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防管理建议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围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围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
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出台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出台作者:来源:《今日消防》2018年第12期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近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办法》共6章39条,总体框架与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保持一致,分总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责任落实、附则六部分。
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内容,现解读如下:第一、确立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总体原则健全政府、部门、单位“三位一体”责任体系,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其他政府负责人相应的领导责任。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以及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二、完善了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制定实施消防规划、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等职责。
细化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项目,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职责。
明确鄉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等职责。
第三、健全了部门消防安全职责根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分工进行逐一明确,并对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作了细化明确;针对我省机构改革的实际,在《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增加“各有关部门如机构或职能调整,其消防安全职责由承接相应职能的部门承担”的表述,作了兜底性的规定。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
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福建省“十大举措”提升火灾防控能力

员伤 亡较 多的严 峻形势 ,积极 提请省 政
2O年 同期相 比 ,福建 省火 灾重 要指数 效 机制 。总队积 极推 动省综 治委 、省政 府制 定下 发 《 建省 出租房屋 消 防安全 05 福 府安 全生产委 员会将 政府挂 牌督 办重大 专项 治理 工作实 施方 案 》,在全省 部署
防产品质量 ,20年初 ,省消防总队召 06
开消 防产 品监 督工作 会议 ,加强对 产 品 合” 的方式 ,将专 项整 治与 20 年 消 防 06 产品市 场监督 抽查 工作 、建筑工程 消 防 结合 ,依托 互联 网及各 主要新 闻媒体形 成舆论 高压 态势 ,对守法 经营 、诚实有 信 的企 业 作 典 型 宣 传 ,树 立 良好 的行 风 ,对 假 冒伪 劣 消 防 产 品 的 生 产 、销
摘牌 销案 。 开展 出租房 屋消 防安全 专项治 理 。 针对去 年人春 以来 出租房 火灾 多发 、人
在党委 、政府 的领 导下 ,主动将 消防工 现 标本兼 治 。在各级 各部 门的高度 重视 将房 屋消 防安全 条件 列入房 屋租赁登 记
作融 人海峡 西岸经 济 区建设 大局 ,努力
的稳定 。 。
《 福建 省重 大火灾 隐患政 府挂牌督 办制 管 、城管 、派 出所等 部 门和单位通 力协 度 ( 行 )》,将 重大火 灾隐 患整治 纳 作 ,加 大对 乡镇 、城 乡结 合部 的外来人 试
口集 体 居住 的 出 租 屋 消 防安 全检 查 力 度。省消防总 队组织 编印3 万份 《 出租房 消防 安全指南 》 ,免 费发放全 省各地 , 各种 形式 的群众性 消 防安全宣传 ,全 面 延伸消防宣传教育 “ 四进 ” 活 动 。 福
办 责任制 、火灾 事故告 诫和 问责制 度等 组织 村 ( )委 会等基 层组织 大力开 展 居
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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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陈明义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
本省境内的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予协助。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实行消防责任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消防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企业必须将消防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将消防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的内容。
城建、规划、工商、劳动、保险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制定防火制度,定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落实防火措施。
第五条预防火灾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公民应负责所在岗位和住宅的消防安全,发现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应进行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公安消防业务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消防经费,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技术装备与预防和扑救各种火灾相适应。
第七条火灾危险性大、公安消防队(站)责任区保护范围外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集市贸易发达、易燃建筑密集的乡(镇)或工矿区,应根据需要分别由企事业单位或县、乡(镇)政府负责设立专职消防队(班)。
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1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18日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以外的专职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及社会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及消防文员队伍等。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专职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专职从事消防辅助监督执法、宣传培训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统称政府专职消防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招录的消防文员,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招录的消防文员,由当地政府监督管理;其他专职消防队伍由组建单位监督管理。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伍由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组建。
下列地区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镇;(二)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四)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五)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下列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大型危险品码头、民用机场;(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六)当地政府认为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免费下载】福建省消防条例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
鼓励依法建立消防基金,接受资助和捐赠,支持消防事业发展。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适时、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消防训练、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组织考核; (二)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实施情况开展年度检查; (四)保障消防投入,使消防装备、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与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需要相适应;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组织及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公约,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 (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提高本辖区的防火救灾能力。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泉政办〔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2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细化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大意义《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具体体现,不仅有利于提升我市各级各部门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且对于解决新时期我市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指导提升我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二、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要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确保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和消防装备等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统筹解决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三、强化领导干部消防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定期研究消防工作并解决问题,督促班子其他成员落实职责,强化检查、指导和工作推动。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福建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编印二OO二年十月目录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的公告----------------------1 2.福建省消防条例------------------------------9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闽常[2002]51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的公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9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六条合并修改为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完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保障消防经费;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特大火灾的扑救和查处。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铁路、民航、港口的消防工作,各自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森林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第七条修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障消防安全工作必要的经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四)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202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加强小区消防安全管理

202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加强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引言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住宅小区的快速发展,小区消防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福建省制定了202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旨在提高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的标准和水平,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 管理机构设立和职责为加强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每个小区都应设立专职的消防安全管理职位,负责小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并落实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监督小区居民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响应火灾报警并组织疏散和灭火等紧急措施。
2. 小区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护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每个小区都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
常见的小区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和灭火器箱的设置和维护;消防水池、水泵和消防栓的设置和维护;烟雾探测器和灭火喷淋系统的设置和维护;火灾报警器的设置和维护;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系统的设置和维护。
3. 居民消防安全意识的培养4. 火源管理和消防隐患整治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小区管理机构积极开展火源管理和消防隐患整治工作,确保小区内没有火灾隐患。
具体措施包括:监督居民合理使用明火和电器设备;检查小区公共区域和居民住房的电气线路和用火安全隐患;定期清理公共区域的易燃物品和垃圾。
5. 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结论通过202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福建省将加强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应对能力。
希望通过这些举措,能够有效防范和减少小区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
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0•【字号】闽政[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4]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加强消防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将《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为明确和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含直属机构)。
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经费投入;(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三)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四)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五)组织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六)发展多种形式的地方消防力量;(七)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八)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前款第(一)、(三)、(四)、(五)、(六)、(八)、(九)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福建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福建省消防条例NONOW 室迁的企Zk 省询两「巨]至壬后,精,色曲J一的卓&宣^里力幸,I'Mam月•与*卓已用J ;■ a:■■■■::•一••■・■*■■■■♦■■■■■■■■■■■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编印二OO二年十月n录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的公告----------------- 12.福建省消防条例--------------------- 9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闽常[2002]51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的公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9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六条合并修改为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完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保障消防经费;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特大火灾的扑救和查处。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铁路、民航、港口的消防工作,各自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森林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第七条修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合理化建议

消防合理化建议标题:消防合理化建议引言概述:消防合理化是指在建造物的设计、施工、使用和管理等各个环节中,合理配置和使用消防设施,提高消防安全水平的一种管理方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消防合理化的建议。
正文内容:1. 建造物设计阶段的消防合理化建议:1.1 合理规划消防通道:确保消防通道宽度符合要求,避免堆放杂物或者设置障碍物,保证消防车辆和人员能够顺利进入。
1.2 设置合理的消防设备:根据建造物的类型和规模,合理配置火灾报警器、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备,确保覆盖面积和作用效果。
2. 建造物施工阶段的消防合理化建议:2.1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2.2 加强消防设备检查和维护:定期对施工现场的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3. 建造物使用阶段的消防合理化建议:3.1 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组织定期的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对火灾应急措施的熟悉程度和应对能力。
3.2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要求,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
4. 建造物管理阶段的消防合理化建议:4.1 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备:定期对建造物内的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2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住户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5. 建造物应急管理阶段的消防合理化建议:5.1 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行动程序,提高应急响应的效率。
5.2 加强消防培训和演练:定期组织消防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和住户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总结:综上所述,消防合理化建议包括在建造物设计、施工、使用、管理和应急管理等各个环节中,合理配置和使用消防设施,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建议在设计阶段规划消防通道和设置合理的消防设备,施工阶段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加强设备检查维护,使用阶段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管理阶段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备,应急管理阶段建立应急预案和加强培训演练。
消防合理化建议

消防合理化建议引言概述:消防合理化是指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措施,提高消防设施的效能,降低火灾的发生概率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危害程度。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提出消防合理化的建议,包括建造设施、消防设备、消防培训、消防演练和火灾预防。
一、建造设施:1.1 合理布局:建造物内部应合理规划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确保人员能够快速疏散。
同时,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符合相关标准,以确保人员的安全。
1.2 防火隔离:建造物内部应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等设施,将不同功能区域进行有效隔离,以防止火势蔓延。
同时,防火隔离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1.3 火灾报警系统:建造物内部应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包括烟雾探测器、火灾报警器等设备,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消防设备:2.1 灭火器配置:建造物内应合理配置灭火器,根据不同区域和风险等级选择合适的灭火器类型和数量。
同时,灭火器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换,确保其正常使用。
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大型建造物或者高风险区域,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该系统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火灾扑灭,减少人力投入和减轻人员伤亡。
2.3 消防水源:建造物周边应设立消防水源,包括消火栓、水池等。
消防水源应保持畅通,定期检查水源的供水能力和水压情况。
三、消防培训:3.1 消防知识普及: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火灾原因、火灾扑救方法、疏散逃生等。
3.2 消防责任人培训: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并进行相应培训,了解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识。
消防责任人应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3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摹拟火灾事故场景,让员工熟悉应急逃生路线和使用消防设备的方法。
演练过程中还应注意评估演练效果,及时改进不足之处。
四、消防演练:4.1 灭火器使用演练: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灭火器使用演练,让员工熟悉不同类型的灭火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消防合理化建议

消防合理化建议
标题:消防合理化建议
引言概述:消防安全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而消防合理化建议则是指在消防工作中提出的一些建议,旨在提高消防工作效率,降低火灾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给出消防合理化建议。
一、建议加强消防设备维护保养
1.1 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
1.2 及时更换老化设备
1.3 提高员工对消防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意识
二、建议加强消防演练
2.1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2.2 模拟真实火灾场景
2.3 提高员工应急逃生能力
三、建议加强火灾隐患排查
3.1 定期对建筑进行火灾隐患排查
3.2 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3.3 提高员工对火灾隐患的识别能力
四、建议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4.1 定期开展消防知识培训
4.2 制作消防宣传资料
4.3 提高员工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建议加强消防监督管理
5.1 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
5.2 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
5.3 定期对消防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
结语:消防合理化建议是提高消防工作效率和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只有加强消防设备维护、加强消防演练、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福建省消防条例

福建省消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6.03•【字号】•【施行日期】1996.06.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公告《福建省消防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6月3日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铁路、民航、港口、森林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按职责范围分工负责。
第四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积极预防和扑救火灾,保护消防设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与扑救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保障消防经费;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特大火灾的扑救和查处。
第七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企业应将消防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承包人、租赁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制定防火制度,落实防火措施,开展防火宣传,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九条大众传播媒体和有关部门应开展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中、小学校应普及消防常识。
第十条城市消防规划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人民政府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有公安消防机构参加。
福建火灾事故原因分析报告最新

福建火灾事故原因分析报告最新一、福建火灾事故背景介绍福建省近期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火灾事故,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为了更好地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我们有必要对这次火灾事故进行深入的原因分析。
二、未及时发现隐患为火灾蔓延埋下隐患这次福建火灾事故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在该场所存在长期以来的电路老化问题,导致线路短路引发了火灾。
而在此之前,相关部门并没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从而让这个安全隐患逐渐加剧并最终爆发。
三、消防设施不完备引起灭火困难另一个导致福建火灾事故扩大化的原因是消防设施不完备。
据目击者回忆,在火灾初期,由于场所内缺乏有效的自动喷水系统以及其他有效的消防装置,使得扑救时间被严重拖延。
当消防队员赶到现场时,火势已经蔓延至整个建筑物,使得灭火工作变得极为困难。
四、员工安全意识不足导致逃生困难此次福建火灾事故中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员工的安全意识不足。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在火灾爆发时,部分员工没有迅速采取逃生措施,而是选择留在了危险的区域内。
对此,在这些场所内加强员工安全知识培训和逃生教育十分必要,以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五、防火管理制度存在缺陷最后需要指出的一点是防火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在这起福建火灾事故中,机构或企业并未充分尽到责任。
他们应该负起监督和落实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的义务。
只有完善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各类场所的巡查检查力度,才能有效防止类似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六、总结与建议鉴于福建省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们建议相关政府部门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 加强对场所的定期巡查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潜在安全隐患。
2. 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并加强灭火器使用和逃生演练等培训。
3. 完善消防设施建设,配备先进有效的火警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系统等消防装置,提升灭火效率。
4. 加强对机构或企业的监督管理,倡导企业主动履行防火义务并制定详尽可行的防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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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消防条例(草案)》的建议
毛立平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就《福建省消防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在2012年9月10日建言献策。
非常好!因此,我的建议是:
1.应当开宗明义的显示: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宣传教育;第五章消防组织;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
2,在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中应该增加一条: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规定;(二)遵守单位制定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四)按规定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参加消防演练;(五)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六)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管理。
3.对于第二条第三条的建议:“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
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但是,应该加一条:地方消防机构负责人应该由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任命。
彻底改变地方消防机构负责人由上级消防机构任命的做法,真正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才能将消防工作真正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4.对于第十二条(二),(三)的建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二)“每季度“应当改为:每年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和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三)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应当改为: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半年”“应当改为: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评估,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评估结果按照前款第一项要求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5.对于第十四条的修改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第(一)条应当改为“依
法切实管理、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第(四)条应当改为:“必须”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政府适当补助。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法划定,应当再加上“或者占用”停车泊位和设置其他设施,占用、阻塞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改为“必须”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再加
上“及时处理”。
6.对于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建议: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应当增加“对于举办大型公众聚会的活动的,比如可以是1000或者2000人以上的活动,必须事先报送消防安全预案,甚至疏散逃生线路图,经过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方可举行”。
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方法。
歌舞娱乐场所还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装置,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播放火灾警报,引导安全疏散。
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增加“禁止在居民区经营液化气罐的并且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
在公众聚集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增加禁止在居民区经营烟花爆竹业务。
;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增加禁止在居民区或者高层建筑进行没有防护的电焊、气焊、气割等施工作业。
7.对于第六十三条的建议: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分别情况处罚(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备案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于(二)歌舞娱乐场所未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装置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未申请变更备案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8.对于第六十五条的建议: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应当修改为分别情况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报告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于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5000元以下罚款,
9.对于第六十七条的建议: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的,或者采取临时查封措施、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增加:“对于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但是应当先予执行,否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强制执行。
10.对于第六十九条的建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条“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必须应当增加“对于群众有据可查的举报,反映火灾隐患又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及时通知后有关单位或者没有改正又不及时上报或采取必要措
施而造成火灾事故的”的
11.对于第六十二条的建议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太重了!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否则空间太大,罚款随意性太强。
(一)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和设置广告牌、防盗等设施,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或者设置障碍物,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的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没有按照施工进度保证临时消防水源的;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在公众聚集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维修消防设施、器材,违反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配件、灭火剂的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应当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2.对于第四十五条的建议:消防协会等社会团体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照章程开展消防工作。
应当增加:消防协会和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从业规范,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相关从业人员,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
应当增加“不得向企业,单位“赞助”“摊派”费用。
13.对于第六章监督检查的建议:(1)监督检查应当增加开头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情况开展火灾风险监测、评估,建立分级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完善火
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监督措施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抽查制度”。
(2)应该增加对具有下列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临时查封:(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能满足安全疏散需要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
201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