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商(2011〕93号)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皖价商[2011]210号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皖价商〔2011〕210号)各市、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上网电价(一)我省统调火电、水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8分钱(含税,下同)。
调价后,我省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36元。
调整后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见附件1。
(二)“皖电东送”火电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
(三)鉴于我省非统调小水电企业经营困难,上网电价也相应上调,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二、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标准除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外,将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0.4分钱提高到0.8分钱。
三、调整电网销售电价(一)我省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上调2.4分钱。
因居民电价暂不调整,我省除居民以外,大工业(含中小化肥)、一般工商业、农业生产电价每千瓦时统一上调2.66分钱。
(二)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结构。
适当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将大工业基本电价提高2元,相应降低大工业电度电价提价标准。
具体见附件2。
(三)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暂停执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同时将用电侧高峰时段电价上浮比例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
具体见附件3。
(四)对居民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
具体方案由我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24•【文号】发改价格[2013]973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一)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二)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要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二、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
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9•【文号】发改价格[2011]2618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8号)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网公司,南方电监局,云南、贵州电监办,南方电网公司: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有关省(区)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2.3分钱、广西自治区3.65分钱、云南省2.6分钱、贵州省4分钱、海南省2.5分钱。
上述省(区)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广东省经营困难的云浮、韶关、坪石、鲤鱼江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多提1.5分钱。
二、核定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一)核定云南省龙江、三江口、太平江、金安桥和功果桥水电站临时结算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0.26元、0.26元、0.26元、0.273元和0.3元,自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
(二)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贵州省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7分钱,云南省以礼河、鲁布革、绿水河、大寨、六郎洞、大盈江四级、马鹿塘二期、云鹏、赛珠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8分钱,广西自治区西津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海南省牛路岭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
三、调整“西电东送”送电价格将贵州省、云南省向广东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四、开展脱硝电价试点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广东省、海南省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决定下调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含税,下同),同幅度下调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各省(区、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调价标准和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见附件。
二、全国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各省(区、市)一般工商业用电平均调价标准见附件。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附件规定的平均调价标准,制定和下发本省(区、市)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调整具体方案,并报我委备案。
三、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对于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电价支持。
四、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 1.9分钱。
五、利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部分降价空间,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在淘汰煤炭、钢铁行业落后产能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等。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下发。
六、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标准,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参考送、受电地区电价调整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四川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措施,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四川为陆上风电第Ⅳ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维持现行每千瓦时0.61元。
二、我省风电上网电价在四川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四川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分摊解决。
风电上网电价中由四川电网负担的部分随四川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要按照国家规定与风力发电企业结算电价,准确计量和审核风力发电项目的发电量与上网电量,并按有关规定申请电价补贴。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风电上网电价政策执行的监管。
对新投风力发电项目按现行规定报我委核定上网电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合理引导风电投资,促进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决定适当调整新投陆上风电上网标杆电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陆上风电继续实行分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7•【文号】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重点提高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提高。
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硫加价标准)。
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甘肃、陕西、安徽三省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上述15个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小幅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其中,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皖价电〔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电〔2018〕27号2018年9月21日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房地产管理局,蚌埠、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六安市住建委,滁州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为降低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今年以来,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我省工商业单一制、两部制目录电价每千瓦分别降低了7.66分、1.13分。
目前,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的电力用户都已享受到降价红利。
但省内部分转供电主体没有把降价红利及时向终端用户传导,导致终端用户用电成本仍居高不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的全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会议精神,增强终端用户的获得感,确保降价红利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工商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是就业和创业的主渠道。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减轻中小微企业用电成本,是更直接、惠及面更广,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硬措施。
因此,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让广大用户真正获得降价红利,已成为落实降价政策最关键的环节。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确保打通降价“最后一公里”,让所有工商业用户有实实在在获得感。
二、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8〕87 号)要求,重点清理规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的各类加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服〔2015〕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皖价服〔2015〕2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土地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我省已于2014年4月1日放开,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4〕42号)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根据本通知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我省核定的贸促会经营性服务收费一律放开,《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贸促会系统经营性服务收费的函》(皖价服函〔2013〕86号)同时废止。
三、请各地价格部门及时做好相关《服务价格登记证》的注销或变更工作,并依法加强对放开市场价
格行为的监管。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1月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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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今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的政策,并规范了企业自备电厂的有关价格、收费政策。
前一段,各地认真制定并出台实施方案,工作进展总体顺利,但部分地区也出现了对政策认识不一致、落实不积极、执行时间滞后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落实此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中发[2004]15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缓解煤电油运紧张局面,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
各地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充分认识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重要意义,克服畏难情绪,采取有力措施,态度要坚决,进度要加快,认认真真、不折不扣地落实差别电价等政策,改善电力供求关系,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各地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
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各地工业电价统一调整;对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以上基础上再分别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和5分钱。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在新的《目录》颁布之前,对有关高耗能企业要严格按现行产业政策分类标准执行差别电价;新的《目录》颁布之后,按新的分类标准执行差别电价。
三、向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基金及附加的适用范围为: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之外的自备电厂。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热电联产电厂分别按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和《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予以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2•【文号】发改价格[2016]2711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为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经商国家能源局,我们制定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12月22日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以下简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网络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一)建立机制与合理定价相结合。
以制度、规则、机制建设为核心,转变政府价格监管方式,既要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又要规范电网企业的价格行为,通过科学、规范、透明的制度形成合理的输配电价。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09.22•【字号】皖价商〔2016〕142号•【施行日期】201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皖价商〔2016〕142号2016年9月22日各市、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电价计费方式根据用户申请可按季变更。
电力用户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3个月基本电价计费方式。
计费方式一经选择,执行期内保持不变。
执行期满后,如用户未提出变更申请,按已执行的计费方式保持不变。
二、按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根据用户申请可按月变更。
用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个自然月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
用户办理减容、暂停时,应一并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后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
最大需量核定值不包括已暂停、减容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
对两路及以上进线的用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对两路及以上进线且互为备用的用户,按最大需量数值较大的一路计收基本电费。
对逾期不重新申报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最近一个月已执行的最大需量核定值计收基本电费。
三、电力用户(含新装、增容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变化情况,申请减容或暂停。
减容期限不受时间限制。
减容(暂停)后容量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的,不再执行大工业电价,改为相应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计费,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电价标准。
对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电网企业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用户办理暂停延期或减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各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这次电价调整制定居民阶梯电价具体实施方案,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后试点推行。
试点过程如遇相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一、试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必要性居民阶梯电价是指将现行单一形式的居民电价,改为按照用户消费的电量分段定价,用电价格随用电量增加呈阶梯状逐级递增的一种电价定价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对居民电价采取低价政策。
近年来我国能源供应紧缺、环境压力加大等矛盾逐步凸显,煤炭等一次能源价格持续攀升,电力价格也随之上涨,但居民电价的调整幅度和频率均低于其他行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一直处于较低水平。
从而造成用电量越多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多;用电量越少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少,既没有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也不能合理体现电能资源价值,不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有必要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
北京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北京地区趸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北京地区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北京地区峰谷分时趸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北京地区中、小化肥用电电价表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2、对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价低1.7分执行;抗震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3、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成氨用电按表五中相关价格执行。
北京经济开发区电价表注:该表除居民电价外均为1-10KV电压等级电价,执行中对其它各类电压等级的用户,比照经济开发区外电价表中该类用电对应电压等级电量电价价差相应增加或降低。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改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华北、东北、华中、西北电网公司:为了解决煤炭涨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调节电力供求,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并规范电价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燃煤机组上网电价。
将全国省级以上电网调度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一律提高每千瓦时0.7分钱(含税),用以解决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增支的影响。
二、相应调整电网销售电价。
全国各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在我委颁发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提高0.8分钱(含税)。
三、调整、规范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政策。
凡是对电解铝、铜、氯碱等高耗能企业未征收“两分钱”农网还贷基金(电价)的,一律恢复征收;我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电解铝、铜、氯碱、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实行的电价优惠政策,仅限于2002年用电基数部分,今后新增电量不再实行优惠电价,一律按我委颁发的目录电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9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决定在保持销售电价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有关省(区、市)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1。
各地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下调。
二、适当降低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2。
三、在上述电价基础上,对脱硝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重点地区低于20mg/m3),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四、适当疏导部分地区燃气发电价格矛盾。
提高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海南、河南、湖北、宁夏等省(区、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用于解决因存量天然气价格调整而增加的发电成本。
具体调价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从紧制定,并报我委备案。
五、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西藏、新疆除外)。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
七、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价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29•【文号】发改价格[2008]1682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2号)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南方电监局,昆明、贵阳电监办: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经商国家电监会,决定适当提高南方电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南方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2.60分钱、广西自治区3.39分钱、云南省3.50分钱、贵州省1.89分钱、海南省2.44分钱。
贵州省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6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为促进“西电东送”战略的顺利实施,将贵州省、云南省送广东电量电价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315元提高到0.333元。
(三)三峡电站送广东省电量上网电价和落地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111元和0.409元;三峡电站输电价格及输电损耗仍按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广东省0.4792元、广西自治区0.4107元、云南省0.3053元、贵州省0.3094元、海南省0.4118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19•【文号】发改电[2008]259号•【施行日期】2008.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为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经营困难,保证正常的电力生产经营秩序,经商国家电监会,决定适当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8月20日起,将全国火力发电(含燃煤、燃油、燃气发电和热电联产)企业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各省(区、市)电网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价标准,依据该地区煤炭价格上涨情况确定,具体提价标准见附表。
二、跨省(区、市)送电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按照受电地区发电企业平均提价标准确定。
其中:贵州、云南省和湖南省鲤鱼江电厂向广东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1分钱;东北地区、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黑龙江省向辽宁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山西省阳城电厂一、二期工程向江苏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陕西省锦界电厂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内蒙古东部地区向黑龙江、吉林、辽宁省送电价格分别按照三省火电企业提价标准调整。
“皖电东送”电量由华东电网公司统购统销,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08元;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3.4分钱;输电损耗率为2%。
华东电网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销电价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37元。
以上跨省(区)送电中,网对网送电价格提价额全部用于解决火力发电企业燃料成本增支问题,具体由送电省(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我委核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200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2009)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18•【文号】发改价格[2009]2926号•【施行日期】2009.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6号)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南方电监局,昆明、贵阳电监办: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适当调整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广东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8分钱,其他燃煤机组同步下调;海南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32分钱;云南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7分钱,现行上网电价低于标杆电价的机组,同步上调。
(二)为合理补偿燃煤电厂脱硫成本,将贵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钱调整为1.7分钱。
(三)为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水电企业亏损严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等问题,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云南省鲁布革、以礼河、大寨、西洱河、绿水河、六郎洞等原厂网分离电厂平水期和枯水期上网电价的上浮幅度由10%提高至20%,丰水期电价保持不变。
云南省单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中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7分钱。
海南省大广坝水电站、牛路岭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2分钱。
广西长洲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
广东省南告、潭岭、新丰江、枫树坝、流溪河、南水、长湖、长潭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贵州省洪家渡、鱼塘、普定、引子渡、光照、清溪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红枫、索风营、大花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8•【文号】发改价格[2006]1229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29号)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南方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1.42分钱、广西自治区2.28分钱、云南省1.53分钱、贵州省2.06分钱、海南省1.04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六。
(二)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
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为促进“西电东送”战略的顺利实施,将贵州省、云南省送广东的送电价格从每千瓦时0.28元提高到0.30元。
(四)为有利于引导中小水电结构调整,同意云南省对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新投产水电标杆电价试行上网丰枯分时电价,具体办法由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制定,报我委备案。
(五)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广东省0.4382元、广西自治区0.3618元、云南省0.2553元、贵州省0.2726元、海南省0.3724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加价0.015元。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13
•【字号】京发改[2011]859号
•【施行日期】2011.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
电价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11]859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临时结算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由现行0.528元/千瓦时调整为0.538元/千瓦时,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
二、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区县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后,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本市销售电价不作调整。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略)。
供电业务收费标准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价服〔2004〕223号各市计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各类用户新装、增容用电的,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的其余供电回路,供电企业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地下电缆线路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按以下标准的15倍收取。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0.38/0.22 10 35 63 110用户应交纳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元/千伏安)260 210 160 110 80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费用(元/千伏安)210 160 80三、对于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与用户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按上款标准收取临时接电费用。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超出合同约定期限的,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另行约定处置。
四、对已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对用户的电气联锁装置和其他安全措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用户用电安全及电网安全运行。
当电网一路供电电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及时提供备用供电,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用户供电可靠率应达到9989%以上。
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供电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由供、用电双方通过合同约定。
五、供电企业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到期不再退还的临时接电费用,只能用于增加改善用户用电而必须建设、改造工程和有关业务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六、本通知自7月20日起执行。
在7月20日前已申请新装和增容并经电力部门开出受理回执的,不得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范围、标准及使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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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商〔2011〕93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转发给你们。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我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2分钱(含电网支付的2厘),调整后的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18元;低于调整后标杆上网电价的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统一上调至标杆上网电价;高于调整后标杆上网电价的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不作调整。
—1 —
全省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
二、调整电网销售电价。
我省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上调2分钱,因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其他各类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上调2.5分钱。
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上调1.5分钱,调价差额部分由其他用户承担。
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详见附件2、3。
三、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以2010年实际用量为基数,基数内执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超基数部分和2011年及以后新投产的用电均按变压器容量,分别执行大工业或一般工商业电价。
四、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其中,全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中电网支付的每千瓦2厘钱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物价局。
附件:1.安徽省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表
2.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3.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2 —
附件1
安徽省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表
单位:万千瓦,元/千瓦时
—3 —
—4 —
—5 —
—6 —
附件2
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1.292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中小化肥用电外,城市用户电价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居民生活用电1.5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0.8分钱,大工业用电0.4分钱。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不得征收(不含居民生活用电)。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5厘钱。
—7 —
— 8 —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4分钱。
5、农业排灌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附件3
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1kv 1-10kv 35kv 110kv 220kv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平段 0.5953 低谷 0.3153 二、电热锅炉,冰(水)蓄冷空调用电 高峰
7,8,9月 0.8818 0.8574 其他月份 0.8308 0.8078 平段
0.5602 0.5452 低谷 0.3509 0.3421 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高峰 7,8,9月 1.3797 1.3552 1.3308 其他月份 1.2983 1.2754 1.2524 平段 0.8672 0.8522 0.8372 低谷 0.5337 0.5248 0.5160 四、大工业用电
高峰 7,8,9月 1.0350 1.0106 0.9861 0.9698 38 28
其他月份 0.9746 0.9516 0.9287 0.9134 平段 0.6542 0.6392 0.6242 0.6142 低谷 0.4064 0.3975 0.3887 0.3828 其中:1、电石、烧碱
高峰 7,8,9月 1.0187 0.9943 0.9698 0.9535
其他月份 0.9593 0.9363 0.9134 0.8981 平段 0.6442 0.6292 0.6142 0.6042 低谷
0.4005 0.3916 0.3828 0.3769 2、采用离子膜法的氯
碱生产用电
高峰
7,8,9月 0.9861 0.9617 0.9372 0.9209 其他月份
0.9287
0.9057
0.8828
0.8675
—9 —
附时间分段:
居民客户:平段:8:00——22:00谷段:22:00—次日8:00其他用电客户采用三时段:
高峰:9:00-12:0017:00-22:00 共8小时
平段:8:00-9:00、12:00-17:00,22:00-23:00。
共7小时
低谷:23:00-次日8:00共9小时
主题词:经济管理价格电力通知
抄送: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各有关发电企业。
安徽省物价局办公室2011年5月30日印发
共印150份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