企业申报、区县农委初审,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部门联合评审,重新认定上海正义园艺有限公司等35家企业为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自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止。
名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
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1.23
•【字号】沪农委〔2015〕341号
•【施行日期】2015.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
正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
名单的通知
沪农委〔2015〕341号
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
根据《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沪农委〔2013〕408号)规定,由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推荐,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证监局等八个部门联合评审,市农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在上海农委政务网、东方城乡报公示无异议,认定上海星辉蔬菜有限公司、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光明森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惠和种业有限公司、上海光明特种水产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为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至2017年12月底。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11月23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涉农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沪财教[2014]8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2.08【实施日期】2014.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涉农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4]80号)各区、县农委,各高等学校:现将《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涉农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14年12月8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涉农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本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基层涉农单位工作,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6号)、《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沪财教〔2013〕70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沪财教〔2014〕56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基层涉农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含3年)以上的,由本市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下简称“补偿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代偿费用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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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单位名称的批复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沪农委[2011]18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6.17
【实施日期】2011.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单位名称的批复
(沪农委[2011]180号)
金山区农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要求变更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单位名称的请示》(金农委字[2011]045号)收悉。
经研究,上海银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符合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各项条件,原则同意将获得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单位由上海金山银龙蔬菜加工厂调整为上海银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特此批复。
附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表1 申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3
4
5 6
7
8
9
10
企业名称 成立时
间
所有
权
性质 法
定代表人
总
经理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网址
E-mail
上海
银龙
农业发展有限
公司
1994.4 国有 王
君
金永均 上海市金
山区亭林
镇亭卫公路9868
号
201505 57230777 jsvto@
表2
申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类型、资信及上市情况表
13 14 15 16 17 18 19
企业
类型
开户行 信用等级 期末贷款余额(万元) 资产负债率%
是否为上市公司 上市时间 上市证
券交易
所 股别(A 股、
B 股或其它)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国有企业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万安A
1300 1900 3200 32.77
否
/
/
/
街支行
表3
申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规模及效益情况表(一)
22
23
24
销售收入 (万元)
成本利润率(%)
销售利润率(%)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5613 6466 27305 3895 3895 9109 14901 18544 20380 11.9 18.79 23.6
2.91
3.84 3.33 477 713 678
表3
申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规模及效益情况表(二)
28 29
其中:上缴所得税(万元)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08年 2009年
2010
年
20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