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实务操作中的几点涉税提示
营改增后公立医院涉税范围与税收管理探讨
营改增后公立医院涉税范围与税收管理探讨随着中国税制的改革,营业税逐渐被消费税取代,公立医院也不再享受免税政策,开始面临税收管理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营改增后公立医院涉税范围和税收管理的情况,希望对读者有所启发。
营改增后公立医院涉税范围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公立医院的药品销售和医疗服务收入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以药品销售为例,过去公立医院是由药品流通环节的药品经营企业代缴增值税,现在公立医院自身要独立承担增值税的缴纳责任。
公立医院的非营业收入也有可能被征收营业税。
公立医院接受慈善捐赠所得,以前是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现在则可能要缴纳营业税。
这就意味着公立医院在税收管理方面面临更多的挑战和责任。
公立医院作为公共机构,其宗旨是为公众提供医疗服务,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在营改增后的税收管理中,应该充分考虑公立医院的特殊性和非盈利属性。
公立医院的药品销售和医疗服务收入应该享受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以参考其他非盈利组织的做法,对公立医院实行一定的减免税政策,降低其税负。
对于公立医院的非营业收入,应该充分考虑其社会公益性质,尽量不征收或减免税收。
对于慈善捐赠所得,可以设立一定的免税额度,超过免税额度的部分再征收税款。
针对公立医院涉税范围的变化,税收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公立医院的指导和监督。
一方面,应该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税收政策宣传,确保公立医院了解新的税收政策和规定。
需要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税务检查和稽查工作,确保公立医院的纳税行为合规合法。
还可以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税收优惠申请和审批工作,为公立医院提供更好的税收服务。
营改增后公立医院涉税范围和税收管理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困难。
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和有效的税收管理,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公立医院能够顺利进行税收缴纳,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研究和探讨,为公立医院的税收管理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
营改增下的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涉税政策汇总总结
营改增下的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涉税政策汇总总结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办法首次引入了“混业经营”的概念,而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中,还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概念。
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存在一定的交叉。
实践中,纳税人经常混淆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及税务处理的不同,并引发相应的涉税风险。
本文主要分析了这三个概念的区别及税务处理的不同。
一、混合销售及其税务处理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包括交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交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除有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货物的销售额和收取的服务费一并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统一交纳营业税。
实践中,通常以纳税人登记的主营业务来区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
如以设备生产为主业的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就属于交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而作为营业税应税服务领域的邮政局,提供邮政服务的同时销售集邮商品(如邮票),则属于交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其他行业销售集邮商品的行为,则属于纯粹的货物销售行为,应交纳增值税。
邮局非在提供邮寄服务过程中销售集邮商品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兼营行为”,但法律特别规定这种“兼营行为”也只交纳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改增之后,原来交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交纳增值税。
相应的,原来的某些“混合销售”行为,可能不再符合“混合销售”的概念,而更像是营改增试点制度中的“混业经营”。
“营改增”后企业运费涉税风险及处理
但 其 不 涵 盖 自 用 应 征 消 费 税 的 游 “ 营改 增” 作为我 国 当前 实施 结构 性减 税改 革 中的重 大 可 进 行 进 项 税 额 的 抵 扣 ,
举措 , 对 企 业 的 发 展 起 着 至 关 重 要 的 作 用 。从 2 0 1 3年 8月 艇、 汽 车 以及 摩 托 车 等 ; 三 是 铁 路 运 输 发 票 能 够 进 行 进 顶 税
极 评估“ 营改增 ” 涉税 风险 , 强化 早期 处 理 不断 完善 涉税 风 税 务 机 关 , 进行 认证 办 理 , 对进 项税 额 进 行抵 扣 ; 五 是 开 具
险监 控机制 , 已成 为 了当前 纳税 人至关重要 的工作 内容 。
1 “ 营改增 ” 后 企 业运 费涉 税风 险与 应对 策略
摘 要 : “ 营改增” 作 为 当前 市 场 经 济 指 导 下推 行 的 一 种 全 新 财 税 体 制 , 在 为 纳税 人 带来红 利 的 同时 , 也 带 来 了 各 种 涉 税风 险。在企业 生产 经营活动 中 , 其 购 买货 物 或 销 售 货 物 都 涉 及 到 运 费 问 题 , 在 运 费处理 上 , 主 要 涵 盖 混 业 经 营 运 费 风 险 处理 、 涉税 风 险 处 理 、 混合销售 行为运 费风险处理 、 非 正 常 损 失 中 涉税 风 险 处 理 以 及 支 付 非 试 点 纳 税 人 运 费 风 险 处 理 。 针 对纳税 人来讲 , 运 费 税 务 处 理 显 得 尤 为 重 要 。 立 足 于“ 营 改增” 背景 下 , 针 对 当前 企 业 运 费存 在 的 涉 税 风 险 进 行 详 细 分 析 ,
“营改增”企业主要涉税风险与积极应对措施
点 。试 点后 . 营 改 增 企 业 提供 应税 服 务 依 法 定 程 序 和 要 求 计 算 缴
3 . 2 单 位 层 面 内 部控 制 效 果 的评 价 要履行卫生监督职责 。 致 使 医 院 管 办不 分 ; 管 理 与 经 营哲 学 方 面 , 根据我们对 利克特( L i k e r t ) 分级量 度法的设计 . 如 果 单 位 层 目前 公 立 医 院 的 领 导 方式 大多 是 集 权 形 式 . 高 层 领 导 大 多 是 医 疗 面 内部 控 制 水平 Q得 分 显 著 高 于 3 . 则 表示 医院 的单 位 层 面 内部 专 家 出身 . 在 医院 经 营 管 理 上 往 往 不具 备 系 统 的管 理 理 论 。随 着 控制水平显著高于“ 一般” 水 平 。待 检 验 预 期 的 数 学 表 达 为 : H 0 : 医 院要 求 实 现 精 细 化 管理 . 这 样 的 管理 方 式 越 来 越 不 适 应 现 代 医 9≤3 , H1 : p > 3 , 检验 统计 量 为 : 院管 理 的需 要 : 医疗 资 源 配 置 方 面 , 在 财 政 拨 款 减 少 的情 况 下 , 医 院更 加 注重 经 济 效 益 . 往往导致医院争拉病 源 . 但 是 目前 卫 生 资 t : ~ ( n 一 1 ) 。 源 的配 置 并 未 起 到 较 好 的 引导 作 用 . 医疗 市 场 的资 源 规 化
Ch i n a Ma n a g e me n t I n f o r ma t i o n i z a t i o n
Ma r . , 2 01 4 Vo 1 . 1 7. No . 5
“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的影响--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注点之五
23The Certi ed Tax Agents 涉税鉴证“营改增”作为“十二五”以来力度最大、波及面最广和影响最深远的重大税制改革措施之一,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是一个新的挑战。
笔者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的角度,浅析“营改增”对于试点地区纳税人的税务实务操作的几点变化。
一、关注“税金”的税前扣除变化“营改增”以后,纳税人以前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核算的营业税转变成了增值税(价外税),增值税能否税前扣除呢?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范围中“税金”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表述中确实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而在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中则规定: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由此可以看出,在原来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中并没有对增值税的税前扣除进行说明。
这在大家的脑海中还有一个十分站得住脚的原因:增值税是价外税,是间接税,这部分税金实际并未由企业负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中的实际发生和负担原则,当然不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
那么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为什么对此进行了新的规定呢?(一)在增值税进项税方面增值税是价外税,在纳税人购进货物时价款与税款是分离的。
那么,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是否就一定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应该说不能一概而论,可以分几种情况说明:第一,购进货物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于这部分进项税额,因其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所以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例:A 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0月从另一纳税人处购得商品10000件,每件10元,合计货款100000元,税金17000元。
会计账务处理为:借:库存商品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贷:银行存款117000第二,购置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的增值税。
营改增后公立医院涉税范围与税收管理探讨
营改增后公立医院涉税范围与税收管理探讨营改增是指将原先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一种税制改革措施,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旨在降低企业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针对营改增后公立医院的涉税范围与税收管理,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营改增后公立医院的涉税范围1.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改增政策将原先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公立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提供者,其主营业务是提供医疗服务,因此将适用增值税。
2. 医疗服务收入公立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其主要收入来源,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医疗服务的收入应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 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公立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的通常会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作为商品销售的收入也应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4. 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公立医院通常具有丰富的科研成果和技术储备,部分科研成果和技术可能会通过转化和转让的方式获得收入,这部分收入也应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5. 房地产经营收入公立医院可能存在房地产的经营收入,例如出租医疗设备、办公场所等,这部分收入也应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公立医院涉税管理的问题与挑战1. 识别和核算问题公立医院在营改增后涉及税务管理的范围较广,需要准确识别和核算不同项的税负。
对于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的收入,需要识别出收入的来源,判断其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 纳税义务人问题营改增后,公立医院作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按时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是公立医院在纳税义务人的角色意识和税务知识方面可能存在不足,需要加强培训和指导。
3. 发票开具和抵扣问题公立医院作为纳税人需要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也有权利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但是医疗服务和商品销售在增值税的发票开具和抵扣方面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公立医院需要加强对发票开具和抵扣的管理。
4. 税务稽查问题公立医院作为涉税单位,在税务稽查方面更容易引起关注,涉税问题的合规性和税务管理的规范性对公立医院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挑战,需要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相关会计处理及涉税风险化解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相关会计处理及涉税风险化解随着我国生活服务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快速普及,各类生活服务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
这些平台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对于会计处理及涉税风险也提出了相应的挑战。
本文将从会计处理及涉税风险化解两个方面介绍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相关的问题。
首先,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对会计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一种税制改革方式。
生活服务业主要涉及餐饮、旅游、酒店、美容美发等多个领域,这些行业的特点是经营规模小、经营模式多样、复杂性较高。
因此,生活服务业的会计处理需要对不同业务进行分类,准确计算和申报增值税。
同时,还需要对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进行核对,确保增值税的计算准确无误。
这对于生活服务业的企业会计人员来说,需要具备熟练的会计操作能力和较强的责任心。
其次,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涉及的涉税风险也相应增加。
生活服务业的企业经营范围广,涉及到各个环节,因此在税收风险方面也存在较高的风险。
首先,生活服务业的增值税发票需要按要求进行开具和保存,否则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发票,可能会导致企业无法抵扣的税额增加。
其次,在税务检查环节,生活服务业的企业需要提交相关的票据和凭证,以证明企业的增值税申报和缴纳的真实性。
如果企业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和凭证,将面临税务机关的罚款和处罚。
此外,生活服务业的企业还需要关注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以避免产生过多的税负。
为了化解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相关的涉税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首先,企业应加强内部会计管理,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和核算办法,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其次,企业应加强财务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再次,企业可以委托专业的会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和涉税咨询,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为企业提供相关的税务筹划和风险防控的建议。
营改增后公立医院涉税范围与税收管理探讨
营改增后公立医院涉税范围与税收管理探讨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公立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也面临税收管理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公立医院的涉税范围与税收管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就营改增后公立医院涉税范围与税收管理进行探讨。
一、公立医院涉税范围公立医院是政府行政机构的一部分,从性质上来说,其不同于一般企业性质的纳税主体。
但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公立医院日益商业化,为了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公立医院也开始参与商业活动,并且与一般企业在经济活动上并无差别,因此其涉税范围也逐渐扩大。
1. 诊疗服务公立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是其主营业务,根据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公立医院在诊疗服务中所增加的价值可以计入应税基数,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诊疗服务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医保、自费和普通预约患者,其中医保结算的费用在税收管理上也有一定规定。
2. 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公立医院作为医疗机构,也会在医院内设立药房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这些商品的销售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公立医院内的门诊部、急诊部等也会进行一定量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3. 科研开发公立医院往往会参与一些科研开发项目,这些项目往往具有一定的经济投入和产出,其收入也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4. 培训和教育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往往需要进行专业培训和教育,公立医院会对外开展一定的培训和教育服务,这些培训和教育收入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以上即是公立医院涉税范围的一些主要方面。
由于公立医院的涉税范围宽广,税收管理也显得尤为重要。
二、税收管理营改增后,公立医院的税收管理变得更加严格和规范,税务机关也对公立医院的税收进行了一定的监管和管理。
对于公立医院而言,如何有效地进行税收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1. 纳税义务的履行公立医院作为纳税主体,需要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主动履行纳税义务,如按时足额缴纳增值税、及时申报纳税情况等。
营改增下物业企业涉税风险及税收管理
营改增下物业企业涉税风险及税收管理摘要:营改增作为国家财税体制改革和供给侧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自2021年5月全面实施以来给劳动密集型的物业企业带来不小的机遇和挑战。
物业企业业务广泛,涉及多种经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营改增增加了物业企业的纳税难度,使企业面临税负上升、成本加大、发票管控、人员培训等诸多风险。
税收管理作为物业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部分,要审时度势,牢固树立降低税负完善抵扣链条的大局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各项营改增政策,通过税收法规学习、组织架构选择、业务流程改造、财务核算提升、发票风险管控等应对措施,不断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为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做出贡献。
关键词:营改增;物业企业涉税风险;税收管理为了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减轻企业税负,深化供给侧改革,持续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清障搭台,释放中国经济新活力,国家自2021年提出试点,2021年5月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
营改增作为企业运营的外部环境,是企业不能改变的约束条件,企业如何减少税费降低涉税风险是财务税收管理的重要课题。
营改增下,物业企业需要认真学习税收法规,熟练掌握财税政策,积极适应变革要求,尽力降低涉税风险,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努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营改增财税法规政策自营改增全面推开以来,国家陆续发布了多项营改增财税法规政策,用来规范指导营改增涉税业务,其中需要物业企业着重关注的政策有:1.财税[2021]15号: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2.财税〔2021〕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国务院令第691号: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4.财税〔2021〕4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
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7年0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各方陆续反映了一些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操作问题有待统一和明确。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十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明确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是明确了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其集团内其他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的,在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三是明确了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实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
四是明确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对电梯进行日常清洁、润滑等保养服务,应按现代服务适用6%的税率计税。
五是统一政策口径,明确了纳税人提供的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是明确了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业务中各涉税主体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发票开具等问题。
以典型的POS机刷卡消费为例(注:相关费用金额均为假设),消费者(持卡人)在商场用银行卡刷卡1000元购买了一台咖啡机,要实现货款从消费者的银行卡账户划转至商户账户,商户需要与收单机构(在商户安装刷卡终端设备的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向其支付服务费。
除收单机构外,此过程中还需要清算机构(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开卡行)提供相关服务并同时收取服务费。
涉及的资金流为:(1)刷卡后,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发卡机构从其卡账户中扣除咖啡机全款1000元;(2)发卡机构就这笔业务收取发卡行服务费6元,并需向清算机构支付网络服务费1元,因此,发卡机构扣除自己实际获得的5元(6-1=5)后,将货款余额995元(1000-5=995)转入清算机构;(3)清算机构扣减自己应分别向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各1元)后,将剩余款项993元(995-1 -1=993)转入收单机构;(4)收单机构扣减自己实际获得的收单服务费3元,将剩余款项转入商户;(5)最终,商户获得咖啡机销售款,并支付了10元手续费,最终收到990元。
“营改增”后保险公司费用列支涉税问题的处理
“营改增”后保险公司费用列支涉税问题的处理作者:姜海波来源:《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8年第13期保险公司作为金融业的组成部分,已经经历了2年的增值税税制,但在实务操作中还存在部分涉税问题不明确的地方,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通过保险公司在费用列支方面的涉税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规避纳税风险的处理建议。
2016 年3 月18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 年5 月1 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业的组成部分,已经经历了2年的增值税税制,但在实务操作中还存在部分涉税问题不明确的地方,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谈谈保险公司在费用列支方面的涉税管理问题,并提出规避纳税风险的处理建议。
一、常见费用支出涉税问题(一)会议费支出目前开具会议发票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统一开具为会议费或会务费;二是分别开具餐费和住宿费发票;三是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会议、餐费、住宿费。
如果会议专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中的会议费、住宿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餐费不可以抵扣。
(二)业务宣传费支出保险公司为推广产品,通常会利用展会形式、印制产品宣传单、发放宣传促销品等方式对其保险业务进行各种宣传,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购入的宣传用品应当印制公司的名称电话或公司的logo 标识,宣传用品入库与领用、发放应提供相应的记录,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如果购置的宣传用品与保险业务相关,且用于发放至公司的被保险人,购入时可不取得专用发票,发放时也不需做视同销售。
二是如果购置的有使用价值(水杯、雨伞、水壶、灭火器,行车记录仪等)而非消耗性的(宣传单、宣传册、购物袋、毛巾等)宣传用品用于承揽保险时随机发放,购入时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时需要做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金,同时公司需要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相关业务及操作中的涉税风险纳税人-文档资料
(三)可能存在的扣缴义务及对自身税款 缴纳的影响 1.扣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 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 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 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 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1+税率)×税率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关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 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 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 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票)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关于调整 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2号 关于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 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Liaoning College of Taxation
“营改增”相关业务及操作中的涉税 风险
姜敏
第一教学部
Email:jiangmingood163
第一部分:营改增政策框架
一个方案:财税[2019]110号关于印发《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若干补充文件: 1.财税[2019]37号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8号关于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 关事项的公告
国税函〔2019〕139号 第一条“认定 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 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 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 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 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 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相关会计处理及涉税风险化解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说明
3.“减免税款”,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企业按规定 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税控两费)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 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 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说明
7.“出口退税”,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 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 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
8.“进项税额转出”,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 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 出的进项税额。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 景设计、动画设计、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 税负不公?
000元,交纳技术维护费300元,电子设备折旧年限2年,净残值为零。
(一)购置税控设备的账务处理
(1)购置税控设备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
6 000
贷:银行存款
6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 000
贷:递延收益
6 000
(2)按月计提折旧250元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3)以财政补助弥补损失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一般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营改增后企业IPO过程中支付的鉴证咨询服务等中介费用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营改增后企业IPO过程中支付的鉴证咨询服务等中介费用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企业境内上市募集资金往往需支付较多的中介费用,如承销费、保荐费、律师费、评估费、会计师费等。
营改增后,这些收到服务费用的境内中介机构均可以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财税处理在实务中存在一些模糊认知。
笔者现就此问题理解如下,供探讨:一、中介费用涉税处理(一)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否抵扣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上述规范,与不能抵扣情形相关的可能主要是购进的贷款服务。
什么是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营改增”最新政策疑难问题解析及实务操作2018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自建的不动产,如何申报缴税?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 、自建的不动产,如何申报缴税?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自建的不动 产,如何申报缴税?
(六)掌握销售时点可带来双方的节税空间。
三、“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的,哪些情 况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计税销售额的口径 如何确定? 有三种情况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 可扣分包款。乙方税负轻了,但甲方接受程度如何?
政策的〜〝》〞〟〠〡〢过渡政策〣关〤的要点
(一〗〥〦〧老项目、〨〩〪〫〬老项目〭〮 的〩〪〯务 ;
(二)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即征即退、扣减增 值税规定; (三)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 内(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问题; (四)个人购买不足2年或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 销售征免问题。 (五)统借统还问题; (六)土地使用权归还、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 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问题; (七)涉军安置免征增值税问题。
(一)“营改增”企业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的标准为500万元(含)以上,要求会计核算健全,能 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要考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其税负轻重与其取得的进项有关; 而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核算 简单,应纳税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不用计算进项税 额抵扣,无需考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营业税的 核算差别不大,只是需要将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这 点与一般纳税人一样都需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但如果 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因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相应 的专票给购买方,则会影响购买方的进项抵扣,进而 可能影响到销售方的销售渠道。营改增”后也将增加 财务工作量。
四、对于“营改增”后销售的老项目(包括在 建工程、存量房)或租赁合同,如何开具发票?能 否作为进项抵扣?
会计实务:营改增后-食堂的涉税处理
营改增后:食堂的涉税处理实务处理中,纳税人关注最多的就是票据的列支问题。
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应取得什么样的单据,与补贴或支出的方向紧密相关。
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则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支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取得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列支即可,自办职工食堂对外采购需要按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
2、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如果内部职工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还同时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那么职工食堂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性机构,其收入是因提供了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取得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属于餐饮服务),这种情形下,企业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应该取得食堂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方可列支。
3、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餐饮公司。
与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原理相同,企业付给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餐饮公司的经费补贴,实质上属于对方的经营性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开具的增值税的餐饮业发票,由于该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建议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
对于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合并到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而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这种情形下采用工资支付凭单的形式入账即可。
参考:无锡六分局周晓良张宇雄的文章进行营改增后修订。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财税实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山东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
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
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待下个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不再将已经预缴税款的预收款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将来正式确认收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时也不再进行红字冲回。
山东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一)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的指引同时废止。
二、关于“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问题
23号公告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上述规定的出台明确了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事宜如何衔接以及具体的时限要求,纳税。
混合销售几个涉税问题探讨(附24个各地执行口径)
混合销售几个涉税问题探讨(附24个各地执行口径)自从有了“混合销售”这个概念,税务总局、多地税务机关纷纷作出解释,业内专家以各种渠道表明观点。
因为有些地方的执行口径仍然存在少许差别,加上实务中对混合销售中的有些涉税问题存在争议,所以仍然存在着探讨的意义。
基本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准1、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
根据混合销售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中包括两个动作,即销售+服务,但这两个动作不是孤立存在的,二者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后一个动作的发生是以前一个动作的发生为前提,没有前一个动作就没有后一个动作,二者就像夫妻,夫唱妇随,彼此依存、不能拆散。
而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的区别,就是两个业务或两个动作间相互独立、没有关系或只是微弱的关联,就像是恋爱关系,彼此有关联但又独立存在。
税法律师杨升军认为,销售行为是民事行为中的合同行为。
既然销售行为是合同行为,而混合销售强调“一项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即一项销售合同行为,包含有货物和服务的合同满足独立的一个合同构成才能是一项销售行为。
如何让销售货物与服务形成独立的一个合同构成呢?他认为一项销售行为是在一个完整要素的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中销售货物与服务,货物与服务是义务人均应履行的义务,违反任何一项义务均应导致合同整体违约。
比如,根据个性化设计订购的一套饲料生产设备,约定必须安装完成、调试合格才达到履行合同目的。
根据合同,交付设备仅是履行合同的一部分,完成调试才能销售行为完成,安装是一项主给付义务,未按合同规定安装会使合同整体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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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务操作中的几点涉税提示
发布时间:2013-9-10信息来源:中税网
对许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而言,纳税上的变化不仅仅是试点前在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试点后在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更主要的在于两个税种由于应税范围、税率、税基、税额计算、纳税申报方式、发票开具、使用及管理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而带来的各种变化。
在务实操作中,试点纳税人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带来的影响。
第一,注意纳税人身份的认定。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身份不同,税率、计税方法、发票使用、管理都不同,因此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首先要确定自己的纳税身份。
如果“营改增”前是营业税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规定,以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为判定标准,满500万元即须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这里纳税人需注意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如果“营改增”试点前已经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不少纳税人看到上述政策提出以下疑问:一是企业“营改增”试点前已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混营应税服务的,但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该怎么认定?二是企业“营改增”试点前是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混营应税服务的,但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该怎么认定?上述两种情形中,纳税人是否可以分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答案是否定的。
也就是说,一家增值税纳税企业只能是唯一一种身份,即:要么为一般纳税人,要么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3号公告要求,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认定,是因为两者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认定金额不一致,应分别计算;然后根据计算的年应税销售额,分别判定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但不管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如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所有销售额均须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不得对未达标部分单独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按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在此还需提醒纳税人的是,如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而未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需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纳税人需格外注意判定自己的纳税身份,如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须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二,“营改增”试点前已付清款项的营业税应税服务,“营改增”试点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试点后,一般纳税人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不少纳税人想方设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
比如发生在8月1日前已付清款项的营业税劳务,本应在8月1日前取得营业税发票,但考虑“营改增”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一些
纳税人便跟服务提供方协商,约定在8月1日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是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所取得的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第三,跨期的应税服务纳税需分段计算。
37号文件只针对租赁合同跨期税务处理作出延续执行规定,即如果试点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而对于其他的跨期合同,“营改增”试点后需严格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申报纳税。
比如,甲公司在2013年4月1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技术咨询合同,该合同期间为1年,即2013年4月11日~2014年4月10日,合同价款100万元,约定价款结算时间分为2013年4月、7月、9月及服务完成时付尾款,每期25万元。
那么甲公司该合同的纳税需分段计算,2013年4月、7月合计50万元需计算缴纳营业税,而2013年9月以及完成后结算的尾款合计50万元,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简易征收增值税的适用限制。
37号文件规定,有形动产租赁按最高税率17%征税,考虑到如果租赁的设备在试点前取得,因试点前取得的设备并未抵扣进项税,如果试点后按照17%税率征税,会造成此部分纳税人税负加重,因此政策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按3%征收率计征。
部分“营改增”试点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看到上述政策后咨询,如果“营改增”试点后企业闲置的生产设备,采取经营租赁,能否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该设备在出租前,作为生产经营设备,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不能适用简易办法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