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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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公布日期】2017.08.28•【字号】宁文通发〔2017〕97号•【施行日期】2017.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宁文通发〔2017〕97号厅直属各单位、各市县文化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艺术表演团体送戏下乡演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2017年8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补助资金是自治区财政为支持和加强全区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解决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须接受财政、文化、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抢险加固,安防、消防、防雷设施配置,长城“四有”工作,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等。

(二)文物征集,包括:自治区级博物馆征集各类珍贵文物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目录
宁建发〔2009〕257号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28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建发〔2009〕237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29
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场所管理的通知
宁建(房)字〔2010〕8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30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产业化基地 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2〕2号
房屋征收与 补偿
现行有效
46
关于支持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 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9〕14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7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住宅全装修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9〕8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8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修订本的通知
宁建房发〔2020〕15号
宁建房发〔2020〕13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2
关于印发《宁夏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建(金管)发〔2020〕1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3
关于严防利用假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紧急通知
宁建(金管)字〔2008〕4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4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登记管理防止骗支骗贷 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宁建(城)发〔2010〕16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设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发〔2011〕109号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5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餐饮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推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6〕4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支持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的政策意见》(宁政发〔2011〕15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对我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高价值发明专利、中国专利奖获奖项目、马德里注册商标、地理标志、驰名商标、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试点)及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给予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择优补助、总额控制”的原则,优先补助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国家及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试点)单位。

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预算资金批复、审核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申报、项目绩效管理,负责项目单位的统计、审核并提出资金分配计划,负责对拟补助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资金拨付。

第五条补助对象收到的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

第六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和补助条件如下:(一)本办法补助对象为宁夏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宁夏区内的其他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

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或者地理标志第一申请人为补助对象;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补助对象。

全国各省市专利补贴及奖励政策(一)

全国各省市专利补贴及奖励政策(一)

下面简单列举全国部分省市的一些专利补贴资助及奖励政策。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详情,还请咨询当地有关部门或上官方网站查询,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1、北京《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资助1500元,个人每件资助1000元。

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150元。

本市国内发明专利的代理服务费,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择优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第七、八年年费,每件每年不超过500元。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特别奖:10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2、天津《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发明专利:每件最高补贴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最高补贴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最高补贴400元中国专利金奖:每件10万元天津市专利奖:每件3万元优秀奖:每件1万元创新创业奖:每件1万元3、辽宁《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获得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每件补助2500元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单位或个人:每件补助5000元企业发明专利维持到第7年的年费:每件补助1000元,同一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4、浙江《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内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国外发明专利:每件30000元《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新评上的国家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金奖:50万元,优秀奖:10万元;新评上的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金奖:10万元,优秀奖:5万元5、江苏《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资助奖励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专利资助资金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资金。

项目引导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资金,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资金,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项目资金。

资助奖励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管理,由省财政厅按照资助及贯标奖励标准一次性下达。

项目引导资金一般实行申报制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宁政办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5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党办发[2005]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明晰产权关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TOP2 复印纸
银川市兴庆区鑫百 特科技部
2.9
TOP3 办公耗材
银川市兴庆区海弘 达科技部
2.8
TOP4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文印室采购喷墨盒
银川理想新技术有 限公司
2.6
TOP5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采购喷墨盒
银川理想新技术有 限公司
2.6
TOP6
TO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3 年宁夏食品安全省级监督抽
\
检项目中标公告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08-30 2022-09-30 2022-09-20 2023-07-28 2023-07-28 2023-08-02
(3)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7)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67
同比增长:11.7%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2701.71
同比增长:-13.8%
平均金额(万元)
TOP4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河南省产品质量检 2023 年宁夏食品安全省级监督抽 验技术研究院 检项目
255.0 171.0 108.0 106.1
2022-09-05 2023-08-01 2022-09-01 2023-08-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30 日 生成
4/2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_保护知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_保护知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实施方案(2006—2007年)》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发[2006]96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6.08.08【实施日期】2006.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实施方案(2006-2007年)》的通知(宁政发[2006]9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实施方案(2006-2007年)》,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实施方案(2006-2007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的通知》(国办发[2006]2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整规办)《关于贯彻落实〈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的通知》(整规办函[2006]82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方针,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夯实基础工作,抓住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加强部门协调,落实责任,加大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为鼓励自主创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保护合法经营活动,营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我区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效能明显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更加密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创造、管理、运用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得到增强,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5]135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9.29【实施日期】2015.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3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行动计划(2015-2020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行动计划(2015-2020年)为贯彻落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关于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为加快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大幅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建设一批知识产权强企,形成以沿黄经济区为依托的知识产权密集区和以各类园区为依托的知识产权示范区,知识产权制度对宁夏工业化进程、文化繁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促进作用进一步增强。

具体目标:到2020年,自治区知识产权各项主要预期指标将达到:当年专利申请量超过5000件,授权专利超过3000件,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5件;注册商标总量达到25000件,其中中国驰名商标达到50件、自治区著名商标达到500件;作品著作权登记总量达到1200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达到400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累计超过5个;植物品种权申请总量达到30个以上。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及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三)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及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三)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及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
决定(三)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11
•【字号】银政办发[2010]180号
•【施行日期】2010.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续(二)
附件3:
银川市人民政府第四批决定取消、合并、调整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
附件5: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行政审核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宁夏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宁财[企]发[2016]580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发布日期】2016.06.17【实施日期】2016.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宁夏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企)发[2016]580号)各市县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融资担保机构:为加快建立政府、银行、担保共同合作的代偿风险分担机制,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们制定了《宁夏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如果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宁夏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自治区金融工作局2016年6月17日宁夏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融资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有效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金融风险,促进我区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金融发展环境支持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9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办发[2015]60号)、《宁夏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企)发[2015]108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宁夏登记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小型微型企业。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补助建议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补助建议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补助建议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补助是政府为了鼓励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而设立的一种财政补助机制。

以下是一些建议,以帮助更好地管理和使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补助:
1. 明确补助目的和标准:在制定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补助政策时,应明确补助的目的和标准,以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政策目标。

补助标准应考虑到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不同行业的特点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以确保公平性和合理性。

2. 加强资金监管和评估: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监管和评估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同时,应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以了解资金的实际效果和效益,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3.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因此应强化其主体责任,提高其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

政府部门应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和人才培养,以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4. 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也是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补助的重要目标之一。

政府部门应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鼓励企业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知识产权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加强合作与交流。

政府部门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了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动态和趋势,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专项资金补助的使用效果。

总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补助政策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以实现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目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更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更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更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
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正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更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我委于10月29日自治区发展改革门户网站发布了《宁夏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并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并随通告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等两个附件。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目录清单提出修改意见,要求对收费标准栏目相关标准进行细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我委对目录清单又进行了补充调整,现将修改后的目录清单上传到门户网站,原附件同时撤回。

特此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1日
——结束——。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移民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11
【摘要】&lt;正&gt;宁政发[2011]7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26-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4
【相关文献】
1.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移民土地权属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5.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
点加油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公布日期】2023.10.27
【字 号】
【施行日期】2023.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目录
宁市监规发〔2022〕1号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Hale Waihona Puke 10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宁市监规发〔2022〕2号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11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食品生产许可核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名称
文号
类别
文件执行状态
备注
1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23年宁夏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知发〔2023〕3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2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市监规发〔2020〕4号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18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市监发〔2020〕67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宁夏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

宁夏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

宁夏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
宁夏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宁夏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为此,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我们将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化水平。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
高司法效率,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

我们将通过多种形式,加大知识产
权宣传的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同时,加强知识产权监管执法。

我们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监管执法
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
强大的震慑效应。

另外,加强国际合作交流。

我们将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合作,加
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推动知识产权国际化进程。

最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督评估。

我们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加以整改,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和效果。

总之,宁夏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的制定,将为宁夏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促进创新创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推动宁夏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我们将全力以赴,切实落实上述方案,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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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推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6〕4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支持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的政策意见》(宁政发〔2011〕15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对我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高价值发明专利、中国专利奖获奖项目、马德里注册商标、地理标志、驰名商标、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试点)及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给予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择优补助、总额控制”的原则,优先补助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国家及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试点)单位。

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预算资金批复、审核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申报、项目绩效管理,负责项目单位的统计、审核并提出资金分配计划,负责对拟补助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资金拨付。

第五条补助对象收到的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知
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

第六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和补助条件如下:
(一)本办法补助对象为宁夏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宁夏区内的其他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

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或者地理标志第一申请人为补助对象;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补助对象。

(二)获得补助的授权发明专利应当是自申请日起即为本条第一款所列补助对象的申请,专利申请授权前通过申请权转让然后获得授权的专利,应当是与企事业单位生产领域或研究领域密切相关的专利,一个补助对象名下出现多个技术领域明显不相关的专利,不予补助;专利申请授权后通过专利权转让方式获得的专利不在此专项补助范围内。

(三)补助对象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良好,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的不能成为补助对象。

(四)相关授权专利、注册商标法律状态稳定,无权属和侵权纠纷。

(五)同一授权发明专利、注册商标,财政资金不予重复补助。

第七条专项资金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一)获得国内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不超过0.5万元。

(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件补助不超过5万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件补助不超过2万元;通过PCT以外的其他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件补助不超过3万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件补助不超过1万元。

(三)对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四)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件专利补助不超过5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每件专利补助不超过3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件专利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五)通过马德里体系在欧盟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注册的,每件补助不超过1万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
得注册的,每件补助不超过0.2万元(比荷卢按一个国家计算)。

(六)作为国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每件补助不超过1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每件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七)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每件补助不超过5万元。

(八)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示范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优势(试点)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补助;被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九)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且拥有1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注册商标的企事业单位,在通过第二年监督审核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

第八条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补助:
(一)符合第七条第一项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宁夏授权统计数据,审核后予以补助。

(二)符合第七条第一、二、五、六、七、九项的前一年取得的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授权发明专利、马德里体系注册商标、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驰名商标、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补助对象由项目单位在
每年的3月底前申报,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审核后予以补助,逾期不予受理。

(三)符合第七条第三、四、八项所列补助对象,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认定文件审核后予以补助。

(四)通过审核的补助名单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无异议公示结果予以补助。

第九条用于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相关的评审认定、绩效评价、调研培训、分析统计等专项工作经费,从知识产权补助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知识产权补助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严禁套取财政资金行为,套取资金行为一经发现,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取消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权利。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相关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的审核和资金分配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国家监察
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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