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责任与传统侵权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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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间接侵权基本问题简析——以各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比较为视角

专利间接侵权基本问题简析——以各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比较为视角

力; 而欧 盟 , 则是提 供 或许诺 提 供特 定产 品
的行为 , 规定 了向一些 不视 为侵权 的人 提 但
供 或 许诺提 供特 定 产 品也被 视 为构 成专 利 间接 侵权 ; 日本 , 则是将 制造 、 售、 销 出租 、 进 口、 许诺销 售或许 诺 出租特 定产 品的行 为界 定为专 利 间接侵 权 的行为 类型 。 我 国张玉 敏 教授 等认 为” 供 ” 盖 赠 提 涵 与、 出租 、 销售 , 同欧 盟 的” 供” 认 提 一词 , 但 是 ,提 供” ” 在我 国法 律 中并未 出现 ,没有确 切 的 内涵 , 是一个 民法 、 不 专利 法意 义上 的 法 律术语 。 另外 , 盖在 ” 供” 涵 提 ~词 中 的赠 与, 与销 售想 比 , 不是 商 品进入 市场 流通 的 行为, 无法 形成规模 , 出租、 而 出借 则无法将 物 品 的所有 权 转移给 或 即将 转移 给直 接侵 权 人 。但 直接侵 权 的发 生一 股须 建立 在拥 有 或 即将拥 有 间接侵 权 人提 供 的物 品 的所 有权 的基 础 上 , 因此 , 需将赠 与 、 无 出租、 出 借行 为纳 入 间接侵 权范 畴 中 。 制造 和 进 口行 为不应 当 包括 在 间接侵 权 行为 之 中。首 先 ,按照 侵 权行 为法 的理 论 ,侵权 行 为成 立是 行 为人 承担 责任 的前 提 。制造 和进 口行为 往往 只是 专利 直接 侵 权的前 一个行 为 , 如果 在没有直 接侵权 存在 的前提 下去追 究制造和 进 口行 为 , 这与 专利 间接 侵权 需 以直接 侵 权行 为成 立 为前提 的 原理 不符 次 , 其 制造 和进 口的 目的是 为直 接 侵权 作准 备 。 在未 进入 销售环 节之 前 , 多 数情形 下权利人 不可 能得知该 行为 的发生 , 从而无 法通过诉 讼程序 来获得 救济 , 实践 在 中缺 乏可 行性 。 最后 , 果该产 品提 供给 他 如 人之后 , 他人 实施 了专 利侵权 行 为 , 我们 可 以通 过控制 销售和 许诺销 售行 为, 最终可 以 避 免发生 帮助他人 实施专 利侵权 的行为 。 ④ 四、 专利 间接 侵权 行 为的主 观要 件 在 美国 , 观要件 为明知 , 主 包括 : 适用 于 专利 侵 权 、 常用 商品 、 具有 实质性 的 非 非 不 侵权 用途 ; 欧盟 界定 的主观 要件 为 故意 , 既 可 以是当事人 自己对 故意心态 的承 认 , 也可 以通 过特 定 的情况 来认 定 。 笔者认 为 , 专利 间接侵权 的主观要 件 为 故意 为宜 。 在本 文之 前认 定的 ” 接侵 权行 间 为的 成立 需要 以直 接侵 权 行为 的成 立为 前 提” 的基 础 上 ,认 定行 为人 主 观上 是 否” 知 道“ 需要 同时满 足三个 要件 : 时, 知道有 合法 专利 的存在 , 道其所提 供 的产 品仅可 用于 知 实施该 专利 , 而且 知道 该产品 的接 受方将 它 用 于实 施专 利侵 权行 为 。 另外值 得 一提 的是 ,美 国最 近 发生 的 S Bv Mo t m r r 案 件表 明: E . ng e o yWa d 在某 种 情 况下 , 间接 侵权 即使在未 证 明被 告对原 告 的 专利 并未 实际知 晓的情 况下也 可以构成 。 在 S B中, 邦巡 回法 院解释 说 , 告成 为 E 联 被 诱导侵 权人 并未要求 对真 正专 利有 知晓 , 在 被 告” 意漠 视” 利存 在 的风 险就 已构 成 故 专 诱 导侵权 。 言之 , 换 被告 主观 知晓 并漠 视现 有 专利 的明显 危害就 构成 间接 侵权 因此 , 此 案例 的最新 发展 , 也应 当让我们 在专利 间 接 侵权 的主管 规定 中, 虑到一些 极端案 例 考 的发生 。 五、 间接侵 权行为 与直接侵 权行 为之间 的关 系 专 利 间接 侵 权 分 为” 立 说 ” ” 属 独 和 从

专利侵权责任保险

专利侵权责任保险

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一、专利权的侵权责任范围专利侵权责任保险,是为被保险人(潜在的侵权人)所设计的一种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要紧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因此,在我国,专利侵权责任完全能够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标的予以投保或者承保。

根据包含我国专利法在内的各国法律,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但由于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有所差异,因而如何确认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范围则成为专利侵权责任保险首先务必解决的问题。

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说明,侵害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范围包含有意与非有意两种侵权责任,有意侵权的损害赔偿将超过非有意侵权,且将被处以惩处性的损害赔偿。

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从理论上讲,专利侵权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应赔偿在保险有效期间,因承保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但多数国家的专利法将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为惩处性的与非惩处性的。

目前多数责任保险都承保非惩处性的损害赔偿,但关于惩处性的损害赔偿,各国的保险人则采取不一致的方式来处理,如瑞士再保国际商业有限公司(下列简称瑞士再保)的示范专利侵权损害保险合同(下列简称示范合同)将惩处性的损害赔偿列为除外不保事项;有的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不提及惩处性的损害赔偿,也有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惩处性的损害赔偿特别约定承保。

当然有些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保险人承保惩处性的损害赔偿。

那么,在我国的责任保险中是否能够承保惩处性的损害赔偿,《保险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八种特殊侵权责任方式

八种特殊侵权责任方式

八种特殊侵权责任方式现代社会和谐发展,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实践中有的特殊侵权的归责方式是不一样的,那么八种特殊侵权责任方式是怎样的?现在,我就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八种特殊侵权责任方式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1、“无过错责任原则”以称“严格责任原则”即承担责任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2、“过错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承担责任。

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但适用特殊侵权行为;3、“公平责任原则”即双方都没有过错,公平分担责任。

三、侵权行为的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这是侵权行为的最基本分类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以认定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界定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界定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界定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问题已逐渐成为电子商务平台所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

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进行阐述,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界定。

同时,本文还在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具体的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界定正文: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界定电子商务平台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涵盖了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和商业秘密侵权等多种类型。

其中,著作权侵权是电商平台中最为普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之一。

商标侵权则主要表现在平台上存在冒用、仿冒品牌等不良商业行为。

专利侵权指的是他人没有得到授权就越权使用他人创新成果等行为。

而商业秘密侵权则主要表现为抄袭他人商业机密、执意转让此等机密及滥用此等机密等。

在界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还需注意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虑,如行为对象、行为主体、行为意图、行为方式等方面。

此外,也需注意在界定知识产权侵权的同时,要与法律规定相结合,合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探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害可能十分重大,不仅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侵权行为过度,还可能严重损害整个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转。

因此,在界定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时,应从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经济发展两方面进行平衡。

对于电商平台而言,其具有管理和监督责任,要求其设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内部维权机制,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发现涉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制止和打击,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在法律责任方面,电商平台需根据侵权行为的类型和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涉及到恶意侵权、侵权规模较大等情况时,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更为重大,甚至可能承担连带赔偿等法律后果。

三、结论知识产权是电子商务平台中不容忽视的问题之一。

对于电商平台来说,通过设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内部维权机制,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可以降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专利侵权分析报告

专利侵权分析报告

专利侵权分析报告一、侵权行为描述侵权方案:公司A生产了一种新型的电子产品,拥有相关专利权。

公司B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生产了与公司A产品相似的电子产品,并销售给消费者。

二、专利权分析1. 专利权的取得:根据公司A提供的资料,该公司已经取得了相关电子产品的专利权,并且该专利权在有效期内。

2. 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产品的比较:经过对公司A的专利产品和公司B的侵权产品进行比较分析,发现两者在外观、功能、结构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相似之处。

3.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权法律法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功能特点、结构布局等方面。

而公司B的侵权产品与公司A的专利产品在上述方面存在相似之处,因此构成侵权行为。

三、侵权行为的影响分析1. 对公司A的影响:公司B的侵权行为直接损害了公司A的合法权益,导致公司A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影响了公司A的商业利益和品牌形象。

2. 对消费者的影响:公司B的侵权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对消费者的利益构成威胁。

四、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1.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责任的确定:根据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B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五、侵权行为的解决建议1. 采取法律手段:公司A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B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提升自身保护意识:公司A在今后的产品开发和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意识,及时申请专利权并加强专利维权工作。

六、结论根据以上分析,公司B的侵权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司A的专利权,公司A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司A也应当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1、明确专利侵权事件:针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侵权行为的定义,是指除专利权人本人和其被许可或分享专利使用权的人外,其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制造、销售、出口、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依据专利约束的行为,都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2、确定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判定,首先要明确侵权事件所涉及的物件、技术内容及违犯者的身份,然后要结合专利权本身及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当事人是否存在不合法的行为,以查证侵权行为是否已达到专利侵权的标准。

3、侵权责任认定:鉴于专利侵权实质是对专利权本身的违反,一般而言,当某一物件和技术内容确定为专利的项下,就可以认定为是侵权行为,除非专利权的独家性能被证明空缺或专利权被无效,专利权人将负有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与侵权责任构成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与侵权责任构成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与侵权责任构成摘要:知识产权侵权是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最主要原因,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基础和前提,责任构成要件则是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和主要内容。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最本质的特征是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权益,其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至于其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行为人主观过错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都为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与侵权责任的追究密切相关,而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并不必须。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责任知识产权侵权是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最主要原因。

侵权行为是知识产权的大敌,是对智慧财产创造者劳动的践踏和剥夺,是危害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腐蚀剂。

然而,对知识产权的侵权不但在公众的意识中,与对侵犯一般财产权的认识大相径庭,而且在知识产权理论界和法律实践部门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认识也歧见颇多。

本文拟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与侵权责任构成的联系与区别发表浅见,以就教于读者。

在审判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法官一般将注意力依次集中在知识产权权利人据以提起诉讼的权利是否有效;行为人被指控的行为存在与否和性质;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三个问题上。

在肯定了权利人享有有效的知识产权后(一般说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除须确权的外,权利人据以提起诉讼的权利不难查明,容易予以认定),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对行为人被控“侵权行为”的认定。

对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认定,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与否、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构成的关键环节之一。

所谓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是指法官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借助原、被告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和对证据的判断,对被告实施的被控行为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确认。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官在对侵权行为认定阶段并未对如何追究被告的民事责任予以思考判断,对侵权责任构成的判断是法官下一阶段的任务。

显而易见认定并不等同于法官对侵权责任构成的分析判断。

根据我国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规定,造成权利人民事权利损害的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或规格才能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专利败诉赔偿标准

专利败诉赔偿标准

专利败诉赔偿标准一、专利诉讼赔偿标准是怎样的1、专利侵权产生纠纷,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赔偿的标准按以下方式计算:(1)、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2)、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二、专利侵权应承担那些法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二)民事责任1、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

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刑事责任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赔偿的数额,依据实际造成损失或者获利的利益计算;难以约定损失或者获利的,按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许可费难以确定的,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刑事责任规定

知识产权侵权刑事责任规定

知识产权侵权刑事责任规定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与发展的关键。

为了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知识产权侵权刑事责任规定。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侵权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界定以及相关法律实施进行阐述。

一、知识产权侵权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之一的,为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法条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以营利为目的。

只有在涉及盈利目的的行为中,才能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侵权罪。

这些侵权行为包括盗版、仿冒、侵犯商业秘密、侵犯专利权、侵犯著作权等。

对于这些行为,法律给予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二、侵权行为的界定在了解知识产权侵权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后,我们需要对侵权行为进行准确定义。

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1. 盗版行为盗版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以复制、翻录、拷贝等方式非法制作、出售、传播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

这种行为既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又损害了原创作品的市场地位和声誉,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损失。

2. 仿冒行为仿冒是指未经授权,制造、销售、使用伪造商标、标识、包装等,使其与原有的商标、标识、包装等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的行为。

仿冒行为损害了正当商业主体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消费者的权益。

3. 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包括技术秘密、商业信息、客户名单等。

未经授权,获取、披露、传播商业秘密,妨害了企业的创新和发展,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4. 专利权侵犯专利权侵犯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对专利技术实施生产、销售等行为。

这种行为削弱了技术创新的动力,阻碍了科技进步。

专利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与风险

专利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与风险

专利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与风险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法律概念,旨在保护创新和创造力。

在知识产权的范围内,专利是一种重要的形式,它授予专利持有人对其发明的独家使用权。

然而,专利知识产权也伴随着一定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本文将探讨专利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与风险,并就此提供一些建议。

一、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专利知识产权的核心在于专利持有人具有独占权,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制造、销售或引入专利产品都可能构成侵权。

专利持有人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禁止侵权行为、索赔损失,并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因此侵权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约责任专利持有人有义务保护其专利知识产权,一旦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可能构成违约。

违约可能包括未支付专利费用、未对专利进行有效维护或未向专利局提交必要的申报文件等。

专利持有人应当明确其在专利合同中的义务,并及时履行,以避免违约责任的发生。

二、风险防范1. 专利侵权风险防范为避免专利侵权风险,企业或个人应保持对专利市场的关注,了解相关专利的存在和范围。

在开展相关业务之前,进行专利搜索和尽职调查,确保所使用的技术或产品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此外,积极与专利持有人进行合作,获取使用专利权的许可或达成授权协议,以降低法律风险。

2. 专利维权风险防范专利持有人需加强专利保护意识,及时监测和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维权。

专利持有人可通过专利联盟、专业律师或其他专业机构寻求支持和帮助。

另外,合理利用专利标志和专利公告,及时发布维权声明,向侵权方展示自己的专利权益,提高维权的成功率。

三、建议与总结1. 加强法律意识专利持有人和使用专利的个人或企业应加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款。

通过参加相关的培训和研讨会,掌握专利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操作方法,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2. 积极寻求法律支持在专利知识产权的维权过程中,积极寻求法律支持是至关重要的。

善意的专利侵权产品使用者是否要承担停止使用的法律责任

善意的专利侵权产品使用者是否要承担停止使用的法律责任

善意的专利侵权产品使用者,是否需要承担停止使用的法律责任?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是这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依照专利法第七十条,善意的专利侵权产品使用者,如果可以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则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要继续使用侵权产品的话,需要支付专利许可费。

上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如果善意的侵权产品使用者可以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并且支付了合理对价的,还可以不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善意的侵权产品使用者可以继续使用侵权产品而且不用缴纳专利许可费,因为其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下面来看看一个案例,江苏腾天工业炉有限公司与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242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中,一审原告沃克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腾天公司与通裕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沃克斯公司专利权的行为;2、腾天公司赔偿沃克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3、诉讼费用由腾天公司与通裕公司负担。

经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通裕公司就购买蓄热式工业炉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文中的蓄热式燃烧及控制配置报价表载明,设备总报价中包括了被诉侵权产品点火器的报价。

2015年2月6日开标,确定一审第一被告腾天公司中标。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决:一、腾天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沃克斯公司的名称为“可对点火火焰进行检测的点火枪”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11005××××.1)的产品的行为;二、腾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沃克斯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费用共计60万元;三、驳回沃克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行为制裁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行为制裁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行为制裁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劳动中所形成的对于某种具有经济价值的作品或发明的特定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国都建立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以便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并实施相关的救济措施。

在我国,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行为制裁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也得到了明确规定。

第一部分: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

民法典对这些知识产权进行了明确的保护,确立了权利人对其作品或发明所拥有的专有权益。

在法律上,只有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或版权人才能对其作品或发明享有独占的利益和权利,其他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民法典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1. 著作权的保护:对于文字、音乐、美术、电影等作品,著作权人享有复制、发行、展览、表演、广播等权利。

2. 专利权的保护:对于新的技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进行独占使用的权利。

3. 商标权的保护:对于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对其商标标识进行独占使用的权利,并且可以禁止他人非法使用。

4. 版权的保护:民法典规定了对于软件、音像制品、出版物等作品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等权利的保护。

第二部分:侵权行为的制裁侵权行为指的是未经知识产权人同意,对其合法拥有的作品或发明进行了侵犯或盗版等行为。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侵权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的制裁措施。

1.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制裁: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可能会面临罚款、刑事处罚、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法律制裁。

2. 专利权侵权行为的制裁: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可能要求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

3. 商标权侵权行为的制裁:对于商标权的侵犯,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犯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专利被侵权了中间的经销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专利被侵权了中间的经销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专利被侵权了中间的经销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一、专利被侵权了中间的经销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1.承担连带责任。

2.专利侵权和其他民事侵权行为一样, 基于数个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可能产生连带责任。

这种侵权行为包括共同侵权行为和分别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 多个侵权人基于一时联络而实施的, 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数个侵权行为。

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没有意思联络的多个侵权行为人, 基于各自意志实施的, 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数个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 比如一个侵权案件中, 一方实施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另一方为该销售的侵权产品开具发票, 两者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分别侵权行为, 比如在网络销售平台中, 一方实施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而为该销售行为提供网络平台的经营者, 如果没有尽到审核义务, 也应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专利侵权是有连带责任的。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哈尔滨律师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二、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1.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

也就是根据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 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应的分解。

2.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即首先要明确专利权人请求保护的是什么。

3、将经过分解后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进行一一对应的比较。

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完全相同;(2)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不完全相同。

对于第一种情况, 我们会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成立;对于后一种情况, 我们可能会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是对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等同替换, 被控侵权产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也可能成立。

法律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专利侵权案例及法律责任(3篇)

专利侵权案例及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专利申请量逐年攀升。

然而,在专利保护方面,侵权现象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以一起专利侵权案例为例,分析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研发了一项名为“智能安防系统”的发明专利,并于2016年获得授权。

该发明涉及一种基于物联网技术的智能安防系统,能够实现对多个监控点的实时监控和远程报警。

甲公司将该发明应用于其安防产品中,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

2017年,乙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智能监控系统”的产品,该产品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产品涉嫌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 发明专利证书,证明其享有专利权;2. 发明专利说明书,证明其技术特征;3. 乙公司产品的宣传资料,证明其产品与甲公司专利存在相似之处;4. 市场调查报告,证明乙公司产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存在竞争关系。

乙公司则辩称,其产品与甲公司专利存在部分相似,但并非完全相同,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所持有的发明专利已依法授权,其享有专利权。

乙公司的产品在技术特征上与甲公司专利存在高度相似之处,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三、专利侵权法律责任本案中,乙公司因侵犯甲公司专利权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专利侵权的主要法律责任:1. 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等侵权行为。

2. 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间接损失包括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利润损失、合理费用等。

3. 惩罚性赔偿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侵权人支付惩罚性赔偿,以起到警示和惩罚的作用。

北京高院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北京高院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是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是一个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权威判定指南。

该指南旨在帮助法官更好地判定专利侵权案件,维护专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于行业内的企业和个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专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国家授予专利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对于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专利的价值和作用越来越明显,专利持有人可以在市场上有效地保护其技术成果,促进技术的进步和创新。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专利侵权案件的增多,这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对于专利持有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专业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就显得尤为重要。

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判定具有指导性,并且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该指南主要涉及到的内容包括:侵权认定、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临时禁令等方面。

在侵权认定方面,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主要考虑到的是专利权人的权利是否被侵犯。

判定专利侵权应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要求确定。

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权范围的关键;专利权侵权行为应与专利权利声明具有一致的技术特征。

此外,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专利进行适当的审查和判断。

在侵权责任方面,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主要考虑到的是侵权人的主体责任和过失责任。

侵权人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如果侵权人具有过失,则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而如果侵权人能够证明其并不知道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也能够证明其已经采取了必要和合理的保护措施,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其过失责任。

在损害赔偿方面,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主要考虑到的是权利人的损害情况和侵权人的过错情况。

对于专利权人因专利侵权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损害赔偿。

而对于专利侵权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在其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其违法所得和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的赔偿。

最后,在临时禁令方面,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主要考虑到的是专利权人的专有权益是否受到了侵犯,判断是否应当采取临时禁令措施。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范本一:一:知识产权侵权的概念知识产权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对其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了侵害行为。

主要包括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商业秘密侵权等。

二: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1. 作品要受到法律保护:作品必须属于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原创性表达。

2. 侵权行为:对他人的作品进行了复制、发行、展示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3. 主观与客观恶意:侵权行为需要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并对原作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三: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1. 商标注册有效:商标必须经过合法注册,并具有特定的品牌标识符号。

2. 相似商标的使用:他人对与已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进行使用,容易导致混淆、误认等行为。

3. 导致公众误认:侵权行为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四: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1. 专利权的存在:专利必须经过合法有效的授权,并具有技术创新性。

2. 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他人制造、销售与专利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构成侵权行为。

3. 侵权行为的知情与故意:侵权人在侵权行为时应具备明知或应知的专利权存在,并具有故意侵犯的行为。

五:商业秘密侵权的构成要件1. 商业秘密的合法性: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合法性,非公开且对企业有商业价值。

2. 侵权行为的存在:他人未经授权,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构成侵权行为。

3. 侵权行为导致损失:知悉或应知商业秘密的他人利用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产生经济损失。

六:本文档涉及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包括案例分析、法律法规文件、权利人声明等。

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七: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著作权:指作家、艺术家等对其的作品享有的权益。

2. 商标: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具有特定意义和辨识度。

3. 专利:指对新的技术、产品、工艺等技术创新所授予的一种专有权。

4. 商业秘密:指企业内部的非公开信息,对企业有重要商业价值,并采取了保密措施。

范本二:一:知识产权侵权的构成要件要论述知识产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权利人的权益:权利人是指对具体的知识产权享有权利的个人、企业或组织。

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纠纷解决

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纠纷解决

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纠纷解决在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纠纷解决侵权责任是民法领域一个重要且常见的问题,它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权益保护。

而在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下,对于解决侵权责任纠纷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与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以及侵权责任纠纷的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与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某个主体的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从而导致侵权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和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

在构成侵权责任时,需要满足以下要件:一是主体要件,即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客体要件,即侵权行为必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因果关系要件,即侵权行为必须与侵权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过错要件,即侵权行为主体的行为必须是过失或故意。

二、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体而言,自然人作为侵权行为主体主要表现为人身权利的侵犯,例如人身伤害、名誉侵权等。

法人作为侵权行为主体则主要表现为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例如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等。

其他组织作为侵权行为主体,其责任一般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

同时,侵权行为主体还需要满足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侵权责任纠纷的解决途径在侵权责任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采取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

首先是协商解决。

协商是解决侵权纠纷常见且灵活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双方满意的赔偿协议,协商解决侵权纠纷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特点。

其次是调解解决。

调解是通过第三方独立、中立的调解员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倾听双方诉求,平衡双方利益,是一种权威、及时、公正的解决侵权纠纷的方式。

民法典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权利归属与侵权制裁

民法典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权利归属与侵权制裁

民法典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权利归属与侵权制裁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新的思想成果时所依法享有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愈加重要。

我国于2020年实施的民法典中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包括权利归属和侵权制裁等方面。

一、知识产权保护权利归属在民法典下,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主要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方面。

1. 著作权著作权是指作品创作人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原则是创作人享有对其作品的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创作人是指以个人名义创作作品的个人,或者以单位名义创作作品的单位。

2. 专利权专利权是指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的权利,以保护其创造的技术发明或者设计的独占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专利权的权利归属原则是专利申请人享有对其发明或者设计的专有权。

专利申请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

3.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享有的独占权,以区分其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商标权的权利归属原则是商标注册人享有对其商标的专有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

二、知识产权侵权制裁民法典下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制裁主要体现在赔偿责任和禁止行为等方面。

1. 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实际损失、侵权收益和合理支出等方面的赔偿。

如果侵权行为人无法确定实际损失的,可以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市场损失程度进行合理的赔偿。

2. 禁止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禁止侵权行为,要求停止制造、销售、使用或者广告宣传侵权产品等行为。

人民法院在认定存在侵权行为后,可以作出禁止行为的判决。

此外,民法典还对恶意侵权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制裁。

如果侵权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加重赔偿责任。

对于恶意侵权行为人,还可以采取诉讼费用负担倒置、公开道歉等制裁措施。

专利 侵权 注意义务

专利 侵权 注意义务

专利侵权注意义务摘要:一、专利侵权的定义与类型二、注意义务的概念及其在专利侵权中的作用三、如何履行注意义务以避免专利侵权四、违反注意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五、总结与建议正文:随着科技的发展,创新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在这个过程中,专利制度对于保护创新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专利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应对专利侵权,了解注意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专利侵权的定义与类型专利侵权是指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他人擅自实施专利权人拥有的专利技术,从而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专利侵权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直接侵权、间接侵权、恶意侵权等。

二、注意义务的概念及其在专利侵权中的作用注意义务,又称审慎义务,是指在涉及专利技术的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相关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专利权人的权益给予尊重和保护。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注意义务起到了避免侵权行为的作用。

三、如何履行注意义务以避免专利侵权1.专利检索:在进行产品研发和创新时,应充分利用专利数据库进行检索,了解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布局,避免重复研发和侵犯他人专利。

2.专利分析:对检索到的专利进行详细分析,判断自己的产品和专利技术是否构成侵权。

分析内容包括专利权范围、保护期限、权利人等。

3.技术交流:与专利权人进行沟通,了解其专利技术的许可意愿和条件,以便合法使用。

4.合规审查:在产品上市前,进行合规审查,确保产品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四、违反注意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违反注意义务擅自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构成专利侵权。

侵权行为一旦被发现,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等。

此外,侵权行为还可能导致企业声誉受损,影响市场竞争力。

五、总结与建议专利侵权纠纷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侵权,企业应充分认识到注意义务的重要性,并在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切实履行注意义务。

淘宝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淘宝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淘宝专利侵权赔偿标准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具体标准如下:
1. 直接损失赔偿:指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被侵权商品的销售利润、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价值等。

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供证据,计算出自己的损失金额,要求侵权人赔偿。

2. 合理支出赔偿: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如律师费、鉴定费、取证费等。

权利人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要求侵权人赔偿。

3. 恢复原状赔偿: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可以通过一定的费用或劳动力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如恢复被侵权商品的原貌等。

权利人可以提供证据,要求侵权人赔偿。

4. 良好商业习惯赔偿:指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精神损失,如名誉损失、商业信誉损失等。

权利人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要求侵权人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淘宝作为电商平台,对于卖家的侵权行为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如果淘宝未尽到合理的管理、监督义务,导致侵权行
为的发生或继续存在,权利人可以要求淘宝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在具体的侵权赔偿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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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责任与传统侵权责任的区别就专利侵权责任而言,在我国民法通则这一带有民法总则性质的法律中,并没有将其列为特殊侵权责任。

可是,专利制度是在传统民法理论相当完备、成熟之后才开始出现,进而被人们研究的。

在侵权责任制度中,专利侵权无论是从侵犯对象还是从侵害人主观状态都迥异于传统侵权责任中的条件。

本文试图以专利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为线索,从专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入手来探讨专利侵权责任,初步分析专利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的不同之处。

(一) 停止侵害
对于停止侵害这种民事责任形式而言,其构成要件只有一条,那就是:行为人违反法律实施了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而且该行为仍在继续。

所谓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可见,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侵害对象是有效专利
专利权作为一种依法取得的独占实施权,只在特定时间、特定地域内受法律保护。

专利权期限界满的技术或者虽然期限未到,但专利权人拒交专利费而放弃的专利技术,都不受法律保护。

获得中国专利的技术,被他人拿到外国去实施,也不会构成侵权。

2.侵害行为的目的是营利
出于个人爱好或研究需要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法做出这种规定的原因在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专利,不可能与专利权人形成市场上的竞争,不会对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影响。

发明创造人申请专利权的着眼点在于专利技术的物质回报,个人使用并不是为了工业目的,无损于专利权人经济收入,自然无需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3.实施了违反法律的侵害行为
专利法一方面明确规定了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和范围,另一方面,又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侵害专利行为的样态、种类。

实践中侵害行为既有直接侵权行为,也有间接侵权行为。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

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实施专利。

但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和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了一些不视为侵权行为的例外。

凡是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又不属于侵权例外的,无论行为人是否是主观故意,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实际损害,一律要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在专利侵权制度中的作用和意义相比于赔偿损失等,绝不可同日而语。

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认为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但在权利客体为无形物的知识产权领域中,这种观念必须改变。

被侵权人到司法机关起诉侵权人,决不仅仅要求损害赔偿。

他们会首先要求司法机关认定自己是权利所有人,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活动。

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执法部分,对损失补偿的具体规定并
不多,却用了大量条款对停止侵权生产、停止侵权销售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它要求各成员着眼的侵权责任重点也就不言而喻了。

(二)赔偿损失
它是传统侵权责任制度中最重要的责任形式。

在专利侵权责任制度中,其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专利权的违法行为
2.专利权人有财产损失
赔偿损失这种法律责任形式,其基本功能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受到侵害的专利权人提供救济。

有损失才有赔偿,损失多少补多少。

可见,存在损害结果是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在这一点上,赔偿损失迥然不同于停止侵害的构成条件。

在停止侵害责任中,并不要求损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

而赔偿损失,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本身不可能具有惩罚性功能,它只能补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利益损失。

所以,侵权行为尚在酝酿之时,即没有给权利人带来损失时,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只要停止侵害就足够了。

3.行为人存在“客观”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人在行为之际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这一要件体现了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决定了何种损害应该由加害人赔偿,何种情形,虽有损害,仍由被害人承担。

关于过错要件,我国学术界争议颇大。

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侵权归责原则不同于传统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有的学者却持截然相反的观点,认为
应按一般侵权理论来处理,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还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侵权归责原则应以过错推定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

笔者认为,学者们对于归责原则的争论起因在于大家对于专利“过错”的认定标准不同。

对过错的判断应当采用一个客观标准,即行为人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所要求的注意义务。

它是行为人在应受非难的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过错。

只要其行为未尽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就达到了主观上具有过错的标准。

所以,在我国专利法中对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没有具体规定,而是规定只要当事人实施了某种专利侵权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我国采用客观过错标准说使然。

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中,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肯定了行为人在不知道的情形下使用、销售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侵权产品的行为仍然是侵权行为,但可免除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在评判过错时是将主观意志和客观行为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体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

单纯地探究主观意志或仅凭客观行为去判断过错都过于武断。

4.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就是说,权利人的损失是由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侵权行为是引起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的必然结果。

因果关系作为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起着纽带的作用,它的存在使过错、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三者之间产生了必然的逻辑联系。

行为人由于主观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正是这一行为,才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现代民法侵权理论中
的责任自负原则,要求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所造的对他人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因果关系是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凡满足上述四个要件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就应当对专利权人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其中,尤其重要的就是过错要件。

专利侵权由于客体特殊,不能简单适用一般侵权理论,但它并不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不能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在专利侵权认定及停止侵权责任形式中,无需以过错为前提,但在赔偿责任时,以过错为前提,是多数国家的通例。

新加坡专利法规定,如果被告在侵权之时无正常理由应知有关被侵害专利确系专利,则可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须负其他侵权责任。

德国在1994年修订的专利法规定:对一切专利侵权,被侵害人有权对其提起侵权诉讼,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对明知的或因过失产生的侵权,则被侵害人有权进一步要求损害赔偿。

英国专利法也有类似规定。

(三)消除影响
这种责任形式的构成要件比较简单,因为它比较灵活。

一般认为,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且存在主观过错,行为人就可能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

(四)消除危险
我国专利法在2001年修改后,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可以说,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只是司法机关对权利人提供的一种临时救济措施,并非是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但是,进入到诉讼阶段后,只要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法院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即可判决停止侵害。

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实施侵权行为,法院在认定侵权危险存在后,即可判决禁止实施,要求行为人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即在损害尚未实际发生,但有发生的危险时所适用的一种责任形式。

这种责任形式能防患于未然,防止被侵权人的损失扩大,从而更有力地保护了专利权。

它同停止侵害一样,是我国为了同国际接轨,履行TRIPS协议的承诺,更好地保护专利权而应当更加重视的一种责任形式。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专利侵权的构成是比较特殊的。

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无形,权利本身又有地域性、时间性的特点,对专利权的侵犯就显得非常“容易”。

如果因循传统民法理论,一切侵权责任的承担都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那么,别说专利权,恐怕所有专利保护都将无从谈起。

对专利侵权责任苛刻地要求传统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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